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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立法缓缓推进

慈善立法缓缓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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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立法缓缓推进

8月22日,三位民政部正副部长出席国务院新闻办的新闻发布会,副部长窦玉沛透露了一个振奋人心的消息:《慈善法》已再度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有消息称,年底《慈善法》草案有望向社会公布,并于明年提交全国人大审议,“2009 年前将可能获得通过”。

近年来,《慈善法》的立法呼声日益高涨,民政部早于2005年正式启动《慈善法》的起草工作,2006年《慈善事业促进法》草案出台并被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准备于2007年提交全国人大审议。不料,草案在内部引发争议,几易其稿,至今未进入下一步立法程序。

著名电视主持人、全国政协会员杨澜去年曾提交提案,建议加快慈善立法进程。她认为慈善事业在中国的发展不够迅速,“无法可依”是第一位的原因。

去年12月,在无锡举行的第二届中华慈善文化论坛上,凤凰卫视老板刘长乐对比中美两国慈善捐款数额后深有感触地说:“这是令人难过的事情,中国公益机构10年来共得到近100亿元的捐赠只相当于美国戴尔电脑公司创始人迈克尔· 戴尔一人捐赠的数目。”

先开渠,后放水

《慈善法》在起草阶段就几度徘徊,行进缓慢,这是意料中的事。“慈善立法,被许多学者认定为和《物权法》一样,是一项重要的退

耕还林的努力,将对改善社会生态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处长朱卫国曾借专家之口道出《慈善法》的立法本意,民政部法制办主任王来柱则形象地把这项立法工程称为“先开渠,后放水”。

《慈善法》草案之争议主要表现在两个问题上,一是慈善到底是靠政府还是靠民间,二是靠“大款”还是靠大众。立法者中间,持“靠政府、靠‘大款’”者与持“靠民间、靠大众”者一时不能达成共识,尚需磨合。

由谁主办?这是现代慈善事业的标志性指标,《慈善法》不能不予以确认,也就是说必须清晰地回答“慈善到底是靠政府还是靠民间”。

改革开放以前,中国政府在救助贫弱群体方面“大包大揽”,被称为全能政府,对于老百姓的捐赠热忱并不乐见,一种怕“丢面子”的心理让慈善事业退居幕后。甚至到了1980年代后期,东部沿海一个城市遭遇罕见台风袭击,市民自发掀起捐赠活动,不料市府发出通告,要求市民相信政府有能力安排好灾民的生活,不要再到市府捐钱捐物。

从1949年到1992年的43年间,中国内地没有一家慈善组织,而从1993年到2001年出现了172家,这是中国内地第一波的慈善组织。这项事业发端于1990年代中期并非偶然,作为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型的一个环节,政府开始淡出一些社会服务活动,并成立了一批慈善机构,例如因主持“希望工程”而闻名的中国青少年基金会,

以及中华慈善总会等。藉此良机,草根慈善组织如雨后春笋般破土而出,但力量微弱。

不过,由于受“制度惯性”影响,恢复慈善事业以来,沿袭了由政府机构垄断慈善事业的格局,形成了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一方面,社会大众对身边的贫困现象习惯于追问政府责任和依赖政府救助;另一方面,慈善活动、慈善机构多依附于政府,政府重视的地方募款数额过亿,政府意兴阑珊的地方募款区区数百万。两相对比,给人制造了一种错觉,“靠政府则慈善兴”。殊不知,“政府重视”背后,“政治运动”式的“摊派任务”屡见不鲜。

遗憾的是,这种错觉被部分立法者吸收成为其立法意志,因而主张慈善事业“靠政府”。去年12月,记者曾采访时任香港民政事务局局长的何志平先生,他认为“慈善事业靠政府”这种提法不科学。在何志平看来,作为平衡大局的宏观管理者,政府制定的是面对大众的福利政策,扮演的是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资源分配者角色,与慈善无关,因为这是政府的“财政责任”。

何志平说,慈善事业的核心问题并不是让老百姓捐更多的钱,而是“这些钱给谁,谁来干,为谁而干”,说白了是一种权力分享,授予民间慈善组织整合、分配社会资源的权力,让公民参与社会治理。

换言之,开放慈善事业就是开放社会,让民间与政府共同分享社会治理的资源。朱卫国的态度是很鲜明:“慈善靠民间,而不是靠政府”,“慈善有了自己的空间,才有可能有自己的作为”。

大款与大众之争

有一种观点认为,慈善是用富人的钱为穷人服务,是杀富济贫。慈善事业究竟“靠‘大款’还是靠大众”?各方意见纷纷。

迈克尔·戴尔、比尔·盖茨、沃伦·巴菲特、李嘉诚……一个又一个当今大富豪,双手一挥个人账户上的上百亿美元便成为善款,摇身一变成为世界上最著名的慈善家。慈善似乎是富人的游戏。

记者采访的一些中国企业家,在询问他们“慷慨指数”时,得到的答复往往是:企业尚在爬坡阶段,“心有余而力不逮”。他们大多也认为“慈善是富人的游戏”。

2006年7月,朱卫国就慈善立法去美国考察,在纽约参加了一个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论坛,有不少世界500强的大公司代表参加。朱卫国获悉,“就是这些大公司,它们的捐赠在2000亿美元的慈善捐赠中所占有的比例并不高”,比例最大的是个人捐款,“那些个人的捐款多数来自收入尚不足中等的群体”。数字很枯燥,但能说明真相。美国的社会捐款中,70%来自于成千上万普通公众每月几美元、几十美元的小额捐款。

支持“靠大款”的立法者并不是不知道这些事实,但仍坚持己见,究其原因,或许有二:一是靠“大款”见效快;二是中国普通百姓为住房、教育、医疗等硬开支已伤元气,不忍再向他们募捐。

记者曾采访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首任理事长、原教育部副部长张保庆,他便是一名“靠大款”的行动者,“中国真正有钱人还是少数,包括我们的公务员等大量人员,挣的钱并不多,还要维持自己的生活,

省点钱养老,还有子女教育,看病。好多人叫我发起个人募捐,我想,这个以后再说。现在,还是先找有能力的人来捐”。

张保庆现在做的主要工作是登门拜访企业家或亲自给企业家写信,像吉利集团董事长李书福等企业家一捐就是上千万元,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成立一周年时,张保庆主要靠“大款”已经募集善款逾2亿元,见效之快令人刮目相看,而批评者则认为靠大款“施舍”不利于培养健康的慈善文化。

“慈善立法要弘扬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出于真诚友爱和关怀而做出的善举,而不是出于廉价的同情和怜悯,而作出的‘ 高尚秀’。”朱卫国是支持“靠大众”的,他说“靠大众”才能培养一个成熟的公益社会,慈善捐赠才不会因经济的不景气而出现大的波折。

共富·共有·共享

两个争议之外,慈善立法最难迈过的一个门槛,是“明确政府规范慈善行为的权力界限”。具体而言,就是规范政府行为由“无所不为”向“有所为有所不为”转变,立法者面临的是智慧与胆识的双重考验。

人们期待的《慈善法》不应是一部“部门利益促进法”或“部门权力保障法”,去为某些部门跑马圈地,它应该在慈善领域勒住权力的野性,不给非法、虚伪、欺诈、贪婪等留置空间。

“现代慈善事业是一种有组织的公众参与的社会行动,而绝非个人的善心善举,更不是政府收取‘准税收’的另一资金渠道。”学者

指出,既放权,又“放钱”,才能使民间慈善力量活起来,而不是相反。

2007年传来的一个好消息是,“两会”期间通过了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把抵扣比例从3%提高到12%,也就是说,企业捐款额度在应纳税所得额的12%以内,企业可以享受免税待遇,“这对进行捐赠的企业是一个很大的鼓励” (民政部副部长李立国语)。

这就是政府“放钱”的最新例证。之前,3%的规定意味着,如果企业慈善捐款超过企业所得的3%,还得为所捐款项纳税,“这是无法调动企业个人进行慈善捐赠积极性的”(李立国语)。这项规定的立法原意很明显,政府有意限制企业财富流动方向。

如今“抵扣比例”一下子提高9个百分点,如果企业愿意,它可以把这笔财富捐给慈善组织而无须纳税,而这正是政府有意“放钱”给民间的结果。这正好说明,慈善的本质不是募款的多寡,而是政府有意让资源流向何处,由接受者去“帮困济贫”,分担责任。

如果政府愿意,“抵扣比例”还可以继续提高,这正是“小政府、大社会”的渐进之路。所谓“小政府”,不仅仅是“精简机构”,其实质是“限制政府权力”,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

“民政部……支持公募性和非公募性基金会的设立与发展,形成更多的筹集资金、动员群众的组织平台。”8月22 日,在国务院新闻办的新闻发布会上,李立国明确表态。这是一个“放权”的信号。

据悉,《慈善法》将对慈善机构的具体制度和机制做出明确规定,而对慈善机构的规范几乎无一例外成为各国慈善立法的重点,避免慈

善机构成为权力的傀儡、金钱的奴隶,抑或沦为犯罪的工具。拥有公信力的慈善机构方能承接政府有意释放的慈善资源(权、钱、人等)。

一个成熟的社会,企业和公民的财富再分配,既可以走“税收—财政—公共支出”的路径,亦可以走“社会捐款—慈善基金—慈善事业”的路径,目的都是为了提升全体公民的福利,建立一个共富、共有、共享的一流社会。

加强慈善立法规范慈善组织运行.doc

加强慈善立法规范慈善组织运行- ; 近日在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座谈会上,全国政协常委、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孙晓郁呼吁,应着力加强慈善法制建设。 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迅速 在谈到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情况时,孙晓郁介绍,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现代慈善事业起步较晚,并且经历了一些曲折。但在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展非常迅速。1994年,中华慈善总会成立,这是第一个全国性的慈善组织。各地慈善协会也相继成立。与此同时,民间自发成立的慈善组织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孙晓郁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由此积累了较强的慈善的经济基础。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党和政府的重视、企业和公民慈善意识的增强,我国慈善捐赠总额快速增长。2006年首次突破了100亿元,2008年在汶川地震激发下更是突破了1000亿元。短短几年,我国的慈善捐赠实现了跳跃性增长。

慈善事业发展尚存障碍 在充分肯定了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取得的成绩的同时,孙晓郁表示,虽然我国的慈善事业在较短时间内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受多方面因素影响,总体发展水平仍较低,也存在一些发展障碍。 孙晓郁说,我国慈善捐赠的总量较低,慈善组织的数量偏少。慈善捐赠的数量是衡量一个国家慈善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一般发达国家的慈善捐赠总额占到其国民生产总值的7%左右,而我国以2008年慈善捐赠总额最高的一年为例,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仅为0.33%,与发达国家的水平相差甚远。 慈善事业发展的制度环境欠佳。孙晓郁认为,一是政府对民间慈善组织的发展限制过严,很多慈善组织难以正式登记注册,难以获得法人资格,影响了其正常运行发展;二是政府对慈善组织的支持不足。直接的资金支持较少,土地、税收优惠等政策不明确或难以落实;三是对捐赠人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够大,现有政策也较难落实。 慈善组织的自身管理相对落后,公信力不高。孙晓郁说,我国的慈善组织大多没有按照国际通行标准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或者有也是虚置的,管理结构很不完善。慈善机构运行不透明,信

从英美两国慈善募捐立法规制看我国慈善募捐立法的未来发展

从英美两国慈善募捐立法规制看我国慈善募捐立法的未来发展摘要:募捐是慈善组织主要的工作慈善组织主要的工作,我国慈善组织的发展同时必然带动募捐行为的发展。而从我国目前慈善组织的募捐行为发展现状上来看,虽然逐步规范化发展,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在总结我国目前慈善募捐立法现状的基础上,针对出现的问题,以英美两国慈善募捐立法经验为比较借鉴一句,讨论我国慈善募捐立法的未来发展。 关键词:慈善募捐英美立法立法完善 从上世纪90年代起至今,中国的慈善事业获得了长远的发展。以1994年中华慈善总会的成立为标志,直至21世纪头十年`,我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慈善组织就有7万左右,其中多数为各地中国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等官方机构,同时也包括1500余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 募捐是慈善组织主要的工作慈善组织主要的工作,我国慈善组织的发展同时必然带动募捐行为的发展。而从我国目前慈善组织的募捐行为发展现状上来看,虽然逐步规范化发展,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比较突出的表现在于我国个人慈善捐款的积极性不高,个人捐款过程中存在着障碍;民间慈善组织进行慈善募捐的难度增加,进行慈善行为的合法身份难以确认;慈善捐款款项广受社会的质疑。这些问题都困扰着目前我国慈善募捐的发展。 造成我国目前慈善募捐发展困境的原因很多,其中我国目前针对慈善组织的立法规制不完善是主要原因之一。从法律对慈善行为进行调整的必要性角度来看,其运用专门的法律手段对慈善募捐中个人以及组织及其相互之间的行为进行调整,对其形成的社会关系加以规范。调整慈善募捐行为的法律规范不完善,使得国家对慈善捐助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适用,无法完整的规制慈善募捐法律关系,从而使得实际的慈善募捐法律行为中的权力义务无法得到明确。 在调整慈善募捐法律关系的方面,英美法系国家有着自己特有的立法特点。不管是从监管主体与募捐信息披露,还是从税收优惠政策与社会第三方组织的参与上,都有着较为完备的立法规定,值得我们国家进行借鉴。 一我国目前慈善募捐捐款相关立法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目前慈善捐款的立法现状 从目前我国规制慈善募捐的立法现状上来看,尚未有专门性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全部的

慈善事业发展指导

《上海市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解读 慈善事业是社会广泛参与、慈善组织运作、由慈善募捐和项目实施等组成的慈善活动体系,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几年,上海要大力倡导“人人可慈善、人人做慈善”的理念,增强全社会参与慈善事业的责任感,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今年年初,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 ■未来3-5年主要目标纲要提出,今后3-5年内,广大市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慈善意识显著增强,慈善理念深入人心,慈善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基本形成;慈善组织发展迅速,公益性慈善机构能力建设和自身建设不断加强,专业化程度和公信度有较大提高;慈善活动经常开展,社会募捐总量显著增加,志愿服务深入推进,一批国内外知名的慈善品牌项目以及有影响力的慈善人物不断涌现;慈善政策法规基本健全,慈善事业步入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轨道。 ■培育多种类型慈善组织纲要提出,根据社会发展需求,培育发展各类慈善组织,逐步形成互相协作、分工明确、依托社区的慈善组织发展格局。探索发展专门从事社会募捐的慈善组织,加快发展实施服务项目的慈善组织,积极发展为其他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支持性、中介型慈善组织。鼓励慈善组织扎根基层,为社会群众提供便捷的服务。 ■吸引民间资本开展慈善活动纲要提出,制定行业规则和行业标准,开展行业评估,加强行业监督。健全慈善行业自律、互律、他律机制,积极推进建立完善的慈善事业筹资机制、运营管理机制、动员激励机制和监督反馈机制,提高募捐活动的社会公信力。立法规范募捐和捐助行为,降低慈善机构准入门槛,吸引民间资本开展慈善活动。探索建立慈善组织联合体,使之成为连接政府、慈善组织、社会的桥梁和纽带,在制定慈善组织行业规范、培训民间慈善组织成员、协调资金支持、监督救助项目实施等方面履行管理、服务、协调职能。 ■加快推进慈善事业法治进程纲要提出,切实贯彻执行《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总结上海志愿服务发展经验,鼓励广大市民投身志愿服务,培育发展本市志愿者组织,保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合法权益,加大政府对志愿服务的扶持力度,推进上海志愿服务发展。加快《上海慈善募捐条例》的立法调研进程,总结上海慈善募捐发展经验,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社会募捐,保护慈善捐赠者合法权益,规范面向公众的社会募捐,加强募捐款物使用的监督,开展慈善募捐的绩效评估,推进上海慈善募捐事业发展。

2018公益诉讼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4次会议、2018年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3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3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4次会议、2018年 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 3月2日起施行)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

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 执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规定,遵循诉讼制度的原则,遵循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需要采 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制。 第八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人民检察院送达出庭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并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之日起三日 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派员出庭通知书。派员出庭通知书应当写明出庭人员的姓名、法律职务以及出庭履行的具体职责。 第九条出庭检察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读公益诉讼起诉书;

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慈善事业的发达程度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慈善事业可以有效弥补政府社会保障之不足,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但由于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比较晚,加上人们的慈善意识淡薄,政府在慈善事业中的不合理定位以及慈善组织力量的弱小,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比较缓慢。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慈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规范慈善事业发展的综合性的《慈善法》或《慈善事业促进法》等基本法律。慈善公益组织制度、财务制度以及机构的活动领域、募捐款项、救助项目开发等方面都缺乏相应的法规依据。即使已经颁布的涉及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也比较零散笼统且难以得到落实。事实上,不完善的管理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已成为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桎梏。 二是慈善组织行政性倾向严重。慈善组织是在行政需求下建立的。改革开放后经济改革以及由此导致的社会转型,导致社会各种矛盾突现,而有限的财政无法为所有社会成员缓解社会风险,这时政府不得不寻求第三部门的帮助。而当时社会力量比较弱小,社会组织不够发达,当时几乎没有慈善组织。政府只能从内部分化出慈善组织,以便以合法的手段获取慈善资源。我国大部分慈善组织从诞生之日起,就是一种半官方的组织。因而,我国慈善组织受到政府严格的控制。在登记管理上,实行“分级登记,双重管理”制度,抬高了慈善组织的“准入门槛”,限制了慈善组织的活动范围和领域。在慈善组织运作过程中,慈善组织接受政府的财政拨款和人事任免,慈善组织的大部分领导是政府部门的离退休干部,极容易造成组织的官僚化,效率低下。 三是慈善组织公信力较低。我国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是很低的,中国社会并不缺少善心,缺少的是对公益组织的信心,这是国际著名咨询机构麦肯锡公司对中国公益事业做出的评价。我国慈善机构的决策权往往集中在几个领导手中,缺乏必要的内部监督机制,慈善机构理事会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应有的决策作用。这就造成了慈善机构有时候会做出一些违背慈善机构章程宗旨,捐赠人意愿的错误决定。慈善基金会的半官方化及我国慈善事业的公示和监督体系尚未完全建立,造成部分慈善机构缺少必要的行业自律、监督和审计,没有募捐和执行的专业分工,善款使用上随意性大,甚至出现侵占、挪用、贪污捐赠款物的行为,使得慈善机构的公信力和效率经常被质疑。 二、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慈善立法。我国现在涉及慈善方面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三部法规。慈善机构的认定、注册、管理、监督,公益事业的产权、融投资、转让等实际已经发生的问题,都没有法律可以参照。立法机关应颁布相关的法律,使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有法可依。因此建议政府尽快制定《慈善事业条例》,从法制上规范慈善事业的性质、地位和原则。 二是建立健全各类慈善组织。现阶段,我国要着重培育劝募市场,强力推进募捐活动,逐渐实现募捐机构与实施机构和协调机构并存的格局。在慈善组织形式上,目前,中国慈善事业的参与主体主要可分为专门的慈善机构如中华慈善总会和南京爱德基金会等; 国际性的人道主义组织如从事人道主义救助事业的红十字会;其他参与慈善活动的非营利性公益社会团体等。慈善组织的官办性再加上慈善组织建立时的非竞争性,导致慈善组织的低效率。因此,要实现慈善事业的社会化,就必须推进慈善组织的民营化,实现以独立的民营慈善团体为主体,辅之以附属于某些官方机构、半官方机构、基金会、企业或其他社会团体

关于当前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状况

关于当前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状况 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弥补国家各项政策的缺漏,还具备维系社会健康、协调发展,减少社会冲突,提升公众社会责任与公德等多方面的功能。为了了解我国当前慈善事业发展状况,让社会公益慈善组织发挥更大功用,并提供政府福利政策的依据,造福大众。我们分别向广大社会公民和部分公益慈善机构捐助人和慈善组织进行调查活动,请您奉献宝贵的时间,认真填写第一部份: 公益慈善机构捐助人意见调查问卷 就下列捐款动机而言,您是否也有相同看法? 非常同意 同意 没意见 不同意 非常不同意 ()能捐款帮助别人,证明自己小有成就□□□□□ ()过去曾受帮助,如今出自感恩与回馈心来捐助□□□□□ ()捐款助人能得到心灵上的平静与喜悦□□□□□ ()基于宗教慈悲济世的精神而助人□□□□□ ()自己或亲友曾遭逢类似苦难,故感同身受□□□□□ ()捐助行善本来就是自己的职业□□□□□ ()因为自己经济宽裕,故捐款帮助别人是应该的□□□□□ ()捐款可以得到社会的赞赏□□□□□ ()捐款收据可以抵税□□□□□ ()不好意思拒绝募款人的请求□□□□□ ()周遭朋友都捐,自己只好多少也捐一些□□□□□ ()捐款是为了行善积德□□□□□ ()我现在帮助别人,是希望以后也会有人帮我□□□□□ 下列有关公益慈善机构劝募讯息来源的重要性,您的看法如何? 非常重要 重要 一般 不重要 非常不重要 ()报纸□□□□□ ()电视□□□□□ ()广播□□□□□ ()街头海报□□□□□ ()信函或电话访谈□□□□□ ()慈善团体的刊物□□□□□ ()杂志报导□□□□□ ()举办慈善公益活动□□□□□ ()文件背面印刷广告(如统一发票,机场登机卡.) □□□□□ ()计算机网络□□□□□ ()亲友口耳相传□□□□□

公益诉讼单独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能方案

公益诉讼单独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能方案 ◎单独立法有助于捍卫立法法的严肃性和补强公益诉讼实践的合法性。 ◎单独立法有助于提升规定动作的标准化水平和自选动作的合法理化水平。 ◎公益诉讼单独立法的成果应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严格地形成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2012年8月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得民事公益诉讼首次在基本法律层面得以确立,2013年10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2014年4月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使得民事公益诉讼聚焦于消费领域和环保领域成为立法安排。2017年6月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使得两年试点成效显著的检察公益诉讼入法,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类型的二分以及民事公益诉权行使的分层化被程序基本法所确认。2018年4月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制定和2020年10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使得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拓展到民事诉讼法第55条和行政诉讼法第25条未明确列举的英雄烈士保护领域和未成年人保护领域。2019年12月森林法的修改和2020年4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修改,使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试点期间届满前即获得正式立法的确认。 整体来看,当前我国的公益诉讼立法呈现出一般法+特别法的样态,条文数量少、分散规定、内容具体化空间很大是其主要特征,这种样态可能会逐渐无法满足多样化的公益诉讼实践对规则供给的需求。自2018年至今,已有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公益诉讼尽快单独立法。笔者认为,公益诉讼单独立法的必要性目前已经十分充足;不区分起诉主体的身份而实行统合立法的模式,注重共性的总-分-总的结构和共计四章的内容构成,应成为单独立法时的优先选项。 公益诉讼单独立法的必要性 单独立法有助于捍卫立法法的严肃性和补强公益诉讼实践的合法性。根据立法法第8条,有关诉讼制度、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之职权的事项,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当针对某一情形,既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又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何者优先提起涉及到公益诉讼两大类型的关系处理,由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对这一问题单独作出回应均有不妥。在起诉案件中数量已占绝对优势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机关强力推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能否为民事公益诉讼所容纳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能否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并立,既有立法对这些问题均没有作出回应,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合法性还有不小的补强空间。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竞合时,法院优先审理哪类案件,检察院应以何种角色参与其中,涉及到对公益诉权保障充分性和索赔有效性的衡量与取舍,相关规则属于公益诉讼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重点内容。关于赋权检察院对拒绝调查核实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拘留的呼声持续不断,直接性强制措施会减损相对方的财产和人身自由。随着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拓展,作为起诉主体的行政机关、检察院和作为审理主体的法院,职权的继续扩展不可避免,单独立法对新增职权作出集合性规定是确保公益诉讼中国家权力合法行使的必要条件。

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慈善事业的发达程度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慈善事业可以有效弥补政府社会保障之不足,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但由于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比较晚,加上人们的慈善意识淡薄,政府在慈善事业中的不合理定位以及慈善组织力量的弱小,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比较缓慢。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慈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规范慈善事业发展的综合性的《慈善法》或《慈善事业促进法》等基本法律。慈善公益组织制度、财务制度以及机构的活动领域、募捐款项、救助项目开发等方面都缺乏相应的法规依据。即使已经颁布的涉及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也比较零散笼统且难以得到落实。事实上,不完善的管理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已成为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桎梏。 二是慈善组织行政性倾向严重。慈善组织是

在行政需求下建立的。改革开放后经济改革以及由此导致的社会转型,导致社会各种矛盾突现,而有限的财政无法为所有社会成员缓解社会风险,这时政府不得不寻求第三部门的帮助。而当时社会力量比较弱小,社会组织不够发达,当时几乎没有慈善组织。政府只能从内部分化出慈善组织,以便以合法的手段获取慈善资源。我国大部分慈善组织从诞生之日起,就是一种半官方的组织。因而,我国慈善组织受到政府严格的控制。在登记管理上,实行“分级登记,双重管理”制度,抬高了慈善组织的“准入门槛”,限制了慈善组织的活动范围和领域。在慈善组织运作过程中,慈善组织接受政府的财政拨款和人事任免,慈善组织的大部分领导是政府部门的离退休干部,极容易造成组织的官僚化,效率低下。 三是慈善组织公信力较低。我国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是很低的,中国社会并不缺少善心,缺少的是对公益组织的信心,这是国际著名咨询机构麦肯锡公司对中国公益事业做出的评价。我国慈善机构的决策权往往集中在几个领导手中,缺乏必要的内部监督机制,慈善机构理事会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应有的决策作用。这就造成了慈善

公益在中国的历史发展及现状

中国公益 公益,指有关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公益是公共利益的缩写。 中国最早的公益出现在春秋战国时期。范蠡是这个时期著名的慈善家,《史记》称他“十九年之中三致千金,再分散与贫交疏昆弟”。汉代时期,公益慈善家多为官员。到了明清后期,慈善事业逐渐公益化,民间出现了很多慈善组织。并发展为朝廷推动,有组织、制度化的公益事业。到了现代,公益慈善开始由单纯的政府、个人行为转向大众公益行动,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崛起,公益慈善事业已经成为企业践行社会的责任所在。 近些年,本着“弘扬大众公益心,倡导社会公益情”的公益理念,公益逐步在中国社会渗透开来,越来越多的大众都参与到公益捐助事业中,尽自己的微薄力量帮助需要帮助的人。社会学家卢汉龙认为,公益事业应该做“市场不为,政府不能”的事情。如今,公益机构作为政府和市场之外的另一种力量,他们正在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唐山大地震、98年洪水、汶川、玉树大地震,涌现了大批企业家倾情捐助;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实施的“母亲水窑”慈善项目,将人们的心牵引至辽远的西部,帮助那里的母亲摆脱因严重缺水带来的生活不便及发展的限制;央视每次灾难发生后都会进行大型的募捐晚会,引起各界人士的热心参与等等这些都表明很多企业都已经在践行社会 责任。但是我们也不得不认识到中国的公益事业仍然处在探索阶段,存在诸多问题。在中国,公益事业基本上还是工作的延伸部分。从表面看,这样做十分有效,但多少会挫伤人们从事公益事业的积极性,没有人会喜欢“压力捐赠”。中国扶贫基金会曾开展过为期近半年的公众公益捐助现状调查报告,报告表明近六成参与者属于“被动捐助”,即是单位克扣职工工资用作捐款,学校组织定额的捐款行为。同时近八成人认为被动捐款打消公民参与公益事业热情。渠道单一,无组织,信息得不到公开,缺乏监管制度,没有有力的制度保障,使得公益事业举步维艰。这就是中国公益现状,还处于开始阶段。 公益行为应该是个人的自发行为,更是一种社会态度。它驻扎在

英国慈善法律制度对我国慈善立法的启示

英国慈善法律制度对我国慈善立法的启示 刘坤 摘要:尽快完善慈善事业法,规范慈善活动,保障和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是法学界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对慈善事业进行立法的国家,也是慈善法律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英国最新的2006年《慈善法》中关于慈善组织形式,善款的筹集与运用以及慈善事业的监管制度等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与研究。 关键词:慈善事业;慈善信托;慈善法人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作者简介] 刘坤,女,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指导教师] 许洪臣,男,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商法。 一、英国的慈善立法及主要制度 民间慈善活动在英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12-13世纪,英国就形成了开办慈善事业与互助的传统,但当时,受教会势力的影响,慈善事业主要掌控在教会手中,慈善组织的雏形主要表现为由宗教团体兴办的慈善基金会的形式。1601年,英国政府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有关民间公益组织的法规《慈善用途法》,该法不仅是英国整个慈善法体系的生长原点,也是公共权力首次介入民间公益性事业的标志。[1]它的出台确立了政府对慈善基金会的管理权,同时宣告了现代慈善事业的开端。这项法规对于英国民间公益事业和公益慈善组织的发展起到了及其重要的作用,因此,被认为是英国慈善基金的大宪章,在其导言中列举的慈善目的和种类,迄今仍适用于慈善判例中。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慈善用途法》的条款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它们并未被完全抛弃,其基本精神在英国仍被遵循。 伴随英国工业化的进程,18世纪以后公益慈善性的非营利组织数目不断上升,公益的活动领域不断扩展,涉及到的领域越来越广泛:如宗教慈善,扶贫救济,卫生健康,社会及社区福利,教育援助,环境保护和生态改善,历史文化艺术遗产的保护,动物保护及福利,业余体育运动,促进人权与和解,针对无家可归者提供住处,科学研究及普及等。为适应慈善事业的不但发展的需求,英国政府工业革命之后在慈善事业方面陆续出台了多部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几部:1853年《慈善信托法》,1872年《慈善受托人社团法》,1888年《永久营业和慈善促进法》,1958年《休养慈善组织法》,《1960年慈善法》(英国政府于1987年、1993年与2006年对该法进行了修订)。现在英国施行的是2006年的《慈善法》、2005年《慈善和信托投资法(苏格兰)》以及2008年《慈善法(北

慈善事业发展思路展望

慈善事业发展思路展望 历经十余年努力,我国慈善事业的首部法律将走上前台。 慈善法将是今后我国慈善事业的“定盘星”,必将对慈善公益事业带来深刻影响。 我省慈善事业近年来也取得了长足进步。据了解,目前,全省基金会数量已达115个,慈善总会155个,社会捐赠接收站、慈善超市434个。慈善募捐方式不断创新,2015年全省慈善会系统募捐款物总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以慈善项目为主要载体的慈善活动日趋活跃,鹤壁、荥阳等地开展全民慈善活动受到了国家民政部、中华慈善总会充分肯定,我省先后获得中华慈善奖21项。 那么,慈善法出台后我省慈善公益事业将会发生哪些变化?记者第一时间联系了我省众多慈善公益人士,看他们如何解读。 带来发展机遇,也带来挑战 河南省慈善总会作为我省慈善界的“老大哥”,可以说是我省慈善事业的开拓者。以2001年河南省慈善总会成立为标年发展历程。16志,我省现代慈善事业已走过.省慈善总会秘书长刘高贵认为,慈善法对慈善组织和慈

善活动进行全面规范,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引领、法律推动和法治保障。 “慈善法颁布实施后,既给我们带来了重大发展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刘高贵对此解释说,我省慈善事业将加快转型升级,拓展慈善事业发展空间和活力,进一步激发社会各界参与慈善、支持慈善的热情,促进营造和谐有序、活力迸发的慈善生态链,推动我省慈善事业向更高层次发展,向更广领域延伸。 另一方面,各类慈善组织将大量涌现,慈善组织之间的资源竞争必然加剧,在社会选择机制下,捐赠者对慈善组织的要求将越来越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募捐和救助水平等,时刻面临社会公众的考验。 “尽早实现向枢纽型慈善组织的转身。”刘高贵提出了省慈善总会下一步发展目标。他说,随着慈善法颁布实施,慈善事业外部条件和发展环境都将发生变化,我们对自己的要求也将越来越高。在进一步做好省总会本级募捐救助工作的同时,通过开展全省慈善会系统联动救助、实施公益伙伴计划、举办慈善工作经验交流会等形式,积极发挥领头羊作用,引导、推动全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刘高贵还透露,他们正以民非形式筹建河南慈善信息中心,并积极争取省民政厅授权,收集和发布全省慈善信息,努力打造河南的透明慈善。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

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颜可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指导教师:宋宗宇20060401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文摘要摘要公益诉讼是近年来的社会热点问题,但学界对于公益诉讼的研究大部分还停留在行政公益诉讼之上,而对民事公益诉讼很少提及,对于公益诉讼在环境法领域的研究就更加薄弱。基于目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研究现状,以此为选题。引言主要概述环境问题产生的背景及我国环境保护中单轨制的弊端。工业革命以后,环境公害问题受到了世界各国的关注,大量的国家开始了环境立法,但这时环境保护立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政府管制,政府承担着保护环境的主要任务,环境管理就成了环境保护的最主要的手段。然而只有国家一个代表主体来保护环境是很不充分的,因为与一般的侵害行为相比,环境公害往往是一种有价值的行为,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在面临社会发展、经济增长等多种政策目标选择时,对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进行“利益衡量”的结果往往会导致纵容社会活动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这种传统的以国家为主的“单轨制”保护模式不能完全达到对环境公益保护的目的。为了改善环境保护的现状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得到实现,我们有必要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展开深入的研究。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涵义、特征和功能。从

公益诉讼到环境公益诉讼再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层层推演得出一个结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享有环境权的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诉讼信托,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环境权益,对侵害公共环境权益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过程。与传统的环境侵权救济方式相比,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和利益不直接相关性。其在社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是一种有效的法律监督方式和环境民事补偿机制,有利于弥补国家环境行政管理的漏洞,有利于公民环境权利的实现。然后笔者从经济基础、思想基础和法理基础三个方面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论基础进行了分析。环境资产的稀缺性是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经济基础;福利国家思想的影响和社会法学派的倡导为该制度的建立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宪法上的人权原则、法治原则,环境法上的公民环境权的确立以及诉讼法上的当事人理论的扩和诉讼信托等理论,为该制度奠定了坚实的法理基石。第二部分从两大法系的角度出发,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域外考察,总结出其在国外发展的经验并揭示其未来发展的趋势。英美法系主要以美国的公民诉讼、英国的检举人诉讼和印度的书信管辖权和司法调查权为代表;大陆法系主要介绍了德国的团体诉讼和民众诉讼、法国的民事公诉以及日本的选举人诉讼I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文摘要制度。英美国家贯彻实用主义的路线,通过一个个

公益诉讼立法模式批判与重构.docx

公益诉讼立法模式批判与重构 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相关的诉讼也应运而生。因为我国的法律是对原告资格有范围限制的,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提起诉讼,其关系就是要与主体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但这一条件具有局限性,它的设立使行为案件中的受害人没有办法提起诉讼,受害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证。因此,我们应当完善我国现有的诉讼制度,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健全我国公益方面的法律,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人们的利益,做到公平、公正。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一般而言,公益诉讼是指特定主体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违法行为的诉讼请求,对于直接造成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具体来说,环境公益诉讼主要以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环境为目的,而提起的诉讼。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目前的现状 最近几年,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人们对于保护环境的意识越来越高。在环境公益的各个方面,有关政F对湖泊污染和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关处罚的制度相对单一,存在严重缺陷,同时还存在许多隐藏性的问题。我国不实行天自然人参与环境管理体系的相关制度,不能发挥良好的环境保护作用。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过程中,在司法和法律层面上还存在着许多限制的因素。然而,不可忽视的是,我国现阶段的环境诉讼制度还在成长阶段,尚不成熟,还存在许多问题等待我们去解决,因此,我国可以参照法律

健全的国家的相关经验,根据我国的现阶段的发展状况,逐步建立健全我国的法律制度。 三、环境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干预从古到今,看看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历史,从发展中国家到发达国家的过程中,过度追求经济利益。目前,我国正处于这一发展阶段,为了发展经济,使国家强大起来,以破坏环境为牺牲,达到经济效益最大化,片面的追求经济发展。 (二)诉讼的资格不健全由于我国法律的限制,非直接利益关系人没有资格提起诉讼。一直以来,环境公讼主体的资格问题是一个热门话题。现在我国的法律已规定有关机关和组织拥有公益诉讼资格,但并非所有的环境行为都可依法追究,我们应该扩大公益诉讼资格,让全体公民参与其中,真正的实现公平、公正。 (三)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提供证据的分配原则有公平原则和经济原则。一是公平原则。分配举证责任要考虑责任的承担以及当事人的实际能力,企业处于强势地位,因此有必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二是经济原则。比如,民事公益诉讼,其证明过程是非常繁琐的,难度系数很高,明显增加了诉讼费用和时间。为了在实现经济效益的优化,保护弱势免受相关成本的不利影响,有必要以当事人为中心,确保责任的科学合理分配,保护了司法的公正。 (四)诉讼费用分担不均衡我国现阶段的诉讼费用包括受理费、申请费、生活费以及证人出庭延误工作的生活津贴等费用。在我国,公益诉讼也不例外,谁先支付上述相关费用,谁就有权先提起诉讼,

中国社会慈善组织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中国社会慈善组织存在得问题与对策 摘要:本研究旨在分析研究我国慈善组织得发展现状及问题,立足国情,为我国慈善组织得发展提出了相应得对策与建议。希望能促进慈善组织得健康发展,从而使其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保障体系与与谐社会服务. 全文共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指出了当前我国慈善组织发展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滞后,政府干预过多,慈善机构发展不完善、公信力不高,慈善组织运行成本解决困难等问题并分析了存在这些问题得原因; 第二部分针对我国慈善组织存在得问题提出了慈善组织发展得对策与建议; 第三部分对全文进行归纳总结。 关键词:慈善组织;存在问题及原因;对策与建议 近年来,随着社会财富得积累与人民生活水平得提高,慈善事业也获得了很大得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救助体系得重要组成部分,在衔接社会保障制度、改善贫困群体得生存状况、缓解社会矛盾与提高社会凝聚力、提升公众社会责任与公德起着重要作用,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与谐社会得构建。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事业得载体,作为联系人民与社会得中介组织,她得发展也越来越收到人们得关注。在我国社会体制改革得大环境下,我国慈善组织得发展也面临许多问题。尤其就是在去年得汶川地震之后,我国慈善组织存在得问题暴露得更加明显。首先,从外部与内部两个层次粗略得研究了我国慈善组织存在得问题及原因。 一、外部环境 1政府干预过多。 1、1在我国,慈善机构注册得前提就是,必须找到一个主管单位,而且这个主管单位必须就是政府部门,这样一来,慈善机构就必须与政府建立很好得关系.也有很多慈善组织由于找不到主管部门而无法注册。 1、2我国法律规定,只有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这一类得“官办慈善组织”才有合法募捐得权利,这样其她得民办慈善组织就失去了竞争力,造成了我国慈善组织募集得资源明显不足得现状.全国每年募集到慈善资源不到全国GDP得0、1%(美国慈善公益团体掌控得资源高达美国GDP得8%—9%)。 1、3慈善组织得发展与政府得大力推动密切相关。大部分民间捐献被作为政府关怀与救助发放给受助对象。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包办得模式对于现代得慈善组织仍然就有很大得影响。但就是其实慈善事业得具体操作过程就是排斥政府干预得,因为政府得干预可能改变慈善事业得性质,背离捐献者得意愿.所以政府得管理理念与政府导向就成为限制慈善事业发展得主要因素. 2 制度环境存在问题,法律法规不完善 2、1迄今我国尚没有针对性、特定性得专门规范慈善(公益)组织得实体内容得法律与法规条款,即使就是已经颁布得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亦因缺乏具体得、可供操作得配套政策而难 以落实. 2、2慈善捐赠得优惠政策还没有完全得到有效落实。政府促进慈善事业得手段与能力还有待 加强,尤其就是政府购买服务这套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完整得志愿者服务体系也没有建立起 来。这些问题使慈善得能力还没有得到充分释放与激发。 2、3制度框架得限制,冗长得程序以及繁琐得手续也严重制约了慈善组织办事效率得提高,

中国慈善发展报告

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1) 2010年是中国慈善事业稳步发展的一年。 无论是慈善政策法规建设、慈善组织的培育发展、慈善捐赠的数量,还是社会慈善意识、慈善专业人才培养等,各个方面都在2009年的基础上有了明显的提高和进步,标志着中国慈善事业已经迈入稳步发展的轨道。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再次明确提出“大力发展慈善事业”的要求,肯定了慈善事业发展的基本方向。 据民政部统计,全国各类社会组织数量从2009年的43.1万个增加到2010年底的43.9万个,其中,基金会数量从1843家增加到2168家,社会团体达到24.3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达到19.5万个,尤其是非公募基金会的增幅较大,已经与公募基金会数量基本相当。基层慈善组织发展迅速,已经广泛分布于乡镇、街道、村和企事业单位,构成了颇具生命力的基层慈善组织网络。 Ⅰ综论 B.1 慈善事业稳步发展 ——2010年中国慈善事业发展分析 Ⅱ年度热点篇 B.2 “巴比慈善晚宴”挑战中国富人慈善理性 B.3 玉树汇缴事件及政策评析 B.4 曹德旺曹晖西南旱区2亿元扶贫善款项目执行报告 B.5 ?海世博会志愿者工作对于青年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与启示 B.6 长期照护全国联盟青海玉树救灾纪实 Ⅲ主体篇 B.7 多行善事长养善根 ——2010年中华慈善总会成长侧记 B.8 基金会中心网建设“玻璃口袋” ——中国民间基金会联合推动信息透明 B.9 残疾人生存方式的革命 ——残友集团成长解析 Ⅳ捐赠篇 B.10 2010年中国慈善捐赠发展总报告 B.11 2010年志愿者捐赠发展报告 B.12 2010年企业捐赠行为分析 Ⅴ项目篇 B.13 慈善公益项目发展分析报告 B.14 银杏伙伴成长计划 ——探索支持公益人才的路径 Ⅵ社会环境篇 B.15 慈善组织法律规则的现状与立法展望 B.16 2010年中国慈善政策评估报告 B.17 公益组织的社会监督机制创新 ——以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为例 B.18 微博下的人类灵魂

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精)

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 (征求意见稿 慈善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慈善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慈善事业,对于新形势下调节利益分配、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增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公民社会责任意识,营造良好社会风气、增强民族凝聚力,具有重要作用。为指导、规范和促进“十二五”时期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纲要。 一、“十一五”时期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回顾与“十二五”时期面临形势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取得重大进展的五年。党的十七大确立了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作用,各级党委政府不断加大对慈善事业发展的指导扶持力度,慈善事业组织体系进一步健全、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发展环境逐步改善,全社会参与慈善活动的意识不断增强,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格局初步形成。 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法规政策进一步健全。《慈善事业法(草案》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已纳入国家立法计划;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提高了企业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更加明晰。江苏省、湖南省等地方政府先后出台慈善事业促进发展和社会募捐管理的法规,带动了各地慈善立法进展,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了慈善事业发展。 社会捐赠数额大幅攀升。2006年社会捐赠总额首次突破100亿元,2010年达到700多亿元,对困难群体的帮扶力度不断加大。2008年年初的南方部分地区严重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汶川地震等引发捐赠热潮,社会捐赠总额首次突破1000亿元,创历史之最,有力支援了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公益慈善组织快速发展。截至2010年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社会组织数量由2005年底的31万个增加到44万个,其中,基金会数量从975个增加到2168个,许多社会组织将公益慈善作为其服务宗旨。全国已建立3.1万个经常性社会捐助

公益慈善发展史

[公益历程]中国慈善事业发展历史 08-12-12 作者:编辑:点滴公益 在我国传统的慈善活动中,主要有四类施善团体起着主要的济贫帮困作用,它们是家族、宗教组织、政府以及社会团体。虽然这四种慈善类型并不表现为单一形态的依次更替,在同一时期处于并存状态,但大致上还是看得出其历史变迁的逻辑:宗族慈善、宗教慈善、国家慈善和社会慈善。 宗族慈善 中国的宗族慈善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当时分散在各个家族中的祭田、族田、贡士庄等已经成为中国古代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族慈善到了宋朝有显著的发展。 当时社会贫富贵贱之分日显频繁,由贱入贵的士大夫或经过漫长的卧薪尝胆,或经过数代人乃至众乡亲的节俭共助,他们早已深感入仕的来之不易,故多怀有对家族或乡井的报恩之念。因此,宋代的许多大家族发展出了多种宗族慈善的形式,如义庄、义田、义塾等。他们通过此类义举,在“睦族敬宗”的旗号下,对族内成员在生养、学业、贫病和婚丧嫁娶等方面遭遇困难时加以救济。 宗教慈善 宗教团体济贫是古今中外社会所常见的。西方古时代的济贫医院主要由基督教教会主办,至于修道院、寺院等收容穷人、残废人、被遗弃的妇女,发散食物衣服给地方的贫户等救济活动,更是不胜枚举。论及中国古代的慈善活动,无论国外汉学者还是国内研究中国文化、中国传统的学者,都常强调中国宗族的重要性异于西方,西方教会的重要性异于中国。但与这种“有宗族而无宗教”的“中国特色”观成为鲜明对比的是:从社会公益角度看,宗教组织的作用实比宗族组织更大。诚如中国经济史专家指出:中古时期中国的寺院“实兼宗教与慈善团体于一身,其所兴办之慈善公益事业,对当时、以后之社会民生,均有极大之贡献”。 政府慈善 在中国传统的政治观念中,很早就出现政府应是社会福利的主要、甚至是惟一的提供者的想法。这一观念在早期的儒家传统中已可见,子路在卫国出私财救贫,孔子止之,说:“汝之民饿也,何不白于君,发癝仓以赈之?而私以尔食馈之,是汝明君之无惠,而见己之德美矣。”说私自以一己之财济贫有影射政府无德的嫌疑。 在慈善实践中,政府统筹的做法可追溯到唐末。八世纪初期,社会上纷纷出现的佛教慈善组织已引起政府的猜忌,官方开始设专门官员来监督。 从九世纪中期以后,政府从佛教组织的手中承接了慈善组织的管理工作,用公款支付慈善组织的开销,并挑选了地方耆老管理事务,佛教组织的社会影响力因而消减,而政府的社会责

慈善立法议论文

慈善立法议论文 一 慈善,不仅仅是助人,更重要的是“省人”。当年,倘若今日的石油大王洛克菲勒得 到一碗免费的食物,而非劳动得来,那么他大概也会和其他饥民一样陷入困顿。我们在做 慈善的同时,为受困者提供帮助的同时,也要使受困者真正振作起来,鼓起生活的勇气。 如果不能,请不要给予,他将使受困者有所依赖的心理,失去奋斗的源泉,陷于沉沦。慈 善中包含的更多的是人性的关怀,而非单纯对弱者的怜悯。怜悯是不值一钱的,而关怀却 是无价的。 慈善还需以适应受者心理的方式施行。亚圣孟子有云:嗟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陈 光标的高调慈善自然是不提倡的,只因更多让人觉得像站在道德的高峰进行居高临下的施舍。不谈流于形式之嫌,此举更像在用受者的自尊心往自己脸上贴金。生前曾被媒体批评“一毛不拔”的史蒂夫·乔布斯,去世后被发现账上曾有一笔对斯坦福大学的高达25亿 美元的巨额捐款,而且是匿名的。我想,流浪汉对玉米、烧饼之需要,应当更甚于也更乐 于对五毛、一元之需要。 除了要在施行慈善时注入关怀,又以合适的方式施行之外,施行慈善还必须行之得处。有些人,并不真的需要我们的善意。正因为有人行善不得处,才会有某红十字会人员的疯 狂炫富,才会有农夫和蛇的悲剧。将慈善行之得处,不是吝惜我们的善心,而是为了更高 效地利用我们有限的慈善资源,去帮助真正需要的人。 我们都是苍穹下奔碌于浮世的小人物,我们的小慈善无法像盖茨夫妇消灭天花病毒那 样一挥而就。我们都有自己的一颗善心,中学生、律师、清洁工、公交车司机,没有谁的 善心更高贵。正如布鲁斯·韦恩所言,“英雄可以是任何人”,慈善可以流露于举手投足间。搀扶孕妇上公交车,为福利院打扫卫生,甚至与落单的老人闲聊,都可以是善心的体现。 古人根据人创作了神,而人依靠善心贴近了神。善良的心性透过慈善的举动点燃了历 史的火炬手手中的火把,照亮了人类的文明。而这其中的火炬手,既可以是白手起家的富翁,也可以是拒绝施舍的穷人。 二 □做慈善,空有一番热情是不够的,要把好事办好,让暖意滋养人心,就必须在法治 轨道上发展慈善事业 近来,“最悲伤作文”事件在网络上持续发酵。“饭做好了,妈妈死了。”作文中贫 困小女孩无奈的话语刺痛了善良人的内心,各种捐助从四面八方汇聚而来。 然而,随着当地调查的深入,这篇作文由支教老师加工而成,原作者一家五姐弟每月 获得政府3000多元生活补助,均就读当地公办学校等事实已渐渐清晰。作文“发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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