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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危化〔2004〕127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

(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生产单位现状的安全评价。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同时,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

《安全评价通则》(国家安全监管局安监管技装字〔2004〕37号)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

《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

三、定义

(一)化学品

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二)危险化学品

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指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四)中间产品

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

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其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单位。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作业场所

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七)危险因素

对人造成伤亡或者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八)有害因素

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者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九)危险程度

对人造成伤亡和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尺度。

(十)有害程度

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中毒、疾病或者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尺度。

(十一)评价单元

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安全评价的需要而将被评价对象划分为一些相对独立部分进行安全评价,其中每个相对独立部分称为评价单元。

四、安全评价内容

(一)危险、有害因素

(二)生产装置、设施的企业外部周边情况

(三)生产装置、设施所在地的自然条件

(四)生产过程中固有的危险、有害程度

(五)安全生产条件

五、安全评价工作程序

(一)确定现状安全评价范围

(二)收集、整理安全评价所需资料

(三)确定安全评价采用的安全评价方法

(四)定性、定量分析安全评价内容

(五)与被评价单位交换意见

(六)整理、归纳安全评价结果

(七)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六、安全评价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被评价单位的实际需要,由被评价单位和评价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安全评价的范围。

七、安全评价所需资料

(一)被评价单位和评价单位共同收集、整理被评价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种资料、数据(参见附件1)

(二)搜集、整理生产单位使用的原料、辅助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物等物质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危险性等资料

八、安全评价方法

(一)评价方法

⒈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以安全检查表的方法(参见附件2)为主,其他方法为辅

⒉其他方面的安全评价,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实际情况,可选择国际、国内通行的安全评价方法

(二)安全评价单元划分原则

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安全评价的需要,按照以下原则划分安全评价单元:

⒈以危险、有害因素的类别为主划分

⒉以装置、设施和工艺流程的特征划分

⒊可以将安全管理、外部周边情况分别划分为一个评价单元

九、定性、定量分析安全评价内容

(一)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

⒈分析危险、有害因素

⒉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类

(二)分析生产装置、设施的生产单位外部周边情况和所在

地自然条件

⒈分析生产装置、设施的危险、有害因素对生产单位周边社区的影响

⒉分析生产单位周边社区对生产装置、设施的影响

⒊分析自然条件对生产装置、设施的影响

(三)安全生产条件的分析

⒈管理层

⑴分析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其持续改进情况

⑶分析安全技术规程和作业安全规程及其持续改进情况

⑷分析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⑸分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⑹分析其他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⑺分析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⑻分析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

⑼分析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情况

⑽分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调查处理情况

⒉生产层

⑴外部条件

①分析危险化学品生产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

②分析生产装置、设施是否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③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生产单位周边社区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⑵内部安全生产条件

①分析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②分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③分析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作业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

④分析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继续培训和考核情况以及安全操作能力、水平;

⑤分析设备、设施及其变更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和法定检验、检测情况及其变更设备、设施的配套措施;

⑥分析生产工艺及其变更情况;

⑦分析生产原料、辅助材料及其变更原料、辅助材料的情况;

⑧分析作业场所及其变更情况和法定监测、监控情况;

⑨分析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及其变更设施的检修、维护和法定检验、检测情况;

⑩分析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其检修、维护和法定检验、检测情况;

⑾分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情况;

⑿分析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四)固有危险程度

⒈根据已确定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确定生产装置、设施的固有危险程度

⒉根据已确定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确定危险目标和重大危险源

(五)预测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后果

十、整理、归纳安全评价结果

(一)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条件

(二)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条件及其依据的具体条款

(三)存在的事故隐患、隐患的风险程度(按高、中、低分类)和紧迫程度

(四)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测结果(最坏、一般)

十一、安全生产对策及建议

(一)对第十部分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同时可根据国内外实际情况提出提高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议

(二)对第十部分第(三)条,提出相应整改措施的建议

(三)提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修改意见及其建议

十二、安全评价结论

(一)根据安全评价结果,作出可接受程度的结论

(二)针对安全评价结果,作出采取何种措施后的可接受程度结论

(三)作出假设整改计划实施后的可接受程度结论

十三、安全评价报告

(一)安全评价报告主要内容

⒈编制说明

⒉被评价单位概况

⑴被评价单位基本情况

⑵被评价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装置、储存设施等基本情况

⒊安全评价的范围

⒋安全评价程序

⒌采用的安全评价方法

⒍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结果

⒎定性、定量分析安全评价内容的结果

⒏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测后果

⒐对策措施与建议

⒑安全评价结论

(二)安全评价报告附件

⒈危险、有害因素分析过程

⒉定性、定量分析过程

⒊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后果的预测过程

⒋平面布置图、流程简图、防爆区域划分图以及安全评价过程制作的图表

⒌安全评价方法的确定说明和安全评价方法简介

⒍被评价单位提供的原始资料目录

⒎法定检测、检验情况的汇总表

(三)安全评价报告格式

⒈布局

⑴封面(参见式样1)

⑵封二(参见式样2)

⑶安全评价工作人员组成(参见式样3)

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⑸编制说明

⑹目次

⑺非常用的术语、符号和代号说明

⑻正文(安全评价报告主要内容)

⑼附件

⒉字号、字体

⑴正文标题

①章、节标题分别采用3号黑体、楷体字

②项目标题采用4号黑体字

⑵正文内容

①文字表述部分采用4号宋体字

②表格表述部分可选择采用5号或者6号宋体字

⒊纸张、排版

⑴纸张采用A4白色胶版纸(70g以上)

⑵排版左边距28mm,右边距20mm,上边距25mm,下边距20mm

⑶章、节标题居中,项目标题空两格

⒋印刷

除附图、复印件等外,双面打印文本

⒌封页

用评价单位公章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封页

附件1

安全评价所需资料清单

一、被评价单位概况

(一)基本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装置、储存设施等基本情况

二、被评价单位外部资料

(一)所在地的自然条件资料

(二)周边道路交通和交通管制示意图

(三)周边的重要场所、区域,基础设施,单位分布情况(四)被评价单位周边24小时人口居住和活动分布情况

三、安全生产管理资料

(一)岗位设置及责任制文件

(二)企业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文件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企业操作规程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配备文件

(六)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记录

(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

⒈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的设置或配备的文件

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⒊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⒋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

⒌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八)事故管理情况

⒈3年内发生的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

⒉对发生事故接受教训情况

四、从业人员资料

(一)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情况表及证书

(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情况表及证书

(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情况表及证书

(四)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情况表

五、设备、设施资料

(一)生产系统

⒈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⒉设备、设施运行记录

⒊设备、设施变更情况

⒋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检修记录

(二)辅助系统

⒈储存设施

⑴储存设施清单

⑵储存设施运行记录

⑶储存设施变更情况

⑷储存设施维护、保养、检修记录

⒉公用工程(水、电、气、风等)

⑴公用工程清单

⑵公用工程运行记录

⑶公用工程变更情况

⑷公用工程维护、保养、检修记录

⒊通讯、报警装置、设施

⑴通讯、报警装置、设施清单

⑵通讯、报警装置、设施运行记录

⑶通讯、报警装置、设施变更情况

⑷通讯、报警装置、设施维护、保养、检修记录(三)消防系统

⒈消防设施清单

⒉消防设施配置图

⒊消防设施运行记录

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修记录

六、工艺技术资料

(一)平面布置图

(二)工艺流程图

(三)工艺规程

(四)1年内的生产运行记录

(五)工艺变更情况

七、物料资料

(一)生产原料、辅助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物,废物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危险性资料(二)生产原料、辅助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物,废物的数量

(三)生产原料、辅助材料、中间产物、产品、副产品、废物的分布情况

(四)生产原料、辅助材料的变更情况

八、厂房等建筑工程资料

(一)厂房等建筑工程清单

(二)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的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文件

九、作业场所资料

(一)作业场所清单

(二)作业场所的检验检测报告

(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清单

(四)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维护、保养情况

(五)有害因素检验检测资料(有毒、粉尘、噪声、高低温、射线等)

十、安全设施管理资料

(一)安全设施清单

(二)安全设施的检验检测报告

(三)安全设施维护、保养情况

十一、重大危险源管理资料

(一)重大危险源清单;

(二)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报告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情况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管理资料

(一)器材、设备配备清单;

(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维护、保养、检修记录

(三)医疗救护情况

附件2

安全检查表提示

一、安全检查项目的设定

(一)除安全生产管理和外部条件外,对每一个评价单元的从业人员、设备和设施、工艺方法、物料和材料、作业场所等5个方面的安全生产条件设置检查项目

(二)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二、填写内容

(一)主要按照本导则第九部分第(三)条的要求,检查、判断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条款

(三)分析实际情况

三、安全检查表

(一)每一个评价单元编制一个安全检查表

(二)参考格式(见下表)

被评价单位名称

安全评价报告

被评价单位主要负责人:

被评价单位经办人:

被评价单位联系电话:

(被评价单位公章)

年月日

式样1 安全评价报告封面式样

被评价单位名称

安全评价报告

评价机构名称:

资质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审核定稿人:

评价负责人:

(安全评价机构公章)

年月日

式样2 安全评价报告封二式样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号

附件1: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符合安全使用许可条件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变更、到期换发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设区的市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所辖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 第七条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需要现场核查的,现场核查工作可委托县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 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组织。受委托现场核查单位对其核查负责。 第二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 第八条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企业总体布局应当符合《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同一厂区内(生产或者储存区域)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应当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鼓励企业采用较高设计规范要求实施总体布局。 新建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建企业的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设计施工;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工艺(以下简称化工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具有省级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专家论证书面意见。 (三)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应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应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新会计准则下会计科目设置及使用说明(可编辑版)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 (2006年11月版)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 新会计准则下会计科目设置和主要账务处理 一、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制定,涵盖了各类企业的交易或者事项。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企业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会计科目。对于明细科目,企业可以比照本附录中的规定自行设置。会计科目编号供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序号编号会计科目名称序号编号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80 2202 应付账款 1 1001 库存现金81 2203 预收账款 2 1002 银行存款82 2211 应付职工薪酬 3 1003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83 2221 应交税费 4 1011 存放同业84 2231 应付利息 5 1012 其他货币资金85 2232 应付股利 6 1021 结算备付金86 2241 其他应付款 7 1031 存出保证金87 2251 应付保单红利 8 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88 2261 应付分保账款 9 111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89 2311 代理买卖证券款 10 1121 应收票据90 2312 代理承销证券款 11 1122 应收账款91 2313 代理兑付证券款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附件1: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符合安全使用许可条件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变更、到期换发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设区的市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所辖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

第七条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需要现场核查的,现场核查工作可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组织。受委托现场核查单位对其核查负责。 第二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 第八条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企业总体布局应当符合《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同一厂区内(生产或者储存区域)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应当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鼓励企业采用较高设计规范要求实施总体布局。 新建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建企业的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设计施工;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工艺(以下简称化工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具有省级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专家论证书面意见。 (三)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应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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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实务问答1-67 2019年12月31日 目录 1.问:企业对于不同方式取得的存货应当如何计量? (5) 2.问:什么是现金等价物? (6) 3.问:企业对于发出的存货应当如何计量? (6) 4.问:母子公司未同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的情形下,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如何处理?企业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未同步执行租赁准则的情形下,企业在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如何处理? (7) 5.问:利润表中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目主要反映企业发生的哪些交易或事项? (8) 6.问:某公司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该公司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是一家保险公司,且符合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在采用权益法对其进行会计处理时,该公司是否应统一保险公司的会计政策? (8) 7.问:什么是长期股权投资?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9) 8.问:企业对外购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当如何确定其初始计量金额? (9) 9.问: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均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10) 10.问:企业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10) 11.问: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中,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以公允价值计量转换为权益法时,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11) 12.问:附有条件的政府补助是否符合政府补助是无偿性的特征? (11) 13.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涉及的有限寿命工具,如某些封闭式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寿命固定或可确定的结构化主体,是否符合持续经营假设?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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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基础设施,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管理,促使各个生产环节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三级)和规范化评审,认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推动企业对标检查、对标整改、对标达标,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制度、公示承诺制度和“黑名单”管理制度,制订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等级评估标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管理状况和兑现承诺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2〕145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部属企业: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0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仓储经营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长输管线)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辨识和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

浙安监管危化〔2009〕91号_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 过程中相关问题的意见 浙安监管危化〔2009〕91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以来,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对一些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尤其是一些物理加工型、技术改造型项目,普遍反映《办法》适用性差等问题,影响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正常实施,一些地方自行省略或简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程序和环节。为统一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贯彻落实,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结合国家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过程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一些物理加工型、技术改造型建设项目简化程序问题 (一)简化程序建设项目的范围 原则上限定在原厂区物理加工型改、扩建(不涉及新建厂房)建设项目,或不涉及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变化的化学品变更项目,包括: 1.不含原药生产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2.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的涂料(包括油漆、油墨)、胶粘剂以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3.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如助焊剂、稀释剂、蓄电池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4.已成型设备的空气分离装置包括为特定装置配套的制氧、制氮装置,工业气体充装的改建、扩建; 5.现有危险化学品单位为优化设施布局,提高原料(产品)周转率,改扩建容量小于1000m3以下的储存设施或库房面积小于550m2的小型仓库。 6.在不涉及工艺路线、原料(产品)以及主要生产装置改变的情况下,因生产组织方式、个别工艺参数优化调整等导致实际生产能力大于原设计(核定)建设项目生产能力的。 7.已经通过竣工验收(或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用原有生产设施生产类似工艺路线、同一类别其他化学品的产品变更,且不涉及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变化的。 8.不涉及储存装置(设施)变化的或基本不变,调整或增加储存危险化学品品种情况的。其中5、6、7、8项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除外。上述范围将根据实际试行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二)简化程序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 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水人[2009]3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09.06.08 【实施日期】2009.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水人〔2009〕35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局)、总站、中心: 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安委办〔2009〕27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安监〔2009〕237号),我厅制定了《水利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六月八日

水利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安委办〔2009〕27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安监〔2009〕237号)精神,深入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执法、安全生产治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三项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结合《2009年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部署,在安全度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利工程建设、水库安全运行、农村水电、河道采砂和水文测验等重点领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打击整治违规违章行为,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切实解决水利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通过深入开展“三项行动”,建立规范的水利安全生产秩序,有效遏制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持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重点内容 (一)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执法行动,重点打击整治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1、违反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条件,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 2、前期工作不到位、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3、违规从事小水电建设,存在“四无”现象的; 4、违反水利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建设的; 5、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财政部令(2006)第33号_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财政部令(2006)第3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批复》(国函[1992]178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三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七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第十八条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十九条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三章资产 第二十条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浙安委2009-12)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安委【2009】12 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必要的条件,对工会提出的有关安全生产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解决。 第二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一节岗位与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四)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2005(批复)省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工作有关问题(浙安监管危化〔2005〕130号)

浙安监管危化〔2005〕130号 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温安监管危安〔2005〕8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关于企业申报定点批准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问题。我局在《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补充意见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4〕136号)中已经明确,凡2002年3月15日国务院第344号令颁布实施日之前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定点生产、储存批准书的,可以直接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请相关企业在2005年10月底以前把申请定点批准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材料各一份同时报来,我局将一并审查考核,考核合格的分别颁发定点批准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凡2002年3月15日国务院第344号令颁布实施日之后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则应严格执行国务院第344号令的有关规定,先办理立项审批、土地征用等手续,对项目实施可行性研究和安全预评价,然后申报定点批准书。取得定点批准书后,应对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对策措施应写入初步设计方案的劳动安全卫生专篇。按“三同时”的要求,对建成项目在试生产的基础上实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意见企业应逐项整改到位,经当地县级安监部门确认后方可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等专项验收,然后经消防、安全、卫生、环保、质检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 关于搬迁企业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后可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问题。省局已经在《关于进一步加快申请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5〕95号)文中明确。因此,对在2007年底以前必须搬迁的企业,其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有条件的。省局按企业承诺期限和当地政府或安监部门的意见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经考核认可的,颁发企业承诺期限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至于企业落实哪些相关安全措施,可由安全评价机构在现状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并予确认。 此复。 二○○五年九月七日

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

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76号 颁布时间:2014-07-23 发文单位:财政部《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 2014年7月23日 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 为了适应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3日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浙江省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管理规定

浙江省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管理规定 浙经贸安全〔2002〕575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 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和企业经营者安全管理水平,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浙江省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劳安〔1996〕26号)即行废止。 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和企业经营者安全管理水平,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全省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地区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能。 第二章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 第四条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包括公司等独立法人单位,下同)、车间级(包括分厂、分公司等非独立法人单位,下同)、班组级(包括基本生产部门、基层生产单位等,下同)安全生产教育(简称"三级"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级"教育由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厂级安全生产教育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和企业安全文化等基本知识,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内容。 车间级安全生产教育应包括本车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要求,典型事故案例,安全防护装置(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内容。 第五条外省、市进入我省及本省跨县市务工的人员应按规定经过基础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并取得《外来务工人员基础安全知识教育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上岗前,仍须进行企业"三级"安全教育。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49176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应用指南 2018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著

目录

一、总体要求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人。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例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公司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建筑企业提供建造服务等,均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当确认为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以下简称“本准则”)主要规范了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根据本准则,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的模式,收入的金额应当反映企业因转让这些商品或提供这些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以如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核算企业实现的损益。企业应用本准则,应当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及现金流量的性质、金额、时间分布和不确定性等相关的有用信息。除非特别说明,本应用指南中所称商品,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务。 本准则规范的是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单个合同的会计处理。但是,为便于实务操作,当企业能够合理预计,将本准则规定应用于具有类似特征的合同(或履约义务)组合或应用于该组合中的每一个合同(或履约义务),将不会对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显著不同的影响时,企业可以在合同组合层面应用本准则,此时,企业应当采用能够反映该合同组合规模和构成的估计和假设。根据本准则,收入确认和计量大致分为五步: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其中,第一步、第二步和第五步主要与收入的确认有关,第三步和第四步主要与收入的计量有关。

温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保障的通知(2020)

温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保障的通知(2020) 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3月24日全省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以及3月25日全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暨第一季度安全生产例会精神,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护航复工复产安全生产攻坚行动”切实推动当前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浙安委〔2020〕7号)和《温州市全领域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温防发〔2020〕3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强化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 持续开展以十大领域为重点的全领域安全大检查,并延伸至自然灾害等其他领域,在全省“护航复工复产安全生产攻坚行动”期间(3月24日至4月15日)力争不发生亡人事故,确保不发生死亡两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不发生森林火灾事故,为“两战两赢”奠定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进一步量化工作措施 (一)整治一批存量隐患。2019年10月以来,我市先后部署了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危化品使用单位深度排查和工矿商贸“三个三”排查整治工作,排查出大批风险隐患点。省、市开展了多轮暗查暗访,包括2019年度省对市政府考核、市对县政府考核,岁末年初暗查暗访、集中医学观察点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先后发现安全隐患620个。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很多隐患尚未彻底治理到位。各地要以护航复工复产安全生产攻坚行动为契机,进一步梳理这批问题隐患,明确任务、时间、责任清单,在20天时间内完成整治工作;对于一时无法整治到位的隐患,要制定隐患整改方案,确保隐患治理期间不发生事故,并要加快整改力度,实现隐患整治闭环管理。 (二)梳理一批新增风险点。启动全年“5+5”隐患整治行动,加强各领域风险点辨识、评估和确认。道路交通领域要对500辆“营改非”客车实行清单化管理,开展“营改非”货运车辆和外地牌照货车排查,进一步打击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点;火灾防控领域要开展57万间出租房、16.7万家合用场所、50幢“通天房”和5129幢高层建筑的风险再排查,开展社会单位、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综合治理;危化品领域和加工制造领域、危化品使用企业和小微工业企业的底数再排查,强化数据动态更新;建筑施工领域要持续开展危大工程和标化工地建设梳理;渔业船舶领域要排查市内挂靠渔船情况;城镇燃气领域要对320个配送站开展安全评价;水上交通领域要排查非通航水域休闲船艇使用情况;城乡房屋安全领域要开展工业用地“退二进三”改扩建为公寓、酒店或宿舍等用于经营房屋的排查。 (三)挂牌一批整治难点。强力推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机制,以点带面推进隐患治理。十个重点行业领域均要开展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对重点单位,根据隐患大小不同,分批、分级、分类由市、县、镇三级进行挂牌督办,对长期整改不到位的,要坚决实行停产停业。对重点区域,梳理一批重点乡镇进行挂牌限期整治,整治结果与干部任用、要素供给等相挂钩。对重点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对机制不健全、操作不规范、事故多发高发的在建项目,由行业监管部门进行挂牌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必须予以停工整顿。

2007《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07〕150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省部属有关企业: 为加强我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指导规范相关企业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我局组织编制了《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经研究,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一、总则 (一)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安全及生产装置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新建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化学品生产企业改建、扩建项目生产装置的试生产。化学品生产企业原有生产装置、设备、设施未作改变,生产工艺、原料路线或产品品种有改变的试生产,适用本规定。 (三)试生产包括单机试车、联动试车、投料试车以及相应的物料贮备。 (四)与本规定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特种设备及化学品管理,按现行的法规、标准、规范执行。 二、术语和定义 (一)单机试车:现场安装的驱动装置空负荷运转或单台机器、机组以水、空气等为介质进行的负荷试车,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二)联动试车:对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管道、电气、仪表、自动控制系统等,在各自达到试车标准后,以水、空气等为介质所进行的模拟试运行,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三)投料试车:对规定范围的全部生产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进行各装置之间首尾衔接的试运行,以检验其除经济指标外的全部性能,并生产出合格产品。 (四)中间交接:单项工程或部分装置按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范围全部完成,并经管道系统和设备的内部处理、电气和仪表调试及单机试车合格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所作的交接工作。 (五)工程交接:工厂全部装置在联动试车完成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按规定内容所作的交接工作。 三、一般规定

财政部2014年新出台十项会计准则制度

财政部2014 年新出台十项会计准则制度 财政部 原文标题:今年以来出台的十项会计准则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部署和财政部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财政部会计司加快会计改革步伐,今年以来相继制定发布了10 个重大会计改革文件。 1.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 〕2 号) 财政部于2013 年12 月24 日制定印发了《彩票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3〕23 号, 以下简称“新制度”)。新制度为规范彩票机构会计核算,提高彩票机构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我国彩票事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确保彩票机构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财政部于2014 年1 月21 日印发了《彩票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4〕2 号,以下简称“衔接规定”),衔接规定对彩票机构执行新制度过程中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总体要求、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基建账并入新账、财务报表新旧衔接等主要问题均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2.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 〕3 号) 为适应财政预算改革和高等学校经济业务发展需要,财政部于2013 年12 月30 日修订印发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 号),规定自2014 年1 月1 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财政部于近日印发了《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4]3 号,以下简称“衔接规定”)。衔接规定对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衔接的总要求、新旧科目转账、补提折旧、基建并账、会计报表衔接等问题做出了全面规定,特别是,专门增大篇幅针对基建并账这一重点、难点问题,从新旧衔接处理和日常并账处理两个方面提供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将为高等学校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工作提供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指导,确保全国高等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政策统一性 3.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的通知(财 会〔2014〕4 号) 财政部于2013 年12 月30 日修订印发了《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3〕29号,以下简称“新制度”)。新制度对规范科学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加强科研资金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科学事业单位实现内部成本费用管理打下良好基础。为了确保新旧科学事业单位 会计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财政部于2014 年1 月下旬印发了《新旧科学事业单位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实务问答汇编(67问答)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实务问答汇编 2020年1月3日颁布 1.问:企业对于不同方式取得的存货应当如何计量? 答:企业取得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三个组成部分。 企业外购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和商品。外购存货的成本即存货的采购成本,指企业物资从采购到入库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企业通过进一步加工取得的存货主要包括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委托加工物资等,其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构成。存货加工成本,由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构成,其实质是企业在进一步加工存货的过程中追加发生的生产成本,不包括直接由材料存货转移来的价值。其中,直接人工,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的职工薪酬。直接人工和间接人工的划分依据通常是生产工人是否与所生产的产品直接相关(即可否直接确定其服务的产品对象)。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制造费用是一种间接生产成本,包括企业生产部门(如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折旧费、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 企业取得存货的其他方式主要包括接受投资者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以及存货盘盈等。(1)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按照该项存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2)企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的存货,其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等的规定确定。但是,该项存货的后续计量和披露应当执行存货准则的规定。(3)盘盈的存货应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会计处理,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管理费用。 2.问:什么是现金等价物? 答: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其中,“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3个月

财会[2009]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 财会[2009]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考虑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情况,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现予印发。本解释中除特别注明应予追溯调整的以外,其他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二00九年六月十一日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一、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应当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在判断该类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出现类似情况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二、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在确定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公允价值确定的规定执行,不得改变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公允价值确定原则和方法。 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确定所持有限售股权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 三、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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