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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召回管理制度及处置流程

药品召回管理制度及处置流程
药品召回管理制度及处置流程

药品召回管理制度及处置流程

为了加强药品安全使用的管理,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药品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2、有下列情况发生的必须召回药品

(1)药品调配、发放错误。

(2)已证实或高度怀疑药品被污染。

(3)药品使用过程中发现或患者投诉并证实为不合格药品。

(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的质量不合格药品、假药、劣药、召回药品。

(5)已过期失效的药品。

(6)生产商、供应商主动召回的药品。

3、医院药品召回处理流程

(1)接到上级部门的药品召回通知或国家通报的问题药品,药械科立即电话通知药房、库房及各病区停止使用该药品,并将该药品从各病区和药房退回药库封存。

(2)临床科室发现所用药品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后,应及时与临床药学组联系并在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

表》,临床药学组对药品不良反应进行分析、评价;药械科封存并暂停使用该药品,并报告主管领导。

(3)如系药品质量问题,使用部门应及时与药械科联系,药械科封存并暂停使用该药品,由药库通知配送公司,联系退药事宜;并报告主管领导。

(4)药品召回按其紧急程度分为两级

一级召回:24小时内召回药库(药房)。查找处方、病历,找到用药患者,通知其停止服用并取回药品。仅限于继续使用这种药品将对患者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药品召回。

二级召回:一周内召回药库(药房)。当发现药品缺陷,但这种缺陷药品使用后不会对患者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5)药械科负责组织召回药品,并填报药品召回记录,药库专人妥善保管于指定场所。根据不同情况上报质量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必要时向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检验部门请示,按规定程序处理药品。

(6)药械科及相关部门对召回药品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须销毁的药品,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在召回完成后,应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存档备查。

4、药品召回的管理

(1)药品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与评估。对药品安全使用信息进行分析、评价,并负责对药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处理进行归类存档。

(2)药械科负责药品召回中相关报告程序落实及药品召回的具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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