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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1T 0165-2015 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标准

DB3301T 0165-2015 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标准
DB3301T 0165-2015 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标准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2008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 2008- - 发布 2009- -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山东省建设厅 DB37/T -2008 前言 本标准由山东省建设厅提出并组织起草。 本标准编制单位:山东省市政工程协会路灯照明专业委员会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路灯管理处、枣庄市政工程管理处、滨州市路灯管理处、临朐县市政工程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善东、麻鹏飞、禹方烨、任锡智、唐元生、刘殿富、王佃栋。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的定义、养护维修要求,施工安全、服务时限、管理责任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服务。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45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CJJ89 高杆照明设施技术条件 CCJ/T3067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3定义 3.1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本规范所指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专用于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的灯光、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附属设备等设施。

3.2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 是指以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运行功能为目的的养护维修作业。 4道路照明标准要求 4.1 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分为机动车交通照明和人行道路照明两类。 4.2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的主要技术指标按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为三级,并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路灯维护管理办法

无锡市新区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修订版) 一、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应严格遵循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建设厅及本市有关维护指标、工作规范、规程和质量要求,确保新区城市照明设施高标准、高质量的安全运行。 二、承担新区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的单位(以下简称养护单位)应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三、城市照明设施维护考核指标为: 1、亮灯率:功能照明≥99% 2、设施完好率:≥95% 3、运行故障率:≤0.5% 4、报修故障修复及时率:100% 5、补盗、补损、迁移及零星施工任务、运行保障等交办事项办理及时率:100%。 6、无重大责任安全事故 四、维护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将维护责任落实到基层部门、落实到人,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开展维护作业。 五、维护单位应编制月度维护作业计划并报城市照明管理中心备案,同时应建立维护档案。维护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照明设施主要技术资料、养护技术文件、巡检台帐、维修记录、管线敷设情况等相关资料,维护档案资料应装订成册并实行电子化,每月以25日为节点上报无锡新区城市照明管理中心机构。

六、维护单位对城市照明设施的巡回检修作业应不低于下列频次: 1、箱式变、配电间等大型变配电设备每月巡修一次,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修; 2、户外配电箱(柜)每季度巡修一次,做好设备的油漆、清洁工作,门锁灵活,配件齐全,同时测量电流、电压、接地电阻、各分路负荷,做好原始记录备查。 3、低压架空线每半年进行一次巡修; 4、电缆管线及人孔井、手孔井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巡修; 5、高杆灯每季度进行一次常规巡修,传动机构的性能测试每年进行一次; 6、一般路灯应每天安排人巡修; 7、配电箱(柜)、金属灯杆接地网每年定期检测接地电阻; 8、为保证照明设施正常运行和安全用电,值班人员须处理各类设备故障,及时排除或使故障最大限度地缩小影响范围,故障抢修每天24小时专人值守。 七、维护单位应对下属职工的维护作业状况和质量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考核。原则上部门级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单位级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八、养护单位所有巡修和检查均应详细记录在案,并每月25日为节点向照明管理中心书面报告1次(月报)。原始资料由养护单位保存两年;照明管理中心每月进行一次抽查。

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规范

景观灯光照明设施维护规范(试行)

1 范围 为促进本市景观照明行业发展,规范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养护,提高维护保养管理水平,确保景观照明设施完好率,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景观照明及供配电设施维护、保养过程中应遵循的技术规范,维护项目,维护周期,应急保障以及维护文档及台帐管理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在本市景观照明设施及与之关联的供配电设施(含线缆)。 景观照明设施、供配电设施的维护、保养,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上海地区及行业的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 50343-200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灯具第一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DL/T 596-2005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DB31/T316-2004? 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亮灯率 在规定的亮灯时间内,实际亮灯数与应亮灯数之比的百分数。 3.2 等电位联结 为达到等电位,多个可导电部分的电连接。 3.3 避雷器 用于限制瞬态过电压和泄放电涌电流的电器,它至少应包含一个非线性元件。 3.4 光衰 指电光源经过一段时间的点亮后,其光强会随着时间推移而降低。 3.5 动态照明 通过控制照明装置的光输出变化,形成场景明、暗、色彩等变化的照明方式。 3.6 色温

当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的黑体的色品相同时,该黑体的绝对温度为此光源的色温。 4 设施养护 4.1 一般性规定 4.1.1 设施巡查 景观照明设施养护主要通过例行巡查方式完成,并应根据景观照明区域的重要性进行调整,养护周 4.1.2 养护目的 设施养护主要通过对景观照明、供配电设施进行外观检查、仪表检测等方式,检查照明、供配电设施是否有污损、故障或者安全隐患,并进行及时处置,确保景观照明及供配电设施完好。 4.1.3 养护内容 景观照明及供配电设施的养护主要针对景观照明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生产安全两部分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1)景观照明灯具养护,包括灯具外观检查、支架牢固度检查,光源光衰检测等; 2)景观照明供配电设施养护,包括配电箱的外观检查,内部电气回路,防雷接地可靠性检查等; 3)景观照明供电电缆养护,包括对供电电缆的连接紧密度检查,电缆绝缘检查及外观检查等; 4)景观照明灯具、供配电设施的日常清洁、保养等; 4.1.4 养护记录 1)在进行养护操作期间应做好相应的文档记录工作,对景观照明设施的外观、安全性、亮灯情况等进行检查,如实填写巡查记录表,并及时对巡查记录比对及归档。 2)当发现景观照明设施的运行状况改变以及发生其他状况时,应及时更新养护记录。 4.1.5 设施大修 1)应定期对景观灯光照明及供配电设施定期进行统一大修作业,大修宜每5至8年开展一次。 2)大修过程中对使用年限超过5年的照明、供配电设施应重点检查,对存在损坏、腐蚀及其他质量问题的设施设备,应及时更换。 4.2 景观照明设施检查及养护 4.2.1 景观照明设施检查 1)对处于使用阶段的景观照明设施,如灯具、光源、电器、支架等应进行定期养护; 2)对于灯具、支架及固定件的检查应在日间进行,主要包括检查灯具、支架是否有损坏,形变,腐蚀,脱落等情况; 3)对于景观照明设施的功能性检查应在夜间进行,主要包括检查照明设施是否存在不亮、光衰、闪烁、色差等情况;

景观灯光照明设施维护规范试行

景观灯光照明设施维护规范(试行) 范围 为促进本市景观照明行业发展,规范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养护,提高维护保养管理水平,确保景观照明设施完好率,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景观照明及供配电设施维护、保养过程中应遵循的技术规范,维护项目,维护周期,应急保障以及维护文档及台帐管理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在本市景观照明设施及与之关联的供配电设施(含线缆)。 景观照明设施、供配电设施的维护、保养,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上海地区及行业的相关规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 50343-200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7000.1-2007 灯具第一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DL/T 596-2005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DB31/T316-2004? 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亮灯率 在规定的亮灯时间内,实际亮灯数与应亮灯数之比的百分数。 等电位联结 为达到等电位,多个可导电部分的电连接。 避雷器 用于限制瞬态过电压和泄放电涌电流的电器,它至少应包含一个非线性元件。 光衰 指电光源经过一段时间的点亮后,其光强会随着时间推移而降低。 动态照明 通过控制照明装置的光输出变化,形成场景明、暗、色彩等变化的照明方式。 色温 当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的黑体的色品相同时,该黑体的绝对温度为此光源的色温。 设施养护 一般性规定 1.1.1 设施巡查 景观照明设施养护主要通过例行巡查方式完成,并应根据景观照明区域的重要性进行调整,养护周期见下表。

项目照明设施维修养护标准及考核办法.doc

xxxPPP项目照明设施维修养护标准及考核办法 照明设施维修养护标准 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照明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维修养护目标 1.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亮灯率达到 98%以上;次干路亮灯率达到 96%以上;支路亮灯率达到 95%以上。 2.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率达到 95%以上 , 有责事故率不高于‰。 3.路灯杆体竖向直顺,纵向成线,灯杆偏斜度不大于 5 度或不偏离 1 个灯杆直径,灯杆横向位置偏移应不大于杆根直径的一半;杆体整洁干净,无污染、 锈蚀或面漆剥落;杆体间距均匀,无缺档断空;灯杆检修口无缺失。 4.路灯灯具完好清洁、无破碎、污染和锈蚀,灯罩内的反光器保持光亮,。 5.路灯光源保持完好,照度和亮度达到国家标准要求,主干街路、重点区域 的维持照度不低于 30LX,次干道 15LX,支路 12LX。 6.道路照明的维修系数不低于。 7.配电箱(柜)保持完整无缺、不渗水、无积灰、无锈蚀。 二、维修养护措施 1.建立路灯设施巡检制度。主干路、重点路段每日巡检,次干路每周巡检两次,支路、巷道每周巡检一次。 2.建立社会各界监督机制。道路照明专业管理机构接到群众投诉、媒体曝光 后应立即进行现场核实,并及时组织维护和抢修。 3.定期对路灯杆、灯具进行清洗。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重点区域内的路灯 杆、灯具随脏随清洗,其它街路上的路灯杆和灯具至少每年清洗两次。

4.发现路灯杆倾斜的,及时扶正。 5.发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有乱贴乱画的,应当及时组织清除。 6.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发生故障,应当于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 2 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7.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危及行人或车辆安全的,自发现或接到报修后 1 小时内到达现场紧急抢险。 8.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一般故障应当于 24 小时内修复,严重故障在抢修的同时, 1 小时内上报道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 9.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和文明施工作业标准,设专人监护。 10.建立路灯设施联检和考核制度。道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道路照明专 业管理机构不定期对全市路灯照明设施运行状况进行联合检查和组织考评,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达不到标准的给予批评和相应处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 务规范(总6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2008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 2008- - 发布 2009- -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山东省建设厅

DB37/T -2008 前言 本标准由山东省建设厅提出并组织起草。 本标准编制单位:山东省市政工程协会路灯照明专业委员会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路灯管理处、枣庄市政工程管理处、滨州市路灯管理处、临朐县市政工程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善东、麻鹏飞、禹方烨、任锡智、唐元生、刘殿富、王佃栋。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的定义、养护维修要求,施工安全、服务时限、管理责任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服务。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45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CJJ89 高杆照明设施技术条件 CCJ/T3067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3定义 3.1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本规范所指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专用于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的灯光、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附属设备等设施。 3.2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 是指以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运行功能为目的的养护维修作业。 4道路照明标准要求 4.1 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分为机动车交通照明和人行道路照明两类。 4.2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的主要技术指标按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为三级,并符合表1的要求。

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技术规范

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技术规范(表 摘要:为了规范和发展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技术,照明学会组织有关单位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成立了《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技术规范》编制组。 1 总则 1.0.1 为使城市景观照明工程建设走向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省市城市建筑物外景、道路、水系、桥梁、立交桥、广场、名胜古迹、公园、商业街、生活居住区、迎宾区、文化休闲区、橱窗、广告及标志等景观照明。 1.0.3 城市道路、体育场、栈场等功能性照明应符合相关专业性标准的规定。 1.0.4 在执行过程中,尚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0.1 灯具luminair 收集、分配或改变光能方向和分布的器具,包括除光源以外所有用于固定保护光源、调节光能的全部部件,以及与电源连接所必需的线路附件。 2.0.2 配光曲线luminous intensity distribution curve 是描述灯具的发光强度在不同方向上变化的曲线,根据灯具的特点它可以是一根或是一组曲线。通常配光曲线是以总光通量为1000 lm来绘制,因此当灯具的光通量不是1000 lm时,发光强度应根据光通量的比例加以修正。 2.0.3 照度(E) illuminace 被照面单位面积上得到的光通量,反映物体被照明程度,单位为勒克斯(lx)。 2.0.4 亮度(L) luminance 发光面在观察方向上单位投影面积发出的光强,是反映人眼对物体明亮感的参数,单位为尼脱(nt)。(1 nt = 1 cd/m2)。 2.0.5 泛光照明floodlighting 用单个或成组的投光灯从外面照射照明对象物,使其亮度和色调区别于周围环境的照明方式。 2.0.6 轮廓照明outline lighting 用白炽灯泡、串灯、霓虹灯管或其他线状、带状光源勾画建筑物轮廓的照明方式。

景观灯光照明设施维护规范试行

景观灯光照明设施维护 规范试行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景观灯光照明设施维护规范(试行) 1 范围 为促进本市景观照明行业发展,规范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养护,提高维护保养管理水平,确保景观照明设施完好率,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景观照明及供配电设施维护、保养过程中应遵循的技术规范,维护项目,维护周期,应急保障以及维护文档及台帐管理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在本市景观照明设施及与之关联的供配电设施(含线缆)。 景观照明设施、供配电设施的维护、保养,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上海地区及行业的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 50343-200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灯具第一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DL/T 596-2005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DB31/T316-2004 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亮灯率 在规定的亮灯时间内,实际亮灯数与应亮灯数之比的百分数。 3.2 等电位联结 为达到等电位,多个可导电部分的电连接。 3.3 避雷器 用于限制瞬态过电压和泄放电涌电流的电器,它至少应包含一个非线性元件。 3.4 光衰 指电光源经过一段时间的点亮后,其光强会随着时间推移而降低。 3.5 动态照明 通过控制照明装置的光输出变化,形成场景明、暗、色彩等变化的照明方式。

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规范

景观灯光照明设施维护规范(试行) 1 范围 为促进本市景观照明行业发展,规范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养护,提高维护保养管理水平,确保景观照明设施完好率,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景观照明及供配电设施维护、保养过程中应遵循的技术规范,维护项目,维护周期,应急保障以及维护文档及台帐管理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在本市景观照明设施及与之关联的供配电设施(含线缆)。 景观照明设施、供配电设施的维护、保养,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上海地区及行业的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 50343-200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7000.1-2007 灯具第一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DL/T 596-2005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DB31/T316-2004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亮灯率 在规定的亮灯时间内,实际亮灯数与应亮灯数之比的百分数。 3.2 等电位联结 为达到等电位,多个可导电部分的电连接。 3.3 避雷器 用于限制瞬态过电压和泄放电涌电流的电器,它至少应包含一个非线性元件。 3.4 光衰 指电光源经过一段时间的点亮后,其光强会随着时间推移而降低。 3.5 动态照明

通过控制照明装置的光输出变化,形成场景明、暗、色彩等变化的照明方式。 3.6 色温 当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的黑体的色品相同时,该黑体的绝对温度为此光源的色温。 4 设施养护 4.1 一般性规定 4.1.1 设施巡查 景观照明设施养护主要通过例行巡查方式完成,并应根据景观照明区域的重要性进行调整,养护周期见下表。 4.1.2 养护目的 设施养护主要通过对景观照明、供配电设施进行外观检查、仪表检测等方式,检查照明、供配电设施是否有污损、故障或者安全隐患,并进行及时处置,确保景观照明及供配电设施完好。 4.1.3 养护内容 景观照明及供配电设施的养护主要针对景观照明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生产安全两部分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1)景观照明灯具养护,包括灯具外观检查、支架牢固度检查,光源光衰检测等; 2)景观照明供配电设施养护,包括配电箱的外观检查,内部电气回路,防雷接地可靠性检查等; 3)景观照明供电电缆养护,包括对供电电缆的连接紧密度检查,电缆绝缘检查及外观检查等; 4)景观照明灯具、供配电设施的日常清洁、保养等; 4.1.4 养护记录 1)在进行养护操作期间应做好相应的文档记录工作,对景观照明设施的外观、安全性、亮灯情况等进行检查,如实填写巡查记录表,并及时对巡查记录比对及归档。 2)当发现景观照明设施的运行状况改变以及发生其他状况时,应及时更新养护记录。 4.1.5 设施大修 1)应定期对景观灯光照明及供配电设施定期进行统一大修作业,大修宜每5至8年开展一次。 2)大修过程中对使用年限超过5年的照明、供配电设施应重点检查,对存在损坏、腐蚀及其他质量问题的设施设备,应及时更换。 4.2 景观照明设施检查及养护 4.2.1 景观照明设施检查

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规范

景观灯光照明设施维护规范(试行). 范围1 确保景提高维护保养管理水平,为促进本市景观照明行业发展,规范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养护,观照明设施完好率,特制定本规范。维护周本规范规定了景观照明及供配电设施维护、保养过程 中应遵循的技术规范,维护项目,期,应急保障以及维护文档及台帐管理等内容。本规范适用于在本市景观照明设施及与之关联的供配电设施(含线缆)。景观照明设施、供配电设施的维 护、保养,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上海地区及行业的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 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1第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GB 50343-200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第一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 7000.1-2007 灯具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 596-2005 (DB31/T316-2004? 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亮灯率在规定的亮灯时间内,实际亮灯数与应亮灯数之比的百分数。 3.2 等电位联结为达到等电位,多个可导电部分的电连接。 3.3 避雷器用于限制瞬态过电压和泄放电涌电流的电器,它至少应包含一个非线性元件。光衰3.4 ,其光强会随着时间推移而降低。指电光源经过一段时间的点亮后 3.5 动态照明通过控制照明装置的光输出变化,形成场景明、暗、色彩等变化的照明方式。色温3.6 当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的黑体的色品相同时,该黑体的绝对温度为此光源的色温。 4 设施养护 4.1 一般性规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 维修服务规范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2008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2008- - 发布 2009- -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山东省建设厅 DB37/T -2008 前言 本标准由山东省建设厅提出并组织起草。 本标准编制单位:山东省市政工程协会路灯照明专业委员会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路灯管理处、枣庄市政工程管理处、滨州市路灯管理处、临朐县市政工程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善东、麻鹏飞、禹方烨、任锡智、唐元生、刘殿富、王佃栋。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的定义、养护维修要求,施工安全、服务时限、管理责任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服务。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45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CJJ89 高杆照明设施技术条件 CCJ/T3067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3定义 3.1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本规范所指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专用于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的灯光、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附属设备等设施。 3.2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 是指以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运行功能为目的的养护维修作业。 4道路照明标准要求 4.1 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分为机动车交通照明和人行道路照明两类。 4.2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的主要技术指标按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为三级,并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照明设施维修养护考核办法

照明设施维修养护考核办法 照明设施维修养护考核综合得分满分100分。其中: 1.亮灯率:按亮灯率考核办法进行评分,满分100分,综合得分中占比40%; 2.设备完好率:按设备完好率考核办法进行评分,满分100分,综合得分中占比15%; 3.技术指标:按道路照明技术指标考核办法进行评分,满分100分,综合得分中占比30%; 4.故障报修率:按故障报修率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评分,满分100分,综合得分中占比15%; 将以上四部分考核内容得分的总和作为本次检查考核的综合得分,检查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按照季度考评成绩,提报给项目实施机构计算绩效考核系数,由市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考核系数核定养护费。路灯电费根据项目公司(乙方)现场计量向电业部门缴纳的电费发票,由市财政部门据实支付。 附件:1.亮灯率考核办法 2.路灯设备完好率考核办法 3.技术指标考核评分细则

4.路灯故障报修率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稿) (一)亮灯率考核办法 一、考核标准 根据国家城市照明考核标准,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亮灯率达到98%以上;次干路亮灯率达到96%以上;支路亮灯率达到95%以上。按照工程的总灯盏数和道路等级进行考核评定。 二、考核细则 1.主干路亮灯率。达到98%及以上为100分、达到97.5%及以上为90分、达到97%及以上为80分、达到96.5%及以上为70分、达到96%及以上为60分、达到95.5%及以上为

50分、达到95%及以上为40分、95%以下为0分。 2.次干路亮灯率。达到96%及以上为100分、达到95.5%及以上为90分、达到95%及以上为80分、达到94.5%及以上为70分、达到94%及以上为60分、达到9 3.5%及以上为50分、达到93%及以上为40分、93%以下为0分。 3.支路亮灯率。达到95%及以上为100分、达到9 4.5%及以上为90分、达到94%及以上为80分、达到93.5%及以上为70分、达到93%及以上为60分、达到92.5%及以上为50分、达到92%及以上为40分、92%以下为0分。 (二)路灯设备完好率考核办法

房屋、公共设施设备配套附属设施日常养护维修工作规定

房屋及公共配套设施设备日常养护维修工作规定 目的 加强房屋、公共设施设备配套附属设施日常管理,保证各项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管的所有服务项目(写字楼、仓库)。 工作内容 ?养护: 一、日常设施、设备的养护 1、服务中心主管每年12月底前完成制定服务中心下年度《设施、设备年度保养计划》和 预算,报总经理批准; 2、服务中心维修人员按年度养护计划和预算规定,每月实施养护工作,并记录于各 《保养记录》; 3、服务中心主管每月对服务中心养护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4、公司品质管理处对年度计划和预算的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考核。 二、中、大设施设备的养护 1、公司品质管理处、服务中心主管每年12月底前制定完成各服务中心下年度《设施设备 年度保养计划》和和预算,报总经理批准; 2、公司品质管理处设备维修主管按年度养护计划和预算规定,每月实施养护工作,并记 录于各《保养记录》; 3、对于委托专业公司进行养护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每年由其制作年度保养计划,并按 计划完成养护工作; 4、各服务中心责任人、工程主管及公司设备维修相关人员,对公司工程部或外包单位养 护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验收并签字; 5、公司品质管理处对公司设备维修主管年度计划和预算的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考 核。 ?维修 一、小修小补项目的维修

1、服务中心日常的小修小补项目由服务中心水电工自行维修; 2、维修要求: 1)、服务中心接到《公共设施设备维修报修单》后立即安排人员进行查看,必要时先采取临时应急措施; 2)、服务中心按本服务标准制定维修计划并落实维修人员; 3)、按维修计划落实材料和维修人员及时完成,并做好相应的成品保护。 二、中、大项目的维修 1、中、大项目的维修可由设备部自行进行或委托专业公司进行; 2、维修要求: 1)、公司设备部接到《公共设施设备维修报修单》后立即安排人员进行查看,必要时先采取临时应急措施; 2)、尽快做出维修的申请报告、施工方案及预算,报服公司维修主管、总经理、相关主本职能部门、总裁批准,专业施工队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3)、功能性维修以恢复其原有功能为准,外观性维修要求与原有部位相比较:表面应无明显色差和高低不平现象。 三、保修期内的维修 1、,服务中心发现保修期内的维修项目及时查看,并填写《保修期内公共设施、设备报修单》将现场实际情况向房产公司项目部反映; 2、项目部联系安排项目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维修项目,并要求施工单位出具修复方案,其负责人需签字确认; 3、施工单位完成维修后,服务中心、公司设备维修相关人员到场验收; 4、施工单位未到场维修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工作,将按照本次维修费用的1.5倍金额从质保金中扣除。 四、维修工作的检查 1、公司、服务中心每天对维修项目进行监理、检查、登记工作进度,并有相关检查记录, 品质处不定期抽查; 2、公司设备维修主管、服务中心主管每周对维修项目进行监理、检查、登记工作进度, 并有相关检查记录,品质部不定期抽查; 3、服务中心主任定期对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在记录上签字; 4、定期物业公司品质管理处会汇报工程质量和进度,并要求主管责任人在相关记录上签

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规范方案

景观灯光照明设施维护规(试行)

1 围 为促进本市景观照明行业发展,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养护,提高维护保养管理水平,确保景观照明设施完好率,特制定本规。 本规规定了景观照明及供配电设施维护、保养过程中应遵循的技术规,维护项目,维护期,应急保障以及维护文档及台帐管理等容。 本规适用于在本市景观照明设施及与之关联的供配电设施(含线缆)。 景观照明设施、供配电设施的维护、保养,除应符合本规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上海地区及行业的相关规定。 2 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 50343-200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 GB 7000.1-2007 灯具第一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DL/T 596-2005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DB31/T316-2004 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亮灯率 在规定的亮灯时间,实际亮灯数与应亮灯数之比的百分数。 3.2 等电位联结 为达到等电位,多个可导电部分的电连接。 3.3 避雷器 用于限制瞬态过电压和泄放电涌电流的电器,它至少应包含一个非线性元件。 3.4 光衰 指电光源经过一段时间的点亮后,其光强会随着时间推移而降低。 3.5 动态照明 通过控制照明装置的光输出变化,形成场景明、暗、色彩等变化的照明式。

3.6 色温 当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的黑体的色品相同时,该黑体的绝对温度为此光源的色温。 4 设施养护 4.1 一般性规定 4.1.1 设施巡查 景观照明设施养护主要通过例行巡查式完成,并应根据景观照明区域的重要性进行调整,养护期见 4.1.2 养护目的 设施养护主要通过对景观照明、供配电设施进行外观检查、仪表检测等式,检查照明、供配电设施是否有污损、故障或者安全隐患,并进行及时处置,确保景观照明及供配电设施完好。 4.1.3 养护容 景观照明及供配电设施的养护主要针对景观照明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生产安全两部分容,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1)景观照明灯具养护,包括灯具外观检查、支架牢固度检查,光源光衰检测等; 2)景观照明供配电设施养护,包括配电箱的外观检查,部电气回路,防雷接地可靠性检查等; 3)景观照明供电电缆养护,包括对供电电缆的连接紧密度检查,电缆绝缘检查及外观检查等; 4)景观照明灯具、供配电设施的日常清洁、保养等; 4.1.4 养护记录 1)在进行养护操作期间应做好相应的文档记录工作,对景观照明设施的外观、安全性、亮灯情况等进行检查,如实填写巡查记录表,并及时对巡查记录比对及归档。 2)当发现景观照明设施的运行状况改变以及发生其他状况时,应及时更新养护记录。 4.1.5 设施大修 1)应定期对景观灯光照明及供配电设施定期进行统一大修作业,大修宜每5至8年开展一次。 2)大修过程中对使用年限超过5年的照明、供配电设施应重点检查,对存在损坏、腐蚀及其他质量问题的设施设备,应及时更换。 4.2 景观照明设施检查及养护 4.2.1 景观照明设施检查 1)对处于使用阶段的景观照明设施,如灯具、光源、电器、支架等应进行定期养护;

景观灯具设施养护方案

景观亮化设施维修养护方案 纲要: ·建立健全完善的设备设施档案,实行一灯一档的档案管理 ·建立以养护中心为中心的机动原则,提高维修的及时率 ·灯具管理做到“三好”,“四会”,“五定” ·制定各系统的应急处理方案,有备无患 ·制定合理的经济运行方案,提高运行效益,节能降耗,节约运行成本 ·组织定期技能培训,不断提高维修保养技能,降低设备故障率。 一、路灯养护质量要求 1、按照道路照明设施的数量安排下达养护、维修计划,保证清平、水官高速公路路灯设施正常运行,确保亮灯率达到98%。 2、道路路灯维护必须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且认真执行“三三二五”制,即三票、三图、三定、五规程、五记录。“三票”指工作票、操作票、临时用电票,“三图”指一次系统图,二次回路图、电缆走线图,“三定”指定期维修、定期巡检、定期清扫,“五规程”指检修规程、试验规程、运行规程,“五记录”指检修记录、巡检记录、试验记录、事故记录、设备缺陷记录。 二、景观灯具管理原则和目标 1、景观灯具管理的原则 (1)预防为主,采取日常保养与计划性维修并重,使之时时处于良好状态; (2)做到用好、修好、管理好;维修人员会维修、会调试、会保养、会检查;定时、定量、定人、定点、定质的方针; (3)巡视养护人员与专业维修人员相结合,以巡视养护人员日常维护为主,专业维修人员定期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4)立和完善设备档案,并对设备档案进行有效的动态管理; (5)完善设备管理和定期维修制度,制定科学的操作规程,合理科学的维护计划; (6)修旧利废,合理更新,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7)规范供配电维修管理工作,确保中心正常用电。 2、日常维护管理原则

河道及水务设施日常维修养护内容及标准

第一章河道及水务设施日常维修养护内容及标准 一、河道日常维修养护内容及标准 (一)日常维护内容 河道日常维修养护是指日常保养及根据检查观测发现 的问题和缺陷,进行维修养护和局部修补。 河道日常维修养护工作内容包括:河道及附属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陆域保洁和绿化养护。河道养护运营单位应根据《深圳市河道维修养护技术规程》《SZDB/Z 24-2009》相关规定做好日常检查、汛期险情排查和日常管养工作,并进行安全巡查,协助河道管养责任单位做好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水事行为的巡查、制止、举报、取证工作,并根据区与街道三防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参与防洪抢险工作和协助处理各类涉河突发事件。 (二)养护标准 1、堤防护岸:设施保持完整,基本达到原设计标准。 (1)堤顶应达到饱满平整,无车槽及明显凸凹、起伏;降雨期间及雨后无积水。 (2)土堤堤坡应保持设计时的坡度,坡面平顺,无残缺、水沟浪窝、陡坎、洞穴、陷坑、杂物,堤脚线明确,杂草要清除,草面平顺。 (3)混凝土、干砌石、浆砌石护坡等护面结构应保持

完好,无松动,开裂、破损、鼓起、坍塌、缺失和磨损等局部破损,勾缝无起翘、剥落,混凝土、浆砌石护面分缝完整无破损。 (4)生态护坡应完整无破损、无填充物外漏,连接应牢固、无松脱,背后填土密实、无水土流失。 (5)堤脚结构应保持完好,无松动、塌陷、鼓出、冲损等局部损坏。 2、河道保洁 (1)水面保洁要求:河道应每天至少彻底打捞一次,首次打捞应在10:00前完成,巡回保洁至18:00(强风暴雨天气除外),次数视具体情况确定。中心城区河道、景观河段、对城市形象有较大影响的河段等河道内不应有明显的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其他河道内不应有大面积的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 (2)遇到支流,须向支流延伸20m进行保洁。 (3)沿河集中设置垃圾拦截点或打捞集中堆放点应严格控制在10平方米以内,并做到当日垃圾当日清除。汛期的保洁应服从河道防汛调度要求。 (4)河道管理范围内陆域保洁要求:河堤和护坡无乱丢乱弃垃圾和余泥渣土等,保洁垃圾收集后应密闭收集转运,堆放滞留时间不得超过一天,日产日清。垃圾收集、转运区域及周边应干净整洁。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2008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2008- - 发布2009- -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山东省建设厅 DB37/T -2008 前言 本标准由山东省建设厅提出并组织起草。 本标准编制单位:山东省市政工程协会路灯照明专业委员会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路灯管理处、枣庄市政工程管理处、滨州市路灯管理处、临朐县市政工程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善东、麻鹏飞、禹方烨、任锡智、唐元生、刘殿富、王佃栋。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的定义、养护维修要求,施工安全、服务时限、管理责任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服务。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 高杆照明设施技术条件CCJ/T3067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3定义 3.1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本规范所指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专用于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的灯光、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附属设备等设施。 3.2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 是指以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运行功能为目的的养护维修作业。 4道路照明标准要求 4.1 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分为机动车交通照明和人行道路照明两类。 4.2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的主要技术指标按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为三级,并符合表1的要求。 注:(1)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约30%。 (2)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 4.3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2的要求。 4.4 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基础上,可适度调整道路照明的亮度照度,实行分时、分路段控制。

城市景观照明一般设计规范

城市景观照明一般设计规范 1 总则 1.0.1 为使城市景观照明工程建设走向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技术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一般城市建筑物外景、道路、水系、桥梁、立交桥、广场、名胜古迹、公园、商业街、生活居住区、迎宾区、文化休闲区、橱窗、广告及标志等景观照明。 1.0.3 城市道路、体育场、栈场等功能性照明应符合相关专业性标准的规定。 1.0.4 在执行过程中,尚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0.1 灯具 luminair 收集、分配或改变光能方向和分布的器具,包括除光源以外所有用于固定保护光源、调节光能的全部部件,以及与电源连接所必需的线路附件。 2.0.2 配光曲线 luminous intensity distribution curve 是描述灯具的发光强度在不同方向上变化的曲线,根据灯具的特点它可以是一根或是一组曲线。通常配光曲线是以总光通量为1000 lm来绘制,因此当灯具的光通量不是1000 lm时,发光强度应根据光通量的比例加以修正。 2.0.3 照度(E) illuminace 被照面单位面积上得到的光通量,反映物体被照明程度,单位为勒克斯(lx)。2.0.4 亮度(L) luminance 发光面在观察方向上单位投影面积发出的光强,是反映人眼对物体明亮感的参数,单位为尼脱(nt)。(1 nt = 1 cd/m2)。 2.0.5 泛光照明 floodlighting

用单个或成组的投光灯从外面照射照明对象物,使其亮度和色调区别于周围环境的照明方式。 2.0.6 轮廓照明 outline lighting 用白炽灯泡、串灯、霓虹灯管或其他线状、带状光源勾画建筑物轮廓的照明方式。 2.0.7 内透光照明 illumination with inner lighting sources 利用室内光源照明建筑物内体,通过门、窗、构孔透射光显示建筑艺术美的照明方式。 2.0.8 光污染 1ight pollution 以不适当的强度、方向、色调或跳动变化进入视野,引起不适或影响人们正常活动感觉的非受控光能量所造成的环境现象。 2.0.9 眩光 glare 直接进入视野的强光、视野内来自亮度或亮度对比过大物体反射的光称为眩光。眩光不但影响正常照明效果,而且造成视觉不适甚至崭时性视觉失能。 2.0.10 色温 colour temperature 是一种度量光色的尺度,它以黑体在不同温度下的光色为基准,用黑体所处的绝对温度K来度量,单位开氏度(K)。 2.0.11 显色指数 colour rendering index 在被测光源和标准光源照明下(在适当考虑色温状态下),物体呈现颜色的符合程度度量,通常以字母Ra表达。 2.0.12 灵敏度sensitivity 通过保护装置的最小故障量与保护装置所设定的动作值的比值。 2.0.13 谐波harmonic

做好景观照明设施维护工作

做好景观照明设施维护工作 如何做好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工作 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处徐洪涛 俗话说:“三分建设,七分管理”。景观照明维护管理是城市照明管理单位代行政府相关部门职能,运用法制化、科学化的手段,对景观照明设施进行组织、检查、监督、协调和控制的全方位管理活动。 为了大体上恢复到建设时的照明水平,就需要更换光源、清扫照明的设施,使景观照明水平不致降的太低的维护工作就是景观照明设施维护。为进一步加强景观照明工作,使景观照明逐步规范化、科学化,力求在管理工作中不断更新,实现科学维护管理的目的,重视与加强景观照明工程的维修与管理工作已成为当前急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景观照明目前存在的问题: 从1999年开始启动景观照明工程至今,打造出琴台路、春熙路、红星路步行街、春江花月夜、宽窄巷子等景观照明亮点,亮化、美化了桥梁及广场、城市小游园重点楼宇建筑,景观照明成为城市重要节点,她不仅明晰了城市街区空间结构,增强城市的识别性,还大量运用先进的景观照明技术成果,采用高效的光源、灯具,注重节能。达到突出城市特色和美化城市夜景的目标,为改善投资环境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目前存在的问题:第一是建成时间长,照明设施残破、锈蚀严重,光源衰减的矛盾日益突出; 第二是只是在节假日亮灯,闭灯时间长,开灯时间短,造成开灯时,光源大量损坏,电缆线短路、断路现象普遍; 第三是设施遭盗抢的现象时有发生; 第四是无法统一启闭。 所以,在接到开灯任务时,必须加大人力物力一边亮灯一边检修,还要加大巡查巡检力度,处理设施设备的突发事故。 二、如何做好景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一)维护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景观照明设施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 景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对设施量、线路里程、光源、灯具规格型号、亮灯时间及规律都要熟悉,依据景观照明设施运行实际和规律,建立起一整套景观照明设施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这样,就会在维护管理方便、快捷,达到省时、省力,避免了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 (二)为使景观照明维护工作富有成效,必须制定一个切实有效的维护管理计划: 按照年度、季度、月切实做好景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计划,有计划地备足维修材料,保障维修(抢修)工作正常运行。建立景观照明设施巡查制度,并列入考核依据;定时、定点巡查照明设施,做到定岗定员,责任到人,巡查到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合同规定时间内,维护设施完整,保证景观照明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照度和亮度标准。 制定一个符合实际需要的维护管理计划,才能使该项工作得到社会的认可,也能让其他管理者实施这项维护工作,同时也便于未来的管理人员了解有效维护的重要性,保证维护工作的连续性。 (三)景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必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维护人员和照明设施无重大安全事故。首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抓好防火防盗安全工作,做好维护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二是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及奖惩制度;三是制定景观灯大面积灭灯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尽快组织抢修、抢险,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四是景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每年都要组织景观照明设施(设备)安全检查、检测工作,强化管理,落实责任,确保道路照明设施运行安全。 (四)加强规范景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定时定期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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