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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陈久本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决书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路北侧、金鸿公路东侧奥飞动漫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建平,广东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晓燕,*,199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

被告:陈久本,*,199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燕、陈久本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请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同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金红萍

审判员王洁

人民陪审员程建枝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刘静

汉台区维客琳烘焙坊、汉中市新安旗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上诉人(原审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台区维客琳烘焙坊,经营场所陕 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汉中路。 经营者:周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市新安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 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周勇。 上诉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公司)因与被 上诉人汉台区维客琳烘焙坊(以下简称维客琳烘焙坊)、汉中市新 安旗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旗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 不服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2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 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奥飞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维客琳烘 焙坊、新安旗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由维客琳烘焙坊、新安旗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 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首先,(2021)陕07民初126号案件对应的原、被告分别为奥飞公司与汉台区东大街天使烘焙坊(经

营者周彩霞、以下简称天使烘焙坊)、维客琳烘焙坊(经营者周勇)及新安旗公司,公证购买地址为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东大街周公巷口。该126号案件对应的和解协议甲方为奥飞公司,乙方为上述被上诉人,且和解协议(第六行)明确记载:甲乙双方因侵害著作权一案,指的就是2020陕证民字第002670号公证书对应的案件,和解协议的甲乙双方与(2021)陕07知民初126号案件对应的原、被告均唯一对应,能够证明该协议仅指(2021)陕07知民初126号案件。其次,奥飞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聊天截图显示:从始自终双方在和解谈判过程中没有提到准备和解谈判的是两个案件,且对方给奥飞公司代理人最开始发的起诉材料也仅仅是(2021)陕07知民初126号案件对应的起诉状,直到最后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对方亦没有提及和解的是两个案件;另外,整个聊天记录自始自终对方没有提供***********案件的起诉状。 ***********案件的起诉状对应的被告为维客琳烘焙坊(经营者周勇)及新安旗公司,公证购买地址为汉中市汉台区汉中路街道办事处明珠劳动西路良居酒店一楼,公证书号2020陕证民字第00261号。 维客琳烘焙坊、新安旗食品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奥飞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维客琳烘焙坊、新安旗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奥飞公司《超级飞侠》系列动漫形象著作权的行为;2.赔偿奥飞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费用共计3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维客琳烘焙坊、新安旗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1997年成立经营范围为:制作、复制、发行、广播剧、电视剧等。2016年3月8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奥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福益多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艺彬,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鼎市福益多超市,经营场所:福建省福鼎市瑞景香 江1号楼城东南路170-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50982MA31Y5E95D。 经营者:薛美观,*,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文倩(系薛美观*儿),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公司”)与被 告福鼎市福益多超市(以下简称“福益多超市”)著作权侵权纠 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艺彬、 被告福益多超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文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 已审理终结。 奥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 害原告作品登记号为:粤作登字-2013-F-***********“人物形象——刑天侠”、粤作登字-2013-F-***********“人物形象——金

刚侠”著作权的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奥飞公司成立于1997年,是奥飞股份旗下以三维动画制作、漫画制作、动画形象设计、版权代理等卡通形象事业为核心业务的动漫文化传播公司。通过十来年的推广运营,公司创作“铠甲勇士”、“巴拉拉小魔仙”、“火力少年王”、“超级飞侠”等动漫形象具有了良好的社会评价和极高的社会知名度,并先后获得国内外诸多大奖,如多次获得中国IP产业年会组委会“玉猴奖-2017年度最具商业价值十大动漫IP”、广东省动漫行业协会“广东省动漫行业协会-广东十大IP”,2018年5月获得第十届全国文化企业三十强。奥飞公司2009年12月13日完成作品“人物形象——刑天侠”创作,于2013年11月29日获得广东省版权局的著作权登记,作品登记号为:粤作登字-2013-F-***********;2009年12月16日完成作品“人物形象——金刚侠”创作,于2013年11月29日获得广东省版权局的著作权登记,作品登记号为:粤作登字-2013-F-***********。原告后发现被告经营的店铺中存在侵害原告上述著作权的产品,遂公证购买了上述侵权产品。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福益多超市辩称: 一、被告不知道涉案产品是侵权产品,不存在主观故意。 首先,涉案产品实际上是上个店主的遗留库存,在转店后正好由原告全部买走,而且因为那款产品的销量很差,半年之内只卖出最后2个库存,所以之后就再也没有进货过。也就是说,侵权行为在3年前已经实际停止,原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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