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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章程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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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

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股东___________ 出资设立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并于_________ 年_月__________ 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

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条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_____ 元。全部以货币出资。

第六条公司认缴资本:人民币__ —元,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

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

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住所

第八条股东的姓名、住所及身份证号码如下:

股东姓名: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第五章公司类型

第九条公司类型: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

第十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一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__________ ,以资金方式出资,认缴出资额为________________ 元人民币,占公司股本的100% 。其中,货币出资额为 ___________ 元人民币,以实物作价出资额为____________ 人民币。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聘任公司经理。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会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提名公司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

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五条公司设经理1名,可由执行董事兼任,也可由股东另外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请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公司设监事 1 人,由股东委派。监事依《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所必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

其职务。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股东应当免去其职务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转让其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十章财务、

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的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六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一章公司的营业期限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营业自___________ 年—月—日。

第二十八条公司延长营业期限,股东必须于营业执照届满前作出股东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解散;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

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 内向原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三十三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特别规定

第三十四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得成立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者其他有关禁止投资情形的,

及时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条款如与

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股东签字:

年月日

个体户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二)组成形式; (三)经营范围; (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章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个体工商户规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根据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河北省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个体工商户电子和书式档案,建立了经济户口,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分层分类监管,按经营情况划分类别进行分级管理,促进了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使个体工商户管理工作水平提升了一个层次。但就目前个体工商户管理实际情况来看,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一是无照经营问题依然存在;二是对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管理还不到位,如亮照经营不规范,个体工商户停歇业后执照不能及时缴回;三是部分个体工商户不按时进行年度验照;四是对营业执照这一法定的经营凭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造成营业执照损毁甚至丢失;五是存在执法不到位问题,个别执法人员,对无照经营问题视而不见或讲人情讲面子关系,或是对无照经营进行一下处罚,罚过了事,无照经营者继续经营。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是使工商部门不能及时准确掌握个体经营统计数字,不能正确分析个体经济运行和发展情况;二是给个体工商户经济户口档案管理造成负担,大量的已经停、歇业个体工商户档案依然存在,加大了档案管理的难度,影响了档案准确程度,增加了管理成本;三是造成了有照个体工商户与无照个体经营户之间的不平等竞争,扰乱了经济秩序。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个体经营者为减少经营过程中的费用负担,恶意逃避相关部门的监管;二是一些经营者法律意识差,没有从业经验,先经营后办照,经营情况好了就办,经营情况不好就算,还有一些从业者没有办理下来前置审批,擅自开业;三是钻国家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的空子,与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者进行攀比,能不办照就不办照;四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巡查责任制措施落实不到位,对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停业情况和营业执照变更情况缺乏及时有效的管理;五是市场巡查工作与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衔接不规范,巡查结果不能及时在档案管理中得到反映,导致个体工商户已停业多时,而该业户档案依然存在的问题。针对个体工商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的问题和原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认真研究对策加以解决。一、加强对个体从业人员的证照意识教育。个体经营者证照意识不强是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农村个体经营者更为突出,证照乱扔乱放损毁甚至丢失的情况较多。在这方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前应对个体从业人员进行一次法制教育,强化证照意识,让个体从业人员真正意识到营业执照的法律地位和亮照经营的重要性。同时结合日常检查和巡查,对不亮照经营的从业者提出批评、教育或按相关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二、进一步加大对无照经营的查处力度。经常组织开展查处无照经营专项行动,特别是查处无照经营工作要与工商行政管理辖区监管责任制相结合,将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和绩效考核工作相结合,落实责任,确保查处工作落到实处。三、切实加强对营业执照的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巡查和经济户口的管理功能,县工商局授权工商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后,各工商所要对辖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核发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清理,逐户进行核对,对超过六个月未营业的收缴其营业执照,对验照未营业的进行重点巡查监管,县级工商局要对此项工作进行重点督查。各工商所在年度验照后,集中对已验照户和未验照户进行核验,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对两个年度以上未参加验照的个体户,各工商所要及时上报情况,由县工商局按法定程序进行公告,集中进行吊销;二是对上一年度未验照的,辖区工商所进行行政处罚后可以补验,对不能补验继续营业的按无照经营进行处理,责令重新办照;三是市场巡查情况记录表与个体工商户经济户口档案管理进行衔接,及时将巡查记录中的执照检查情况记入业户档案,对停业、歇业户档案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管理,对停业六个月以上的业户档案单独分类分级管理,对停业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档案及时上报县级工商局进行吊销和清理。同时县级工商局和工商所要建立个体工商户注销台帐备查,减轻档案管理压力。四、严格落实工商所辖区监管责任制。对不履行监管职责达不到监管工作目标的实施责任追究,同时加强综合性的绩效考核,调动监管人员的监管工作积极性。

个体工商户公司章程范本

个体工商户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 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 第三条:企业地址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 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 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X万元,其 中现金:X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

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xxxx年7月8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

《个体工商户条例》全文与解读

《个体工商户条例》全文与解读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1) 个体工商户条例 (1) 国务院法制办、工商总局负责人就《个体工商户条例》答记者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6号 《个体工商户条例》已经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

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九条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个体)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章程示范文本 <说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 是。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本单位举办者是;开办资金:元。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九条本单位的经费来源: (一)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十一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十三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修改本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 第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20修订)文档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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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实施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根据20xx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一)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 (七)项修改为:“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 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删去第三十二条第六款。 (三)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核实开办条件”。 (四)删去第五十三条第 (二)项中的“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 (五)将第九章标题修改为:“公示和证照管理”。

2018年个体工商户条例全文

2017年个体工商户条例全文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下面YJBYS小编为 大家带来了关于个体工商户的条例,仅供大家参考。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 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版)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和住所; (二)组成形式; (三)经营围; (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经营者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经营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围。 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章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明或者明。 第十三条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派出机构登记。

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a3995683.html, 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 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是怎样的?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此外个体工商户经营的登记注册流程: (一)执法内容及期限 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各类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办理完毕:

1、名称预先登记,3个工作日; 2、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15个工作日。 (二)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 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2、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京暂住证、劳动用工证、进京经商证明及初中以上学历证明;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 (4)个人合伙经营的合伙协议书; (5)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相关文章·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需要提交那些材料·邮政企业定位与经营范围——再探邮政法的修改·旅行社超出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特别推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什么?公司法对公司的经营范围有何规定?·经营范围变更申请表 (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https://www.wendangku.net/doc/5a3995683.html,/cm/308438.html)来源: 公司经营.相关法律知识 ?怎样选择风险投资公司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a3995683.html,/cm/659880.html ?监事会会议记录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a3995683.html,/cm/659879.html ?股东退股协议写作要注意什么,退股协议书(2018最新)写格式2018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a3995683.html,/cm/659878.html ?公司变更股东的程序是什么样子的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a3995683.html,/cm/659877.html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要的资料有哪些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a3995683.html,/cm/659876.html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条例》已经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经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

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

《安全管理制度》之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_______(商户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商户概况 ________(商户名或拟核准成立商户名称)成立(拟核准名称)于___年___月___日,注册资金为___元,经营范围是___,负责人是____。______(商户名或拟核准成立商户名称)已(拟)购置__辆_____(厢式货车/集装箱/罐式货车),驾驶员__名:____、____、____(驾驶员的姓名)。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大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一责任),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商户名或拟核准成立商户名称)______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是____(姓名),负责____(商户名或拟核准成立商户名称)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负责对____(商户名或拟核准成立商户名称)员工特别是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认真做好所属车辆的资料建档工作。 4、准确掌握运输作业计划,合理调度车辆,提高工作效率,满足用户要求。 5、配合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规费的购买,证照及审验工作。 二、驾驶员的工作职责 1、做好车辆系统的检查及维修工作,并做好情况登记,及时向主要负责人____汇报情况。 2、认真学习并熟知交通法规、法则。 3、遇到交通事故或紧急情况向单位负责人及时汇报情况,尽量保证货物及人员

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1、(单位)业务负责人根据(单位)的车辆情况分配运输任务,通知驾驶员货物的类型、数量等货物的情况和客户地址信息。 2、驾驶员接到出货任务时,必须先对车辆进行检查。 3、驾驶员按照货物的摆放规则装载,不超高、超载,核实货物信息和送货地点等信息。 4、在运货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盲目开车、超速驾驶,要确保货物及驾驶员本人的安全,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散落或丢失的情况。 5、当到达货物的目的地时,观察停车的最佳位置,将车辆安全停放好后再卸载货物,确保卸货的安全。 6、与收货人核对货物后返回(单位)。 7、遇到情急情况或交通事故迅速拨打110或120等急救电话,同时通知交警前来处理事故。

汇总个体户章程.docx

襄阳市襄州区秦一川美食店(个体)章程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 二、此文本旨在为襄阳市襄州区秦一川美食店(个体)制定章程。 三、襄阳市襄州区秦一川美食店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 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襄阳市襄州区秦一川美食店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餐饮服务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襄阳市襄州区工商管理局;本 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襄阳市襄州区工商管理局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民发广场 星街22-108号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餐饮服务,酒类、饮料类销售(涉及 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八条本单位的经费来源:个人出资 第九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 得分红。 第十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 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修改本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十五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襄阳市襄州区秦一川美食店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最新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修正)

最新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修正)(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九条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2019年怎么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019年怎么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一、如何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1、需要提交材料: ①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房产证复印件; ③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④《物权法》第77条规定经营场所为住宅的需要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 ⑤申请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⑥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等。 2、办理程序: ①受理人员受理; ②地段管理人员核查; ③所长批准; ④受理人员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3、注意事项:申请人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经营场所的表述与房产证一致;复 印件使用A4纸;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4、经营范围有烟草、药品、特种行业、娱乐行业、危险品等,先名称核准,再办许可证,然后提交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执照。

二、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与纳税申报 1、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应当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持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以及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向当地 地税机关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业户名称、业主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业主住所、合伙人情况、业主经营地址、生产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开户银行及帐号等。 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当地地税机关会在收到 之日起30天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地方税务登记证件。 对不符合规定的,也会给予答复。 2、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的地方税种有哪些 个体工商户到地方税务局缴纳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 3、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建帐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按规定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定期定额纳税户必须在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内 如实申报经营情况,报送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

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瓮农信发…2007?68号 关于印发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 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信用社、分社: 为加强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规范操作程序,联社根据实际制定了《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员工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1: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附件2: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 审批表 1 附件3: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 调查表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信贷管理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通知抄报:省联社黔南办事处、县银监办 抄送:理事长、监事长、副主任(2)、主任助理、各部(室) 瓮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公室 2007年11月13日印发 共印35份 2 瓮安县农村信用社 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加速商品生产和流通,切实解决个体工商户的融资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指引》、《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操作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我县联社对辖贷款对象、条件、方式及用途 3 第五条贷款对象。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域信用等级设定 第九条信用等级设定。个体工商户贷款信用等级分为三个等级:优秀、较好、一般。采取定性与定量评分的方式进行评定。 (一)优秀级个体工商户指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的经济规模,市场竞争力很强,有很好的发展前景,资金流动性很大,管理水平很高,具有很强的偿债能力,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 4 发展很有价值,定量得分在90分(含)以上。 (二)较好级个体工商户指生产经营初具规模,市场竞争力较强,有很好的发展前景,资金流动性很好,管理水平高,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发展有价值,定量得分在70(含)—90分。 (三)一般级个体工商户指生产经营正常,市场竞争力强,有较好的发展前景,资金流动性好,管理水平较高,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发展有一定价值,且定量得分在60(含)—70分。 对于定量评分低于60分的,不予评定信用等级,不得授信。第十条个体工商户评定信用等级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 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

个体工商户章程 标准版

个体工商户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股东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年月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地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元。全部以货币出资。 第六条公司认缴资本:人民币__ __元,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住所 第八条股东的姓名、住所及身份证号码如下: 股东姓名: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第五章公司类型 第九条公司类型: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 第十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以资金方式出资,认缴出资额为元人民币,占公司股本的100% 。其中,货币出资额为元人民币,以实物作价出资额为人民币。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聘任公司经理。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会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个体工商户相关规定共26页文档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5日国务院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一条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 申请登记表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条申请人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登记时,除户籍证明外,还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一)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 (二)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应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 (三)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 (四)申请从事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 请帮手、带学徒的,还应当报送与帮手、学徒分别签订的合同副本。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出具保险凭证。

第四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第五条《条例》第三条所列行业的划分: 工业、手工业,是指从事自然资源开采和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矿产开采,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修理等 建筑业,是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设计、房屋修缮等交通运输业,是指从事公路、水上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等 商业,是指从事商品收购、销售、贩运、储存等 饮食业,是指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切面铺等 服务业,是指从事理发、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等 修理业,是指从事钟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黑白铁及其他杂品修理等 其他行业,是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行业。 第六条《条例》第八条所列登记的主要项目中: 字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基营业厂、店等所起的名称。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在申请登记的市、县范围内,同一行业中不得相同。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登记的字号名称刻制图章,并应报送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没有字号名称的,本项目不登记 经营者姓名,是指依法经核准登记的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申请人姓名。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登记

个体户章程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 二、此文本旨在为襄阳市襄州区秦一川美食店(个体)制定章程。 三、襄阳市襄州区秦一川美食店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襄阳市襄州区秦一川美食店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餐饮服务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襄阳市襄州区工商管理局;本 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襄阳市襄州区工商管理局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民发广场 星街22-108号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餐饮服务,酒类、饮料类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八条本单位的经费来源:个人出资 第九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十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 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修改本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十五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 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襄阳市襄州区秦一川美食店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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