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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详解之设计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详解之设计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详解之设计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详解

拿地阶段业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收(费)。同时房地产开发存在土地取得、前期规划、施工、销售、竣工等环节,各个环节的税收问题存在不同的侧重点,笔者以房地产开的各环节为线索,详解房地产企业的税收政策,以供纳税人参考。

一、拿地阶段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前,通过各种途径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到的地方税种主要有: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契税

1、直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为纳税义务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单位和个人。即境内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承受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因此,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前,通过各种方式直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必然发生权属转移,成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2、征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二条规定可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均属于转移土地权属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下列转移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者作价投资、入股的;以获奖、预购、预付集资建房款或者转移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建设工程转让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因此,房地产企业通过出让、受让、抵债、接受投资、受赠等直接取得土地使用权,就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3、计税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第一条关于计税价格问题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

让、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9]124号)的批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因此,从上述文件来看,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的契税政策应关注以下几点:

第一,以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为契税的征税依据。全部经济利息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和其他经济利息,如国税函[2002]1094号规定,以项目换取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又如国税函[2004]322号规定,以土地出资,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即投资方以土地出资,受让方以自身股权作为支付对价,计税依据则为作价出资额。

第二,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号)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政府以零地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5]166号)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4、间接取得土地的契税问题

房地产企业实务中,通过企业股权转让、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等方式间接取得土地使用权。上述方式中,通常土地权属没有发生变更,一般不征收或享受免征契税的待遇。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因此,房地产企业通过重组方式取得土地,存在契税的筹划空间。

(二)耕地占用税

1、占用耕地建房成为纳税义务人

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成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因此,房地产企业通过出让、受让方式直接占用耕地用于开发房产,自然成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但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7]27号)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2008年1月1日实施前,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占用耕地不是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国务院令第511号实施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2、征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第二条规定,耕地主要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3、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4、纳税义务时间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三)印花税

1、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房地产企业以出让、受让方式取得土地,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2、开发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可减免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城镇土地税

1、使用城镇土地成为纳税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因此,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土地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自然成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正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让土地使用权者应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501号)对成都市税务局《关于对国内受让土地者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成税函[1992]463号)批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因此,凡在土地使用税开征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通过出让方式还是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税范围

房地产企业占用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

3、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调减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但要按未交房产与已交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征用未开发的土地应按规定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全部交房后的次月起,开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零。

4、纳税义务时间

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纳税义务时间,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新征用的土地,区分耕地与非耕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596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从2007年1月1日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其纳税义务时间的产生与前述相同,故内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时间一致。

5、开发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可减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设计、施工阶段

设计施工阶段是开发商委托设计公司和建筑公司进行项目设计、建设的阶段。该阶段是房地产开发的重要阶段。该阶段主要涉及印花税、对外支付劳务代扣代缴、计税成本的核算、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务事项。

(一)印花税

房地产开发阶段需要缴纳印花税的主要包括采购甲供材料、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合同。

甲供材料应按购销合同税目,按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税率贴花;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税率贴花;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按收取的费用金额,万分之五的税率贴花;

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收取的保险费收入金额的千分之一税率贴花。

(二)代扣代缴涉税事项

房地产设计,施工期间涉及的营业税事项,主要包括:对外支付款项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

一、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规定,“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

务所取得的款项”应为劳务活动所得,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对外支付款项的营业税代扣代缴问题,主要发生与接受境外上述劳务时的涉税事项。

1、接受境外建筑设计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因此,境内房地产企业接受境外建筑设计劳务,属于应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劳务。

2、代扣代缴义务的判断

《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企业发生对外支付建筑设计劳务款项时,要判断企业是否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应向发生业务的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确认其境内是否存在经营机构或境内代理人,如果不存在,则确认自身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3、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

《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还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代扣代缴营业税税款的计算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因此,企业计算代扣代缴应该额时,也按上述公式确认,准确确认应税行为的营业额以及税率。营业额以及税率的确认与境内企业和单位发生应税行为是一致的。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境内房地产企业还应履行扣缴义务代扣代缴该境外劳务的企业所得税。

(三)甲供材料的营业税事项

《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实施细则》没有明确规定装饰工程中甲供材要不要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而根据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因此,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材料(包括甲方提供设备的情形)需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从上述法规可以看到,施工企业应按含甲供材料金额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方归集为开发成本。但甲供材料是建设方购买了,建设方应注意重复入在开发成本的问题。

(四)计税成本的核算

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

1、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

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其确认原则包括以下六项:

(一)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二)分类归集原则。对同一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可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三)功能区分原则。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四)定价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五)成本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六)权益区分原则。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此外,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2、计税成本的内容

国税发[2009]31号为房地产企业的计税成本主要归类为以下六类: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二)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

(四)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3、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步骤

计税成本核算一般分以下五个步骤:

(一)对当期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其性质、经济用途及发生的地点、时间区进行整理、归类,并将其区分为应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和应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同时还应按规定对在有关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进行计量与确认。

(二)对应计入成本对象中的各项实际支出、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合理的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并按规定将其合理的归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

(三)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四)对本期已完工成本对象分类为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并对其计税成本进行结算。其中属于开发产品的,应按可售面积计算其单位工程成本,据此再计算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和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本期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准予在当期扣除,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五)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应按分别建立明细台帐,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予结算。

4、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的分配方法

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占地面积为期内开发用地占地面积减除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占地面积。

(二)建筑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期内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计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期内成本对象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预算造价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5、特定成本的分配方法

(一)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

(二)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三)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四)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6、以非货币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情况下计税成本的确定

(一)企业、单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该项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接受土地使用权时暂不确认其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再按应分出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2.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其他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应付出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二)企业、单位以股权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7、可以预提的三项计税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计、施工阶段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同取得土地阶段。

(六)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地[1986]8号)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第十九条还明确:“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因此,施工期间不予征税的临时性建筑物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其一必须为基建工地服务,其二必须处于施工期间。相反如果基建工程结束,临时性建筑物归基建单位使用,则须从基建单位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预售阶段

房地产开发产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它与现房的买卖已成为我国商品房市场中的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预售阶段其实与施工阶段对房地产开发来说应该是同一个阶段,但由于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税务处理的特殊性,笔者将其单独作为一个阶段来分析。

为了防止开发企业通过故意延缓收入实现的确认时间,随意确定成本对象或混淆成本界限等方式递延或逃避纳税义务,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以及不同纳税人之间税负和纳税时间的公平,税法对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的主要税种均作出了规定。

(一)营业税

1、房地产企业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房地产企业预售开发产品,属于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当然成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2、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即纳税人的营业额,包括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向购房者收取的定金、违约金、赔偿金、延期付款利息等价外费用,均应该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自觉履行营业税纳税义务,否则存在涉税风险。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代收费用”如果同时符合上述3个条件的,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否则应该作为“价外费用”缴纳营业税。

3、视同销售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纳税义务时间

《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由于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的行业特点,商品房都是按照项目一次性开发,分期分批进行销售,在同一期商品房全部或基本实现销售前,由于许多工程未进行结算,要准确地计算该项目每一批商品房实现的销售收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是有一定难度的,只有在每一批商品房取得销售收入时按规定进行预征,待该期商品房全部或基本实现销售后进行结算,才能该项目应缴的土地增值税准确无误,因此,采取了预缴制度。

预缴税款从性质上属于纳税人按照税务部门规定核定的应缴纳税款。首先,没有按照规定申报缴纳预缴税款,不认定为偷税行为。其次,税务部门发现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申报缴纳预缴税款时,应该按照税法规定通知纳税人限期申报缴纳并可以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如果纳税人在限期内仍不缴纳税款,税务部门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各地对土地增值税的预缴税率存在差异,一般来说,普通标准住宅按照预售收入的

1.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为3.5%,其他房地产项目为4.5%。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要求各地提高预征率,该文规定,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此后各地陆续规定,提高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三)企业所得税

(1)预收收入负有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因此,房地产企业通过签订《房地产预收合同》所取得的收入,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不再存在“预收帐款”的概念,只要签订了《销售合同》、《预售合同》并收取款项,不管产品是否完工,全部确认为收入,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2)预收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3)预售阶段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税务处理

原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

2、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新国税发[2009]31号文部不再限制预售收入作为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取消了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向后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的限制。

(4)预售收入相关的税金及附加税前扣除问题

1、月度或季度申报时,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因此,在企业月度或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预售收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不能从当期利润额或所得额中扣除。

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我们知道从毛利额与所得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只有将毛利额扣除相应的税金及其费用才变成所得额。因此,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与预计收入相匹配的税金、附加及相关费用应该予以扣除。

此外,税金是否属于当期的费用,应该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依据判断,即: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则属于发生期费用;纳税义务时间尚未发生,则不属于缴纳当期费用(如预缴税款)。营业税中已经讲到,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预售收入缴纳的税款,是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缴纳的税款,不属预缴税款性质,可以在缴纳发生当期计入当期的税金及附加,可以作为当期利润总额的抵减项目在税前扣除。目前不少地方将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也可以税前扣除。

例:某市某房地产企业2009年取得预售房屋款项1000万元,该市规定房地产企业预售业务所得税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为15%,土地增值税的预征比例为2%。

分析:该房地产企业在预售业务所得税时应作如下处理:预收款项的毛利是150万元(1000×15%),应交的营业税是50万元(1000×5%),应交的城建税及教育附加是5万元(50×7%+55×3%),预交的土地增值税是20万元(1000×2%),预售业务应调整的应纳税额是75万元(150-50-5-20),房地产企业预售业务应预交的所得税是18.75万元(75×25%)。

(4)产生时间性差异的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对预售业务不确认收人,而税法规定取得预收款项时应交所得税,从而产生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房地产企业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根据预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计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费用”,同时要调整该年度的应纳税额。

(四)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预售商品房时,如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应在签订合同时,按合同所记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税贴花或按月汇总缴纳印花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阶段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务处理同拿地阶段。

(六)房产税

产开发企业预售阶段房产税税务处理涉及、施工阶段阶段。

竣工销售阶段

房地产企业竣工销售阶段一般发生以下事项:开发产品已达到交付条件,房地产企业向业主交付房产,财务处理上结转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与施工方进行竣工结算,房地产企业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施工方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此时,一般开发项目的开发成本基本可以确认。房地产开发商在项目竣工销售环节,涉及到的地方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税种。

一、企业所得税

(一)完工时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纳税人应注意开发产品是否符合完工条件,如达到完工条件,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作纳税调整。

(二)完工条件的判断

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了关于完工产品的确认的三个条件:(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因此,完工条件的确认是采用竣工、使用、产权孰早的原则,开发产品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就应进行完工时的税务处理。

2009年6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标准税务确认条件的批复》(国税函[2009]342号)一文,对《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南永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偷税案中如何认定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问题的请示》(琼国税发[2009]121号)批复中,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其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时均应视为已经完工。并解释到“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再次重申了这一问题。文件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的精神,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其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时均应视为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以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所取得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完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但在实务中很多开发企业已经已经符合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条件,但仍采用种种手段,延迟结转收入,例如虽为业务办理了交房手续,但以办理竣工决算为收入结转的时点,通过延迟办理竣工决算拖延收入结转的时间;以款项收齐开具正式发票为结转收入的时点,收入确认由企业人为控制,推迟收入确认时间等等。

(三)年度申报时的注意事项

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例如差异调整的税务鉴证报告、开发项目的地理位置及概况、占地面积、开发用途、初始开发时间、完工时间、可售面积及已售面积、预售收入及其毛利额、实际销售收入及其毛利额、开发成本及其实际销售成本等。

案例:A房地产企业,开发A项目,2008年签订预售合同,取得预售收入2500万,2009年竣工完成,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但未未交付给业主。2009年A项目又预收收入6500万元。A企业各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均为15%,暂只计算营业税,不考虑期间费用。

分析:根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A项目已符合文件规定的其中一个完工条件,即视为税法意义上的完工,此时企业应结算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将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09年的预售收入,所得税汇算时不能按照预计计税毛利率15%进行计算。而在2008年度预收款2500万元按照预计计税毛利率在年度汇算清缴中作过纳税调整,则在2009年度作纳税调减处理。假设A项目已知实际计税成本为4500万元,则A项目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6500-4500-6500×5%)-(2500×15%-2500×5%)=1625-250=1175(万元)。

二、土地增值税

(一)征税对象及范围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及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上述规定了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

(二)清算条件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

1、自行清算

国税发[2009]91号第九条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要求清算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清算单位

《细则》第八条: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

《细则》第九条: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以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七条规定,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1、基本计算规定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款=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2、收入解析

《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视同销售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①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②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3、扣除项目解析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加计扣除)。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②前期工程

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③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④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⑤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⑥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不包括销售不动产缴纳的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五)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4、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应遵循的原则

(1)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2)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期间费用除外)。

(3)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4)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5)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6)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可见,房地产企业要将全部开发商品房交付之后,开发商品房占用土地的城镇土地税纳税义务才全部转移给购房人。在占用土地次月起至全部交付商品房当月期间,房地产开

发企业对开发商品房占用土地均负有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在开发产品全部交付给业主次月起,房地产企业就不存在开发商品房占用土地的城镇土地税纳税义务

案例:某房地产企业2008年8月因商品房开发征用土地10万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于2010年8底交付,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书。同年9月开始开发,2009年6月销售5万平方米。已售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书》合计分割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2010年6月剩余月份全部房产销售并交付,已售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书》合计分割土地面积10万平方米。则2008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5×年单位税额/12;2009年1-6月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6×年单位税额/12;2009年7月-12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1.5)×6×年单位税额/12;2010年1-6月应纳土地增值税(10-1.5)×6×年单位税额/12;房产全部交付之后开发商品房占用土地无须再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竣工销售商品房时,如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应在签订合同时,按合同所记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税贴花或按月汇总缴纳印花税。

五、房产税

根据财税地[1986]8号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因此,如果基建工程结束,临时性建筑物归基建单位使用,则须从基建单位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企业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制度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 第一节房地产开发 第二百六十三条计划、立项。 1.计划。公司(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全资或控股公司)办公室负责编制项目的年度房地立开发计划和预测本年度在建工程完成情况,经公司经理批准后,报集团公司统一上报国家计划部门,申报基建计划。 对未列入年度市有关部门办理补充计划和立项手续,关负责跟踪与落实。 基建统计报表,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编制与上报。 2.立项。凡自有土地或合作、合资、投标等土地的房地产开发,均由办公室负责立项报批,工程部予以配合,并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项目的立项,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经理批准:100万元至200万元的(含200万元),由总工程师批准:200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 凡未按上述规定和审批程序批准的,不得立项,不得签定合同或协议。否则,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百六十四条前期开发与规划、设计。 1.前期开发。办理用地红线、征地、合作或合资的谈判,联系缴纳地价和市政配套费、拆迁,委托测量与勘探、委托规划与设计(扩初阶级)等前期工作及有关报批事项,均由办公室负责。 与此有关的合同(协议),亦由办公室草拟,按审批权限规定上报审批。 2.规划、设计。 (1)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凡公司设计室自己能够承担的均由设计室承担,设计室承担不了的,才委托进行设计。 (2)委托设计采用投标方式。规划设计委托前,办公室要编写设计项目委托书,经经理批准后,才正式

抽设计单位委托设计。 施工图设计阶段,由工程部负责,直至完成施工设计及设计交底、图纸会审。 无论是扩初阶段,还是施工阶段,未经经理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设计标准。 (3)设计室进行设计应遵守基建设程度,对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居住小区、工业区规划及市政工程等,在设计室级别围的,均应积极地承担设计任务:对公司的工程项目,更应积极组织力量完成。 (4)设计室对外承接设计任务时应与建设单位办理设计项目任务委托手续。建设单位需向设计室提供下列资料:当处基建计划指标或其他有效文件,建筑红线图、设计要求与工艺资料,地形图和工程地质勘察资料等。设计室设计收费标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5)设计室建立工序管理体系:

房地产工程部和设计、开发部作为项目设计的流程

7.3设计和开发 公司所开发工程的设计均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来完成,根据国家法规规定,开发建设单位不能免除设计责任,因此,公司将按以下规定对工程设计进行控制: a)按照7.4章节的规定进行工程的设计招标,确保选择合格的设计单位; b)工程部设有专门人员进行专项管理,参加设计单位各阶段的评审活动,包括设计输入、设计输出、最终设计结果的评审,以及设计验证和设计确认等活动。 c)通过采取抽查、设计参与、例会等监督检查形式,确保设计单位按照本标准7.3条款要求实施设计活动。 d)对设计过程中的各阶段活动,一般由工程部技术专责人负责组织各项目部实施,重要活动或关键活动,由工程部组织进行。 7.3.1设计和开发策划 7.3.1.1规划设计单位在设计和开发过程中应确定: a) 设计和开发阶段; b) 适合每个阶段的评审、验证和确认活动; c) 设计和开发的职责、权限。 7.3.1.2策划的输出应形成设计开发计划,随着设计开发的进展、情况的变化以及可能发生要求的变更,设计开发计划在适宜时修改或更新。设计开发计划要由公司分管项目部进行审核确认。 7.3.2设计和开发输入 7.3.2.1 工程部组织项目部负责在设计招标中,制定项目的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在发放投标单位前,应按规定进行审核批准。 7.3.2.2 项目部专责人参与设计单位的设计输入评审。 7.3.3设计和开发输出 设计单位应根据设计输入要求完成设计阶段任务,包括初步设计、扩初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项目部应安排专责人参与设计单位组织的设计输出评审,设计输出文件(包括设计图纸、说明书、专题报告及设备材料明细表等)在放行前应得到批准。 对设计图纸的管理执行Q/TZH-WI-010《图纸管理规定》。 7.3.4设计和开发评审 项目部专责人参加设计单位组织的设计方案及有关技术、经济论证的设计评审会议,以评价设计开发各阶段成果满足要求的能力,并通过评审识别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万科集团房地产室内装修设计管理流程

万科集团房地产室内装修设计管理流程一、流程概况 二、流程图

三、职责 3.1 地区公司开发设计部 3.1.1负责装修设计资料收集—建筑图纸、客户意向调查。 3.1.2负责编制《室内装修设计计划》。 3.1.3负责编写《室内装修设计任务书》。 3.1.4负责提供完整有效的装修施工图纸给成本部、项目部。 3.1.5负责销售示范单位(样板房)室内的家具、饰品等采购。 3.1.6负责组织内部评审室内装修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 3.1.7反映因建筑调整而影响装修施工的现场情况,负责完成和室内设计有关的结构、设备、电气等专业的协调工作。 3.1.8负责销售示范单位(样板房)室内家具、饰品的摆放。 3.2 地区公司项目部 3.2.1负责组织装修施工图会审。 3.2.2按照开发设计部的《装修进场条件确认表》提供满足进场条件的施工场地。 3.2.3负责提供施工用通道、水源、电源并协调施工单位同总包方的相关手续。 3.2.4负责施工队伍进场前,按照装修图纸要求完成给排水、消防管线、空调等工程的改造。 3.2.5负责同装修施工相关的土建、水电等专业的配合工作。 3.2.6负责组织项目现场协调会。 3.2.7负责装修工程施工现场组织工作。 3.2.8负责审核工程结算。 3.2.9负责组织装修工程收尾清洁、搬运。 3.2.10负责组织开发设计部、营销部召开销售通道和包装协调会并落实施工情况。 3.2.11负责组织进行室内装修工程验收,并填写《工程竣工验收单》。 3.2.12负责组织室内竣工验收并向物业公司移交。 3.3 地区公司成本部 3.3.1负责提供室内设计限额指标。 3.3.2负责室内设计概预算、工程预算等。 3.4 地区公司营销部 3.4.1负责提供《室内装修建议书》和对《室内装修设计任务书》提出建议。 3.4.2参与室内设计方案的评审。 3.4.3负责参与饰品、家具的摆放。 3.4.4负责参与室内装修竣工验收。 3.4.5负责标识系统的设计和安装。 3.5 地区公司工程部 3.5.1负责组织室内装修工程施工的考察和工程招投标,拟定《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3.5.2负责组织投标单位提交材料样板供室内设计师确认。 3.5.3负责室内装修施工合同的签订。 3.5.4配合开发设计部采购室内饰品、家具。 3.5.5负责非销售示范单位家具、饰品的采购清点、运输,向总经理办公室登记。 3.5.6负责与物业公司交接销售示范单位的饰品家具,并填写《家具饰品清单》。 3.6 集团设计管理部 3.6.1参与《室内装修设计任务书》、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评审会签。 3.7 地区公司领导 3.7.1地区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审核《室内装修设计任务书》、设计方案和施工图。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模拟试题(附答案)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第一套模拟试题 一.单选题: 1.写字楼经营者与甲公司签定了20年的租赁合同,租金400元/m2.年,则其面临() A.市场供求风险 B.周期风险 C.变现风险 D.通货膨胀风险 标准答案:d 解析:通货膨胀风险也称购买力风险,是指投资完成后所收回的资金与投入的资金相比,购买力降低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当收益是通过他人分期付款的方式获得时,投资者就面临着最严重的购买力风险。以固定租金方式出租的物业租期越长,投资者所承担的购买力风险就越大。 2.香港新鸿基公司董事会决议规定,在大陆的投资不能超过其全部投资的10%,这是基于()的考虑结果。 A.大陆政策多变 B.占领世界投资市场 C.风险转移 D.投资组合 标准答案:d 解析:投资者是在一个固定的预期收益率下使风险降低或是在一个预设可接受的风险下使收益最大化的投资组合。也就是说既不冒太大的风险,又不失去获取较高收益的机会。 3.个别发展项目因素、建筑物类型、地点等引起的项目风险属于() A.系统风险 B.资本价值风险 C.比较风险 D.个别风险 标准答案:d 解析:个别风险是投资者可以控制的风险。 4.写字楼经营者与甲公司签定了20年的租赁合同,租金每平方400元.年,则其面临() A.市场供求风险 B.周期风险 C.变现风险 D.通货膨胀风险 标准答案:d 解析:通货膨胀风险也称购买力风险,是指投资完成后所收回的资金与投入的资金相比,购买力降低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当收益是通过他人分期付款的方式获得时,投资者就面临着最严重的购买力风险。以固定租金方式出租的物业租期越长,投资者所承担的购买力风险就越大。 5.香港新鸿基公司董事会决议规定,在大陆的投资不能超过其全部投资的01%,这是基于()的考虑结果。 A.大陆政策多变 B.占领世界投资市场 C.风险转移 D.投资组合

房地产开发设计部(研发中心)管理制度

设计管理部 设计管理制度 1前言 1.1目的 建立健全我司设计管理制度,明确我司设计管理部职责范围和工作内容,以及每一岗位管理人员工作内容和职责,是为了保障XXXX规划设计管理体系的贯彻实施,保证设计管理部管理工作有章可依,确保我司项目设计管理工作持续、均衡发展, 保证我司项目设计各阶段处于受控状态,协调设计成果正确实施,验证设计符合质量要求,确保开发项目满足要求,最终达到设计精品和提升管理的目标。 1.2适用范围 适用于XXXXXX公司设计管理部各项管理工作。 1.3解释 本制度由XXXXX公司根据XXXX相关文件等制定,我司设计管理部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2 设计管理部职责 2.1制度管理职责 2.1.1严格贯彻、执行XXXX规划设计三级管理体系的相关规章、制度、程序等。

2.1.2严格贯彻、执行地产集团与区域公司有关项目、产品管理的相关文件。 2.1.3负责我司规划设计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1.4定期修订并落实设计管理部部门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提升整体管理水平。 2.1.5不断完善并落实设计管理工作的各类标准、指引,提升设计管理水平。 2.2建筑设计管理职责 2.2.1负责公司发展项目的规划、建筑、结构、水电、景观、室内及其他专项工程的设计管理工作。 2.2.2负责编制公司发展项目的各专项设计计划。 2.2.3负责项目密度分析工作,并上报相关成果至区域公司备案。 2.2.4负责项目概念规划设计工作,并上报相关成果至区域公司备案。 2.2.5负责项目概念策划创意稿(概念设计)的编制工作,并上报相关成果至区域公司备案。 226 负责编制公司发展项目的规划设计及其他专项工程设计任务书、项目发展标 准。 2.2.7负责对设计单位的管理、考察及推选工作。 2.2.8负责公司发展项目的规划及其他单项或专业设计的招标、议标组织工作。 2.2.9负责设计合同的起草、谈判工作。 2.2.7负责各专业、各阶段的设计进度、设计质量的跟踪检查工作。 2.2.8负责完成公司发展项目各阶段设计成果的上报审批、备案工作。 2.2.9负责从设计角度控制项目成本并建立相应设计成本控制体系。 2.2.10负责项目各项工程招标设计图纸的编制工作,并责提供项目相关设备招标所需的技术资料说明。 2.2.11负责组织各阶段图纸的内部审核及设计交底工作,参与项目的图纸会审工作。 2.2.12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设计问题,设计图纸的修改及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 2.2.13负责对设计费用的控制和管理工作。 2.2.14负责主要装饰材料、设备选型、定样工作。 2.2.15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开始至入伙前的设计整改工作。 2.2.16负责项目的设计管理专题总结。 2.3配合工作职责 2.3.1有责任为公司各部门完成与项目有关的事项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2.3.2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编制工作(应包括土地及周边各类资料的收集、密度分

万科地产工程管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万科城市花园 工程管理组织设计方案 第一版 大连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城市花园项目管理部

目录 1、项目概况 (3) 1.1项目简介 (3) 1.2 主要合作单位 (4) 2.项目部门建设管理 (5) 2.1项目管理部主要职责 (5) 2.2项目管理部管理架构 (6) 2.3项目管理部主要岗位职责 (6) 3、项目前期协调与管理 (12) 3.1设计部协调 (12) 3.2营销协调 (13) 3.3项目发展协调 (13) 3.4成本协调 (13) 4、项目计划管理 (13) 4.1 标段的划分及基本要求 (13) 4.2 总包的平面分区及进场顺序 (14) 4.3 施工场地临设布置 (14) 4.4总体进度计划 (14) 4.5工程进度计划 (15) 4.6材料设备采购计划 (15) 4.7项目里程碑进度控制计划 (15) 4.8模拟工程计划 (15) 4.9 工程计划的修改 (15) 4.10 销售配合 (16) 5、项目采购管理 (16) 5.1总包采购 (16) 5.2监理单位采购 (17) 5.3专业分包单位采购 (18) 5.4材料、设备采购 (19) 5.5 分包与甲供、限价材料清单 (20) 5.6集团禁用材料清单 (22) 6、供方管理 (22) 6.1监理管理 (22) 6.2总包管理 (25) 6.3专业分包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下称供方)管理 (27) 7、项目质量管理 (29) 7.1质量规划 (29) 7.2质量保证 (29) 7.3质量控制 (30) 8、项目现场成本管理 (32) 8.1设计阶段 (32) 8.2招标阶段 (32) 8.3图纸会审阶段 (33) 8.4工程实施阶段 (33) 9、项目风险管理 (34)

房地产设计部职责

房地产设计部职责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设计部岗位职责 一、目的: 为了使设计管理优化,更好的管理设计资源,真正发挥设计部在地产公司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二、设计部组织架构: 部岗 负责设计部团队组建和培养,制 度建设 2、组织编制设计管理的制度、流程,督促、检查其贯彻执行 3、负责各项目全过程设计管理、协调工作 4、负责各阶段设计单位选择、招标工作 5、负责各阶段设计方案、设计图纸评审 6、负责设计变更的审批和监督 7、控制设计费用的拨付、监督设计合同的签订 8、协调和解决公司内部项目建设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9、指导、监督、考核本部门员工工作,保障工作目标的实现,监督项目设 计进度,保证设计质量 10、组织设计部协调配合公司其他部门工作

设计部经理: 1、协助主管副总各项工作 2、主持建筑设计产品研究、专业工作界面协调; 3、进行个人绩效考核、监督工作纪律 4、负责部门日常工作; 各专业工程师: 1、设计产品的研发管理 2、各设计阶段任务书编制、组织成果评审、重要经济指标把控 3、参与材料选型、封样 4、相关专业设计图纸与变更的管理 5、配合公司内相关部门的工作 资料员: 1、协助部门领导保管、归档图书、设计文件等资料 2、对设计部输入及输出的工作指令和工作依据进行分类、传送并保留记录 3、协助部门领导起草设计部周例会会议纪要、编写设计部工程简讯、 四、项目设计管理流程 1、规划方案设计公司确定 2、施工图设计公司确定 3、方案设计交底 4、初勘报告提交 5、详堪报告提交 6、工程桩图提交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 一、填空 1.房地产:房地产是由土地、随着土地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不可分离的物质及其权利构成的财产总体。 2.房地产开发的特征:1.综合性2.长期性 3.时序性 4.地域性 5.风险性 3.生地熟地毛地净地生地。1.生地:指完成土地征用,未经开发、不可直接作为建筑用地的农用地或荒地等土地。2.熟地:指已完成土地开发,形成建设用地条件可以直接用于建设的土地。3.毛地:指已完成宗地内基础设施开发,但尚未完成宗地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土地;从形态上看,毛地指地上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土地。 4.净地:指已完成宗地内基础设施开发和场地内拆迁,土地权利单一的土地;从形态上看,净地指国家在土地出让时,已经完成拆除平整,不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土地。 4.管理的基本职能: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创新。 5.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人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土地所有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7.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用途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8.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2.建设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9.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是把建设意图转换成定义明确,系统清晰、目标具体且富有策略性运作思路的高智力的系统活动。 10.房地产投资决策的基本要素:决策者、决策目标、决策变量、状态变量。 11.定量分析方法:确定型决策法、风险性决策法和不确定型决策法。 12房地产投资不确定性分析的进一步分析方法: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和风险分析。 14.五种财务基本报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资金来源与应用表、资产负债表和外汇平衡表。 15.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四个阶段:1.项目建设准备阶段2.招标投标阶段3.施工阶段4.市政公建配套阶段。 16.建设工程质量监理内容:1.对原材料的监理2.对混凝土浇灌的试验监理3.对施工程序的监理。 17.工程监理工作内容:1工程投资监理2.工程进度监理3.工程质量监理4.工程成本监理5.工程合同监理。 18.现行土地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分为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a农民集体的范围有:农民集体;村内有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b 国有土地的范围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从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简答题 1.房地产特性:1)位置固定性、地域差别性。2)使用长期性。3)商品属性。4)保值增值性。5)异质性。 2.项目选择的程序:1.投资项目寻找2.投资项目精选 3.初步可行性研究 4.项目谈判 5.详细可行性研究 6.公司总体决策。 3.我国土地所有权特征:1.权利主体的特定性2.交易的禁止性3.权属的稳定性 4.权能的分离性 5.排他性。 4.土地使用权转让原则:1.随之转移原则2.房、地产一致原则3.效益不可损原则。 5.房地产开发投资的主要不确定性因素:1.土地费用2.建安工程费3.租售价格4.开发期和租售期5.其他因素。

房地产开发的部门职能及岗位设置

一、部门通用职能 1. 制度建设 1) 建设、完善部门和本专业流程与相关管理制度。 2) 根据业务发展或当前突出的问题,制定创新课题,不断进行部门业务与管理的创新。来自资料搜索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5318026720.html,) 海量资料下载 2. 部门计划管理 1) 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目标,编制部门年度、季度和月度计划,并负责部门计划的实施与控制。 2) 参加计划调度会,对本部门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按要求进行整改。 3. 部门日常管理 1) 组织制定部门员工的月度重点工作任务,辅导、考核员工,并收集、上报要提供的绩效数据。 2) 完成本部门各类统计报表的编制、汇总及上报工作。 3) 负责部门设施、设备及办公用品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4. 知识管理 1) 总结本部门业务工作开展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形成案例和知识库,并进行分享。 2) 整理、管理部门文件档案工作。 5. 协作配合 1) 完成流程与制度规定的部门配合工作。 2)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开发综合部职能 部门使命 公司计划、规划设计、报建报批的主要职能管理部门。通过公司经营计划管理,保证公司有效运转,提升公司管理效率和竞争力;通过规划设计通过产品定位、产品研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跟踪施工图设计和产品实施,确保项目产品能够实现公司项目定位;通过报建报批手续的办理,保证公司项目开发按计划实施。 部门岗位设置 待定职能 【1. 战略规划 1) 协助公司领导制订公司中长期战略目标与发展规划,及时跟踪与预测战略环境变化,提出战略修正建议。 2) 根据公司战略目标,指导和监督公司战略执行。 3) 协助运营管理部制订年度经营计划,促进战略实施与落地。 2. 项目拓展 1)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制定公司未来土地储备计划。 2) 收集土地信息,建立土地资源信息库,寻找价值增长潜力较大的区域或地块。

万科房地产全套成本管理及流程

万科房地产全套成本管理及流程

目录 一、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结构 1、垂直化管理组织结构图 2、项目前期部组织结构与责权 3、设计管理部组织结构与责权 4、商务部组织结构与责权 5、工程管理部组织结构与责权 6、销售部组织结构与责权 7、办公室部组织结构与责权 二、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位说明书 1. 高层管理类 (1)总经理职位说明书 (2)副总经理(分管经营)职位说明书 (3)副总经理(分管营销)职位说明书 (4)总工程师职位说明书 2.项目前期部 (1)项目前期部经理职位说明书 (2)投资发展主管职位说明书 (3)项目开发主管职位说明书

(4)项目规划主管职位说明书3.设计管理部 (1)设计管理部经理职位说明书(2)结构设计师职位说明书(3)图纸审核员职位说明书(4)资料管理员职位说明书 4. 商务部 (1)商务部经理职位说明书(2)造价工程师职位说明书(3)合同主管职位说明书 5. 工程管理部 (1)工程管理部经理职位说明书(2)土建工程师职位说明书(3)水电工程师职位说明书(4)市政工程师职位说明书 6. 销售部 销售部经理职位说明书 7. 办公室 (1)办公室主任职位说明书(2)人力资源主管职位说明书(3)行政主管职位说明书 (4)档案主管职位说明书

三、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与开发管理 1、项目投资与开发管理制度设计 (1)企业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2)企业经营计划管理制度 2、项目投资与开发管理操作工具 (1)项目阶段投资回收分析表 (2)企业年度总体经营计划书 (3)投资项目竞争分析调研表 (4)项目开发成本费用估算 3、项目投资与开发管理管理工作流程 (1)企业经营决策管理流程 (2)年度经营计划编制流程 4. 项目投资与开发管理方案设计 (1)年度经营计划方案 (2)项目投资分析方案 (3)项目拆迁安置方案 四.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管理 1.设计管理制度设计 (1)工程设计管理制度 (2)设计图纸自审制度 2. 设计管理操作工具

式样、设计管理流程图

文件名称:式样、设计管理流程文件编号: 版本 /次:A/0 更改单号: 第1页,共1页生效日期: 1 目的 对公司的式样、设计图纸进行统一管理,避免混乱,减少浪费。 2 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的式样,包括供方的样品、顾客提供的样品、生产或检验参照的样品、顾客签封的样品、新开发产品的样品等。 3 职责 生产部负责公司样品的管理,建立台帐、定期盘点、定期清理无保留价值的样品。负责报废样品的处理。 4 内容 4.1供方样品的管理 4.1.1由生产部门登记,入库、出库时要进行登记。定期进行盘点掌握库存情况,有需要时可以随时查找,避免重复采购。 4.1.2不合格的零部件样品由采购部门退回厂商或销毁,避免与合格材料混淆。 4.1.3库存的零部件样品生产部门每半年清理一次,清理出过期的、无保留价值的样品列出清单,由生产部门经理确认后进行报废处理。 4.1.4新产品试生产的料件由生产部单独存放,避免与生产混料。试产通过后,生产部门将储存的该产品所用的合格材料及零部件转交库房。 4.2顾客提供样品的管理 4.2.1从顾客处取得的样品,生产部门根据产品型号,样品获得的时间,进行统一标识后填写《式样登记表》将用途及主要参数(测试、测绘、对比试验等)登记表中。 4.2.2顾客样品每半年清理一次,失效、无保留价值的顾客样品列出清单,生产部进行报废处理。 4.3新开发样品的管理 4.3.1生产部门将顾客提供的式样填写在《式样登记表》。取走样品时,市场人员要在《式样登记表》上签字。剩余样品要做好标识,注明型号、生产日期、数量保存于样品室中,同时在样品目录清单上记录。 4.3.2经顾客确认签封的样品,作为试生产和检验依据的标准,产品开发阶段由生产部门负责保管,正式生产后由生产部门转给品管部保管。 4.3.3新开发的样品由生产部门每半年清理一次,失效的、无保留价值的样品列出清单,由部门经理确认后进行报废处理。 5记录 5.1式样登记表

房地产开发和管理

房地产开发与经管 第一节房地产开发 第二百六十三条计划、立项。 1.计划。公司(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全资或控股公司)办公室负责编制工程的年度房地立开发计划和预测本年度在建工程完成情况,经公司经理批准后,报集团公司统一上报国家计划部门,申报基建计划。 对未列入年度市有关部门办理补充计划和立项手续,关负责跟踪与落实。 基建统计报表,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编制与上报。 2.立项。凡自有土地或合作、合资、投标等土地的房地产开发,均由办公室负责立项报批,工程部予以配合,并进行工程的可行性研究。 工程的立项,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经理批准:100万元至200万元的(含200万元),由总工程师批准:200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 凡未按上述规定和审批程序批准的,不得立项,不得签定合同或协议。否则,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百六十四条前期开发与规划、设计。 1.前期开发。办理用地红线、征地、合作或合资的谈判,联系缴纳地价和市政配套费、拆迁,委托测量与勘探、委托规划与设计(扩初阶级)等前期工作及有关报批事项,均由办公室负责。 与此有关的合同(协议),亦由办公室草拟,按审批权限规定上报审批。 2.规划、设计。 (1)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凡公司设计室自己能够承担的均由设计室承担,设计室承担不了的,才委托设计院进行设计。 (2)委托设计采用投标方式。规划设计委托前,办公室要编写设计工程委托书,经经理批准后,才正式抽设计单位委托设计。

施工图设计阶段,由工程部负责,直至完成施工设计及设计交底、图纸会审。 无论是扩初阶段,还是施工阶段,未经经理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设计规范。(3)设计室进行设计应遵守基建设程度,对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居住小区、工业区规划及市政工程等,在设计室级别范围的,均应积极地承担设计任务:对公司的工程工程,更应积极组织力量完成。 (4)设计室对外承接设计任务时应与建设单位办理设计工程任务委托手续。建设单位需向设计室提供下列资料:当处基建计划指标或其它有效文件,建筑红线图、设计要求与工艺资料,地形图和工程地质勘察资料等。设计室设计收费规范,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5)设计室建立工序经管体系:

房地产开发公司设计部图纸审查办法

房地产开发公司设计部图纸审查办法房地产开发公司设计部图纸审查办法提要:审查图纸及说明是否齐全和清楚明确,核对建筑、结构、上下水、暖卫、通风、电气、设备安装等图纸是否相符,相互间的关系尺寸更多精品来自简历 房地产开发公司设计部图纸审查办法 一、总体要求 通过图纸审查,使公司意图、政府意图与设计单位的创意和专业知识达成一致,并确保施工单位准确理解和便于执行。 方案图,确保建设方案符合公司意图,符合政府规划建设政策,符合当地建设条件。 报建图,避免设计错误,确保符合政府报建要求。 施工图,避免设计质量缺陷,保证设计图纸深度符合设计任务书、当地条件及国家标准要求。对设计的经济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核实。 二、图纸审查流程 方案论证—设计院自审—设计管理部初审—归档—公司会审—设计会审—设计变更—图纸使用(报建或施工) 三、图纸初审 图纸初审目的 图纸初审由设计管理部负责组织。目的是明确图纸的数

量、内容和设计深度符合设计合同要求。 接到图纸后,设计管理部负责人应及时安排或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审,并提出各专业初审记录。 及时召集有关人员,组织内部专业审查,针对各专业初审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进行讨论,弄清设计意图和工程的特点及要求。 图纸初审的主要内容: 各专业施工图的张数、编号、与图纸目录是否相符。图纸的名称和实际内容是否相符。 施工图纸、施工图说明、设计总说明是否齐全,规定是否明确,三者有无矛盾。 平面图所标注坐标、绝对标高与总图是否相符。 图面上的尺寸、标高、预留孔及预埋件的位置以及构件平、立面配筋与剖面有无错误。 建筑施工图与结构施工图,结构施工图与设备基础、水、电、暖、卫、通等专业施工图的轴线、位置(坐标)、标高及交叉点是否矛盾。平面图、大样图之间有无矛盾。 图纸上构配件的编号、规格型号及数量与构配件一览表是否相符。 图纸上相关的材料选用、方案采纳等是否与公司提供给设计单位的要求和前提条件一致。 图纸是否符合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万科房地产集团公司全套管理制度及流程

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目录 一、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结构 1、垂直化管理组织结构图 2、项目前期部组织结构与责权 3、设计管理部组织结构与责权 4、商务部组织结构与责权 5、工程管理部组织结构与责权 6、销售部组织结构与责权 7、办公室部组织结构与责权 二、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位说明书 1. 高层管理类 (1)总经理职位说明书 (2)副总经理(分管经营)职位说明书 (3)副总经理(分管营销)职位说明书 (4)总工程师职位说明书 2.项目前期部 (1)项目前期部经理职位说明书 (2)投资发展主管职位说明书 (3)项目开发主管职位说明书 (4)项目规划主管职位说明书

3.设计管理部 (1)设计管理部经理职位说明书 (2)结构设计师职位说明书 (3)图纸审核员职位说明书 (4)资料管理员职位说明书 4. 商务部 (1)商务部经理职位说明书 (2)造价工程师职位说明书 (3)合同主管职位说明书 5. 工程管理部 (1)工程管理部经理职位说明书 (2)土建工程师职位说明书 (3)水电工程师职位说明书 (4)市政工程师职位说明书 6. 销售部 销售部经理职位说明书 7. 办公室 (1)办公室主任职位说明书 (2)人力资源主管职位说明书 (3)行政主管职位说明书 (4)档案主管职位说明书 三、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与开发管理

1、项目投资与开发管理制度设计 (1)企业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2)企业经营计划管理制度 2、项目投资与开发管理操作工具 (1)项目阶段投资回收分析表 (2)企业年度总体经营计划书 (3)投资项目竞争分析调研表 (4)项目开发成本费用估算 3、项目投资与开发管理管理工作流程 (1)企业经营决策管理流程 (2)年度经营计划编制流程 4. 项目投资与开发管理方案设计 (1)年度经营计划方案 (2)项目投资分析方案 (3)项目拆迁安置方案 四.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管理 1.设计管理制度设计 (1)工程设计管理制度 (2)设计图纸自审制度 2. 设计管理操作工具 (1)工程项目设计任务单 (2)设计任务修改审批表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全过程流程图

基建文件可按下列流程形成:

立项决策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有关立项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批示、项目评估研究资料及专家建议等。根据项目大小、投资主体的不同,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分别由国家、行业或北京市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审批。 建设用地文件包括:征占用地的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交易文件、规划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建设用地文件分别由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审批形成。 勘查设计文件包括: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土壤氡浓度检测报告、建筑用地钉桩通知单、验线合格文件、设计审查意见、设计图纸及设计计算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等。建筑用地钉桩通知单、验线合格文件、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由规划部门审批形成。 招投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工程建设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相关合同文件。 开工文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工程开工文件分别由规划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形成。 商务文件包括:工程投资估算、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施工预算、工程结算等。 其他文件包括:工程未开工前的原貌及竣工新貌照片、工程开工、施工、竣工的音像资料、工程竣工测量资料和建设工程概况表等。 (一)立项决策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有关立项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批示、项目评估研究资料及专家建议等。根据项目大小、投资主体的不同,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分别由国家、行业或北京市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审批。 (二)建设用地文件包括:征占用地的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交易文件、规划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建设用地文件分别由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审批形成。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教学大纲

建筑科技大学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课程教学大纲 英文名称:Real Estate Development & Operation 课程编号;404244 课程类型:选修课 学时:40 学分:2.5 适用对象:会计学专业 先修课程:经济学、技术经济学、市场营销学 建议教材及参考书:1.《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兰峰编著,中国建筑工业,2008.3;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编,洪玉主编,中国建筑工 业,2005.5; 一、课程性质、目的与任务 1.课程性质 本课程是工程管理、会计学专业的一门限选课,本课程提供了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专门知识,为将来学生走向相关工作岗位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2.课程目的和任务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够全面认识和了解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全过程知识体系,掌握房地产开发概述、房地产开发前期工作、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场调查、房地产开发项目策划、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与不确定性分析、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场推广、物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提高房地产投资决策的质量。 二、课程教学容及要求 第一章房地产开发概述 容 (1)房地产与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的基本概念,房地产开发的含义,房地产开发的地位和作用; (2)房地产开发模式:多元化开发模式,专业化开发模式,其他开发模式; (3)房地产开发分类与项目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分类,房地产开发的项目类型; (4)房地产开发特性:区位特性,价值特性,外部特性; (5)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程序。 基本要求 (1)掌握房地产的基本概念; (2)熟悉房地产开发的项目类型、房地产开发的特性;

房地产公司设计部职责

设计部岗位职责 一、目的: 为了使设计管理优化,更好的管理设计资源,真正发挥设计部在 地产公司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二、设计部组织架构: 三、设计部岗位职责: 设计总经理: 1、 负责设计部团队组建和培养,制度建设 2、 组织编制设计管理的制度、流程,督促、检查其贯彻执行 3、 负责各项目全过程设计管理、协调工作 4、 负责各阶段设计单位选择、招标工作 5、 负责各阶段设计方案、设计图纸评审

6、负责设计变更的审批和监督 7、控制设计费用的拨付、监督设计合同的签订 8、协调和解决公司内部项目建设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9、指导、监督、考核本部门员工工作,保障工作目标的实现,监 督项目设计进度,保证设计质量 10、组织设计部协调配合公司其他部门工作 设计部经理: 1、协助总经理各项工作 2、主持建筑设计产品研究、专业工作界面协调; 3、进行个人绩效考核、监督工作纪律 4、负责部门日常工作; 各专业工程师: 1、设计产品的研发管理 2、各设计阶段任务书编制、组织成果评审、重要经济指标把控 3、参与材料选型、封样 4、相关专业设计图纸与变更的管理 5、配合公司内相关部门的工作 资料员: 1、协助部门领导保管、归档图书、设计文件等资料 2、对设计部输入及输出的工作指令和工作依据进行分类、传送并保留记录 3、协助部门领导起草设计部周例会会议纪要、编写设计部工程简讯、

四、项目设计管理流程 1、规划方案设计公司确定 2、施工图设计公司确定 3、方案设计交底 4、初勘报告提交 5、详堪报告提交 6、工程桩图提交 7、内装设计公司确定 8、景观设计单位确定 9、第一版施工图审核、提交 10、内装设计确定方案 11、景观设计确定方案

万科设计管理制度及各部门职责

万科地产管理流程设计管理制度 1、目的 设计中心是万科地产所有开发项目设计管理部门,根据事业部的总体战略要求并在事业部主管领导的指导下全面负责事业部的设计管理工作,代表东北事业部行使设计管理职能。采取纵向管控型和横向操作型的管理模式。目的是实现事业部的发展战略,使项目设计管理和操作程序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事业部进一步向专业化和科学化的方向发展,以保证设计管理和操作全过程的计划性和有效性;明确各部门在设计管理工作中的责权和工作要求,提高跨部门的协作效率,充分发挥设计中心和项目公司的整体优势并提高事业部对外投资的整体效益。 2、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万科地产所属公司所有开发项目的设计管理和操作。 3、术语和定义 3.1【决策委员会】在本管理制度中指由万科地产高层领导及相关部门组成的项目开发决策机构。 3.2【事业部主管领导】在本管理制度中指万科地产主管设计中心工作的副总经理。 3 . 3【事业拓展部】在本管理制度中指万科地产主管新项目土地获取、土地储备的部门。 3.4【财务部】在本管理制度中指万科地产主管财务部门。 3.5【营销中心】在本管理制度中指万科地产主管营销部门。 3.6【项目公司总经理】在本管理制度中指万科地产所属项目公司总经理负责项目设计横向跨专业操作的管理者。 3.7【设计中心】在本管理制度中指万科地产负责对项目公司设计体系进行专业纵向管控的职能部门。 3.8【成本中心】在本管理制度中指万科地产负责成本核算和招投标采购的部门。 3.9【项目公司设计部】在本管理制度中指项目公司负责设计管理的具体操作部门,在制度执行中接受设计中心指导和监督。 3.10【项目公司营销部】在本管理制度中指项目公司负责营销定位、营销策划部门。 3.11【项目公司工程部】在本管理制度中指项目公司负责营造阶段的工程管理部门。 3.12【项目公司开发部】在本管理制度中指项目开发过程中对外办理各种手续的部门。 4、职责本管理制度明确了事业部设计中心、项目公司设计部及各有关部门在产品设计工作中相应的职责范围。 4.1 决策委员会 4.1.1 在本管理制度中代表万科地产负责设计工作过程中的重大环节及设计流程中的重大节点进行审批,采取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指导后续工作。 4.2 事业部主管领导

扩初与施工图设计管理流程图

扩初及施工图设计管理流程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会签日期 日期 批准 修订记录

一、流程图示

二、工作指引 2.1初步阶段设计资料准备 在建筑方案设计评审通过后,设计管理部主导完成建筑初步设计,负责收集相关资料及初步设计前的准备工作、各部门配合,主要包括: 1)成本控制部:下达指导性目标成本及初设限额指标(下属公司成本控制部配合); 2)工程管理部:提供市政咨询方案和市政专业相关条件(容量、接口、路由),委托完成《地质 勘探(详勘)报告》; 3)营销部:征询物业公司意见,提供物业系统设备建议。 4)前期部:提交各政府主管部门对方案设计审批意见,包括消防、人防、交通等在内的专业审 查意见;提供市政咨询方案和市政专业相关条件(容量、接口、路由); 2.2《初步设计任务书》编制和设计单位选定 1)设计管理部根据以上资料编制《初步设计任务书》,经主管上级审核后,发送营销部、工程管理部、成本控制部进行会签。 2)设计管理部依据《设计供方选定管理流程》确定扩初设计单位。 2.3扩初设计与评审 1)设计单位按任务书及合同要求进行初步设计,设计期间由设计管理部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前期部、工程管理部、成本控制部、营销部进行设计交流,或针对某项技术方案进行专题分析,必要时可邀请集团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及时把握设计单位的设计思路与公司意图保持一致,并填写《设计信息交流表》发至设计单位。 3)设计单位按要求提交设计成果后,设计管理部经过内部评审通过后组织评审会,设计单位设计团队、外部顾问专家、公司管理人员、前期部、工程管理部、成本控制部、营销部参加设计评审;评审会主要由设计单位的设计负责人介绍设计方案,并对评审人员的相关疑问做出阐释; 参与评审过程中不同意见由相关人员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发送参与部门。 4)设计管理部督促设计单位根据评审会意见修订初步设计成果,修订后的方案由设计管理部主管上级决定是否再次组织讨论,直至总裁审批。 6)建筑初设/扩初方案评审通过后,下属公司组织施工图设计、工程部品深化等工作;前期部负责初设报审、消防/人防/园林/交通等报批。 7)此阶段集团相关中心工作:设计管理部对设计任务书及初设成果具有备案及要点抽查的权限; 成本控制部组织咨询单位进行成本概算,按照《项目成本管理流程》规定,有权对异常情况向公司领导汇报,经公司领导确认,可发出成本预警并要求下属公司整改。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管理练习题参考答案1--8套

练习题一 (一)单项选择 1.C 提示:不可移动性就是位置的固定性,所以房地产市场具有区域性。 2.C 3.B 提示:房地产专业性强,需要的专业机构多,包括建筑师、工程师、会计师、造价工程师、估价师、物业代理和律师等等。 4.A 5.C 6.A 7.B 8.D 9.B 提示:房地产一级市场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房地产二级市场是指土地转让和新建商品房租售市场,房地产三级市场是指存量房地产交易市场。更清晰的划分方式是根据增量存量关系,将土地划分为一级土地市场和二级土地市场,将房屋分为一级房屋市场(一手房市场)和二级房屋市场(二手房市场)。 10.A 提示:中国目前空置量的统计是不完整的,中国的空置量是指报告期末已竣工的可供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中,尚未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但不包括报告期已竣工的拆迁还建、统建代建、公共配套建筑、房地产公司自用及周转房等不可销售或出租的房屋面积。 11.D 12.A 提示:房地产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房地产买卖、房地产抵押以及房屋租赁。此题是1999年考题 13.B 14.C 提示:房地产一级市场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房地产二级市场是指土地转让和新建商品房租售市场,房地产三级市场是指存量房地产交易市场。更清晰的划分方式是根据增量存量关系,将土地划分为一级土地市场和二级土地市场,将房屋分为一级房屋市场(一手房市场)和二级房屋市场(二手房市场)。此题是2001年考题。 15.D 提示:房地产交易通常需要经过复杂和严密的法律程序,耗费时间比较长,交易费用通常也比较多;同时,我国房地产市场起步晚,相关法律法规也有待进一步完善。 16.A 提示: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控制了土地所有权,垄断了土地出让市场。这是区别于土地私有制国家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特性。 17.A 18.B 提示:房地产波动的重要原因是供求的不平衡,非理性预期、容积率和生产的时间落差都会造成房地产市场短期的供求失衡,而价格机制是促使房地产市场平衡的重要因素。 (二)多项选择 1.ABD 2.BC 提示:社会环境,是指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人口的数量及其文化、教育、职业、性别、年龄等结构,家庭的数量及其结构,各地的风俗习惯和民族特点等等。 3.BC 4.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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