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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III

巴塞尔协议Ⅲ

出台背景

在雷曼兄弟破产两周年之际,《巴塞尔协议Ⅲ》在瑞士巴塞尔出炉。最新通过的《巴塞尔协议Ⅲ》受到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催生,该协议的草案于2010年提出,并在短短一年时间内就获得了最终通过,并将于此后的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G20峰会上获得正式批准实施。巴塞尔协议Ⅲ的核心内容

《巴塞尔协议III》规定,截至2015年1月,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

现行的4%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另外,各家银行应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

该规定将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间分阶段执行。2019年后,“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总资本充足率分别提升至7%、%、和%。并且提出%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区间,由各国根据情况自行安排,未明确具体实施方案。

《巴塞尔协议III》是金融危机的产物,由巴塞尔委员会于去年底提出。与最初版本相比,此次公布的正式协议在诸多监管指标上有所放松。这主要是因为原始版本受到来自银行的广泛压力。为了如期推出新协议,巴塞尔委员会不得不适当妥协。新协议影响最大的地方在于大幅度提高了对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为了满足新的资本要求,未来几年全球银行将面临巨大的融资压力,据测算,融资规模可能会超过千亿美元。

中国执行《巴塞尔协议III》情况:

在资本充足率方面,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从现行的4%上调至5%,资本充足率保持8%不变;第二,在拨备覆盖率的基础上,引入动态拨备率指标控制经营风险,原则上不低于%;第三,引入杠杆率监管指标,按照监管规划,“十二五”期间,我国银行业杠杆率监管标准确定为不低于4%;第四,在现有流动性比率监管基础上,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指标。预计杠杆率、流动性指引预计将先期发布。而拨备率仍需和财政部做最后协商。

提高资本充足率,强化资本监管。“十二五”期间,我国银行监管部门拟实行新的资本监管制度,对于银行资本的数量、质量和标准提出新的要求。

“十二五”期间,银行业将实施更为审慎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在获国务院批复方案中,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的最低要求调整为5%、6%和8%。此外,新的规定还对所有银行设置抵御经济周期波动的超额资本,获批方案留存超额资本%,反周期超额资本0至%。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曾指出,只有在出现系统性贷款高速增长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才需计提反周期超额资本,大多数时间反周期超额资本为0。获批方案资本充足指标自2012年年初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于2013年年底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2016年年底达标。

执行新标准后,系统重要性银行最低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为%,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为%。注释:

逆周期: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经济模式都是在波动中发展的。这种波动大体上呈现出复

苏、繁荣、衰退和萧条的阶段性周期循环,即为经济周期。经济周期的波动与循环是经济总体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在繁荣阶段,企业往往增加投资并且成本较高,在随后的衰退期中很可能会遭遇损失。如果能够把握这种经济周期规律,合理运用,就可以获得良好的效果。比如在繁荣阶段,应避免大幅增加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大幅扩张经营规模等;在萧条期,固定资产及股权的价格均大幅下跌,此时可以逆势增加固定资产投资、购入股权、扩张经营规模等。这就是“逆周期”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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