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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规范

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

1总则

1.1住宅小区供电设施是城市配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配电网统一规划,与住宅小区建设及周围环境相协调,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管理。

1.2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标准、规程、规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适用、安全、经济、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1.3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设计和装置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简化使用规格,使其标准化、规范化。

1.4本标准适用于福州、厦门、泉州、莆田、漳州、龙岩、三明、南平、宁德九个地级市的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各地供电部门应根据本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市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实施细则。

2引用标准

DL/T599—1996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JGJ/T 16-92 《民用建设电气设计规范》

GB50096-1999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4-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217-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国电安运〔1998〕669号《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

闽建科【2000】45号《福建省“住宅设计规范”电气专业设施细则》

GB 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福建电网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导则》

3供电负荷等级及供电方式

3.1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中对电力重要负荷分级的要求,结合本省的住宅电力负荷的实际情况,住宅电力负荷分三级:一级负荷:十九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二级负荷:高层住宅中的客梯、生活水泵电力、楼梯照明以及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三级负荷:一级和二级以外的负荷。

3.2一级负荷一般为双电源供电,二级负荷宜采用两回线路或环网方式供电,三级负荷可采用10kV单电源供电。对于住宅小区中的一、二级负荷,除正常供电电源之外还应配备自备发电机等保安电源,并和小区的电源有可靠的连锁,应急电源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管理。其中双电源或环网的两端电源应来自不同变电站(开关站、开闭所)或同一变电站(开关站、开闭所)的不同母线。

3.3住宅小区的10kV外部供电线路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或配网规划选用电缆或架空方式供电。对于根据规划需采用电缆方式供电而暂时因客观原因无法采用电缆方式供电的,也应按电缆方式设计并预留接入点,同时采取临时接入方案。

3.4小区内部一般使用电缆线路,采用开关站、开闭所、配电站、配电室等室内配电设施供电,一般不采用箱式变供电。

3.5开关站、开闭所一般为双电源供电,由开关站、开闭所供电的配电室、配电站或箱式变可根据其负荷性质采用双辐射、单辐射以及内环网等方式供电。开关站、开闭所的馈线原则上不应占用主干电缆通道。

4负荷计算及变压器配置

4.1住宅设计计算负荷标准:一类住宅不小于4kW;二、三类住宅不小于6kW;四类住宅不小于8kW。住宅套型分类见表一。

表一套型分类

4.2使用面积大于第四类的住宅及别墅、复式住宅可按需要确定负荷标准。

4.3住宅各级负荷计算,宜采用需要系数法,需要系数可根据接在同一相电源上的户数选取,需要系数推荐值见表二

表二需要系数推荐值

4.4住宅楼公建设施原则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4.5小区变压器容量根据负荷测算结果配置,并考虑一定的配变负载率,负载率一般取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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