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中内协发〔2003〕20号,2003年6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般准则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应考虑组织的性质、规模、内部治理结构及相关规定,并配备一定数量具有执业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组织的内部控制建设。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三章作业准则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的问题。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在考虑组织风险、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制定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采用抽样审计等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积极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下进行审计,不应改变审计计划确定的目标和范围。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章报告准则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十八条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结论和建议,并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第十九条审计报告应声明内部审计是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若存在未遵循该准则的情形,审计报告应对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审计报告的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的要求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进行后续审计,促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纠正措施。
第五章内部管理准则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确定年度审计工作目标,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编制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结合本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手册,以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建立内部激励约束制度,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在组织适当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准则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
(中内协发〔2003〕20号,2003年6月1日)
第1号——审计计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编制审计计划,保证及时、有效地执行审计业务,提高审计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计划,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为完成审计业务,达到预期的审计目的,对一段时期的审计工作任务或具体审计项目作出的事先规划。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审计计划一般包括年度审计计划、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三个层次:
(一)年度审计计划是对年度的审计任务所作的事先规划,是组织年度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项目审计计划是对具体审计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所作的综合安排;
(三)审计方案是对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程序及其时间等所作出的详细安排。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组织的性质、规划、审计业务的复杂程度等因素决定审计计划层次的繁简。
第五条年度审计计划应在下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成,并报组织适当管理层批准,以指导内部审计机构下年度的工作;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应在审计实施前编制完成,并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在计划执行过程中,若有必要,应按规定的程序对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年度审计计划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负责年度审计计划的制定工作。
第九条年度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内部审计年度工作目标;
(二)需要执行的具体审计项目及其先后顺序;
(三)各审计项目所分配的审计资源;
(四)后续审计的必要安排。
第十条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当考虑组织风险、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以确定具体审计项目。
第十一条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前,应了解以下情况,以评价各审计项目的风险程度:
(一)组织的发展目标及年度工作重点;
(二)严重影响相关经营活动的法规、政策、计划和合同;
(三)相关内部控制的质量;
(四)相关经营活动的复杂性及其近期变化;
(五)相关人员的能力、品质及其岗位的近期变动;
(六)其他与项目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根据审计项目的风险程度规划审计项目执行的先后顺序。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复杂性及时间限制,合理安排所需的审计资源。
第四章项目审计计划与审计方案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选派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在具体实施审计项目前,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以下情况,以制定项目审计计划:
(一)经营活动概况;
(二)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情况;
(三)财务、会计资料;
(四)重要的合同、协议及会议记录;
(五)上级审计的结论、建议以及后续审计的执行情况;
(六)上次外部审计的审计意见;
(七)其他与项目审计计划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六条项目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审计目的和审计范围;
(二)重要性和审计风险的评估;
(三)审计小组构成和审计时间的分配;
(四)对专家和外部审计工作结果的利用;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七条审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
第十八条审计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具体审计目的;
(二)具体审计和程序;
(三)预定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
(四)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九条审计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及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确定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内容的繁简程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准则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2号——审计通知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发送,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通知书,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接受审计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发送
第四条审计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的及审计范围;
(三)审计时间;
(四)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
(五)审计小组名单;
(六)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签章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经过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编制审计通知书。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七条审计通知书主送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抄送组织内部相关部门。涉及组织内个人责任的审计项目,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准则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3号—审计证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证据的获取及处理,保证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审计活动中,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所获取的,用以证实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据审计目标获取不同类型的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包括下列几种:
(一)书面证据;
(二)实物证据;
(三)视听电子证据;
(四)口头证据。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可靠性。
(一)充分性是证据数量足以证实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建议;
(二)相关性是指证据和审计目标相关联,所反映的内容能够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三)可靠性是指证据能够反映审计事项的客观现实。
第六条审计项目的各级复核人应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对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予以复核。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获取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下列基本因素:(一)适当的抽样方法;
(二)合理的审计风险水平。证据的充分性与审计风险水平密切相关。可以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越低,所需证据的数量就越多;
(三)成本与效率的合理程度。获取审计证据应考虑证据成本与证据效益的对比。但对于重要审计事项,不应将审计成本的高低作为减少必要审计程序的理由;
(四)具体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从数量和性质两个方面判断具体审计事项的重要性,以做出获取审计证据的决策。
第三章审计证据的获取与处理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获取审计证据:
(一)审核;
(二)观察;
(三)监盘;
(四)函证;
(五)计算;
(六)分析性复核。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应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可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人士对审计项目的某些特殊问题进行鉴定,以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应对引用该证据的可靠性负责。
第十一条对于被审计单位存在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应作进一步核实。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如有必要,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如果证据提供者拒绝,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该证据依然可作为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作好审计证据的分类,筛选和汇总,保证已获取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在评价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及证据来源的可靠程度。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准则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4号——审计工作底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和使用,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是联系审计证据和审计结论的桥梁。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达到以下目的:
(一)为形成审计报告提供依据;
(二)说明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
(三)为评价内容审计工作质量提供依据;
(四)证实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是否遵循内部审计准则;
(五)为以后的审计工作提供参考;
(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五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反映项目审计计划与审计方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并包括与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
第六条审计工作底稿的形式可以是纸质、磁带、磁盘、胶片或其他有效的信息载体。无纸化的工作底稿应制作备份。
第七条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以下记录:
(一)内部审计通知书、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及其调整的记录;
(二)审计程序执行过程和结果的记录;
(三)获取的各种类型审计证据的记录;
(四)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的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的要求和责任。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负完全责任。
第三章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与复核
第九条审计工作底稿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事项及其期间或截止日期;
(三)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记录;
(四)审计结论;
(五)执行人员姓名和执行日期;
(六)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七)索引号及页次;
(八)审计标识与其他符号及其说明等。
第十条审计工作底稿中可使用各种审计标识,但应注明含义并保持前后一致。
第十一条审计工作底稿应注明索引编号和顺序编号。相关工作底稿之间如存在勾稽关系应予以清晰反映,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第十二条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应由内部审计机构中比工作底稿编制人员职位更高或具有丰富经验的人担任。
第十三条在审计作业中,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工作底稿的现场复核。
第十四条如果发现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复核人员应在复核意见中加以说明,并要求相关人员补充或重编工作底稿。
第四章审计工作底稿的整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按相关法规的要求归档、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审计工作底稿归组织所有,由内部审计机构或组织内部有关部门保管。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如果内部审计机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要求查阅工作底稿,必须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其主管领导批准。但法院、检察院和其他有权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准则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5号——内部控制审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审查与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组织内部为实现经营目标,保护资产安全完整,保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提高组织运营的效率及效果,而采取的各种政策和程序。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内部控制审计的目的是合理地保证组织实现以下目标: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组织内部规章制度;
(二)信息的真实、可靠;
(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经济有效地使用资源;
(五)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风险管理、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等五个要素。
第六条控制环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济性质和经营类型;
(二)管理层的经营理念;
(三)管理层倡导的组织文化;
(四)法人治理结构;
(五)各项职责的分工及相应人员的胜任能力;
(六)人力资源政策及其执行。
第七条风险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识别影响组织目标实现的各类风险;
(二)建立风险管理机制。
第八条控制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有经营活动应有适当的授权;
(二)不相容职务应当分离;
(三)有效控制凭证和记录的真实性;
(四)资产和记录的接近限制;
(五)独立的业务审核。
第九条信息与沟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所有信息;
(二)保证管理信息系统的有序运行;
(三)保证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
第十条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的独立监督;
(二)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使之有效运行是组织高级管理层的责任。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有赖于组织所有人员的参与。
第十二条内部控制是对组织目标实现的相对保证。由于人为错误、串通舞弊、超越制度、环境变化及成本效益原则等因素的影响,内部控制可能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
第三章内部控制的审计与评价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以评价被审计单位的控制环境。其审查重点为以下内容:
(一)经营活动的复杂程度;
(二)管理权限的集中程度;
(三)管理行为守则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四)管理层对逾越既定控制程序的态度;
(五)组织文化的内容及组织成员对此的理解与认同;
(六)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七)组织各阶层人员的知识与技能;
(八)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的合理性;
(九)重要岗位人员的权责相称程度及其胜任能力;
(十)员工聘用程序及培训制度;
(十一)员工业绩考核与激励机制。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组织风险管理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其审查重点为以下内容:
(一)可能引发风险的内外因素;
(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预计带来的后果;
(三)对抗风险的能力;
(四)风险管理的具体方法及效果。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控制活动的适当性、合法性、有效性。其审查重点为以下内容:
(一)控制活动建立的适当性;
(二)控制活动对风险的识别和规避;
(三)控制活动对组织目标实现的作用;
(四)控制活动执行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组织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其审查重点为以下内容:
(一)获取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的能力;
(二)信息处理的及时性和适当性;
(三)信息传递渠道的便捷与畅通;
(四)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对内部控制做出评价时,应选择适当的评价标准。
(一)内部审计人员首先先应判断组织已有标准的适当性。如果认为已有标准不合适,应向适当管理层报告;
(二)如果管理层没有制定合适的标准,内部审计可以基于组织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选择适当的评价标准。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在评价内部控制时,按照项目的性质和需要,既可以对全部控制要素进行评价,也可以只对部分控制要素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用文字叙述、调查问卷、流程图等方法对内部控制进行描述和评价,并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
第四章内部控制审计的报告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向组织的适当管理层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结果。审计报告应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计结论、审计决定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并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必要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准则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6号——舞弊的预防、检查与报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协助组织预防、检查和报告舞弊行为,明确相关责任,降低组织风险,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舞弊,是指组织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或谋取组织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组织管理层应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预防、发现及纠正舞弊行为是组织管理层的主要责任。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关注组织内部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以协助组织管理层预防、检查和报告舞弊行为。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一)具有预防、识别、检查舞弊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执行审计项目时警惕相关方面可能存在的舞弊风险;
(二)根据被审计事项的重要性、复杂性以及审计的成本效益性,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三)运用适当的审计职业判断,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程序,以发现、检查和报告舞弊行为; (四)发现舞弊迹象时,应及时向适当管理层报告,提出进一步检查的建议。
第七条内部审计并非专为检查舞弊而进行。即使审计人员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也不能保证发现所有的舞弊行为。
第八条损害组织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组织内外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组织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组织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贪污、挪用、盗窃组织资财;
(四)使组织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六)泄露组织的商业秘密;
(七)其他损害组织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九条谋取组织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组织内部人员为使本组织获得不当经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
(一)支付贿赂或回扣;
(二)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三)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误解而作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四)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五)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
(六)偷逃税款;
(七)其他谋取组织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十条组织应作好舞弊检查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舞弊的预防
第十一条舞弊的预防是指采取适当行动防止舞弊的发生,或在舞弊行为发生时将其危害控制在最低限度以内。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组织的内部控制并使之得以有效实施是预防舞弊的主要途径。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时,应当关注以下主要内容以协助组织预防舞弊: (一)组织目标的可行性;
(二)控制意识和态度的科学性;
(三)员工行为规范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经营活动授权制度的适当性;
(五)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性;
(六)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除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外,还应考虑可能会导致舞弊发生的下列情况:
(一)管理人员品质不佳;
(二)管理人员遭受异常压力;
(三)经营活动中存在异常交易事项;
(四)组织内部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存在较大冲突;
(五)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中难以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证据。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时发现的舞弊迹象或从其他来源获取的信息,考虑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的性质,向组织适当管理层报告,同时就需要实施的舞弊检查提出建议。
第四章舞弊的检查
第十六条舞弊的检查是指实施必要的检查程序,以确定舞弊迹象所显示的舞弊行为是否已经发生。
第十七条舞弊的检查通常由内部审计人员、专业的舞弊调查人员、法律顾问及其他专家实施。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舞弊检查:
(一)评估舞弊涉及的范围及复杂程度,避免对可能涉及舞弊的人员提供信息或被其所提供的信息误导;
(二)对参与舞弊检查人员的资格、技能和独立性进行评估;
(三)设计适当的舞弊检查程序,以确定舞弊者、舞弊程度、舞弊手段及舞弊原因;
(四)在舞弊检查过程中与组织适当管理层、专业舞弊调查人员、法律顾问及其他专家保持必要的沟通;
(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避免损害相关组织或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在舞弊检查工作结束后,内部审计人员应评价查明的事实,以满足下列要求:
(一)确定强化内部控制的措施;
(二)设计适当程序,对组织未来检查类似舞弊行为提供指导;
(三)使内部审计人员了解、熟悉相关的舞弊迹象特征。
第五章舞弊的报告
第二十条舞弊的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适当管理层报告舞弊预防、检查的情况及结果。
第二十一条在舞弊检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向适当管理层报告:
(一)可以合理确信舞弊已经发生,并需深入调查;
(二)舞弊行为已导致对外披露的财务报表严重失实;
(三)发现犯罪线索,并获得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证据。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完成必要的舞弊检查程序后,应从舞弊行为的性质和金额两方面考虑其严重程度,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一)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舞弊行为的性质、涉及人员、舞弊手段及原因、检查结论、处理意见、提出的建议及纠正措施;
(二)若发现的舞弊行为性质较轻且金额较小时,可一并纳入常规审计报告;
(三)若发现的舞弊行为性质严重或金额较大,应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如果涉及敏感的或对公众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应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准则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7号——审计报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如有必要,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提交期中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改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五条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一)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反映审计事项;
(二)审计报告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及内容编制,作到要素齐全、格式规范,不遗漏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三)审计报告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易于理解;
(四)审计报告应及时编制,以便适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五)审计报告应针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缺陷提出可行的改进建议,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六)审计报告形成的审计结论与建议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风险水平。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该建立健全审计报告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的要求和责任。 第七条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所做出的相对保证。
第三章审计报告的内容
第八条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正文;
(四)附件;
(五)签章;
(六)报告日期。
第九条审计报告的正文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概况:说明审计立项依据、审计目的和范围、审计重点和审计标准等内容;
(二)审计依据:应声明内部审计是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若存在未遵循该准则的情形,应对其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审计结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所作的评价;
(四)审计决定: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
(五)审计建议: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改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条审计报告的附件应包括对审计过程与审计发现问题的具体说明、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等内容。
第四章审计报告的编制、复核与分发
第十一条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向被审计单位征求反馈意见。
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应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将审计报告提交被审计单位和组织适当管理层,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纠正措施。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地将审计报告归入审计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准则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8号——后续审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审计工作,保证审计的效果,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后续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为检查被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而实施的审计。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般准则
第四条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是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的纠正措施。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是评价被审计单位管理层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或与被审计单位约定的期限内执行后续审计。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适时安排后续审计工作,并把它作为年度审计计划的一部分。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如果初步认定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采取了有效的纠正
措施,后续审计可以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八条当被审计单, 位基于成本或其他考虑,决定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采取纠正措施,并做出书面承诺时,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向组织的适当管理层报告。
第三章后续审计程序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确定后续审计时间和人员安排,编制审计方案。
第十条编制后续审计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基本因素:
(一)审计决定和建议的重要性;
(二)纠正措施的复杂性;
(三)落实纠正措施所需要的期限和成本;
(四)纠正措施失败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安排时间要求。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在确定后续审计范围时,应分析原有审计决定和建议是否仍然可行。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或其他因素发生变化,使原有审计决定和建议不再适应用时,应对其进行必要的修订。
第十二条对于已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内部审计人员应判断是否需要深入检查,必要时可提出应在下次审计中予以关注的事项。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后续审计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向审计单位及组织适当管理层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准则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11号--结果沟通
(中内协发〔2004〕7号,2004年2004年5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的结果沟通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结果沟通,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组织适当管理层就审计概况、依据、结论、决定或建议进行讨论和交流的过程。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结果沟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并取得被审计单位、组织适当管理层的理解。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结果沟通制度,明确各级责任,积极有效的进行沟通。
第六条被审计单位应与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认真充分的沟通,并及时反馈意见。
第七条结果沟通一般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也可采用其他适当方式。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应在审计报告正式提交之前进行结果沟通工作。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把结果沟通的有关书面材料作为审计工作底稿归档保存。
第三章结果沟通的内容及方法
第十条结果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概况;
(二)审计依据;
(三)审计结论;
(四)审计决定;
(五)审计建议。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结果沟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持有异议,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与组织适当管理层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进行结果沟通时,应注意沟通技巧,进行平等、诚恳、恰当、充分的交流。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准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15号──分析性复核
(中内协发〔2004〕7号,2004年2004年5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分析性复核的行为,提高审计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分析性复核,是指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分析和比较信息之间的关系或计算相关的比率,以确定审计重点、获取审计证据和支持审计结论的一种审计方法。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在审计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完成阶段执行分析性复核。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分析性复核有助于以下目标的实现:
(一)确认经营活动的完成程度;
(二)发现意外差异;
(三)分析潜在的差异和漏洞;
(四)潜在的不合法和不合规的行为。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分析性复核能够获取与以下事项相关的证据:
(一)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被审计事项的总体合理性;
(三)经营活动与内部控制中可能的差异和漏洞的严重程度;
(四)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与效果性;
(五)计划、预算的完成情况;
(六)其它事项。
分析性复核所获取的审计证据主要为间接证据,内部审计人员不能仅依赖分析性复核结果得出审计结论。第七条分析性复核所分析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一)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
(二)实物量信息与货币量信息;
(三)电子数据信息与非电子数据信息;
(四)绝对数信息与相对数信息。
第八条执行分析性复核时,应考虑信息之间的关联性,以免得出不恰当的结论。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考虑以下因素以确定对分析性复核结果的依赖程度:(一)分析性复核的目标;
(二)被审计单位的性质;
(三)已收集信息资料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四)以往审计中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评价结果;
(五)以往审计中发现的差异与漏洞。
第三章分析性复核的执行
第十条分析性复核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将当期信息与历史信息相比较并分析其波动情况及发展趋势;
(二)将当期信息与预测、计划或预算信息相比较并作差异分析;
(三)将当期信息与内部审计人员预期信息相比较并作差异分析;
(四)将被审计单位信息与组织其他部门类似信息相比较并作差异分析;
(五)将被审计单位信息与行业相关信息相比较并作差异分析;
(六)对会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之间的关系、比率的计算与分析;
(七)对重要信息内部组成因素的关系、比率的计算与分析。
第十一条执行分析性复核的方法主要包括:
(一)简易比较法;
(二)比率分析法;
(三)结构分析法;
(四)趋势分析法;
(五)回归分析法;
(六)其他技术方法。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单独或联合使用以上方法。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准备阶段执行分析性复核,以了解被审计事项的基本情况,确定审计重点,帮助编制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阶段执行分析性复核,对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进行测试,以获取审计证据。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完成阶段执行分析性复核,验证其它审计程序所得结论的合理性,以保证审计质量。
第四章对分析性复核结果的利用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考虑以下影响分析性复核效率和效果的因素:
(一)被审计事项的重要性;
(二)内部控制的适当、合法和有效性;
(三)获取信息的便捷性和可靠性;
(四)分析性复核执行人员的素质。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充分考虑分析性复核的结果,在综合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得出审计结论。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分析性复核发现意外差异时,应采用以下方法对其进行调查和评价:
(一)询问管理层获取其解释和答复;
(二)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确认管理层解释和答复的合理性与可靠性;
(三)如果管理层没有作出恰当的解释,应扩大审计测试,执行其它审计程序,作进一步的审查,以便得出结论。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准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17号--重要性与审计风险
(中内协发〔2005〕5号,2005年5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合理运用重要性原则和评估审计风险,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中存在偏离特定目标的差异或缺陷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的差异或缺陷在特定环境下可能会影响管理层的判断或决策以及组织目标的实现。
本准则所称审计风险,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重大差异或缺陷而做出不恰当审计结论的可能性。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运用专业判断,确定重要性,评估审计风险。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编制项目审计计划、实施审计程序及评价审计结果时,应当合理考虑并运用重要性标准。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在运用重要性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差异或缺陷的性质、数量等因素。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以便将审计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之间存在的反向关系。重要性标准量越高,审计风险越低;重要性标准量越低,审计风险越高。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重要性标准的确定以及审计风险的评估过程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章重要性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编制项目审计计划时,应当对重要性作出初步判断,合理估计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重要性标准量越低,应当获取的审计证据越多。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范围中各项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重要性作出判断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相关管理层的需要;
(二)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受法律、法规的影响程度;
(三)被审计单位在组织中的重要程度;
(四)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经营风险及各项业务的性质;
(五)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适当性、合法性及有效性的预估。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合理选用重要性标准的判断基础,采用固定比率、变动比率等确定重要性标准量。判断基础通常包括经营活动的业务量、业务的复杂性、内部控制的执行频率、资产总额、收入总额等。
第十三条在审计过程中如需修改审计计划,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重新考虑部分或全部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标准和审计风险。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汇集已发现的差异或缺陷,考虑其性质、数量对管理层决策及对组织目标的实现产生影响的程度。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汇集的差异或缺陷的情况,在审计报告中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价。
第十六条在审计报告提交前,如果被审计单位已就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差异或缺陷作了纠正,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对此作出说明。
第四章审计风险
第十七条审计风险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重大差异或缺陷风险。是指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中存在重大差异或缺陷的可能性;
(二)检查风险。是指审计人员未能通过审计测试发现重大差异或缺陷的可能性。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合理运用专业判断,考虑下列事项,评估重大差异或缺陷风险:
(一)管理层的品德和能力;
(二)管理层遭受的异常压力;
(三)重要岗位人员的变动情况;
(四)经营活动的复杂性;
(五)影响被审计单位的环境因素;
(六)容易受损失或被挪用的资产;
(七)经营活动中运用估计和判断的程度;
(八)内部控制设计及执行情况的预估;
(九)其他。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实施以下审计程序,以评估重大差异或缺陷风险:
(一)询问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及组织相关管理层;
(二)查阅被审计单位的经营业务手册、内部控制手册等资料;
(三)查阅被审计单位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等文件;
(四)检查交易或事项的凭证和记录;
(五)观察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六)选择若干交易进行测试。
第二十条重大差异或缺陷风险对检查风险有直接影响。重大差异或缺陷风险水平越高,内部审计人员就应实施更为详细的检查程序,以便将检查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的检查风险与以下因素有关:
(一)审计抽样方法的应用;
(二)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道德水准;
(三)内部审计人员所用审计方法的适当性及有效性;
(四)其他。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制定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准则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18号--审计抽样
(中内协发〔2005〕5号,2005年5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运用审计抽样方法,提高审计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抽样,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内部审计活动中,采用适当的抽样方法从被审查和评价的审计总体中抽取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样本进行测试,以样本审查结果推断总体特征并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确定抽样总体、选择抽样方法时应当以审计目标为依据并考虑被审计单位与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第五条抽样总体的确定应当遵循相关性、完整性和经济性原则。
(一)相关性是指抽样总体与审计目标相关;
(二)完整性是指抽样总体的内容能全面反映项目的实际情况;
(三)经济性是指抽样总体的确定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六条在审计抽样过程中,可以采用统计抽样方法,也可以采用非统计抽样方法,或两种方法结合使用。第七条抽取的样本应有代表性,具有与审计总体相似的特征。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在选取样本时,应当对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重大差异或缺陷风险以及审计过程中的检查风险进行评估,并充分考虑因抽样引起的抽样风险及其他因素引起的非抽样风险。
第九条抽样结果的评价应当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进行,并以此为依据合理推断审计总体特征。
第三章抽样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审计抽样的一般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一)根据审计目标及审计对象的特征制定审计抽样方案;
(二)选取样本;
(三)对样本执行审计测试;
(四)评价样本;
(五)根据样本评价结果推断总体特征;
(六)形成结论。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据审计目标制定审计抽样方案,抽样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总体。是指审计对象的各个具体单位组成的整体;
(二)抽样单位。是指构成审计总体的单位项目;
(三)样本。是指在抽样过程中从审计总体中抽取的部分单位组成的整体;
(四)误差。是指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差异或缺陷;
(五)可容忍误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所愿意接受的差异或缺陷的最大程度;
(六)预计总体误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预先估计的审计总体中差异或缺陷发生的概率;
(七)可靠程度。是指预计抽样结果能够代表审计总体质量特征的概率;
(八)抽样风险。是指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抽样结果得出的结论与总体特征不相符合的可能性;
(九)样本量。是指能够使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总体作出审计结论所确定的抽样单位的数量;
(十)其他因素。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重要性标准合理确定预计总体误差、可容忍误差和可靠程度的水平。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目标的要求及审计对象的特征选择不同的审计抽样方法。审计抽样方法分为统计抽样和非统计抽样两种。
(一)统计抽样是指以数理统计方法为基础,按照随机原则从总体中选取样本进行审查,并对总体特征进行推断的审计抽样方法。主要包括发现抽样、连续抽样等属性抽样方法,以及单位均值抽样、差异估计抽样和货币单位抽样等变量抽样方法;
(二)非统计抽样是审计人员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和经验进行抽样和推断总体的方法;
(三)统计抽样和非统计抽样审计方法相互结合使用,可以提高推断总体的精确度和可靠程度。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样本量:
(一)审计总体。审计总体的量越大,所需要的样本量越大;
(二)可容忍误差。可容忍误差增大,样本量减少;
(三)预计总体误差。预计总体误差增大,样本量增大;
(四)抽样风险。抽样风险越小,样本量越大;
(五)可靠程度。可靠程度增大,样本量增大。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以下方法选取样本:
(一)随机数表选样法;
(二)系统选样法;
(三)分层选样法;
(四)整群选样法;
(五)任意选样法。
第十六条样本选取之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方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第四章抽样结果的评价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预先确定的构成误差的条件,确定存在误差的样本。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抽样风险和非抽样风险进行评估,以防止对审计总体作出不恰当的结论。
第十九条抽样风险是由于抽取的样本不能代表总体特征,从而导致不恰当结论所带来的风险。抽样风险包括以下几类:
(一)错误接受风险。是指样本表明审计项目不存在重大差异或缺陷,而实际上却存在着重大差异或缺陷的可能性;
(二)错误拒绝风险。是指样本表明审计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或缺陷,而实际上并没有存在重大差异或缺陷的可能性。
第二十条非抽样风险是由抽样之外的其它因素造成的风险,一般包括以下原因:
(一)审计程序设计及执行不恰当;
(二)抽样过程没有按照规范程序执行;
(三)样本审查结果解释错误。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样本误差,采用适当的方法,推断审计总体误差。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抽样结果的评价,确定审计证据是否足以证实某一审计总体特征。如果推断的总体误差超过可容忍误差,应增加样本量或执行替代审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在上述评价的基础上还应考虑误差性质、误差产生的原因,以及误差对其他审计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准则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19号――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中内协发〔2005〕5号,2005年5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为确保其审计质量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和执行的政策和程序。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制定并实施系统、有效的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负总体责任。
第五条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目标是:
(一)审计活动遵循内部审计准则和本机构审计工作手册的要求;
(二)审计活动的效率及效果达到既定要求;
(三)审计活动能够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增加组织的价值。
第六条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一般包括内部审计督导、内部自我质量控制与外部评价三个方面。
第七条督导是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实施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所进行的监督和指导。对内部审计督导的规范应遵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九号――内部审计督导》执行。
第八条内部自我质量控制是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通过适当的手段对内部审计质量
所实施的控制。
第九条外部评价是由内部审计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人员对内部审计质量所进行的考核与评价。
第三章内部自我质量控制
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Administritive Organs)通常简称“政府”,是国家机构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组织,包括政府以及有关功能部门(官僚机构)。 行政机关亦称行政机构、国家管理机关、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执行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管理国家内政、外交、军事等方面的行政事务。按照管辖范围,行政机关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又可分为若干层次。 行政机关资格的取得,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其成立获法定机关批准; (2)已由组织法确定了职责权限; (3)有法定行政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了人员; (4)有独立的行政经费; (5)有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6)通过公开的方式宣告成立。 行政机关要获得行政执法权,还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规定。 行政审批权
行政审批是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的合称。行政审核又称行政认可,其实质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实践中经常表现为盖公章;行政批准又称行政许可,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同意特定相对人取得某种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实践中表现为许可证的发放。行政审核与行政批准经常联系起来使用,只有符合有关条件才能获得许可证,而且还需定期检验,如果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出现,就由有关机关在许可证上盖章,表示对相对人状态合法性的认可。总之,行政审批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由实际执法部门来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的行为。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非行政许可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 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即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政府行使产权人对有关资产管理的审批、政府财政优惠待遇审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税费减免、进入政府产业园区等事项)、授予荣誉称号审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项审批等。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如法律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则每一个公民都享有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权利能力。
华润集团的财务管理理论案例分析 ---------101554249 “华润”以其业务的多元化著称,其多元化特征是地域分布广,产业跨度大,业务关联度低,母子公司管理复杂。它以“从鸡蛋道导弹”式的产业整合思路,依靠资金与政府背景,在国内大肆收购零售、房地产、啤酒、纺织、电力、建材、微电子、农业深加工等一系列不相关的业务。并一举成为与青岛啤酒并列的啤酒业龙头,稳坐纺织行业老三的位置,也是中国地产行业中规模最大、盈利能力最强的公司之一。 作为一家资产规模近千亿的大企业,华润公司经半个多世纪的变迁形成了一个业务多元化的控股架构的企业集团,我们习惯地称之为多元化控股企业。多元化经营不仅在理论上得不到充分的支持,实践中的管理运作恐怕还还会面对更多的难题。 立足多元化的现实,我们的做法是确定“集团多元化、利润中心专业化”的整体战略,将众多子公司按行业进行资产重组,并划分为不同的利润中心,利润中心属下再设立利润点,同时在扁平化管理架构下分别确定业务战略,以此确保多元化控股下的专业化经营。在此基础上,我们利用香港资本市场将利润中心逐一整合上市,目前已在香港上市6家,占集团绝大部分资产,其他资产也正在整合上市过程之中。 随着利润中心股权多元化乃至公众化,受制于市场控制的约束。控股企业的组织控制正受到内外多方面的冲击,从而集团总部的传统管理方式面临挑战,或者说“多元化控股企业怎么管”的问题已经成为股权分散背景下集团母公司面临的重大问题。 所谓多元化控股企业的管理,至少可以包括两层涵义。一是多元化,表明集团属下利润中心及行业多。由于业务种类和管理范围之广,集团不可能完全按单一业务实体一样的管法;二是控股企业,表明利润中心股权多元化,很多都是非全资附属企业,甚至是公众公司,集团只是控股或控制,不可能完全按全资附属企业或类似业务部门一样的管法。集团总部由此就需要重新定位,找准管理的着力点,抓住应该管、值得管、管得了或管得好的,放掉不该管、不值得管、管不了或管不好的。说到底,管理多元化控股企业最核心的就是要站在出资人角度做个合格的控股股东,在平衡市场控制和组织控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出资人管理模式,维护出资人权益,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 (一)母子公司管理与控制模式的选择 总部按照管理主要资产、主营业务和主要利润来源的需要,华润把带有战略性特征的主要产业叫做一级利润中心,总部只管一级利润中心,其余公司都划成二、三级利润中心,由一级利润中心统管。并将一级利润中心作为次级资产经营者,享有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所需要的一切经营管理权,负责最大化占用资本回报率及具体的业务经营。 华润集团总部在管控层面上只做四件事情:首先是管战略,确定一级利润中心的发展速度、规模、方向;其次是管人,决定一级利润中心一把手及班子成员的组成;第三是管财务,包括资金政策和财务报表政策,各企业执行统一的会计政策,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释义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一、制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的意义 本准则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是制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及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的依据和基础。 内部审计准则是内部审计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对内部审计活动的原则要求、审计过程的基本步骤以及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进行了规定,对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发挥着提纲掣领的作用。 二、《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的框架 本准则共分六章二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说明制定本准则的目的和依据,内部审计的定义和本准则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一般准则”(第四条至第九条),主要说明对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基本要求。 第三章“作业准则”(第十条至第十六条),主要说明内部审计人员在内部审计全过程各个主要环节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四章“报告准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主要是对审计报告的质量要求、内容、编制等进行规范。 第五章“内部管理准则”(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主要针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提出了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主要说明本准则的解释权及生效日。 三、本准则的规范要点说明 (一)制定本准则的目的和依据 制定本准则的目的是对内部审计的基本概念、基本程序、基础事项进行规范,以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本准则是各个具体准则及实务指南制定的基础。 本准则的制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二)内部审计的定义
本准则第二条对内部审计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内部审计是由组织内设的内部审计机构所实施的一种独立、客观的活动,它的目的是通过对组织的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使组织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得到认识和解决,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对其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富有建设性的审计建议和意见,使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进而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三)本准则的适用范围 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组织按目的可分为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例如公司、企业等;以非盈利为目的的组织,例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内部审计活动包括财务审计、管理审计等多种类型。本准则适用于各种类型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从事的各种内部审计活动。 (四)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 本准则的第四条规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应考虑组织的性质、规模、内部治理结构及相关规定,并配备一定数量具有执业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 组织在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时,应充分考虑其自身的性质、规模及内部治理结构。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应取得组织高级管理层的支持,既要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拥有必要的权威,以取得被审计单位的配合,能够顺利开展工作;又要保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客观性,能够进行公正、客观的审计。例如,当存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的内部治理结构时,内部审计机构通常应归属于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的领导。 在确定内部审计机构的人员编制时,应考虑组织的规模,包括资产规模和人员规模,组织经营业务的复杂程度和业务量,组织下属机构的地理分布等因素,以合理估计所需内部审计人员的数量。 此外,由于内部审计涉及组织各种经营活动、交易循环的各个环节和组织的内部控制、各种政策和计划的审查,因此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可能的情况下配备具有法律、信息技术、工程等其他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根据组织的实际情况,规划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各个岗位的设置,并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所需人员的专业技能要求,对各个岗位安排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2013版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法规文号:发文时间:2013-08-26 发文单位: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打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一般准则 第四条组织应当设置与其目标、性质、规模、治理结构等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内部审计的目标、职责和权限等内容应当在组织的内部审计章程中明确规定。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加以保持和提高。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第三章作业准则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全面关注组织风险,以风险为基础组织实施内部审计业务。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充分运用重要性原则,考虑差异或者缺陷的性质、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组织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案例名称:腾讯公司估值分析 专业领域/方向:财务管理 适用课程:《财务管理理论与实务》 编写目的:本案例将学员置身于证券分析师的角色,将财务报表分析、股票估值等知识点与证券分析师的估值过程进行匹配分析,建构了以学员为中心的、教师主导的、锁定《财务管理理论与实务》课程、结合真实股票投资情景的估值分析案例。估值分析作为价值投资决策的基础,面临的最大难题在于预测的不确定性和经典模型的可用性。一方面,透彻分析公司的历史绩效,是解决预测不确定性的必由之路。然而,由于会计体系本身带来的计量误差以及管理层自由裁量权导致的偏差,使得会计信息的估值作用大打折扣。另一方面,起源于西方的CAPM 和现金流量折现等经典财务模型,本身源自完美的假设,若将其应用于我国企业价值的评估,需要对模型的功能价值和变量的选择问题进行缜密地思考和严谨地处理。本案例在透彻的公司战略分析、经营分析和财务分析的基础上,提供一个“桥接”企业的当前业绩和未来发展前景、历史财务信息与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框架;接着通过运用CAPM模型、现金流量折现模型以及情景分析,得到估值的合理结果,同时验证经典模型的实用价值;最后与相对估值法的估值结果进行比较,从而检验折现现金流预测和估值的合理性,并揭示出关键的价值驱动因素。知识点:现金流量折现估值模型、WACC、自由现金流量、资本资产定价模型 关键词:经营分析、估值、股权价值、风险与收益、相对估值法 中文摘要:何为价值?格雷厄姆的经典理论认为,价值是未来现金流的折现,估值分析是最经典的价值投资做法。而会计信息的价值相关性问题也是会计学界一直在孜孜不倦地贡献经验证据的领域。本案例以互联网龙头企业腾讯公司为分析对象,重在思考在互联网企业盈利模式不明确的前提下与估值相关的会计与财务问题,并以实际应用为根本出发点,在充分合理假设的基础上,建立“桥接”企业当前业绩和未来发展前景、历史财务信息与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模型,探索CAPM模型、现金流量折现估值模型等经典财务模型在风险与收益、价值评估中的应用难题及其处理。整个过程是一个有趣的深入探索,将估值分析的触角直接
内部审计练习题 第一章强制性指南 一、名词解释 1.确认服务:是指内部审计师为了对机构、业务、流程、系统或其他对象提供独立意见或 结论而做出的客观评价。 2.内部审计章程:内部审计章程是确定内部审计活动宗旨、权力和职责的正式文件。它确 立了内部审计部门在组织内部的地位,授权内部审计部门接触与业务开展相关的记录、人员和实物资产,界定内部审计活动的范围。 3.职业审慎:是指内部审计师在复杂的环境中,能运用自己的专业熟练性和技巧,识别损 害组织利益的行为,对故意作假犯错、发生错误和遗漏、消极怠工、浪费、工作无效、利益冲突和不正当的行为,以及最可能发生违法乱纪现象的情形和活动保持警惕。 5. 外部服务提供者:是指独立于内部审计所在组织的个人或公司。这些个人或公司拥有某一学科或领域的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外部服务提供者丰富多样,包括精算师、会计师、评估师、证券专家、统计师、信息技术专家、组织外部审计师和其他审计机构。 6.风险:是影响组织目标实现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 7.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二、判断题:(3、4、7、8、15、18、32、36、37、40正确,其他错误。) 1.客观原则要求勤恳地开展工作。 2.内部审计具有处罚权。 3.内部审计可以提出建议。 4.内部审计可以对被审计的对象进行评价。 5.内部审计独立性是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要求。 6.内部审计章程是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统一制定的。 7.内部审计可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8.内部审计的内容几乎无所不包。 9.内部审计意见应该尊重董事长的意见。 10.内部审计可以由会计人员兼任。 11.内部审计师应该精通IT技术。 12.发现和揭露舞弊的知识和技能是内部审计师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13.应有的职业审慎是指要对所有交易进行详细检查。 14.内部审计师应该尊重被审计单位专家的意见。 15.内部审计师在审计期间可以接受被审计人员赠送的挂历。 16.如果对首席审计官负责的业务提供确认服务,应由内部审计部门的质量保证部门进行监 督。 17.内部审计师不能对其以往负责的运营业务提供咨询服务。 18.蓄意参与违法活动属于不诚信。 19.出于对本单位相关信息保密性要求和内部审计的性质,内部审计师可以不配合外部审计 师的工作。 20.外部评估只评估质量保证与改进程序即可。 21.首席审计官不需要向董事会和高管层报告内部评估的结果。 22.内部定期评估和外部评估结果应该至少每年报告一次。 23.为保持独立性,内部审计计划的制定不应该考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的意见。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遵循性审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实施遵循性审计的行为,明确相关责任,保证遵循性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遵循性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审查组织在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规、政策、计划、预算、程序、合同等遵循性标准的情况并作出相应评价的审计活动。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组织管理层负责确定、制定并执行遵循性标准。为保障遵循性标准的执行,组织管理层应建立适当、合法、有效的内部控制。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负责审查、评价组织执行有关遵循性标准的情况。 第六条遵循性审计是内部控制审计的基本内容之一,是实施内部审计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做好遵循性审计中的保密 工作。 第三章遵循性审计的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遵循性审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国家相关法规的遵循情况; (二)行业、部门政策的遵循情况; (三)组织经营计划和财务计划的遵循情况; (四)组织经营预算和财务预算的遵循情况; (五)组织所定各种程序标准的遵循情况; (六)组织签定的各类合同的遵循情况; (七)其它标准的遵循情况。 第九条在确定审计目标时,内部审计人员应考虑向以下方面询问相关遵循性标准:(一)组织经营、财务等相关方面负责人; (二)组织的法律顾问; (三)投资人、合同方; (四)政府及其他主管机构; (五)外部审计人员; (六)其他。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遵循性审计时,应当充分关注组织的以下情况: (一)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或处罚; (二)重要的法律诉讼; (三)异常的交易或事项; (四)计划、预算执行结果严重偏离标准; (五)信息严重失真或资料不完整;
二八定律 二八定律又名80/20定律、帕累托法则(定律)、最省力的法则、不平衡原则等,被广泛应用于社会学及企业管理学等,EMBA、MBA等主流商管教育均对二八定律对企业管理的启示及对管理者组织决策的影响有所介绍。 1、理论来源 1897年,意大利经济学者帕累托偶然注意到19世纪英国人的财富和收益模式。在调查取样中,发现大部份的财富流向了少数人手里。同时,他还从早期的资料中发现,在其他的国家。都发现有这种微妙关系一再出现,而且在数学上呈现出一种稳定的关系。于是,帕累托从大量具体的事实中发现:社会上20%的人占有80%的社会财富,即:财富在人口中的分配是不平衡的。同时,人们还发现生活中存在许多不平衡的现象。因此,二八定律成了这种不平等关系的简称,不管结果是不是恰好为80%和20%(从统计学上来说,精确的80%和20%出现的概率很小)。习惯上,二八定律讨论的是顶端的20%。而非底部的80%。人们所采用的二八定律,是一种量化的实证法,用以计量投入和产出之间可能存在的关系。 2、二八现象 1.管理学:通常一个企业80%的利润来自它20%的项目;这个80/20定律被一再推而广之--经济学家说,20%的人手里掌握着80%的财富。有这样两种人,第一种占了80%,拥有20%的财富;第二种只占20%,却掌握80%的财富。 2.心理学:20%的人身上集中了人类80%的智慧,他们一出生就鹤立鸡群。
3.日常生活中的“二八法则”:以下是二八定律在生活中的体现: 20%的人成功------------------80%的人不成功 20%的人用脖子以上赚钱--------80%的人脖子以下赚钱 20%的人正面思考--------------80%的人负面思考 20%的人买时间----------------80%的人卖时间 20%的人找一个好员工----------80%的人找一份好工作 20%的人支配别人--------------80%的人受人支配 20%的人做事业----------------80%的人做事情 20%的人重视经验--------------80%的人重视学历 20%的人认为行动才有结果------80%的人认为知识就是力量 20%的人我要怎么做才有钱------80%的人我要有钱我就怎么做 20%的人爱投资----------------80%的人爱购物 20%的人有目标----------------80%的人爱瞎想 20%的人在问题中找答案--------80%的人在答案中找问题 20%的人在放眼长远------------80%的人只顾眼前 20%的人把握机会--------------80%的人错失机会 20%的人计划未来--------------80%的人早上起来才想今天干 嘛 20%的人按成功经验行事--------80%的人按自己的意愿行事 20%的人做简单的事情----------80%的人不愿意做简单的事情 20%的人明天的事情今天做------80%的人今天的事情明天做 20%的人如何能办到------------80%的人不可能办到 20%的人记笔记----------------80%的人忘性好 20%的人受成功人的影响--------80%的人受失败人的影响 20%的人状态很好--------------80%的人态度不好
审核项目一:定位与目标 有三个要素:办学定位;培养目标;教学中心地位。 定位与目标是顶层设计,主要指学校发展目标定位、层次类型定位、服务面向定位、人才类型定位等。 要素1.办学定位 有两个要点:办学定位及确定依据;办学定位在发展规划中的体现。 有规划——符合社会发展需要; ——符合学校发展实际。 体现所在、所生、所长的优势和发展趋势; 把握服务的区域和功能,用阶段目标表达出来; 注意人才培养工作与办学定位的符合度。 要素2.培养目标 有两个要点:人才培养总目标及确定依据; 专业培养目标、标准及确定依据; 培养目标分两个层面,学校培养目标是总纲; “专业”可以扩展为“专业大类”; 在保证学校主体培养目标不变的前提下,目标规格可多样性。 要素3.教学中心地位 有两个要点:教学中心地位的政策与措施; 教学中心地位的体现与效果。 学校有保证本科教学中心地位的政策与措施,能正确处理高校四大职能关系。
例如:领导精力、师资力量、资源配置、工作评价等。 各职能部门要主动服务于学校教学工作,师生及一线教学单位的满意度是检验工作效果的主要依据。 审核项目二:师资队伍 有四个要素:数量与结构;教育教学水平;教师教学投入;教师发展与服务。 师资队伍建设要“硬”、“软”一起抓,当前教学精力投入是难点。 要素1.数量与结构 有两个要点:数量与结构;建设规划及发展态势。 生师比,不仅看总量,也应分专业分析。例如:某校全校生师比18:1,个别专业达90:1。 职称结构、年龄结构合理,知识和能力结构符合培养目标要求;例:五邑大学70%教师来自研究型大学。 不仅看现状,更要看发展趋势; 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要落实到每一位教师身上。 要素2.教育教学水平 有两个要点:专任教师的专业水平与教学能力,师德师风建设措施与效果。 专任教师是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不一定都是教师职称系列; 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试卷、毕业设计指导等能看出教学水平和教风; 重点看学生和毕业生的评价(总结性学生评教的利弊); 教风直接影响学风,客观分析教学事故处理情况。 要素3.教师教学投入 有两个要点:教授为本科生上课情况;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参与教学改革与建设情况。
财务管理原理案例分析 ——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vs宝钢集团 目录 一、公司介绍(简介、历史和荣誉、发展计划) 二、财务分析(行业盈利能力、行业营运能力、行业偿债能力) 一公司简介 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简介:该公司地处沿江开放城市——湖北省黄石市,现已具有年产特殊钢70万吨、钢材55万吨的综合生产能力。生产品种达800余个,规格达1800余种,是我国轴承钢、齿轮钢、弹簧钢、工模具刚及高精度中厚壁无缝钢管等品种的生产基地。冶钢有四个品种荣获国家“三金一银”质量奖;先后被授予全国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用户满意企业、国家一级计量单位称号。现为全国认定的百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列全国最大工业企业500强。 历史与荣誉: 1993年5月,经湖北省体改委批准,由大冶钢厂作为主要发起人,以其生产经营主体部分,与东风汽车公司、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共同发起,以定向募集方式组建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1997年3月,大冶特钢A股(000708)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先后申请国家发明专利8项,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汽车关键部件用钢研究与开发》等10项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节约型易切非调钢等产品获国家重点新产品称号,《电弧炉炼钢高效化节电集成技术》获2008年国家教育部科技进步二等奖,《金属中夹杂物含量的图像分析与体视学测定国家标准》等11项成果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生产产品主要向汽车、石油、化工、煤炭、电力、机械制造、铁路运输等行业以及航海、航空、航天等领域提供服务,产品畅销国内外,远销世界五大洲近30个国家和地区。 发展计划: (1)坚持高品质化的产品发展方向,促进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 (2)创新销售模式,不断适应市场、开拓高端市场 (3)继续深化管理创新,促进管理出效益 (4)加快重点项目改造,尽快实现达产达效 (5)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创建先进的企业文化 宝钢集团 简介: 宝钢集团公司(简称“宝钢股份”)是中国最大、最现代化的钢铁联合企业。宝钢股份以其诚信、人才、创新、管理、技术诸方面综合优势,奠定了在国际钢铁市场上世界级钢铁联合企业的地位。 《世界钢铁业指南》评定宝钢股份在世界钢铁行业的综合竞争力为前三名,认为也是未来最具发展潜力的钢铁企业。 公司全部装备技术建立在当代钢铁冶炼、冷热加工、液压传感、电子控制、计算机和信息通讯等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具有大型化、连续化、自动化的特点。通过引进并对其不断进行技术改造,保持着世界最先进的技术水平。 历史和荣誉: 1978年12月23日,宝钢在上海动工兴建。
第2203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信息系统审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息系统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信息系统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组织的信息系统及其相关的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和流程所进行的审查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信息系统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信息系统审计的目的是通过实施信息系统审计工作,对组织是否实现信息技术管理目标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基于评价意见提出管理建议,协助组织信息技术管理人员有效地履行职责。 组织的信息技术管理目标主要包括: (一)保证组织的信息技术战略充分反映组织的战略目标; (二)提高组织所依赖的信息系统的可靠性、稳定性、安全性及数据处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提高信息系统运行的效果与效率,合理保证信息系统的运行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要求。 第五条组织中信息技术管理人员的责任是进行信息系统的开发、运行和维护,以及与信息技术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执行和监控;信息系统审计人员的责任是实施信息系统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条从事信息系统审计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信息技术及信息系统审计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必要时,实施信息系统审计可以利用外部专家服务。 第七条信息系统审计可以作为独立的审计项目组织实施,也可以作为综合性内部审计项目的组成部分实施。 当信息系统审计作为综合性内部审计项目的一部分时,信息系统审计人员应当及时与其他相关内部审计人员沟通信息系统审计中的发现,并考虑依据审计结果调整其他相关审计的范围、时间及性质。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审计方法进行信息系统审计,风险评估应当贯穿于信息系统审计的全过程。 第三章信息系统审计计划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信息系统审计前,需要确定审计目标并初步评估审计风险,估算完成信息系统审计或者专项审计所需的资源,确定重点审计领域及审计活动的优先次序,明确审计组成员的职责,编制信息系统审计方案。 第十条编制信息系统审计方案时,除遵循相关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的规定,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高度依赖信息技术、信息系统的关键业务流程及相关的组织战略目标; (二)信息技术管理的组织架构; (三)信息系统框架和信息系统的长期发展规划及近期发展计划; (四)信息系统及其支持的业务流程的变更情况; (五)信息系统的复杂程度;
审核项目及要素释义 主要内容: 一、审核评估基本要求 (一)审核评估指导思想 (二)审核评估总体要求 (三)审核评估评估范围 (四)审核评估评估重点 二、审核项目及要素释义 (一)定位与目标 (二)教师队伍 (三)教学资源 (四)培养过程 (五)学生发展 (六)质量保障 (七)自选特色项目
一、审核评估基本要求 (一)审核评估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新疆工作总目标,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突出内涵建设,突出特色发展;强化办学合理定位,强化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强化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审核评估总体要求 审核评估坚持主体性、目标性、多样性、发展性和实证性五项基本原则,实行目标导向,问题引导,事实判断的评估方法。 主体性原则:注重以学校自我评估、自我检验、自我改进为主,体现学校在人才培养质量中的主体地位。 目标性原则:注重以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关注学校目标的确定与实现。 多样性原则:注重学校办学和人才培养的多样化,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和自身特色。 发展性原则:注重学校内部质量标准和质量保障体系及其长效机制的建立,关注内涵的提升和质量的持续提高。 实证性原则:注重依据事实做出审核判断,以数据为依据、以事实来证明。 (三)审核评估评估范围 主要包括学校的定位与目标、师资队伍、教学资源、培养过程、学生发展、质量保障以及学校自选特色等方面,涵盖学校的办学定位及人才培养目标,教师及其教学水平和教学投入,教学经费、课程资源及其它教学条件,培养方案、教学改革及实践教学特别是创新创业教育的开展情况,招生就业情况、学生学习效果及学风建设情况,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等。 (四)审核评估评估重点 1.高校办学定位与社会需求的契合度 考察各高校是否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紧紧围绕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围绕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等对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需要,对学校的学科专业、服务面向、办学层次与类型进行科学定位。其重点审核内容包括:(1)学校的办学定位是否明确,完整,有办学特色;(2)学校规划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关系;(3)学校的学科专业尤其是优势特色学科专业与地方产业、行业的关系等。 2.高校人才培养对办学定位的支撑度 考察各高校是否坚持教学工作中心地位不动摇,牢固树立本科教育是高等教
IIA International Professional Practice Framework(IPPF)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2009年1月修订) (红皮书)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译
★内部审计定义 ★职业道德规范 ★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 ★实务公告 修订讲明 作为整合IIA所公布标准的概念性框架,《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的范围缩减到只包括由IIA国际技术委员会按照适当程序制定的权威标准。该权威标准由以下两部分构成: 强制性指南。遵循强制性指南的原则关于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是必须且重要的。强制性指南的制定遵循既定的尽职审查程序,包括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各界的意见。《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的三个强制部分为“内部审计定义”、《职业道德规范》和《国
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强力推举的指南。强力推举的指南是IIA通过正式批准程序认可的,阐述有效执行“内部审计定义”、《职业道德规范》和《标准》的实务,包括立场公告、实务公告和实务指南。 ↓ 新版IPPF所作的重大改变是: (1)程序改进。加强了IPPF的各个部分,提高了透明度并确定了权威标准和修订周期。标准的修订周期目前确定为三年,尽管
并非每三年都需要进行修改,IIA仍致力于确保对标准作全面的审核,并视需要进行修订。 (2)进展与实务关心。这一部分不再纳入柜架体系。它曾经包含了内部审计师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会用到的所有资源(例如培训、出版物和研究报告等)。由于新版IPPF的范围只包括上述的权威标准,这项内容不再适合于新的框架。 (3)释义。这是新增的对标准中的术语和短语作出的进一步阐释,置于需要加以解释的相关标准条款之下。 (4)实务公告。这部分内容在范围上差不多缩减为只包括用于实施“内部审计定义”,《职业道德规范》和《标准》的技术和方法。原框架中涉及工具及技术方法的内容差不多移至实务指南部分。 (5)实务指南的立场公告。这是IPPF新增的内容,实务指南侧重于在工具和技术的具体运用方面提供指引,包括详细的流程、程序、方案和步骤(例如每一步所形成的结果的范例)。立场公告表明IIA关于内部审计在特定事项中的角色及职责所持的立场或观点。 前言 IPPF包括下列内容:
二八定律及其应用 二八定律名词解释:二八定律又名帕累托定律,也叫巴莱多定律、80/20定律、最省力的法则、不平衡原则等,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发明的。他认为:在任何一组东西中,最重要的只占其中一小部分,约20%,其余80%的尽管是多数,却是次要的,因此又称二八法则。 来由:1897年,意大利经济学者帕累托偶然注意到19世纪英国人的财富和收益模式。在调查取样中,他发现大部份的财富流向了少数人手里。同时,他还发现了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在其他的国家,从早期的资料中,都发现有这种微妙关系一再出现,而且在数学上呈现出一种稳定的关系。 于是,帕累托从大量具体的事实中发现:社会上20%的人占有80%的社会财富,即:财富在人口中的分配是不平衡的。同时,人们还发现生活中存在许多不平衡的现象。因此,二八定律[1]成了这种不平等关系的简称,不管结果是不是恰好为80%和20%(从统计学上来说,精确的80%和20%不太可能出现)。习惯上,二八定律讨论的是顶端的20%,而非底部的80%。后人对于帕累托的这项发现给予了不同的命名,例如,巴莱多定律、80/20定律、最省力的法则、不平衡原则等。以上这些名称,在本词条中统称为二八定律。今天人们所采用的二八定律,是一种量化的实证法,用以计量投入和产出之间可能存在的关系。 定律模式:80/20定律,是20世纪初意大利统计学家、经济学家维尔弗雷多·帕累托提出的,他指出:在任何特定群体中,重要的因子通常只占少数,而不重要的因子则占多数,因此只要能控制具有重要性的少数因子即能控制全局,这个原理经过多年的演化,已变成当今管理学界所熟知的二八法则——即80%的公司利润来自20%的重要客户,其余20%的利润则来自80%的普通客户。 有人说:“美国人的金钱装在犹太人的口袋里。”为什么?犹太人认为,存在一条78∶22宇宙法则,世界上许多事物,都是按78∶22这样的比率存在的。比如空气中,氮气占78%,氧气及其他气体占22%。人体中的水分占78%,其他为22%等等(注:现代医学认为成年人人体中的水分占65%,其他为35%)。而自己则把精力集中到最有希望的客户上。不久,他一个月就赚到了1000美元。穆尔学会了犹太人经商的二八法则,连续九年从不放弃这一法则,这使他最终成为凯利—穆尔油漆公司的董事长。 不仅犹太人是这样,许多世界著名的大公司也非常注重二八法则。比如,通用电气公司永远把奖励放在第一,它的薪金和奖励制度使员工们工作得更快、也更出色,但只奖励那些完成了高难度工作指标的员工。摩托罗拉公司认为,在100名员工中,前面25名是好的,后面25名差一些,应该做好两头人的工作。对于后25 人,要给他们提供发展的机会;对于表现好的,要设法保持他们的激情。诺基亚公司也信奉二八法则,为最优秀的20%的员工设计出一条梯形的奖励曲线。 应用广泛:巴莱多定律(也叫二八定律)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意大利经济学家巴莱多发现的。他认为,在任何一组东西中,最重要的只占其中一小部分,约20%,其余80%尽管是多数,却是次要的,因此又称二八定律。 生活中普遍存在“二八定律”。商家80%的销售额来自20%的商品,80%的业务收入是由20%的客户创造的;在销售公司里,20%的推销员带回80%的新生意,等等;“二八现象”竟如“黄金分割”一样普遍。 二八定律:你开发客户的分类,也就是说:你花8成精力去开发大客户,花2成精力去开发小客户,这样大小客户兼得,你的业务就会省时间省精力,二八定律是销售行业的潜规律。 大多数人只是为了求生存,而没有把工作作为自己的事业来做,并且有的尽力了不一定能成功,最终只有百分之二十的人创造百分之八十的销售业绩。. 企业80%的利润来源于20%的大客户或者忠实客户 80/20法则不仅在经济学、管理学领域应用广泛,它对我们的自身发展也有重要启示。让我们学会避免将时间和精力花费在琐事上,要学会抓主要矛盾。一个人的时间和精力都是非常有限的,要想真正“做好每一件事情”几乎是不可能的,要学会合理分配我们的时间和精力。要想面面俱到还不如重点突破。把80%的资源花在能出关键效益的20%的方面,这20%的方面又能带动其余80%的发展。 应对策略: 目标:进入20%。 计划:要遵守下列事项:鼓励特殊表现,而非赞美全面的平均努力;寻求捷径,而非全程参与;选择性寻找,而非巨细无遗的观察;在几件事情上追求卓越,不必事事都有好表现;不必苦苦追求所有机会。当我们处于创造力巅峰,幸运女神眷顾的时候,务必善用这少有的“二八定律”。 行动:行动开始行动,注意坚持。 管理学定律特点:定律的特点,是可证,而且已经被不断证明。 管理学范畴有一个著名的80/20定律,它说,通常一个企业80%的利润来自它20%的项目;这个80/20定二八定律图示:律被一再推而广之--经济学家说,20%的人手里掌握着80%的财富。有这样两种人,第一种占了80%,拥有20%的财富;第二种只占20%,却掌握80%的财富。为什么呢?原来,第一种人每天只会盯着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审计抽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运用抽样审计方法,提高审计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抽样,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内部审计活动中,采用适当的抽样方法从被审查和评价的审计总体中抽取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样本进行测试,以样本审查结果推断总体特征并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确定抽样审计总体、选择抽样审计方法时应当以审计目标为依据并考虑被审计单位与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 第五条抽样总体的确定应当遵循相关性、完整性和经济性原则。 (一)相关性是指抽样总体与审计目标相关; (二)完整性是指抽样总体的内容能全面反映项目的实际情况; (三)经济性是指抽样总体的确定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六条在抽样审计过程中,可以采用统计抽样方法,也可以采用非统计抽样方法,或两种方法结合使用。 第七条抽取的样本应有代表性,具有与审计总体相似的特征。样本的代表性是保证审计抽样结论正确性的基础。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在选取样本时,应当对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重大差异或缺陷风险和审计过程中的检查风险进行评估,并考虑因抽样引起的抽样风险及其他因素引起的非抽样风险。 第九条评价抽样结果应当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对于样本的影响,并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进行评估,合理推断审计总体特征。 第三章抽样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审计抽样的一般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一) 根据审计目标制定审计抽样方案; (二) 样本的选取; (三) 对样本的评价; (四) 根据样本评价结果对总体进行推断; (五) 形成结论。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据审计目标制定审计抽样方案,抽样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总体,是指作为一定的具体审计对象的各个单位组成的整体; (二)抽样单位,是指构成审计总体的单位项目; (三)误差,是指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差异或缺陷; (四)可容忍误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所愿意接受的差异或缺陷的最大程度; (五)预计总体误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预先估计的审计总体中差异或缺陷发生的概率; (六)可靠程度,是指预计抽样结果能够代表审计总体质量特征的概率; (七)抽样风险,是指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抽样结果得出的结论与总体特征不相符合的可能性; (八)样本量,是指能够使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总体作出审计结论所确定的抽样单位的数量; (九)其他因素。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重要性标准合理确定预计总体误差、可容忍误差和可靠程度的水平。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目标的要求选择不同的抽样审计方法。抽样审计方法分为统计抽样和非统计抽样两种。 (一) 统计抽样是指以数理统计方法为基础,按照随机原则从总体中选取样本进行审查,并对总体特征进行推断的审计抽样方法。主要包括发现抽样、连续抽样等属性抽样方法,以及单位均值抽样、差异估计抽样和货币单位抽样等变量抽样方法;
浅谈二八法则原理与应用 二八法则又称“马特莱法则”,是国际上公认的一种企业法则。经过实践的检验,二八法则是企业提高效率、实现科学系统管理制胜的法宝。二八法则在企业的实际应用中,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环节: 一、“二八管理法则”。企业主要抓好20%的骨干力量的管理,再以20%的少数带动80%的多数员工,以提高企业效率。 二、“二八决策法则”。抓住企业普遍问题中的最关键性的问题进行决策,以达到纲举目张的效应。 三、“二八融资法则”。管理者要将有限的资金投入到经营的重点项目,以此不断优化资金投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二八营销法则”。经营者要抓住20%的重点商品与重点用户,渗透营销,牵一发而动全身。 从企业管理的角度讲,二八法则实际侧重的是“榜样的力量”。做企业的都知道,企业80%的效益是由20%的核心员工来完成的。这20%的骨干员工在企业中是顶梁柱,也是“鳗鱼效应”的主题,通过他们积极主动的工作与活动,来带动整个团队的活力,从而为为整个企业创造价值。 从企业决策的角度来讲,二八法则主要侧重与抓典型、抓关键问题进行有效、正确的决策,企业的运行过程中,几乎每天都有很多问题需要决策,但是能够左右企业的发展方向和企业成败关键问题只有关键的几个,能够善于认清“关键问题”,进行正确的“关键决策”无疑会影响整个企业的发展。我们经常会说这样一句话:人生之路遥远漫长,但是关键的也就是几步,能够影响你一生的命运。因此,抓住企业的关键问题进行正确的决策就象走好人生关键的几步一样重要。 二八法则在企业资金运作中主要体现在:将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投放到关键的项目,
也就是优化投资结构、加快企业资金的周转和利用率。现代化企业拼的是速度,“以速度冲击规模”是现代企业所倡导的全新理念。当你在一味的抱怨自己企业资金不足的时候,早已经有很多企业家把眼光放在了提高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利用率上了。国内曾经涌现出一大批“以速度冲击规模”的典范,当年的TCL,曾经创造了用10亿流动资金,创造出年销售收入150亿的经营奇迹。可见,优化资金投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速度冲击规模”,是企业健康、良性发展的关键。 二八法则在营销环节中,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重点产品,二是重点客户。即企业80%的销售是由20%的重点商品完成的;企业80%的销量是由20%的核心客户完成的。无论是厂家或者商家,都要明白这个道理。比如,我们的冰箱产品线规划,几十款冰箱产品,产品线很长、很丰富,但是丰富的产品线是为了满足不同区域、不同消费者的需求,但是经过每个月的销售结构统计你会发现,一定是有20%的产品占到总体销量的80%.而我们的客户也是一样,展台上摆放20多款冰箱产品,其实每个月主要销售的也就是那么几款。明白了二八法则在营销中的应用原理至关重要,作为经销商来讲,要根据自己区域的特点,找准核心产品进行主推;作为厂家和代理商来讲,一定要将自己的客户进行A、B、C分类,认清哪些是完成你80%销售任务的核心客户,然后对核心客户进行重点的支持和关注。 关于二八法则的应用,可以说在生活中也无处不在:社会的80%的财富集中在20%的人手中;80%的有效工作是用20%的时间完成的;80%的大房子是被20%的人购买并居住等等……总之,“二八法则”要求管理者在工作中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而是要抓关键人员、关键环节、关键用户、关键项目、关键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