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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苏价工[2018]5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8.04.20

【实施日期】201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价工〔2018〕52号)

各设区市、县(市)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精神,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29分。涉及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的输配电价相应降低。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大工业用电价格本次不调整。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

二、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一是提高两部制电价的灵活性。完善两部制电价制度,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户选择执行大工业两部制峰谷分时电价。用户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以及调整两部制电费计费方式的,选定后在3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选择按照合同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可按月变更最大需量核定值。二是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并公布分摊结果,不得强制摊派。

三、继续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加大上述电价政策的执行力度,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

四、以上电价调整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企业,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及时得到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

1.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2.江苏省工业用电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3.江苏省电热锅炉(蓄冰制冷)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4.江苏电网输配电价表

江苏省物价局

2018年4月20日

附件1

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千瓦时

一 江苏省居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一、江苏省居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苏价工[2006]223号) 单位:元/千瓦时 价格 时段 类别平段低谷 居民分时电价1kV以下 高峰 8:00-21:00 低谷 0:00-8:00 21:00-24:00 二、电价电费政策说明 企业分时电价政策 分时电价实施范围企业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为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大工业、普通工业客户。 分时电价时段峰时:8:00---12:00;17:00---21:00 平时:12:00---17:00;21:00---24:00 谷时:0:00---8:00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政策 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功率因数标准,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客户(包括社队工业客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客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功率因数标准,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业客户(包括社队工业客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客户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 功率因数标准,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客户和趸售客户,但大工业客户未划由电业直接管理的趸售客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

功率因数调整电 费增减计算 客户用电功率因数高于或低于考核标准值时,将按照对应增减率减少或增加相应电费,具体计算方法请咨询专业人员。 居民阶梯电价政策 实施范围 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电户。居民客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 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 企业为居民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分档及加 价标准 居民月用电量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为230度及以内,维持现行电 价标准;第二档为231度—400度,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元;第三档为高于400度部分,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 加价元。 执行周期 阶梯电价按年为周期执行。全年分档电量按照月度电量标准乘以月 份计算,执行相应分档的电价标准。居民客户发生用电变更,按照 实际用电月份数计算分档电量,用电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免费用电 基数 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给予15度免费用 电基数。采取“即收即返”的方式,供电企业根据民政部门定期提供的“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清单,从抄表月份第一档电 量中扣除对应的免费电量后计算当月应收电费。免费电量按年清算。 合表客户 的执行 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客户,应立即进行“一户一表” 改造,改造工作完成后,按居民阶梯电价执行。对明确不愿意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合表客户和企事业单位暂无条件改造的下属合表客户,电价每度提高2分。 执行居民用对国家明确规定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非居民客户,电价每度提高2 居民分时电价政策 (苏价电传[2003]41号) 实施范围 居民客户 时段划分 峰段:8:00~21:00为;谷段:21:00~次日8:00 办理方式 根据自愿办理的原则,城镇居民客户和试点实施区域内的农村居民客 户,可持有效身份证件、电费交费卡(或近期电费发票)前往就近的 供电营业厅办理,我们将从分时启用后的首次抄表时开始按照峰谷分 时电价计算电费。 说明: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价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11〕278号)文件,为确保农村居民峰谷分时电价能得到正常、稳步、有效的实施,实行先试点后推广、分期分批推进的实施方案。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苏价工[2006]22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06.29 【实施日期】200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工[2006]223号) 各市、县物价局、供电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为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进一步调整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报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解决铁路煤炭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适当调整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我省10万千瓦及以上的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在现

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提价0.4分/千瓦时。各电厂的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适当调整热电联产企业和自备电厂的上网电价。我省10万千瓦以下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自备电厂的上网电价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提价0.4分/千瓦时。各市价格部门将调整后的电价情况报省局备案。 (三)为缓解厂网分离电厂和部分低电价电厂的经营困难,适当调整其上网电价。同时对上网电价标准相近电厂的上网电价进行归并。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四)对已经安装烟气脱硫设施并投入运行但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费用的统调燃煤机组,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级价格部门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千瓦时(具体电价见附件一)。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的,我局将取消其脱硫电价。各级物价、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管,促进脱硫设施正常运行。 (五)提高新投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上网电价提高后,相应提高新投产机组的标杆上网电价。未安装脱硫设施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75元,安装脱硫设施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9元。 二、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国家决定以适当提高电价的形式筹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国家核定我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标准为每千瓦时0.83分。征收范围为除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排)用电外的所有售电量。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因征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而提高销售电价的,将不再召开听证会。 三、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规定,国家决定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0.1分。征收范围为除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排)用电、城

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20150420

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 陕价商发〔2015〕37号 来源:省物价局日期:2015-4-19 作者: 分享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精神,为落实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相关规定,现将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陕西电网上网电价 (一)降低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将陕西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执行燃煤机组脱硫、脱硝、除尘标杆上网电价及新投产且安装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并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为0.3796元(含税,下同),未执行标杆电价的其他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同步降低0.98分。未安装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扣减1.5分、1分和0.2分。大唐略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为0.3836元。 (二)实行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电价。为加快我省燃

煤发电机组环保升级改造,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对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并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机组,实行超低排放电价,其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分。 (三)提高水电上网电价。为鼓励清洁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适当提高水电上网电价。总装机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在1991年5月1日前投产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在1991年5月1日至2006年9月1日前投产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在2006年9月1 日以后投产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小水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所属趸售县水电上网电价和水电站富裕上网电量送陕西电网的,也按以上规定执行。 二、同步调整陕西电网销售电价 (一)陕西电网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除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以外的一般工商业和大工业销售电价 每千瓦时降低0.8分;中小化肥生产用电分步取消价格优惠政策每千瓦时提高9.2分,至2016年4月20日全部取消优惠,执行相同用电类别的工商业用电价格。汉中市的宁强、略阳、勉县及宝鸡市的陈仓区销售电价按以上电价调整范围和标准执行。调整后的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见附件1和附件2。 (二)陕西电网趸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降低0.4分,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上网电价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 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19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51号),决定在保持销售电价水平不变的情况下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有关省(区、市)燃煤发电企业脱硫标杆上网电价,具体降价标准见附件1。各地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同步下调。 二、适当降低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标准,具体降价标准见附件2。 三、在上述电价基础上,对脱硝达标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对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烟尘排放浓度低于30mg/m3(重点地区低于20mg/m3),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 四、适当疏导部分地区燃气发电价格矛盾。提高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海南、河南、湖北、宁夏等省(区、市)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用于解决因存量天然气价格调整而增加的发电成本。具体调价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从紧制定,并报我委备案。

五、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钱提高至1.5分钱(西藏、新疆除外)。 六、以上电价调整自2013年9月25日起执行。 七、请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严格贯彻执行上述调价措施。同时,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另行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不得自行降低对电力用户尤其是高耗能企业的销售电价。 附件:1、各省(区、市)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调整表 2、有关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调整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9月30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 2003-12-21 00:00 【大中小】【纠错】 分享到: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文号:发改电[2003]124号 发布日期:2003-12-21 执行日期:2004-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改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网公司:为了解决煤炭涨价等因素对电价的影响,调节电力供求,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高速电价水平,并规范电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燃煤机组上网电价。将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调度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一律提高每千瓦时0.7分钱(含税),用以解决2003年、2004年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增支的影响。 二、相应调整电网销售电价。全国各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对用户的销售电价,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业排灌)、化肥生产用电外,其余各类用电价格在委颁发的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提高0.8分钱(含税)。 三、调整、规范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政策。凡是对电解铅、铜、氯碱等高耗能企业未征收“两分钱”农网还贷基金(电价)的,一律恢复征收;我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的电解铅、铜、氯碱、铁合金等高耗能企业实行的电价优惠政策,仅限于2002年用电基数部分,今后新增电量不再实行优惠电价,一律按我委颁发的目录电价执行。除目前电力供应较富余的东北地区外,其余地区地方政府自行出台的高耗能用电优惠电价措施,一律停止执行。东北地区自行出台的高耗能用电优惠电价措施,将另行清理。 四、规范上网电价管理。我委尚未核定上网电价的新投产机组,上网电价按省级电网上年度平均购电价格执行;已核价机组2004年度及以后发电量超过2003年实际发电量部分,上网电价执行省级电网上年度平均购电价格。 五、以上措施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电力企业务必按时执行到位,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电网经营企业如超出本文规定继续执行地方政府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将依法予以处罚。 六、继续完善峰谷分时电价办法。电力供应紧张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制度。售电环节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较小、峰谷价差较小的,要尽快提出修订方案;同时,要抓紧研究、制定发电环节峰谷分时电价办法,报我委核准后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供电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供电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工[2016]17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6.08.18 【实施日期】201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供电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 (苏价工〔2016〕179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省电力公司: 为推进电力领域价格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依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5〕2号)、《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2016〕26号)和《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等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苏价服〔2016〕103号)要求,经对我省供电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清理,决定取消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已经形成充分市场竞争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降低收费水平偏高项目的收费标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取消项目 包括复电费(非居民用户和居民用户的远程自动复电费取消,保留对居民用户提供上门复电服务时收取复电费)、移表费、复验费、用户受电及配电方案咨询费、用电启动方案编制费、电力负荷管理装置迁移费、临时用电定金及超期收入等七项。临时用电预交的接电费用由用户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 二、放开项目 包括单相峰谷分时电能表和三相峰谷分时电能表、应急移动发电车有偿服务三个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中应急移动发电车服务对重大公益项目和突发事件应提供免费服务。 三、保留(降低)项目 包括居民用户上门复电服务费、居民电力增容费、电费交费卡补办工本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港口船舶岸基供电服务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六项(详见附表)。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100kVA及以上(I型)降为5000元/户、50kVA-100kVA (II型)降为2000元/户。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的征收对象为新装电力用户,该收费标准已含设备安装、维护、迁移和通讯等费用。 四、有关要求 全省供电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强制、变相强制收费,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政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收费报告和省管收费单位收费监管服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收费报告和省管收费单位收 费监管服务系统培训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苏价费[2018]4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8.04.02 【实施日期】2018.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收费报告和省管收费单位收费监管服务系统培训的通知 (苏价费〔2018〕43号) 各设区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省各有关部门,省属、中央驻苏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价格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9号)、省物价局《江苏省收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苏价规〔2017〕5号)、省物价局《江苏省收费动态监管服务系统应用工作方案》(苏价费〔2017〕203号)等法规要求,决定于4月中旬起开展2017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及分析工作,并对省属和中央驻苏有关单位开展江苏省收费动态监管服务平台系统(简称省收费监管服务系统)培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收费报告

(一)报告范围 1、全省范围内实施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单位(包括行政事业性及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2017年度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及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执行情况。 2、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向上级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含电子版、纸质版)逐级汇总报送2017年度收费情况及分析报告。 (二)报告内容和方式 1、收费单位报告 全省各级收费单位接本通知后,按省收费监管服务系统短信群发功能推送的报告要求,以书面形式填写《2017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一、二》(附表1)表一中列明的单位性质、收费总体情况和收费执行情况,以及表二中列明的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性质、应收和实收标准、收费文件依据、收费金额、支出金额等内容,加盖公章后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同时,通过省收费监管服务系统分级报送收费数据信息(网址见附表2)。对收费单位报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责成其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 驻苏中央直属收费单位,直接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各级垂管收费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苏价工[2018]5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8.04.20 【实施日期】201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价工〔2018〕52号) 各设区市、县(市)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精神,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29分。涉及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的输配电价相应降低。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大工业用电价格本次不调整。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

二、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一是提高两部制电价的灵活性。完善两部制电价制度,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户选择执行大工业两部制峰谷分时电价。用户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以及调整两部制电费计费方式的,选定后在3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选择按照合同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可按月变更最大需量核定值。二是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并公布分摊结果,不得强制摊派。 三、继续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加大上述电价政策的执行力度,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 四、以上电价调整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企业,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及时得到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 1.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2.江苏省工业用电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3.江苏省电热锅炉(蓄冰制冷)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4.江苏电网输配电价表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 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性质、分类和标准 (一)收费性质和分类 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下列案件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1)。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2)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6)代理各类仲裁案件。 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计费方式 律师服务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仅适用简单案件。 2、计时服务收费及收费标准适用全部法律事务,但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和认可,并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规定执行。《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备案后执行。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律师服务收费相关要求 1、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 2、律师服务收费过程中,严格按照《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2013年版)》(附件2)确定案件难易程度。严格按本文规定认定涉及财产案件标的金额。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严格履行委托代理手续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在委托代理合同载明收费条款,对收费项目、标准、方式、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等均应予以明确。 3、各律师事务所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规范收费行为,实行委托人自愿委托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超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和相关收费规定。收费使用税务发票并按章纳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本通知自2013年12月20日起试行,试行期限2年,试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江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2〕378号)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

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建设局 常价房(2005)50号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 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物价局、建设局,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现将《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04]4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三日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建设厅 苏价服(2004))483号 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 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建委)、物价局: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1月20日起施行。原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管理办法》(苏价工[1997]60号、苏建定[1997]49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结合我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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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收费标准最低收费速算法最高收费速算法 1万元以下2500 2500 2500 1-10万元4-7% 4%+2100 7%+1800 10万元-50万元3-6% 3%+3100 6%+2800 50万元-100万元 2.5-5% 2.5%+5600 5%+7800 100万元-500万元2-4% 2%+10600 4%+17800 500万元-1000万元 1.5-3% 1.5%+35600 3%+67800 1000万元-1亿元0.7-2% 0.7%+115600 2%+167800 1亿元以上0.5% 0.5%+315600 0.5%+1667800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 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性质、分类和标准 (一)收费性质和分类 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下列案件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1)。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2)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

的申诉。 (6)代理各类仲裁案件。 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计费方式 律师服务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仅适用简单案件。 2、计时服务收费及收费标准适用全部法律事务,但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和认可,并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规定执行。《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备案后执行。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律师服务收费相关要求 1、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 2、律师服务收费过程中,严格按照《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2013年版)》(附件2)确定案件难易程度。严格按本文规定认定涉及财产案件标的 金额。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严格履行委托代理手续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在委托代理合同载明收费条款,对收费项目、标准、方式、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等 均应予以明确。 3、各律师事务所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规范收费行为, 实行委托人自愿委托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超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和相关收费规定。收费使用税务发票并按章纳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的监 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本通知自2013年12月20日起试行,试行期限2年,试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江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2〕378号)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行政调解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行政调解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综[2012]23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2.08.08 【实施日期】2012.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行政调解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价综〔2012〕230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本局各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价格行政调解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省物价局制定了《价格行政调解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 价格行政调解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价格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化解价格矛盾纠纷,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价格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价格行政调解,是指由价格主管部门主持或主导,通过说服教育和疏导,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促使争议各方平等协商、化解矛盾的纠纷解决方式。 第三条省物价局负责全省价格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行政调解工作。 价格行政调解具体工作由价格主管部门各业务处(科)室和直属机构在各自职责和权限范围内负责办理: (一)办公室负责信访、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争议的行政调解; (二)法制机构负责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调解对接的价格争议案件的行政调解; (三)各业务处(科)室负责与本部门管理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价格争议的行政调解; (四)检查分局和反垄断分局负责价格监督检查、价格举报符合《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双方愿意协商解决以及被举报人涉嫌价格违法、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江苏省价格举报案件协调处理暂行办法》(苏价检〔2003〕86号)第六条规定价格争议的行政调解;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辽宁、吉林、内蒙古、黑龙江省(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东北电监局,东北电网公司: 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适当提高有关省(区)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为:辽宁省2.2分钱、吉林省3分钱、黑龙江省2.3分钱、内蒙古东部电网1.7分钱。上述省(区)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对电价水平偏低、经营困难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多调,有关发电企业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 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将中朝界河电厂销售东北电网各省(区)的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5分钱。 三、核定和调整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 (一)核定呼辽直流输电工程有关电价。呼伦贝尔电厂、伊敏电厂三期、鄂温克电厂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18元;输电价格为每千瓦时0.0623元,输电线损率5%,实际输电线损率超过或低于5%带来的风险或收益均由国家电网公司承担;通过呼辽直流工程输电到辽宁的落地电量结算价格为每千瓦时0.397元。 (二)将内蒙古东部地区其他机组向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送电价格每千瓦时分别提高2.2分钱、3分钱、2.3分钱;将东北电网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6分钱,吉林省、黑龙江省向辽宁省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3.1分钱,黑龙江省向内蒙古东部电网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上述送电价格提高后,上网电价和落地电价相应调整。 四、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我委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8分钱。 五、提高电网销售电价 (一)有关省(区)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辽宁省3分钱、吉林省3.6分钱、黑龙江省3.2分钱、内蒙古东部电网2.58分钱。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二至附件五。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具体方案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我委下发的《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价格听证后实施。 (二)同意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工作,将农村一般工商业用电到户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1元。 六、执行时间 以上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七、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二)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切实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附件1 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备注: 1. 以上附表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0.23分钱,其他用电1.12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其他用电均含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钱以及地方小型水库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 2. 对国家明确规定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按其他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执行。 3. 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给予15度免费用电基数,电价标准为0。

江苏省电热锅炉(蓄冰制冷)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备注: 1. 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类别的电热锅炉(蓄冰制冷)用电两段制分时电价的执行范围是宾馆、饭店、商场、办公楼(写字楼)、医院等用户中电热锅炉(蓄冰制冷)部分的用电。 2. 大工业生产车间的电热锅炉(蓄冰制冷)用电,执行大工业峰谷分时电价。

附件4 江苏电网输配电价表 (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备注: 1.表中电价含增值税、线损及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输配电价水平按上表执行,并按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具体征收标准以现行目录销售电价表中征收标准为准。其他电力用户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3.2018—2019年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综合线损率按4%计算,实际运行中线损率超过4 %带来的风险由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承担,低于4%的收益由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和用户各分享50%。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能源局、省能监办。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2018年4月20日印发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 文件 江苏省建设厅 苏价服(2004))483号 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建委)、物价局: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1月20日起施行。原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管理办法》(苏价工[1997]60号、苏建定[1997]49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抄送: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定额站)。 附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结合我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家建设部或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等。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诚信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企业,咨询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算(详见附表),价格浮动幅度不超过30%。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 的浮动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收费,由基本费和追加费两部分组成。基本费以“送审工程项目造价”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追加费以“项目核减(增)额”为基数按5%的费率计算。

历年电价调整通知

历年电价调整通知 1、1999年7月15日(居民8月1日),苏价工[1999]256号文,全省实行统一销售分类电价。 2、2004年1月20日,苏价工[2004]12号文,提8厘/kwh(除居民、农业、化肥、商业)。 3、2004年6月15日,苏价工[2004]219号文,提分/kwh(除居民、农业、化肥、商业),基本电价提3元/kw·月、2元/ kvA·月。 4、2005年5月1日,苏价工[2005]97号文,提分/kwh(除居民、农业、化肥、商业),离子膜法氯碱生产企业提分/kwh。 5、2006年7月1日,苏价工[2006]223号文,非居、非普提分/kwh,大工业提分/kwh,农业提分/kwh,基本电价提3元/(kw(kvA)·月)。另除农业外,每千瓦时征收库区移民扶持基金分;除农业和城乡居民外,每千瓦时征收可再生能源附加基金分;商业与其它照明并轨,统称为非居民照明。 6、2007年10月1日,苏价工[2007]330号文,新增20千伏电压等级销售电价。 7、2008年7月1日,苏价工〔2008〕221号文,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业排灌)、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以外,大工业电度电价上调4分/kwh、其余分类用电价格上调5分/kwh 8、2009年11月1日,苏价工〔2009〕366号文,除居民电价及执行居民电价水平的其他非居民用户的电价暂不调整以外,

其他用电价格上调分/千瓦时。原非居民照明用电与非普工业用电并轨后统一改称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9、2011年11月,苏价工[2011]358号文件,除居民电价及执行居民电价水平的其他非居民用户的电价暂不调整以外,其他用电价格上调分/千瓦时。提高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2元/千伏安*月(千瓦*月),即调整为按容量30元/千伏安*月(千瓦*月),按需量40元/千伏安*月(千瓦*月),相应少提高大工业用电电度电价分钱/千瓦时,即调整为元/千瓦时。 10、2012年6月,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居民用电量分三个档次,第一档为230度及以内,维持现行电价标准;第二档为231度-400度,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元;第三档为高于400度部分,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元;对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客户,其销售电价在现行标准上提高元/千瓦时;对家庭户籍人口达5人(含5人)以上的用户,每月增加100度阶梯电价基数;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的家庭每月给予15度的免费用电基数。阶梯电价按年结算,先分时,后阶梯。

江苏最新电价调整表

江苏阶梯电价以年为周期 2012年按半年计算 【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2426047.html, 2012-06-15 17:58 人民网江苏视窗南京6月15日电(唐璐璐)15日下午,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江苏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其中第一档月度电量提至230度,第二档提至400度,第三档为400度以上。按照最终执行方案,居民阶梯电价的执行周期为年,即年累计用电量超过2760度后每度电加价0.05元,年累计用电量超过4800度后每度电加价0.3元。不过居民用户电费将按照“先峰谷,后阶梯”的方式计算。由于阶梯电价从7月1日起执行,因此2012年按半年的分档电量计算。 目前江苏省实行双月抄表制度,具体执行上,居民用户每月抄表期间电费都按第一档现行的峰谷电价标准计算正常电费部分,再根据年累计用电量计算阶梯加价部分,正常电费部分和阶梯加价部分之和为该抄表期间用户承担电费。由于2012年从7月1日起执行阶梯电价,比如8月份抄表了6月、7月的电量后,这次抄表总电量的50%按照阶梯电价计算。 为便于居民用户理解,江苏省物价局举例说明计算方法。 2月份抄表后,年累计用电量未达到2760度,不执行阶梯加价,因此用户A按照峰谷电价标准计算电费,即按第一档的价格计算。

2月计收电费:500×0.5583+700×0.3583=530元 (注:江苏省居民用电实行两段制分时电价,峰段为每日8:00—21:00,电价标准为0.5583元/度,谷段为每日21:00—次日8:00,电价标准为0.3583元/度。) 4月、6月以此类推。 8月抄表后,年累计用电量介于2760度和4800度之间,低于2760度的部分不加价,超过2760度的电量在峰谷电价的基础上,执行阶梯电价第二档每度加价0.05元。 峰谷电费部分:500×0.05583+740×0.3583=544.3元 阶梯加价部分:(3740-2760)×0.05=49元 8月份计收电费:544.3+49=593.3元 10月抄表后,年累计用电量4460度,处于阶梯电价的第二档电量,首先按峰谷电价计算正常电费,超过2760度的电量在峰谷电价的基础上,执行阶梯电价第二档每度加价0.05元。 峰谷电费部分:300×0.5583+420×0.3583=318元 阶梯加价部分:720×0.05=36元 10月计收电费:318+36=354元 12月份抄表后,年累计用电量超过了4800度,先按峰谷电价计算正常电费,介于2760度和4800之间的部分加价0.05元,超过4800度的电量每度加价0.3元。 峰谷电费部分:450×0.5583+650×0.3583=484.1元 阶梯加价部分:(4800-4460)×0.05+(5560-4800)×0.3=245元 12月计收电费:484.1+245=72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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