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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 案例分析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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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e v. Turne

Issue.

Under what circumstances and with what mindsets may a touching constitute battery?

Synopsis of Rule of Law.

The lightest angry touch constitutes battery. A gentle touch made in close quarters with no ill intention is not a battery. A forceful or reckless touch, in close quarters is a battery.

即:

?“the least touching of another in anger is a battery”

?“if two or more meet in a narrow passage, and without any violence or design of harm, the one touches the other gently, it will be no b attery”

Key point - the degree of contact is irrelevant: the“least touching” is actionable

But: current rule is that battery does not require anger:

?Is an unwanted kiss battery? Yes.

Shooting a person with the best of intentions? Yes.

No anger, no damages, no have to be conscious at the time of the contact

Collins v Wilcock [1984] 3 All ER 374

FACT:A police woman took hold of a woman's arm to stop her walking off when she was questioning her. The woman scratched the police woman and was charged with assaulting a police officer in the course of her duty.

Me:the defendant refused to answer police woman’s question and walked away when police woman persisted to follow her and took hold of her arm to restrain her. The defendant swore at and scratched the officer’s arm, As a result, the D was arrested and charged with assaulting a police officer in the course of her duty.

Issue:whether officer can physically hold suspect without arrest?(P3)

Holding:officer’ action is unlawful and amounted to a battery since it went beyond the generally acceotable conduct of touching a person to engage his attention. The defendant's action was therefore in self defence and D’s conviction was quashed(撤销).

Rule: unless there is an arrest, officer cannot use physical force to hold a suspect, and such force may constitute tort of battery

Sidaway v. Bethlem Royal Hospital Governors (1985 HLs)

Facts:

Claimant suffered persistent pain in her neck, right shoulder, and arms.

Claimant consented to the neurosurgeon’s recommended treatm ent of cervical cord decompression. Doctor did tell her even if the operation properly performed, risk of disturbing a nerve root/consequences. But doctor not explain the fact that in less than 1% of the cases, the decompression treatment caused spinal cord damage, paraplegia. Doctor also not informed the plaintiff that this was an operation of choice or "elective operation“ (she didn’t need to have it) Plaintiff patient developed paraplegia after the spinal operation

Casebook:Mrs Siddeway suffered persisitent pain in her right arm and shoulder and a surgeon employed by the defendants recommended an operation to her spine to which Mrs sidawat consented. The operation involved a risk,put at least 1%, of damage to the spine and Mrs Sidawat was not informed of the risk ,The operation was properly conducted but unfortunately the risk materialized and the clainmanr became severely disabled.She sue the defendants on the groud that surgeon had failed to inform her of risk

Held:dismissing the appeal ,that the defendant were not liable.

Rule and notable points of law:

Unlike US law, in English law consent not vitiated by the failure of the doctor to give the patient sufficient information before the consent is given

Only if the consent is obtained by fraud or by misrepresentation it could be said that consent is not a true consent, allow battery

Patient’s consent must still be real: to be real patient should be told enough about the treatment to understand what will be done to them

Casebook: at the same time the doctor is not entitled to make the final decision with regard to treatment which may have disadvantages or dangers , where the patient’s heath and future are stake ,the patient must make the final decision. Thus, the right to make the final decision and the duty of the doctor to inform the patient if the treatment may have the special disadvantages or dangers go hand in hand.

●infliction of bodily restraint, which is not expressly or impliedly authorized by the law

●Any restraint of liberty, and can occur anywhere (not just a prison)

●R estraint must be complete

Bird v. Jones, 7 Ad. & El. (N.S.) 742, 115 Eng. Rep. 688 (1845).

Case Summary

为了演出而限制人流—原告强行进去—不让原告进入,但允许原告撤退—不构成非法拘禁

Facts: part of Hammersmith Bridge, ordinarily used as a public footway, had been closed for spectators of a boat race. Bird (P) wanted to enter but he was prevented by Jones (D) and other policemen because he had not paid the admission fee.Defendants refused to let him go forward but would allow him to retrace his steps. P refused to leave and was in the enclosure for half hour. Bird sued Jones for false imprisonment.

Issue: Can a party be liable for false imprisonment if he only partially restricts the movement of another such that a way out is available?

Holding and Rule: No. P could have left but chose not to. D did not totally restrict his movements. D merely did not allow P to go where he wanted to go.

Rule and notable points of law:

Did not constitute false imprisonment as the plaintiff could have left the area another way Merely obstructing someone’s way is not false imprisonment if the plaintiff has another means of going out (egress)

When a person is restrained, there need not be actual physical restraint, e g: an arrest, even if executed by merely touching the claimant, is a restraint as it would be if a person has the physical capatity to leave but it is unreasonable to expect him to do so.

McFadzean v. Construction Forestry Mining and Energy Union (2007 Australia, Supreme Court of Victoria – Court of Appeal)

Fact:见PPT 75

Rule:Four criteria to determine whether egress is reasonable: threat or danger to self/property (e.g., jumping out of moving truck not reasonable, para. 58), distance and time, and legality

Robinson V Balmain New Ferry

Facts:

The P had contracted with D to enter their wharf & stay there till the boat should start , and then be taken by the boat to other side. after entry P changed mind and wish to go backwithout payment of prescribed fee , which was required by D P was prevented to leave and sued D for false imprisonment.

Judgment: There was no false imprisonment.

Reason- P had the contractual obligation to pay fees to leave , D was reasonable to restrain P if he refuse to pay money.

a.Trespasses to the person:

Battery = (per Trindale)

?direct act by the defendant

?which has the effect of causing contact with the body of the plaintiff

?without the plaintiff’s consent

(English) Protection from Harassment Act 1977

?Prohibits a course of conduct which amounts to harassment which the defendant knows or ought to know amounts to harassment

?“Harassment” is not defined, but includes “alarming the person or causing the person distress”, and speech can qualify as harassment

?Remedies: civil action – damages, injunction

?Damages can be awarded for (just) anxiety or financial loss

Malcomson Nicholas Hugh Bertram v Naresh Kumar Metha

前员工骚扰前雇主

Fact:

The defendant was the former employee of the second plaintiff company and had resigned from his employment, the first plaintiff was the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of the second plaintiff,the defendant desired to regain his employment,and when that was not forthcoming he engaged in a series of acts designed to harass both plaintiffs.

Issue:能否用harassment 起诉

Hold: The plaintiff had no recognizable tort under which to sue the defendant .firstly,they could not sue under the traditional tort of trespass to the person in assault or battery.because:

Trespass定义:could apply to acts of the defendant that interfered with the plaintiffs’ use and right of enjoyment of land

Apply: But some of the emails, phone calls and SMS messages by mobile phone sent to the first plaintiff and to the employees of company had been received or retrieved by them outside company’s premises, and in the case of the first pla intiff, outside his home and outside the office Trespass (and nuisance) could not apply

Harassment定义:harassement defined as ‘a course of conduct by a person, whether by words or action, directly or through third parties, sufficiently repetitive in nature as would cause, and which he ought reasonably to know would cause,

worry, emotional distress or annoyance to another person’ (at 464, para 31)

本案中:Judge noted advances in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meant that persons minded to harass no longer need to be within sight or hearing of the victim in order to achieve their object, and that mobile phones, faxes and email could be harnessed towards the object of harassment, with the result that ‘life can be unbearable’

AXA Insurance Singapore Pte Ltd v Chandran s/o Natesan

Fact:

the plaintiff was an insurance company, it allgeged that the defendant persistently sent e-mails and made phone calls to its employees and lawyers using vulgar and threatening language. It was those circumstances that the plaintiff sued the defendant under the tort of harassment.

Result:

The High court rejected the plaintiff’s contention on three grounds: the first was that the tort of harassment was not pleaded by the plaintiff ,secondly, the court doubted whether the plaintiff could sue on behalf of its employees ,thirdly, and more substantively, the court was not convinced that there was a tort of harassment in Singap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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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

[笔记]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 (2011) 三、(本题22分) 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

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 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问题: 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 3(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 4(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

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案例一 分解蒸发区“1·10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经过 2017年1月10日上午8时,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道队按照作业区要求办理作业手续后,安排徐东生、许正强和孟发贵开始对分解槽槽顶II组10#螺旋板式换热器出料管进行改造施工。9时50分左右,法兰螺栓拆除完毕,具备整体提升出料管条件,出料管提升结束后,徐东生在换热器顶上用手拉葫芦准备往改造方向移动出料管,许正强在换热器上面用火焊切割出料管弯头,由于槽顶螺旋板式换热器限制,龙门架手拉葫芦吊顶无法设在出料管重心位置,在管道切割完毕后,出料管失重,导致出料管发生倾斜,出料管法兰面直接挤压到徐东生右脚脚拇指处,导致其右脚脚拇指处出血。 事故发生后,徐东生立即通知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道队负责人李超,李超在接到电话后立即赶往分解槽槽顶,并电话通知项目负责人王华强、项目副经理肖宇。10时左右,王华强等三人赶到现场,用车辆将徐东生送至文山市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其右脚脚拇指外伤,指甲盖部分断裂,未骨折。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修作业人员,在使用简易龙门架吊装管道作业时,未固定吊点重心位置,导致吊物偏移滑落并挤压到作业人员右脚脚拇指,属于违章作业。

(二)间接原因 1、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修作业人员配合不到位,移动管道前未作风险辨识,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未认真落实作业人员联保互保。 2、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现场作业不规范。 3、分解蒸发区对现场相关方作业过程监管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及事故等级 (一)人员伤亡 徐东生右脚脚拇指处,导致其右脚脚拇指处出血。 (二)直接经济损失 医疗费用500余元。 (三)事故等级 三级事故。 五、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加强现场检维修管理,严格落实作业规范,禁止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工器具进行检维修作业。 (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开展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安全警示教育培训,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及安全技能。对设备材料拆装步骤及安全注

安全事故案例及原因分析

安全事故案例及原因分析 冲床事故 事故经过 1998年10月,某厂冲压车间吴某,在60吨冲床上冲件时,不用取放工具,而直用手取放工件,吴某的手还未从冲头底下退出时,制动机构突然失灵,冲头下降,把吴某右手食指冲掉一节,中指冲掉2节的重伤事故。 原因分析: 吴某不用取放工具,用手直接放取工件,制动机构失灵造成断指事故。对操作者进行安全教育,严格遵守操作教程,严禁用手直接放取工件,要经常监督检查违章行为。有关部门要对冲床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制动机构的检查,发现失灵,要立即检修,确保冲床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事故经过 1976年11月3日,某中板厂精整车间职工孙某(男、25岁)在用钢卷尺对3号剪床上的钢板进行测量时,已停止动作的剪床突然动作,将孙某右手臂从关节处切断,造成三级伤残。 原因分析: 1、设备控制系统失灵,意外动作; 2、设备维护、点检不认真,对存在的隐患没及时发现。 安全点检,是杜绝或减少事故发生的有效手段。马马乎乎,敷衍了事,终将逃脱不了灾难的 惩罚 电焊事故 事故经过 某厂有位焊工到室外临时施工电焊,焊机接线时因无电源插座,便自己将电缆每股导线头部的漆皮刮掉,分别弯成小钩挂到露天的电网线上,由于错把零线接到火线上,当他调节焊接电流用手触及外壳时,即遭电击身亡。 原因分析: 机外壳本来是接到电源零线的,由于焊工不熟悉有关电气安全知识,将零线和火线错接,导致焊机外壳带电,造成触电死亡事故。 事故经过 某造船厂有一位年轻的女电焊工,正在船舱烧电焊,因船舱内温度高而且通风不好,身上大量出汗,帆布工作服和皮手套已湿透。在更换焊条时触及焊钳口,因痉挛后仰跌倒,焊钳落在颈部未能摆脱,造成电击,事故发生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原因分析 1、焊机的空载电压较高超过了安全电压。。 2、船舱内温度高,焊工大量出汗。人体电阻降低,触电危险性增大 3、触电后,未能及时发现,电流通过人体的持续时间较长,使心脏、肺部等重要器官受到严重破坏,所以,抢救无效。 事故经过

注册安全工程师事故案例分析笔记及答题技巧

注册安全工程师事故案例 分析笔记及答题技巧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一、参照事故类别进行分类 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根据导致事故的原因、致伤物和伤 害方式等将危险因素分为 20 类:(典型)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触电、火灾、其他伤害、起重伤害、高处坠落、灼烫\物体打击、 (可能)坍塌、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淹溺、锅炉爆炸、 (较少)瓦斯爆炸、火药爆炸、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爆破) 2.生产过程中危险和有害因素(13861-09) 人的因素(指挥失误、违章作业、误操作、监护失误);物的因素(物的缺陷、噪声、高温、防护缺陷、漏电);管理因素(组织结构不健全、责任制未落实、规章制度不完善、培训不完善、安全投入不足、其他管理缺陷) 四、事故预防优先原则: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连锁、警告。 二、事故预防对策的基本要求: 1、预防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2、排除工作场所的危险和危害因素; 3、处置危险和危害物并降低到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内; 4、预防生产装置失灵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危险和危害因素; 5、发生意外事故时,为遇险人员提供自救和施救条件。 五、控制危险、危害因素的对策: 1、改进工艺过程、机械化、自动化;2、设置安全装置; 3、预防性的机械强度试验;4、电气安全对策;5、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 6、工作地点的布置与整治;7、个人防护用品。 六、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 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七、事故调查的程序: 1、成立事故调查组;2、事故现场抢救、处理;3、事故有关物证的搜集;4、事故事实材料搜集;5、事故人证材料的搜集;6、事故现场摄影、录像; 7、事故现场图的绘制;8、事故原因分析;9、编写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10、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归档。 事故调查组成: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邀请检察机关;聘请有关专家。

案例部分复习笔记-完整版(要求背诵)

鉴于案例部分是较难攻克的一门课,所以本人在案例这门课上花费了大量时间。附件部分是我自己根据王老师(王起全)老师的音频,逐步逐步总结出来的,希望对大家有用。和大家分享成果就是一种成功的过程。祝愿大家都能一次性通过考试,为我国的安全事业添砖加瓦。 案例部分复习笔记: 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流程: 五个基本保障(重点内容): 1确定目标2组织机构保障3安全生产投入保障4法律法规的执行和规章制度的建设5 教育培训 五个重要保障: 1 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 2 作业安全 3 隐患排查和治理 4 重大危险源监控 5 职业健康 三个事后监督 1.应急救援 2. 事故管理3 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安全文化建立的操作步骤: 1.安全文化建设委员会—Tim等 2.制定规划——道康宁全场的安全 3.培训骨干——成品工厂和JV工厂的个区域负责人 4.宣传教育——通过入场培训和DCU培训 5.努力实践——实践 重大危险源的计算:q1/Q1+q1/Q2+…+qn/Qn≥1,q1:代表危险源的实际存在量(吨),Q1:代表各种危险源的临界量。 安全规章制度建立的依据是: 1.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和行业规范 2.核心是有害因素辨识和控制 3.以国际国内先进的安全管理方式为依据 安全规章制度建立的八大流程: 主要负责人授权安全部门起草安全规章制度(3-5年全面修订一次): 1.起草——授权安全部门 2.会签或公开征求意见 3.审核 4.签发 5.发布-通过红头文件 6.培训 7.反馈

1.措施应用的单位或工作场所 2.措施名称 3.措施目的和内容 4.经费预算和来源 5.实施部门的负责人 6.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7.预期效果和检查验收 安全措施计划的编制方法(五同时): 1.确定措施计划的编制时间——计划 2.布置措施计划编制工作——布置(确定内容) 3.确定措施计划项目和内容——编制(安全部门负责制定) 4.编制措施计划——审批(总工) 5.下达安全措施计划(实施) 三同时的流程: 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预评价(建设单位委托评价机构根据可行性报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设计前)——1. 送安监局备案2. 建设单位给设计单位===根据安全预评价出设计安全专篇和图纸和方案——施工单位——严格施工(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全权负责)——施工结束——验收评价(试生产后正式投产前)-验收报告——1. 企业留底 2. 送安监(竣工验收意见书)——合格和不合格 案例考生写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1.危险源辨识 2.对周边设施和居民的影响 3.周边的设施和居民对本项目的影响 4.自然灾害的影响 编制安全检查表(考试重点) 序号内容结果依据备注 1特种作业人员持 合格1 特种作业培训考核规定 2 安全生产法 2汽油车间防雷接 不合格防雷接地标准 3 4 5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 1.隐患产生的原因和产生原因 2.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度分析 3.隐患治理方案—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治理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安全评价:危险和有害因素识别危险度评价安全措施对策和建议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学习资料概要

第一章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基本知识 第一节危险、危害因素辨识的基本知识 危害: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危险:特定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 危险、危害因素: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影响人体健康、导致疾病和对物造成突发性或慢性损坏的因素。危险因素强调突发性和瞬间作用;危害因素强调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的积累作用。 一、生产活动中主要危险、危害因素的类别 (一)危险、危害因素的产生 1、能量、有害物质: 2、失控: 1)故障:系统、设备、元件等在运行中由于性能(含安全性能)低下而不能实现预定功能(包括安全功能)的现象。 2)人员失误:人在生产中产生不良后果的行为。有如下十三种: ⑴操作失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⑵安全装置失效 ⑶使用不安全设备 ⑷手代替工具操作 ⑸物体存放不当 ⑹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⑺攀座不安全位置 ⑻在吊物下作业(停留)

⑼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清扫) ⑽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⑾不使用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或用具 ⑿不安全装束 ⒀对易燃易爆品等危险品处理错误 3)管理缺陷管理缺陷是影响失控的重要因素 4)环境因素环境因素是发生失控的间接因素 (二)危险危害因素的类别 1、按导致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6类)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13816-1992) 1)物理性危险、有害因素 ⑴设备、设施缺陷(强度不够、刚度不够、稳定性差、密封不良、应力集中、外形缺陷、外露运动件、制动器缺陷、设备设施其他缺陷) ⑵防护缺陷(无防护、防护装置和设施缺陷、防护不当、支撑不当、防护距离不够、其他防护缺陷) ⑶电(带电部位裸露、漏电、雷电、静电、电火花、其他电危害) ⑷噪声(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流体动力性噪声、其他噪声) ⑸振动(机械性振动、电磁性振动、流体动力性振动、其他振动) ⑹电磁辐射(电离辐射:X射线辐射、γ射线、α粒子、β粒子、质子、中子、高能电子束等;非电离辐射:紫外线、激光、射频辐射、超高压主电场)⑺动力物(固体抛射物、液体飞溅物、反弹物、岩土滑动、料堆垛滑动、气流卷动、冲击地压、其他运动物危害)

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真题及答案

【经典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 【经典考试资料,答案附后,看后必过,WORD文档,可修改】中业教育2015 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真题及答案 (仅供参考) 【案例一】 2011年11月29日4时,A铁矿390平巷直竖井的罐笼在提升矿石时发生卡罐故障罐笼被撞破损后卡在距离井口 2.5m 处,当班绞车工甲随即升井向矿长乙和维修工丙报告后,乙和丙下井检修。丙在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 3 次对罐笼角、井筒护架进行切割与焊接,切割与焊接作业至7 时结束。随后乙和丙升井返回地面。 当日7 时29 分,甲在绞车房发现提升罐笼的钢丝绳异动,前往井口观察,发现直竖井内起火,当即返回绞车房,关闭向井下送电的电源开关。并立即升井向乙和丙报告。随后甲和丙一起下井,到达390平巷时烟雾很大,能见度不足5m,甲和丙前行到达离起火直竖井约300m 处,无法继续前行,遂返回地面向乙汇报,乙立即报警,调矿山救护队救援,并启动 A 矿山应急救援预案。 截至11 月27 日10 时,核实井下被困人员共122 人,其中救护队救出52 人,70 人遇难,遇难人员中包括周边的 4 座铁矿61 名井下作业人员。 事故调查发现, A 铁矿与周边的 4 座铁矿越巷开采,井下巷道及未与采区互相贯通,各矿均未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且安全出口和标志均不符合安全规定。 事故调查组确认,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丙在切割与焊接作业时,切割下来的高温金属残块及焊渣掉落在井槽充填的护栏上,造成荆笆着火,引燃周围的可燃物,引发火灾。该起事故的经济损失包括:人员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9523 万元,善后处理费用3052 万元,财产损失1850 万元,停产损失580 万元,处理环境污染费用 5 万元。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火灾分类》(GB/T4968-2008) ,A 铁矿直竖井发生的火灾类别属于( ) 。 A. A 类火灾 B. B 类火灾 C. C 类火灾 D. D 类火灾 E. E 类火灾

案例分析学习笔记教学内容

2018年注安案例分析学习笔记 一、根据导致事故的原因、致伤物和伤害方式等,将危险因素分为20类: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触电、火灾、灼烫、起重伤害、高处坠落、其他伤害;坍塌、中毒和窒息、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淹溺、瓦斯爆炸、火药爆炸、冒顶片帮、透水、放炮。 二、事故分类:1、死亡判定(3-10-30).2、重伤判定(10-50-100)。3、直接经济损失(1000-5000-1个亿)。4、死亡时间追加为30天,交通、火灾7日。 三、事故报告的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的简要经过.3、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事故调查的程序:1、成立事故调查。2、事故现场抢救处理。3、事故有关物证的搜集。4、事故事实材料搜集。5、事故认证材料的收集.6、事故现场摄影、录像;7、事故现场图的绘制。8、事故原因分析.9、编写事故调查处理报告。10、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归档。 五、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的处理建议;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六、事故分析原因:人、物、管理缺陷、生产环境。分析步聚: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落实整改措施、不重视安全工作,忽视安全管理. 2、违章指挥、违规作业. 3、人员未经专业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够. 4、作业现场混乱或劳动组织不合理. 5、有关部门未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 6、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7、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

19个经典的安全相关事故案例

有关事故案例 生命是宝贵的,健康是重要的,不可能每个员工都去亲身体验事故,因此,学习事故案例,从中得到启迪,设想危险,未雨绸缪,是防止事故发生的好方法。 为从这些以鲜血和生命为代价的事故中吸取教训,使这些事故成为前车之鉴,预防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并能举一反三,进一步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给公司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特搜集了与我公司相关的一些事故案例汇集成册供公司员工学习。每个案例均有事故经过、事故原因、责任分析、教训及防范措施,以科学的态度,从理论上探讨其起因,并提出了防止事故发生的对策。案例的陈述力求简捷、清晰、突出主要线索和问题,注重实用性。 案例一操作车床违章未戴工作帽伤害事故 2004年6月8日,湖南某机械加工厂一名女工,在操作车床时严重违反安全规定,未戴工作帽,致使长发被旋转的工件缠绕,造成严重伤害事故。 一、事故经过 6月8日是星期天,应该是休息的日子,但是某机械厂由于实行了新的计件工资制,许多工人自发组织加班,以求增加收入。机加工车间女车工尹某,在车间领导安排她加班而她本人没有时间的情况下,擅自请在本厂当铸造工的丈夫替代操作车床。 这天11 时许,尹某从市场买菜回来,因考虑到丈夫车工技术不熟练怕出废品,连忙去车间探望。来到车间后不久,尹某发现车床刀架紧固螺钉松动,她在未停机的情况下,违章伸手去帮忙拧螺钉。由于尹某未按安全操作规程要求戴工作帽,致使自己的长发被卷入车床丝杆上,待其丈夫发现时又不知道如何关掉车床电源开关,而是抱着尹某身体向后拉,结果头发越绞越紧。当另一工人发现并关掉车间总闸时,尹某满头秀发连同头皮已被全部撕掉,左耳也撕去一块,造成一起惨不忍睹的重伤事故。 二、事故分析 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一连串的违章,首先是尹某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让其丈夫代替自己操作车床;其次是在未停机的情况下紧固螺钉,这也是安全操作规程严格禁止的;再次是操作车床不戴工作帽,导致长发被车床丝杆缠绕,造成严重伤害事故。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则是该厂安全管理工作太差,一连串的违章无人纠正、无人制止,估计在当天工人加班的情况下,工厂、车间领导可能无人到场,如果确实这样,就属于严重失职。 三、事故教训与防范措施 类似于这样的事故,一般出现在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都不严格的中小企业,或者出现在加班、夜班等特殊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安全管理比较松懈,作业人员也比较容易马虎,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由此而比较容易发生事故。事物之间是相互关联的,一项政策或制度的推出,特别是与职工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或制度的推出,必然会引起一连串的反应。例如实行计件工资,如果没有相应的质量保证办法,会造成残次品增加、质量下降;如果没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会造成忽视安全事故增多。这是从这起事故中应该吸取的一个教训。 应采取的防范措施有: 1、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并给予必要的处罚,同时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2、要求车工必须按规定穿好紧身合适的防护衣服,把袖口扣紧或者把衣袖卷起,把上衣扎在裤子里,腰带端头不应悬摆。不要穿过于肥大、领口敞开的衬衫或外套。留有长发时要戴防护帽或头巾,头巾或领带的端头要仔细塞好。 3、车床操作工在开动机床前,要详细检查机床上危险部件的防护装置是否安全可靠,润滑机床,并作空载试验。

案例分析学习笔记

2018 年注安案例分析学习笔记 一、根据导致事故的原因、致伤物和伤害方式等,将危险因素分为20 类: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触电、火灾、灼烫、起重伤害、高处坠落、其他伤害;坍塌、中毒和窒息、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淹溺、瓦斯爆炸、火药爆炸、冒顶片帮、透水、放炮。 二、事故分类:1、死亡判定( 3-10-30 ).2 、重伤判定( 10-50-100 )。 3、直接经济损失( 1000-5000-1 个亿)。 4、死亡时间追加为30 天,交通、火灾7 日 三、事故报告的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 、事故的简要经过.3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 伤亡人数 (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 、已经采取 的措施.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事故调查的程序:1、成立事故调查。2、事故现场抢救处理。3、事故有关物证的搜集。4、事故事实材料搜集。5、事故认证材料的收集.6 、事故现场摄影、录像;7、事故现场图的绘制。8、事故原因分析.9 、编写事故调查处理报告。10、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归档。 五、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 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六、事故分析原因:人、物、管理缺陷、生产环境。分析步聚: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落实整改措施、不重视安全工作,忽视安全管理. 2、违章指挥、违规作业.3 、人员未经专业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够.4 、作业现场混乱或劳动组织不合理.5 、有关部门未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温州通顺机动车部件有限公司 “35”机械伤害事故 本文作者未知摘自 2006年3月5日上午,位于塘下镇赵宅工业区的温州通顺机动车部件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刘木成,男,湖北武汉人)。事故发生后,瑞安市安监局、总工会、公安局等部门派员组成“3·5”事故调查组展开事故调查。经过调查、取证、分析,形成调查报告如下: 一、企业概况? 温州市通顺机动车部件有限公司创办于1996年,注册资金210万元,现有职工320多人,年产值6000多万元,主要从事机动车部件生产,厂址位于塘下镇赵宅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光华。? 二、事故经过? 2006年3月5日上午9时许,温州市通顺机动车部件有限公司工人刘木成在C6132A1车床上加工零件。当他将长条圆钢夹紧后,就开机工作。由于使用的原材料过长,车床转速过快(1200转/分),在离心力的作用下,引起钢条逐渐弯曲,车床振动,使车身移位倾斜。操作工刘木成在没有停车的情况下,直接去固定车床。当他到车床边上将垫片垫入车床后,起身时,钢条的弯曲程度已远远超过开始时的程度,刘木成被弯曲且高速运转的圆钢击中头部。边上的同事见状,立即关闭总电源,再把他抱出来,见其头骨裂开,出血严重,立刻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 1、使用的原材料过长,车床转速过快(1200转/分),在离心力的作用下,引起钢条逐渐弯曲,车床振动,使车身移位倾斜;? 2、死者刘木成违规操作,在机器出现问题时,没有及时停机进行修理;? 3、温州市通顺机动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光华虽有对员工进行过安全生产教育,也制定了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但没有及时督促员工贯彻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以致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四、事故性质? 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温州市通顺机动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光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由瑞安市安监局给予行政处罚;? 2、死者

广告创意与案例分析笔记

第一章广告创意概述 第一节广告创意的概念及本质 主要内容:①创意是什么②广告创意的实质 一、什么是创意? Creation 最广泛认同的中文创意来源 Idea 美国创意大师詹姆斯·韦伯·扬广告名著中的被广泛采纳 1、广义上的创意可以定义为一切具有创造性的意念和想法。 在中国传统美学中,“意”是一种使人感受、领舞、玩味无穷却难以言却。 2、创意最大的特点是“新”,即新颖、新奇、新鲜。因为创新性、是创意区别于一般的意念 和想法之处。 二、广告创意的定义: 1、教材:(最精辟的定义)旧的元素,新的组合。------詹姆斯·韦伯·扬 广告创意是综合运用各种天赋能力和专业技术,由现有素材中求得新概念,新表现,新手法的过程。 案例:成长难免有创伤-----邦迪 2、广告策划与广告创意: 广告策划和广告创意都属于广告活动的要素之一,而广告创意属于广告表现的核心要素之一。 广告策划解决的是广告活动的方向对与错的问题,广告创意解决的是目标受众对广告产品喜欢。 案例:没有愈合不了的伤口-----邦迪 3、广告创意定义:(必须要记)

广告创意是广告创意人员根据商品(品牌)的整体传播策略,对抽象的商品(品牌)的诉求概念加以提炼,成为物质层面的功能特征或精神层面的价值观念,并将之转换为具象的视觉符号以求达成理想的传播效果的创造性的形象思维活动。 4、如何理解广告创意的定义? (1)广告创意是创造性的思维活动 (2)广告创意的前提是科学地调查和分析 (3)广告创意就是要善于将抽象的诉求概念转换为具象的、艺术性的表现形式 现代广告策划和设计的实质就是创意,创意是广告的灵魂。 5、走出广告创意的误区: (1)广告创意不仅是表现手段,也是策略。(例:麦当劳,我就喜欢:我就喜欢动刀子系列) (2)广告创意重在影响而不是说服。[影响是说服前提,说服是影响的最终归宿](例:CANAL+“衣橱篇”——绝不要低估好故事的力量) (3)广告创意中少有绝对的新与旧,多是旧元素的新组合。(例:Rose内衣广告) 6、广告创意的实质: 创意的实质就是具有颠覆性的,值得拥有的好点子。(例:百事可乐贩卖机,柜员机。) 第二节广告创意的任务 一、广告创意的作用 1.有助于广告活动达成预期目标。 [绝对伏特加创意广告(TBWA 李岱艾日本)①心电图②酒杯弯曲] 2.有助于广告进行告知活动。[中兴百货]

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生命是千山盛开的鲜花,生命是万里奔腾的长河,生命是驰骋大地的列车。人们歌颂大地,歌颂生命的宝贵。然而生命是脆弱的,安全事故就像一张血盆大口时刻都有将其吞噬的危险,那些用鲜血写成的教训,使我们能感悟到生命的宝贵,安全的重要。 为了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素质,增加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提高杜绝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抵制违章指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把抓安全、促生产的思想深入人心。特总结以下安全案例,教育员工。 案例分析一 事故经过: 2018年6月28日,我中心注水工齐牧休假到期后,在回岗位途中与胡延林等人在采油队清424注水站聚众饮酒。因饮酒过多,齐牧与胡林二人在发生口角后出现斗殴事件,事件造成齐亨然面部毁容,胡延林右臂骨折。 事故原因及处理结果: 齐牧与胡林二人严重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出勤纪律管理制度和特殊违规及处理方式管理制度),在正常上班期间相互串岗并违反“禁止饮酒”禁令,导致发生斗殴事件且造成严重后果。 该事件最终由警方(派出所)立案和查后,作出决定:1、由胡林一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共计赔偿齐牧医药费十六万元并承担个人全部医药费;2、该事件给带来恶劣的负面影响,经会议研究决定,将齐牧与胡林二人开除出本单位。 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1.加强相关管理制度的落实,提高注水工的安全责任意识; 2.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未能在日常工作检查中了解驻站人员的生活动态; 3.提高区队安全管理质量,保证生产安全和安全生产双轨道运行。 案例分析二 事件回放 2018年8月,注水工李牧、韩幕和韩每因没有严格按照注水站巡检制度正常巡检,导致未能及时发现水处理管线断裂漏水,最终致使冒罐漏油流入周围农民林地,产生坏境污染事件。 事件原因及处理方式

自考合同法重点难点案例分析笔记[1][1]

合同法笔记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1.简述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本质在于,它是一种合意。因此,合同必须包含以下要素:一是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二是各方当事人需互相作出意思表示;三是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合同不是事实行为,而是一种民事行为,是能够引起法律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 (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所谓民法上的效力,是指合同能够产生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 2.区分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意义。所谓双务合同, 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双务合同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因为当事人间的对待给付具有交换性(如买卖、互易、租赁合同); 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借用合同)。 在法律上区分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意义有以下几点: 第一,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在双务合同中,若当事人同时履行义务的,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二,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在双务合同中,如果非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债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也应归于消灭。一方已经履行的,应将其所得返还对方。在单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不能履行义务,不会发生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第三,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如果非违约方已履行合同的,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如果非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则对于其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权要求未履行义务的一方返还其已取得的财产。在单务合同中,因主要由一方承担义务,如果他已经履行了部分义务,同时违反了合同义务,则无权要求对方对待履行或者返还财产。 3.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 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典型安全事故及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学习资料

典型安全事故及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一.目的 通过此次学习培训,规范现场操作,增强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通过对特 定案例的分析总结,增强全体员工事故发生时的应对能力。 二.典型事故类别、特定案例分析 (一)触电 对经过或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没有或缺少防护,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碰触这些线路造成触电;在电焊机使用过程中,由于不注重安全防护,电线破损,没有接零或接地保护措施,导致的触电事故;以及使用各类电器设备触电;因电线破皮、老化,又无开关箱等触电。 案例1:广东揭阳一工地发生特大触电事故12人惨死 事件经过: 2004年4月8日,中润钢铁有限公司为扩建厂房,在该厂毗邻的围墙外扩大用地面积,目前已进入打桩阶段。晚上7时许,打桩承包人陈邓领(音)将一批打桩物资拉到工地北面的地方。为看管这些物资,中润钢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少鹏叫本公司的10名工人,连同工地的十几名工人,一起将位于工地南面的铁结构的阿望亭搬到北面。他们大约搬移了200米,阿望亭的上端碰到在工地东北面处的3条东西走向的万伏高压线,从而导致了惨剧的发生事故原因: 1、中润钢铁有限公司未及时处理高压线方面的安全隐患。高压线架设采用的是12米电杆,架设后的高压线与原地面距离有7米以上,因厂方进行“三通一平”填土,致使高压线距现地面的高度减少,再加上厂方未及时与供电部门联系,且该片土地毗邻原有厂房,场地较为隐蔽,未向有关部门申办手续,从 而逃避了有关部门监控,使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除。 2、该公司副总经理陈少鹏违章指挥,在不了解情况和打桩承包人在场的情况下,擅自要 求该厂工人搬动阿望亭至东北方向(该亭长2.5米、宽2.3米、高5.3米) 3、工人缺乏安全用电常识和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在搬动阿望亭时,只顾 下面,不顾上面,致使高达5.3米的阿望亭触到高压线,导致触电。 案例2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精选课堂笔记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课堂笔记-第一讲-1- 检验应考人员对生产领域中危害因素类别和辨识方法的掌握程度; 二、重点、难点: 熟悉安全生产中主要危害因素的类别; 三、内容讲解: 1. 1

危险、危害因素的概念及分类 危害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危险是指特定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总的说来,危险、危害因素是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或慢性损坏的因素。 为了区别客体对人体不利作用的特点和效果,通常将其分为危险因素(强调突发性和瞬间作用)和危害因素(强调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的积累作用)。有时对两者不加以区分,统称危险、危害因素。客观存在的危险、危害物质或能量超过临界值的设备、设施和场所,都可能成为危险、危害因素。 一、生产活动中主要危险、危害因素的类别 危险、危害因素尽管表现形式不同,但从本质上讲,之所以能造成危险、危害后果(发生伤亡事故、损害人身健康和造成物的损坏等),均可归结为存在能量、有害物质和能量、有害物质失去控制等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并导致能量的意外释放或有害物质泄漏、扩散的结果。存在能量、有害物质和失控是危险、危害因素产生的根本原因。 (一)危险、危害因素产生 1. 能量、有害物质 能量、有害物质是危险、危害因素产生的根源,也是最根本的危

险、危害因素。一般地说,系统具有的能量越大、存在的危害物质的数量越多,系统的潜在危险性和危害性也越大。另一方面,只要进行生产活动,就需要相应的能量和物质(包括有害物质),因此生产活动中的危险、危害因素是客观存在的,是不能完全消除的。 ( 1 )能量就是做工的能力。它即可以造福人类,也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一切产生、供给能量的能源和能量的载体在一定条件下,都可能是危险、危害因素。 ( 2 )有害物质在一定条件下能损伤人体的生理机能和正常代谢功能,破坏设备和物品的效能,也是主要的危险、危害因素。 2. 失控 在生产中,人们通过工艺和工艺装备使能量、物质(包括有害物质)按人们的意愿在系统中流动、转换,进行生产。同时又必须结束和控制这些能量及有害物质,消除、减少产生不良后果的条件,使之不能发生危险、危害后果。如果发生失控 ( 没有采取控制、屏蔽措施或控制、屏蔽措施失效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总结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考点笔记 一、 危险源的题型(4种考法): 1. 根据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2. 根据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3. 根据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4. 职业病危害因素:噪声、振动、粉尘、高温、低温、 气压气流、辐射(单考职业病需要加 上中毒,辐射分为电离辐射和非电离辐射)。 二、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GB/T13861-2009 1、 人的因素一一行为因素:两个错误(违章操作、违章指挥)、一个失误(指挥失误) 2、 物的因素一一物理因素:设备设施工具附件缺陷、防护缺陷、电伤害、噪声、振动伤害、 明火、电离辐 射、非电离辐射、运动物伤害、高温物体、低温物体、信号缺陷、标志缺陷、 有害光照、其他物理性危害和有害因素(设、防、电、噪、振;明、辐、运、高、低;信、 标、有、其他)。化学因素危险和有害因素:燃、爆、毒。生物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3、 环境因素:室内作业场所环境不良 ;室外作业场所环境不良;地下作业环境不良。 4、 管理因素:管理上的失误、缺陷和管理责任所导致的危险和有害因素。 三、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6441-1986 事故类型(危险因素):20类 1个打击:物体打击; 4个伤害: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其他伤害; 4个常见:触电、火灾、高处坠落、坍塌; 4个煤矿: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 4个爆炸:锅炉爆炸、火药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 1个中毒和窒息; 2个不常见:灼烫、淹溺。 四、 安全措施 (一)安全技术对策 1、 机械安全对策:① 使用本质安全的机械设备(用自动化,半自动化代替手工);② 使 用联锁性的安全防护装置;③ 安全标识:④ 个体防护:衣服束紧,帽子要带好,女工的头 发要盘起来… 2、 电气安全对策:①IT , TT , TN 系统(TN-S 最好)② 设备绝缘;③ 电气隔离;④ 安全 电压 42V 、36V 、24V 、12V 、6V :⑤ 易燃易爆,防爆电气设备;⑥ 漏电保护(手持电动 工具);⑦ 个体防护:绝缘 鞋,绝缘手套 3、 特种设备安全对策: 技术措施:①一体化控制② 检测,检验 管理措施:① 登记(市级);② 建立技 术档案;③ 建立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④ 急预案;⑤持证上岗 4、 防火防爆安全对策: 防火:①防火设计符合要求;② 装饰使用阻燃,难 燃,不燃的材料;③ 吸烟,雷电,静电,摩擦,撞击,电击火花;④ 气体,液体:设备密闭,厂房通风,加强检测;⑤ 灭火器,喷淋; ⑥ 消防通道要畅通,防火门不能上锁; 捂住口鼻等 防爆:① 防爆设计符合要求;② 防爆电气设备;③ >写出危险因素(20类); >写出事故类型(20类); >写出危险有害因素(27类,20+7); 专项应 控制火源:明火, 控制可燃物,固体:分类摆放,分类储存; 现场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消火栓, ⑦ 火灾发生后,匍匐前进,湿毛巾 防爆工具的使用;④控制爆炸极限范

国内几起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解读分析材料

附件 国几起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解读 分析材料 一、“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分析点评 (一)事故的基本情况。 2013年11月22日10时25分,位于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管道储运分公司东黄输油管道泄漏原油进入市政排水暗渠,在形成密闭空间的暗渠油气积聚遇火花发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172万元。 (二)事故的直接原因。 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交汇处管道腐蚀减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及反冲到路面。原油泄漏后,现场处置人员采用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上打孔破碎,产生撞击火花,引发暗渠油气爆炸。 (三)事故的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中石化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中石化股份公司、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潍坊输油处和站对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管道保护工作不力、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存在死角、盲区,未能

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事发后应急救援不力,现场处置措施不当。 2.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职不到位: (1)市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督促指导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履职不到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隐患排查整改不力;黄岛街道办事处对长期违章搭建临时工棚问题失察,导致事故伤亡扩大。 (2)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省油区工作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开发区安监局、石化区安监分局)履行职责不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督促企业落实应急预案不到位,安全生产大检查走过场。 (3)开发区规划、市政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事故发生地段规划建设混乱。市规划局开发区分局对相关项目规划方案审批把关不严,导致市政排水设施划入厂区规划;事发区域危化企业、油气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交叉布置,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开发区行政执法局违规同意对排水明渠设置盖板使之变为暗渠,道路整治工程未对管道采取保护措施,未发现违章搭建临时工棚问题。 (4)市及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和应急办对事故风险研判失误,导致应急响应不力,还存在压制、拖延事故信息报告和谎报问题。 (四)事故的性质。 经调查认定,省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有关责任

注册安全工程师案例分析笔记

事故案例分析笔记 一、参照事故类别进行分类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 -86)根据导致事故的原因、致伤物和伤害方式等将危险因素分为20 类: 物体打击 坍塌车辆伤害 容器爆炸机械伤害瓦斯爆炸 其他爆炸触电火药爆炸 中毒和窒息火灾冒顶片帮 淹溺其他伤害透水 锅炉爆炸 起重伤害高处坠 落灼烫 放炮(爆破) (蓝字)(红字)(黑字) (先写红字,在写蓝字,黑字不写) 危险危害因素控制 二、事故预防对策的基本要求: 1、预防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 2、排除工作场所的危险和危害因素; 3、处置危险和危害物并降低到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内; 4、预防生产装置失灵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危险和危害因素; 5、发生意外事故时,为遇险人员提供自救和施救条件。 三、选择预防对策原则: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经济合理性。 四、事故预防优先原则: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连锁、警告。 五、控制危险、危害因素的对策: 1、改进工艺过程、机械化、自动化; 2、设置安全装置; 3、预防性的机械强度试验; 4、电气安全对策; 5、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 6、工作地点的布置与整治; 7、个人防护用品。 六、报告事故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七、事故调查的程序: 1、成立事故调查组; 2、事故现场抢救、处理; 3、事故有关物证的搜集; 4、事故事实材料搜集; 5、事故人证材料的搜集; 6、事故现场摄影、录像; 7、事故现场图的绘制; 8、事故原因分析; 9、编写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10、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归档。 八、事故分析; 直接原因:物的不安全状态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4、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人的不安全行为: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设备; 4、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体存放不当;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 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 清扫; 10、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 11、未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12、不安全装束; 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处理错误。 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2、教育培训不够;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和指导错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 整改不力; 7、其它。 九、事故教训: 1、是否贯彻落实了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是否制定了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3、是否制定了合理的安全技术措施; 4、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执行是否到位; 5、安全培训教育是滞到位,职工安全意识是否到位; 6、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是否到位; 7、企业负责人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8、是否存在官僚和腐败现象; 9、是否落实了有关三同时的要求; 10、是否有合理有效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措施。 经典答案 问题一事故原因(事故性质的原因)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落实整改措施,不重视安全工作, 忽视安全管理; 2、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3、人员未经专业培训; 4、作业现场混乱; 5、有关部门未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 6、设备未经检验。 问题二事故责任 1、主管生产负责人、违章指挥; 2、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或未经专业培训或违章作 业); 3、安全负责人未制止违章行为(发现违章行为者未制止违章 行为); 4、法定代表人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事故隐患没有认真整改。 问题三整改防范措施(教训) 1、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3、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 4、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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