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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制

第八章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制
第八章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制

第八章中国民国时期的法制

第一节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的成就

一、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

(一)产生

1895年,孙中山在香港建立兴中会。

1901年《辛丑条约》的签订,更加剧了中华民族的生存危机。一些人接触了资本主义进步的社会现实和政法思想,成为资产阶级革命思想的拥护者与宣传者。其中较著名的有伍廷芳、章太炎、陈天华、邹容、宋教仁与胡汉民等人。

这些接受资本主义的思想家与革命家,试图以西方的政治与法律制度来挽救并改造危难的中国,并与保皇派论战。其中以孙中山的三民主义理论最具代表性。

(二)主要内容

1、实行以民主共和为目标的政治革命,反对君主立宪,推翻清朝的皇权专制统治。

但在政体的建立上,孙中山主张建立美国式的总统制,后提出独创的五权分立模式。即除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外,还将立法权中的监察权与行政权中的考试权独立出来。他认为,应借鉴中国的科举考试制度,考试权不应受任何人干涉和侵犯,以选拔人才。还应借鉴古代的监察御史制度,行使监督监察权。

章太炎则认为国家应以行政、司法为两途,设总统掌握行政、外交和国防,司法掌握裁判权,但反对设立一会,认为实行代议制会导致土豪、富民专权。

宋教仁则赞成实行政府对议会负责的责任内阁制。

2、实行平等与自由,反对封建等级制度。孙中山提出的民权主义即为其体现。

3、实行法治,反对人治。

4、改革司法制度

(1)实行司法独立,以保障民权。伍廷芳更是将司法独立视为一国是否文明的标志,甚至是治国第一要政。

(2)废止体罚与刑讯,改行近代进步的刑罚与证据制度。不能仅凭口供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

二、《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一)大纲的制定与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成立湖北军政府后,公布《军政府暂行条例》,是民国的第一个政府组织法。12月3日,宣布独立的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公布《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根据该大纲,12月29日,举行临时大总统总统选举会,选举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1912年1月1日,中国民国临时政府正式成立。

(二)内容

分四章,21条。

1、临时大总统:国家元首与行政首脑。在参议院痛一下,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

2、参议院:对总统权力进行同意,同时想有决议权。

3、行政各部

4、附则。

根据相关规定内容,《大纲》规定的政体为三权分立下的美国式的总统制。根据它,中国产生了历史上唯一的一个资产阶级民主政府,并使中国历史上桑延续了数千年的君主专制政权由此结束。

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大纲仅为中央政府组织法,不能作为临时宪法,民权无从确立。1912年1月28日成立的参议院,于2月7日召开临时约法起草会议,着手起草临时约法。但这一段时间,袁世凯当选为大总统,但由于革命党人对其不信任,便将政体由总统制急变为责任内阁制。3月10日,孙中山以辞职但未解职的临时大总统身份公布《临时约法》。

(一)主要内容

1、固定中华民国的国体为民主共和国,主权属于全体国民,由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统治权,从根本上否定了任何君主政体。

2、规定了领土疆域。

3、首次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与义务。

4、规定了中华民国的政体。以三权分立为原则,参议院为中国立法机关,有权向国务员提出质问,有权对国务员和总统进行弹劾。与《大纲》相比,后两者是对参议院权力的扩充。临时大总统与国务员为中央行政机关,这是责任内阁制的体现。

法院为司法机关,独立审判,并审判上述弹劾案件。

5、规定了约法的效力与严格的修改程序。

其意义在于:

1、是中国资产阶级政权颁布的临时约法,在全国民众心中建立了明确而牢固的民主共和信念,使任何独裁、复辟的企图都再难以得逞。

2、首创了资本主义经济制度,首次明确划定了中国的领土疆域。

四、其它主要法令

五、审判制度的改革

1、司法独立

2、罪刑法定,不溯及既往。

3、禁止刑讯逼供,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4、公开审判

5、辩护制度

第二节北洋政府近代法制的形成

1912年3月,袁世凯当选为大总统后,临时政府迁止北京,中国民法北京政府建立,随后,各个军阀交替控制北京政府长达16年之久,直到1928年,这段时期被称为中国民国北洋政府时期。1928年,北洋军阀政府张作霖被日本人谋杀,北洋政府结束。

一、立法思想与法律渊源

(一)立法思想

北洋政府建立后,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势力,仍进行着反对专制的斗争。而五四运动后,一些民主主义思想家(李大钊、陈独秀和鲁迅),也从文化上对传统封建纲常礼教制度进行抨击,这些都迫使北洋政府在表面上部分接受民主诉求,在立法与司法上表现出某些进步倾向。

但是,封建军阀统治的军政府企图回复封建礼教。比如袁世凯就认为立国应以孝悌忠信礼义廉耻为人道大纪。并要求以忠孝节义为立国精神,这又使北洋政府的法制带有强烈的封建性。(二)法律渊源

1、成文法

援用《暂行新刑律》/《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制定《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条例》/《民事诉讼条例》等。

2、不成文法:判例、解释例、习惯法及法理。

判例有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制作,对下级法院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大理院判例要旨汇览》。

二、《中华民国约法》

袁世凯为了独揽大权,于1914年3月开始修订《临时约法》,并提出整修大纲7项。5月1日,在此基础上,袁世凯公布《中华民国约法》。

1、实行总统集权制,取消内阁,大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除缔结有变更领土或增加人民负担的条约,须经立法院同意外,大总统行使权力不受任何限制,此外,还增加了许多一般总统制国家的总统所没有的权力。比如,大总统对法律议案的绝对否决权。此时,大总统的权力与皇帝已经没有什么区别。

2、取消国会,代之以立法院,立法权由立法院行使。立法院的权力大大缩小,比如没有对总统行使权力的同意权等。

3、参政院地位独特。参政院是《中华民国约法》新设机构,对大总统进行制约。但是,重大权力的行使,大总统有独立决定权。而且,参政院的参政与院长由大总统任命,大大削弱了其制约作用。

三、《中华民国宪法》

直皖战争、第一次直奉战争后,直系军阀首领曹锟与吴佩孚掌握了北京政府。曹锟急于做大总统,与国会议员讨价还价,达成每张选票5000元的协议,1923年10月5日,曹锟被当选为总统,被称为“贿选总统”。并于10月10日公布《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但也因此被称为“贿选宪法”。第二次直奉战争爆发后,1924年10月23日,直系军阀冯玉祥发动“北京政变”,软禁曹锟,该宪法也被抛弃。

1、中华民国国体永远为民主共和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2、政体以责任内阁制为基本精神,同时包括总统制的部分内容。

3、规定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以及地方自治制度。

从体例内及内容上看,这是一部较完备的资产阶级宪法,条文较多,篇章结构及条文间逻辑严谨,内容基本符合三权制衡原则及责任内阁制的基本精神。但目的在于贿选,且基本上未有效实行,其进步意义完全被抵消。

四、行政立法及其体制

(一)行政组织法

1、行政机关组织法

中央机关:总统领导下的国务院(内阁),国务院设国务总理为行政首长,下属行政各部及直辖机关。

地方政权分省、道、县三级,因而其行政机关也分此三级。

2、文官管理法

北洋政府的文官包括普通文官(行政官)与特别文官(外交官、司法官、法院书记官、监所官、技术官和警察官)

(1)任用

中央行政长官的任命分为:特任官、简任官、荐任官和委任官。特任官由大总统以特令任命,如国务院总理与各部总长。其他三级又分为九等:一二等为简任官,由大总统直接选人,如各部次长、局长;三至五等为荐任官,由各主管长官推荐,呈请大总统任命;六至九等为委任官,由主管长官直接任命。

1915年9月,北洋政府公布《文职任用令》、《文官甄用令》,规定了文官的任用资格;1)经文官高等考试或普通考试及格;2)经文官甄用合格,由大总统核定用途交铨叙局注册。凡有以上资格但曾受过褫夺公权的刑罚或褫职的行政处分且尚未复权或重新任用的,或亏欠公款尚未缴清以及年力衰弱者,不得任用。

但实践中,文官大都由地方军事长官直接任用。

(2)考试

1919年6月,北洋政府公布《文官高等考试法》、《文官普通考试法》。

(二)行政诉愿法

1914年7月颁布,规定:人民对于各级行政官署的违法或不当处分,导致人民利益有损害时,有权向原处分官署的直接上级官署提起诉愿;如不服直接上级行政官署的决定,有权向更上一级提起再诉愿;仍不服,可向平政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执行法

1913年4月颁布。主管行政官署在必要时,可以对拒不履行行政义务者行使间接强制与直接强制措施。前者有代执行与罚款。后者有对人身的管束,对物的管束(扣留、使用、处分和限制使用)等。

五、民商立法及其特点

(一)立法

1、《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对前清的现行律除制裁部分及与国体有抵触的之外,继续有效。这些有效的民事部分称为《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包括《大清现行刑律》中的服制图、服制、名例、户役、田宅、婚姻、犯奸、斗殴、钱债等,此外,前清《户部则例》中关于户口、田赋等内容也继续有效。

2、民事特别法规

1914年3月公布《矿业条例》,1915年10月公布《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11月《著作权法》,1922年5月《不动产登记条例》

3、民法草案修订

1914年,法律编查会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础上,参酌各国民法资料及各省民事习惯,修订民律草案。1925年,完成并公布总则、债、物权、亲属及继承五编草案。

4、商事法规

有一些草案与特别法规,但为制定商法法典。

(二)特点

在成文法方面主要沿用的《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其内容却大多是中国传统民法的内容,与近代资本主义民法有着很大区别。

民商法的近代法,主要由民商事判例、解释例、法理和民商事特别法促动的,它们否定部分中国船艇的封建民商事习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中国民商法近代化进程中的障碍。

比如否定了不动产买卖中先问亲邻的规定。而对于旧律所规定的封建性民事条款,大理院解释例时有变通。

比如卑幼不得擅用家财的规定,通过解释认为可以对“自有财产”(私财)自由使用。

六、刑事立法及其特点

(一)立法

1、《暂行新刑律》的公布

在《大清新刑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于1912年3月由袁世凯正式颁布。删除了《大清新刑律》中的“侵犯皇室罪”一章和有关特别保护皇权的条款,删除了原“暂行章程”5条,对带有帝制色彩的文字进行了删改,其实质内容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

2、形势特别法

3、刑法草案的修订

1914年,法律编查会成立,1915年草成《修正刑法草案》,是为第一次刑法修正案。迎合袁世凯的意指,较多增加了尊卑亲属在刑法适用上的不平等内容。此外,还专设“侵犯大总统罪”。该草案因袁世凯复辟帝制的失败而未能公布。

1918年,修订法律馆总裁董康、王宠惠重新拟定刑法草案,是为第二次刑法修正案。该草案在内容、原则或体制上都有明显的进步。这一草案虽未公布,但却为南京国民政府刑法典

的制定提供了蓝本。

(二)特点

1、罪显著的特点是隆礼和重刑。

重刑的特点主要表现在恢复笞刑、发遣这两种封建刑罚及刑事特别法处罚加重。这两种刑罚在清末已被废除。

所谓发遣:是将犯人解往规定的边远省份和地区,编入当地户籍,并在当地官员的监管下服劳役。

七、司法制度的特点

(一)军事审判范围扩大,便于军阀扩权。

1912年公布的《戒严法》规定,在警备区内,与军事有关的地方行政和司法管辖权移属该地的司令官;接战区内的地方行政与司法管辖权移属于该地的司令官。对军政执法处审判的与军事有关的民刑事案件,不得控诉及上告。

《惩治盗匪法》规定:凡有高级军官统率之军队,于其驻地查获盗匪案件,由该高级军官审判。

(二)设立复判制度监督县知事审判

复判制度是清末的制度,北洋政府予以继承。1912年公布《复判暂行条例》,规定复判机关为各省高等审判庭,对死刑、无期徒刑及一二等有期徒刑等重刑,且当事人未上诉的刑事案件。这一规定往往导致县知事将应处重刑的案件只处轻刑,以避免呈送复判。此后,修改后规定,凡知事县审判地方管辖之未经实际第二审的所有刑事案件,均应复判,这样就使得知事不致为规避复判而重罪轻判。

(三)司法制度进一步近代化

1、完善对司法官的专门化管理,与行政官相比,更严格的考试资格,更为专门化的考试科目,更高的社会地位,更严格的惩戒。司法官与行政官在管理上分离,有利于司法独立,也有利于司法人员的专业化。

2、北洋政府建立了中国最早的行政诉讼制度。作为对违法行政的补救,效法大陆法系,设立平政院,作为行政诉讼机关,并颁布了行政诉讼法。但仅在北京设立,地方不设立。且行政判决交由大总统批令有关行政官署执行。

弊端:地方不设,不利于诉权的行使;执行交由行政机关执行,不利于执行。

3、初步建立律师制度。1912年9月,公布《律师暂行章程》。

第三节广州、武汉国民政府

1913年二次革命失败后,孙中山决定寻求新的革命力量。1923年3月,孙中山在广州成立中华民国大元帅府,1925年7月,国民党中央在广州将大元帅府改组为中华民国政府,并于次年开始被罚。1927年1月,国民政府迁往武汉。

联俄、联共、扶助农工。

在这一时期,重要的立法有《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援用北洋政府的《暂行新刑律》。制定了《佃农保护法》,这是由共产党人直接起草制定的。《妇女运动议案》保护女权。

第四节南京国民政府近代法制体系的发展

一、立法概况

(一)立法原则

1、形式上以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为最高立法原则。第一任立法院院长胡汉民在《三民主义之立法精义与立法方针》一文中明确说,三民主义是一切建国工作的最高原则与立法方针。(二)法律体系

通常将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归为“六法”:宪法、民法、刑罚、民诉、宪法、行政法(或法院组织法,另一种观点)。

法源上,成文法和判例,解释。

(三)立法特点

1、立法权受制于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

立法院成立前,国民政府的立法权直接由国民党中执委及中央政治会议行使。立法院成立后,中央政治会议仍实际控制着立法权。1932年6月,国民党中央常委会通过的《立法程序纲领》规定,中央政治会议有权议定各项立法的原则,且立法院对各立法原则不得更改。立法院通过的法律案,未公布前,中央政治会议认为有必要修改的,同决议案发立法院令其修改之。

2、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特别法多于普通法,其法律效力通常高于普通法。其中,刑事特别法战重要地位,

二、立宪活动及其实质

(一)立宪的理论依据

形式上以孙中山的“建国三时期”、“五权宪法”、“平均地权、节制资本”和“地方自治”等理论为依据。

1、建国三时期:中国应建成自由民主共和的国家制度,必须经历军政、训政和宪政三个时区。军政时期,以军政力量统一国家,施行军法;训政时期,当一省有政府派出经过训练的人员到各县筹备县自治,并对人民进行权利义务培训;如果一省各县均实行自治,便进入宪政时期。

2、节制资本是限制私人企业的经营范围,征收直接税,由国家经营矿产、交通和通讯等事业,大力发展国家资本等方法节制资本,以避免私人资本垄断国民生计。

3、地方自治,以县为基本单位实行直接选举。

(二)《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中执委通过《训政纲领》,规定在训政期间,由国民党全代会代为行使政权;治权中的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和监察(“五权”)由国民政府行使,政府受国民党中执委政治会议的指导和监督。

但这种高度专权的行为引起其它派系的不安,并引发了蒋介石、李宗仁和冯玉祥以及阎锡山之间的军阀混战。1930年,反对派在北京成立新政府,起草“约法”。为争夺法统,蒋介石下令制定约法,与1931年6月公布《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分总则、人民之权利和义务、训政纲领、国民生计、国民教育、中央与地方之权限、政府之组织和附则八章,89条。

1、确定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体制。

2、规定了以国民政府为首的五院制政府体制(五权)。

3、规定了人民的各种民主自由权。

4、规定了以发展国家资本主义为主的经济政策。

5、规定了地方制度,地方自治的筹备事项。

(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

918事变后,包括共产党在内的全国各界要求团结抗日,国民党被迫开始制定宪法,并于1936年5月5日公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确立五院制和总统实权制的政治体制。

2、在经济制度上增加了关于平均地权与节制资本的内容

3、实行县自治。

但抗战爆发,宪草未能审议。

(四)中华民国宪法

1947年1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宪法》

1、缩小国民大会职权,推迟其创制权、复决权的行使。

2、整体上,兼采责任内阁制与总统制精神,实行总统集权。

3、实行省、县自治。

4、实行尊重条约的外交政策。

三、民商立法及其特点

(一)民法典的制定

1929年,立法院成立民法起草委员会,以北洋政府“第二次民律草案”中的亲属、继承两编为基础,参照德、意、法、日、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拟定草案,由国民政府与1929年5月至1930年12月之间,陆续颁布其中的总则、债、物权、亲属和继承各编。

民法典共5编,29章,1125条。第一编总则包括法例、人、物、法律行为、期日和期间、消灭失效、权利之行使等7章。第二编债包括通则、各种之债二章。第三编物权包括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留置权、占有等十章。第四编亲属包括通则、婚姻、父亲母子女、监护、抚养、家、家属会议等7章,第五编包括遗产继承人、遗产之继承和遗嘱三章。

(二)单行商事法规的制定,《票据法》/《公司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合作社法》/《土地法》

(三)民商法的特点

1、实行民商合一的编制体例。

2、吸收各国民法新体例与新原则。

3、进一步排除传统礼教对民法的影响,但仍保留部分礼教残余。

亲属编完全抛弃了传统的五服亲属制度,并将传统的宗亲、外亲及妻亲改为血亲、姻亲与配偶三种。抛弃了传统的不同子女在民事权利上的差别,实现夫妻平等。从而使中国民法进一步走向现代化。

但保留了如下封建性内容:

1、妻子的本姓冠以夫姓;在夫妻财产制上由夫管理财产,夫对妻子的财产有使用、收益和一定的处分权。等等。

2、父母在必要范围内对子女的惩戒权

五、刑事立法及其特点

(一)立法

1、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暂时援用北洋政府的《暂行新刑律》。1928年3月10日,公布《中华民国刑法》。刑法实行后,各种特别刑法仍同时并行,刑法统一性被破坏。1931年12月,立法院组织刑法起草委员会重新草拟刑法典。1934年10月,刑法修正案完成,由立法院审议通过。1935年1月1日,国民政府予以公布。新刑法分总则、总则两编,计47章,357条。

(二)刑事特别法

1、第二次国内外革命战争时期的刑事特别法。

《惩治土豪劣绅条例》(1927年8月18日);《惩治盗匪暂行条例》(11月18日);《暂行反革命治罪法》(1928年3月7日);《惩治绑匪条例》(11月21日);《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1937年9月4日);等等。

2、抗日时期

《惩治汉奸条例》(1937年12月10日);《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38年6月27日);《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条例》(1942年2月);《妨害兵役治罪条例》(1940年6月29日);《惩治盗匪条例》(1944年4月8日)。

3、第三次锅内战争时期

《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1947年12月25日);《惩治走私条例》(1948年3月11日;《惩治叛乱条例》(1949年6月21日)。

(三)刑事立法特点

1、刑事特别法数量多,适用时间长。

它们虽然有助于政府严厉而迅速地惩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另一方面也破坏了刑法典的权威性、完成性及稳定性。

2、立法技术渐趋完善。

在编织体例方面,进行调整,比如将旧刑法中术语刑诉与监狱法的内容,予以删去。

在条款间的逻辑结构上,刑法规定得更加严密,比如增加了不作为犯罪。

在刑罚种类及适用上,更为合理。比如规定量刑的各项标准。

3、进一步革除刑法中的礼教内容,但没有清除礼教对刑罚的影响

首先,在刑法适用上,基本实行了男女平等。比如将“有夫之妇”改为“有配偶”。

其次,将五服亲属制和男系中心的宗亲、外亲、妻亲等亲属内容予以废除。

再次,在对侵犯亲属行为的处罚上,缩小了尊亲属的范围,并降低了最低法定刑。

4、吸收了世界新的刑法理论与刑法原则。

继承了清末以来的罪刑法定主义、刑罚人道主义与罪责自负原则。

新增“主观主义”与“社会防卫主义”。主观主义指犯罪的实质以及刑事责任的基础,在于行为人对社会潜在的危险性格,而不在于其行为以及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社会防卫主义指刑罚的主要目的不在于惩罚,而在于预防犯罪,以保卫社会的安全的理论。

新增“保安处分”一章。规定未满十四岁、精神病人危害社会的行为不处罚,仅送入感化院感化教育;对特定犯罪人员(比如吸毒、疾病或酗酒)进行强制治疗。

六、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体系

(二)司法制度的特点

1、独立审判制度确立较晚,但法官如何超出党派之外,在怎样的范围内独立审判,均未能明确规定。

2、民事诉讼中采取不干涉主义,即“当事人主义”,法院一般不做职权上的主动干预。

3、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确认与保护,但特别形式诉讼法又予以多方限制与剥夺。

比如虽规定审判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但又规定法院可裁定延长。

比如为被告指定变化人制度

上诉不加刑原则等。

特别刑诉法中,将非军人被告交付军事审判,剥夺被告人的上诉权。

4、扩大自诉案件的范围,又限制自诉人的诉讼权

凡被害人有行为能力的,均可提起自诉。但对于直系亲属和配偶不得提起自诉等限制,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保佐人或配偶不得代为自诉。

上述扩大自诉案件范围的规定,容易导致自诉泛滥。

5、行政诉讼制度对原告极端苛刻,完全不能适用于中国的国情。

仿照法国体制,行政法院仅设于首都,且必须经过两次诉愿后才能起诉,起诉条件极为苛刻。

6、领事裁判权被最后废除。

到1943年,德、奥、苏联、墨西哥、波兰、希腊等国放弃了领事裁判权;英美法等列强仍拒不放弃。

美国被卷入战争后,为鼓励中国参战,于1943年1月11日放弃,英国也紧跟其后。法、比利时、挪威、巴西、瑞士等也取消领事裁判权。

至此,在中国延续了百年之久的领事裁判权制度被最后取消。

总之,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进一步走向近代化,更少地保留中国封建礼法内容,更多地模仿借鉴大陆法系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但当时的中国,经济上仍以自然经济为主,政治上仍实行集权,国家未完全同意,文化教育落后,人们生活艰难。这些因素使得国民政府在立法上的近代化,与中国的社会现实与司法状况之间仍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民国的法律制度

民国的法律制度 学习重点: 了解民国时期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主要内容: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二、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三、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一)制宪活动 1、《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制定背景:一方面为了尽快结束地方割据的混乱局面,统一指挥并进一步组织全国的革命力量,彻底推翻清王朝的统治,实 现南北统一;另一方面,独立后的各省政权大部分为立宪派和 旧军阀所控制,他们想通过制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成立新 政府的形式来同清政府和袁世凯进行政治交易。 (2)评价:A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清朝封建专制统治的灭亡; B对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没有作出任何规定。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制定背景:南北议和,孙中山准备放权 (2)特点 1)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2)扩大参议院权力,相对缩小临时大总统的权力; 3)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3)意义及局限 1)意义: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性质的宪法性文 件; 2)局限:①没有的反帝反封建的规定,没有解决人们最关心的土地问题; ②政体的改变表明有因人而设缺陷。 (二)南京临时政府的其他革命法令 1、保障民权方面 (1)解除“贱民”身份。 (2)禁止买卖人口和贩卖华工。 (3)提倡女权。女子可与男子同学。 2、经济管理方面:保护私产(《保护人民财产令》),振兴实业。 3、官吏管理方面:严格铨选,整饬吏治。 4、文化教育方面:发展教育,重视文化。废除科举,改学格物致知

5、社会习俗方面:革除陋俗,改进风尚 (1)严禁鸦片、禁止赌博 (2)限期剪辫、劝禁缠足 (3)改变称呼,废止跪拜 (4)改用阳历 (三)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 (2)临时中央审判所:最高审判机关 (3)实行四级三审制 2、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1)禁止刑讯、体罚 (2)审判公开和陪审制 (3)保障司法独立:法官终身任职 (4)建立律师制度:《律师法草案》 二、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公元1912年-1928年) (一)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1、《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1)制定背景:以国民党占多数席位的国会制定的。 (2)主要内容:①继续肯定责任内阁制,对大总统的权力进行了比较多的限制; ②继续扩大国会的权力; ③严格限制总统任期为五年,只能连选连任一次。(3)评价:虽有些规定比《临时约法》退步,但未颁布便成为废纸一张。 2、《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1)制定背景:第一届国会、各地方议会均被解散,按袁世凯的意思 组成约法会议。1915年5月1日,在袁世凯的授意 和操纵下,正式宣布废除《临时约法》,公布《中华 民国约法》。 (2)主要内容:①取消内阁制,实行总统制; ②取消国会制,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和参政院; ③为限制、否定人民的权利提供宪法依据。 (3)评价:这部约法是专制独裁宪法性文件,袁世凯实际上是个皇帝。 3、《中华民国宪法》(“贿先宪法”) (1)制定背景:直系军阀用武力胁迫和高价收买并施的手段制定。(2)主要内容:①是用漂亮词藻标榜民主; ②给予地方自治权。 (3)评价:这是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体现了直系军阀假民主、真独裁的伎俩。 (二)北洋政府的立法特点和法律内容 1、立法特点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中华民国时期蒋介石为使国民党一党专政与个人独裁统治合法化而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它是国民党实行"训政"的基本法律依据,其内容不仅确认了国民党掌握统治权,使国民党专制制度固定化,而且对人民权利规定了种种的法律限制。 中原大战:中原大战指1930年在中国发生,中国国民党内北伐后失势的国民党左派领导人汪精卫联合反共右倾西山会议派和亲国民党军人阎锡山、冯玉祥、李宗仁、张发奎发起夺权挑战蒋介石中央政府及国民党中央会议的内战。华北事变:华北事变是指1935年日本帝国主义为了进一步侵略中国而策动华北各省脱离南京中央政府,实行“自治”的一系列事件。其内容应包括“河北事件”及《何梅协定》;“张北事件”及《秦土协定》;“华北五省自治运动”及“冀察政务委员会”,这些事件基本上都发生在华北地区,故称华北事变.。 西安事变: 又称双十二事变,是当时任职西北剿匪副总司令、东北军领袖张学良和当时任职国民革命军第十七路总指挥、西北军领袖杨虎城于1936年12月12日,在西安发动的直接军事监禁事件,扣留了当时任职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和西北剿匪总司令的蒋中正。目的是“停止剿共,改组政府,出兵抗日”,西安事变最终以蒋中正被迫接受停止剿共一致抗日的主张,导致了第二次国共合作而和平解决。 淞沪抗战:指“一二八事变”的抗战。“一二八事变”指日本武装侵犯上海的事件。1932年1月28日,日军进攻上海,驻守上海的十九路军和上海人民一起奋起抵抗。2月中旬,张治中率第五军部分部队到上海增援,坚持抗战月余,予敌军以沉重打击。5月5日,国民党政府与日本签订了屈辱的《淞沪停战协定》。这次抗战终因被破坏而失败了。 抗战建国纲领:《抗战建国纲领》是国民政府在抗战初期全面的政治纲领。1938年3月,在武汉召开的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纲领除前言外,分为总则、外交、军事、政治经济、民众运动、教育等7项32条。第一,它的指导思想基本上是抗战的。第二,确立三民主义为一般抗战行动及最高准绳。强调当前抗战正是为了贯彻民族主义的要求,正是实现民族主义所必需;第三,规定抗日的外交政策为“联合一切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之势力,制止日本侵略”。《纲领》体现了国民党初期的抗战主张,体现了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精神。 平型关大捷:1937年9月25日八路军第115师在平型关与日军板垣师团4000余人作战,歼灭日军三千多人,俘战一千多人,缴获大量武器和军用品,是为“平型关战役”。这是抗战以来中国军队的第一次大捷,粉碎了日军不可战胜的神话,摧毁了日军直取太原的军事计划,支援了国民党军队正在准备的忻口会战,鼓舞了全国人民抗战胜利的信心 皖南事变:1941年1月4日,驻在皖南泾县云岭的新四军军部及其所属的一支部队,共约九千余人,奉命北上到日寇后方开展游击战争,到达茂林一带时,突遭国民党军队七个师、八万余人的包围袭击。因寡不敌众,除突围两千多人外,三千多名指战员壮烈牺牲,其余被俘。蒋介石随即宣布取消新四军番号,并下令向新四军其他部队进攻。这个严重事件,震惊中外,史称“皖南事变”。 中国远征军:中国远征军是抗日战争时期中华民国政府为支援英军在缅甸(时为英属地)抗击日本法西斯、保卫中国西南大后方而派遣的出国作战部队。是中国与盟国直接进行军事合作的典范,也是甲午战争以来中国军队首次出国作战,立下了赫赫战功。 史迪威事件: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美国与国民政府在对日作战的战略方针及有关问题上发生矛盾斗争﹐最终美国总统罗斯福应蒋介石要求从中国战区召回史迪威的事件。 重庆谈判: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为避免内战、争取和平,中囯共产党同国民党政府在重庆进行了为期43天的和平谈判,史称重庆谈判。整个事件过程从1945年8月29日开始,至10月10日结束,国共双方签订了《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即《双十协定》)。此次谈判揭露国民党嘉和平真内战的阴谋,使我党在政治上处于主动,中国共产党关于和平建设新中国的政治主张被全国人民所了解,从而推动了全国的和平民主运动的发展。 《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年9月13日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通过,同年10月10日公布施行。规定废除封建剥削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没收地主的土地财产,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这个大纲在分配土地时,允许中农保有高于贫农的土地量,并分给地主同样的一份土地。既适应了农民的愿望,巩固了后方,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进行的土地改革提供了经验。 孟良崮战役:是国共内战期间,陈毅、粟裕指挥的一次大规模运动战和阵地战相结合的重大战役。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野战军取得了战役的胜利,国民党军第74师被完全消灭。这一战役,开创了在敌重兵密集并进的态势下,从敌阵线中央割歼其进攻主力的范例,是打破国民党军对山东解放区重点进攻和转变华东战局的关键一战,被陈毅誉为“百万军中取上将首级”。

高中作文:民国人物素材

民国人物素材 陈寅恪——独立之思想,自由之精神 人物概述 陈寅恪海外留学 18 年,既未获得学士学位,也没有可以炫耀的博士桂冠,但这并不妨碍他成为名闻遐迩的学者。他享有“盖世奇才”的美誉,精通近20个国家的语言,在语言学、史学、佛学等多领域都有极高的造诣。“文革”时成为“寂寞销魂人”,含冤离世。没有博士头衔的陈寅恪,却被称为清华园中的“活字典”“教授的教授”。 36岁即和王国维、梁启超、赵元任出任清华国学研究院四大导师。陈寅恪上课有“三不讲”,幽默风趣,听课的教授远比学生多。先生具有独立之人格、自由之精神,不吃日军面粉,拒绝台湾提供的优厚待遇。在大灾难面前,陈寅恪始终恪守着民族的史学传统:“国可以亡,史不可断,只要还有人在书写她的历史,这个民族的文化就绵延不绝。”在严酷的抗战环境中,陈寅恪顽强地为后世留下了他对中国唐代历史的系统研究。“家亡国破此身留,客馆春寒却似秋”,在几乎没有参考书籍的情况下,陈寅恪撰写了两部不朽的中古史名著——《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和《唐代政治史述论稿》。在国际汉学界具有广泛影响的《剑桥中国史》提到陈寅恪时,给予了异乎寻常的褒奖:“解释这一时期政治和制度史的第二个大贡献是伟大的中国史学家陈寅恪做出的,他提出的关于唐代政治和制度的观点,远比以往发表的任何观点扎实、严谨和令人信服。” 建国后沉浸于学术研究的陈寅恪,拒绝出任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二所所长一职。他说:“我的思想、我的主张完全见于我所写的王国维纪念碑的碑文中。”陈寅恪在碑文中表达了这样的思想:读书治学,只有挣脱了世俗概念的桎梏,真理才能得以发扬。陈寅恪认为,包括他和王国维在内的任何人,在学术上都会有错,可以商量和争论,但如果没有独立的精神、自由的意志,就不能发扬真理,就不能研究学术。在这个意义上,他说:“我要请的人、要带的徒弟,都要有自由思想、独立精神,不是这样,即不是我的学生。” 晚年双目失明的陈寅恪耗费整整10 年时间完成 85 万字的巨著《柳如是别传》,这部“痛哭古人,留赠来者”的书,展示了百年中国的一位大学者的大手笔。一个倚门卖笑的弱女子,在明清易代之际,竟比五尺男儿更看重家国大义。他为这个被士大夫轻蔑的奇女子立传,以此表彰“我民族独立之思想,自由之精神”。他通过这样一个人物,把明末清初这段波澜壮阔的历史,以百科全书式的视野展现出来。陈寅恪没有遗嘱,但他取得的学术成就却垂范着后世的中国。他留下的著作,以繁体字竖排出版,一如他生前期望的那样。这些文字,烙刻着以学术为生命的独特印记,“留赠来者”。季羡林这样回忆陈寅恪:他继承了中国“士”的优良传统:天下兴亡,匹夫有责。 多维解读 1、学术标杆 真正的学者,一定有士人的风骨。其表现,就是坚持学术的标准,坚守学者的良知与良心。陈寅恪可谓中国史学史上的一颗明珠,也是民国学人的标杆式人物。宝剑磨砺出,腊梅凌寒发。就深刻与广博而言,现代养在深闺中的学者们确实无法与那一场腥风血雨中苦熬出来的陈寅恪们相比拟,而当代人谈到陈寅恪,流传最广的 3 句话为:“大师之后再无大师”;“三百年来仅此一人而已”;“我们是没有资格谈陈寅恪的”。诚如易中天先生在《劝君免谈陈寅恪》中说:“陈寅恪是了不起,可惜我们学不来。”理由有三:首先是“顶不住”,其次是“守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卞修全

xx 法制史复习重点 第一章XX法的起源与夏XX法律制度: 1、夏商法制制度是重点,其中:罪名、刑罚体系、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的联系与对比、法的起源、监狱的设置需要注意。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1、契约制度要重点掌握(包括其中的质剂啊等各种契约形式)、 2、婚姻制度(西周——汉唐——明代的发展)、 3、立法活动(XX 立法)、 4、xx原则(亲亲、尊尊) 第三章xx法律制度: 1、xx的公布及其反对者 2、法经(重点是其地位) 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 1 、法律形式 2、刑罚体系(其中劳役刑及其特点要注意)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1 、立法活动:汉律六十篇、选官制度如察举制、征辟制 2、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七大表现(德主刑辅、四大原则)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画个星星、这一章是重点…?是重点 1、《曹魏律》、《晋律》、《北齐律》的特点及其影响重点重点 2、《晋律》中张斐与杜预要写对名字~额知道什么意思了吧~

3、主要的法律发展:官当制度、准五服以治罪、重罪十条、八议入律、刑 法改革)4、封建“五刑”初步建立 5、九品中正制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主要为唐朝的:1、十恶:排名第四的是 什么(恶逆与不孝和不睦的区别)、哪部法典中最 早规定了十恶2、六杀 3、刑法原则:同居相隐不为罪、数罪并罚、化外人案件处理、受所监临 4、法律的主要格式:疏议、敕、令、格、式 5、大宗刑律统类 第八章xx 元法律制度主要为xx: 1、不动产买卖的顺序:先问亲邻、过割赋税、输钱印契、原主离业 2、《元典章》中的物限法、对明律的体例影响第九章明清法律制度:1、明律体 例:洪武七年十二体律(借鉴唐律),洪武二十二年改为七篇 2、明朝司法机关的变化:刑部和三法司的地位 3、明《大诰》的普及与特点、大清律大明律的特点 4、关于例:分为条例、事例、则例,而《大清律例》仅限于条例会审制度:明清 两朝的对比、秋审、会审、厂卫、庭杖第十章清末法律制度: 1、制宪:《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资政院与咨议局 2、修律:一系列 基本法律 3、论述可能的内容:清末司法制度:司法独立原则、会审公廨、上海道与领事;实行四级三审,审检合置分立 第十一章民国法律制度: 1、23、47 年宪法的优缺点(反帝反封建)

高考作文素材—民国人物分析

高考作文素材“民国学人风度”多维解读与运用 【素材一】 陈寅恪——独立之思想,自由之精神 陈寅恪海外留学18年,既未获得学士学位,也没有可以炫耀的博士桂冠,但这并不妨碍他成为名闻遐迩的学者。他享有“盖世奇才”的美誉,精通近20个国家的语言,在语言学、史学、佛学等多领域都有极高的造诣。“文革”时成为“寂寞销魂人”,含冤离世。 没有博士头衔的陈寅恪,却被称为清华园中的“活字典”“教授的教授”。36岁即和王国维、梁启超、赵元任出任清华国学研究院四大导师。陈寅恪上课有“三不讲”,幽默风趣,听课的教授远比学生多。先生具有独立之人格、自由之精神,不吃日军面粉,拒绝台湾提供的优厚待遇。在大灾难面前,陈寅恪始终恪守着民族的史学传统:“国可以亡,史不可断,只要还有人在书写她的历史,这个民族的文化就绵延不绝。”在严酷的抗战环境中,陈寅恪顽强地为后世留下了他对中国唐代历史的系统研究。“家亡国破此身留,客馆春寒却似秋”,在几乎没有参考书籍的情况下,陈寅恪撰写了两部不朽的中古史名著——《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和《唐代政治史述论稿》。在国际汉学界具有广泛影响的《剑桥中国史》提到陈寅恪时,给予了异乎寻常的褒奖:“解释这一时期政治和制度史的第二个大贡献是伟大的中国史学家陈寅恪做出的,他提出的关于唐代政治和制度的观点,远比以往发表的任何观点扎实、严谨和令人信服。” 建国后沉浸于学术研究的陈寅恪,拒绝出任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二所所长一职。他说:“我的思想、我的主张完全见于我所写的王国维纪念碑的碑文中。”陈寅恪在碑文中表达了这样的思想:读书治学,只有挣脱了世俗概念的桎梏,真理才能得以发扬。陈寅恪认为,包括他和王国维在内的任何人,在学术上都会有错,可以商量和争论,但如果没有独立的精神、自由的意志,就不能发扬真理,就不能研究学术。在这个意义上,他说:“我要请的人、要带的徒弟,都要有自由思想、独立精神,不是这样,即不是我的学生。” 晚年双目失明的陈寅恪耗费整整10年时间完成85万字的巨著《柳如是别传》,这部“痛哭古人,留赠来者”的书,展示了百年中国的一位大学者的大手笔。一个倚门卖笑的弱女子,在明清易代之际,竟比五尺男儿更看重家国大义。他为这个被士大夫轻蔑的奇女子立传,以此表彰“我民族独立之思想,自由之精神”。他通过这样一个人物,把明末清初这段波澜壮阔的历史,以百科全书式的视野展现出来。 陈寅恪没有遗嘱,但他取得的学术成就却垂范着后世的中国。他留下的著作,以繁体字竖排出版,一如他生前期望的那样。这些文字,烙刻着以学术为生命的独特印记,“留赠来者”。季羡林这样回忆陈寅恪:他继承了中国“士”的优良传统:天下兴亡,匹夫有责…… ●多维解读 1.学术标杆 真正的学者,一定有士人的风骨。其表现,就是坚持学术的标准,坚守学者的良知与良心。陈寅恪可谓中国史学史上的一颗明珠,也是民国学人的标杆式人物。宝剑磨砺出,腊梅凌寒发。就深刻与广博而言,现代养在深闺中的学者们确实无法与那一场腥风血雨中苦熬出来的陈寅恪们相比拟,而当代人谈到陈寅恪,流传最广的3句话为:“大师之后再无大师”;“三百年来仅此一人而已”;“我们是没有资格谈陈寅恪的”。诚如易中天先生在《劝君免谈陈寅恪》中说:“陈寅恪是了不起,可惜我们学不来。”理由有三:首先是“顶不住”,其次是“守不住”,第三是“耐不住”。有了这“三不住”,陈寅恪还真是免谈的好,因为谈了也是白谈。我想,易中天先生说的是实话,惟其说了实话,让我们看到了斯文在现实中的尴尬处境。 2.人格独立 在那个学人身不由己的时代,陈寅恪能够过滤净化自己的心灵,坚持独立的人格,保持自由的文心,具有正直的士大夫情操和博学深思的中国文化习养。作为一代文史巨擘,观其一生,很难用几句话评价陈寅恪其人,或许正如其在王国维墓碑上所写的,“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用这两句话来评价他最为合适吧。陈寅恪自始至终将知识分子的人格、气节放在第一位。尤其在“十年动乱”期间,意识形态的高压管制也没有让陈寅恪在学术上做出丝毫让步。相反,他提出,做学问不应该受到政治的影响。没有“独

揭秘民国大人物们的雅号与绰号

揭秘民国大人物们的雅号与绰号 ⊙冯玉祥主持河南期间,不但关闭了所有的烟馆、妓院、寺庙,强令和尚同妓女结婚,而且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并在树上挂上纸条: 老冯驻徐州,大树绿油油。 你砍我的树,我砍你的头! 因而得到“植树将军”的美誉。 ⊙张勋复辟后,曾经得意地说: ?他们推翻清室的人,被称为革命伟人。现在老夫 推翻民国,难道不该称为复辟伟人吗?? 于是“伟人”名号不胫而走。 ⊙陆徵祥上私塾时,常在艳阳高照的情况下带雨具上学,惹来同学笑话。及至放学,天降大雨,所有人衣服都湿透,唯陆徵祥无事。后来同学们问他怎么会想到要带雨具,他神秘地说,他的鼻子能测天气阴晴,故先准备。大家因此称他为“晴雨表”。 ⊙刘海粟与胡适之,当年一个被谴为“艺术叛徒”,一个被责为“文学叛徒”。有位钱化佛君,别出心裁地取一柄折扇,求刘画上山水,又请胡题几行诗,当时人们戏称此扇为“叛徒扇”。 ⊙张宗昌嗜赌成癖,终日与骨牌为伍。其家乡人称玩牌九叫“吃狗肉”,故张宗昌遂得“狗肉将军”的绰号。杨度曾在张宗昌处做参赞,张戏呼其为“羊肚参赞”。二人堪称绝配。 ⊙谭延闿雅号“水晶球”,其座右铭为: ?鱼龙混杂是混,仙女游戏也是混,混之为用大矣哉!? 谭死后,有人送一挽联: 混之为用大矣哉,大吃大喝,大摇大摆,命大福大,大到院长; 球的本领滚而已,滚来滚去,滚入滚出,东滚西滚,滚进棺材。 ⊙刘文典以“二云居士”闻名,原因是他爱食云南烟土和云南火腿。1943年,刘文典应普洱大豪绅、盐商张孟希之邀,为其母撰

写墓志,张孟希赠他“云土”50两。此举引来联大同事非议,认为他不堪为人师表,校方遂将其解聘。 ⊙梅贻琦说:“为政不在多言,顾力行何如耳。”故时人称其为“寡言君子”。学生曾戏作打油诗一首,描述梅校长说话谦逊含蓄的情形: 大概或者也许是,不过我们不敢说; 可是学校总认为,恐怕仿佛不见得。 ⊙时人当面称陈诚为“四干将军”,赞其能苦干、强干、硬干、快干;背地里则称他“三昌将军”,揶揄其连丢南昌、武昌、宜昌三地。 ⊙段祺瑞不抽、不喝、不嫖、不赌、不贪、不占,人称“六不总理”。他因致电逼迫清帝退位、抵制袁世凯称帝、讨伐张勋复辟三事,亦有“三造共和”的美誉。 ⊙孙中山有“孙博士”之称,且在国际上甚是流行。有人说,孙中山一生从未得过博士或荣誉博士学位,说他是博士纯属以讹传讹,因为孙是医学院毕业,也行过医,博士一说可能是Dr.(医生)一词的误译。 ⊙刘师培生有异相,尻部有一根长不及寸的无骨肉尾,左足正中有一块龙眼大小的鲜红胎记,故被称为“老猿再世”。 ⊙苏曼殊才华横溢,因遁世出家,被人称为“革命诗僧”。他有《本事诗》一首云: 春雨楼头尺八箫,何时归看浙江潮? 芒鞋破钵无人识,踏过樱花第几桥。 此诗流传海内外,号称凡有井水处,均能歌“尺八箫”。 ⊙1939年3月,张灵甫率部参加南昌会战,右腿被日军机枪射中两弹,受伤极重,然而他只草草进行了包扎,便又再度投入战斗。上高会战时,张的腿部又被炸断,蒋介石派飞机将其送往香港,请英国著名外科专家克雷斯特尔为其诊治。术后不久,张灵甫在报上看到有战时军人不宜出国养病的新规定,不顾医生劝阻,伤未痊愈便提前归队,从此留下残疾,走起路来一跛一拐,人送外号“跛腿将军”。

2019年宪法知识竞赛模拟试题及答案(一)

2019年宪法知识竞赛模拟试题及答案(一) 1、(单选题)《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确立()的宪法。 A.一党专政 B.多党参政 C.君主立宪制 D.军阀专制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D 2、(单选题)宪法是()胜利的成果。 A.革命斗争 B.民族斗争 C.阶级斗争 D.资本斗争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 3、(单选题)区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依据是()。 A.是否具有最高效力 B.是否具有严格的修改程序

C.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D.是否有书面文字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 4、(单选题)宪法的内容同其他一般法律一样,主要取决于()。 A.历史传统 B.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C.民族组成 D.文化传统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 5、(单选题)我国1982年宪法是在()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A.1949年共同纲领 B.1978年宪法 C.1954年宪法 D.1975年宪法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 6、(单选题)关于宪法在立法中的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宪法规定了完善的立法体制与具体规划 B.宪法规定了解决法律体系内部冲突的基本机制 C.宪法确立了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 D.宪法确立了立法的统一基础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 7、(单选题)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 A.英国宪法 B.法国宪法 C.苏俄宪法 D.美国宪法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 8、(单选题)从发展趋势来看,由()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已日益受到许多国家的重视,并且有可能成为占据主导地位的体制之一。 A.专门机关 B.立法机关 C.执政党

民国人物传记

说起民国四大美女,有“校园皇后”陆小曼,“金嗓子”周璇,“默片影星”阮玲玉以及才气与美貌并重的林徽因。其中林徽因是一个清丽脱俗、温柔似水、不食人间烟火的美女,在民国的文化园中,她像一朵神奇的玫瑰,散发着淡紫色的光芒。 著名建筑家,诗人以及作家等多个名衔集齐在这一女子之身,不可谓不称之为才女,而才华与美貌并存的林徽因,在民国文化的土壤上孕育而生,更像一朵鲜花盛开,由内而外散发着迷人的芬芳。林徽因自幼便是人群中那颗闪耀的那个人,早年经历就丰富非凡。 1904年6月,林徽因出生于江南杭州,其祖父是林孝恂,进士出身,历任浙江金华、孝丰等地官职。父亲林长民毕业于日本早稻田大学,擅诗文、书法,曾任北洋政府司法总长等职。在这样的家庭熏陶的林徽因,自然不同一般的女子。 1916年,因父在北洋政府任职,举家迁往北京,就读于英国教会办的北京培华女中。 1920年4月,随父游历欧洲,在伦敦受到房东女建筑师影响,立下了攻读建筑学的志向。在此期间,她还结识了父亲的弟子诗人徐志摩,对新诗产生浓厚兴趣。 1921年,随父回国,仍到培华女中续学。 1924年6月,林徽因和梁启超的长子梁思成,同时赴美攻读建筑学。 1924年9月,两人一起进入宾夕法尼亚大学美术学院学习,均从三年级课程读起。梁思成在美术学院建筑系,因建筑系不收女生,林徽因即注册在美术系,林徽因注册的英文名字是Lin Phyllis Whei-Yin。但是她仍选修了建筑系的主要课程,实现了自己的志愿。 这样的一位才女,攻略建筑学、诗文、书法、美术……在物质层面上俨然优秀到仿佛“不食人间烟火的仙子”。这样优秀的才女的感情经历也实为丰富。 林徽因在感情生活中,遇到的是三个不同风格的男子。诗人徐志摩,建筑师梁思成,哲学家金岳霖,他们有一个共同之处,视林徽因为掌上明珠,一生的目光,都围绕着林徽因的身影转动着。她有幸被几位出色男子宠爱的故事,将会流传千古,成了无数女人追求爱情的榜样。 林徽因与徐志摩相识时,刚刚16岁,恰值情窦初开的美好年华。林徽因被对方渊博的学识,风雅的谈吐,英俊的外貌所打动。而徐志摩也被林徽因出众的才华与美丽所吸引。多年以后,徐志摩在《猛虎集序》中说到,他在二十四岁以前,与诗“完全没有相干”,是与林徽因的相遇,激发了他的新诗创作。看来,林徽因着实是一个不平凡的女子。或者可以夸张一点地说,没有林徽因,徐志摩是写不出那么多脍炙人口的诗句来。可惜当时的徐志摩已是有妻之人。随着时间,距离的洗刷,两人也就不欢而散。 在与梁思成赴美留学,二人也是在外相互扶持,最后结婚,徽因留学归来以后,身心方面更为成熟,她能够把自己的感情,控制在一个合适的范围之内。两人时有走动,把当初的恋情升华为更高的境界,比红颜多一点,比情人少一点,与对方保持适当的距离,也许上天也觉得这段感情应该有个结果,1931年11月19日准备参加林徽因演讲会的徐志摩,搭乘一架邮政飞机。当飞机抵达济南上空党家庄一带时,忽然大雾弥漫,难辨航向。机师为寻觅准确航线,只得降低飞行高度,不料飞机轰隆一声撞上白马山,当即燃起了熊熊烈火,机上人员——两位机师与徐志摩全部遇难。这段感情也有了终点。 金岳霖的终身未娶,更是说明了林徽因的魅力所在,林徽因当时深爱着两个

法制史演变线索

法制史演变线索 ——卞修全 排版整理:桥小喵 一、主要法典 《法经》(6篇)─→《九章律》(9篇)─→《曹魏律》(八议入律)─→《秦始律》(《晋律》,服制入律))─→《北齐律》(重罪十条入律,12篇)─→《开皇律》(五刑十恶八议,12篇)─→《唐律疏议》(一准乎礼,12篇)─→《宋刑统》(律后附敕令格式,12篇)─→《大明律》(强化行政控制,模仿周礼;改变以罪名为纲编撰法典模式,采用以中央行政机关只能为纲编撰法典)7篇)─→《大清律例》(7篇) 二、法律体系 汉[律令科比]─→唐[律令格式典]─→宋[刑统(律)敕令格式律]─→明[律诰(特别法)例典]─→清[律例典] 三、刑法原则 西周:故意过失,老幼犯罪减免刑罚,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宽严适中 秦朝:连坐、诬告反坐 汉朝:上请原则,恤刑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唐朝:公罪私罪、共同犯罪合并论罪、自首类推、老幼废疾者减刑、累犯加重、特权、化外人处罚原则 明朝:从新从重原则,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 四、刑罚制度 奴隶制五刑[肉刑为中心]─→汉初刑制改革[废除肉刑]─→封建制五刑[徒流体罚为中心]─→近代五刑[自由刑为中心] 五、会审制度 杂治:秦汉时期,丞相、御史大夫、廷尉

三司推事:唐,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三司会审、九卿圆审:明,三司会审: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九卿圆审: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 三司会审、九卿会审、秋审、朝审: 五、清近现代重要法制演变线索 1. 宪法 清末《钦定宪法大纲》(1908君主立宪制)、《十九信条》(1911)─→南京临时政府《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1总统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内阁制)─→北洋政府“天坛宪草”(1913《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内阁制)、“袁记约法”(《中华民国约法》1814总统制)、“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1923内阁制)─→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五院制建立)、“五五宪章”(1936《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宪法》(蒋记宪法,1947年总统集权制)。 2.刑法(从体例、内容两方面掌握) 清末《大清现行刑律》(1910,民刑分立,废除酷刑)、《大清新刑律》(1911,附《暂行章程》)─→北洋政府《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1912附《补充条例》)─→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刑法》(1928)三、民法(从篇名、特点两方面掌握)清末《大清民律草案》(1911)─→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民法》(1929)四、诉讼法《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1906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1910)─→《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1931)、《中华刑事诉讼法》(1928) 特别注意:中国法制的演变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习惯法的成文化、成文法的儒家化、儒家化封建法的现代化。这是非常重要的线索,可以帮助记忆。中国法制史的学习中有两条线索,即横向以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的发展为线索;纵向以法律成文化、儒家化、现代化的进程伟线索。

民国人物评述范文

大先生蔡元培 蔡元培,字鹤卿,号孑民,绍兴人。二十一岁中举人,二十二岁成贡士,二十四岁入翰林,堪称才俊。宰相翁同龢曾品目蔡元培为:“年少通经,文极古藻,隽才也。” 关于蔡元培,人们了解的更多的是他的教育哲学与思想改革。诚然,蔡元培在近代中国思想教育领域有着重要的地位。蔡元培在入仕途不久后便弃官从教,组织了中国教育会并任会长。后又游学德法,接触到了西方的先进教育模式与思想意识,这对于今后他在北大的一番大事业有着直接的决定作用。在他身上同时有着两种教育气质,中国古代儒家气质和近代西方资本主义气质,这也就为他将西方教育体制融入中国打下基础,也是从他回国开始,中国才开始有了较为完善的先进的新式教育思想体系和教育制度,这为之后的历次革命与斗争准备了大量人才。蔡元培的教育思想主要有三点,一是德智体美全面和谐发展的教育方针思想,二是思想自由兼容并包的高等教育思想,三是崇尚自然发展个性的教育理念。正是由于这三点教育思想,为中国教育界刮来一股新风,也是由于这三点,他也被称为自由主义教育家。正是这样的一个人物在接手北大之后,将当时的“官僚窝”变成了五四运动和新文化运动的主阵地;正是这样的一个人物本着“兼容并包,思想自由”的宗旨,将胡适、辜鸿铭、李大钊、陈独秀等等一批风云人物融入一炉;正是这样的一个人物,用自己的思想与才干在北大校史中留下了一个蔡元培时代;正是这样的一个人物顶着风潮解救学生,将近代中国的思想解放运动推上了高潮,为新民主主义革命创造了条件,为中华民族存留了一大批大师人物。蔡元培是不折不扣的中国近代教育之父。 相比于蔡元培赫赫有名的思想教育成就,他在政治上的活动确很少有人知晓。其实,蔡元培在近代中国政治活动中也是极为重要的人物,是同盟会早期成员、革命元老,在国民党第一次、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入选中央监察委员会,任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委员、中央特别委员会常务委员、国民政府常务委员、监察院长、代理司法部长等职。但蔡元培一直反对国民党的残暴统治,与宋庆龄杨杏佛建立了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并任副主席。他无畏于国民党的恐怖威胁,凭借自己的声望与努力解救了许多民主人士与共产党人,任鸿隽说:“在公义一方面,蔡先生是特立不屈、勇往直前、丝毫不退、莫不假借的斗士。”虽然受当时思想的局限,蔡元培一直对共产主义保持谨慎态度,但他的政治思想却是超越了党派的。他在一次记者招待会上说:“所谓人权,既同是人,就有一种共同应受保障的普通人权,所以我等第一无党派的意见。”他的追求可以用四个词来概括:独立、平等、民主、自由。他的教育思想其实也就是他政治思想的一个体现,他虽为国民党,但他却又跳出了党派的束缚,他一生追求的是国家的独立与复兴,是国民的平等与自由。他的这种大视野大思想,无愧于国民大先生的称号。 1940年,蔡元培去世,他的一生,对中国近代教育和近代民主斗争作出卓越贡献,是杰出的思想家、教育家、政治家、社会活动家,是伟大的民主斗士,是近代中国君子典范。先生逝去,世上再无元培。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3版)教材精讲 (第十一章 中华民国法律制度(上))【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中华民国法律制度(上) 11.1本章要点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11.2重点难点导学 可以说,近代中国的法制变革,是以创建民主主义法治价值为内在精神、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完全区别于传统中国社会以儒家伦理为核心的法律精神,形成了完全意义上的近代化法律。尤其是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三民主义”为基础,结合“权能分治”的政治理论,建设以“五权宪法”为核心,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的法律制度。其间存在着法律文本与司法实践的严重背离,一党独裁,干涉法治,教训深刻,其客观上仍是

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延续。 第一节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一、孙中山思想与中华民国方略 (一)三民主义与民国国家制度预设 1903年秋,孙中山在日本创立青山军事学校时,第一次提出了“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的口号。1905年孙中山在日本成立同盟会,以此作为政纲。“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就是要武装推翻帝制,解除民族压迫,变近代中国为民族独立的中国,此即民族主义。“创立民国”,就是建立美国式的资产阶级议会制共和国,此即民权主义。“平均地权”,就是通过核定地价、按价收税、增价归国的办法,实现土地国有,达到国强民富的目的,此即民生主义。 (二)五权宪法 1906年在《与〈俄国社会革命党首领〉该鲁学尼等的谈话》中,孙中山第一次提出“五权分立”的共和制度:“希望在中国实施的共和政治,是除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外还有考选权和纠察权的五权分立的共和政治。” 孙中山认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没有明确的考试制度,造成最大的流弊是“盲从滥选及任用私人”。中华民国应当借鉴中国传统的科举考试制度,“通过考试制度来挑选国家人才。根据这种办法,最严密、最公平地选拔人才,使优秀人士掌管国务”。“况且从正理上说,裁判人民的司法独立,裁判官吏的纠察权反而隶属于其他机关之下,这是不恰当的”。中华民国应当借鉴中国古代的监察御史制度,执掌监察权的机构“也要独立”。

民国人物评论

民国人物评论——对张学良的评论 张学良是个对他褒贬不一,盖棺尚未论定的历史名人。对张学良的评价,大陆夸他是民族英雄,台湾说他是逆臣贼子。历史名人往往性格复杂,张学良也如此。我觉得需要用辨证的眼光去看待问题,毕竟事物都是具有两面性的。自然,评价一个历史人物也需要客观。虽然,我们每个人作为一个体,看问题不免带上主观的色彩,但是评价一个历史人物应该尽可能的客观。对于张学良的评论,事实就是事实,结果就在那里,历史已经书写。我们不必像骂一个罪人一样去侮辱他, 也没有必要把他一生夸耀的那么传奇,只需要怀着一颗平常心,去透视他的人生,品味一个平凡人的功与过…… 不过本文章中,我仅就张学良在东北易帜、九一八事变、西安事变中的种种行为对张学良的这个民国人物进行评论,发表自己的拙见。一、东北易帜——挫败了日本帝国主义攫取中国东北的阴谋 东北易帜是指皇姑屯事件之后,统治中国东北的奉系军阀将领张学良1928年12月29日通电全国,宣布:从即日起遵守三民主义,服从 国民政府,改变旗帜(将北洋政府的五色旗换成国民政府的青天白日满地红旗)。此举标志着北伐的结束、国民政府完成统一、以及北洋 政府的正式结束。 说起东北易帜,有人认为东北易帜是地方政权向中央政权的主动归附,是中央和地方相互妥协斗争的结果;有人认为东北易帜增强了蒋介石的反动独裁力量,从此张学良各方面与国民党蒋介石保持一致,不利

于人民正义事业的发展,损害了人民的利益;还有人认为东北易帜只是形式上的国家统一,实质上是东北地方保护主义使国家处于分裂状态!而我则认为东北易帜是张学良冲破艰难险阻,所做出的维护国家统一的英明决策,是他的唯一正确选择,他无愧于一个“伟大的爱国者”的称号!在这件事上,我对张学良的评价是正面的,它体现了张学良的爱国主义精神! 首先,东北易帜结束了旧军阀分裂割据的混战局面,实现了国内的和平统一,使广大人民免受战乱之苦,符合人民的愿望,是顺应历史潮流的伟大爱国之举!其次,东北易帜挫败了日本帝国主义侵占中国东北的阴谋,维护了国家的独立,领土的完整。从当时的国际形势看,它是一次民族革命运动与帝国主义的殖民侵略相斗争而取得的伟大 胜利,张学良是中华民族的民族英雄!第三,东北易帜主张打倒列强除军阀,实现国家统一。它的目标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目标是一致的,符合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推动了中国历史的发展,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件大事,是张学良为追求国家统一,而写下的绚丽一笔!然而,很多人都片面地强调东北易帜是当时南北两大军事集团妥协斗争的结果,它使中国处于实质上的分裂状态,以至以后张学良完全倒向蒋介石,增强了蒋介石的反动独裁力量,不利于人民力量的发展。由此推断:东北易帜“附蒋、反共”,是南北军阀之间的又一次勾结!片面地强调东北易帜是南北之间的妥协,而忽视东北易帜在和平统一中国,维护民族独立,反对外来侵略等方面的巨大作用,就使东北易帜失去了其真正的历史意义!事实很清楚,东北易帜和中国旧军阀之

民国,司法制度

民国,司法制度 篇一:中外新约与民国涉外司法审判制度的变革 中外新约与民国涉外司法审判制度的变革作者:曾代伟樊钒 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XX年第02期 基金项目:20XX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抗战大后方司法审判制度的改革与实践”(11BFX014) 作者简介:曾代伟(1947-),男,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西南民族法文化研究中心主任;樊钒(1981-),女,四川成都人,西南政法大学20XX级法律史学专业博士生。中外新约与民国涉外司法审判制度的变革 摘要: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攫取在华领事裁判权,严重破坏了中国独立的的司法主权。自清末以降,政府和民众为争取国家司法主权的完整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尤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中国加大了维护司法主权的外交斗争力度。以1943年与美英两国订立新约为标志,最终实现了百年来废除中外不平等条约的愿望,终结了外国人在华领事裁判权及相关特权。以此为契机,我国涉外司法审判制度也发生了重大变革。对于中国而言,这无疑是分享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融入战后国际新秩序的开端。 关键词:近代中外不平等条约;领事裁判权;民国时期;涉外司法审

判制度 中图分类号:dF092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XX.02.02 国际秩序是指在一定世界格局基础上形成的国际行为规则和相应的保障机制,通常包括国际规则、国际协议、国际惯例和国家组织等。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列强通过武力胁迫强加给中国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攫取了在华的种种特权,其中尤以领事裁判权危害最烈。正如1929年5月民国外交部致行政院《为办理废除不平等条约交涉情形的呈文》中指出:“查中外间所订条约,内容繁复,综其不平等之要点,不外片面关税协定、领事裁判权、租界租借地、内河航行权、陆海军驻屯权五种。而其中最关重要、足制吾国命脉、损害吾国主权者,则尤在协定税则与领事裁判权。……领判权一经撤废,租界之收回即不成问题,其余不平等各点自更迎刃而解矣。”[1] 国际法规定,“主权国家对于本国境内的居民,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行使属地最高权,国家能自主地为外国人规定法律权利和义务,外国人必须服从所在国的管辖,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命令。”[2]即国家拥有属地管辖权。清末以来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设立,显然是对中国属地管辖权的粗暴侵害,作为主权国家的政府和民众对此难以容忍。清政府在《辛丑条约》签订之后与各国重订商约时,即要求列入撤废领事裁判权条款。如1902年《中英马凯条约》第12款:“中国深欲整齐本国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

民国人作文素材

高考作文要求“材料鲜活”,于是最新的社会热点人物和焦点事件成了考生的新宠,但这种“鲜活”素材的定向聚焦,必然导致“撞衫”,使文章失去特色。其实鲜活固然指“新”,但用少有人知或少有人用的历史人物、事件关照现实,同样是新,而且是有深厚文化底蕴的新,既避免“撞衫”,又翻出了新意,还展现了个性,肯定独树一帜,受到阅卷老师的青睐。 史海钩沉,本期及下期钩起“民国学人”逸事,从备考角度引导学生进行历史人物素材积累,以求推陈出新,考场制胜。 【素材一】 陈寅恪——独立之思想,自由之精神 陈寅恪海外留学18年,既未获得学士学位,也没有可以炫耀的博士桂冠,但这并不妨碍他成为名闻遐迩的学者。他享有“盖世奇才”的美誉,精通近20个国家的语言,在语言学、史学、佛学等多领域都有极高的造诣。“文革”时成为“寂寞销魂人”,含冤离世。 没有博士头衔的陈寅恪,却被称为清华园中的“活字典”“教授的教授”。36岁即和王国维、梁启超、赵元任出任清华国学研究院四大导师。陈寅恪上课有“三不讲”,幽默风趣,听课的教授远比学生多。先生具有独立之人格、自由之精神,不吃日军面粉,拒绝台湾提供的优厚待遇。在大灾难面前,陈寅恪始终恪守着民族的史学传统:“国可以亡,史不可断,只要还有人在书写她的历史,这个民族的文化就绵延不绝。”在严酷的抗战环境中,陈寅恪顽强地为后世留下了他对中国唐代历史的系统研究。“家亡国破此身留,客馆春寒却似秋”,在几乎没有参考书籍的情况下,陈寅恪撰写了两部不朽的中古史名著——《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和《唐代政治史述论稿》。在国际汉学界具有广泛影响的《剑桥中国史》提到陈寅恪时,给予了异乎寻常的褒奖:“解释这一时期政治和制度史的第二个大贡献是伟大的中国史学家陈寅恪做出的,他提出的关于唐代政治和制度的观点,远比以往发表的任何观点扎实、严谨和令人信服。” 建国后沉浸于学术研究的陈寅恪,拒绝出任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二所所长一职。他说:“我的思想、我的主张完全见于我所写的王国维纪念碑的碑文中。”陈寅恪在碑文中表达了这样的思想:读书治学,只有挣脱了世俗概念的桎梏,真理才能得以发扬。陈寅恪认为,包括他和王国维在内的任何人,在学术上都会有错,可以商量和争论,但如果没有独立的精神、自由的意志,就不能发扬真理,就不能研究学术。在这个意义上,他说:“我要请的人、要带的徒弟,都要有自由思想、独立精神,不是这样,即不是我的学生。” 晚年双目失明的陈寅恪耗费整整10年时间完成85万字的巨著《柳如是别传》,这部“痛哭古人,留赠来者”的书,展示了百年中国的一位大学者的大手笔。一个倚门卖笑的弱女子,在明清易代之际,竟比五尺男儿更看重家国大义。他为这个被士大夫轻蔑的奇女子立传,以此表彰“我民族独立之思想,自由之精神”。他通过这样一个人物,把明末清初这段波澜壮阔的历史,以百科全书式的视野展现出来。 陈寅恪没有遗嘱,但他取得的学术成就却垂范着后世的中国。他留下的著作,以繁体字竖排出版,一如他生前期望的那样。这些文字,烙刻着以学术为生命的独特印记,“留赠来者”。季羡林这样回忆陈寅恪:他继承了中国“士”的优良传统:天下兴亡,匹夫有责…… ●多维解读 1.学术标杆 真正的学者,一定有士人的风骨。其表现,就是坚持学术的标准,坚守学者的良知与良心。陈寅恪可谓中国史学史上的一颗明珠,也是民国学人的标杆式人物。宝剑磨砺出,腊梅凌寒发。就深刻与广博而言,现代养在深闺中的学者们确实无法与那一场腥风血雨中苦熬出来的陈寅恪们相比拟,而当代人谈到陈寅恪,流传最广的3句话为:“大师之后再无大师”;“三百年来仅此一人而已”;“我们是没有资格谈陈寅恪的”。诚如易中天先生在《劝君免谈陈寅恪》中说:“陈寅恪是了不起,可惜我们学不来。”理由有三:首先是“顶不住”,其次是“守不住”,第三是“耐不住”。有了这“三不住”,陈寅恪还真是免谈的好,因为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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