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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的管理规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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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的管理规定》通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铁总财[2017]36号

总公司所属各企业,各铁路公司:

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7年3月1日

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总公司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所属企业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控股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依照本规定要求履行程序后规范办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是指总公司下达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资金管理、建设成本管理、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竣工决算及资产交付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监督管理等。

第五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二)合理、准确编制项目建设资金预算,保证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

(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包括总公司所属企业和合资公司。项目建设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组织项目建设的机构称为项目管理机构。

第七条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项目建设资金预算,筹集、请领、拨付总公司负责筹集的建设资金,保障建设资金需求。

(三)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总公司所属企业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行为。(四)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五)按照规定办理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基本建设财务工作。

(六)依法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审计、检查等,组织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总公司所属企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掌握项目建设进度,按规定筹集、请领和拨付建设资金,保障建设资金需求。

(二)按照总公司规定履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职责,指导、监督、检查本企业项目管理机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行为,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三)切实履行总公司出资人代表(或发展基金实际投资管理人,下同)职责,落实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各项规定,指导、督促、协助合资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建设资金筹集工作。

(四)按照总公司要求汇总、上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报表。

(五)审核、上报项目建设资金预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六)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审计、检查等,组织整改发现的问题。第九条总公司所属企业项目管理机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按照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

(二)收集整理项目立项到竣工各建设阶段的基础资料,设置项目基础台账。(三)根据批准的项目投资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按项目单独核算。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定期清查财产物资。

(四)按照规定合理、准确编制建设资金预算,按规定筹集、请领和拨付建设资金,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

(五)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有关税费的缴纳、增值税抵扣、上转等手续。(六)按照规定向总公司、总公司出资人代表报送财务报表和资料。

(七)规范合同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建设资金拨付等手续。

(八)对工程承包单位建设资金流向实施监管。

(九)按照规定编报竣工项目财务决算,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总公司、总公司出资人代表要求的其他工作。

(十一)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审计、检查等,整改发现的问题。对合资铁路项目,总公司出资人代表应依照前款规定指导合资公司规范履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职责。

第十条委托代建项目代建方与委托方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开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代建方单独核算委托代建项目,及时向委托方请领建设资金,报送财务报表;项目竣工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及时向委托方移交会计档案;实施工程承包单位建设资金流向监管等。委托方按约定和工程需要拨付建设资金,编制项目合并财务报表。

第二章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资金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为完成项目建设筹集和使用的资金。建设资金筹集遵循依法合规、多渠道、多元化和低成本的原则。

第十二条建设资金分为权益性资金和债务性资金。项目的权益性资金主要是指出资人投入的资金和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债务性资金主要是指银行贷款、外资贷款等需要项目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资金,其中的财政性资金管理执行财政预算管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建设资金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必须用于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禁止挤占、挪用和项目间串换建设资金,禁止使用建设资金办理委托贷款、定期存款、理财产品、对外投资、担保和拆借、捐赠、赞助、兴办经济实体和从事与项目无关的活动。

第十四条项目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执行总公司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项目实行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制度。

(一) 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资金筹集和支出预算,一般按照先使用权益性、后使用债务性资金的原则安排预算。建设资金预算的编制与施工组织科学衔接,统筹考虑总公司资金、地方资金和银行贷款的到位时间和额度,满足项目建设的需求,避免拖欠参建单位建设资金;科学合理安排建设资金,努力减

少建设资金沉淀,杜绝建设资金长期闲置;不符合规定的支出不得纳入建设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调整的,编制建设资金调整预算。

(二) 项目建设资金年度预算编制的资金范围包括当年计划投资、以前年度计划投资、归还到期的以前年度建设周转贷款等所需资金。

(三)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需求准确编制项目月度建设资金预算,从严控制项目月末银行存款余额,定期分析项目月度建设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资金情况月度内发生较大变化的,及时编报月度调整建设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总公司筹集的项目资本金,总公司所属企业项目由总公司所属企业向总公司申请拨付;合资项目由合资公司通过总公司出资人代表向总公司申请。总公司所属企业、总公司出资人代表在建设资金拨付到位的三个工作日内拨至项目管理机构或合资公司。

第十七条总公司出资人代表组织合资公司积极协调落实地方和社会股东出资,努力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八条总公司所属企业项目和合资项目接受无偿出资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总公司所属企业接受出资置换其他合资项目股权的,作为专项应付款管理,履行程序转让合资项目股权后冲销应付款。

第十九条项目开工建设前,应落实各类建设资金。立项批复资金来源含银行贷款的项目,在报送可研文件前,应先取得银行的项目贷款承诺函。可研文件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尽快与银行按可研文件批复的银行贷款额度签订合同或取得经银行评审同意的批复文件,同等贷款条件下优先选择贷款承诺行。

项目投资额超可研文件批复投资额的,项目建设单位上报概算变更申请时应明确增加投资的资金来源。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是落实贷款、签订银行贷款合同的主体。项目贷款一般

使用固定资产贷款,分年还本额度和时间与项目运营期限和预期净现金流匹配。还本期限原则上不低于十五年,运营期预期收益较差的项目应延长还本期限。与多家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的,要统筹安排各家银行合同提款与还本时间及额度。项目建设期使用周转贷款的,项目完工前应使用中长期贷款或其他投资计划内建设资金置换周转贷款。

第二十一条总公司出资人代表指导、督促、协调合资公司落实项目银行贷款,充分发挥综合资源优势降低贷款利率,掌握合资公司贷款的筹集和使用情况。第二十二条总公司统借统还资金的申请、使用、归还等事项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建设资金拨付执行大额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合同、投资计划、建设资金预算和验工计价拨付建设资金,严禁超拨建设资金;拨付建设资金应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规票据。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财务规定的,总公司、总公司出资人代表可以减少、暂缓或停止拨付建设资金。有下列情形的,暂缓或停止拨付建设资金:

(一) 未按照规定设置财会机构、配备财会人员。

(二) 未按照规定及时编报项目年度、月份资金预算。

(三) 违反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四) 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五) 建设资金未按照规定存储、使用。

(六) 建设资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建设资金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总会计

师、财务负责人对建设资金安全负责。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监管工程承包单位建设资金流向。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必须明确建设资金监管的内容并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可延伸审计、检查工程承包单位建设资金流向,工程承包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合资项目银行贷款由合资公司负责还本。铁路局项目初验合格后银行贷款还本资金向总公司申请,铁路局负责办理还本手续。

第三章建设成本管理

第二十九条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三十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工程承包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三十一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方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即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三十二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主要包括:

(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二)土地征用拆迁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

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照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

(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

(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

(九)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第三十三条其他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林木等购置、培育支出,生产职工培训费,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三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三)非法收费和摊派。

(四)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五)因设计、工程承包、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六)项目初验合格3个月后发生的人员工资、办公费、业务招待费支出。(七)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负担的支出。

第三十五条项目前期费用包括预可研、可研、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竞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发生的费用。前期费用按照与前期工作承担单位签订的合同和前期工作进度支付,项目可研批复后纳入工程概(预)算。

总公司支付合资项目前期费用的处置应在合资协议、公司章程中载明。总公司所属企业在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前确需前期费用的,经总公司审核并明确资金来源。

项目取消、终止或者报废所发生或需负担的费用计入企业当期损益。与地方合资或合作项目取消、终止或者报废所发生的费用,平等协商各自需负担的费用。第三十六条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项目建设单位应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政策、文件,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铁路局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

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按概(预)算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第三十七条委托代建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两项费用之和不

得高于概(预)算批复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代建单位与委托方在代建协议中明确代建管理费金额和支付方式,代建单位向委托方提供全额代建管理费发票,委托方据以列账。代建单位按其他业务收支核算代建管理费收入和支出。第三十八条征地拆迁费用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总公司有关项目征地拆迁的规定执行,具体额度应符合总公司建设项目征地拆迁验工计价的有关要求。路地双方约定地方政府承担征地拆迁费用以可研报告批复费用为限享受股份权益的,超出可研批复的征地拆迁费用经路地双方确认后计入建设成本,作为合资公司资本公积,不增加地方股份。

第三十九条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利息费用资本化和费用化的划分时点。新线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初验合格、通过安全评估、具备开通运营条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银行贷款等债务性资金的利息和费用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存款利息收入冲减项目建设成本。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项目银行贷款等债务性资金利息费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企业当期财务费用。

项目取得的财政贴息资金,项目建设期间收到的,冲减项目建设成本;项目竣工后收到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项目招标形成的收入、支出必须纳入招标人依法设立的账内核算,严禁将招标收入私存、坐支或设置账外账。

招标收入是指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和因投标人原因不需返还的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应仅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招标支出首先使用招标收入,不足部分列支招投标费用。

第四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受税务机关委托办理代扣、代收、代征税款等收

取的手续费,纳入单位账户作为其他业务收入核算,并用于办理代扣、代收、代征工作的管理支出,可在不超过30%以内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验工计价是列支建设成本的主要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总公司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办法,真实、准确反映建设成本,严禁虚假验工。项目建设单位将验工计价报表作为会计原始凭证保管。

第四十三条总公司所属企业将废旧轨料、站后设备等既有线拆除资产用于总公司所属企业项目的,采用调拨方式;用于合资项目的,按照有关国有资产出售和实物资产投资的规定执行。

项目利用既有线拆除资产,设计概(预)算有关章节中应包含资产的数量、价格及有关费用。

第四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对工程承包、监理等单位扣减的费用,及时核减建设成本。

第四十五条单项工程报废应经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鉴定。发生的单项工程报废经鉴定后,报总公司审核批准。因设计、工程承包、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净损失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四十六条项目发生的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冲减建设成本。

第四章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四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合同协议的约定,在批准的概(预)算、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资金预算范围内,根据核准的验工计价等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一)预付款:包工包料工程按当年预计完成投资额或投资计划(扣除甲供材料

设备款)的10%拨付工程预付款;拨付预付款时,要求工程承包单位提供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包工不包料的工程原则上不拨付工程预付款。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及时抵扣预付款。

(二)工程进度款:工程承包单位合同约定月份预支工程款的,应要求工程承包单位按照项目建设单位下达的施工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提出月份用款计划;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后,按不高于下达的月份施工计划的70%扣除甲供材料、设备款及应抵扣的预付款后拨付。

(三)季度结算款: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核准的季度验工计价或节点工程计价额的90%扣除月份拨付的工程进度款及应抵扣的预付款后拨付。

(四)竣工结算款: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核准的竣工结算验工计价额的95%扣除已拨付的结算款后拨付。

(五)质量保证金:工程初验合格后,按照核准的验工计价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清算。

第四十八条工程承包单位工程款以外的建设资金除支付项目建设管理费、缴纳相关税费外,其余建设资金的拨付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其中,支付征地拆迁费应与征拆进度相符,省级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支付设计、监理费等应控制在核准的验工计价和合同约定的比例内;支付物资设备款应按物资设备到货情况支付,并预留质保金,总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对铁路局管内配合单位的协议付款,按照协议的约定拨付。

第五章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四十九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竣工财务决

算应数字准确、内容完整。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初验合格并确定最终概算六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项目设计、工程承包、监理等单位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总公司所属企业、总公司出资人代表审核项目管理机构和合资公司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后报总公司。合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各出资人签章确认后上报。总公司审核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第五十一条有尾工工程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竣工决算的同时列出剩余工程的明细清单和完成时限,报总公司计统、财务、建设部和工管中心等单位备案。项目建设单位应抓紧实施项目尾工工程,规范使用建设资金。

第五十二条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除正式竣工验收费用外,不得预留项目建设管理费。预留费用预提计入待摊投资,分摊计入交付资产,并在决算说明中注明预留费用内容、金额。实际发生与预留费用存在差异的,列入企业损益。第五十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负责,财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组织设计、工程承包、监理等单位及资产接收单位共同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原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转入其他单位承接、保管;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六章资产交付和结余资金管理

第五十四条资产交付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形成的资产交付接收单位的行为。交付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五十五条资产交付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资产接收单位、工程承包单位、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完成。项目建设单位与资产接收单位在初验合格后六个月内办理完成资产交付。

第五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竣工验收交接工作程序办理初验及正式验收手续。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分期、分区段或单项进行验收交接,办理资产移交。

第五十七条项目竣工初验后应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按初验时间移交实物资产。项目建设单位向资产接收单位提供估价入账资料,资产接收单位在已批概(预)算内按截止竣工初验日实际完成投资支出及时估价入账并按照规定提取折旧。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调整账务。

第五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概(预)算使用项目建设资金购买的车辆、办公设备等自用固定资产,项目完工时按照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资产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按资产账面净值转入交付使用,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折旧率计提折旧,折旧费用计入待摊投资。

资产在交付使用前已报废或公开变价处置的,项目建设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和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待摊投资。

第五十九条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信设施、公铁立交桥、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大型站房停车场、商业辅助设施等,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应与有关单位明确界定投资来源和产权关系,签订产权归属协议。产权归属路外单位的,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初验合格后移交接收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投资购建的设施设备原则上产权归属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出资建设的公铁立交桥,产权按规定移交地方有关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相关投资按拆迁还建处理,分摊计入线路资产;项目建设单

位出资建设的铁路公安办公用房,产权归属项目建设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公安机构签订协议交由公安机构使用。

第六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概(预)算列明的内容和额度购置运营所需资产,支付有关费用。生产用交通工具,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工器具及生产家具等由项目建设单位列资产。办理资产交付时,生产职工培训费等由项目建设单位列运营成本。合资公司委托铁路局采购运营所需资产、资产由合资公司列账的,应签订委托方、代建方、销售方三方合同。

第六十一条项目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成本确认为无形资产,包括: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征用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土地征用、拆迁建筑物手续费和用地勘界费等。

1.土地征用补偿费: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被征用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菜地缴纳的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用耕地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失地农民社会保险费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回收费用等。

2. 拆迁补偿费: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城市公共设施等迁建补偿费等。包括红线内和跨及红线外的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城市公共设施等的拆除、迁建补偿费等。

3. 用地勘界费:委托有资质的土地勘界机构对建设用地界进行勘定所发生的费用。

4. 办理征地拆迁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人员工作经费。

(二)与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关的相关税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压覆矿藏评估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动产登记费等。

(三)因取得土地所有权而发生的全部迁改项目及费用。包括道路、桥梁、河流、沟渠和通信线路、广播电视线路、电力线路及管线等的迁改费用。

(四)其他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发生的支出。

在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中涉及租用土地及拆迁费用,临时工程、施工措施等引起的迁改费用(单独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分摊计入交付固定资产,主要包括:

1.修建大型临时设施、小型临时设施而发生的租用土地、青苗补偿、拆迁补偿、复垦及其他费用等。

2.因过渡工程引起的租用土地、青苗补偿、拆迁补偿、复垦及其他费用等。

3.临时性用地如取弃土场用地征用费。

4.临时工程、过渡工程、施工措施引起的迁改不计入土地使用权。

第六十二条使用建设资金支付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作为流动资产交付。第六十三条结余资金是指项目竣工结余的建设资金,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资金。项目严格按项目需求筹措建设资金,除全额资本金项目外,一般不得产生结余资金。项目结余资金转入企业资产。

第六十四条项目终止、报废或者未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形成的剩余资金,按项目实际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七章绩效评价

第六十五条项目绩效评价是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及核算的规范性、有效性,以及投入运营效果等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项目绩效评价坚持科学规范、公正公开、分级分类和绩效相关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十七条项目绩效评价重点对项目建设成本、工程造价、投资控制、达产能力与设计能力差异、偿债能力、持续经营能力等实施绩效评价。

第六十八条项目绩效评价纳入项目后评估一并进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总公司出资人代表对非控股合资公司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事项,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执行。

第七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对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一条本规定由总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财〔2005〕30号)、《关于加强铁路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通知》(铁财〔2006〕150号)同时停止执行。前发其他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铁路信息化

铁路信息化:新的跨越之旅 2005年12月07日 2005年3月18日,中国铁路进行了一项重大改革,铁道部党组决定撤销所有铁路分局,实行铁路局直接管理站段体制。在这场大战役中,铁路信息系统必须进行大面积、大范围的切换,其中调度指挥切割就涉及13个铁路局、41个铁路分局、1322个调度台、3685个车站,这对铁路信息系统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3月25日18时,具有历史意义的运输指挥权顺利交割,18个铁路局直接对车站正式实施指挥行车。实践证明,铁路信息化是实现铁路现代化的主要标志和必然选择。 尺子铅笔·信息系统 “没有信息化的支持,铁路跨越式发展就难以推进,铁路现代化就不能实现,”在2005年2月底召开的全国铁路信息化工作会议上,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深有感触。 信息技术在铁路的应用,大大提升了铁路的综合竞争实力。2004年7月底,兰州局在全路率先实现DMIS(现为TDCS)全局覆盖、率先实现T/D(TMIS/DMIS)结合、率先建成三级综合调度体系。“T/D结合的建成,不仅彻底改变了在一张大表上,通过一把尺子、一支铅笔、一部电话来推算车流的方式,还能自动跟踪列车车次、自动采点、自动描绘列车运行图等等,”兰州局信息处的国先生一连说出了好几个“自动”。 DMIS是铁路运输调度指挥现代化的标志,是铁路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继兰州局在全路率先实现全局覆盖后,京沪线实现全线覆盖,成都、乌鲁木齐、柳州、呼和浩特铁路局也取得突破性进展,6大干线提速安全标准线建设也将这一系统纳入“十全”标准,正在大力推进。 2003年11月26日,青藏铁路公司仅用70天时间在西哈段(西宁至哈尔盖)建成了世界先进的分散自律调度集中系统(CTC)。2004年5月23日,这个系统正式开通使用。CTC 建成后,青藏线西哈段共有17个车站,10个车站实现行车指挥无人化,无人化率达到58.8%,车务部门运转人员减少119人,仅此一项每年可节约人工成本支出122万元。如果算上管理费以及各种补贴等费用,年节约运输成本支出超过200万元,效果十分显著。 客运方面,目前全路计算机售票车站已达2159个,其中1277个车站实现了联网售票,计算机售票量达到全路售票量的90%以上。货运方面,货运营销信息系统取得新的进展。目前,铁路系统已经实现了路网最短车流径路梳理和重车车流组织优化,建立了重点煤矿、电厂、钢厂等大客户信息库,在满洲里、绥芬河、二连浩特和阿拉山口4大口岸站实现了铁路与海关之间的实时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大大方便了货主。

中国铁路总公司董事长 精心打造铁路客货营销的商务平台

中国铁路总公司董事长精心打造铁路客货营销的商务平台充分发挥铁路资源优势精心打造铁路客货营销的商务平台针对高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铁路在互联网经济大潮下如何把握住机会,是否真的可以借力互联网实现真正的腾飞。让我们先看一组数据,xx年1月10日,据中国铁路总公司数据显示,xx年,国家铁路累计发送旅客20.75亿人,同比增长10.7%;旅客周转量完成10420.66亿人公里,同比增加661.00亿人公里,增长6.8%。 全年运送旅客比国内总人口还多7亿,这个数字足以说明了这个市场有多庞大,怎样充分有效利用好这些资源,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根据这一统计,如果我们按30%的人群通过网络购票,也就是近7亿人次,按每位旅客平均为铁路多贡献10元的利润附加值,也就超过70亿元的利润,国内年销售额上100亿的电商网站都没几个,更别说是利润了。这些资源对铁路来说,如果充分发挥铁路资源优势,精心打造铁路客货营销的商务平台,将会是一个很大的商机,带动铁路真正的走进互联网时代。 总结铁路要迈入互联网的几个重点问题,首先要做的是对旅客从购买火车票到坐火车的整体需求做一个分析,根据调查旅客对购票,列车用餐,乘坐舒适度以及在漫长的旅行中旅客的需求,这几

方面是多数旅客乘车在意的地方,也是商机存在点,我们怎样在满足旅客需求,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的情况下,充分发挥铁路资源的优势让我们逐一分析一下旅客最在意的点。 首先是购票问题。这似乎是一个老生长谈的话题了,也是长久以来旅客最大的需求,12306官方购票网站的开发,为旅客带来一些便捷,但问题也不少,一是用户体验信息的及时反馈,二是操作程序是否便捷,(可以和 ___或其他链接登录,提供便捷)每逢重大节假日访问量增大是否可以保持畅通等。 其次是列车上的用餐及购买食品。在信息高度发达的今天,在封闭的车型出售高于市场价格的销售方式,显然已经不能很好的满足旅客的需求,薄利多销才是更大的商机。现在我们总能看到绝大部分旅客都是自己带食物上火车,试想如果火车上的食物价格跟普通市场价一样,谁还会拎着大包小包食物坐火车呢?再者是在漫长的旅行中旅客的需求。如何协助旅客打发漫长的旅行路程,这既是值得深究的点,其背后也蕴含着巨大的商机。有效的广告传播解决的是时间和空间一致性问题。如此超长的碎片化时间,如此狭小的空间,这都是对旅客进行广告传播最有效的载体。

(铁总建设[2015]78号)《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总建设[2015]78号) 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 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

中国铁路总公司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TG

TG/XX202-2015 中国铁路总公司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安全管理工作,促进网络安全管理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全面提高铁路网络安全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网络安全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及控制系统(以下统称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网络和系统。 本办法所称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入侵、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存储、传输、处理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第四条总公司网络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主动防御、综合防范、分级保护、管理与技术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目标和措施 第五条总公司网络安全工作目标是通过保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保证业务应用连续性和安全性,保证数据和信息的完整性、

保密性、可用性,支撑总公司业务发展。 第六条建立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包括管理保障体系、技术保障体系和运维保障体系。管理保障体系包括信息安全组织、信息安全规章制度、信息安全工作流程等。技术保障体系包括应用安全架构、安全服务架构、基础设施安全架构等。运维保障体系包括运行管理、安全监控、事件管理、变更管理等。 第七条全面推行网络安全风险管理。通过增强安全风险意识、识别安全风险、完善风险管控流程、强化风险应急处置,提高网络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第八条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按照集中指导、属地管理原则,在总公司统一指导下,各单位分别组织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测评、整改工作。 第九条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应与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十条总公司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网络安全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网络安全有关法规与政策,对总公司网络安全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总公司运输局(信息化部)按照总公司信息化领导小组工作要求,负责总公司网络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网络安全规划建议,拟订网络安全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落实情况;组织拟订总公司网络安全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并监督落实;组织开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 铁总计统…2014?97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 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进一步深化铁路建设路地合作机制,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在组织实施、协调、监管等方面工作优势,依法合规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铁路投资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部署,坚持并创新铁路与地方政府合作建设铁路的机制,按照国家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和铁路的机 一1一

制,按照国家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和铁路运输需要,路地双方发挥自身优势,落实各自责任,切实做好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等工作,共同推进国家铁路建设。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作为工程建设实施推进的主体,对建设项目工期、质量、安全、环保负责;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对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拆迁实施、补偿安置、社会稳定及各项手续完善负责。 (二)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总公司与地方政府合资(合作)建设的铁路。其他铁路可参照执行。 二、政策措施 (三)确定征地拆迁组织推进模式,新开工项目按征地拆迁费用合理包干组织实施。新开工路地合资(作)项目通过双方战略合作协议确定地方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并按照双方核定批复征地拆迁费用包干完成。建设单位已初步设计批复征地拆迁费用为基础,与地方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实施协议,督促地方政府按建设工期和费用包干要求组织实施。 (四)依规计算征地拆迁费用,足额纳入项目估(概)算。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按规定合理计算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纳入项目投资估算或总概算,批准后作为项目突施、投资控制和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的依据。征拆费一2一

《中国铁路XXXXXX公司信息化管理办法 》

信息化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国铁路XX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化管理制度建设,加强信息化系统的规范化管理,参照《中国铁路XXXXXX信息化工作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明确了信息化管理的分工、职责和流程。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室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的规划与引进、信息设备的调配、整合与开发等。 第四条本细则中涉及到的信息设备(软硬件)主要包括: (一)网络设备: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MODEN、无线AP等; (二)计算机: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 (三)计算机外设:打印机、扫描仪、移动存储设备、视频设备等; (四)软件:常用软件和行业软件。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建设 第五条设立公司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公司信息化工

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全部工作,负责制定、实施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负责信息化建设管理、协调和监督,指导各部门开展信息化工作。 第六条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机构为工程技术部,负责牵头处理信息化管理日常工作,对口集团公司信息中心业务。 第三章信息化工作分工与职责 第七条信息化基础网络建设由综合办负责,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局域网的建立,网络管理办法的制定; (二)负责网络设备、服务器等专项费用预算与管理台账; (三)负责指导公司员工正确使用计算机和排除运行中软硬件故障; (四)负责公司各部门硬件信息设备的维修、维护,建立维修台账; (五)负责公司网络中心设备的维护与管理,规范机关局域网系统配置与正常运行并建立维护台账; (六)负责公司局域网运行的安全性,防止入侵及病毒破坏。 第八条计算机设备管理由物资设备部负责,主要工作职责:

中国铁路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办法铁总开发〔〕 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规范资产经营开发行为,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号)、《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2014〕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资产经营开发管理。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及其他控股企业的国铁股东,要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所出资企业资产经营开发指导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经营开发的基本内涵是: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挥铁路行业和资源优势,在发展运输核心业务的基础上,通过资产开发和资本运营,组织各类资产盘活利用、增值开发,推动国铁资本有序流动、优化配置,提高资产营运效率效益,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生产经营与资产经营、企业创效与资产增值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开展资产经营开发应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节约利用、集约开发;加强非运输业务开发与管理,拓展企

业经营领域,增强造血功能;规范对外投资与股权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和经营效益。 第五条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应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享有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依法合规、规范决策,规划引领、市场运作,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确保有序高效、协同联动、合力共赢。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总公司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制度。 (二)指导所属企业编制资产经营开发规划、年度计划并实行备案管理。 (三)审核批准所属企业重大资产经营开发项目: 1.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 2.限额以上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境外投资项目; 4.按规定需由总公司审批的土地综合开发项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批准所属企业资产处置、改制上市等重大资产经营开发事项。 (五)组织金融保险、“走出去”项目等利用路网性、整体性资源,具有重大影响的产业与项目开发。 (六)负责资产经营开发行为和效率效益监管与评价。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铁总建设[2015]78号 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 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 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实施阶段。按规定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开工报告批准后,依据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按照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阶段。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竣工或分期、分段完成后,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移交或维管交接。 第三章机构与职责 第十三条总公司负责组织铁路建设,统一管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统一安排、推进铁路建设项目实施。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总公司建设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制定铁路建设管理制度和建设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编制总公司中长期和五年发展规划,编制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组织重大项目的前期技术论证和评价,负责铁路建设项目前期立项审批(或报批)、初步设计审批、Ⅰ类变更设计审批、概算调整等工作,按规定办理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报告批复。 (三)组织铁路建设资本金筹集,指导建设单位做好建设资金筹集工作,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铁路XXXXXX公司信息化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国铁路XX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化管理制度建设,加强信息化系统的规范化管理,参照《中国铁路XXXXXX信息化工作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明确了信息化管理的分工、职责和流程。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室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的规划与引进、信息设备的调配、整合与开发等。 第四条本细则中涉及到的信息设备(软硬件)主要包括: (一)网络设备: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MODEN、无线AP等; (二)计算机: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 (三)计算机外设:打印机、扫描仪、移动存储设备、视频设备等; (四)软件:常用软件和行业软件。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建设 第五条设立公司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公司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全部工作,负责制定、实施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负责信息化建设管理、协调和监督,指导各部门开展信息化工作。 第六条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机构为工程技术部,负责牵头处理信息化管理日常工作,对口集团公司信息中心业务。 第三章信息化工作分工与职责 第七条信息化基础网络建设由综合办负责,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局域网的建立,网络管理办法的制定; (二)负责网络设备、服务器等专项费用预算与管理台账; (三)负责指导公司员工正确使用计算机和排除运行中软硬件故障; (四)负责公司各部门硬件信息设备的维修、维护,建立维修台账;

(五)负责公司网络中心设备的维护与管理,规范机关局域网系统配置与正常运行并建立维护台账; (六)负责公司局域网运行的安全性,防止入侵及病毒破坏。 第八条计算机设备管理由物资设备部负责,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计算机相关设备管理办法; (二)负责计算机相关设备购置,制定采购计划及费用预算; (三)负责建立计算机相关设备台账。 第九条视频会议建设和管理由综合办负责,主要工作职责:负责视频会议室日常使用和管理,建立使用台账。 第十条工程技术部对公司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公司信息化管理的规划和实施 (二)负责信息系统权限管理,制定信息系统权限管理规范 (三)负责信息化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及费用预算。 (四)负责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机关其他各部室信息化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对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处理、储存、备份、传递与应用的管理; (二)负责本部门信息管理工程中与公司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 (三)负责本部门信息设备的统计和日常保养工作; (四)按照公司统一要求,做好实施企业信息化所要求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工作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底组织一次信息化工作绩效考核,考核形式按照集团公司考核办法进行。 第十四条各部室指定一名人员负责本部室信息化工作绩效考核材料准备和填报工作,人员报工程技术部备案。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车票改签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车票改签、退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铁总运〔2013〕102号 各铁路局: 为适应铁路发展,完善车票改签、退票办法,特通知如下: 一、关于车票改签 1.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乘车站、日期、车次乘车时,应当在票面指定的开车时间前到车站办理一次提前或推迟乘车签证手续。特殊情况经购票地车站或票面乘车站站长同意的,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办理;持动车组列车车票的旅客改乘当日其他动车组列车时不受开车后2小时内限制。团体旅客不应晚于开车前48小时。 2.在车站售票预售期内且有运输能力的前提下,车站应予办理,收回原车票,换发新车票,并在新车票票面注明“始发改签”字样(特殊情况在购票地车站或票面乘车站开车后改签的注明“开车后改签不予退票”字样);原车票已托运行李的,在新车票背面注明“原票已托运行李”字样并加盖站名戳。 二、关于退票 1.旅客要求退票时,应当在票面指定的开车时间前到车站办理,退还全部票价,核收退票费。特殊情况经购票地车站或票面乘车站站长同意的,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办理。团体旅客不应晚于开车前48小时。 2.旅客开始旅行后不能退票。但如因伤、病不能继续旅行时,经站、车证实,可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核收退票费。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同行人同样办理。 3.因特殊情况经购票地车站或票面乘车站站长同意在开车后2小时内改签的车票不退。 4.退票费如下核收:票面乘车站开车时间前48小时以上的按票价5%计,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按票价10%计,不足24小时的按票价20%计。上述计算的尾数以5角为单位,尾数小于2.5角的舍去、2.5角以上且小于7.5角的计为5角、7.5角以上的进为1元。 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3年8月19日

铁路信息化行业发展概况-铁路最新发展概况

铁路信息化行业发展概况 (1)铁路信息化现状 铁路是国民经济大动脉、关键基础设施和重大民生工程,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骨干和主要交通方式之一,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至关重要。根据《2017 年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截至2017 年年底,全国铁路营业总里程达12.7 万公里;其中高速铁路2.5 万公里,位居世界第一。以高速铁路为骨架、以城际铁路为补充的快速客运网络初步建成。铁路营业里程中,复线里程7.2 万公里,占56.69%;电气化里程8.7 万公里,占68.50%。在全国的运输服务能力中,铁路运输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客运周转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在我国铁路建设曾长期滞后的情况下,铁路的信息化主要集中于解决关键问题,包括运输组织、客货营销、电子商务等方面,典型系统包括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TMIS)、铁路车辆管理系统(CMIS)、运输生产计划系统(FOMS)、铁路客票发售和预订系统(PMIS)、铁路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12306、95306网站等。

而在信息通信顶层设计、集约化管理、全应用全流程覆盖、数据中心建设、系统安全等方面相对薄弱。同时,铁路系统管理体制改革滞后,截至2017 年,铁路系统下属铁路局公司制改革全部完成。改制之前,铁路信息化系统统一建设和推广存在较大困难,铁路行业信息化水平与电力、石化等国内信息化领先行业相比存在明显差距。

(2)铁路信息化市场情况 ①铁路行业大规模投资带来信息化高速发展 “十三五”时期是推进“四个交通”全面发展、使交通真正成为发展先行官的重大战略机遇期。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及中国铁路总公司2016年联合发布了《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其突出特点就是将中国高铁远景规划由原来的“四纵四横”提升至“八纵八横”,到2020 年全国高速铁路运营里程达到3 万公里,覆盖80%以上的大城市;到2025 年高速铁路运营里程达到3.8 万公里左右,网络覆盖进一步扩大,路网结构更加优化,骨干作用更加显著,更好发挥铁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作用。 根据中金公司预计,“十三五”期间铁路领域年均投资将保持在8,000 亿元以上,预计整个“十三五”期间投资规模可达4 万亿元,铁路板块将继续维持高景气度。铁路领域持续稳定的大规模投资,将为铁路领域产业链带来蓬勃生机,数万亿的市场空间蓄势待发。 随着铁路基础建设的不断推进,未来铁路规模更加庞大、网线布局更加复杂、客货运输调度难度更大;特别是快速发展的高速铁路网,离不开大额基建投资,工程管理、基础资产管理任务复杂而艰巨;建成运营的高速铁路运行安全、效率问题越加突出,对客运服务、安全防护、检修、调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愈加庞大的铁路资产规模、海量铁路运营数据,需要创新手段、盘活存量、挖掘价

铁总财〔2016〕11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全面实施营改增有关事项的通知

铁总财〔2016〕11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全面实施营改增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 铁总财〔2016〕119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 关于明确全面实施营改增有关事项的通知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 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这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部企业形成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降低铁路企业税负具有重要意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全面实施营改增范围和主要政策 (一)全面实施营改增适用范围。 自2016年5月1日起,铁路单位在我国境内销售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下简称新增

试点服务)等营业税应税服务,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铁路单位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总公司所属各企业及其所属单位,总公司所属各事业单位。 (二)全面实施营改增主要政策 1.铁路企业主要适用政策。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一是扩大试点范围,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纳入扩大试点范围,所有原营业税纳税人将全部改为增值税纳税人;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全面实现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允许将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三是一般纳税人从事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等行业适用11%税率,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维持17%税率不变,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四是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铁路单位接受新增试点服务所含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以下项目除外: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

中国铁路信息化“建立”之运维服务管理新概念

中国铁路信息化建设之运维服务管理新概念 王辉 (北京京天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客车机车事业部,北京100085) 摘要:为适应当前中国铁路信息化发展的需要,结合我公司参与中国铁路信息化建设积累的大量经验,特在新时期、新背景下提出针对中国铁路信息化建设量身定制的运维服务管理新概念。通过对京天威运维服务管理系统的分析评估,相信必将对中国铁路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规范的、体系化的、层次化的运维服务管理体系发挥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运维服务管理,京天威运维服务监控系统,JTV BSMS,ITIL 1引言 伴随中国铁路跨越式的大发展,信息数据在中国铁路信息化建设中的安全性、可靠性、及时性等凸显日益重要。信息是建立在高性能的硬件服务器和畅通发达的网络基础之上,数据是存储在运行SQL Server、Oracle等大型数据库的硬件服务器上,一旦硬件服务器、网络和地理环境等任何一个节点出现问题,必将对信息数据的及时性和完整性产生较大的影响,甚至造成严重的后果。 纵观当前中国铁路IT系统发展的现状: ●随着中国铁路IT系统不断发展,各种不同的应用和业务系统在网络上运行越来越多,对网络的依赖越来越大,要求对系统集成技术管理的内容日趋增多,包括网络管理、性能管理、应用管理、使用管理、安全系统等内容。 ●伴随中国铁路业务服务规模的不断增大,规划、维护、安全、管理等分工更加细致,迫切要求管理者需对业务服务管理和维护建立统一的、规范的、体系化的、层次化的运维服务管理模式。 ●当前各路局普遍存在多设备、多系统的运行信息、告警信息的多样化。需要对这些信息进行集中化的管理,进行智能化的分析、统计,得出有利于网络管理和维护的数据,更有效、更快捷的解决问题。 ●伴随中国铁路信息化跨越式发展,直接导致管理人员不断增多,管理流程日益复杂,管理成本不断上升,技术管理体系亟待需要完善。 2运维服务管理新概念 2.1 运维服务管理的主要思想 通过对当前中国铁路IT系统环境和管理现状的分析调研,急需建设一套统一的网络和

中国铁路总公司组织机构职责

中国铁路总公司组织机构职责 一、办公厅(党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了解掌握总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情况,督促检查总公司党政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机关反馈。 2.负责总公司党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起草会议纪要,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负责总公司领导的秘书工作。 3.组织筹办总公司及铁路相关重要会议和活动。组织起草总公司领导重要讲话、工作报告及重要文件等文稿。负责总公司领导重要活动和公务往来的组织安排。 4.负责总公司党务政务信息工作,编印党政工作简报、刊物等材料。负责总公司有关重点信息、重要活动的公开工作。 5.组织开展总公司重大决策和事项的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指导总公司所属单位调研工作。 6.负责总公司日常值班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协调工作,协助处置突发事件,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指导总公司所属单位应急管理工作。 7.督办上级机关和总公司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重要会议部署的重点工作,报告办理结果。 8.负责处理并管理总公司机关公文,指导总公司所属单位的公文管理工作。 9.负责总公司机关中央文电管理和机要通信工作,组织和指导总公司保密和密码管理工作。 10.负责接待、处理总公司机关人民来信来访,指导总公司所属单位信访工作。 11.负责组织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有关总公司工作建议和提案的答复。 12.负责制定总公司机关办公制度并组织实施。 13.负责总公司机关财务、资产、物资采购等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调配办公用房,组织印发铁路乘车证。统一管理和协调总公司机关的社会事务性工作。 14.负责档案史志中心业务管理工作。 15.负责总公司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16.承办总公司党组、总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改革与法律部主要职责 1.研究拟订总公司发展战略,并对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2.负责组织总公司与其他企业的战略合作事宜,拟订战略合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我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 铁总计统〔2014〕97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 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进一步深化铁路建设路地合作机制,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在组织实施、协调、监管等方面工作优势,依法合规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铁路投资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部署,坚持并创新铁路与地方政府合作建设铁路的机制,按照国家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和铁路的机 一1一

制,按照国家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和铁路运输需要,路地双方发挥自身优势,落实各自责任,切实做好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等工作,共同推进国家铁路建设。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作为工程建设实施推进的主体,对建设项目工期、质量、安全、环保负责;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对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拆迁实施、补偿安置、社会稳定及各项手续完善负责。 (二)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总公司与地方政府合资(合作)建设的铁路。其他铁路可参照执行。 二、政策措施 (三)确定征地拆迁组织推进模式,新开工项目按征地拆迁费用合理包干组织实施。新开工路地合资(作)项目通过双方战略合作协议确定地方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并按照双方核定批复征地拆迁费用包干完成。建设单位已初步设计批复征地拆迁费用为基础,与地方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实施协议,督促地方政府按建设工期和费用包干要求组织实施。 (四)依规计算征地拆迁费用,足额纳入项目估(概)算。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按规定合理计算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纳入项目投资估算或总概算,批准后作为项目突施、投资控制和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的依据。征拆费一2一

中国铁路信息化建设

中国铁路信息化建设 自1975年铁道部电子中心开始筹备以来,经过20多年的历程,铁路信息化事业从无到有,逐步发展,特别是TMIS等系统建设以来,铁路信息化建设已经初具规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建立了一支全路统一管理的信息化队伍。各铁路局、铁路分局分别成立了电子中心和电子所,业务上都由铁道部电子中心归口管理。按照2000年的统计,人员总数达到2000多人,80%以上为大专以上毕业生,人员素质较高。在主要站段建立了电算室,承担基层信息系统维护、管理工作,业务上由分局电子所指导。已经形成的这支从部到局到分局到站段的全路电算系统,承担起了全路信息系统建设的研发、实施、投产和维护管理任务。 建立了覆盖部、局、分局和主要站段的计算机网络。现在全路已有大、中、小型计算机1600余台,微型计算机近10万台,在部、局、分局、主要站段均建立起了内部的计算机网络,并通过光缆互相连接,形成了覆盖全路的4级计算机网络,为铁路信息化建设提供了基本的网络平台,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 铁路计算机应用达到一定水平。铁路计算机从简单的单机应用,以18点报告为代表的统计项目,逐步发展到今天涉及了全路各部门,覆盖了运输和车辆、机车、工务、电务、财务、统计、办公等铁路各系统,功能深入到铁路运输生产内部环节的全路全网型实时性系统。尤其是TMIS建设以来,确报、货票、车站系统、货运营销与生产管理、客票系统、自动抄车号、局间分界站货车使用费清算、客运清算等系统陆续投入使用。此外,已投产或部分投产的项目还有DMIS、财务信息系统、统计信息系统、机务信息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工务信息系统、机车维修管理系统、车辆维修管理系统、电务设备管理信息系统、综合部门的管理信息系统等。 为了适应铁路体制改革对信息系统建设的需求变化,在按照原设计范围完成工程建设的同时,开展更深层次的信息综合应用,满足铁路改革、管理、营销方面新的要求。 货票系统是TMIS重点工程之一,全路设计制票站数1211个,实现微机制票的有2557个,其中l770个制票站完成软件升级,实现全路制票软件的统一,联网站实现货票信息自动上报,非联网报告站的货票信息通过247个车务段收集上报,进一步提高了货票信息上报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并开展货票信息综合应用,为利用货票信息开展货运清算作准备。 车站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推广是TMIS工程中工作量最大的任务。全路49个编组站全部建成信息系统;95个大型区段站,36个大型货运站,136个中型区段站,267个中型货运站,130个小型区段站,923个小型货运站,逐步建成信息系统。 调度系统已在部分铁路局试运行,准备向全路推广。 A TIS局间分界口、分局间分界口车号信息系统已记录有43万多辆部属车和7万多辆企业自备车的动态信息。今后要利用ATIS信息实现车辆、列车、机车和集装箱的动态追踪,进而实现相关的查询和综合统计应用。随着ATIS地面设备的加密,逐步提高追踪精度。 TMIS对货物从提报计划开始,一直到货物交付,实现货物和车辆的实时信息追踪,是铁路运输信息化的核心。DMIS对列车从编组开始到解体,实现从运行轨踪、到发时分的实时追踪和指挥。DMIS的优势在于行车到发的自动采点和调度监督,TMIS的优势在于信息完整和综合应用。将这两个系统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以优势互补和信息共享为目标进行结合,充分发挥信息系统的整体功能,逐步在全路推广应用。 随着铁路改革的深入,运输组织已发生很多变化,对信息系统的需求相应改变。宽带网、数据库、Internet等先进技术日趋成熟,TMIS许多单项系统的建成,使更深入的应用成为可能。铁道部适时组织技术人员对原TMIS建设方案进行了调整。主要内容有3个方面:一是

铁总办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综合开发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综合开发有关事项的通知 铁总办〔2016〕74号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1日编辑:来源:点击:23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 为加快推进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工作,现就土地综合开发实施过程中的责任主体、阶段任务、信息沟通等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新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的责任主体 (一)总公司在下达铁路建设项目年度勘察设计计划时,明确土地综合开发责任主体、任务目标和时间安排。已成立合资铁路公司的项目,由合资铁路公司组织开展土地综合开发;未成立合资铁路公司的,由铁路局负责组织开展土地综合开发。 新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要与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同步规划、同步研究、同步推进。要围绕车站及周边土地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规定的用地规模,将铁路建设项目财务平衡与综合开发需求作为项目选线、站场选址的重要因素;将土地综合开发投资及效益纳入铁路建设项目一并开展论证和财务评价,作为项目立项和开展可研的重要依据。 (二)铁路局应按照总公司的统一安排,统筹管内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前期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推进计划;协调省(市)政府出台配套支持政策,落实路地合作会谈要求;对接地方政府,协调签订综合开发相关协议,指导并支持合资铁路公司开展土地综合开发。 (三)铁路局应指导合资铁路公司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主管领导和具体管理机构,落实经营责任;组织现场踏勘,编制机会、方案研究报告;协调规划修编,签订综合开发协议,做好规划和预留,按期取得开发用地;制定运营补亏、税费减免等方案,争取政策支持。 合资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应充分利用股东各方优势以及区域市场资源,统筹推进铁路红线内、外土地综合开发。红线范围内的可由合资铁路公司委托铁路局组织开发;红线范围外的要深化与地方政府合作,创新开发模式,运用市场化手段组织开发。 二、关于新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的阶段任务 (一)现场踏勘。结合新建铁路项目前期工作,组织设计单位对新建铁路沿线开展现场踏勘调研,收集沿线经济发展状况、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沟通,提出土地综合开发需求和建议。 (二)机会研究。在铁路建设项目预可研阶段,同步开展土地综合开发机会研究。 在组织编制机会研究报告时要明确用地规模、土地价格、市政配套和规划调整建议,确保研究的质量和深度。 铁路局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合资铁路公司,并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机会研究报告进行预审,提出书面意见,修改完善后作为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一并上报总公司。 总公司将土地综合开发机会研究报告作为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一并审查、批复或上报。 (三)方案研究。在铁路建设项目可研阶段,同步开展土地综合开发方案研究。 根据总公司机会研究报告审查结果组织编制方案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依据项目财务评价结果,提出综合开发用地规模,财政补贴及税费减免方案;从有利于土地综合开发的角度,提出项目选线、站场选址的建议方案。 要将运输服务、生产生活设施用地与站场综合开发用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客货运输和综合开发各项功能。地级城市以上的客运站,要规划预留客运服务、停车场、高铁快递和维修设施用地;有货运需求的车站要规划预留货场和物流设施用地;将上述用地纳入铁路建设项目

中国铁路总公司节约能源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5〕186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节约能源管理办法 铁总计统〔2015〕18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节约能源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2014〕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通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耗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五条总公司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对节能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总公司节能主管部门为计划统计部门,按照国家节能工作的方针政策,部署总公司节能工作,研究、协调、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总公司节能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节能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办法和标准; (二)制定总公司节能政策、标准、管理办法、节能指标,对所属单位的节能工作提出要求和管理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三)编制总公司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 (四)负责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评审; (五)组织开展节能新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节能宣传培训,推动节能技术研究开发等。 (六)负责总公司节能专业统计。 第八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节能工作需要,按照国家和总公司节能工作的有关规定,统筹布置本企业节能工作,研究、协调、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属单位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节能管理工作。所属单位节能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的节能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制定本单位的节能管理制度、办法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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