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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甘肃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依据,是我省兴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基本标准,改建、扩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参照执行。学校应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标准,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省内各普通初级中学、完全小学(含民办)。非完全小学(教学点)办学基本标准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此标准制定。

第四条本标准实施应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本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学校设置与规划

第五条义务教育学校设置和布点应立足当地实际,结合当地人口密度、学生来源、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做到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并适应现代教育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第六条农村中小学根据适龄就学人口、地理特点和交通条件因地制宜设置,按照方便学生、资源优化、注重效益的原则合理规划。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地区要保留必要的小学和教学点。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农村初中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设置,人口在3万以上或者初中学生数在800人以上的乡镇可以设置1所初中,人口不足3万的或者初中学生数在800人以下的乡镇由各县市区统筹设置初中。

第七条城市中小学校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住宅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时,应充分考虑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新建住宅区或者居民点应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人口出生率进行测算,配套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原则上1 5—2万人设置1所全日制小学,2—3万人设置1所全日制初中。

第八条农村小学规模一般不少于6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45人,农村初中规模一般不少于18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城市小学规模一般不少于24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45人,初中规模一般不少于18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九条新建学校应按照“四个集中”原则(高中向城市集中、初中向城镇集中、小学向乡镇集中、教学点向行政村集中)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远离物理、化学的污染源和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移动通讯基站。学校不应与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和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场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毗邻。学校所用土地应由当地政府以行政划拨形式取得。

第十条学校必须按规定编制校园总体规划。校园设计应结合当地的地域坏境、地形地貌、民族生活习惯和传统等因素,突出校园建筑文化的多样性和丰富性。学校的总

平面设计,宜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力求做到布局合理、区域分明,并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用地。教学、图书、实验用房不宜沿主要街道建筑红线或公路干线布置,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田径场地和球类场地的长轴宜与教学用房的纵向轴线垂直布置;田径场、球场的长轴均宜南北向布置;如受地形限制,田径场必须设在教学用房的南面或北面时,一定要与教学用房保持25米的距离,并设置绿化屏障。学校还应根据师生的流向和机动车辆(含消防车)的通行合理布置交通道路,避免师生穿越体育运动场地。校园主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主要交通干道边,主入口外侧要留人流缓冲区、车辆减速带和设置规范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道线,保障学生安全。

第十一条校园建筑布局应合理、集中、紧凑,建筑形式、建筑风格、室内布局等应体现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色,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校园应平整,道路应硬化,并在显要位置设有旗杆、旗台;应有校门、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校园封闭,确保师生安全。学校应结合建筑景观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做好校园绿化、美化和人文环境建设,形成优美和谐、特色鲜明的校园环境,充分发挥环境的育人作用。

第三章建设用地和校舍建筑

第十二条学校用地应满足必要的教育教学需要。主要包括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和绿化用地。学校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道路、房前屋后零星绿地及建筑群组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学校体育运动场地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活动所需要的场地。学校绿化用地指成片的集中绿地和学生劳动种植园地等。

(一)生均用地面积。

按中心城区(分主城旧区、主城新区)、中心城区以外地区,设定最低生均用地面积标准。其中,中心城区指各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设已基本定型的主城区。具体的最低标准见表1:

表1:不同地区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平方米/生)

注:1、非全寄宿制学校完全小学、初中未含学生宿舍用地面积。

2、开展劳动技术教育所需的实习实验场、自行车存放用地(1.50平方米/辆),可根据实

际情况另行增加

(二)体育活动用地。

体育运动场地设置标准:完全小学6班规模学校建有100米直跑道;完全小学12班—18班、初中12班等规模学校均建有2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完全小学24班及以上、初中18班及以上等规模学校均建有3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中小学校均设置适量的球类、器械等运动场地,每6个班至少有1个篮球场或排球场。鼓励学校配建室内“风雨操场”。

中心城区、山区或因其他原因,学校用地确实受到限制时,完全小学6班规模的学校可设60米直跑道,其他规模学校可不设环形跑道运动场,但必须有能满足全校师生同时做操和开展体育活动所需的场地。

(三)绿化用地。

学校绿化率达100%,中小学校园绿化用地不低于学校用地总面积的30%。小学和九年制学校不低于0.5平方米/生,初中不低于1平方米/生。

第十三条学校校舍能够满足正常的教学和生活需要,学校最低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标准的具体标准见表2:

表2:不同规模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平方米/生)

注:非全寄宿制中小学规划要求指标、基本要求指标中,未包括学生宿舍的建筑面积(小学5平方米/生,初中5.5平方米/生)和食堂面积(1.7平方米/生)。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按国家标准建有够用的普通教室,配齐音乐教室、美术室、计算机教室、多媒体教室、多功能教室、图书室(或图书馆、藏书室、阅览室)、技术教室、科技活动室、体育活动室(馆)、体育器材室、卫生保健室、心理咨询室、警务治安室、综合档案室、总务仓库、传达值宿室等教辅用房。配齐够用的行政、教师办公用房、教师周转房和能够满足需要的食堂、开水房、浴室和厕所等生活服务用房。

第十五条完全小学、初中宜建楼房,完全小学的普通教室应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初中的普通教室应在四层以下(含四层),实验室、专用教室、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的层数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建筑层高:教学用房的层高,小学不宜低于3.6米,初级中学不宜低于3.9米。办公用房不宜高于3米。教职工宿舍不宜高于2.8米。学生宿舍使用单层床的不宜低于3米,使用双层床的不宜低于3.6米。多功能教室、食堂等用房的层高,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确定。阶梯教室最后一排的地面至顶棚的净高不应低于2.2米。

第十六条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相邻的校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划、消防、日照等有关规定。教学用房宜采用双侧采光,主要采光面应位于学生座位的左侧,采光窗窗台高度不应低于0.9米。教学及办公用房的采光玻地比不应低于1/6,并应防止眩光,严禁使用有色玻璃。教学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冬春季换气设施。化学实验室及毒气橱应设置有效排气设施。教学、办公、住宿等用房应因地制宜地配置降温和取暖设施。室内装修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四章装备配置

第十七条学校装备应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和《甘肃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教育装备配备标准》规定,配足配齐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教育装备。装备配置要坚持经济、实用、便利、规范的要求,并充分考虑设备的功能、特点、更新周期和利用效率等因素。同时,学校应建立维护装备运行的保障机制,每年安排一定比例公用经费用于添置、更新、维护教学仪器设备,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服务教育教学。

(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

常规通用教学设备是指学生通用设备、常规教学设备和学校环境通用设备,其配置既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又要满足教育教学活动的常规需要,做到安全、规范、适用。课桌椅应符合《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GB/T3976-2002)。黑板、板书工具、多媒体电教设备、计算机等教师常用教学设备的配置要适合各学科教学的需要和创新性教学活动的要求。温度调节、照明、通风、防火、隔音等教学环境与安全设备的配置,要能为师生提供安全、舒适、健康、安静的教学条件和学习环境。

(二)学科专用教育技术设备。

文科专用教学设备配置应适应文科教学的人文性、历史性、多样性、感悟性等特点,便于学生直观感受以及师生互动。应配置能够满足小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语文、外语、写字等课程教学实际需要,满足初中思想品德、语文、外语、历史、地理等课程教学实际需要,同时能适应正常教学安排的挂图、模型、卡片、用表、视听资料、教学软件等设备。

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包括仪器标本室和仪器准备室),以及小学科学教室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初中实验室和小学科学教室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中小学实验室规程》(教基二〔2009〕11号)的要求建设;教学仪器设备按照《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388-2006)、《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386-2006)规定的基本要求配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达到上述文件规定的规划要求。

小学、初中音乐、美术器材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的通知》(教体艺〔2002〕17号)要求配备。

小学、初中体育、卫生设备按照《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08〕5号)要求配备。

小学、初中心理健康教育设备按照《甘肃省中小学心理咨询(辅导)室建设标准(试行)》(甘教厅〔2010〕70号)配置。

综合实践活动教学设备应根据课程及教学需要,配置开展种植、养殖、手工、制作等劳技专用教学设备。

(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

每校至少配备一间公共交互式多媒体教学教室,每个班级教室(功能教室)配备多媒体远程设备,实现信号到室(桌),逐步构建网络条件下的教学环境。计算机教室按

标准班额配备人手1台计算机。学校计算机拥有量至少达到小学生机比12∶1,初中生机比10∶1;有供教师使用的计算机,师机比至少达到3∶1,逐步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

(四)图书馆(室)。

学校要建有藏书室、阅览室,规模较大学校建有图书馆。生均藏书小学15册以上,初中25册以上,并有一定数量的教参资料、工具书、报刊和电子图书、音像资料和电子阅览计算机。每年新增图书比例不少于藏书量标准的1%。

(五)办公及生活设备。

学校应根据学校规模和现代化管理的需要,配备办公设备和生活设备。办公设备包括用于办公的桌椅、资料柜、作业柜、储物柜、计算机、电话、打印机、一体化速印机等必要设备。生活设备包括卫生用具、食堂餐厅设备、学生及单身教职工宿舍设施、锅炉房设备等各种必要设备。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内按照每生一床的标准配置床铺。

(六)校园安全设备。

所有学校均应按照国家和省上的相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安全防范器械和紧急报(预)警装置。城镇学校和乡镇中心学校校园以及周边均应配备视频监控设备。

第五章师资队伍

第十八条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甘政办发〔2002〕42号)要求,结合教育发展需要,科学配备教职工,学校教职工编制数达到国家和省上规定的配备标准,满足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工作的需要。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城市为1∶19,县镇为1∶21,农村为1∶23,专任教师占教职工总数比为90%以上;初中教职工与学生比城市为1∶13 5,县镇为1∶16,农村为1∶

18,专任教师占教职工总人数比为85%以上。中小学校专职管理人员不高于10%,工勤人员不高于5%。

第十九条学校专任教师学科、年龄和职称等结构合理。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将持有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教师招聘录用的前提条件和职务聘任、晋升的必要条件。心理健康教师必须经过教育部门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实行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小学新补充教师应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初中新补充教师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二十条中小学校长任职要符合国家和省上规定的条件和资格,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其中:初中校长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职称;城镇小学及乡镇中心学校校长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校长实行公开聘任制和任期制,每届任期3—6年,可以连任。新任校长须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在职校长每5年必须接受一次提高培训,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教师应参加每5年一轮的全员培训。学校应建立校本培训制度,每年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按规定配齐必需的行政、教辅和工勤人员。根据办学规模,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从事实验室、图书馆(室)、音乐室、美术室、体育室、劳动技术室、电化教育和教学装备等管理工作的教辅人员,以及符合健康标准的安全保卫、炊事员等专门人员。按规定配有专(兼)职财务人员、学籍管理人员。寄宿制学校每30名小学生、40名初中生配备1名学生生活管理员,并将之纳入教师编制管理。寄宿制学校或6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配备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

员。城市中小学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1—2名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农村学校要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第二十三条学校规范实施教职工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

第六章教育教学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以人为本,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生学业成绩合格率小学达100%,初中达到98%以上。初中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合格率不低于93%。

第二十五条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积极开展学生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行为规范与养成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和法制教育等;学校德育活动丰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生行为规范合格率达到98%以上。

第二十六条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规定课程,落实校本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随意调整课程难度和教学进度。学校须使用经国家或国家授权的省级教材审定部门审定的教材。学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民族地区实施“双语”教学。

第二十七条课堂教学设计应科学、完整,体现课标要求,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等学习方式,合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优化教学环节,精心设计作业,提高教学效益。建立教育质量监测制度,采用多元、发展性评价指标,全面评价学生学业质量。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重视体育、卫生、艺术、安全和国防等教育工作。认真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坚持两课两操,开展阳光体育运动,发展学校传统体育项目,保证学生每天不少于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校级运动会。开展形式

多样的艺术教育,发展艺术兴趣小组,每学年举办一次学校文艺活动。学生能掌握两项锻炼身体的基本方法和一项艺术技能。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提高学生国防意识,磨练学生意志,锻造坚强体魄。学生体质健康达标率98%以上。开展营养与健康教育,落实《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推广学生营养餐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123号),实施健康监测,做好常见病与传染性疾病的群防群控,常见病发病率控制在2%以内。做好预防近视眼教育工作,近视眼年新发病率控制在7%以内。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加强实验和综合实践活动教学,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教学方法和手段,以及当地青少年宫、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科技馆(站)、文化馆(站)、图书馆(室)、校外劳动基地、实践基地等校外教育和活动场所,加强对学生课外校外活动的指导,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条学校要制定教学常规制度并强化教学常规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质量保障体系。对教师备课、课堂教学、作业布置辅导与批改、实验操作、综合实践活动指导等教学环节有明确的常规要求,定期检查、总结、分析。教务档案管理科学、规范,教师严格执行有关教学常规,实行教师集体办公制度。

第三十一条每个教学班须配备班主任。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工作,关注每位学生的全面发展,做好学生综合评价工作。学校要建立健全班主任家访制度,每学年对每个学生家访不少于一次。加强班主任培训。建立和完善班主任津贴制度和奖励制度,绩效工资要向班主任倾斜,定期表彰优秀班主任。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设立家长学校,定期对家长进行有关家庭教育的培训。成立家长委员会,加强与学生家庭、社区的联系,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工作,共同创建良好的教育环境。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实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以课程标准和《中小学生守则》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对学生在校期间品德、智力、体质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全面科学地记录学生发展情况和成长历程。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建立符合本校实际且科学可行的教研制度,定期组织各项教研活动和教学交流活动,并建立起年级间、学科间教学观摩制度。学校建立健全校本教研制度,组织教师集体备课以及互相听课、评课。积极探索网络教研,鼓励教研形式多样化。

第三十五条学校校园文化建设水平逐步提升。学校有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校园环境整洁美观,体现育人功能。

第七章学校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必须具备法人条件,取得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义务教育的法规和政策,制定学校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坚持依法治校,规范办学,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学校应建立健全校长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完善民主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等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按规模内设分管教学、教研、学生、后勤等工作的机构。规模较大的学校应设学科组、年级组。教学班24个以上的学校设立教科室。机构职能和人

员职责由学校规定。建立健全部门岗位责任制。年级组、学科组、图书馆、实验室、档案室等都要有明确的管理要求和责任人。

第三十九条学校按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按照岗位设置实行全员聘任制;建立健全教职工业务考核制度,完善教职工激励制度,奖励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职工。学校应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支持、鼓励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对外交流,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利。教职工应服从学校安排,自觉履行岗位职责,参加政治和业务学习,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有关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十条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制度,加强财务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项目和规定标准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帐目清楚,审计合格。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和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无乱收费现象,学校经费收支合理,定期公布结果。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对校舍、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体器材、生活设施和卫生设施、安全设施的管理制度,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使用效率。

第四十二条学校实行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食品卫生、设施、消防、用电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并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寄宿制学校要加强校园治安巡逻,加强对学生饮食、住宿、校车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节假日要安排专人值班护校。学校应因地制宜地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

第四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规定,制定并落实科学规范的学生作息制度。走读生每天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包括自习和文体活动):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寄宿生每天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包括自习和文体活动):小学不超过7小时,初中不超过9小时。寄宿生晚自习时间:小学不超过1课时,初中不超过2课时。晚自习结束时间:小学不晚于21∶00,初中不晚

于21∶30。小学不得组织走读生上晚自习。小学学生到校时间冬季一般不早于7时50分,夏季不早于7时30分;初中冬季一般不早于7时30分,夏季不早于7时;保证小学生每天睡眠不少于10小时,初中学生睡眠不少于9小时。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的要求和有关规定保证寒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师生完整休假。

第四十四条学校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就近免试入学。学校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教师,不举办校中校,不设重点班或实验班,不得占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补课。小学无辍学现象,初中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残疾儿童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2%以下;九年义务教育完成率达到95%以上。

第四十五条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配备专(兼)职学籍管理人员,规范学籍管理工作,严格实行学生流失情况报告制度和动员流失学生复学责任制度。积极推行电子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学生学籍变更手续、资料齐全,分类归档及时。

第四十六条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卫生,制定科学合理的食谱,注重营养搭配和饮食卫生,保证学生身体健康。

第八章经费保障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规定发放。建立公用经费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健全校舍维修改造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三增长”,即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义务教育教职工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九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免杂费资金、薄弱学校建设工程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规定比例负担,公用经费补助资金,除中央财政负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县级财政负担。

第五十条义务教育经费在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中单列。

第五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规定用于义务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十二条义务教育经费应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也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校园校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规范。

第五十五条各地执行本标准,在校园校舍建设、教学仪器设备配置等方面,应与实现县市区区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目标对学校办学的要求有机衔接,保证持续发展。

第五十六条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除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以外,遵照本标准执行。

第五十七条非完全小学参照本标准执行。特殊教育学校除另有规定外,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小学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附件: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 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 在学校上、放学时段,凡是有人员、车辆进出的校门口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在岗值守,维护人员、车辆出入秩序,做好安全巡查工作;组织教师和家长志

特教学校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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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学校建设标准

特教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 1998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已于1998年12月1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第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制一般为九年一贯制。 第四条特殊教育学校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根据学生身心特点和需要实施教育,为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继续接受教育,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培养目标是: 培养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情感,具有良好的品德,养成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掌握基础的文化科学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锻炼身体的基本方法,具有较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得到提高;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掌握一定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的知识和技能;初步掌握补偿自身缺陷的基本方法,身心缺陷得到一定程度的康复;初步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形成适应社会的基本能力。 第六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以及国家推行的盲文、手语。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和盲文、手语进行教学,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开设汉语文课程,开设汉语文课程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和其它行政工作。 第八条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特殊教育学校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特殊教育学校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学年末,学校要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二章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九条特殊教育学校招收适合在校学习的义务教育阶段学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招生范围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学校实行秋季始业。 学校应对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的残疾类别、原因、程度和身心发展状况等进行必要的了解和测评。

山东省普通高中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山东省普通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 目录 一、总则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 (二)学校规模 (三)校园规划设计 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 (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 1、建筑用地 2、体育用地 3、绿化用地 (二)学校建设用地面积 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一)校舍建筑组成 (二)校舍建筑面积 (三)校舍用房面积 (四)校舍建筑标准 五、装备条件标准 (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 (二)学科教学专用设备 1、理科教学专用设备 2、文科教学专用设备 3、艺术科教学专用设备 4、体育与健康教学专用设备 5、通用技术教学专用设备 (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 (四)图书馆设备 (五)办公及生活设备 六、师资配备标准 七、公用经费标准

附件:1. 山东省普通高中各类校舍用房使用面积标准 2. 山东省普通高中文科教学专用设备配备标准 3. 山东省普通高中艺术科教学专用设备配备标准 4. 山东省普通高中体育卫生保健专用设备配备标准 5. 山东省普通高中现代教育技术设备配备标准 6. 山东省普通高中图书馆(室)图书配备标准 山东省普通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试行) 一、总则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满足新课程实施对校园建设、师资、设施配备等办学条件的要求,创造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育人环境,推动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高水平、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特制定《山东省普通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学校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学校办学条件的标准。《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本省举办普通高级中学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指标,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级中学。新建学校土地规划和校舍建筑应不低于《标准》要求,其他学校应参照《标准》逐步改建和扩建。 本《标准》的实施应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原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 1、普通高级中学设置与布局,要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和县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和分布、变化状况,尤其是初中毕业生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实事求是、科学合理设置或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适应现代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普通高级中学设置与布局应适度集中,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招生范围较大或生源相对较分散的学校,应根据需要为学校增加必要的学生食宿条件或设置寄宿制学校,方便学生就学。 2、布局不合理或城市市区内办学空间过于狭小的学校,以及农村办学条件简陋、规模偏小、生源不足的学校,可与城市或县镇改造建设相结合,进行调整或改建、扩建。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标准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防范建设,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平安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国家标准GB/T29315-201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导手册》、《××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及公安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关于中小学幼儿园“护校安园”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公治【2017】15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人防标准 1.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校(园)长为校园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2.建立和完善专兼职校园安全工作队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学校要设置专门的安全工作机构。学校安保人员配备必要的校内交通、通讯工具和执勤防护器材。 3.建立专业化校园保安队伍。每个学校专职保安一般应从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保安服务公司中聘请,保安素质和年龄应当适应学校安全保卫的需要,由公安主管部门统一审查资质,持证上岗。专职保安上岗执勤应着保安制服,佩带保安标志和携

带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器械。 4.专职保安的配备标准。学校一般应配1-3名及以上专职保安;寄宿制学校应当配备符合寄宿规模需要的专职保安负责寄宿生的安全保卫工作。 5.在学校中青年教师和管理干部中聘任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建立家长、社区志愿者参与的护学护校队伍。 二、物防标准 6.校门、围墙(围栏)高度不低于1.8米,低于此高度的围墙(围栏)应当具有防攀爬功能;校门不低于1.7米且可有效防护5人以下集体冲撞,校门处设置值班室或警务室,配备必要的执勤防御(护)性器械和报警、通讯设备。 7.安保人员执勤配备标准:防暴头盔1顶/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夜间值班用强光电筒1支/人、对讲机1部/人、辣椒喷雾器0.5支/人、钢叉(1套/组,每套钢叉包括叉腰、叉颈、叉脚用各一把)。学校视频监控报警室、财务室、电教室、实验室以及保密、危险物品存放点等重要部位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565的要求。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8.校门和校内学生行进主要道路、教学楼和宿舍楼通道等部位、地段安装路灯,亮化率达100%。 9.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学生集中学习和生活场所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尤其学生宿

成都普通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成都市普通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章前言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和省、市政府关于教育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使我市普通教育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推进教育均衡化、现代化、国际化,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促进素质教育对校园和校舍条件与环境的要求,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加强中小学建设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学校校舍建设的规划设计质量,提高建设水平,进一步改善本市中小学校的办学条件,特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编制本建设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建设指导意见依据《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标准》(建标 [2002]102 号)、《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50099-2011),《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参考《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 109-2008)、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并结合本市教育发展现状和《成都市中小学校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2012 年 3 月),以及中小学课程教材改革的要求编制。 第三条本建设指导意见是我市新建中小学校建设中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是各级相关政府规划、批准设置、新建、改造、管理中小学校的基本依据,是中小学规范化学校创建的参照依据。在达到本建设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学校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标准,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改建和扩建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中小学校的规划和建设应服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成都

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武功县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 目录 一、总则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 (二)学校规模 (三)校园规划设计 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 (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 1.建设用地 2.体育用地 3.绿化用地 (二)学校建设用地面积 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一)校舍建筑组成 1.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2.办公用房 3.生活用房 (二)校舍建筑面积 (三)校舍用房面积 (四)校舍建筑标准 五、学校装备条件标准 (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 (二)学科专用教学设备 1.语文、英语和品德学科专用教学设备 2.数学、科学学科专用教学设备

4.体育与健康教育专用教学设备 5.综合实践活动教学设备 (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 (四)图书资料配备 (五)办公及生活设备 六、师资配备标准 七、公用经费标准

武功县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试行)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适应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满足新课程实施对校园建设、师资、设施配备等办学条件的要求,创设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育人环境,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动小学办学条件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特制定《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学校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办学条件的标准。《标准》所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举办全日制普通小学教育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学校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指标,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新建学校土地规划和校舍建筑应不低于《标准》要求,原有学校应参照《标准》逐步改建和扩建。 《标准》实施应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普通小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分。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 1.普通小学要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城镇和乡村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设置或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适应现代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2.学校设置要充分照顾学生就学便利,学校服务半径应以就近入学、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原则上,农村根据乡镇的面积、地理特点和交通条件,尽量减少小学处数,小学生的走读半径一般为2公里。对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要适当保留小学和教学点。城市小学设学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时,应充分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其新建住宅区或者居民点应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外来人口学龄儿童进行测算,配套建设规模适宜的小学。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设置寄宿制学校。 3.新建学校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

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自评报告

小学安全管理标准化考核自评报告 根据区教育局“关于开展学校安全标准化活动”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强化学校安全主体责任,切实规范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行为,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全面提升我校的安全工作水平,建立持续改进的安全工作长效机制,我校专门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安全标准化领导小组”,负责标准化的落实、监督及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学习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深刻理解和掌握了标准的内容和要求,经过一段时间的落实和评价,对我校的安全管理自评情况汇报如下: 一、学校基本情况 揭东区新时代小学创办于1985年春,是一所山村完全小学。学校现有12个教学班,学生331人,教师24人,学校占地面积9920平方米,建筑面积3240平方米。学校拥有教学楼一幢,功能室9间,包括计算机室、科学实验室、美术室、音乐室、体育室、心理咨询室、少先队室、卫生室、图书阅览室。 二、组织保障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管理机制,按照规定建立了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安全工作管理人员。各部门还设定了相关安全机构及成员。 三、宣传教育 在每学期开学的全体教职员工大会上,校长和分管安全领导对学校安全、消防等问题都做出重要指示,强调安全工作人人有责,要求教职工加 强安全意识,同时制定了学期安全工作计划,强调安全值班工作,要求各部门要做到责任明确,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要求各部门应有专人负责,负责落实,具体到人;要求教师,特别是班主任要教育学生时刻注意安全防范。

学校每学期都要由分管安全工作的行政人员召开学校安全会议,强调食品安全、防火安全及其他校园安全,布置有关主管科室加强安全检查和落实,切实承担起“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主体责任。 学校每学期都邀请消防部门的专家到校给全体师生做防火知识讲座;每学期都邀请司法局领导到我校做法制报告,使学生接受法制教育,收到显著成效;每学期邀请派出所干警进校园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法治教育等活动。 学校每年都利用“消防安全日”、“安全教育日”、和“安全教育周”、“安全教育月“等活动。积极组织开展交通、消防等安全宣传活动,采用广播、黑板报、条幅、主题班会等方式对全体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宣传;结合普法宣传工作,利用多种方式组织教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管理条件》、《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校园安全管理办法》、《地震减灾法》等;在校园显眼处悬挂安全宣传标语,学校宣传栏还设有“安全宣传”的专栏。通过以上措施,在校内营造出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四、安全权益 学校与员工订立了劳动合同,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学校人员熟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 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五、规章制度 学校有一套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每位教职员工人手一册。学校各种有关安全会议记录,检维修安全设备设施记录齐全。学校与各班主任签订“岗位安全责任书”,明确了各自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建立完整的安全工作记录档案,档案内容涵盖了全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部署、落实与检查、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预案、安全管理奖惩制度、隐患整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章总论 1.1 项目名称及工作阶段 项目名称:xxx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 工作阶段:可行性研究 1.2 项目建设单位及法人 项目建设单位:xxx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 1.3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 本报告由xxx投资咨询服务部编制 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编号:工咨丙 61000737 1.4 可行性研究工作的依据及范围 1.4.1研究工作依据 1、《国务院关于基础设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5、《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 6、《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

7、《“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2008—2010年)》(教发〔2007〕20号); 8、《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1998年12月1日通过); 9、《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1994年发布); 10、国家发改委关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和深度的有关规定; 11、《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2003); 12、《陕西省“十一五”教育发展专项规划》; 13、《xxx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14、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4.2研究工作范围 本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范围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方针政策、规范及标准以及xxx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的设想,着重对工程建设进行分析和论证。对项目建设的背景及必要性进行分析,对项目工程建设规模及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对校址选择及外部建设条件进行考察;对项目对周围环境及周围环境对项目的影响进行评价;对项目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进行设置和配备;对项目实施方案计划及进度进行安排;对项目投资进行估算及研究分析资金来源状况;对项目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进行分析。 1.5 项目建设地址 xxx特殊教育学校选址于县城城市主干道西新街以南,凤凰西路

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配备标准)

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试行) 目录 一、总则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 (二)学校规模 (三)校园规划设计 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 (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 1.建设用地 2.体育用地 3.绿化用地 (二)学校建设用地面积 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一)校舍建筑组成 1.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2.办公用房 3.生活用房 (二)校舍建筑面积 (三)校舍用房面积 (四)校舍建筑标准 五、学校装备条件标准 (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 (二)学科专用教学设备 1.语文、英语和品德学科专用教学设备

2.数学、科学学科专用教学设备 3.艺术科专用教学设备 4.体育与健康教育专用教学设备 5.综合实践活动教学设备 (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 (四)图书资料配备 (五)办公及生活设备 六、师资配备标准 七、公用经费标准 附件:1. 山东省普通小学各类校舍用房使用面积标准 2. 山东省普通小学语文、英语和品德学科专用教学 设备配备标准 3. 山东省普通小学艺术科专用教学设备配备标准 4. 山东省普通小学卫生保健与健康教育专用设备配 备标准 5. 山东省普通小学综合实践活动教学设备配备标准 6. 山东省普通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设备配备标准 7. 山东省普通小学图书(阅览)室配备标准

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试行)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适应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满足新课程实施对校园建设、师资、设施配备等办学条件的要求,创设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育人环境,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动小学办学条件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特制定《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学校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办学条件的标准。《标准》所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举办全日制普通小学教育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学校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指标,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新建学校土地规划和校舍建筑应不低于《标准》要求,原有学校应参照《标准》逐步改建和扩建。 《标准》实施应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普通小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分。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 1.普通小学要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城镇和乡村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设置或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适应现代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2.学校设置要充分照顾学生就学便利,学校服务半径应以就近入学、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原则上,农村根据乡镇的面积、地理特点和交通条件,尽量减少小学处数,小学生的走读半径一般为2公里。对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要适当保留小学和教学点。城市小学设学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时,应充分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其新建住宅区或者居民点应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外来人口学龄儿童进行测算,配套建设规模适宜的小学。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设置寄宿制学校。

中小学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 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

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

特殊教育学校资源教室建设初探

特殊教育学校资源教室建设初探 北流市特殊教育学校刘升 [摘要]资源教室是为有特殊教育需要学生提供支持和帮助的特定场所,是特殊教育学校重要的专用教室之一。在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资源教室对促进特殊教育发展,满足特殊学生的特殊教育需要具有重要意义。特殊教育学校要加强对资源教室的管理,选配好资源教师,根据资源教室的资源情况和学生的需要开设不同形式的特殊教育服务。 [关键词]特殊教育学校资源教室建设 资源教室( resource room)是在普通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建立的集课程、教材、专业图书以及学具、教具、康复器材和辅助技术于一体的专用教室;它具有为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提供咨询、个案管理、教育心理诊断、个别化教育计划、教学支持、学习辅导、补救教学、康复训练和教育效果评估等多种功能,其目的是满足具有显著个别差异儿童的特殊教育需求①。 资源教室最早起源于美国,当时只限于为视觉障碍学生在普通学校中就学提供特殊帮助,后来逐渐扩大到为各类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提供教学支援。我国台湾在1975年成立了第一间启聪资源教室,此后在一些学校陆续开始设置不同类别的资源教室,到1978年,台湾正式推行资源教室方案,资源教室建设得到较快发展。 在我国大陆地区,资源教室建设随着随班就读的开展而得到发展和重视。20世纪90年代初期,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贵州省资助建立了我国大陆地区第一批资源教室。90年代中期,我国比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城市的部分学校开始进行创建资源教室的尝试。2000年以后,我国资源教室的建设在部分地区开始纳入特教学校的建设规划,北京、上海等地的资源教室建设起步比较早,为各地的资源教室建设起到了带动和示范作用,资源教室建设也成为特殊教育界关注的一个热点,成为特殊教育支持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一、在特教学校建立资源教室的意义 (一)建立资源教室是新时期特殊教育发展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力的增强,以及国民对特殊教育认识的不断提高,我国的特殊教育在近些年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中国历史上,特殊教育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受到这么高度的重视,并成为公共教育的一部分。基于人权及教育机会均等的理念,特殊儿童也应该像正常儿童一样公平地享有国民应有的优质的教育。当前,社会对特殊教育的要求已不仅仅满足于①许家成周月霞主编,《资源教室的建设与运作》,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年7月第一版,第2页。

特教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附件: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 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征求意见稿) 二○一一年七月

目录 一、总则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与规模 (二)学校选址 (三)学校规划 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 (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 (二)学校用地面积 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一)校舍建筑组成 (二)校舍建筑面积 (三)校舍用房面积 (四)校舍建筑标准 五、装备条件标准 (一)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 (二)现代教育技术设备 (三)图书馆设备 (四)办公、生活及安全防护设备 六、随班就读学校、幼儿园资源教室配置标准(一)基本建设要求

(二)设施设备配备要求 七、师资配备标准 八、经费保障 附件:1.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各类用房面积表 2.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3.山东省随班就读学校资源教室设施设备配备目录

一、总则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促进特殊教育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根据教育部颁发的盲校、聋校和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试行)》,按照视力、听力和智力等残疾儿童及青少年身心发展的规律,适应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需求,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高水平、高质量实施特殊教育。特制定《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特殊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学校办学条件的标准。《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本省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指标,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 本《标准》适用盲、聋、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校、幼儿园的资源教室建设。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幼儿园或普通幼儿园设置的特教班,参照本标准中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相关标准和普通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执行。新建学校土地规划和校舍建筑应不低于

校园四防建设标准

马庄小学、学校、幼儿园“四防”建设标准 一、人防建设 (一)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校园)应设置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二)校园应聘用或自招专职门卫和保安员。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3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至少配4名专职保安员;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保安员应履行24小时值守、巡查职责,建立外来人员、车辆登记本、交接班登记本、巡查记录本。 (三)安全保卫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二、物防建设 (一)应根据交通、治安环境的实际情况,在校园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式样附后) (二)校园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墙或其他实体

屏障,实行封闭式管理,学校出入口应设置门卫值班室。 (三)校园门卫值班室应当按执勤人数配备以下防卫器械:防暴头盔(1顶/人)、防护盾牌(1副/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强光电筒(1支/人)、自卫喷雾剂(1支/人)、安全钢叉2套。 三、技防建设 (一)校园门卫值班室应设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与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联网。 (二)校园大门口、教学楼、学生宿舍及楼梯、操场等重要位置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做到公共区域无死角全覆盖,视频资料保存30天以上,并与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联网。视频监控室必须有专人值守,并有视频监控巡查记录本,白天不少于5次,晚上不少于2次。 (三)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室、财务室、实验室等重要场所应设置入侵报警装置,并与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联网。 (四)保持技防设施正常运行,如出现故障时,应在24小时内恢复功能,期间应采取有效应急防范措施。 四、制度防建设 (一)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保卫机构工作职责

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小学)

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2009-03-03 15:06:14| 分类:电教特室配备 | 标签:标准类|字号订阅 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试行)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适应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满足新课程实施对校园建设、师资、设施配备等办学条件的要求,创设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育人环境,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动小学办学条件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特制定《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学校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办学条件的标准。《标准》所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举办全日制普通小学教育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学校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指标,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新建学校土地规划和校舍建筑应不低于《标准》要求,原有学校应参照《标准》逐步改建和扩建。 《标准》实施应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普通小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分。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 1.普通小学要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城镇和乡村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设置或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适应现代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学校安全防范建设标准

中小学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标准(试 行)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防范建设,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平安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国家标准GB/T29315-2012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导手册》、《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人防标准 1、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校园)长为校园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2、建立和完善专兼职校园安全工作队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学校要设置专门的安全工作机构。学校安保人员配备必要的校内交通、通讯工具和执勤防护器材。 3、建立专业化校园保安队伍。每个学校专职保安一般应从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保安服务公司中聘请,保安素质和年龄应当适应学校安全保卫的需要,由公安主管部门统一审查资质,持证上岗。专职保安上岗执勤应着保安制服,佩带保安标志和携带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器械。

4、专职保安的配备标准。学校每个校区一般应配3名以上专职保安;寄宿制学校应当配备符合寄宿规模需要的专职保安负责寄宿生的安全保卫工作。 5、在学校中青年教师和管理干部中聘任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建立家 长、社区志愿者参与的护学护校队伍。 二物防标准 6、学校建立符合安全要求的封闭式围墙(围栏)、校门,围墙(围 栏)高度不低于1.8米,低于此高度的围墙(围栏)应当具有防攀爬功能;校门不低于1.7米且可有效防护5人以下集体冲撞,校门处设置值班室或警务室,配备必要的执勤防御(护)性器械和报警、通讯设备。 7、安保人员执勤防御器械配备标准:防暴头盔(1顶/人)、防刺背心(0.5套/人)、防割手套(1畐〃人)、橡胶警棍(1支/人)、夜间值班用强光电筒(1支/人)、对讲机(1 部/人)、辣椒喷雾器(0.5支/人)、钢叉(1套/组,每套钢叉包括叉腰、叉颈、叉脚用各一把)。 &学校视频监控报警室、财务室、电教室、实验室以及保密、危险物品存放点等重要部位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565的要求。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9、校门和校内学生行进主要道路、教学楼和宿舍楼通道等部位、地段安装路灯,亮化率达100% 10、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学生集中学习和生活场所按规定配置 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保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实用标准化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特殊教育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满足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需求,合理确定校园建设用地面积与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建筑标准,全面提升学校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用地的依据,也是审查项目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所称特殊教育学校是指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招收盲、聋、智障学生的学校。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实施普及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必须确保师生安全和使用功能,学校的建筑及设施应具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和应对措施。应执行“环保、节地、节能、节水、节材、无障碍”的基本规定,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分析。 第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本建设标准将各类校舍面积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必备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校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分为Ⅰ类和Ⅱ类。新建学校应按必备指标加选配指标进行校园总体规划。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必备指标。建在县级城镇

的特殊教育学校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一级指标,建在地(州)、市及以上的特殊教育学校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二级指标。 第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建筑项目构成 第八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规模、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九条办学规模和班额宜根据生源按下列规定设置: 一、盲、聋校为9班、18班、27班,12人/班。 二、培智学校为9班、18班、27班,8人/班。 第十条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建筑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公共活动及康复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四部分构成。 第十一条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一、盲校:包括普通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直观教室、音乐教室、乐器室、美工教室及教具室、实验室、仪器及准备室、生活与劳动教室、劳技教室,以及地理教室、小琴房。 二、聋校:包括普通教室、语训小教室、律动教室及辅房、美工教室及教具室、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实验室、仪器及准备室、生活与劳动教室、劳技教室,以及语训小教室、职业技术教室。 三、培智学校:包括普通教室、唱游教室、心理疏导个训室、计算机教室、美工教室及教具室、家政训练教室、语训教室、劳技教室,以及律动教室及辅房、乐器室、情景教室。 第十二条公共活动及康复用房:包括图书阅览室、多功能活动室、电教器材室、体育康复训练室、体育器材室。盲校应增设风雨操场、心理咨询室、视力

学校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方案

郑州市第xx中学 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方案 根据郑教明电【2013】511号通知要求,为深入推进学校及周边安全防范工作,切实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着力构建“和谐、平安校园”,特制定学校安全技术防范建设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平安校园”建设的工作目标,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进一步提升学校治安防控能力,以加强科技防范设施建设为核心,全面建设融人防、物防、技防为一体的治安大防控体系,为学校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组织领导 成立学校技防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 组长:xx 负责学校技防建设工作的指 导开展。 副组长:xx 配合组长搞好学校的技防建设工作。 成员:xx 负责学校技防设施建设经费保障工作。 xx 负责学校技防建设的各项监督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负责人:xx 主要负责技防建设工作的日常事宜。

三、建设目标 2013-2014学年期间学校的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总目标是:建立一支学校专职保安联防队伍,规范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努力减少学校内部发案率,加强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建设;对进出入学校人员全面加强以视频监控、联网报警等电子设备为主的技防设施建设,构成一张严密的学校治安防控体系。 四、主要措施 1、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组织并落实好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门卫管理,严格出入登记检查制度,加强对校内突发事件的处置力度,严厉打击危害校园治安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抓好对进入学校的陌生人员的登记、排查防范、查处工作。 2、加强安全防范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社团中心、微机室、财务室等重点要害部位开展经常性安全大检查,对于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或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责任人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并落实责任人进行跟踪监控。 3、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建设校园车辆出入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机动车辆在校园内的停放。 4、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法制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着重做好"崇尚科学、反对邪教"教育、消防安全教育、防震减灾教育等。 5、协调处理治安设备的有效利用,改善技防设施.尽快完善学校监控系统,将现有的监控系统存在问题即刻解决,马上投入使用,并将

特殊教育学校 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 (条文说明) 一九九四年七月 北京

目录 第一篇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总则 第二篇盲校建设标准 第一章学校选址与规划 第二章校园用地面积指标 第三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校舍建筑标准 第三篇聋校建设标准 第一章学校选址与规划 第二章校园用地面积指标 第三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校舍建筑标准 第四篇弱智学校建设标准 第一章学校选址与规划 第二章校园用地面积指标 第三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校舍建筑标准

第一篇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总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指出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为了加速特殊教育的发展步伐,必须科学地、合理地制定校舍建设标准,以便能够创造适合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和少年需要的、有利于补偿其生理缺陷,便他们受到全面的基础教育,并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的校园环境,同时也使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中有所遵循,这是制订本建设标准的基本目的。 第二条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的经济发展也极不平衡,盲校、聋校、弱智学校的建设必须立足于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乎,充分考虑残疾儿童和少年的特点,创造适宜的教学环境,配备必要的教学、行政办公和生活用房及场地设施。并在规划中预留必要的职业技术教育用房和勤工俭学用房的基地。各地在新、扩、改建设特殊教育学校时均应按本标准做好校舍建设规划。并可根据经济条件一次建成或分期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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