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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1日起降低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

10 月1日起降低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

2014上海建筑工程取费新费率

附件1: 最高投标限价相关取费费率 一、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见表1)。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 表1 各专业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表 二、措施项目中的总价措施费 (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 房屋建筑与装饰、设备安装、市政、城市轨道交通、民防工程,按照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相关规定施行。市政管网

工程参照排水管道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参照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多层);园林绿化工程参照民防工程(15000m2以上);仿古建筑工程参照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多层)。 (二)其他措施项目费 其他措施项目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见表2)。主要包括:夜间施工,非夜间施工照明,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施工场地内)和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等内容。 三、规费 (一)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见表3)。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社会保险费费率中管理人员部分为5.55%,其余为生产工人部分。 表3 社会保险费费率表

(二)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见表4)。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

(三)工程排污费 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城市轨道交通、仿古建筑、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和民防工程,工程排污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1%计算。 四、税金 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河道管理费。 房屋建筑与装饰、通用安装、市政、城市轨道交通、仿古建筑、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和民防工程,税金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税率计算,纳税地税率:市区为3.51%,县镇为3.44%,其他为3.32%。 五、构筑物工程 构筑物工程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总价措施费、规费和税金按相应专业费率分别执行。

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思路

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思路 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一直以工伤补偿为主,工伤保险制度每次调整的明显特点是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的提高和支出项目的增加。如20XX年12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具体标准。同时,将原有用人单位支付的如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不仅提高了工伤职工的待遇,同时使待遇的取得更有保障。而工伤补偿的提高得以实现有赖于相关法律的支持。20XX年7月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并细化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具体办法。这就避免了因用人单位或第三人的责任而使工伤职工待遇落空的尴尬局面,也使得待遇的落实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相对于原有的规定而言,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相对于工伤补偿而言,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的工伤预防功能较弱,主要原因是我国各地制定的费率档次不合理造成的,即大多数地区的费率设计存在费率档次“少而粗”的现象,之前只有大连市建立了19个费率档次,其他省市没有超过8个档次。如此少的费率档次根本不可能真实地反映各个行业的风险差别,更达不到费率与风险相关联的目的,激励作用不够。另外,从浮动费率来看,浮动范围和评价指标还未形成完全科学的模式。我国的浮动费率浮动幅度很小,加上行业费率、工伤保险费率,也不过是在%到3%之间,难以反映真实的安全状况,安全生产决策几乎对工伤保险费率没有任何敏感性。采取安全措施与否,对它们应承担的工伤保险成本高低没有影响,使费率机制在工伤预防中的作用微乎其微,直接限制了工伤保险的事故预防功能。结果,一方面造成了工伤保险基金不合理结余,另一方面丧失了工伤保险促进安全生产的功能。 从最初的《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到新《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关于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的法律法规少之又少,大多都是简单提及,更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很多地区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方面的比例很少,主要原因在于有关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不够和可操性差。 针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重赔偿,轻预防和康复”的特点和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现状,我国应致力于构建预防、康复和补偿“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这既是世界各国工伤保险发展的主流和趋势,也体现了政府对工伤职工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依法成立,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因下列情形导致死亡或伤残,且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履行其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的事故,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的事故; (二)被保险人从事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任何活动发生的事故; (三)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骚乱、恐怖主义活动; (三)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四)火山爆发、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等自然灾害;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 (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影响; (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实施自残或者自杀行为; (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十)各种职业病、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引起猝死等非意外事故;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类别划分

企业工资费用中社保部份缴纳比例 按员工每月工资总额计算 养老保险:企业20%,个人8% 医疗保险:企业10%,个人2% 工伤保险:工资总额2% 生育保险:工资总额0.9% 失业保险:工资总额2%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类别划分 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 行业包括: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餐饮业,住宿业,零售业,批发业,邮政业,仓储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软件业,计算机服务业,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十新闻出版业,卫生,电视、广播、电影和音像业,教育,文化艺术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专业技术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0%) 行业包括:房地产业,环境管理业,娱乐业,农副食品加工业,水利管理业,饮料制造业,体育,公共设施管理业,食品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牧、渔业、林、农、渔服务业,藤、竹、木材加工及木、草制品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造纸及纸制品业,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机械制造业,专用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装饰业,建筑安装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辖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0%) 行业包括: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其他采矿业。

北京2020年关于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北京2020年关于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行业工伤风险划分为八个类别 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调整及确定各缴费单位新费率时,按“费率就低”原则执行。即调整后缴费费率低于现缴费费率的,按照调整后缴费费率执行;调整后缴费费率高于现缴费费率的,仍按照现缴费费率执行。 调整后的工伤保险费率于7.1正式实施 根据国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总体要求,本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考虑到新旧行业工伤风险分类比对和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因素的影响,结合本市实际,定于2017年7月1日前完成费率调整并正式公布实施,在此之前,各缴费单位仍按现缴费费率进行缴费。 2017年7月1日后,按照新的缴费费率测算,多缴纳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抵充以后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方式处理。 届时,将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等相关指标纳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考核指标,每一至三年核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 关于调整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基准费率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详见附件)。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 1.1%、1.3%、1.6%、1.9%。 各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及调整办法 根据国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总体要求,本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调整及确定 各缴费单位新费率时,按“费率就低”原则执行。即调整后缴费费 率低于现缴费费率的,按照调整后缴费费率执行;调整后缴费费率高于现缴费费率的,仍按照现缴费费率执行。 考虑到新旧行业工伤风险分类比对和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因素的影响,结合本市实际,定于2017年7月1日前完成费率调整并正式实施,在此之前,各缴费单位仍按现缴费费率进行缴费。2017年7月1日后,按照新的缴费费率测算,多缴纳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抵充以后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 方式处理。 三、关于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档次及浮动办法 本市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 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设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制度设计 1

关于中国高危行业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设计的几点思考 张胜军李颖冉利军马超童捷 摘要中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当前正处于试点推行阶段。从实际情况来看,此项制度尚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地规范和改进。本文结合四川实际,概括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制度内涵并对其规范化的制度设计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将保险对象与行业风险特征挂钩科学;二是合理设定赔偿限额;三是科学厘定保险费率;四是按岗位风险程度核定投保人数;五是规范服务水平。 关键词高危行业责任保险制度设计思路 引言 自以来,国务院及相关职能部门相继出台一系列文件,明确要求在安全生产领域特别是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以下同)制度,湖北、重庆、河南等地也陆续被国家安监总局批准为”安责险”试点省份。从当前的试点情况来看,虽然推行”安责险”制度能够实现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提高事故预防能力、有效转移企业责任风险,能够切实保障受害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可是,各地实际推行的效果却不尽相同,其主要原因还在于各地对”安责险”制度的理解和具体保 险产品的设计存在差异。鉴于此,笔者结合四川省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 1

任风险管理现状对”安责险”制度的设计提出几点建议,希望能对全国范围推进”安责险”制度有所启发。 一、弄清制度内涵 全面、客观地认识”安责险”出台的背景、欲实现的功能和制度的定义,有助于人们理解此项制度的深刻内涵。 (一)安责险提出的背景。 经过前期对于高危行业企业现行风险责任管理现状的调研,笔者发现:风险抵押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备受各方争议;企业不支持,有关政府部门不理解,造成实施效果不理想,没有起到”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作用,且制约了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工伤保险”广覆盖、低赔偿”的特点,已远远不能满足事故发生后对于从业员工的保障需求,赔付”手续繁杂、时间滞后”特点,不能及时缓解企业压力,且工伤保险缺乏事前风险防范作用。其它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及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保险产品单一,市场竞争混乱。 因此,设计、推行一种新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保证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转移企业生产经营风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保障员工既得利益不受损害,减轻政府负担,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则成为当务之急。 (二)安责险承担的主要功能。 笔者认为,”安责险”应是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替代,是工伤 2

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的原则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99078 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的原则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的原则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8条、第9条的规定,工伤保险费费率的确定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实行现收现付制,也就是当期征缴的工伤保险费用于支付当期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其他合法支出。工伤保险费费率的确定,应该保证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各项合法项目的支出,同时又不使基金有过多积累。 二是实行行业差别费率。为了使用人单位的缴费与所属行业风险挂钩,条例在总结我国实践经验和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确定了工伤保险费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制度,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保险费使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企业安全责任险交费标准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企业安全责任险交费标准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公司工伤管理,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和生效时间: 2.1 适用: 浙江重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在岗员工。 2.2 生效时间: 本制度自xx年3月2日起生效。 3.责任区域和安全管理责任人

3.1 责任区域:生产室、车间;原材料仓库、施工现场和配电房等。 3.2 管理责任人:部门主管或责任人。 3.3 人事行政办:负责工伤投保和工伤管理。 4.工伤管理程序: 4.1工伤事故预防与控制 4.2办理投保 4.2.1 新员工入职时,向人事行政办提交有效的证件或证明文件(包括 __、健康证等)。 4.2.2 新员工入职的7个工作日内,人事行政办到保险部门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保险的投保手续。 4.2.3每月30日前,人事行政办办理参保人员次月续保的相关手续以及退保人员的更新工作。

4.3事故处理 4.3.1现场处理: (一)当发生工伤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同时向责任区域第一责任人或值班授权人报告。 (二)第一责任人或授权人必须在五分钟内到事故现场,了解并处理现场工作。 4.3.2事故申报: (一)事故上报:第一责任人或授权人必须在12个小时内将事故经过报告书、伤者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者住院通知书一起报人事行政办。 (二)事故申请:人事行政办24小时内按有关要求将事故向保险部门申报。 4.2.3医疗终结处理

人事行政办须在事故发生后的3个月内,带伤者到保险部门拿工 伤鉴定申请表,如3个月还未出院的,待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带伤者到保险部门拿工伤鉴定申请表。 (一)工伤医疗期满后,人事行政办负责带需要做工伤签定的伤者到指定医院做工伤鉴定.不需要做鉴定的出具工伤处理结案意见书。 (二)人事行政办负责跟踪落实保险公司的索赔。如因伤者本人 提供虚假证件或造成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所有医院费用及后果由伤者本人承担。 4.4奖励和惩处 项目 奖励部门和范围标准所有安全责任部门 1.内无发生工伤事故,公司予以奖1000元; 2.一年内无发生工伤事故,公司予以奖2000元。 处罚行政办

上海市工伤保险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上海市工伤保险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序言 本报告以数据为基点对上海市工伤保险具体情况的现状及发展脉络进行了 全面立体的阐述和剖析,相信对商家、机构及个人具有重要参考借鉴价值。上海市工伤保险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 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上海市工伤保险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主要收集国家政府部门如中国国家 统计局及其它权威机构数据,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处理及清洗。数据严谨公正,通过整理及清洗,进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具体情况的分析研究,整个报告覆盖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等重要维度。

目录 第一节上海市工伤保险具体情况现状 (1) 第二节上海市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指标分析 (3) 一、上海市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现状统计 (3) 三、上海市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占全国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比重统计 (3) 四、上海市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上海市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上海市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同全国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分 析 (6) 第三节上海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指标分析 (7) 一、上海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现状统计 (7) 二、全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现状统计分析 (7) 三、上海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占全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比重统计分析 (7) 四、上海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上海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8)

工伤保险的基本政策和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d2694664.html, 工伤保险的基本政策和标准(2017年最新版) 1.工伤范围和认定 这是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或合格条件,也是劳动保障部门处理工伤问题的首要工作。这方面的主要政策和程序在第二章做了规定。由于这一内容下一讲要专门讲解,这里只强调一点,即工伤认定政策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政策之一,必须由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工伤保险的职能机构实施管理和操作,认定工伤是为了保障职工享受工伤保险权利,而不是据此处罚职工和企业。 2.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 由于工伤补偿是根据丧失劳动能力或谋生能力的程度来提供的,有伤害就给补偿,无伤害不补偿,伤害重多补偿,伤害轻少补偿,“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第14条),因此,工伤保险要制定评残标准并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来操作实施。这方面的内容在第3章做了规定,以后也要专门讲解,这

里也要说明两点:一是劳动鉴定委员会是政府委托的由劳动、卫生、工会等部门组成的,聘请合格的医生进行鉴定。鉴定工作不是行政行为,而是执行鉴定政策性标准的技术工作。因此,职工对鉴定结论有疑义或不服的,只能要求申请复查或重新组织鉴定,而且最高由省级鉴定机构决定(见第57条),因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不设鉴定机构。这就是说,对于处理鉴定结论不服的问题,不走劳动争议仲裁或上诉法院的程序。二是只有被鉴定的职工才有申请复查和重新鉴定的权利,企业单位没有这种权利,因为企业不是被鉴定当事人。近年来,有些伤残职工对鉴定结论不服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上访或者上诉法院,有的企业认为对本单位某职工伤残等级定高了也提出申诉,这两种作法都不符合规定。 3、工伤待遇项目和基本标准主要是: (1)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挂号费和就医路费在内的有关费用全额报销;住院治疗期间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见17条)。此项待遇可进入统筹。 (2)工伤津贴待遇——在工伤医疗期内发给相当于本人受伤前月工资收入,医疗期满后或评残后停发,改发伤残待遇或上班时领取工资(见19条)。医疗期根据伤病情况定为1~24个月,最严重者不超过36个月(见18条)。此项待遇暂不统筹,由企业支付。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五险中,不管是哪类保险都不是免费给劳动者提供的。有的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有的是由用人单位承担。那么,其中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呢。小编马上为您带来答案,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首先,由于行业不同,工伤保险的缴费肯定不一样,带着该问题,我们首先了解针对工伤风险程度,对行业的划分为三类,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类别划分详情如下: 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 行业包括: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餐饮业,住宿业,

零售业,批发业,邮政业,仓储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软件业,计算机服务业,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十新闻出版业,卫生,电视、广播、电影和音像业,教育,文化艺术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专业技术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0%) 行业包括:房地产业,环境管理业,娱乐业,农副食品加工业,水利管理业,饮料制造业,体育,公共设施管理业,食品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牧、渔业、林、农、渔服务业,藤、竹、木材加工及木、草制品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造纸及纸制品业,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机械制造业,专用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装饰业,建筑安装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辖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我国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探讨

我国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探讨 工伤保险费率机制直接影响工伤保险基金的稳定性、工伤预防效能的发挥和企业参与的积极性等方面,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我国工伤保险费征缴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浮动”。那么,费率至少应包括差别划分依据、差别档次、浮动费率、征缴模式、如何实现收支平衡和促进工伤预防等方面内容。 我国工伤保险费率机制的现状 1.差别费率档次划分依据目前我国统筹地区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GB4754-94),确定行业差别费率分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是按企业经济活动性质的同一性进行分类的原则,即主要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经济活动性质进行行业分类,而不按其生产经营活动风险水平分类。因此有可能从事同样风险水平生产经营行为的企业分到不同行业类别中,不同风险水平生产经营企业分到相同行业类别中。以海南为例,同样以装卸搬运作为主体的行业征缴费率却不一致:仓储业(征缴费率1%),装卸搬运业(征缴费率 1.2%),运输业(征缴费率0.8%);国民经济分类中04行业——淡、海水养殖、捕捞业,分属不同生产经营行为,却分到相同行业类别中,征缴费率均为0.8%,本质上海洋捕捞业与淡水养殖业风险相差很大。 2.差别费率划分档次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将行业分为16门类,92大类,368中类,846小类。我国工伤保险统筹地区按照本地区的行业特点将差别费率分为从5档到15档不等,即将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划分到不同档次中。海南省分为5档,差别费率从0.5%到1.5%;南昌市分为6档,差别费率从0.4%到2.4%;大连市分为15档,差别费率从0.1%到1.5%。我国目前平均费率为工资总额的1%左右,统筹金额约20亿元。德国平均费率为1.7%,澳大利亚为2.3%,加拿大为2.5%。相比较我国费率偏低。同时,我国费率全距过小。欧美等国煤矿、建筑等高风险行业的费率达到8%左右,我国最高不超过3%。由于工伤保险试行时间短,还看不出是否能影响工伤保险的稳定性。 我国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划分档次过少,易于操作和管理,但可能影响企业参与工伤保险的积极性,对处在同一档次中风险较小的企业不公平。理论上档次划分越细越体现公平原则,但实际操作起来较复杂,增加管理难度。如何在两者之中找到一个平衡点,需要进一步测算后才能明确。通过分析,我们认为,至少需要划分15档。 3.浮动费率 我国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每年进行调整,浮动范围基本上在±0.5%之间。代表性的浮动办法有两类:一类按照收支率和事故点数,另一类参考工伤事故频率。南昌按照第一类操作,大连按照第二类操作。费率调整是促进安全生产,激励企业主动实现工伤预防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杠杆所产生的影响往往比政府监督更直接,发挥的作用更大。

20XX年上海社保缴费比例是多少

20XX年上海社保缴费比例是多少 上海人社局在20XX年3月份就调整了上海社保的缴费比例,那么,20XX年上海社保缴费比例是多少呢?下面本人就为大家一一介绍!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要求,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两会”明确的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重点任务的战略部署,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社保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帮助企业降低成本,促进本市实体经济平稳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9%调整为28%。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1%调整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二、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3%调整为12%。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原来的9%调整为8%,单位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及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3%调整为12%。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另行规定。 三、本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调整为%。其中,单位缴费比例 由原来的%调整为1%,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按照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XX年3月21日 注1: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7817元,下限为3563元。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注2: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由用 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注3: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根据规定参加本市养老、医疗和工伤三 险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6%(单位按5%,个人按1%)。 注4: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根 据规定至2014年3月底过渡期已满,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在本标准执行期内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注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 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 本标准执行期: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

我国工伤保险发展历程

我国工伤保险发展历程 在我国,立法始于50年代初。此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经济结构的改变,工伤保险制度经历了逐步发展和改革的过程。大致可分为首次立法及其适用时期(20世纪50—80年代)、改革探索时期(20世纪90年代)和重大发展时期(进入21世纪以来)等三个阶段。 (一)首次立法及其适用时期(20世纪50—80年代) 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于1953年1月重新修订)。这部劳动保险综合法规对各项劳动保险待遇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将工伤保险列在各项保险项目之首。该条例对于工伤保险的制度构成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例如:在保险费的征缴方面确立了雇主责任原则;在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方式方面,确立了劳动保险基金与雇主分担责任的原则在工伤待遇方面,包括了医疗和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三大部分,并确立了收入保障与就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当时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主要是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厂、矿,以及铁路、运输、邮电、工矿、交通事业和国营建筑公司等;实施对象包括了上述企业职工、学徒工、临时工和试用人员。 1953年1月,劳动部制定了《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其中对工伤保险等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同期还颁布了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管理章程、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名单和管理规定等一系列配套规章。此后,国务院及劳动部、卫生部等主管部门又多次就我国工伤保险的实施做了补充规定。1957年2 月卫生部颁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危害职工健康比较严重的14种职业病纳入工伤范围,享受因工伤残和死亡的相关待遇。1978 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退休、退职工伤人员的待遇做了调整。1987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划分为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疾病等9大类,共99种。 《劳动保险条例》是在我国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制定的一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行政法规。自该条例规定并实施工伤保险制度以来,对于保障企业工伤职工权益、安定社会和促进经济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是这一制度也存在诸多不足或较大的缺陷,诸如:工伤认定范围过窄且不规范,待遇标准偏低而不符合基本保障和补偿的要求,伤残等级鉴定缺乏统一标准和鉴定机构不健全,缺乏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有机结合等等。 自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已经平稳运行了15年的体系受到政治冲击而崩溃。工伤保险制度也进入了非正常的时期。在这一时期,负责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管理的中华全国总工会被停止活动,社会保险体系在中央政府宏观

湖南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准费率表

附件1: 湖南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准费率表费率单位:‰ 工程造价 保障范围 意外伤害部分(万元/人) 限额部分(万元) 一般风险工程高风险工程 死亡、残疾意外医疗200400600200400600 8000万以上30 2.5 1.20 1.28 1.37 1.37 1.45 1.54 404 1.45 1.54 1.62 1.62 1.71 1.80 505 1.71 1.80 1.88 1.88 1.97 2.05 606 1.97 2.05 2.14 2.14 2.22 2.31 3000万至8000万(含 8000万)30 2.5 1.28 1.37 1.45 1.45 1.54 1.62 404 1.54 1.62 1.71 1.71 1.80 1.88 505 1.80 1.88 1.97 1.97 2.05 2.14 606 2.05 2.14 2.22 2.22 2.31 2.39 500万至3000万(含 3000万)30 2.5 1.37 1.45 1.54 1.54 1.62 1.71 404 1.62 1.71 1.80 1.80 1.88 1.97 505 1.88 1.97 2.05 2.05 2.14 2.22 606 2.14 2.22 2.31 2.31 2.39 2.48 500万以内(含500 万)30 2.5 1.45 1.54 1.62 1.62 1.71 1.80 404 1.71 1.80 1.88 1.88 1.97 2.05 505 1.97 2.05 2.14 2.14 2.22 2.31 606 2.22 2.31 2.39 2.39 2.48 2.57 1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二、关于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关于单位费率的确定与浮动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四、关于费率报备制度

徐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docx

咨询人士学习成长与交流平台 本资料由皮匠网制作整理,批量下载方案请点击: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d2694664.html,/ 徐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的调控作用,促进工伤预防,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徐政办发〔2016〕57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以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为主要指标,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因工死亡人数等因素为辅助指标,对用人单位参保执行的费率进行浮动的费率机制。 工伤保险费支缴率(以下简称支缴率)是指当年度内,工伤

咨询人士学习成长与交流平台 本资料由皮匠网制作整理,批量下载方案请点击: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d2694664.html,/ 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待遇的费用占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率。 工伤发生率是指当年度内,发生工伤的人次数占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职工总数的比率。 第四条 费率浮动等级设为1级至5级五个标准,其中1级最低,5级最高。具体标准如下:1级,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50%;2级,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20%;3级,执行基准费率;4级,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20%;5级,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50%。 第五条 用人单位首次参保,执行3级费率浮动等级。属于一类、二类行业的,不实行费率浮动;属于三类至八类行业的,执行1级至5级费率浮动等级。 第六条 用人单位当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周期费率浮动等级在当期基础上提高一级: 1.支缴率大于等于100%小于120%的; 2.支缴率大于等于80%小于100%,且工伤发生率大于1%的。 第七条 用人单位当期支缴率大于等于120%的,或者工伤发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企业安全责任险交费标准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企业安全责任险交 费标准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公司工伤管理,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和生效时间: 适用: 浙江重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在岗员工。 生效时间: 本制度自xx年3月2日起生效。 3、责任区域和安全管理责任人 责任区域:生产室、车间;原材料仓库、施工现场和配电房等。 管理责任人:部门主管或责任人。 人事行政办:负责工伤投保和工伤管理。 4、工伤管理程序: 工伤事故预防与控制 办理投保

新员工入职时,向人事行政办提交有效的证件或证明文件。 新员工入职的7个工作日内,人事行政办到保险部门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保险的投保手续。 每月30日前,人事行政办办理参保人员次月续保的相关手续以及退保人员的更新工作。 事故处理 现场处理: 当发生工伤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同时向责任区域第一责任人或值班授权人报告。 第一责任人或授权人必须在五分钟内到事故现场,了解并处理现场工作。 事故申报: 事故上报:第一责任人或授权人必须在12个小时内将事故经过报告书、伤者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者住院通知书一起报人事行政办。 事故申请:人事行政办24小时内按有关要求将事故向保险部门申报。 医疗终结处理 人事行政办须在事故发生后的3个月内,带伤者到保险部门拿工伤鉴定申请表,如3个月还未出院的,待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带伤者到保险部门拿工伤鉴定申请表。

工伤医疗期满后,人事行政办负责带需要做工伤签定的伤者到指定医院做工伤鉴定、不需要做鉴定的出具工伤处理结案意见书。 人事行政办负责跟踪落实保险公司的索赔。如因伤者本人提供虚假证件或资料造成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所有医院费用及后果由伤者本人承担。 奖励和惩处 项目 奖励部门和范围标准所有安全责任部门 1、半年内无发生工伤事故,公司予以奖1000元; 2、一年内无发生工伤事故,公司予以奖2000元。 处罚人事行政办 1、因过失未购买工伤保险或未按时申报,致保险部门不予理赔产生的工伤医疗费用: ?由工伤保险主办人承担30%; ?人事行政主管承担20%、 2、如工伤员工被鉴定为1-10级伤残,则另: ?对工伤保险主办人加罚300元/次; ?人事行政主管加罚500元/次、 生产部 1、第一责任人:承担公司所支付工伤津贴费用的15% 2、第二责任人:承担公司所支付工伤津贴费用的10%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工伤保险各项政策措施不断完善,相继出台了《工伤认定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了工伤保险各项工作。下文是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征缴管理)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示与救治)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人

员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经办事务。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统称“医保经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伤保险经办事务。 第六条 (监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基金来源和储备金)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本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财政垫付。储备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按照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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