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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法制教育

青少年法制教育

目录

第一讲知法懂法、明确责任…………………(2-12)

第二讲学法用法、从我做起………………(13-24)

第三讲守法护法、预防犯罪…………………(25-38)

第四讲保护自己、远离侵害…………………(39-52)

第五讲远离毒品、关爱未来……………………(53-66)

第六讲自控节制、善用网络…………………(67-79)

附1:点一盏心灯

——如何当一名法制副校长……………(80-87 )

附2 :案例精选…………………………………( 88-101 )第一讲知法懂法明确责任

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很高兴能和同学们在一起共同进行一次法律知识的学习。先讲一个案例:2000年9月的一天,双江县某中学初三年级的小文与同班的小琴因一个吃饭的盘子发生争执,小文打了小琴一巴掌,小琴告诉了老师,当天下午课间休息时,小文突然从课桌里拿出一把偷来的菜刀,疯狂地向小琴身上砍了十余刀,致使小琴身受重伤,终身残疾,小文因此被判刑12年。一件区区小事,一个小小盘子,残害了一位16岁花季少女的青春,毁灭了一位14岁青春少年的前程,对此,我们不仅要发出一个疑问:惨剧的发生何以如此容易?

近年来,我市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偷盗、抢劫、抢夺、伤害等恶性暴力犯罪和群殴、寻衅滋事等流氓恶势力违法行为屡屡发生,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至2004年6月,我市警方就抓获涉及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157 0名。触目惊心的数字告诉我们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违法犯罪正威胁着每一个拥有灿烂明天的未成年人。对于在校的同学们来说,学生时期,是学习知识、认识社会、增长才能的时期。这个时期是同学们逐渐开始追求理想、认识人生、认识社会、确定自己奋斗目标的时期。然而有的同学却没有珍惜自己阳光灿烂的青春年华,因为受到社会上不良思想和消极因素的影响,抛弃了美好的学校生活,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他们由于不学法、不懂法,所以目无法纪、为所欲为,或凶残暴戾,动辄持刀伤人,不计后果;或结伙成帮,拦路抢劫,寻衅滋事;或贪图钱财,撬锁入室,盗窃财物;或寻求刺激,吃喝嫖赌,胡作非为。这些同学给许多家庭带来了灾难,给整个社会造成了危害,也给自身和家庭带来了痛苦。所以,同学们要认真学习和遵守法律,了解人生与法律的关系,了解法律在生活中发挥作用的规则,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知法从学法开始。

一、独角兽与正义女神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有个关于法律起源的神奇传说,4000年前的尧帝时期,有一头名叫獬豸(xiezhi)的神兽,样子长得似羊非羊,似鹿非鹿,因其头上长着一只尖尖的角,故又俗称独角兽。这头名叫獬豸的神兽,怒目圆睁,能够分辨善恶忠奸,发现奸邪的官员,就用角把他触倒,然后吃下肚子。当人们发生冲突或纠纷的时候,独角兽能用角指向无理的一方,甚至会将罪该处死的人用角抵死,

令违法者不寒而栗。因此,独角兽自古以来,就被视为公平正义的化身,是驱害避邪的吉祥瑞物。

在春秋战国时期,一天齐宣王问艾子道:“听说古时候有一种动物叫独角兽,你听说过吗?”艾子答道:“尧做皇帝时,确实有一头猛兽叫独角兽,饲养在宫廷里,它能分辨好坏,发现奸邪的官员,就用角把他触倒,然后吃进肚子。”艾子停了停,接着无限感慨地说道:“如果今天朝廷里还有这种猛兽的话,我想它不用再寻找其它的食物了!”意思是指齐宣王身边有许多坏人,应该受到独角兽的惩罚。此后的2000多年里,独角兽受到了中国古代执法者的顶礼膜拜,被尊称为“任法兽”,还发明了一种用独角兽命名的“官帽”,汉代称为“法冠”。根据《后汉书·舆服志下》的记载,当时问案决狱的衙门里,门口蹲着两只独角兽,墙上画着独角兽,执法者戴着高高“铁柱”式造型的“法冠”,并谦称自己为独角兽的代言人。直到今天,在一些政法单位的门口和法律刊物上,我们仍能见到独角兽威风凛凛的身影,它是中国法律的历史起源和文化图腾。

奇妙的是,在古代西方的神话传说中,也存在着“独角兽”的踪影。西方人眼中的“独角兽”外表像马,浑身雪白,性情温顺,额头上有一只美丽的独角,它代表着人类最高的理想、幸福和美满。传说最早出现“独角兽”的地方是古代两河流域的美索不达米亚平原,为了寻找现实中的“独角兽”,许多欧洲人找遍了西方大陆,最后他们认为,“独角兽”在西方已经绝迹,它可能还生活在东方某个奇异的国度。当年马可·波罗游历中国时,一直在寻觅着独角兽的踪迹,结果当然是一无所获。只是他在回国的途中,在爪哇岛附近看到了一只生活在水中的“独角兽”。这种动物后来经过考证,就是今天的独角动物“犀牛”。

让我们告别神秘的“独角兽”,走进西方神话中的法律起源。在古希腊神话中,有一位左手拿天平,右手持长剑,眼睛用布巾蒙着的美丽女神,名叫阿斯特赖亚,她就是掌管公平的正义女神。女神手中的宝剑象征惩恶扬善,天平象征公平裁判,蒙眼布则象征不受任何利益诱惑和个人情感影响。传说她六亲不认,大公无私,凡事一律按照天平公平称量,对于不公平、不正义的人和事,挥剑便砍,是社会正义的化身。

在古希腊传说中,人类诞生的远古时期称为“黄金时代”。那时气候暖和,既不需住房,也不必穿衣,更不需要耕作,大地的收获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众神与人类一同在人间幸福地生活。“黄金时代”结束后,世界有了寒暑四季,人们不得不盖房子、做衣服、耕种田地,同时出现了强者欺侮弱者,富人压榨穷人。众神嫌恶人类的相互争斗,便离开人间搬到天上。只有正义女神阿斯特赖亚仍然相信人类,她独自留在人间,热心讲授和传播正义之道,这就是“白银时代”。到了“青铜时代”,人类开始说谎,出现了战争,暴力、竞争和饥饿使公平和正义不断受到践踏和奴役。阿斯特赖亚终于不堪忍受,离开人类,回到了天上。在晴朗的夜空中,室女星座就是正义女神阿斯特赖亚的形象,而她使用的天秤也在室女座附近找到自己的位置,叫天秤星座。在西方世界中,正义女神就是法律的起源和化身。

独角兽背负着正义女神,带着法律的尊严和荣耀,消失在茫茫的历史长河之中。然而透过人类童年时法律起源的传说,我们理解了人类延续数千年的一个社会理想,那就是建立公平、正义和秩序的法制社会。

二、兔子的法律故事

在2000多年前的战国时代,秦国丞相商鞅对弟子讲了一个兔子的法律故事。他说:“野兔奔跑,百人追赶,不是因为野兔可以分为一百份,而是因为‘兔子

的主人是谁?’说不清楚,而卖兔子的人充满集市,盗贼不敢动手,是因为兔子已经有了‘主人’。所以,如果法律不讲兔子是谁的,别说一般人,就像尧、舜、禹、汤那样的圣人,也会像奔马一样追着兔子跑。”商鞅讲的这个故事,揭示了法律的基本含义:“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定”就是制定规则。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绳墨,不知曲直。民国初年,著名学者梁漱溟说过一段话:“法律这东西怎么讲?它就是要把这个权那个权规划订定明白。比如说:我能如何,你能如何,我不能如何,你不能如何,把这些弄明白,划分得清清楚楚,这便是法律。有了法律,彼此之间再有什么交涉,有什么纠纷冲突,便一概归法律解决了……”

我们知道,国家和社会是由多种要素构成的。父亲、母亲和孩子构成了家庭,无数的家庭组成了社会。国家也包括许多方面,有县、市、省等行政区域,有社会团体、企业、公司等社会组织,如此复杂的社会系统如何保持稳定高效的运转呢?这就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要有统一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规则。不然的话,人人随心所欲,个个各行其道,正常的社会秩序就不能维持,国家和社会就会崩溃。正因为如此,在任何国家和阶级社会里,掌握政权的社会管理者(统治阶级),都必然要按照社会管理的要求,制定一些规章制度,规定公民“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可以怎么做,不可以怎么做”。

“分”,就是给予名分。“这是我的兔子。”理直气壮地表明了我对兔子的所有权,也暗示其他人“请别打我的兔子的主意”。可以说“分”,赋予了“兔子主人”权利和义务。简单地说,法律上的权利就是“我可以做什么、我能够做什么”,义务就是“我必须做什么、我应该做什么”。权利和义务是由国家确认并予以保障的,是法律的内容。当人们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可以请求国家予以保护。同样,负有义务的人如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时,国家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这就是说“权力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

“止”,就是强力制止。兔子有了“主人”之后,如果有人还要去“追赶”它,还要去“侵犯”它,这时就该官府出面,刑罚伺候了。这就是法律的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问题。因为在任何社会里,总会有一部分人不遵守法律,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让社会和国家保持正常运转,必须采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法律的实施,也就是采取不同的形式对违反法律的行为予以行政、经济和刑罚的制裁。

“争”,就是裁决争端。“兔子的名分”定下来后,还要有个裁决机制在那里发挥作用,以防止人人都跳出来说:“这只兔子是我的。”为了解决纠纷,裁决争端,产生了法官和法庭,产生了军队、警察和监狱。

在这个“兔子与法律”的故事中,中国古人用他们特有的智慧,告诉了我们现代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含义:法律是行为的规则,是非曲直的尺度,定分止争的标准,是人间万象各就各位各得其所的规矩绳墨。

三、未成年人的年龄与责任

在法律意义上,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常用“童年”、“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四个概念进行划分。“童年”,是指已满3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青少年”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而是一个笼统的、习惯性的称呼,理论上认识统一的年龄是年满14周岁至25周岁,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但重点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

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在不同的年龄阶段,思想的成熟程度不同,对是非曲直的判断能力不同,因而法律也就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

1、公民政治权利中未成年人年龄的规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也是实现当家做主、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从生理、心理两方面考虑,我国《宪法》规定以18周岁为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标准,不满18周岁的公民是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2、刑事责任中未成年人年龄的规定。我国《刑法》对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划分了三个标准:一是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由于年幼无知,身心发育均不成熟,因而他们实施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也就不存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二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一般不负刑事责任,但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三是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罪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8周岁的不适用死刑。

3、民事法律责任中未成年人年龄的规定。根据公民是否能独立地、理智地处理自己的事务,是否具有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我国《民法通则》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阶段。年满18周岁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义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阶段。指1 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虽有一定的识别能力,但智力发展、社会生活经验还不够,不能完全辨别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法律把他们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允许他们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购买学习、生活用品等行为,但不能独立进行重大的民事活动,如购买生产资料、签订重要经济合同等活动,涉及未成年人的此类民事活动应由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无效。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阶段。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为他们的年龄太小,不能进行有目的、有意识的法律行为。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不承认他们有行为能力,他们所需要进行的民事行为,由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代行。

四、未成年人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规定了广泛权利,并为其权利的行使创造了充分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四款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地说,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主要有:

1、生命健康权。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

2、人身自由权。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3、姓名权。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滥用和假冒。有随父姓或随母姓的权利。

4、肖像权。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5、名誉权。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

7、财产所有权。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8、财产继承权。未成年人享有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并受法律保护。

9、著作权。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10、专利权。未成年人对其获得批准的专利享有专利权,并依法得到保护。

11、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未成年人对国家各项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12、宗教信仰自由权。未成年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13、民族风俗习惯自由权。未成年人的民族风俗习惯依法受到保护。

1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对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岁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拆外,未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家长和教师)不得私拆、截留、隐匿、毁弃。

15、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16、抚养权。未成年人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在家庭生活中不受虐待、不受遗弃的权利。父母离异后,享有被双方所抚养和教育的权利。

17、诉讼权利,包括不被公开审理的权利;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权利;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权利。

权利意味着一种利益,一种获得;义务意味着一种责任,甚至是一种付出、一种牺牲。有了权利,并不一定能够实际享有权利,如未成年人享有财产权,但需由其监护人管理和使用。但是有了权利,那一定就要有义务,因为权利和义务是事物的两个方面,是对等的,享受了权利,就要履行一定的义务,才能保障权利的正确实施。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六项:1、遵守宪法和法律;2、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5、依法服兵役和纳税;6、赡养父母等。

五、保护未成年人的主要法律

我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主要有: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关于未成年人各项权利的规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比如宪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的规定,是未成年人在家庭中享有的各项合法权利的根据;宪法第四十六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规定,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利的立法依据。

2、《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对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利进行专门保护的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

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规定了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基本法。

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通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具体规定了如何通过各种教育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未成年人如何对犯罪自我防范,对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等内容。

此外,《婚姻法》、《收养法》、《刑法》、《义务教育法》等许多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有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具体内容。在开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中,必须依照上述宪法和各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才能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同学们,作为21世纪的新一代,我们不仅要学好科学文化知识,也要掌握好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规范我们的一言一行,在法律的保护下健康成长。第二讲学法用法同学们:大家好!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法治的时代,法律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说是无处不在,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认识和了解法律,可是,大家是否了解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是否认识到法律是不可侵犯的,谁违反了法律就必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围绕这些问题,今天我为大家介绍“违法”、“犯罪”、“法律责任”的概念以及未成年人常涉犯罪的一些基本知识。

先讲两个真实的案例。2004年4月以来,云县3名14、15岁的未成年人小云、小华和小罗,因整天无所事事在外闲逛,结识了17岁的刘某,在刘某的“率领”和唆使下,采用恐吓殴打等手段,强迫过路的中学生背诵英语单词,背不出或背的不准确就要罚款给钱,多次对过路人员特别是学生实施抢劫和猥亵。此案后被我公安机关侦破。另一个案例发生在某市的一个餐厅,一群中学生正在喝酒聚会,醉眼朦胧之际,忽然一名同学说自己不小心把300多元的班费弄丢了,家里很穷,不敢向父母开口要,请同学们帮忙想想办法。众同学搜空了口袋,还差170元,这时候一名同学提议:“咱们到街上去抢点吧,给他凑足班费”。这份荒唐的提议获得了一致通过。于是夜幕下,一幕令人无法相信的事实发生了,6名文质彬彬的中学生提着棍棒,拿着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走上街头,向行人拦路抢劫。一位骑自行车的人看到他们人多势众,不情愿的将身上仅有的72.36元钱递上后,落荒而逃。不一会儿,另一个行人也晕头晕脑的落入包围圈,见状不妙,扭头就跑,结果6个人在街上“忙乎”了一个多钟头,还是没抢够170元,于是决定再坚持一下,希望出现一个“大款”,帮他们凑够钱。等啊等,没有等来“大款”,等来了警察。“妈妈,陪我到公安局认个错吧。”案发后,一位同学求母亲道,他不知道自己已经触犯刑律,以为仅仅是犯了个小小的错误。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抢劫罪是一个重罪,即使对未成年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只要年满14周岁,他们还是有牢狱之灾。我一直在想,这3名14、15岁的未成年人,随着年龄的慢慢增长,今后如果有一天他们能够用一种成熟的眼光,来评价自己的人生的话,眼前发生的这一切应是多么的不值得。他们付出的代价,给我们所有在座的同学提出了一个警示,许多未成年人由于不知道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从以上两起案例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懂得什么是违法和犯罪,对规范自已的行为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相当重要的。提起违法和犯罪这两个词,同学们一定不会陌生,但是它们的联系和区别同学们不一定十分了解。

一、什么是违法?

违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公民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社会造成某种有过错的危害行为。违法行为的含义,可以简单的理解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从广义上讲,违法是指违反一切现行法律规范的行为,它包含的内容很广,可划分为五大类:一是违反《宪法》的违宪行为;二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三是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四是违反“经济法规”的经济违法行为;五是违反“民事法规”的民事违法行为。因此违法行为,又称为“非法行为”或“不法行为”。

从狭义上讲,所谓违法是指违反刑法以外法律的行为。违法与犯罪代表了违反法律的两种危害程度。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共同点有二:一是违法和犯罪都是对社会有危害性的行为,只是轻重不同而已;二是违法和犯罪同为违法行为,只是受法律制裁的方式不同,严厉程序不同而已。由此可见,一般违法任其发展,极有可能滑向犯罪。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在现实社会中,未成年人违法的现象广泛存在。如有的学生在上学的路上,随意破坏城市行道树,违反了城市道路建设的有关法规;有的农村同学,上山偷砍国家、集体的林木当柴烧,违反了《森林法》。有的同学很聪明,但聪明不用在正处,而是用在逞强好胜、调皮捣蛋上,有事没事总想惹一下其他同学,显示一下自己的“存在”;有些同学脾气暴躁,动不动就出手伤人;有些同学缺乏公德,故意毁坏公共场财物;以上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通常我们所讲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主要有: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等等。上述列举的行为中,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这一行为特别希望同学们引起注意,有的同学可能会对此不以为然,但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而且,许多校园的悲剧也因此而起。还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在学校也是时常发生的。据了解,一些高年级的同学会向低年级的同学强行索要钱财,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发展下去离犯罪只有一步之遥。被殴打或被索要财物的同学们不要害怕,要敢于检举揭发,同这类违法行为作斗争。那么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呢?对违法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一般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如果未成年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社会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具结悔过。但是,如果情节严重,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的,那就要受到刑法的制裁。

二、什么是犯罪?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1)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2)

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的概念看起来很复杂,但理解起来很简单,犯罪是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未成年人犯罪,就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当然,从古到今,人类对犯罪的理解就各执一词,产生了很多有趣的理论和认识。有关犯罪起因的学说不下数十种,这里挑几种和同学们一起学习。

1、人性论犯罪的两种观点:“性恶论”和“性善论”。

2000多年前,我国战国时期的思想家荀子提出“性恶论”,认为:人类“好利”、“疾恶”、“好声色”,由此产生了“争夺”、“残贼”和“淫乱”等罪行,只有通过后天“起礼仪、制法度,以矫饰人之情性而过之,才可为君子”。而同一时代的其他儒家思想家则认为:“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人的本性是善良的,只是后天没有被教化好,因而产生犯罪。性恶论、性善论的实质是从人类本性的源头上,考虑犯罪的产生和起源的问题。

2、从人的外部特征论善恶的两种观点:“面相说”或“颅相说”。

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苏格拉底曾说过:“凡面黑者,大多有为恶的倾向。”中国四大古典名著之一的《三国演义》中,写到诸葛亮第一次见到魏延时,就命人推出去斩首。在场的刘备惊问其故,诸葛亮说:“吾观魏延脑后有反骨,久后必反,故先斩之,以绝祸根。”刘备为其求情,才没有被杀。但诸葛亮死后,魏延果然造反,被马岱斩于马下。十八世纪时,德国医生卡尔创立了“颅相说”,认为人的头颅与心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在进行一系列人体解剖后,卡尔把人的大脑分为许多部位,每个部位分管一定的“功能”,如耳朵上方为“破坏区”,耳朵后面为“好斗区”,这些区域的发达与否,与人的犯罪行为密切相关。

3、以社会经济条件来解释犯罪的“经济决定论”。

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卡尔.马克思提出:“私有财产造成了贫困,而贫困的结果就是产生犯罪。”所以他认为“经济制度是犯罪的唯一决定因素。”美国人弗兰克.唐纳鲍姆也认为“犯罪是社会的产物。”

4、强调家庭是犯罪产生的首要因素的“家庭决定论”:。

中国有句俗语说:“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生来会打洞”。近代许多犯罪学家把家庭对犯罪的影响,列在犯罪产生原因的首位。特别是家庭暴力严重,父母离异的单亲家庭,子女犯罪率的比率是极高的。据2004年10月的一次统计表明,我国父母离异家庭的青少年犯罪率是健全家庭的4.2倍。在对少管所和监狱的抽样调查中,有26.6%的青少年罪犯来自破碎的家庭,有近一半的青少年罪犯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当然,不能把犯罪的原因全部归结为家庭教育,但不可否认这是其中最主要的因素之一。

5、从现代生物学角度探寻犯罪原因的“染色体不正常论”。

这种理论认为,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是犯罪者的染色体与正常人比较出现不正常的形态。这种不正常的形态,从男性来说就是染色体上多了一个“y”,

即为“xyy”。这种配合为“超男性”,具有攻击性,易形成暴力和性犯罪。如果多了一个“x”,即为“xxy”。这种配合为“弱男性”,具有女性化的特征,即日常所说的“娘娘腔”。从现代生物学角度探寻犯罪原因,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人体在生物意义上的病态或差异,对人后天的影响,是不可否认的。

综上所述,同学们可以知道,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从古到今,无数的智者都进行了苦苦的思索,从人的本性、外貌、生活条件、家庭教育,到染色

体基因构造,都进行了研究,由于研究的角度不同,得出的结论各异,各有偏颇。其实,对犯罪这种反社会行为的研究,要从人不仅是个体,而且还是社会中的一分子的角度来看,犯罪既有主观因素的影响,又受客观因素的制约,多种因素的相互作用,相互渗透,才产生了犯罪。探寻犯罪产生的原因,只是想告诉同学们一个很简单的道理:“导致一个人犯罪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然而,每一个犯罪者其实和我们每一个人一样,都是社会之网上的一个小点,只不过这个小点发生了腐败的变异,我们不可能消灭犯罪,因为我们无法改变社会和环境,让每一个人的思想和经历都相同。但为了社会的责任,我们总要从违法犯罪者的生活经历中发现些有迹可寻的东西,让人们特别是未成年人有所警示。”

三、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

我国刑法第17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具有一定社会知识,已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充分考虑了此年龄阶段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因此,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另外,依照我国刑法第49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些规定都是依据未成年人还处于成长过程之中,辩别是非能力较弱,容易受外界影响,并且主观恶性不大,易于接受教育改造这一基本特点而规定的。

四、未成年人常涉犯罪(具体案例见附2《案例精选》)

(一)故意伤害罪。

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根据伤害程度的不同,伤害案件的处理程序完全不同。如果伤害结果是轻微伤,可由公安机关对伤害他人者进行治安处罚,如拘留、罚款等。受害人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伤害他人者赔偿医疗费、住院费、误工费等,同时可要求精神补偿。如果伤害结果是轻伤,受害人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人,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放弃起诉的权利,也可以只要求只追究被告人的一种法律责任。如果伤害结果是重伤,则该案件是公诉案件,需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批捕和提起公诉,最后由法院审判后定罪量刑。此时,受害人无权放弃对被告人的刑事追诉(即不能私了)。受害人在司法机关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进行民事赔偿。也可在刑诉过程结束之后,另行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

(二)抢劫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或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抢劫罪与非罪的认定。强掠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因债务或其他财产纠纷强行扣留或拿走他人财物;赌徒抢回输掉的赌注或出于哥们义气帮助他们抢回赌资,情节轻微的;因婚姻纠纷抢回彩礼、陪嫁或者强行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等不当行为,不构成犯罪;抢回自己被抢的财物,不构成犯罪。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抢劫犯罪案件较多,且多为团伙犯罪,在实践中,未成年人对什么是抢劫犯罪和什么是一般的敲诈勒索违法行为分辩不清,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构成该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比如说“你不拿钱,我就揍你”这样的言语或进行身体威胁)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但劫取财物的多少并不是构成本罪的依据,而只是量刑的情节。敲诈勒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是数额较大,而且,敲诈勒索的威胁和要挟不具有现实性和当场性。

(三)盗窃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有两个法定标准,一是数额较大,二是多次盗窃。数额较大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以上,各省、市、自治区司法机关根据本地经济状况确定。多次盗窃是指一年之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

盗窃罪的认定,偷拿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盗窃罪处理。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四)强奸罪。

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强奸罪的认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少年,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责令其家长、监护人严加管教。如果情节比较严重,危害较大的,可以认定是强奸罪。已满16周岁的男少年,明知是幼女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幼女是否同意,一般应认定为强奸罪。如果由于幼女谎报年龄,从体态上也不能判断是幼女,行为人不明知是幼女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定强奸罪。男青少年在染有淫乱恶习的幼女的勾引下与其发生性行为,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五)寻衅滋事罪。

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的四类表现形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价值较大的公私财物;经常或多次强拿硬要或多次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五、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刑诉原则

(一)教育感化和挽救原则。

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在刑诉过程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要以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正确对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既要查明事实真相,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又要注意保护失足青少年,帮助挽救他们,促使其同犯罪行为划清界限。

(二)分案处理原则。

分案处理是指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程序分离,分别关押、分别执行。程序分离指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或者有牵连的案件,只要不妨碍诉讼,必须进行分案处理。分别关押是指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关押看管,以防止成年罪犯对未成年人的教唆和不良影响。分别执行指对未成年人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要同成年犯罪分开,不能在同一场所执行。

(三)不公开审理原则。

刑诉法规定,14岁周岁以上不满16岁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周岁以上不满18岁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此规定这有利于缓解未成年人的精神压力和紧张心态,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重新做人,促使其健康成长。

(四)保障诉讼权利原则。

对于不满18岁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未成年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些规定体现了刑事诉讼法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对其进行的特殊保护。

(五)全面调查原则。

指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要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态及社会环境进行彻底的社会调查,必要时需进行医疗检查和精神病学鉴定。通过全面调查,对未成年人案件选择最恰当的处理方法,取得最佳教育效果。

(六)迅速简化原则。

指未成年人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应当迅速进行,简化程序。迅速,要求尽可能地快速的办理案件,缩短诉讼时间,尽早结案;简化,要求诉讼程序尽可能地从简进行,简化办案手续。实行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避免长时间的诉讼给未成年被告人带来的负效应,排除其紧张,抵触的思想障碍。这一原则也是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但是,贯彻这一原则,必须注意简化不是草率从快和超越法定程序。第三讲守法护法严格自律同学们:大家好!

进入21世纪后,未成年人犯罪成为全球继毒品、环境污染之后的世界第三大公害。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越来越小,犯罪性质越来越严重,犯罪影响面越来越大。未成年人绑架同学、抢劫路人、殴打老师、甚至杀害父母等血淋淋的案例,常常见诸媒体,这些涉世不深,正值花季的未成年人犯下的杀人、轮奸、绑架、抢劫等罪行令人触目惊心、不寒而栗。利用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百度搜索”,我进行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新闻全文搜索,结果找到相关网页约62.6万篇,相关新闻约5410篇。“人之初,性本善”,这些陷入犯罪泥沼的未成年人,曾经如同一张白纸般天真无邪。为什么他们绚烂的人生刚开始便布满阴霾,生命的

座标又变得如此扭曲呢?他们人生最初暗淡的一笔又来自何方呢?带着这几个

问题,我们今天一起学习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有关法律知识。

先讲一个案例:2004年年5月26日,香港凤凰卫视前董事局副主席周一男一家三口及保姆和公司会计共5人,被人残酷杀害于其深圳福田区的寓所中,被害人的信用卡、现金等财物被抢走。3个月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此案的5名主犯死刑。在被宣判死刑之后,周一男案的两名主犯罗军和张涛接受记者采访时不约而同地说了一句话:“总要为做的事付出代价”。在执行死刑的的刑场上,承办这起案件的一名警官,走到一名罪犯前,对连一个5岁小女孩都不放过的冷酷杀手说了这么一句话:“别忘了到了那边(指所谓阴间),给人家道个歉。”在网络上看到这句话时,我感到了灵魂深处一阵揪心的痛,深深地体会到这名警官说这句话时的痛心与无奈。他想告诉这位冷漠与无情的年轻人的其实只有两个字——“责任”。

道德的责任、法律的责任、对自己的责任、对他人和社会的责任,无数自律和他律的责任,构成了我们社会的价值观和评价体系。在任何时候,人若没有责任,没有敬畏,没有羞耻,不会感动,就变得比禽兽还可怕。精神上的失落和道德上的无助,将导致行为上的失范。社会转型期在成人中出现的精神与思想危机通过种种形式也影响到了正在成长的青少年,然而,青少年“责任”精神的缺失,是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呈现恶性化,暴力性加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当前,我市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激励青少年建立一种道德和法律的责任意识,一种对自己与对他人负责的价值观念。未成年人为什么会走上犯罪道路呢?原因是多方面的,这里我结合近几年来发生在全国和我市有影响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与同学们一起学习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有关内容。希望能够引起同学们足够的重视和警戒。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青少年犯罪就是指青少年作为犯罪主体而实施的犯罪。在我国,是指14至25岁的具有正常的辨认能力和自控能力的人所实施的犯罪。14—18周岁的人的犯罪称为未成年人犯罪,18—25周岁的人犯罪称为青年犯罪,这二者合起来便是青少年犯罪。

二、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

在对大量的青少年犯罪案例进行分析后,国内一位著名的专家总结出我国青少年犯罪产生的七种常见情况:一是从不良行为、恶作剧发展到违法犯罪。二是由单差生发展到道德、功课都差的双差生,进而结帮成伙或逃学逃夜,发展成违法犯罪。三是从冒险、游乐到离家出走而发展成违法犯罪。四是从娇生惯养到称王称霸到行凶打人,发展成违法犯罪。五是从被歧视、虐待而行凶报复,或被遗弃而流落街头,被坏人教唆而犯罪。六是从小偷小摸发展到盗窃抢劫,发展成违法犯罪。七是模仿影视里的暴力和色情镜头,从好奇到偷尝禁果而违法犯罪。

当前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主要是: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数量急剧增加。据统计,2003年,25岁以下的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占全国刑事案件作案人员总数的45%,占全国治安拘留人员总数的33%。1999年至2003年间,在押青少年罪犯人数增长了4.7%,刑事案件作案率增幅达1.4倍。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主体出现低龄化倾向。根据有关数据分析,上世纪9 0年代以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3岁,14至16岁

青少年犯罪情况日益突出。据统计,在过去的5年间,14至16岁青少年在全部青少年犯罪中所占比例呈逐年大幅上升趋势。

(三)闲散青少年、城市流动人口中的青少年、辍学青少年违法犯罪凸显。2 004年,团中央对2361名青少年罪犯调查后发现,闲散青少年罪犯为1445人,占61.2%,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主体。在大中城市,流动人口中的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也比较严重,最新统计,该群体违法犯罪占一些城市违法犯罪总数的60%左右。闲散青少年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意识不强,在实施做案时常缺乏明确的动机和目的,表现出很大的盲目性。据抽样调查,青少年罪犯中初中毕业的不足17%,大多数是小学毕业,还有近20%连小学都没毕业。而且他们中近40%是辍学或被学校开除、劝退人员,绝大部分人不会写信,有的甚至连明信片都不会写。

(四)女性青少年涉案原因和领域增多。传统上,女性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是两种:财产问题和感情问题。但现在多了一个新的问题:性错乱以及团伙暴力犯罪问题增多。例如,刚满15岁的少女欣欣,就参与了多起抢劫案,并伙同他人持刀伤害过路行人。她曾把一个头比她高很多的男生打得鲜血直流,甚至老师见到她也直躲。事后记者采访欣欣时,她咬着嘴唇说:“我很少抢女孩的钱,主要是抢男孩。”问为什么?她眼睛瞪得溜圆说:“这多有本事啊,显得多有能耐。”

(五)青少年违法犯罪类型明显增加。最新统计,在过去5年中,盗窃、抢劫犯罪始终排在青少年犯罪的前两位,两项共占犯罪案件总数的71%。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类型在盗窃、抢劫、强奸、伤害、绑架等基础上,出现了利用计算机网络诈骗、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伪造各种专用发票等新型犯罪。2004年7月12日,公安部网监部门通过网上监控,发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有一黄色网站,每天点击观看的人数多达数千人,点击率高达70万人次。通过技术侦查,发现该网站的“老窝”建在海安县雅周镇王垛小学的一台互联网服务器上。通过技术侦查,办案人员发现建立淫秽色情网站的“色雀论坛”的“黄色网站站长”竟是云南昭通市彝良县一个未满18岁的少年王某某。

(六)青少年违法犯罪恶性化趋向明显,暴力性加重。近年来,在青少年违法犯罪中,以暴力为后盾的重大刑事案件日渐增多,施暴程度不断加重,已由过去的小偷小摸、打架斗殴发展到杀人、伤害、抢劫等严重犯罪,而且青少年犯罪时在做案过程中很少顾及后果,做案手段野蛮残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2003

年12月26日,临沧市15岁的李某、17岁的杨某同另两名成年人密谋抢劫出租车,并明确分工,27日凌晨,4人将一辆出租车骗出,用绳子合力将司机勒死,扒光衣服,砍下头颅,抛尸南汀河,抢得一部小灵通、现金80元。临沧中级法院以抢劫罪判处15岁的李某有期徒刑5年,17岁的杨某有期徒刑14年,两名成年人死刑。

(七)因非法网吧、毒品等不良因素导致的青少年违法犯罪上升。最新统计,进入新世纪以来,因互联网传播不良信息诱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增加了5倍多。到 2003年底,全国累计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已达105万人,其中青少年占72%,在册的青少年吸毒人员中,80%的男性吸毒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80%的女性吸毒者从事卖淫或盗窃活动。临沧市区的少女阿娇,是一名品学兼优、多才多艺的中学生,因结交了社会上的一些不三不四的“朋友”,在“朋友”的唆使及自己好奇心的驱使下,抱着试一试的心理,开始吸食毒品,结果深陷毒魔手中,不能自拔,因无钱维持吸食毒品的高额费用,于是开始用盗窃、零星贩毒(以贩养吸)、卖淫等手段,筹钱换取毒资,走上了一条自我毁灭的道路。

(八)青少年违法犯罪手段向团伙化、成人化、智能化方向发展。资料表明,青少年违法犯罪中75%属于团伙作案,有的带有流氓恶势力或黑社会的性质。另外,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达和人们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他们在做案时利用科学技术的程度越来越高,成人化、智能化、科技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反侦察的手段也越来越多,违法犯罪手段不断升级,给社会带来了极大危害。2001年,耿马县勐撒农场的黄某、刘某组织20多名辍学和在校的青少年,仿照香港黑社会的形式,成立“鬼蝶帮”,对勐撒镇周边的群众进行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打击。2003年,耿马县华侨农场的多名不良青少年纠合在一起,成立“兄弟帮”,对过往路段的司机实施蒙面抢劫。

三、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成因

一个教育专家分析说,心理上的狭隘、自私、唯我独尊、好战上风是引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内在原因。不良社会环境的熏染、学校法制教育的不足和家庭教育方式的错误是引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外部原因。形象地说,就是家庭、学校、社会和个人的综合影响,是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一)家庭教育的误区。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直线上升。失和、失教、失德、失才“四失”家庭逐年增多。据一项统计调查表明,父母离异家庭的青少年犯罪率是健全家庭的4.2倍。在对少管所和监狱的调查中,有26.6%的青少年罪犯来自破碎的家庭,有近一半的青少年罪犯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家庭的影响是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最主要、最直接的诱发因素,主要表现为:

1、亲情过剩。在我国城镇,18岁以下的青少年大多数是独生子女,这些在“四二一”家庭结构中长大的独生子女,从小就受到祖辈、父辈的百般宠爱,被过度的亲情所包围,在家中俨然是一个“小皇帝”、“小公主”,过渡的溺爱往往使孩子养成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自私自利、专横霸道的恶习,一旦个人欲望得不到满足就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2002年6月16日凌晨2时40分左右,北京海淀区学院路20号院内的一家“蓝极速网吧”发生火灾,共造成25人死亡,13人受伤,死伤者大部份是年约二十岁的学生,其中约有一半来自北京科技大学。6月18日,北京警方将两名涉嫌纵火的初中学生抓获。纵火犯张某、男、1 3岁,宋某、男、14岁,二人系北京某中学学生,且均因父母离异后缺少家庭管教经常逃学。二人交代,两周前他们在“蓝极速”网吧与服务员发生纠纷,于是起意报复,遂购买汽油纵火。在本案两名中学生的心中,自己的利益与他人的利益,自己的生命与他人的生命之间,有着完全不同的价值判断,以致要让他人和社会付出巨大的代价,来补偿他们所受到的一点点委屈或伤害。在他们的行为逻辑中,对自身利益极端重视和“捍卫”的姿态,与对他人利益乃至生命的漠然和轻视,形成了强烈的对照。在这种强烈的反差中,自己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已经被严重地扭曲。

2、疏于管教。一些家长对子女的管教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自觉与不自觉地放弃了对子女的管教(监护)义务。对子女身上的错误和缺点,或是不闻不问,放任自流;或是蜻蜓点水,敷衍了事;或是痛煸一顿,以打代教。为了“发家致富”,许多农村家长抛下子女到大城市打工,于是农村外出务工家庭青少年教育的问题又凸现出来。北京市年仅15岁的赵某某,仅仅由于翻找物品时不慎将其表弟头部碰伤,担心家人斥责,就起了杀心,用凶器将表弟杀害,而后又伙同其兄抛尸灭迹,此案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15岁的赵某某仅仅因为怕家长责骂就行凶杀人,这种极其脆弱的心理承受能力能言

其健康吗?而家长在平时的教育中,是否洞察过孩子的内心世界?是否从心理健康的角度改变过教育的方法?

3、家庭暴力。少数家长对孩子动辄打骂体罚,态度粗暴,手段野蛮,使孩子在精神上受到创伤,产生逆反情绪,把父母教导当作耳旁风,滋生了犯罪的隐患。家庭暴力往往还导致一些常遭暴力侵害的青少年离家出走,到社会上去寻找温暖与爱心,因而难免被坏人引诱利用。或者导致一些青少年直接向社会“施暴”,向“弱者”施暴。小强年仅14岁,父母离异,父亲是专门从事屠宰业的个体户。小强的父亲相信“棍棒底下出孝子”,对年幼的小强很少说服教育,动辄打骂,有时甚至将小强捆绑起来,用木棍殴打。从此,在小强的心灵深处埋下了暴力的种子。小强认为,暴力是真理,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后来,小强将父亲管教他的一系列方法,拿到社会上对待他人。 1998年5月,小强和其他几个“小伙伴”,在某小学的操场上想和一名7岁的小学生小王踢球,但是小王并不想踢,于是拒绝了小强等人的要求。遭到拒绝的小强和“小伙伴”们恼羞成怒,将小王带出操场,不仅将其钱财抢劫一空,而且将小王打昏,埋入沙坑,导致其死亡。

4、单亲家庭。近几年来,家庭离婚解体现象越来越严重,单亲家庭日益增多,这对青少年健康成长极为不利。家庭的离异和破裂给子女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一些子女因此变得孤僻、抑郁、自卑、冷漠、任性,仇恨家庭,厌恨父母,对学习、生活和家庭失去了信心。这种心理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导致违法犯罪。2002年4月,年满10岁,正在耿马县某农场上小学四年级的女孩小玲,由于父母离异,父亲再婚后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加之父亲不让其继续上学,心里想不通,于是趁父亲和继母不在家时,将家中用于喷施茶园的农药甲基硫菌灵投放在家中的水缸和茶壶内,欲毒死父亲和继母,然后到山东寻找改嫁的生母,幸好被其父发现,未酿成惨剧。

5、不轨家庭。不轨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中有不道德或违法犯罪行为的家庭。生活在不轨家庭中的青少年,易接受暗示,模仿成人的不良举止,久而久之,逐渐同化、堕落,最终滑入违法犯罪的泥潭。

(二)学校教育的失当。

学校是青少年学习成长的摇篮,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与学校教育有着密切的关系。

1、片面追求升学率。在应试教育的指挥棒下,学校班级按三、六、九等划分,学生成绩按好、中、差排座次,这给学生在学习和思想上带来许多负效应,被划为“另类”的学生自尊心和自信心受到极大伤害,易破罐子破摔,有的甚至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2001年,在临沧某校读初二的小马,由于学习成绩差,而且经常在课堂上捣乱,教师在班上经常以他为反面教材,将其比喻为“一颗老鼠屎”,同学们也纷纷孤立、歧视他,于是初二下学期小马开始逃学,并同社会上的不良分子一起喝酒滋事、打架斗殴,后来发展到吸毒、盗窃、注射毒品,2 002年小马因零星贩毒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检查后发现马某某HIV 呈阳性(艾滋病患者),2003年初小马死亡,年仅16岁。

2、重智育,不重视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造成不少学生思想品德“滑坡”,有的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襄樊市教育科学研究所所长杨昌洪副教授说过几句意味深长的话:“一所学校如果不重视体育,那么培养出来的学生将是残品;如果不重视智育,那么培养出来的学生将是次品;如果不重视德育,那么培养出来的学生将是危险品。”

3、缺乏对后进生和差生的关怀和帮助。对后进生和差生多有批评少有鼓励,有的学校和老师甚至对这部分学生采取“放任”式教学,导致部分学生自暴自弃,厌学、逃学、辍学,过早地流入社会。在违法犯罪的在校学生中,差生占据多数。

(三)社会环境的污染。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西方社会的丑恶现象乘虚而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在社会上蔓延,渲染色情、凶杀、暴力的书刊、音像制品充斥文化市场,黄、赌、毒、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现象屡禁不止,严重侵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使部分涉世不深和意志薄弱的青少年腐化堕落,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另外,遍布城乡的游戏厅、台球室、网吧等更是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温床。1 7岁的蒋某,从游戏机上看了一些淫秽画面,便想入非非,继而迷上街头录像厅的黄色录像,从欣赏到模仿。2003年9月2日凌晨,他伙同二人将曹某(女,1 7岁)带到某小商品市场的暂住地,以要曹某还钱为由,对其进行殴打,后来三人都对曹某实施了奸淫,后蒋某被判有期徒刑四年。青少年犯罪的另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崇尚金钱,奉行拜金主义。一名记者在深入看守所调查后写道,大部分未成年在押人员对金钱的崇拜程度令人吃惊,“谁要是给我两万块钱,我就帮他卸掉别人一条腿,所有的事我都扛着……”、“谁要是给我一千万,让我杀了我爸我妈,我都愿意……”这些想法暴露出了孩子们扭曲的心灵。当然,在扫黄和打击淫秽物品的同时,更要提倡性教育,要学习青春期知识,提高免疫力;要接受性道德教育,增强抗腐力。电视曾经报道:有个少年模仿电视镜头亲了一女孩,后该少年听说跟女孩亲嘴女孩会大肚子,他十分害怕,于是该少年准备了一把刀,乘女孩不注意时将其捅死。这个少年因“性盲”而杀人的教训是沉痛的。

(四)青少年自身素质的不足。

青少年时期是生理和心理迅速变化的时期,是从未成年人向成年人过渡转变的特殊时期,被称为成长中的“危险期”。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青少年身体生理“早熟”与心理“晚熟”的反差越来越大,他们缺乏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自我约束力差,又缺乏一定的辨别是非能力,极易受社会不良现象的影响而误入歧途。 2004年7月5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播放的《流泪的花蕊》,讲的是河南省信阳市358中学的王晶石由于学习成绩好,而受到同学马娟的妒嫉。一开始,马娟是作为一种动力,要求自己一定要不惜一切代价提高学习成绩,赶上王晶石,但直到高三,马娟的成绩仍然远远落于王晶石,在高考前的冲刺阶段,一直处心积虑的马娟想到了一个可以影响王晶石学习成绩的办法,那就是用硫酸来帮助自己。她花6元钱买了一瓶浓硫酸带回学校,半夜时,一直没有睡的马娟,拿着一杯浓硫酸来到王晶石的宿舍,正好,王晶石宿舍门锁坏了,马娟很轻易地推开门就走到了王晶石的床前,但却把硫酸泼到了床上另外一个叫张静的人的脸上。原来马娟与张静有矛盾,马娟认为张静抢了她的男朋友,于是借助泼硫酸一箭双雕,既报复了张静,又达到影响王晶石学习的目的。因为张静和王晶石是好朋友,张静住院,那王晶石肯定会去医院探望,这样王晶石的学习成绩就会受影响。正如马娟所期望的那样,王晶石有很长一段时间在医院陪张静,成绩直线下降,马娟的计划得逞了。但她自己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马娟因故意伤害罪,手段特别残忍,一审被判处死刑。本案中,马娟就是求胜心切,嫉妒心太强,最后丧失了理智,酿成悲剧。

四、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

1、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①旷课、夜不归宿;②携带管制刀具;③打架斗殴、辱骂他人;④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⑤偷窃、故意毁坏财物;⑥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⑦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⑧进入法律、法现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⑨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2、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①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②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③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④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⑤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⑥多次偷窃;⑦参与赌博,屡教不改;⑧吸食、注射毒品;⑨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五、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防治对策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令人担忧,而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更是迫在眉睫。从防治对策上看,有关部门要加大打击青少年违法犯罪力度,要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动员全社会各方各面的力量,齐抓共管,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一)全面提高青少年自身素质,从源头上遏制、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首先深入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要大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建立一批青少年法制教育阵地,广泛开展“小手拉大手、学法用法一起走”和“法制进校园”等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青少年逐步养成知法,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习惯,并能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其次,广泛开展青少年自护教育。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的规定,通过采取专家授课、录像观摩、法制宣传员等多种形式,向广大未成年人普及自我保护知识,帮助未成年人增强自护意识,提高防御能力。第三,坚持以德育为首,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围绕促进素质教育,大力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第四,配合教育等部门,加强对青少年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心理咨询机构,及时对学生出现的心理障碍进行疏导。认真做好“双差生”的教育转化工作,预防在校学生旷课、逃学,游荡在社会上,成为学校家长和社会“三不管”的闲散人员,减少和杜绝辍学学生,防止他们过早地流入社会,染上不良习气。对那些思想不稳定,有潜在违法犯罪意识的学生及有劣迹的学生要时刻敲响警钟,防患于未然,将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净化社会环境,消除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土壤和条件。

要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大力提倡树新风正气。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综治委、共青团、公安、文化等有关部门应联合行动,对学校周边的各种娱乐场所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彻底的清理、整治,要严厉打击危害学校正常秩序,侵害青少年学生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学生有一个安全、和谐、健康的学习环境。共青团组织要进一步深入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对文化市场、娱乐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努力消除精神“污染源”。同时,要大力加强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阵地的建设,以丰富多采、健康向上的活动吸引青少年,满足青少年素质全面发展的需要,积极营造适合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学习环境。

(三)努力做好失足青少年帮教工作。

要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切实发挥“关工委”、“未保委”组织的作用,做好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对于刑释解教的青少年,进行结对帮教,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帮助他们重新做人,预防和防止重新犯罪。

(四)加强对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结和研究。

青少年犯罪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社会性的问题。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首先要加强对青少年工作的研究。当今社会是信息社会,青少年思维活跃,极易受不良因素影响,因此,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青少年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基层,深入青少年,有效地研究青少年的思想、心态及需求,剖析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因素是十分必要的。

同学们,“守法从遵纪养成,犯罪从违法开始。”只有遵守法律,才会有美好的人生。让我们刻苦学习,不断进步,为祖国的美好明天、为自己的幸福未来而奋斗!第四讲保护自己依法维权

同学们:大家好!

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和安全问题,比如说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遇到火灾、交通事故等等,一旦碰到了,应该如何应对呢?增强自救能力,学会自我保护,保证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是青少年必须学习的重要知识。今天,我们就专题学习这方面的法律常识和安全知识,做到注意安全,守护平安,呵护自己。

先讲两个案例:中学生小立在学校中多次向同学吹嘘自己家中如何如何有钱,遂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同校的未成年犯罪分子将小立绑架到一山洞中,剁下其手指向其家长勒索钱财。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得到一个深刻的教训:未成年人要克服虚荣、攀比心理,说话要谨慎,不要随意向外人透露和炫耀自己家庭的情况,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另一个案例发生在2004年11月10号晚,1 3岁的梁彭龙和他的小伙伴束清,从昆明机场候机厅右侧围栏溜进了停机坪。两个男孩在停机坪睡了一晚后,第二天,也就是11月11号上午8点左右,俩人爬上了3U8670号航班的起降架。11月11号8点10分,这架从昆明飞往重庆的8 670号班机,搭载着乘客冲向天空,机组人员没有想到,除了几百名乘客之外,起落架上还有两个孩子。起飞的瞬间,梁彭龙本能地紧紧抓住起落架,而14岁的束清却在飞机升空时被甩了出去,坠地身亡。一个小时之后,8670号航班抵达重庆江北机场。9点30分,一位搬运工偶然间发现起落舱的缝隙中露出一根鞋带,接着又看见里面有双黑色球鞋。感觉到事有蹊跷,连忙找来一位机务人员。机务人员打开起落舱,看到了惊恐万状、蜷缩一团的梁彭龙。随后,梁彭龙被迅速送进医院,然而,检查的结果却令医生们很是惊讶,除了耳朵有些失聪外,梁彭龙的身体没有太大的异常。这个离奇惊险的故事,引发了社会对未成年人如何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的一场争论。

一、未成人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的概念

所谓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伤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的规定,未成人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中小学生预防侵害的基本原则

1、依靠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依靠组织。这里所说的组织,一般是指侵害发生地或自己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其中有的街道、乡镇、(区)县还专门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加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由于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社会治安和人员活动等情况熟悉,这些组织可以依据法律,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及时妥善地处理解决未成年人受侵害的问题。

3、依靠群众。包括未成年人家长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对破坏社会治安、危及未成年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深恶痛绝,盼望通过综合治理使中小学生受到社会和法律的保护而健康成长。当未成年人受到违法犯罪分子的侵害时,要千方百计地求助身边的群众,共同来对付坏人。当人民群众勇敢而义无反顾地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时,违法犯罪分子将成为过街老鼠,无藏身之地,遭灭顶之灾。

4.依靠智慧。未成年人年龄较小,身单力薄,在面对违法犯罪分子时,要强调善于斗争。要依靠自己的聪明智慧、机智巧妙地战胜敌人,保存自己。前不久,某市一小学生一人在家做功课,忽听有人撬家门,立即悄悄拨通了110电话,几分钟后,警察迅速赶来,当场抓住正在撬门企图入室盗窃的坏人。可见,面对身高力大、用心险恶的坏人,不仅要敢于斗争,更要善于斗争,勇敢加机智才能保平安。否则,单凭勇敢,鲁莽从事,硬拼硬干,可能会受到更大的侵害。所以,“智勇双全”,才是未成年人预防和对付侵害的正确原则。

三、什么情况下寻求警察救助?

当同学们面对歹徒行凶、流氓施暴、坏人殴打、人身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或正在遭受到非法侵害的紧急情况,自己无力解决,又无法摆脱和制止对方时,应立即采取各种措施寻求警方救援。一般的侵害,如果自己有能力解决,或可以通过学校教师、家长解决的,一般不必寻求警方救助。向警方求救,可以采取直接报告、大声呼喊,发出求救信号,拨打公安局派出所、110电话等办法。所以中小学生要记住相关的电话号码、记住自己家和学校附近的公安局派出所、治安岗亭的具体位置。

四、怎样拨打110电话?

中小学生受到违法犯罪分子的直接威胁和侵害,仅凭同学们自身的力量很难防范,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请求警方的救援。

1、匪警电话的号码是110。这个号码是全国通用的免费电话,同学们应当牢记,以便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拨打。

2、拨打110电话,要简明、准确地向公安部门报告案件发生的地点、时间、当事人、案情等内容,以便公安部门及时派员处理。

3、打报警电话是事关社会治安管理的大事,千万不要随意拨打或以此开玩笑。否则,将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五、怎样防止同学间发生的殴打?

首先,要学会正确处理同学间的矛盾。如果同学之间发生了矛盾,要懂得谦让,用不着非得压人一头,当个什么胜利者。避免了矛盾和纠纷,当然也就避免了同学间发生的打架和斗殴,其次,要避免不文明行为的发生。如果你被人骂了,

或是被人打了一下,就觉得受了气,吃了亏,非得也骂对方一句,也打对方一下,这样就会使矛盾越来越激化,最终可能升级为打架,致使被殴打。对方骂人、动手打人是不文明行为,你就不能再用这些不文明行为去对待对方。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才能显示出你的气度和修养。要是情况太严重,还有学校和老师帮你解决嘛,何必非把自己放在和对方一样野蛮的水平上呢?当然,这里说的是同学之间,对社会上寻衅滋事的小流氓,不能忍气吞声,如被殴打要及时报告学校和家长。再者,要检点自己的行为。有一些中小学生(主要是中学生)不注意检点自己的行为,盲目模仿街头不良青年的穿着、发型等等,有的还拉帮结伙,与社会人员来往密切。如果你循规蹈矩,有修养、有风度、一身正气,不和“社会闲散人员”来往,就可以避免这种殴打。

六、遭到别人殴打时怎么办?

万一遭到了别人的殴打,可能被打致伤的时候,第一件要做的事情就是设法和老师或家长取得联系。如果头晕或是骨折、流血,一定要向路人求助,告诉他你是哪个学校的,请他帮你通知学校。要是离学校远,就告诉他你家长的工作单位或是家庭的住址,能有电话号码最好,这样你就可以及时得到救助。第二件事就是治伤。(如果伤得较重,像严重流血、昏迷之类,那么这就成了第一件事,必须先治伤。)如果伤情不容耽搁的话,只要能行动,你就一定要去最近的医院或是卫生所,先处置外伤,再检查内伤。如果不能行动,就请别人帮助,尽快赶到医院检查治疗。到了医院,你一定要请医生帮忙,设法通知学校或家长(家长单位),老师和家长来了,什么事都好办,看病的钱也能够解决。第三件事就是看病治伤的医药单据和诊断书一定要妥当保存。以后有关部门处理案件时,需要根据这些医疗单据和诊断书,作出责任承担和处理决定。第四件事就是报案,可以请学校和家长到公安机关报案,但要说清出事的时间、地点、打人凶手的特征等等。

七、被坏人盯上、纠缠时怎么办?

2004年10月,双江县某镇14岁的女孩李某晚饭后出来散步,在文化广场突遇闲逛的15岁少年小戴和16岁的小冯,两人将李某强行拉上一辆三轮车,带到一出租房内对其进行轮奸,作案后,两人大摇大摆地回家睡觉,被公安机关抓获。女孩李某,大白天在熙熙攘攘的闹市区被人强行拉上一辆三轮车,连喊一声“救命”进行反抗的胆量都没有,这个悲剧的发生值得我们深思。现在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为了某种目的,常会把反抗能力较弱的中小学生作为侵害对象。同学们如在路上被坏人盯上、纠缠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发现自己被坏人盯上、纠缠时,不要惊慌,要保持头脑清醒、镇定,要根据自己的体力和心理状态,分析周围环境的情况,分析歹徒的身体条件、行为动机等来决定对策。

2、如果只是被坏人盯上,应迅速向附近的商店、繁华热闹的街道转移,那里人来人往,坏人一般不敢胡作非为。还可以就近进入居民区,求得帮助。

3、如果被坏人纠缠,应高声喝令其走开,并以随身携带的雨伞和就地拣到的木棍、砖块等作防御,同时迅速跑向人多的地方。

4、遇到拦路抢劫的歹徒,可以将身上少量的财物交给歹徒,应付周旋,同时仔细记下歹徒的相貌、身高、口音、衣着、逃离的方向等情况,待事后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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