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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犯罪现场足迹检验

浅论犯罪现场足迹检验
浅论犯罪现场足迹检验

浅论犯罪现场足迹检验

国防刑科201221150025 王怡凡

足迹, 也叫脚印。它是人的赤脚或穿着鞋袜的脚踏蹬在地面等承痕体上, 所形成的痕迹总称。它在犯罪现场出现率最高。因此, 足迹的检验鉴定应包括: 赤脚足迹, 穿鞋足迹和穿袜足迹检验鉴定。也可称赤脚脚印、穿鞋脚印、穿袜脚印检验鉴定。

一、我国足迹检验技术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我国记录和利用犯罪遗留足迹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但我国足迹检验技术的发展与成熟,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建国以来,我国足迹检验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1、初创阶段。五十年代,我们吸收了原苏联《犯罪对策学》中足迹检验的理论与方法,创建了我国公安机关自己的足迹检验工作。这个阶段的主要特点,是以足迹中的形象特征检验为主体。所谓“形象特征”主要指鞋底表面的大小、花纹、磨损及修补的细小形态等;也括赤足底的脚纹(但现场较少见)。这时的足迹检验主要认定的对象是犯罪人到现场时所穿的鞋,而不能直接认定人。到五十年代后期,我国痕捡工作者从实战需要出发,总结办案中的实践经验,研究了人的赤足印不同区域的形态特点,把趾、掌、弓、踵各部位外形、大小、排列特征作了详尽的回纳,提出了脚纹之外的其他赤足印特征可以认定人身的理论与方法,实践应用很好,并沿续至今。

2、创新阶段。从一九五九年开始,公安部和内蒙公安厅发现和总结了以马玉林同道为代表的民间“码踪”经验,通过认其考察与研究,推广和普及了“步法追踪”技术。“步法”是人行走运动的习惯性规律。它所研究的步幅、步态,都反映了行走过程中脚对地面作用力的特点。这就抛开了鞋底形象特征,捉住了每个人长期形成的落脚、碾压至起脚各阶段的运动力特征,因而达到了认定或否定行走人的目的。至六十年代,发展成我国独特的“步法检验”技术,开始形成有中国特色的足迹检验理论与方法。所谓我国自己的特色,体现在:①摆脱了传统的“形象痕迹”检验的框子,深进到痕迹形成三要素的作用力的个人特性上。②这项技术是我国自己独创。是马玉林同道和广大痕检工作者对我国足迹检验技术、乃至痕迹学理论与实践的重大贡献,也是我国足迹检验技术发展的重大转折。步法检验技术在六、七十年代迅速在全国普及推广,并在实践中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即从对连续足迹的检验发展到对单个足迹的检验与分析;从农村发展到城市。

3、全面发展与进步阶段。进入八十年代以来,刑事侦查技术呈现了迅速发展与繁荣的局面。我国足迹检验专家、学者不满足于经验型、手工操纵式的足迹检验手段,开始运用人体运动力学、高等数学与计算机技术,研究和解释人体行走与足迹形成的机理,以及影响足迹变化的相关因素,将步法与形象检验相结合,不仅进一步丰富了我国足迹检验理论,也创造了很多新的检验方法和手段。在此期间,各地研制了一些足迹提取与检验设备、器材。如静电吸附,解决了现场粉尘足迹提取的一大困难,使足迹的提取率和利用率明显进步。各地在办案中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各种检验手段,使过往失往检验条件的现场足迹,重新发挥了证据作用。同时,办案与科研相结合,百花齐放、繁荣科学,基本上形成了我国独特的、以人身识别为目的的足迹检验理论与方法,并在这个领域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

二、足迹检验时应注意的特征

足迹的检验鉴定主要是对赤脚足迹,穿鞋足迹和穿袜足迹的检验鉴定,亦称对赤脚脚印、穿鞋脚印、穿袜脚印的检验鉴定。

(一)赤足足迹,是指人脚直接与地面等承痕体接触所形成的足迹。

赤足足迹具有认定人身的作用。足底面皮肤和手掌面皮肤一样,分布着乳突纹线、褶纹、皱纹。在检验时应注意观察赤足如下特征:

(1)足乳突花纹。乳突花纹包括弓型纹、箕型纹、斗型纹、三角型纹。检验时应注意乳突的起点、终点、分歧、结合、小桥、短棒、小沟、小点、小眼;花纹大小,纹线粗细,间隔宽窄,等;(2)屈肌褶纹的位置、形状、粗细、长短、数量、结构、流向。皱纹包括直线形、弧形、曲折形、分歧形、交叉形;其方向有向前、向后、向内侧、向外侧、斜向;(3)五趾前缘突点连线构成的角度及角所在的趾位,相邻趾连线的长度,各趾与其他部位特征连线长度及构成的角度;(4)伤疤、鸡眼、老茧、脱皮的数量、位置、形状、大小及相互关系;(5)隆出。选定某一隆出将其两端(波谷)用直线连接成弓状,然后测量弓宽及弦长;(6)畸形趾有:多趾、缺趾、断趾、联趾及超常大趾(拇趾除外)的形状、大小及趾位;(7)附着物的颜色、物质成份、气味。实践证明,它同样具有相对不变,人各不同的特点。

(二)对鞋、袜足迹检验鉴定时应注意的特征

足迹检验鉴定中鞋、袜特征,是指人穿着鞋、袜形成的足迹中所反映出的造痕鞋、袜接触地面的外表结构形态。

犯罪现场的鞋、袜足迹,多数情况下,在是鞋、袜底部留下的痕迹。既包括鞋、袜足迹自身的实际情况,也包括作为造痕体的鞋、袜外表形态结构,以及鞋、袜底各部位的名称、长宽和形状;鞋、袜底的原材料品种物理结构;鞋、袜底生产制造构成的特点;鞋、袜底经常穿用和修补形成的特点。在遇到穿袜的足迹时,往往因多数袜子的织纱较细袜底较薄,既能反映出织纱的个别特殊明显的外表结构形态,又能反映出脚的部分形态轮廓等特征,检验此类足迹时,必须结合脚的外表结构形态,进行综合检验。

在做鞋袜足迹检验时应注意的特征有:(1)磨损特征:跟后沿落足部位、掌部支撑碾动受重力部位及起足前尖部位的磨损面形状、大小、力点;(2)补块物的大小、形状及补块物自身具有的特征形状等及针脚的起点、终点位置、方向、稀密。(3)断裂痕形状、数量、长短、宽窄;硬伤的形状、部位、方位、大小;(4)孔洞的形状、大小、位置及孔洞周边裂口数量、相互关系及所在时针位;(5)龟裂纹构成的图案形状、边长及交叉角度;磨损面周围残留花纹的形状及数枚残留花纹构成的特殊图案;(6)钉孔形状及其周边裂口数量、大小及所在时针位;(7)钉帽形状及钉的数量和相互关系;(8)围条裂口的位置、大小、数量及相互关系;围条接头的位置、大小特征;(9)鞋底围边切痕特征;(10)印模上的特定特征形状及位置;(11)附着物特征。

二、足迹检验程序和方法

(一)对于现场提取的足迹,首先要做到心中有数,在确定了系罪犯遗留的足迹后,就要对足迹进行全面的分析。

1.要分析现场足迹与罪犯的关系。包括赤足印种类、袜足印种类;

2.分析犯罪嫌疑人形态。包括年龄、身高、体态、步法特征等形态;

3.要分析伪装足迹和足迹遗留的时间。

通过以上分析,可对现场足迹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同时要尽可能多地提取现场足迹,逐个进行认真细致地观察,标划出稳定的,能够重复出现的习惯动作特征。

(二)制作足迹样本

1.根据现场足迹的种类,提取嫌疑人的足迹样本。按照现场承痕体的属性和形成足迹的动作提取足迹样本;在形象特征(同类鞋)鉴定中,对于现场遗留的平面足迹,特别是残缺的平面足迹检验,要多做样本进行比对;按照现场穿鞋足迹的鞋的新旧程度,应尽量选择嫌疑人的鞋或底质地相同的鞋制作样本;提取穿袜足迹样本时,应是嫌疑人穿本人的袜的足迹。

2.按照现场承受客体的属性和形成足迹的动作制作足迹样本。如现场足迹遗留在泥土、沙土、水泥地、木板地、雪地、灰尘等客体上,应模拟现场足迹承受客体属性和条件制作样本。现场足迹是行走、站立、跑、踩、跳等动作留下的足迹,制作样本时,应尽可能在相似条件下进行。

3.整体测量,种类确定。首先确定种类是否一致,起、落足痕迹特征是足迹中十分重要的特征,起决定性作用。不论是足迹的形象检验还是不同鞋检验,起、落足痕迹特征都可以作为种类识别的依据。

现场足迹和嫌疑人样本足迹在大小、起、落足特征相一致的情况下,即可进行下一步检验,如果二者这些特征不相吻合,就可以作出否定结论。

4.交叉观察,相互比对释差异点,为检验结论提供充分依据。符合点的肯定,交叉观察,相互比对,吃透足迹各区域内的特征,必须是现场足迹与嫌疑人足迹的一般特征和个别特征,这是检验鉴定的关键所在。

三、足迹检验在侦查、审判过程中的作用

(一)澄清事实,判明案件性质。

(二)提供侦查线索,缩小侦查范围。

(三)利用足迹物证及规律特点串并案。

(四)证实犯罪,提供证据。

(五)进行人身认定。

足迹鉴定结论只是解决案件中的与足迹相关的专门性问题,而不解决法律问题。在刑事侦查中,足迹鉴定结论在一些情况下能确定案件事实的某些情节存在与否,或在一些疑难案件中对案情的认定起关键的作用,从而影响到审判机关对案件事实作出法律性结论及对法律的适用。

三、足迹检验中出现误差的原因

足迹检验所涉及的学科教多,如生理解剖学、人体运动学、力学、摩擦工艺学、橡胶工艺学、人文科学、土壤学等等。若没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基础理论,在足迹检验时很容易出现偏差,严重影响案件的侦破工作。实践工作中经常出现以下因素导致检验工作出现差错:(一)年龄与步伐因素。足迹与年龄有关是普遍性的规律,而现场足迹则是个体特征的反映。由于职业、居住环境、生活条件、身体状况、行走等诸方面的因素,势必会导致个体特征与普遍性规律之间产生差异。各年龄阶段的人足的运动方式都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这种稳定性会随着人的年龄变化而逐渐有所改变,反映在足迹上就出现了步法、步态的特殊性。这种稳定性和特殊性为通过足迹分析作案人的年龄提供了可能。但在具体的分析中,由于个体的差异及人行走过程中非本质特征的影响,对足迹的分析结果就极易产生误差,甚至有时根据足迹分析得出的作案人年龄与其实际年龄会相差5—10岁。

在足迹检验中运用分析年龄公式时,需要测量足迹压痕的大小。足迹压痕的界限划定极难掌握,特别是大花纹鞋底类足迹压痕的界限划定更不易掌握,只能根据足迹的大概情况先做出初步推算,然后再根据足迹压痕的各类情况进行综合性判断。而足迹压痕界限划定如果出现1毫米的误差,推断出的年龄就会与实际相差1岁。

(二)制鞋工艺及地域方面的因素。在制鞋工艺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近年来鞋子款式众多,而有些鞋子的鞋长与实际脚长的放余量或鞋子的内外侧长度之差与教科书提供的参量有一定的误差。这就需要在足迹检验时正确分析鞋种,通过样鞋得出准确的放余量及鞋子的内外侧长度之差,以准确计算出足迹的长度,为正确分析身高打好基础。

由于南、北方人的人体结构比例有一定的差距,教科书所提供的系数只是普遍性的标准值,因而在通过足迹计算身高时,需要根据作案人的生活地域调整计算系数。

(三)足迹提取方面的因素。现场勘查人员在提取足迹时,如果造成了足迹特征的变形,就会成为足迹检验中出现误差的一个客观原因。提取足迹时之所以会造成特征的变形,其原因在于:第一,在用静电吸附法提取足迹时,由于吸附板与承受客体之间会有一定的间隙,使得吸附起的足迹与现场足迹在特征方面产生变形,造成差异;第二,在用拍照法提取足迹

时,由于照相机的性能及光线等因素的影响,会使现场足迹在特征上发生变异;抑或在足迹照片的制作过程中,由于操作或药剂的因素,导致现场足迹上的特征消失,或者出现不应有的虚假特征;抑或由于照相机与现场足迹之间的垂直度不对,造成足迹特征的变形。

在用石膏制模法提取足迹时,石膏的质量及制作工艺方面的因素都会使足迹特征发生变异。除上述原因外,由于技术人员对足迹检验所要求掌握的多学科的知识掌握得不够,实践经验不足,或其在足迹检验过程中急功近利、主观臆断、以偏概全,忽视对足迹特征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也会导致足迹检验出现误差。

(四)肢体残疾因素。残缺足迹,所反映形态、步法特征较少,可供参考的内容也少,如果仅凭一两个似是而非的疑问特征就对其进行检验,就会使鉴定结论出现较大误差。

(五)其他因素。首先,足迹的承痕客体种类繁多,如沙土、水泥、柏油、皮革、瓷砖、木材、金属、玻璃、橡胶、塑料、纺织物等。不同承痕客体的物理结构和性质(如弹性、硬度、塑性、渗透性、摩擦系数等)不同,使得其承载的足迹所反映的特征各有不同。

其次,人体所受的外力有重力、惯性力、支撑反作用力、浮力和物体阻力等;所受内力有肌力、组织被动力、内部反作用力等。根据各种力的不同作用,所形成的足迹可简单地分为静态足迹及半静态的非行走的蹬、踏足迹和动态足迹等类。如果在足迹检验时对这种差异性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就会造成误差。

四、我国足迹检验技术的现状及特点

目前,我国足迹检验既有传统的方法,也有很多新的方法和手段。

所谓传统的方法,即从五十年代沿续并不断完善的形象特征检验。加根据现场遗留鞋印判定鞋子的大小、种类,然后同侦查部分提供的嫌疑鞋印比较,进行鞋子的认定或否定。再有根据现场遗留赤足印与嫌疑人赤足印样本比较,可以直接认定作案人。

足迹检验新方法的研究,主要针对犯罪人在作案后将鞋毁弃的情况下,如何利用现场遗留足迹认定犯罪人。专家们努力从步法和反映用力特征的“鞋底常态磨损”上进行了新的探索。

(一)足迹定量化检验的探索。最初的尝试是在河南周口地区。从七十年代后期,经过大量的步法统计,运用统计学的理论与方法,求出同一人步法特征变化的阈值,进行不同人的区分。先后设计了“步幅特征级差检验法”、“步幅三角形级差检验法”、“步态特征级差检验法”、“T2检验法”、“隶属度检验法”等。

(二)鞋底常态度损特征的检验。所谓“鞋底常态磨损特征”,指人在穿鞋正常行走和运动的过程中,由于较长时间有规律的反复磨耗,而在鞋底形成的磨损形态。它同人的脚型及起落脚规律相对应。脚型和步法是人体稳定而又具个人特征的。所以,同一个人穿用的几双鞋子,其鞋底常态磨损特征应当是相同的。这成为我们解决犯罪人毁弃物证而无法检验的困难打开了一条新路。我国痕检专家、学者从一九八一年开始着手研究这一课题,一九八二年通过模拟实验研究,证实了这一技术理论的可行性。此后,公安部二所在几个地区进行了大量的应用研究,并把磨损检验同足迹中的压力及起落脚检验结合,总结了一套实用的检验方法。一九八六年开始办班推广,一九八七年发表了《利用鞋底磨损特征进行不同种类鞋子检验鉴定》的成果。

(三)足迹的动力形态检验。这是河北省雄县公安局在原步法检验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检验方法。它主要捉住行走时支撑阶段的七个支撑部位,依先后顺序为:落脚、后跟、脚弓、前掌、趾掌间、趾(主要拇趾)、起脚。先划出七个部位“动力面”(即压力重的部位)的范围。然后以足迹中心线为纵轴(Y),在纵轴前 1/3处作纵轴的垂线为横轴(X);然后按平面坐标方法比较七个区动力面的位置、外形、面积及“动力方向”。所谓“动力方向”,是在每个动力面上找出前后两个最凸点,连结此两点为动力方向。最后再将各动力方向依次连结成曲折的“动力轨迹线”,表示在行走阶段,脚掌力的转移特点,仍可同嫌疑人进行比

较。

以上几种检验技术,都是近十几年来根据实践斗争需要摸索和发展起来的。它们各自都有自已的优点,并对原来的手段有所突破,但也都不是全能的,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正待进一步进步。

四、足迹检验技术今后的发展方向

我国对足迹检验技术的研究,目前处于空前繁荣的局面。为了使本学科尽快实现理论与实践同一下的规范化、科学化,今后重点研究发展的方向应当是:

(一)加强本学科应用理论的研究。目前,本学科借用相关的基础理论较多,但距彻底解释足迹检验中的实际题目尚差较远。目前的理论研究,应当借助于相关学科成熟的理论和手段,通过大量测试与统计,论证人体行走脚底压力分布的特定性与稳定性,提生产生变异的客观原因及一般规律。这样才真正建立起足迹检验完整、科学的理论基础。

(二)足迹认定人身的检验技术,应当在特征的确认上向仪器化、定量化及规范化发展,尽量排除对个人经验的依靠。这项研究的难度是较大的,需要警内外科技职员的协作,目前已取得了较大进展。

(三)提倡和推广足迹综合应用经验。足迹中蕴躲的有益信息很多,从人体气味,到形象特征、步法特征、磨损特征、动力形态特征以及微量遗留物质;进行多途径、多学科和多手段的相互配合,充分扩展足迹在侦查工作中的作用。要实现综合利用的目标,应当设计从现场到鉴定的一整套完善的足迹检验标准化工作程序,作为规范实施。同时要相应地研究或改进一些足迹特征的提取与保存方法,以适应多种检验手段的相互协调配合。

综上所述, 足迹的检验鉴定结论已经成为公安司法机查明案件事实、确定案件性质、判断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也是审查判断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因此, 在足迹的检验鉴定过程中要严格遵循鉴定程序, 坚持检验工作的客观真实, 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 对犯罪痕迹进行勘查、检验和鉴定; 要本着对工作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 快速、全面、有效地发现、提取各种痕迹, 认真细致的检验, 切实可靠的作出结论, 以求准确、及时的打击犯罪, 保护人民。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法制化的发展, 足迹的鉴定结论在诉讼活动中发挥的作用将更加广泛和重要。

犯罪现场心理痕迹分析

犯罪现场心理痕迹的分析 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案件的日益复杂化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形形色色的新型犯罪,因其高度的隐蔽性、组织性及高超的反勘查手段,对传统的犯罪现场勘查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从犯罪现场勘查分析的实践发展趋势来看,科学地认识犯罪现场勘查分析的转变,深入探讨犯罪心理学在犯罪现场分析中的运用,是一项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课题。 犯罪现场是犯罪信息的载体, 犯罪人在犯罪现场不仅可能留下痕迹物证, 而且还会留下心理痕迹, 它隐含着一定的犯罪信息, 反映了犯罪人在作案时的心理状态和个性特点及犯罪动机和目的。在现场勘查中对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等进行心理分析, 可以帮助侦查人员有效的发现和获取有价值的犯罪信息, 对于确定案件性质和特点, 明确侦查范围和方向, 确定犯罪嫌疑人等具有重要意义(冯雅君,2006)。 犯罪心理痕迹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外显出来的、通过犯罪行为的结果间接反映犯罪现场遗留物品中的可反映犯罪嫌疑人主管心理状态、心理活动和个性心理特征的痕迹。运用心理痕迹、心理分析这一侦查手段,可以准确刻画作案人的心理特征,并划定侦查范围、明确侦查方向、圈定犯罪嫌疑人(何翠芳,2002)。 一、心理痕迹的特征 (一)抽象性。犯罪心理痕迹是对犯罪物质痕迹的一种比喻说法,它实质上是犯罪人的心理特征和心理过程在物质痕迹上的一种反映。它区别于物质痕迹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其自身的抽象性,是一种观念性的犯罪人特征集合体,只能通过侦查人员以观察、感知、分析等主观方式来加以把握,而不可能像直接提取犯罪物质痕迹那样对其进行处理。 (二)间接性(被反映性)。犯罪人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必然会有相应的主观意识的指引.对于一种抽象的个人意识思维,我们无法直接把握,但是犯罪物质痕迹为我们把握犯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提供了可能性。犯罪物质痕迹是犯罪心理痕迹的反映,有什么样的犯罪心理,就必然会在犯罪现场留下相应的犯罪物质痕迹。但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这种反映性并不局限于一对一的对应,而可能出现交叉,即:(1)一种物质痕迹反映多种犯罪心理痕迹。 (2)多种物质痕迹反映一种犯罪心理痕迹。 (三)稳定性。实践中,人们很容易在成功之后对自身的成功经验加以总结,以期待下次再以同样的方式取得成功,从而形成思维定势.同样的道理,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活动的过程中,一次成功的经验可能会使其产生对犯罪行为方式的思维定势,这种心理状态一般比较稳定而不易改变。在对系列刑事案件研究之后我们就不难发现,犯罪人的某种犯罪心

犯罪心理痕迹与侦查破案研讨

浅谈犯罪心理痕迹与侦查破案 (刑事侦查学院2010级侦警班张森学号 20100301200809)[摘要] 犯罪心理痕迹能够在侦查实践中发挥重大的作用。在侦查破案中,犯罪心理痕迹的研究利用应是整个侦破过程的一个重要方面。全面收集、有效捕捉犯罪心理痕迹才能更多地掌握和利用犯罪信息,从而为解析案件性质、划定侦查范围以及刻画犯罪行为人脸谱提供更多的材料和关心,提高侦查破案水平。 一、犯罪心理痕迹的涵义 (一)犯罪心理痕迹的概念 犯罪心理痕迹是指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包括犯罪前、中、后)在犯罪现场(包括中心现场和关联现场)空间形成的能直接或间接反映犯罪心理活动轨迹,揭示犯罪心理的一切现象和状态。

这种痕迹一方面反映了犯罪行为人作案行为轨迹,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犯罪行为人的个性特征和职业特点。它包含了诸多因素,例如: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侵犯客体的专门性,现场变化情况,现场变化特点,被害人的创伤程度、创伤特点,现场痕迹物品,痕迹与痕迹、物品与物品、痕迹与物品之间的关系,作案时刻、空间的选择,作案的经验、技术特征,作案的工具、手段、方式等等。 (二)犯罪心理痕迹的特征 1、客观普遍性。心理是物质世界长期进展的产物,它与神经系统,特不是与脑的进展关系紧密。人的行为确实是在心理支配和制约下,自觉地确定目的并支配其行动以实现预定目标的一个过程。因此,人们的心理活动普遍存在并会在现实行为中以一定的形式留下一定的痕迹。犯罪心理痕迹尽管摸不着、看不见,但它实实在在存在于犯罪行为人头脑中,并在犯罪活动中通过各种载体表现出来。不管是在犯罪构成的犯意形成、犯罪预谋时期依旧实施犯罪和罪后掩盖时期,犯罪心理痕迹都与犯罪物质痕迹和犯罪意识痕迹组成了相互印证的犯罪信息系统。因此,犯罪心理痕迹与物质痕迹一样,是不以侦查员或犯罪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同时以一种抽象的、潜在的形式普遍存在于物质痕

犯罪心理痕迹的分析步骤和方法

收稿日期 2007 02 15 作者简介 潘守信(1976-),男,江苏省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项里派出所民警,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 犯罪心理痕迹的分析步骤和方法 潘守信 (江苏省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江苏宿迁223800) 摘 要 根据心理的实质及心理与行为的关系,我们不难发现犯罪现场心理痕迹分析的基本途径:犯罪心理痕迹 犯罪行为活动 犯罪心理活动及其状态 犯罪人的主体状况及现场情境 犯罪人基本情况及基本案情。根据犯罪心理痕迹研究利用的这一思路和模式,可探索犯罪心理痕迹分析的步骤和方法。 关键词 犯罪心理;心理痕迹;步骤;方法 中图分类号 D 63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2391(2007)03-0044-03 On t he analysis steps and m easures on the cri m e psychology m arks Pan Shoux in (Jiangsu Suq i an Publi c Secur i ty Bureau ,Suqian 223800,Chi na) Abstrac t :A cco rd i ng t o t he na t ure of the psycho logy and the re lati onship be t w een t he psycho logy and acti on ,w e can fi nd the basic w ay to analyze the cri m e psycho logy m arks :the cr i m e psy chology ma rks t he cri m e actions the cri m e psycho l ogy acti on the cri m e bas i c situati on .W e explore the steps and measures o f the cr i m e psycho logy m arks accordi ng t o the cri m e psycho l ogy m arks resea rch . K ey word s :t he cr i m e psy chology ;t he psycho l ogy m arks ;steps ;m easure .根据行为与心理及影响、制约和决定心理活动的有关因素之间关系的心理学原理,行为是心理活动的外化,其实质是行为人的行为动机、个性 特点、情绪状态、知识、经验、习惯等构成的主体状况与特定情况相互作用的结果,是心理活动的产物和心理状态的反映。行为与主体状况及情境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亦即行为人的主体状况和情境决定其行为及特点。同时,它还一定程度地反映着行为人的生活环境和经历等影响个性形成的因素。因此,根据人的行为活动,可以分析判断行为人的心理活动及其个性特点,分析判断当时的情境条件,分析判断他所生活的环境和经历,从而从已知追溯未知,描述刻画出行为人的心理活动及其心理面貌和特点。犯罪心理痕迹的研究利用正是基于这一基本的心理学原理。犯罪人无论是其行为动机还是行为时的情绪状态、作案经验、行为习惯、与侵害对象的关系状况以及有关个性特点、 心理面貌及其生活环境等影响个性形成的因素,都会不同程度地通过犯罪行为所遗留的犯罪心理痕迹直接或间接地反映或折射出来。这样,就为 我们分析案情、刻画罪犯形象提供了相关依据。 一、犯罪心理痕迹研究的步骤 根据心理的实质及心理与行为的关系,我们不难获得犯罪现场心理痕迹分析的基本途径:犯罪心理痕迹 犯罪行为活动 犯罪心理活动及其状态 犯罪人的主体状况及现场情境 犯罪人基本情况及基本案情。根据犯罪心理痕迹研究利用的这一思路和模式,侦查实践中对犯罪心理痕迹进行研究利用的步骤及要求如下:充分发现和收集犯罪现场遗留的各种心理痕迹。把对现场痕迹物证的分析、判断与犯罪心理痕迹的分析、判断充分结合起来,对现场要作全面客观的记录,不能忽视和放弃任何当时认为不重 44 2007年5月 第3期 总第96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Journal o fH ubei U niversity of Po lice M ay .2007 N o .3 Se r .N o .96

浅谈犯罪现场心理痕迹

浅谈犯罪现场心理痕迹 【摘要】:作案人在作案过程中除了留下各种各样的物质痕迹以外,还会留下潜在的心理痕迹,通过现场勘查,提取遗留在现场中的各种痕迹物证,来分析作案人实施犯罪的心理过程,对于推断作案人的犯罪行为动机和目的,认定案件性质,明确侦查方向和范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物质痕迹;心理痕迹;现场勘查 作案人在作案过程中除了留下各种各样的物质痕迹以外,还会留下潜在的心理痕迹,通过现场勘查,提取遗留在现场中的各种痕迹物证,来分析作案人实施犯罪的心理过程,对于推断作案人的犯罪行为动机和目的,认定案件性质,明确侦查方向和范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犯罪心理痕迹概述 近年来,犯罪心理痕迹研究受到我国侦查学界的关注,不同学者给予了不同的定义,作者查阅了资料,主要观点如下: 1. 犯罪心理痕迹,专指犯罪人大脑对经历过的特殊事件(犯罪)的认知及记忆【1】 2.犯罪心理痕迹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表现出来的,通过犯罪行为间接地反映在犯罪现场遗留痕迹之中的某些比较稳定的、典型的心理特点”【2】 3.犯罪现场心理痕迹是犯罪现场客观事物形象的心理属性,或者说现场心理痕迹是犯罪人的心理要素通过犯罪行为赋予犯罪现场客观事物形象的属性【3】 4.(犯罪)心理痕迹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在犯罪现场上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出犯罪心理活动的一切现象,它可以反映出犯罪分子的心理活动过程,心理状态和个性心理特点【4】 5.现场心理痕迹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和犯罪前后的心理活动,通过行为结果间接地反映在犯罪现场物质痕迹或被害人、事主和知情群众记忆之中的某些带有犯罪意向性、一致性、典型的心理特点【5】 6.犯罪心理痕迹是相对于犯罪现场中的物质痕迹而言的”它是犯罪人个性心理在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客观反映【6】 7.现场心理痕迹是指犯罪行为发生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通过犯罪行为储存在一定载体上的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过程!心理特征和心理状态(心理活动)”【7】

试析犯罪心理痕迹在侦破案件中的运用

试析犯罪心理痕迹在侦破案件中的运用 [摘要]根据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犯罪分子在犯罪现场实施犯罪行为,必定直接或间接地作用在现场上,自觉或不自觉地遗留下其活动的痕迹。依痕迹存在形式不同,可将现场犯罪痕迹分为物质痕迹和心理痕迹。侦查人员在勘查犯罪现场时,通常对手印、足迹等传统上的物质痕迹比较重视,但对心理痕迹即对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心理特点重视不够。任何一个犯罪现场的形成,都与犯罪行为人的内心活动分不开的,这就要求勘查人员能够依据犯罪心理学原理以及其他相关学科知识,运用心理分析的方法将心理痕迹和物质痕迹有机地结合起来,相互印证、相互支持,掌握更多的犯罪信息,为分析案情、刻画嫌疑人、确定侦查方向提供依据。 [关键词]犯罪心理痕迹;系列杀人案件 犯罪现场存在着有形的物质痕迹和无形的心理痕迹。犯罪现场的心理痕迹属于行为留痕的一种特殊的、抽象的反应形态,这些无形的心理特点通过犯罪行为间接地反映在犯罪现场有形的物质痕迹之中,客观地反映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意识和心理活动。在犯罪现场勘查的实践中依据犯罪心理学的有关原理,运用心理分析的方法,推断出现场特定物质痕迹所反映出来的特定的犯罪心理痕迹,分析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动机目的、作案时的心理活动、典型的个人性格、生活方式、生活习惯等特定特征,从而为寻找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 一、犯罪心理痕迹 所谓犯罪心理痕迹,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现场作案过程中实施相关犯罪行为时,通过遗留在现场上有形物质痕迹或通过相关人员的记忆、描述而表现出来的犯罪嫌疑人特定、一致、典型的心理特点及其独特的思维现象。①它具有客观性、可知性、间接性、相对稳定性、人身特定性等特点。 现场心理痕迹以物质痕迹为载体,与物质痕迹所蕴含的内容具有一致性。现场心理痕迹通过物质痕迹得以体现,所以,以现场心理痕迹分析为基础,反过来分析物质痕迹,从而可以使物质痕迹的利用更科学合理,更有利于刑事案件的迅速侦破。 二、利用犯罪心理痕迹分析系列杀人案件的重点内容② (一)分析犯罪分子的个性特征 犯罪人为了实现犯罪目的以及受犯罪行为习惯的支配,实施同一类型的犯罪往往使用相同的作案手法。具体说来犯罪分子在第一次作案成功后,其行为方式在大脑皮层中建立了刺激,以后在相似条件下作案时,一般都会沿袭此类方法。 (二)分析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的过程 犯罪行为是犯罪心理外化的结果。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的过程应该是和其犯罪心理活动的过程相一致的。首先,根据犯罪心理痕迹,来分析犯罪现场案犯心理活动的规律和特点,进而对案犯可能的作案地域和侵害对象做出预测。其次,评价犯罪心理痕迹与犯罪现场诸犯罪信息之间的关系,是否相互验证,是否与犯罪行为的进程相符。 (三)犯罪人的年龄、性别、种族、职业、教育水平、社会经济地位等人口统计学特征 (四)犯罪人的生活习惯和日常活动规律 三、犯罪心理痕迹分析的依据和理论基础

犯罪心理与犯罪现场形成关系研究

犯罪心理与犯罪现场形成关系研究 【摘要】:犯罪行为人在犯罪心理的支配下进行犯罪活动,从而在行为发生过程中留下诸多犯罪痕迹,形成犯罪现场。在犯罪现场形成过程中,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可能会留下不同的犯罪痕迹,而即便同一犯罪行为人在不同犯罪心理下也会有不同的犯罪现场形成,因此,通过对犯罪心理与犯罪现场形成关系的研究,有利于我们掌握犯罪行为人的基本情况,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为侦破案件奠定基础。 【关键词】:犯罪心理犯罪现场形成心理痕迹关系 一研究犯罪心理与犯罪现场形成关系的意义 任何犯罪都与特定的人、事、物相联系,都与人的心理密不可分。人们的心理活动动作用于现实时,常以一定的形式留下各种痕迹,通过对这种关系的分析,可以从现场痕迹上认识人的心理痕迹,也可以从心理痕迹中找出某种痕迹的人的因素。犯罪现场中的心理痕迹通过犯罪行为间接地反映在犯罪现场的有形痕迹之中,客观地反映了犯罪行为人的心理意识和心理活动。犯罪行为人在作案中表现的连续性、频发性、类似性、习惯性、感情性、畸形心理等特点都是其个体心理特征的痕迹再现。在勘查犯罪现场时,可以通过分析现场状况,痕迹物证的特点,形成的机理,犯罪行为人在现场活动的特点,循此寻觅犯罪行为人的心理痕迹,通过犯罪心理痕迹,分析犯罪行为人的年龄,身高,职业,技能、文化程度,兴趣,嗜好,习惯,气质、性格和能

力等个性特点,从而有助于确定留下这种独特的痕迹的人,从中确定犯罪嫌疑人。 心理痕迹虽然是一种看不到的抽象现象,但它可以被我们感知和认识。因为心理痕迹存在于每一个犯罪过程之中,它与犯罪现场、罪犯及现场的物质痕迹有着密切的因果联系。这种因果联系,正是我们认识心理痕迹的有效途径。侦查人员可以借助已知事物的因果联系,推知未知事物的结果,从而达到破案的目的。 二犯罪心理与犯罪现场形成的关系 任何一个现场,如果没有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存在,即使危害再大,后果再严重,都不能称之为犯罪现场。这说明犯罪行为是决定犯罪现场存在的核心,而人的一切行为都是受人的心理活动的支配,犯罪也是一样,犯罪行为人首先有了犯罪心理,其后将犯罪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从而在实施犯罪活动时形成了犯罪现场。在犯罪现场形成过程中,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在不同的犯罪动机的支配下会留下不同的犯罪痕迹形成犯罪现场,即便是同一犯罪行为人在不同犯罪心理的驱使下也会有不同的犯罪现场形成。由此犯罪心理便成为犯罪现场形成的直接原因,而犯罪现场则成为犯罪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的结果。三在侦查中如何利用犯罪心理与犯罪现场之间的关系 (一)通过犯罪现场心理痕迹分析犯罪行为人的个性特点 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所遗留下的能够反映某些稳定的心理特征,如气质、能力、性格、爱好等,体现的是犯罪行为人个性的独特性。个性是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已经存在,在犯罪行为实

谈谈犯罪心理痕迹在分析入室盗窃案件中的作用

谈谈犯罪心理痕迹在分析入室盗窃案件中的作用 【摘要】当前,公安部开展“打盗抢”专项活动,进行破案大会战,各地公安部门积极备战,力争扩大战果。其中盗窃犯罪发案比例一直居于各类犯罪的首位,破案率却始终处于低谷状态,如何提高盗窃案件的侦破率已经成为当前各地刑侦部门最为迫切解决的课题。而恰当地运用犯罪心理痕迹对入室盗窃现案件场进行分析和判断,对于提高破案率将有很大的帮助。 【关键词】犯罪;心理痕迹;入室盗窃 盗窃犯罪,特别是入室盗窃,现场损坏的物品和遗留的痕迹物证相对其它案件来说会显得特别的多。但是当前随着犯罪嫌疑人反侦察伎俩的提高,现场痕迹物证的提取率在逐渐降低,勘查中能够提取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也越来越少,越来越多的犯罪现场提取不到手印、足迹等痕迹物证。如果仅靠物质形态的痕迹物证特征来分析案件现场,理由显然是不够充分的。不过如果能够结合犯罪心理痕迹所显示的信息来分析判断,那么对案件进一步的剖析效果会是非常明显的。 犯罪心理痕迹,目前在学术界主要有以史海青、傅晓海、徐俊文等人提出的观点颇具代表性:“罪犯在实施犯罪活动中,通过犯罪行为表现出来的某种特定的心理特征”[1]、“以物质痕迹、被害人、知情人的陈述为载体,遗留在现场上的能够反映罪犯在犯罪预备和犯罪实施过程中,心理活动历程及个性特征的无形痕迹”[2]等,尽管表述措辞不尽相同,但中心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综合来说,犯罪心理痕迹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由于个人心理的作用和影响,会有意无意地通过言行举止、动作神态等暴露出来,作用于周围环境而留下各种痕迹反映的总和。不同或不同类型的犯罪现场会表现出不同的犯罪心理痕迹,文中阐述的只是如何充分利用犯罪心理痕迹对入室盗窃案件现场分析的作用,以提高盗窃案件的破案率。 一、利用犯罪心理痕迹对盗窃案件的定性可以进一步细化,可以揭露和识别作案人员的伪装行径,如对“监守自盗、内外勾结、外盗” 等区分判断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每一项犯罪行为,都是在犯罪动机的支配下实施的,犯罪动机隐藏着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之后的心理状态信息。一些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为了掩饰其罪行,转移侦查视线,逃避打击,总会想方设法进行现场伪装,包括心理上的伪装和行为动作上的伪装。但无论如何伪装,都不可能完全改变和抹掉其固有的个性特征及隐藏的心理状态信息,由于独特固有的个性心理特点会使他的犯罪心理痕迹从现场不同的角度中显露出来。比如犯罪嫌疑人针对自己保管在保险柜里的一笔巨款进行撬盗,在判断其是否监守自盗时,必须要仔细对撬盗保险柜的动作痕迹形态进行分析,推敲痕迹特征形成的机理,这样当中就会包含着一种心理因素在里面。那么我们必须从研究他的犯罪动机出发,很明显他的犯罪动机就是为了图财,并且经过了思想斗争和策划,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他会布置一些掩饰动作来逃避打击,所以会刻意去进行伪装。但他毕竟不是惯犯,也并不具有职业化或专业化的技巧技能,因此在现场上往往会显出很多不符合逻辑的、反常的动作形态,如工具痕迹形态不具备扩缝条件、撬压点不对、破坏面不够宽、门变形不大、锁芯和锁体不损坏以及现场一些不必要的翻动等痕迹特征。通过分析这些犯罪心理痕迹可以分析其犯罪动机,再从犯罪动机中获取作案人隐藏的心理状态信息,然后进一步判断案件的性质,是监守自盗或是内外勾结抑是单纯的外人盗窃案件,从而为后面的侦查提供准确的方向和缩

犯罪现场痕迹物证的发现和提取

犯罪现场痕迹物证的发现和提取 第一节发现提取痕迹物证的原则 1. 先静观后动手; 2.先记录后提取; 3.先地面后高处; 4.先外表后内部; 5.先重点后一般; 6. 先易消失后稳定。 1. 先静观后动手:即检查现场上各种物体时,要先做静态观察,寻找痕迹物证,然后再翻转移动物体进行细致检查。 2. 先记录后提取:是指勘查人员发现痕迹物证时,先用现场记录的方法,将痕迹物证所在位置、状态等固定下来,然后再做提取。 3. 先地面后高处:是指勘查人员寻找痕迹物证时,必须首先从地面开始,然后再检查高处的物体,进一步寻找发现痕迹物证。 4. 先外表后内部:是指勘查人员勘验检查现场上的各种客体时,必须首先检查客体外表,然后再检查客体的内部。 5. 先重点后一般:是指勘查人员勘验检查现场时,必须首先勘验现场重点部位和重要客体,然后检查一般部位和一般客体。 6. 先易消失后稳定:是指勘查人员勘验检查现场时,必须首先勘验提取容易消失和容易遭到破坏的痕迹物证,然后再勘验提取较稳定的痕迹物证。 第二节痕迹物证发现提取的基本方法一、潜在手印物证的发现提取方法(一)手印物证的发现方法 1、严格遵守勘验的程序和方法。现场勘查人员要全面、客观、准确地分析案犯的活动过程和可能接触遗留手印的部位,认真负责、耐心细致地去寻找发现手印。先重点后一般;先静观后动观;先观察后显现;先戴手套后拿动。 2、必须设法保全手印不被破坏A 及时保护好现场; B 禁止非现场勘验人员触动现场物品; C 不要随意触摸现场物品; D 对已发现的手印,用色笔划出明显标记; E 对提取的手印要妥善保管; F 用其它方法处理手印前应先照相; G 照相提取的手印原物要保留一段时间; H 提取、包装带有手印的物品时方法要正确。 3、观察寻找手印的方法(1)立体手印和平面有色手印好观察 (2)无色潜在手印: A 透射光观察法,适用于透明体 B 反射光观察法,适用于透明体和有光泽的非透明体。 C 哈气法,适用于有光泽、吸湿性较弱的透明体或非透明体。 D 借助灯光观察,如:蓝光灯(激发)或紫外灯(矿物油、动植物油、精斑、阴道分泌物) (二)潜在手印的显现方法手印显现方法一览表 1、遗留手印客体——渗透性——血手印——DFO 、茚二酮、茚三酮、四甲基联苯胺 2、遗留手印客体——渗透性——汗液手印——DFO 、茚二酮、茚三酮 3、遗留手印客体一一非渗透性一一血手印一一BBI、EOS、四甲基联苯胺 4、遗留手印客体——非渗透性——汗液手印——光源、粉末、碘熏、松香熏、502 胶、502 染色等 灰尘手印显现:直接拍照、静电吸附法、JB 染色法、硫氰酸钾熏显法汗液手印的显现(重点)1、粉末显现法(常用) 1.1 显现机理

犯罪心理痕迹与侦查破案研讨(doc 7页)

犯罪心理痕迹与侦查破案研讨(doc 7页)

浅谈犯罪心理痕迹与侦查破案 (刑事侦查学院2010级侦警班张森学号20100301200809)[摘要] 犯罪心理痕迹可以在侦查实践中发挥重大的作用。在侦查破案中,犯罪心理痕迹的研究利用应是整个侦破过程的一个重要方面。全面收集、有效捕捉犯罪心理痕迹才能更多地掌握和利用犯罪信息,从而为解析案件性质、划定侦查范围以及刻画犯罪行为人脸谱提供更多的材料和帮助,提高侦查破案水平。 一、犯罪心理痕迹的涵义 (一)犯罪心理痕迹的概念 犯罪心理痕迹是指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包括犯罪前、中、后)在犯罪现场(包括中心现场和关联现场)空间形成的能直接或间接反映犯罪心理活动轨迹,揭示犯罪心理的一切现象和状态。 这种痕迹一方面反映了犯罪行为人作案行为轨迹,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犯罪行为人的个性特征和职业特点。它包含了诸多因素,例如: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侵犯客体的特殊性,现场变化情况,现场变化特点,被害人的创伤程度、创伤特点,现场痕迹物品,痕迹与痕迹、物品与

为与其心理具有着一致性,实质就是唯物辨证法中的现象与本质的问题。 3、相对稳定性。犯罪心理痕迹一旦形成,便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犯罪行为人在第一次作案成功后,其行为方式在大脑中产生了深刻的印象,再次作案时,以往成功的体验强化其犯罪动机和行为,使其犯罪心理结构更为巩固、发展。很多惯犯往往容易表现出较为稳固的犯罪动力定型,如:在2006年郑州市公安局破获的陈辽亮系列入室抢劫杀人案,陈犯从学会攀爬的作案技能后,在后期作案时均从厨房攀爬入室,这一稳定的犯罪心理痕迹为郑州、新乡等地“并案侦查”,从而破获全案提供了重要依据。 4、个体差异性。人类的个性千差万别,每个人都有不同的个性。个性包括心理倾向性(如动机、需要、兴趣)、个性心理特征(如能力、气质、性格)、自我调节系统(如自我认识、自我评价、自我控制)、犯罪行为人的感知、注意、记忆、思维等方面的心理状态。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其个性特征也会或多或少表现在各个犯罪过程中,我们可以根据特定的个性特征如犯罪主体特征、犯罪技能特征来进行个体心理特征分析,从而判断作案人作案的动机、作案时的心态以及作案后可能出现的种种表现,顺藤摸瓜,查获犯罪嫌疑人。 5、可知性。由于犯罪心理痕迹广泛存在于犯罪的整个过程中,所以,侦查人员往往可以通过现场的物质痕迹(犯罪心理痕迹的外化),比如能反映作案时心态的现场活动痕迹、破坏痕迹、现场遗留物、损失物

犯罪现场心理痕迹分析在现场勘查中的运用研究

犯罪现场心理痕迹分析在现场勘查中的运用研究 随着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的逐渐加强,侦查人员也需要积极使用各种先进的侦查方法,才能更好地揭露犯罪。基于此,本文对现场勘查中心理痕迹的应用展开了分析,从现场询问、实地勘察、现场分析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标签:犯罪现场;心理痕迹;现场勘查 一、现场询问阶段 在现场询问阶段中,进行询问的对象主要包括知情人、事主以及被害人,这些对象都是和案件存在密切联系的人,被害人受到作案人的直接侵害,一般情况下和作案人之间发生过正面接触。因此,对被害人的询问能够从中获取关于作案人的诸多因素,如身高特征、口音特征以及体态特征等。知情人对于案件也有一定了解,通过对知情人的询问能够得知很多作案人相关的信息。犯罪现场中不仅能够了解到作案人的痕迹,必然也存在着知情人、被害人等相关人员的心理痕迹,然而这两种心理痕迹必然存在着诸多关联。侦查人员在现场对多个主体心理痕迹进行分析,通过分析从而确定作案人的特征。在心理痕迹分析的时候需要注重了解作案人在犯罪的时候发生的心理活动和个性特征,作案人应该是侦查人员的目的,让侦查目标得到尽早锁定。除非遇到一些特殊的案件,需要对其他主体的心理痕迹需要作为辅助展开分析,一般情况下并不需要对证人等相关人员进行心理状况的分析。 二、实地勘探阶段 (一)分析作案人的心理特征 根据受害人的特征对作案人的心理个性特征进行分析,因为作案人在实施犯罪前会对被害人进行选择,在作案前会进行作案计划以及踩点等活动。一般情况下,通过了解被害人,分析被害人在社会和人际交往存在的特征,侦查人员能够掌握作案人的犯罪需要,对作案人的特殊心理进行分析,侦查人员也就能够缩小范围和方向。例如:某地连续发生的强奸杀人案件中,被害人群体都是年轻女性,在作案人犯罪的过程中,表现出极度憎恨。侦查人员经过分析之后,发现被害人之间并不存在内在联系,只有一个共性就是年轻女性,侦查人员据此推论出作案人极有可能是一个对年轻女性抱以仇视的青年男性。随即侦查人员对侦查范围不断缩小,使得案件被迅速侦破。作案人正是出于被前女友抛弃产生了报复仇视心理,产生了犯罪行为。 (二)分析作案人作案经历 通过对心理痕迹的分析,能够得出作案人自身的作案经历,通过分析能够得出作案人是否是初犯。侦查人员通过分析物质痕迹以及破坏程度,能够准确地推断出作案人的经历。对于初犯来讲,作案人虽然经历过谋划,但是受到紧张心态

犯罪心理痕迹的分析

犯罪心理痕迹的分析 摘要:心理痕迹是对物质痕迹的反映,犯罪心理痕迹是当事人等历经罪案的记忆,以及物证所反映的犯罪行为的“心理留痕”。人的任何行动都是在一定的摘要人的任何行动都是在一定的心理支配下完成的,作案人的犯罪活动亦如此,他们在现场留下的犯罪行为轨迹和行为特征就是其犯罪心理的体现对现场的行为痕迹用心理分析的方法进行梳理,尽量再现每一行为痕迹产生时作案人的心理状态,刻画出作案人的心理面貌,可以为判断和识别作案人提供重要的依据。 关键词:犯罪心理痕迹;分析;作用;途径 一、犯罪心理痕迹及其分析 有人将犯罪心理痕迹限定在犯罪现场,并且将其分为广义说和狭义说。狭义说认为:犯罪现场心理痕迹是指犯罪人在犯罪现场实施犯罪行为时,通过遗留在现场的有形物质痕迹或相关人员的记忆、描述以及犯罪人自身犯罪心理发生、发展、变化过程而表现出的犯罪人特定的、一致的、典型的心理特征。认为,犯罪心理痕迹包括现场心理留痕、罪案“有关人员记忆”和作案人“自身反应”三个方面。其有关人员,指被害人、事主和知情人等,其心理痕迹是记忆中感知的案发情况和疑犯的某些心理特点。作案人自身反应,包括案犯预备、作案、销赃、潜逃、侦讯等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认知与情感刺激等。 广义说认为:犯罪现场心理痕迹是指犯罪现场客观事物形象的心理属性,即心理要素通过人的行为赋予犯罪现场客观事物形象的属性,包括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现场而引起的一切能揭示犯罪心理现象和状态。这里用“心理属性”、“心理要素”定义,确实够广泛的,但其现象和状态,限于客观事物形象(物证)的心理属性(心理留痕),外延比狭义概念还窄。 狭义的犯罪心理痕迹,主要指罪案主体表现出来的心理特征,这似乎过于狭窄; 而广义的犯罪心理痕迹,当然不限于物证中的心理现象和状态,还应包括主体的心理现象和心理状态。但这样一来,问题也来了。首先,心理现象是整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将心理痕迹作这种定义,未免太宽泛。而且,心理状态也包含在心理现象中,没有并列关系。其次,广义和狭义比较,其内容都局限在“犯罪现场”引起的反应。而事实上,案情却并不限于在犯罪现场,其心理活动也就

犯罪心理痕迹分析在现场勘查中的运用

?11? 犯罪心理痕迹分析在现场勘查中的运用 张冠营 (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河南平顶山467021) 【摘要】犯罪心理痕迹依赖于物质痕迹,是物质痕迹的内化,具有客观性、依赖性、可知性的特征。侦查人员在 现场勘查中可运用综合分析法和细节分析法获取犯罪心理痕迹,并遵循犯罪物质痕迹—物质痕迹形成分析—犯罪人心理状态—犯罪人基本心理特征和心理面貌—确定勘侦范围、方向的基本途径。应注意尽可能全面地发现和提取物 质痕迹,注意各类痕迹的梳理分类,发挥特殊痕迹的作用。 【关键词】犯罪心理;心理痕迹;现场勘查【中图分类号】D63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391(2013)04―0011―02 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必然在犯罪现场留下一定的物质痕迹,而物质痕迹下常隐藏着对案件侦破有重大线索价值的犯罪人心理痕迹。目前,勘侦人员在犯罪现场勘查时非常重视各种物质痕迹的收集,却忽视了对心理痕迹的收集和分析。 一、犯罪心理痕迹概论 对犯罪心理痕迹与物质痕迹关系的正确界定是认识犯罪心理痕迹的概念及基本特征的基础,也是确保在现场勘查中正确运用犯罪心理痕迹分析案情的基本条件之一。 (一)犯罪心理痕迹与物质痕迹的关系 20世纪初期,法国人埃德蒙?洛卡德提出的物质交换 与转移定律是物质痕迹检验的理论基础。基于此,勘侦人员可以通过对犯罪现场物质痕迹的搜集、分析来锁定、追踪犯罪人。虽然痕迹检验技术高速发展,但囿于技术运用范围的限制和一些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的提高,勘侦人员在犯罪现场获得的有价值的犯罪物质痕迹的机会越来越少。实际上,犯罪过程是一个包括了物质信息交换和意识信息交换的复杂过程,仅注重物质信息的搜集显然难以全面了解犯罪现场。相对于物质痕迹的勘查,以行为主义为理论基础的犯罪心理痕迹理论认为,犯罪是犯罪环境、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相互作用下的结果,犯罪行为时犯罪人心理活动的外化,其实质表现为犯罪人的行为动机、个性特点、爱好、习惯、知识经验等心理特征和个体特征。[1] 犯罪心理痕迹理论与物质痕迹理论相结合被广泛地运用到犯罪现场勘查中,大大促进了我国刑事现场勘查水平的提高。目前,国内普遍将“犯罪痕迹”划分为物质痕迹和心理痕迹两种,但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没有引起学者的关注。通常认为,心理痕迹是与物质痕迹相对应的独立犯罪痕迹类别。对于是否所有物质痕迹均反映一定的心理痕迹,犯 罪人犯罪时的特征性犯罪心理是否会必然反映在犯罪现场,特定的犯罪物质痕迹反映何种犯罪心理,特定的犯罪心理又会外化为何种犯罪物质痕迹,犯罪人在反侦查意识影响下的犯罪心理痕迹如何鉴别等涉及犯罪物质痕迹和心理痕迹关系的问题仍没有系统的研究。一方面,我们知道脱 离了物质痕迹的心理痕迹无法存在,勘侦人员也根本无法捕捉;另一方面,仅依靠物质痕迹鉴定机械地追踪犯罪人,而不去深化物质痕迹隐含的犯罪人心理的做法不仅过于片面,而且与我国刑事勘侦的实践需要也相违背。我国古代一些断狱专家就已经开始了根据作案现场物质痕迹描绘犯罪人心理特征及人身情况的做法和经验,并有《洗冤集录》、《疑狱集》等著作。基于此,我们认为,犯罪心理痕迹不是与犯罪物质痕迹并列的犯罪痕迹范畴,它不仅是犯罪物质痕迹的外化,更是犯罪物质痕迹的“内化”,即是犯罪物质痕迹表现出的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特征和基本情况。但并不是所有物质痕迹均能反映一定的心理痕迹;犯罪人犯罪时的特征性犯罪心理也并不是必然地反映在犯罪现场。 (二)犯罪心理痕迹的概念 目前,关于犯罪心理痕迹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罪犯在实施犯罪活动中,通过犯罪行为表现出来的某种特定的心理特征。[2] 第二,犯罪分子在犯罪现场作案过程中实施相关犯罪行为时,通过遗留在现场上有形物质痕迹或相关人员的记忆、描述而表现出来的犯罪分子特定、一致、典型的心理特点及其独特的思维现象。[3]第三,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受到临场环境的影响,有意、无意地通过其行为、语言、神态及其他状态特征,作用于侵害体或周围环境的反映犯罪人心理活动特征的总和。[4] 从以上概念我们可以看出,一些学者将犯罪心理痕迹 Apr.2013No.4Ser.No.139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2013年4月第4期总第139 期

浅析犯罪心理画像在刑事案件侦破中的应用..

浅析犯罪心理画像在刑事案件侦破中的应用 刘烨 摘要:犯罪心理画像(Criminal Profiling)技术虽发展的时间不长,但已在国外刑事侦查和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我国对此技术的研究目前还刚刚处在起步阶段。本文从犯罪心理画像的涵义、理论依据及犯罪心理画像在刑事案件侦破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一些浅显的思考,目的让犯罪心理画像技术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犯罪心理画像刑事案件应用 犯罪心理画像技术(Criminal Profiling)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作为一门技术,虽然发展的时间不长,但逐渐成为美、英等发达国家刑事侦查的重要辅助手段,在刑事侦察和司法实践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相信许多看过电影《沉默的羔羊》的人,对于片中女主角运用心理分析方法将隐藏的变态杀手从茫茫人海中找出的情节并不陌生。这就是在西方被广泛采用的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美、英等西方国家使用这种分析方法已比较普遍,在美国犯罪心理画像的结论已于1989年开始在系列杀人案件审理过程中用为证据,美国联邦调查局(FBI)于1979年在联邦调查局国家学院先后设立了行为科学组和调查支援科,专门从事犯罪心理画像。我国对此技术的开发和研究目前尚处于刚刚起步阶段,但许多有经验的刑侦人员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其实是自觉或不自觉运用了犯罪心理画像的技术。 一、犯罪心理画像的涵义 “犯罪心理画像在国外有多种称谓,如犯罪画像或心理画像(Criminal or psychology profiling)、犯罪人画像(Offender profiling)、犯罪人格评估(Criminal personality assessment)以及犯罪现场画像(Crime scene profiling)等。”[1]我国关注、研究犯罪心理画像的学者根据不同的英文名称及对英文名称所指代的意义的理解,将这项心理技术翻译为犯罪心理画像。他们认为犯罪展现了犯罪人的行为,通过研究犯罪行为可以推测犯罪人的性状。而这一推理过程是建立在心理分析的基础上,为了凸现心理分析在这一推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应称为犯罪心理画像。那么,什么是犯罪心理画像呢?“犯罪心理画像主要是依据犯罪心理学原理,运用心理分析的方法,对犯罪人在犯罪现场所遗留的物质痕迹,即使是被假装、被破坏、用现代刑侦手段毫无认定价值的,甚至是似乎毫不起眼的细节进行心理分析,去寻找犯罪人的个性心理特征,分析犯罪人的性别、年龄、种族、职业、学历等方面的特征,进而描绘犯罪人的家庭环境状况、社会环境状况以及人际关系、个人生活习惯、生活方式等诸方面特征的一种刑侦技术手段。”[2]犯罪心理画像,是对犯罪现场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实现认识上由实到虚的转化,使对犯罪现场的认识达到一个更新的高度。

刑事犯罪现场的犯罪痕迹侦查技巧

刑事犯罪现场的犯罪痕迹侦查技巧 [摘要]犯罪痕迹可以直接有效地还原犯罪现场,指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并为刑事侦查工作提供直接的辅助,因此刑事犯罪现场的犯罪痕迹侦查工作得到了公安机关的广泛重视。在犯罪现场进行犯罪痕迹侦查和检验,不仅需要侦查人员具备强烈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而且需要具备一定的侦查技巧。文章就刑事痕迹侦查工作的内容和特点进行分析,并就如何进一步提高侦查人员的犯罪痕迹侦查技巧进行思考。 [关键词]刑事犯罪;犯罪现场;痕迹侦查 犯罪痕迹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犯罪行为遗留在犯罪现场的一切物质和环境的改变。犯罪痕迹具有客观性、与犯罪行为具有关联性等特征,能够直接有效地还原犯罪现场,指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并为刑事侦查工作提供直接的辅助,侦查结果可以直接作为指控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证据,因此犯罪痕迹侦查成为了刑事侦查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 一般来说,侦查人员在开展刑事犯罪痕迹侦查的过程中,主要是在刑事犯罪的案发现场进行。由于近年来刑事犯罪活动形式有着多样化的趋势,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现场遗留的痕迹数量在不断减少,隐蔽性更强,这就需要侦查人员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和高超的侦查技巧。 一、刑事痕迹侦查工作的特点 (一)刑事痕迹侦查工作以获取和收集犯罪痕迹为基础 正如前文所述,侦查人员通过对犯罪现场痕迹的收集和获取,经过分析和归类,直接成为指认犯罪行为的证据。因此侦查人员的首要任务就是在犯罪现场获取和收集犯罪痕迹。[1]在此基础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前期收集整理的实物证据形式汇总、归类和分析,因此说刑事痕迹侦查工作要以获取和收集犯罪痕迹为基础。 (二)刑事痕迹侦查是一门多学科交叉的综合性技术 侦查人员在对犯罪现场的犯罪痕迹进行收集整理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运用物理学、生物学、化学、遗传学、法医学等等知识,对现场遗留下的犯罪痕迹进行综合性的汇总和分析. (三)刑事痕迹侦查为犯罪证据的收集打下基础 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进行的刑事痕迹侦查工作,对现场犯罪嫌疑人遗留下的实物或痕迹进行分类归纳、采集和整理,这些实物物证或者痕迹大都可以成为直接指认犯罪事实的证据。应当说,刑事犯罪痕迹和证据之间还是有区别的,犯罪痕迹只有和刑事犯罪行为之间建立了必然的联系,才可以转化为证据,而侦查人员的主要工作就是为证据的收集打下基础。 二、刑p一些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在作案现场留下自身身体遗留物,如毛发、指纹、脚印、唾液、血液等等,还有一些犯罪嫌疑人会遗落烟头、水杯等等,这些带有生理特性的痕迹都可以直接锁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通过DNA等现代生物检验技术,这些遗留物能够转化为代表犯罪嫌疑人生理特征的独一无二的信息符号,而这些痕迹和证据也是指认犯罪行为的最有力证据。 (三)收集犯罪现场的印记 犯罪现场门窗遭到破坏或撬压的痕迹、现场搏斗的痕迹、子弹的弹痕、钝器的划痕等等,都属于遗留于犯罪现场的印记,这些印记同样是刑事痕迹侦查的重

犯罪现场勘查

犯罪现场勘查 第一章犯罪现场 1.犯罪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地点和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 物品的一切场所。 2.犯罪现场的构成 ⑴、时间、空间要素,基本要素; ⑵、犯罪行为要素,本质要素; ⑶、物质变化要素: 3、犯罪现场的特点:现场形态的暴露性与因果联系的隐蔽性; 犯罪现场的整体性与形成过程的阶段性; 同类现场的共同性与个案现场的特殊性。 4、犯罪现场的分类 ⑴、根据犯罪现场形成后有无变动:原始现场、变动现场; ⑵、根据现场在案件形成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主体现场、关联现场; ⑶、根据现场的真伪性质及其伪装程度:伪装现场、伪造现场; (附:两种现场本质区别:有无犯罪行为的存在。) ⑷、静态现场、动态现场; ⑸、根据犯罪现场所处空间是否具有封闭性:室现场、室外现场; ⑹、根据犯罪现场以及遗留痕迹、物证所在处所的空间大小:宏观现场、围观 现场。 第二章现场保护 1、现场保护:指在案件发生后,为了维护犯罪现场的秩序与安全,使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免遭破坏,先期到达现场的公安保卫人员在犯罪现场及周围实施封锁、警戒等一系列保护措施的总称。 2、现场保护中的紧急措施: ⑴、急救人命;⑵、扑灭火险;⑶、制止犯罪;⑷、排除障碍。 3、现场保护的任务:⑴、核实情况,迅速上报; ⑵、划定围,布置警戒; ⑶、采取紧急措施; ⑷、收集对案件的反映; ⑸、对侦查人员的汇报; ⑹、收集周围人员情况信息。 4、现场保护的方法: ⑴、痕迹物品的保护:标示法、记录法、遮盖法、 转移法、板桥法、提取法。 ⑵、水中尸体的保护:静水无需打捞; 有冲走危险应固定或打捞上岸后遮盖保护。 ⑶、火场尸体的保护:尸体有被烧毁或被倒塌的砖石覆盖危险,应设法将尸体 移出火场保存。 ⑷、吊挂尸体的保护:剪断绳索要点有二:①、下面有人托住;②避开绳结及 身体接触的部位剪断

关于犯罪现场分析的心理学依据

关于犯罪现场分析的心理学依据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案件的日益复杂化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形形色色的新型犯罪,因其高度的隐蔽性、组织性及高超的反勘查手段,对传统的犯罪现场勘查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从犯罪现场勘查分析的实践发展趋势来看,科学地认识犯罪现场勘查分析的转变,深入探讨犯罪心理学在犯罪现场分析中的运用,是一项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课题。 现场分析是指现场勘查基本结束后,将现场勘查中所获得的各种证据材料汇集在一起,勘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及犯罪行为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和推理的一项活动。如果说对现场的感知是搜集信息或勘查的开端,那么现场分析则是对信息的加工与勘查成果的提炼。现场分析建立在对现场感知所得信息的基础之上,如果现场本身的信息不可靠,那么分析出的结果肯定会出现错误。因此,首先要对现场的性质进行考察。 真实现场。 一个没有伪装,未被破坏,毫无变动的,能够可观察犯罪动机、目的、手段、方法、过程和行为结果整个过程的现场称为真实现场。这样的现场只要经过细致全面的现场勘查,获得详细的感知材料,仔细检查各种痕迹物证,分析研究各种现象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和规律,一般可以对犯罪行为形成一个完整的认识,重现犯罪行为的全貌,使回溯性的推理得到证实。 破坏现场。案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由于自然因素,如下雨下雪等气候条件变化;犯罪嫌疑人销毁破坏痕迹物证,如清扫地面,粉刷墙壁等;发现人或被害人的亲属、同事等看望、抢救伤者、抬运尸体等;事前不知发生案件,因工作、生产、生活无意破坏现场。上述任何因素都会使原始现场遭破坏,给勘查工作带来困难。 在勘查现场时,要对破坏前的现场状态进行了解,了解破坏的原因、过程、进入现场的人员、行走的路线、触摸的部位、移动的物品等。 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分析判断现场状态,查明何为犯罪痕迹物证,何为破坏痕迹物证; 2.分析研究犯罪痕迹物证形成的条件,被破坏消失的原因、目的和手段; 3. 寻找出现被掩盖、清扫、践踏后残留的痕迹物,扩大勘验内容,改善检验条件; 4. 不要草率恢复现场,导致破坏的现场再次破坏。对于已经被破坏的现场,仍然要做好保护现场的工作,然后提出重建的思路与依据,可尝试重建。 伪装现场。 伪装现场是犯罪嫌疑人有意采取某种手段制造假象以迷惑侦查人员的一种现场。如犯罪嫌疑人杀人后处理杀人现场,将现场伪装造成意外、疾病发作、自杀等现场。 对此,要认真勘查,采集各种痕迹物证,分析各种现象的前因后果。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力求使自己所伪装的现场符合形式逻辑的要求,但犯罪嫌疑人缺乏足够的设计时间,所以伪装的现场可能在某一环节上具有合理性,但在更远的逻辑锁链上往往会存在漏洞。因此,侦查人员应当一方面对现场进行全局的审查和检验;另一方面,侦查人员除了考察形式逻辑以外,还要考虑辩证逻辑。例如,某犯罪嫌疑人杀人后故意伪造了意外高坠现场,该现场确实符合高坠的要求与逻辑,但却无法伪装出被害人存在自杀的动机,由此仍可以得出他杀的结论。 一对犯罪心理的分析一定要结合我国刑法的要求。我国刑法依据罪过的不同形式将犯罪分成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刑法又将故意犯罪分为直接故意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并将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要件的内容表述为希望;将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要件的内容表述为放任。在刑法理论上,通说认为只有直接故意才有犯罪目的。过失犯罪的主观特征主要是注意的缺失,关键是意志努力的不够,我国刑法将之区分成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在刑法的规范层面上,确实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有法律意义上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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