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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家赔偿法》的成功与不足

新《国家赔偿法》的成功与不足
新《国家赔偿法》的成功与不足

新《国家赔偿法》的成功与不足

新《国家赔偿法》的成功与不足

张帆

1. 国家赔偿的理论基础

2. 由违法归责到多元化归责

归责原则

原《国家赔偿法》在总则第2条中明确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条总的原则明确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原则。因此, 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只有违法侵权的, 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并不违法, 即使给他人权益造成损害, 也不由国家负担赔偿。

违法规则的缺陷

其一,强调是非判断,弱化纠纷解决。

在实践中,是非判断功能可能会导致以下三种结

适应各类事项特征的若干个归责标准。实行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多元化。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 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一, 违法归责原则。这种归责原则适用于, 国家机关职权行为以及相关的事实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军事行为, 刑事强制措施等。

第二, 过错归责原则。这种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应当与违法归责标准的适用范围基本一致, 适用于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相关的事实行为、军事行为等。也就是说, 一方面用违法标准来规范国家机关的行为, 如果有违法的, 应当赔偿; 另一方面又

用过错标准来规范国家机关的行为, 如果有过错行为的,也应当赔偿。

第三, 结果归责原则。公民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 经查证核实他并没有犯罪, 将其释放。在这种例子中, 公安机关拘留他是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条件规定的, 没有违法, 也没有过错。但是该公民事实上并没有犯罪, 表面现象上的犯罪嫌疑, 也并不是他的过错。在这种谁都没有错的情况下, 该公民人身权利被限制的损害是客观存在,国家因此应当赔偿。

3. 责任构成

(1)必须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首先,损害必须是实际上已经发生或者一定会发生的,而不是抽象的,可能的损害。换句话说,损害包括既得利益的损害和现实可得利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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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受到损害的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是否还应当存在其他事实认定的标准?

(2)致害主体必须是一定范围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应当注意的是,首先,国家赔偿并不涉及国家权力机关,原则上也不包括军事机关(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例外);其次,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机关,不应作为国家赔偿法中的侵权主体,因为它不属于国家机关。

承担国家赔偿的机关主要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部分军事机关。

当然,如果法律、法规授权某些不是国家机关的组织行使国家职权,则该组织应当视为本法上的国家机关,并与国家机关处于同一法律地位(参见本法第七条第三款);

如果国家机关委托某些组织行使国家权力,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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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他人损害,仍然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受害人应依照本法请求赔偿,而不能依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规定向这些非国家机关的单位请求赔偿,而应依本法向委托机关请求赔偿(第七条第四款)。(3)致害行为必须是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或怠于行使职权的行为

1.积极行使公权力的行为

判断一个致害行为是否是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首先要看该行为是否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所谓执行职务的行为,是以国家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行为。如果损害事实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以外的行为造成的(如锅炉爆炸造成伤残或思维,办公楼的倒塌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等),就只能构成民事赔偿,而不能构成国家侵权赔偿责任。

“执行职务”的判断标准,法学上有主观说和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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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主观说认为,认定某一行为是否为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重点考察工作人员主观上的意图,只要其行为的意图、目的是执行职务,就可以认定为执行职务;客观说认为,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重点考察工作人员的外部特征,如该行为系对执行职务有必要的行为或有助于执行职务的行为,即可认定为执行职务的行为,至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或目的则在所不问。倾向于客观说。

2.怠于行使职权的行为

所谓怠于行使职权,是指职务上应与执行而不执行的消极行为。从另一个意义上说,怠于行使职权的行为便是一种不作为。此种不作为行为,以法律上有作为义务为前提。国家工作人员依其职务,如果对第三人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或迟缓履行的,就属于怠于行使职权。如果因此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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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造成损害,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损害行为与职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认定的难题;

4. 行政赔偿的修订

1.将行政不作为纳入赔偿范围

第三条:(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原: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孙志刚”案件

“放纵”显然是一种行政不作为,明确将行政不作为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是本次修改的一个进步。

应当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如果实施以上行为,其并不一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同时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才能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身体伤害主要是指重伤害、轻伤害和轻微伤害。短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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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肉痛苦,不构成轻微伤。

2.依然保留了“兜底条款”

第三条:(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这里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保护公民人身权的行为,公安机关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三个批复:(1998)行他字第19号批复、(1999)行他字第11号批复、法释字(2001)23号批复,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含有未尽监管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3.与《物权法》相符合

第四条(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原: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征收财产包括摊派费用,但又不含有征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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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我国宪法修正案和物权法中,对征收、征用已经做出了明确的区分,因此本次修改做出了上述区分;

确保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征收财产与征用财产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是法律后果不同,征收财产的结构是财产所有权从向对方转归国家;征用财产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二是补偿不同,征收财产一般按照被征收财产的本身的价值用金钱予以补偿,征用财产一般应按照使用费用已金钱的方式予以补偿,如果损害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允许协商赔偿

明确了赔偿案件可以协商解决;

目的:防止“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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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协商的范围是有限的,仅仅是针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至于是否应予赔偿,因为涉及到公权力的行使,不宜进行协商,应当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严格依法作出判断;

协商民主制;

5.举证责任倒置

第十五条: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 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注意:仅限于被行政拘留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即在被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

缘由:被行政拘留或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被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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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特定场所,一旦他们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外界并不知其客观原因,他们自身也没有举证能力,只有监管机构才有可能把事实说清楚。

对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只是受到伤害,还没有丧失行为能力的,则不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仍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

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 致人精神损害的, 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 为受害人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造成严重后果的, 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积极意义:与民事赔偿接轨、保障人权;

如何理解“造成严重后果”?

几点可能的不足之处

1.赔偿情形的“有限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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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的赔偿范围主要是指引起赔偿的“行为范围”,即哪些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行为,不仅包括法律行为,而且也包括实施行为,如不作为。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范围是列举式,即哪些事项和行为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哪些事项和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需要法律逐项列举和明确规定。凡是法律没有明文列举规定出来的事项和行为,就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内的事项和行为。当然,法律已经明确排除的事项和行为,也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内的事项和行为。思考:《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8 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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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2.有限的权益保护

在人身权方面,仅仅包括公民人身自由、身体健康和生命权利的内容,而不包括公民所有人身权(例如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被侵犯的情形; 在财产权方面,国家赔偿范围比人身权的范围要宽,因为包括了“兜底”条款。“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复议机关的逾期决定

第八条经复议机关复议的, 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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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 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注意:对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复议决定的情形如何处理,本条并未予以细化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精神,只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如警告、记大过等行政处分,而没有对外赔偿责任。所以,在这种情形下不能对复议机关的行为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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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婚姻法的个人看法

对新婚姻法的个人看法 2011年出台了新的婚姻法,其中有三大改变中离婚法最受我注意。在此,我浅谈一下我个人对新婚姻法中离婚法的个人意见。 在谈离婚之前,我们得先谈谈婚姻,因为结婚是离婚的前提,没有婚姻就没有离婚。从历史上看,婚姻家庭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客观需要而出现的,自其产生之时起就担负着一定的社会职能,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职能表现为: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人口和人口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以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必然会通过生育子女繁衍后代,这是由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决定的。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家庭的经济职能,反映了一定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要求。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相适应,当时的家庭是组织生产和消费的重要的经济单位。3、教育职能。家庭作为教育单位,是历史上早就形成的,到了资本主义时代,学校教育和其他形式的社会教育有了很大发展。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一定要把家庭进行到底装入矣社会教育有效地结合起来,家庭教育有着种种不同于一般社会教育的特点,因此家庭教育的作用是重要的、不可代替的。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婚姻应当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婚姻关系的存续也应当以爱情为基础。这种爱情不是单方面的。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一些夫妻缺乏应有的婚姻基础,或者婚后在感情上有所恶化。如果双方的感情完全消失,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就抢劫了存在的条件,家庭的社会职能也无法正常地发挥。勉强维持这种徒有其表的、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不仅会给双方带来莫大的痛苦,对于子女、家庭和社会也是有害无益的。因此实行离婚自由可使当事人有可能重建幸福美满的家庭,对整个社会的婚婚姻家庭关系的改善和巩固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在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下,离婚自由是结过婚自由的必要补充。从坏方面上看,离婚固然使某些家庭离散,并可能给一些当事人带来感情上的创作。但是,从从另一面上来看,整个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却由此得到调整和改善。所以,我们既要依法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尽可能保持那些尚有身体力行的婚姻,同时又要依法实行离婚自由,满足人们正当的离婚要求。只有这样,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国家的现代化建设。 当然,我们也要反对借口离婚自由而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防止轻率离婚和保障离婚自由是完全一致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实行离婚自由决不意味着当事人在离婚问题上可以为所欲为,既要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又要受到社会主义道德的约束。应当允许离异的,只是那些在实质上已经的婚姻,决不能超出这一必要的限度。在我国,夫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一般说来可以通过自我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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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l.无名合同是指( B ) A.无名称合同 B.法律无明文规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C.无内容合同 D.无形式合同 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 供证明。这一规定体现的是( B ) A.适当履行原则 B.协作履行原则 C.经济合理原则 D.情势变更原则 3.上海某公司与宁波某公司订立一加工承揽合同,由宁波公司承揽加工3万件牛仔裤,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点,依合同法规定,该合同履行地应在( B ) A.上海某公司所在地 B.宁波某公司所在地 C.上海某公司指定的地点 D.宁波某公司指定的地点 4.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无先后履行顺序之约定,当事人一方可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这被称为( B )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5.情势变更的前提,是合同成立后,作为该合同基础的事由发生了合同订立时不能预料的变化,而这种变化的原因是( D ) A.由于主体不合格 B.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 C.由于违法 D.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 6.合同解除针对的标的是( B ) A.无效合同 B.有效合同 C.可撤销合同 D.效力待定合同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 C ) A.继续有效 B.效力待定 C.消灭 D.中止 8.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其依据是( A ) A.诚实信用原则 B.自愿原则 C.公平原则 D.平等原则 9.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称之为( B ) A.清偿 B.清偿抵充 C.代为清偿 D.抵销 10.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力的权利,称为抵销权。该权利属于( C )

新婚姻法的进步性与缺陷

收稿日期:2002-05-10 作者简介:曹艳芝,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002年9月 第3期(总第46期) Journal of Adult Education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Sep. 2002 No.3(General No.46) 新婚姻法的进步性与缺陷 曹艳芝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摘 要:修改后的婚姻法具有极大的进步性: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融合,克服了原有婚姻法的一些弊端,完善了法律体系。修改后的婚姻法仍存在缺陷:内容不够全面,有些制度不够完善,法律条文存在逻辑上的错误。本文对修改后的婚姻法的进步性与缺陷进行了分析,并希望立法机关制定单行法或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弥补缺陷。 关键词:新婚姻法;进步性;缺陷;婚姻家庭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7759(2002)03-0018-05 Advancement and Defectiveness of the New Marriage Law Cao Yanzhi (Law school, Xiangtan University, Xiangtan, Hunan 411105) Abstract: The revised marriage law has tremendous advancement. It reflects amalgamation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 overcomes some maladies existed in old marriage law and perfects law system. But the new marriage law exists defective ness yet: Its content is insufficient, some relative systems are no perfection and law clauses exist logical mistakes. The article finally suggests legislature enacts one -way law or Supreme People’s Court works out judicial explanation to make up with those flaws. Key words : New marriage law; Advancement; Defectiveness; Marriage and family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正案予以修改,并于当日公布实施。修改后的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具有哪些进步性,是否还存在缺陷,这些问题将受到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关注,本文试图对此作一简单探讨。 一、新婚姻法的进步性 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经过20年的司法实践证明:其总体情况是良好的,它起到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作用。但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 济、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与之相适应的是,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有的婚姻法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婚姻法具有极大的进步性,主要体现在: (一)新婚姻法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融合,正确协调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由于婚姻家庭本身是一个伦理实体,婚姻法与国家其他的法律、法规相比较,与道德有着更加密切的关系。因而,在婚姻家庭领域,法律与道德的协调显得尤为重要。在婚姻法的修改过程中,针对社会上出现的重婚、纳妾、包二奶等婚外情行为强烈地冲击着婚姻家庭稳定的现象,有

中国改革的成功经验和不足

中国改革的成功经验与不足 30多年的中国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中国的改革,举世关注,世人称之为“中国奇迹”;中国改革,举世困惑,世人称之为“中国之谜”。中国改革的成功经验是什么?又有哪些不足?接下来我们就做一番讨论。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中国的改革从“摸着石头过河”开始,逐步形成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渐进式改革道路。全面回顾和总结改革的历程,我们不仅实现了经济体制上的重大转变和经济社会的巨大发展,而且形成了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丰富认识,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中国的经济改革的特殊性在于:第一,它是与工业化和现代化联系在一起的,面临着工业化与市场化的双重转型;第二,它是以社会主义宪法制度或基本制度为基础并与这种宪法制度的逐步改革结合在一起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邓小平理论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第三,市场经济的目标是在不断地实践和探索中逐步确立的,新体制的建立是通过不断试验逐步形成的。第四,中国共产党在改革过程中发挥着主导性作用,它是市场化和现代化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简而言之,中国的改革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社会主义宪法制度基础上进行的市场化。 在总结中国改革成功的经验和探索中国改革的内在逻辑时,市场化的方式和方法、成本和收益的计算并不是问题的实质,我们所面临的真正问题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能不能结合;如何结合以及这种结合的内在根据、具体形式、主要后果和一般前景。归根结底,我们要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即在社会主义宪法制度的框架内,市场化改革能不能持续推进下去并获得最后的成功。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手段同时产生。中国的渐进式改革道路就是在不断解决这一难题的实践中形成的,它的成功之处在于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初步寻找到了一条把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的具体途径。 从1978年开始,中国经过近三十年改革的伟大实践,其中最主要的经验就是: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必须始终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一、不断推进党的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是改革开放成功的重要前提执政党的指导思想,犹如大海中的航标灯,是引领前进方向的关键。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历程表明,中国共产党理

改革开放30年 五大成就五大不足

明报:改革开放30年五大成就五大不足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昨天已在北京结束,作出有关推动农村进一步改革的新决议。30年前,在北京同一个地方──京西宾馆,中共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30年过去,对中国的改革开放来说,已到了一个总检视的十字路口。 经过一系列采访,为中国过去的30年总结出了“五大成就”与“五大不足”。从今日起将为读者奉上“改革开放30周年”的专题系列报道,从过去看现在,从现在看未来,让我们一道,回首来路,探索前途…… 成就1——创造经济奇蹟国力强盛 深圳是从一个边陲小渔村发展成为现代化国际都市……这个“小渔村”就是现在深圳罗湖区渔民村。 曾任渔民村团支部书记的深圳市人大副主任汤锦森记忆犹新:改革开放前,村民辛苦一天,收入只有8分钱。改革开放后,村民利用特区经济政策组建起运输车队、船队,办起来料加工厂。1981年渔民村每户平均收入3.3万多元,成为深圳第一个“万元户村”。今日的罗湖区集体股份公司已有了20多亿元净资产。可以说深圳渔民村见证了中国改革开放的缩影。 在过去30年历程里,中国创造出不少这样的经济奇蹟,现在一年净增的GDP数字,已经接近1978年前全年的GDP总数。中央党校前副教育长吴江表示﹕“邓小平搞改革开放对中国的贡献比毛泽东还大些。” 成就2——走上市场经济道路,经济自由化程度渐与国际接轨 1978年中国97%的商品由国家按计划定价,30年后的今天,除了燃油、电力等少数价格仍由国家控制外,95%的商品价格已经由市场决定。 30年来中国对外打开大门,利用外资近万亿美元,进出口贸易总额增长了100多倍,人民储蓄增长了700多倍。正如原国务院体改委副主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高尚全认为﹕“哪个地方发展了商品经济,哪个地方就富。” 成就3——重视人才教育、科技发展 1977年恢复高考时,全国录取大学新生仅27万,2007年大学录取新生达567万。载人太空船、探月卫星发射成功,成为世界第三个漫步太空的国家。这都要归功于对知识和人才的重视,着名科学家袁隆平说,肯定“知识分子也是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是邓小平做的一件大好事。

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下)

三、合同法的不足 1986年我们颁布的民法通则,当时曾被外国的学者、专家认为是中国的人权宣言、权利宣言,评价非常高。现在等着看评价合同法。曾经在若干年前,日本一个有名的教授在中国社科院作讲座的时候,他看到了合同法的第一个草案(专家起草的草案),他说,19世纪最优秀的法典是法国民法典,20世纪最优秀的法典是德国民法典,按照他的预见21世纪最优秀的法典是应该中国的合同法。当然,这是法律起草人、立法机关、参加讨论的法官、学者共同努力的结果。但至今还毕竟只是纸面上的操作,这种纸面上的东西需要靠法官去实施它。能否产生当初设计时预期的效果,恐怕要十年甚至二十年,才能客观评价。 法律在这个时候制定有它有利的条件,最有利的条件是市场经济的确立,市场经济体制被我们国家和党确立为我们改革开放的目标之前,谈不到合同法的制定。1987年就开始修改经济合同法,一直到93年经济合同法修改公布,很长时间的修改讨论过程中,要改掉一点有关计划经济和行政干预的规定都非常困难。困难来自于多方面:(1)首先来自于强烈的反对,一方面是经济法学教授们的反对,第二方面是经济部门的同志的反对,第三方面是法院经济庭法官们的反对。(2)法律的目的是明确的,不敢修改法律目的。经济合同法第1条规定,法律的目的之一是“保障国家计划的执行”,谁敢提修改法律的目的,好多修改稿当中都不敢说“把这拿掉”这几个字。(3)还有合同管理机关的权力强大,不敢触动。一直从1987年开始,经过87、88、89、90、91、92六年的时间,对于计划性的、行政干预的条文,没有人敢明确提出异议。1992年下半年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传达以后,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在党的文件、国家文件中确定了下来,恰好《经济合同法》修改到最后一个草案,在国务院法制局主持下召开了最后一次讨论会。我们分别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提出应删掉合同计划性、删掉行政部门主动确认无效的制度。这两个根本性的东西删掉之后,其他具体的制度就根据此进行修改。所以,经济合同法经过那次修改后,有很多变化。举这个例子是在说明,在没有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之前,合同法的修改不可能有实质上的改变。 修改过的经济合同法刚公布,有学者马上提出,基于市场经济的要求,应制定统一合同法。国家已经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我们的市场经济发展到九十年代已经有了相当的规模,统一合同法应时应生。这个提议很快得到了法官、专家、学者的响应。1993年9月3号《经济合同法》刚公布,10月份就召开会议,讨论起草统一合同法的问题。在这次会上提出一个建议,由学者来起草第一稿,该建议也被采纳。这种立法思路,如果不是在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根本就不可能。 这是说合同法在这种情况下制定是有利的,当然也有不利的因素:我们的政治改革、我们的立法体制改革还没有跟上。所以在合同法的整个制定过程中,也走过艰辛、曲折的路。学者起草的第一稿叫做“建议稿”,最终成为正式草案要经过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法工委)之手。在由“建议稿”转变为“正式草案”的过程中,很多人参加了讨论、修改,参与者有些是很优秀的,精通民商法;也有一些是带着行业利益、集团利益而去,在法律条文上确立自己的领导地位或者体现自己本行业的经济利益或者政治利益。法工委对来自于不同方面的意见都进行了充分地考虑,有时在难以协调的不同意见中间就进行委婉的妥协。担任如此重要的立法工作,需要一批精明强干的立法工作者,可事实上有些人的能力、才干就不见得很理想。所以造成在合同法中本应有的重要制度,在讨论中被删掉了;逻辑上的矛盾、文字上的错误也有不少。关于这部合同法的不足,着重从以下三方面来谈:

对新婚姻法的个人看法

年出台了新地婚姻法,其中有三大改变中离婚法最受我注意.在此,我浅谈一下我个人对新婚姻法中离婚法地个人意见. 在谈离婚之前,我们得先谈谈婚姻,因为结婚是离婚地前提,没有婚姻就没有离婚.从历史上看,婚姻家庭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客观需要而出现地,自其产生之时起就担负着一定地社会职能,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职能表现为:、实现人口再生产地职能.人口和人口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发展地必要条件.以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为其自然条件地婚姻家庭,必然会通过生育子女繁衍后代,这是由婚姻家庭地自然属性决定地.、组织经济生活地职能.以婚姻为基础地家庭,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地作用.家庭地经济职能,反映了一定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地要求.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地经济结构相适应,当时地家庭是组织生产和消费地重要地经济单位.、教育职能.家庭作为教育单位,是历史上早就形成地,到了资本主义时代,学校教育和其他形式地社会教育有了很大发展.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一定要把家庭进行到底装入矣社会教育有效地结合起来,家庭教育有着种种不同于一般社会教育地特点,因此家庭教育地作用是重要地、不可代替地.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婚姻应当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地结合,婚姻关系地存续也应当以爱情为基础.这种爱情不是单方面地.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一些夫妻缺乏应有地婚姻基础,或者婚后在感情上有所恶化.如果双方地感情完全消失,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就抢劫了存在地条件,家庭地社会职能也无法正常地发挥.勉强维持这种徒有其表地、名存实亡地婚姻关系、不仅会给双方带来莫大地痛苦,对于子女、家庭和社会也是有害无益地.因此实行离婚自由可使当事人有可能重建幸福美满地家庭,对整个社会地婚婚姻家庭关系地改善和巩固是有其积极意义地.在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下,离婚自由是结过婚自由地必要补充.从坏方面上看,离婚固然使某些家庭离散,并可能给一些当事人带来感情上地创作.但是,从从另一面上来看,整个社会地婚姻家庭关系却由此得到调整和改善.所以,我们既要依法维护婚姻关系地稳定性,尽可能保持那些尚有身体力行地婚姻,同时又要依法实行离婚自由,满足人们正当地离婚要求.只有这样,才利于社会地安定团结和国家地现代化建设.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当然,我们也要反对借口离婚自由而违反法律和道德地行为.防止轻率离婚和保障离婚自由是完全一致地,两者是相辅相成地.两者是相辅相成地.实行离婚自由决不意味着当事人在离婚问题上可以为所欲为,既要依照国家法律地规定,又要受到社会主义道德地约束.应当允许离异地,只是那些在实质上已经地婚姻,决不能超出这一必要地限度.在我国,夫妻之间地矛盾和纠纷,一般说来可以通过自我调整和他人调解等途径得到妥善解决.只有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无和好可能时,才允许采取离婚地手段.婚姻关系是一种极为重要地道德关系和法律关系,夫妻双方相互承担着确定地道德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不高,封建道德观念与传统习惯势力地残余影响仍然长期存在,资本主义思想地影响也是不可忽视地.在处理具体问题时一定要坚持法律和道德相一致地原则,对那些在离婚问题上有错误思想和行为地当事人要进行批评教育,违反法律地要作必要地处理,促使其改正错误,而不能轻易地准予离婚.但是,也不能把不准离婚作为对有过错一方地惩罚手段.对于那些感情确已破裂,经过大量工作仍无和好可能地夫妻,仍应依法准予离婚.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依法享有离婚自由地权利,但是,决不允许滥用这种权利去损害他人和社会地利益.正确处理离婚问题,抑制离婚问题上剥削阶级思想地影响,对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贺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最近,政府出台新婚姻法中有关离婚地有两条引起轩然大波.其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地,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二“登记于一方名下地夫妻共同所有地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地,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这两项规定,我觉得还有更深刻地问题需要我们思考.第一条地规定实际上我很赞成,但是第三者问题实际上不是赔偿不赔偿地问题,首先要追究地是“包养小三”是不是违法犯罪地问题还是仅仅是道德问题,需不需要严厉打击地问题.很显然,新地司法解释没有这个规定.实际上包养小三属于重婚罪,是要受到严厉处罚地.而目前地新解释只是单方面剥夺了从属被动者地“权益”,而对双方地实质行为没有法律认定.也就是说,一夫一妻制明显受到挑战,包养第三者地行为已然成为社会默认地潜规则,不受法律制裁.至于第二条,它地危害性更大.当今中国社会房产已然是形成婚姻地首要条件,房产在婚姻中地位置有目共睹.而由于传统观念地延续,一般房产都有男人购买.使得男人地离婚成本大大降低,不利于在婚姻中处于弱势群体和女权地保障.也就是说如果男人娶了老婆过几年腻了,找个借口离婚,女方将是两手空空什么也得不到,因为房子是男方买地.最后,否定了关于婚姻法规定关于离婚无过错方地财产分割问题,如果是因男人出轨而离婚地,按照新解释,女方仍然不能对房屋主张权利.这就从而大大降低了对女性权益地保障,而且会怂恿

新中国成立 年的光辉历程 伟大成就和成功经验

新中国成立六十年的光辉历程 伟大成就和成功经验 中原区委党校张凌楠 从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到2009年,转眼间我国已走过六十年的光辉历程,在这六十年的峥峥岁月中我国虽经历了无数的风风雨雨,挫折与磨难,却取得了令世界瞩目,令国人自豪的伟大成就,回首这六十年的弹指一挥间发生的沧桑巨变,令人感慨万分,新中国到底靠着什么样的法宝,又走过了怎样光辉的历程,这些都值得我们去思考,去品味,去解读。 (一)、新中国成立六十年的光辉历程。 还记得1949年10月1日那个激动人心的时刻,在天安门城楼上毛主席的一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今天成立了”—那响破云霄的宣言,令全国上下都为之鼓舞和振奋,它标志着中国人民受奴役的百年历史从此结束,从此中国人民成为新国家,新社会的主人。伴随着三大改造,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在中国初步确立,但是在当时中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还很落后,新中国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文化究竟应该怎样去建设和发展,成为党当时所面临的全新而又艰巨的课题。为此,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从1956年起开始进行艰辛地探索,寻找一条能够飞速加快中国生产力发展的道路,并取得了重大的成果,迎来了1956年—1966年

十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新时期。虽然这个时期党在探索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上出现了一些失误,遭受了大跃进的错误,但我国的经济建设仍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1962年党中央召开了七干人大会,系统地总结了大跃进以来我国经济建设的经验教训,阐明了人类认识客观世界规律的重要性,使 1 人们认识到建设强大的社会主义中国需要一百年的时间。 然而正当国民经济调整的任务基本完成,国家开始实行第三个五年建设计划的时候,由于党的左倾错误理论的进一步发展,1966年一场长达十年给党和人民造成严重灾难的文化大革命爆发了。直至1976年党中央毅然粉碎了四人帮,结束了文化大革命这场灾难,从危难中拯救了社会主义的事业,使中国获得了空前有利的发展戚机,举国上下一片欢腾,为党和国家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创造了前提。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它是建国以来党的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它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指导思想,做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从此,改革开放的春风使中华大地焕发了活力和生机,中国迎来了二十世纪的第三次历史性巨变,中华大地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在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指引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阔步前进,1979年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开始试点工作,如:扩大企业的自主权,实行政企分开等,随着改革的推进,对外开放也有了重大的突破。1980年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设置了经济特区,形成了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

新婚姻法 婚后房产分配法

婚后房产分配法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友对新婚姻法的争议大多还是围绕着“房子”,因此不少人认为这对房地产商是个好消息,有更多的单身愿意买房了。 《婚姻法解释(三)》主要内容 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四、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五、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六、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解读1·离婚财产纠纷怎么判? 婚前贷款买房产权归登记方婚后参与还贷离婚获补偿 司法解释(三)第一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那么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读2·房屋被一方“偷卖”怎么办? 买房第三方具备三个条件法院不支持另一方追回房屋 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双方共有的房屋卖给了第三方怎么办? 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指出,只要第三方的购买行为具备三个条件,人民法院则不支持另一方追回房屋的主张。这三个条件分别是:第三方要善意购买,即购房时并不知道卖房的夫妻双方没有协商;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这标志着房屋买卖的物权已发生转移。有专家认为,如果夫妻双方只有一套住房,一方未经同意出售住房,可能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则应当允许追回房屋。但建议最终未被采纳,是因为一套住房的情况比较复杂:若一套住房是豪宅,卖了之后还可以买小房,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不支持追回住房的主张;如果是出售的房屋是唯一的小房,出售之后将无处栖身,在具体执行判决时法院可支持追回住房的主张。 解读3·父母给的婚房会被“分”吗? 单方父母出资归产权方双方父母出资按份共有

灵活就业合同协议书完整

灵活就业合同协议书完 整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合同一、甲方用人单位:法人代表: 单位行业:工作职位类别:单位性质: (单位行业、工作职位类别、单位性质请从合同后说明中选择填写)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注册地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县(区) 人事部门联系人:办公电话:联系人手机: 单位详细地址: 二、乙方毕业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毕业学校:专业:学号 学历:学制:家庭电话:手机: 电子邮箱:家庭通讯地址: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到本单位工作,乙方愿意到甲方任职,为确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本合同为灵活用工合同,用工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自年月日生效,于年 月日终止。 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报酬以双方协商的标准由甲方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乙方。 三、试用期间甲乙双方根据试用情况决定是否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正式劳动合同。

四、乙方在试用期间,遵守国家法纪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维护甲方利益,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按时完成甲方交给的正当工作任务。 五、在试用期间,由于任何一方的欺诈行为导致另一方利益受损,可立即终止试用合同,报酬支付到合同解除日。 六、试用期间,乙方因考研、升学、参军、志愿服务西部、录取公务员,甲方允许终止合同。 七、此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学校各存一份,签字盖章有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免下载券关注公众号:晚评污粉(wpwfans)回复:灵活 单位性质:(10.机关20.科研设计单位21.高等教育单位22.中初教育单位23.医疗卫生单位25.艰苦事业单位27.科研助理29.其他事业单位31.国有企业32.三资企业39.其他企业40.部队56.城镇社区75.自主创业76.自由职业85.出国出境) 单位行业:(11.农林牧渔业21采矿业22.制造业23.电、热、燃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4.建筑业31.批发和零售业 32.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3.住宿和餐饮业34.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35.金融业36.房地产业3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8.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3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1.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2.教育43.卫生和社会工作44.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5.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46.国际组织80.军队) 工作职位类别:(10.公务员11.科学研究人员13.工程技术人员17.农林牧渔业技

浅谈中国经济改革的得与失

浅谈中国经济改革的得与失 赵健 08政教 08403104 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的经济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经过了近三十年的高速增长之后,中国经济走到了一个关键的阶段,在这个阶段,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面临着一系列的难题:如城乡和地区间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地区之间的市场分割,公共事业的公平缺失,等等。如何一一克服这一系列难题,保证经济持续增长与社会和谐发展能够同时实现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本文从得与失两个方面对中国经济改革进行反思,为接下来的道路指明方向。关键词:经济改革;收获;缺失;发展方向 一、改革的措施 中国经济改革的根本之处是经济体制的改革。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首先在农村推开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从1979年开始在农村进行了两步改革。第一步改革的重点是实行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理顺农民与集体的关系。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承包给农民家庭分散经营。从1982年开始,取消了原来的人民公社制度,恢复乡(镇)、村政权机构。同时,国家从1979年开始连续大幅度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第二步改革的重点是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农村商品经济,理顺农民与国家的关系。从1985年起,国家取消了过去实行多年的农副产品统购派购制度,实行合同收购的新政策,把农业税由过去的实物税改为现金税,基本上确立了国家与农民实行等价交换的关系。 中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是从进行扩大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 自主权的试点开始的,已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进行了局部改革试验和探索。1978年夏,四川省率先进行6个企业扩权试点,1982年扩大到全国6000多个企业。第二阶段是全面改革城市经济管理体制。1984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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