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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实施意见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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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实施意见

中共广州市委文件

穗字〔2010〕14号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实施意见

(2010年11月1日)

为贯彻中央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战略部署,深入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粤发〔2010〕8号),扎实推进广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全力打造国际商贸中心和世界文化名城,促进经济社会实现叉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意见如下。

一、加快形成扩大内需的长效机制,促进经济增长向消费、投资和出口协调拉动转变

(一)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

1.积极落实鼓励消费的优惠政策。继续开展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和以旧换新,落实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推进农村道路和城市路灯节能改造。落实带薪休假和弹性休假制度,推进国民旅游休闲计划,推行旅游消费券。推动建材、信息、设计和宽带下乡。

2.深入挖掘和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积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大对中低收入市民的住房保障力度。引导租赁、信用和网络等新型消费模式,推动文化娱乐、教育培训、旅游休闲、信息服务、医药保健、体育健身、家政服务等新兴消费。到2012年,全市居民消费率超过32%。

3.增强中心城市的消费集聚功能。进一步完善城市核心街区商业网点规划和建设,吸引国内外知名商家落户广州,完善提升北京路、上下九路、天河路、环市东路、中山三路等零售商圈功能,推动珠江新城、天河北、白云新城等新兴商业集聚区建设。加快开发从化新温泉、花都王子山、增城白水寨、白云帽峰山等特色旅游区域。加快农村商品流通网络体系建设,推动“万村千乡”连锁企业拓展销售和服务网络。到2012年,新打造3个以上拥有信息技术支撑、具有“广州价格”功能的新型交易市场,新培育1-2家中国连锁100强企业,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超过5000亿元,其中连锁经营销售额占比超过62%。

4.大力拓展内需市场。重点培育琶洲国际商务会展核心功能区,积极发展会展关联产业,依托广交会品牌优势,做大做强汽车、纺织服装、家具建材、住房等专业展览展会。积极组织各类广货推介会、展销会、洽谈会,推动广货全国行,支持企业在国内主要城市建立广货商品展贸城。推动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建设全国旅游综合改革示范城市,积极拓展广州旅游胜地招商推广,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旅游企业和旅游品牌,吸引海内外游客来穗观光消费。到2012年,全市旅游总收入超过1000亿元。

(二)保持投资稳定较快增长。

5.强化重大项目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带动作用。按照“在建一批、储备一批、规划一批"的要求,积极谋划、储备和推进一批关系全局、核心竞争力强、辐射带动作用大的重大项目。落实重点项目建设目标责任制,推动《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20项重大战略工程、现代产业体系重大项目和我市列入省现代产业500强项目建设。到2012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500亿元。

6.大力吸引总部企业投资。落实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及其配套政策,重点建设好总部经济功能区和示范基地,巩固与中央企业和国内大型企业的战略合作成果,吸引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等知名企业在广州设立总部或职能型总部机构,着力引进大型中央企业和民营企业总部,争取更多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到2012年,新增总部企业超过40家。

7.推进城乡区域一体化建设。紧密结合“南拓、北优、东进、西联、中调”城市空间发展战略,以空港、广州南站和琶洲三个经济发展区为重点,扎实推进老城区现代产业集聚区建设和城市环境面貌改善工作,着力建设以现代化产业和生态宜居为特征的新城区。发挥城市化进程加速在拉动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增长、缩小城乡差距中的关键作用,以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为目标,实施农村扶贫开发“双到”工作,对北部山区镇实施“一个区对一个镇”式的对口帮扶,推进城市副中心、卫星城和中心镇建设。建立稳定的城市化发展投入机制,2010-2013年,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安排每镇每年平均1500万元(重点中心镇每镇每年平均1800万元)中心镇建设资金。加快广佛同城化、广佛肇经济圈建设,推进基础设施一体化和重点产业协作。到2012年,全市城市化水平达到83.2%。

8.积极调整和优化投资结构。重点项目主要投向有利于产业升级和消费、就业、自主创新、生态环保能力提升的领域。出台扩大民间投资的政策意见和考核办法,在市场准入、融资、税费、用地等方面为民间投资创造更加宽松和公平的环境,研究实施扶持民营企业投资100强项目计划。到2012年,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超过38%。

(三)提升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

9.重点打造具有国际水准的开发开放载体。高标准规划建设好中新广州知识城和南沙新区,将其打造成集聚高端人才、高端产业和高端服务的创新中心。开展广州国家级开发区创新发展模式试验,提高三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竞争力。继续发挥现代化空港、海港和科学城、大学城、国际生物岛等重点区域开放优势。充分发挥广州东部综合交通枢纽和穗深港现代产业带的辐射带动作用,着力将增城开发区打造成为广州东部门户功能区。到2012年,中新广州知识城建成规模达10平方公里的开放载体,南沙新区建成粤港澳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和科技联合创新的重要区域。

10.推动穗港澳合作向纵深发展。用好用足CEPA及其补充协议的各项先行先试政策,推进建设广州南沙实施CEPA先行先试综合示范区、广州南站穗港澳现代服务业合作先行先试区、穗港澳琶洲会展合作试验区、粤港澳台流通服务业合作试验区等合作载体,争取设立中新广州知识城服务业开放创新区。整合穗港两地文化创意产业资源,共同开展中新广州知识城、天河软件园、广州科学城、南沙资讯园、北岸文化码头等重点产业园区招商引资。

11.加快外经贸转型升级步伐。积极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延伸加工贸易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加快建设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吸引国内外知名服务外包企业投资。充分利用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优惠政策和功能优势,吸引跨国物流企业、国际采购中心、配送中心落户。拓展东盟、南美、非洲、中东等新兴市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建立生产基地、营销中心、研发机构和经贸合作区,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到2012年,服务贸易占进出口总值比重达到22.7%,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占商品出口额比重达到23%。

二、加快形成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功能的长效机制,促进经济增长向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协同带动转变

(四)促进核心产业领先发展。

12.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围绕强化国家中心城市高端要素集聚和综合服务功能,着力打造国际商贸中心和世界文化名城,加快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和区域金融中心、知识创新中心建设,推动商务会展、现代物流、金融保险、文化创意和信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领先发展。加快珠江新城一员村地区、琶洲地区、白云新城、白鹅潭地区、新城市中轴线南段地区、黄埔临港商务区等六大现代服务业功能区建设。精心打造高端商贸集聚区,重点建设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大力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建设好珠江新城—员村金融商务区、广州金融创新服务区(科学城—知识城)。加快建设南沙保税港区、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联邦快递现代物流园区,规划建设华南航运服务中心,全面推进空港经济和海港经济发展。引进一批国际品牌展会,发展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专业品牌会展。到2012年,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达到63%,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65% 其中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8.5%。

13.推动制造业高端化发展。围绕打造全国领先的先进制造业基地,以东部产业带为重点,加快发展汽车制造、石油化工、信息产业、重大装备等产业。推动形成以轿车产品为主导、自主品牌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化、整车与零部件企业协调发展的汽车产业集群,以高技术船舶为主导、船舶关键配套设备和海洋工程同步发展的船舶产业集群。争取在重型装备、数字化成套装备、数控系统等高端研发和精密制造领域取得新突

破。发展以精细化工和日用化工为重点的石化产业、以高精冷轧钢板和深加工产品及集装箱热轧钢板等精品钢材为重点的钢铁产业。到2012年,先进制造业实现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62.8%,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11.5%。

14.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出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积极申报国家海洋产业、高技术服务业基地和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集中资源支持一批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规划建设广州科学城、中新广州知识城、国际生物岛、天河软件园高唐新建区和广州民营科技企业创新基地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区,加快建设广州平板显示、新一代通信设备和终端、物联网和数字家庭等4个广东省首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推动新一代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海洋工程等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专业化和品牌化发展,重点发展生物医药、新材料等产业,加快构建产业特色鲜明、产业链完整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到2012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9.6%,建成具有国家领先水平和重要影响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形成包括新能源汽车、新材料在内的一大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自主品牌和产品。

(五)推动绿色经济发展。

15.建设若干绿色经济示范区。以建设“低碳广州"为目标,研究制定绿色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和绿色增长评价指标体系,把三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国际生物岛等建成绿色经济先行区和示范区。重点推进南沙开发区国家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广州开发区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建设,积极推动珠江新城服务业节能和绿色商务示范区建设,加快推进国家节约集约用地城市试点。到2012年,全市单位建设用地第二、三产业增加值达到6.7957亿元/平方公里,三年间碳排放强度年均降低3%以上。

16.加快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重点改造提升轻工、医药、纺织、造纸、家电、钢琴、食品等优势传统产业,加快“三旧”改造和市区产业“退二进三“工作,建设一批投入强度高、资源节约、管理规范、配套健全的现代化工业园区,引导传统产业易地改造入园集聚发展。实施传统产业数字化改造示范工程,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装备水平、生产工艺、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高标准建设若干个国家级现代农业园区,培育一批绿色农业品牌。

17.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严格把好建设项目环保准入关,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大力支持绿色产业发展。强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探索开展排污权交易。推进钢铁、化工、建材等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开展服务业节能和生活节能。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大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推进绿色建筑和绿色交通。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到2012年,万元GDP能耗下降到0.608吨标准煤以下,万元GDP用水下降到77.5立方米以下。

三、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经济发展动力由物质资源推动向高端要素驱动转变

(六)优化创新城市发展环境。

18.加快生态宜居城市建设。继续提升城乡水环境质量,推动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进一步完善城乡水利防灾减灾体系,加快推进绿道建设,建立与主体功能区相衔接的生态补偿机制,不断改善人居环境。高起点推进“三港"(空港、海港和信息港)、“三网”(城市轨道网、城际轨道网和国家铁路网)、“四道”(高快速路、国省道、市政道路、绿道)建设,不断增强中心城市综合承载力。到2012年,全面完成省下达给我市的绿道网建设任务,实现轨道交通线路开通里程258公里,市域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900公里,快速路通车总里程425公里,家庭宽带晋及率达到80%。

19.不断完善自主创新体系。围绕建设“智慧广州”,实施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行动计划和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方案,推动广州成为华南科技创新中心。以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天河软件园、增城开发区为核心,建设东部高新技术产业带,为到2015年初步建成国家创新型城市奠定坚实基础。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逐步增加全社会研发投入。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软件、数控装备、新材料、智能机器人等重点领域,组织实施一批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战略产品开发和重大科技示范工程。加快一批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支持一批优质企业共建高水平工程技术中心、组建技术创新联盟,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集团。到2012年,全社会研发投入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8%,每百万人口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557件,年销售收入超千亿元的跨国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家。

20.建设一批创新试验区、示范区和先行区。推进广州国家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试验区建设,壮大一批新型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供应链企业。推进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培育文化创意产业成为新的支柱产业。加快推进国家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试点,着力创建国家“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试点城市。推进国家数字家庭应用示范基地建设,促进三网应用融合。扎实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积极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创建国家专利产业示范基地,加快区域专利产业化进程。开展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推动形成开放竞争的服务业市场机制和与国际接轨的高端服务产业体系。

(七)实施人才强市战略。

21.完善多层次的人才服务体系。发展人才服务业,培育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力资源管理和咨询服务机构。把南方人才市场发展成立足广东、辐射全国的人才配置枢纽和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完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水平的评审鉴定制度,建立创新型人才及团队选拔、培养、评价机制,探索建立期权及股权分配等多种形式的人才激励机制。

22.大力培养实用技能人才。重点建设创业培训及现代服务业、现代装备等公共实训项目。以购买服务方式鼓励高校、企业优质实训资源向社会开放。完善校企合作培养制度,积极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建立2-3个在全国具有示范性作用的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示范基地。到2012年,各级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达100万人次以上,全市拥有技能人才总量超过190万人,全社会非农就业比重达到80%以上。

23.加快培养吸引高层次人才。制定高端紧缺人才开发目录,实施更加积极和优惠的住房、医疗、户籍、科研、奖励等政策,大力培养和引进我市急需的各类创新型技术人才和管理团队。发挥“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等平台的作用,大力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支持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展“人才特区”试点,对科技人才实行职务科技成果和分红权激励政策。

(八)推进要素配置市场化。

24.加快金融改革创新。积极争取设立广州期货交易所。争取广州高新区列为国家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扩大试点园区,设立票据交易市场和债券交易市场,开展保险业综合改革试验。加快发展私募股权、环境资源、农村产权、文化创意产权、知识产权等要素交易市场。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大力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开展离岸金融业务,探索设立外汇交易清算所。以“投、融、建、管、还”一体化发展为目标,推动投融资主体规范发展。争取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科技发展银行等特色金融机构,深入推进广州银行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发展。

25.完善土地市场机制。强化节约集约用地,落实并完善行业用地标准。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尽快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开展土地储备市场化运作试点。建立并完善低价转让土地政府回购制度。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制定承包土地流转最低保护价和分区指导价,建立流转价格自然增长机制。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交易市场,形成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和信息发布平台。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用3-5年时间,基本完成位于城市重点功能区的旧城成片重建改造、“城中村”全面改造和不符合城乡规划的旧厂房搬迁改造工作。

四、加快形成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工作保障的长效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和制度规定落到实处

(九)健全体制机制保障。

26.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按照主体功能定位,推进区域分类发展、分类管理、分类考核。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级市)权责利统一的经济社会管理体制,制定富县强镇事权改革配套政策措施。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探索事业单位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财政供养方式创新。深化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逐步实行审批管理“零收费”制度。优化审批流程,制定统一的政务服务标准,推动实现跨部门并联审批、网上审批和一站式服务。健全政府绩效评估、考核和行政问责制。到2012年,全市政务公开信息网上发布率达到100%,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办理率达到90%。

27.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开展资产重组和业务整合,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推进股份制改造,实现整体上市。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机构,建立规范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中小企业投资机构,扩大中小企业集合融资范围。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推动形成“产业集群、企业集聚、

资本集约、品牌集中”的民营经济发展新格局。鼓励和支持一批优质核心企业以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为纽带,进行跨地区、跨区域兼并和重组。到2012年,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41.6%,争取“广州板块”的上市公司达到90家。

28.完善社会管理体制。以建设“幸福广州”为指引,以提升市民幸福指数为目标,更加突出民生社会建设。推进社会管理综合改革试点,建立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并提高社保水平,推动实现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进一步提高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农转居人员、被征地农民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稳步推进人口户籍制度改革,落实好农民工及非本市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政策。着力构建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和谐劳动关系。加快构建和完善具有广州特色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扎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继续推进“重心下移、立足基层”的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社区管理体制和机制。进一步完善布局合理、设施先进、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文化,不断增强城市文化软实力。深入开展新一轮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推进城市“精细管理”。到2012年,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遍覆盖广大居民,全市的本省户籍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率分别达到96%和90%。

(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29.落实支持产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原则,迸一步完善市区两级财政对产业发展的支持政策。“十二五”期间,在现有用于企业发展的有关专项资金中,对我市纳入省现代产业500强项目和100强自主创新企业及纳入年度安排的重点产业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市财政每年安排服务业领域专项资金20亿元。2010-2014年,市财政计划安排50亿元支持总部经济发展。2010-2015年,市财政共安排贷款贴息资金6亿元,用于支持“退二”企业搬迂建设。2010-2013年,市财政每年安排产业转移园区建设资金1亿元,用于支持广州(梅州)、广州(阳江)和广州(湛江)共建产业转移园区建设。市财政根据市融资担保中心业务增长情况,从2011-2015年对市融资担保中心注册资本金和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在现有基础上增加到10亿元。全面落实省地税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意见》(粤地税发〔2010〕64号),积极创造更加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税收环境。

30.落实支持产业发展的土地政策。根据产业政策和区域功能定位,实施差别化的供地政策和用地准入标准,完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决策机制,优先保障重点发展地区、产业升级、重点项目、现代产业和民生项目用地需求。开展重点产业用地出让年限分阶段实施、出让金分批缴付改革试点。完善产业用地“绿色通道”,强化高端产业项目跟踪服务机制。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考评。

31.建立健全组织和政策保障机制。形成全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统筹协调机制和工作合力,抓紧清理不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和制度规定,加快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32.实行考核考评制度。树立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先进典型,制定反映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统计指标体系,加强检查和考评,将考评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主题词:经济管理发展方式意见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要节日期间统筹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要节日期间统筹安排市领导活动的通知(2007)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穗办[2007]13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1.29 【实施日期】2007.11.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筹改进重要节日期间市领导活动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要节日期间统筹安排市领导活动的 通知 (穗办〔2007〕13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为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倡导八个方面良好风气的要求,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印发〈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7〕1号)和《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会议活动安排和精简文件的意见》(穗办〔2007〕10号)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

今后重要节日期间需要统筹安排的市领导活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筹安排活动的范围 统筹安排活动,是指元旦、春节、“五一”、端午、“七一”、“八一”、中秋、国庆等重要节日期间有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及市纪委副书记参加的、有重要影响的活动。一些特殊性或临时性的活动和市直部门、基层单位邀请市分管领导参加的活动,不列入本统筹安排的范围。 二、统筹安排活动的时间和项目 (一)元旦期间。 1.新年音乐会。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主办。承办单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拟邀请领导:省有关领导,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及市纪委副书记,市的部分老同志。参加人员范围:各区、县级市和市直局以上单位主要领导;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主要负责人;曾获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嘉奖的劳动模范以及青年、妇女、教育、科技界先进人物代表。 2.广州市各界人士新年茶话会。主办单位:市政协。拟邀请领导: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及市纪委副书记,原市六套班子领导和享受副省级单项待遇以上的老同志。参加人员范围:市政协委员,市各民主党派、市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二)春节期间。 3.慰问困难企业、困难职工、困难农户、劳动模范、农民工和民政优抚对象。主办单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拟邀请领导: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及市纪委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慰问对象:我市各类困难企业及各类企业中的困难职工(含下岗工人)、困难农户、省市劳动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8.03.01

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建设用地 (3) 第三章建筑间距 (9) 第四章建筑退让 (14) 第五章空间形态 (18) 第六章公共空间 (23) 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 第八章特别规定 (44) 第九章附则 (48) 附录1名词解释 (50) 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 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 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 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 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 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 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 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 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 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 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 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 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

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 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 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 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318 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 2018 年1 月23 日 ― 1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7 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第13届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张广宁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3届2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文中的“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县级市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二、第十八条中的“应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修改为“应当在有效期满之日前30日内”。 三、第十九条中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之日起30日内”修改为“应当在有效期满之日前30日内”。 四、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1997年2月2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根据2008年1月1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管理,准确反映组织机构的信息,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赋予本市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不变的标准代码标识。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50号令)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 2010年12月1日) (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 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第七条(招投标要求)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辖区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

1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的决定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的决定 <查看评论>大洋新闻时间: 2012-10-19 来源: 广州日报 (2012年9月19日)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央、省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大力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十二五”规划纲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率先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州,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以新型城市化推动广州科学发展 1.重大意义。 广州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是探索特大型城市科学发展的创新实践,是遵循世界城市发展规律、破除“增长停滞魔咒”和避免“中等收入陷阱”的积极探索,是推动城市化与工业化、信息化、市场化、国际化同步发展的重要途径,是顺应广大人民群众对幸福生活新期待的根本要求,是新形势下全面提升领导城市工作能力的现实需要。改革开放30多年来,广州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人民群众生活显著改善,城市竞争力和影响力不断增强。但必须清醒看到,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性障碍逐渐凸显,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面临新挑战。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型升级为主线、以民生幸福为主旨,继续解放思想,勇于改革创新,敢于先

行先试,促进城市发展从“重物轻人”向以人为本、把人民的幸福作为最高追求转变,从拼土地、拼汗水、拼资源向拼人才、拼知识、拼创新转变,从城乡二元分割向城乡一体发展转变,从城市“摊大饼”式的外延扩张向多中心、组团式、网络型的集约高效城市发展格局转变,从“千城一面”向更加注重传承岭南优秀文化、凸显城市特色转变,从全能型政府向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体、社会参与的善治模式转变,努力闯出一条具有时代特征、广州特色的科学发展新路,全面提升城市发展质量。 2.目标定位。 广州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要紧紧围绕满足人的需求、提升人的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牢固树立低碳、智慧、幸福的城市发展新理念,强化人才、知识、创新的发展新动力,把握战略性基础设施、战略性主导产业、战略性发展平台“三个重大突破”新抓手,优化“一个都会区、两个新城区、三个副中心”的城市空间新布局,打造花城绿城水城的生态城市新品牌,提升社会服务管理水平,创造绿色健康、文明和谐的幸福新生活,把广州建设成为低碳经济、智慧城市、幸福生活的美好家园。 到2015年,新型城市化发展实现大提升,科学发展实力明显增强,民生福祉明显改善,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国家中心城市建设迈上新台阶。(1)综合经济实力继续保持全国领先,以服务经济为主体的现代产业体系基本建立,国际商贸中心功能明显提升,国家创新型城市率先建成,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重大进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意见 大数据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大力推进大数据的发展与应用,有利于广州提高产业集聚、科技创新、政府治理等方面的能力,对全力打造“三中心一体系”,进一步强化国家重要中心城市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和《广东省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精神,加快我市大数据的发展与应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围绕国家重要中心城市的定位,以资源统筹、共享、开放为切入点,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管理机制,通过释放政府数据红利,重点助力国际航运中心、物流中心、贸易中心和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经济发展新优势、新动力,为我市建设枢纽型网络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通过政府数据开放及应用引领,到2020年,打造出具有广州特色的大数据产业体系,成为全国大数据应用先行区、大数据创新创业示范区、大数据产业核心集聚区,同时,实现大数据与产业发展、政府治理及科技创新的紧密结合,建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家大数据强市。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大数据基础设施,强化发展支撑能力。 1.加快政府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广州市政府大数据中心,承载市政府信息化平台及政府大数据应用。建设全市政府数据汇聚平台,完善政府信息资源库,实现政府基础数据统一归集。建设政府数据综合应用管理平台,归集并分析处理政府、行业领域可用数据资源,促进政府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的高效流通和充分利用,支撑社会各行业的发展。建设大数据产业服务平台,整合各方资源,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加快产业优化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政务办牵头) 2.加快社会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发挥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的技术、资源优势,合理布局和集约化建设一批企业数据中心,加速推进中国移动南方基地、中国电信亚太信息引擎、中国联通互联网应用创新基地等互联网数据中心建设,建成面向全国乃至亚太地区的云计算公共平台和大数据处理中心,保障城市基础功能及战略定位。支持和鼓励公共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企业建设面向商贸、汽车、新材料、金融保险、精细化工、重大装备、现代物流、生物健康等行业领域的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强化行业大数据服务能力。(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 3.加快大数据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统筹政府、高校、市场等资源优势,建立大数据研究院,打造国际领先的大数据教育、科研创新和创业平台。支持企业联合高校及相关研究机构,建设一批大数据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和应用中心。发展创客空间、开源社区、社会实验室、智慧小企业创业基地等创新创业载体,支持种子期、初创期大数据领域中小微企业发展。(市科技创新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及各相关部门配合) (二)促进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流通,释放重要生产力。 1.加快政府数据汇聚共享。依照《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的要求,推进政府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建设,制定完善政府数据采集、处理、存储、利用等标准规范,逐步实现政府数据向政府数据汇聚平台归集,实现一数一源。开展政府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绩效评估,加快市区两级政府数据资源的交换与共享,提高政府服务监管水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 2.释放政府数据红利。综合利用政府数据开放平台、数据汇聚平台、数据综合应用管理平台,以多种形式,安全、公平地对社会开放交通、人口、旅游、规划、医疗、教育、文化、商务、信用等方面的政府数据资源,鼓励社会对政府数据资源进行增值利用,实现以数据资源吸引龙头企业落户、以数据资源扶持产业发展、以数据资源带动行业创新。(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3.鼓励社会数据共享共用。开拓数据采集渠道,引导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整合相关资源,结合政府脱敏后的公共数据资源,为企业提供行业大数据服务,激发大数据领域的创新创业活力。(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4.促进商业数据交易流通。健全数据交易流通的市场化机制,引导培育大数据公开交易市场,为企业提供在工具、技术、商业模式、融资、推广、数据交易、信息共享等方面的综合服务;探索开展大数据衍生产品交易,在跨境电商、航运物流、金融服务等领域率先开展数据交易试点,促进数据流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委、金融局和广州港务局配合)

重庆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清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 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 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90号令)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已经2012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14届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 2013年1月15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根据省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我市开展了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的原则,大力清理、压减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对市场和社会能够自我调节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对社会组织能够承担的事项转移给社会组织,对各区、县级市政府能够实施的事项进行下放。经全面清理和严格审查,市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 60项、备案 18项,调整行政审批138项、备案29项,保留行政审批201项、备案67项,省或部委下放实施行政审批130项、备案5项,省或部委委托管理行政审批15项、备案2项。 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重管制向重服务、重监管转变,努力提

高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在广州市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编码,规范管理。凡未纳入此次保留、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各部门一律不得实施审批、备案。凡新增、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应及时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公告,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管责任,确保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落实到位。同时,各部门要在门户网上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2. 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3. 市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4.省或部委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5.省或部委委托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 2016年9月5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2016年9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农药、燃气等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邮政、铁路、民航、检验检疫等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加强督促、检查、指导。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属地监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信息系统)

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

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 穗府〔2009〕5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着力推进我市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加快建设现代化宜居城市和国家中心城市,现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领会省“三旧”改造工作指示精神,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旧”改造是在当前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拓展建设空间、保障发展用地的重要途径,是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改善城市面貌和人居环境,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建设宜居现代城市的必然要求。为推进该项工作,省政府专门下发文件,在补办征收手续、补办农用地转用手续、补办供地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土地,以及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的处理等六个方面实现了“突破”,为我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提供了历史性契机。对此,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若干意见》,深刻领会省“三旧”改造工作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推进“三旧”改造的思想认识,增强抓好“三旧”改造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掌握“三旧”改造工作目标、原则和总体要求,切实把“三旧”改造工作摆上当前工作的突出位置,使我市“三旧”改造工作真正取得成效。 二、严格掌握好“三旧”改造政策范围,坚持依法依规办事 “三旧”改造政策性强、影响面广,涉及诸多方面的利益。为此,省政府文件对“三旧”改造的范围及享有的政策条件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各级、各部门推进“三旧”改造的依据。各级、各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办事,科学制订出台符合广州实际的“三旧”改造专项政策,合理确定“三旧”改造范围,紧紧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城市形象提升和功能完善、城乡人居环境改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战略部署,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产出效益,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对申请列入“三旧”改造范围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文件精神逐一进行对照,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能列入,对已列入“三旧”改造的项目,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改造方案,执行好省政府文件规定的政策措施,确保省“三旧”改造政策不滥用,使重点改造项目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三、科学编制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加快完成改造任务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实施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穗办[2001]18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6.21 【实施日期】2001.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中层领导 职位竞争上岗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办〔2001〕18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市县机构改革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的实施办法》(粤组通〔2001〕40号)的精神,参照省委、省政府机构改革的做法,结合我市机构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着眼于建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新机制,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积极稳妥地做好人员定岗分流工作,优化机关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竞争上岗必须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党管干部与走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竞争范围和对象 在市级机构改革中,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群团机关的中层领导职位全面实行竞争上岗。但专业技术性较强、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内设机构中层领导职位,其岗位定员可采取“双向选择”、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单位领导班子决定的方式进行。 参加机关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的人员,一般应是本机关现有同级职务人员和符合晋升资格条件的下一级职务人员(任副处级满两年、任正科级满三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55周岁以下。年龄在40周岁以上具有中专学历的现任正副处长(主任),允许参加同级职位竞争上岗。年龄的计算以2001年12月31日为线。 为有利于优秀人才特别是优秀年轻干部参加竞争,对任正科级职务满两年或年龄在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渝府令第 202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一月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发展环境,切实推动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创建,按照市委、市政府开展“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部署,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333项市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以下同)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取消、停止实施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一)取消或停止实施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共57项,具体项目见附件1。 (二)拟取消或停止实施22项行政审批项目,具体项目待国务院批准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另行公布。 二、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 (一)改审批项目为备案项目。将12项许可审批项目改为备案项目(即告知性备案)。具体项目见附件2。

附件2所列项目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改为备案项目的生效时间,以国务院批复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为准。 (二)明确备案项目的性质。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在我市实施的所有备案项目,法律性质均为告知性备案,不再具有许可审批的性质。实施部门在接件后只对送备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查验,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只能要求补正备案材料,不得以备案为名行许可审批之实。 三、对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合并审批 (一)实行合并审批。将11个部门的108项行政审批与本部门的其他审批项目进行合并。对合并的多个审批项目,由审批部门按照“同时申请、同时审查、同时批准”的原则,一并予以实施。实行合并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3。 (二)实行并联审批。以4个部门(主办部门)的8项行政审批为主体,将其他14个部门(协办部门)的24项行政审批与其进行并联,由主办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组织相关协办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实行并联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4。 四、授权或委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权限给区县(自治县、市)行使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16个部门的89项行政审批权限,以授权(限非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或委托(限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方式下放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行使。授权或委托的具体项目及其权限见附件5。 除附件6所列项目及其权限外,市人民政府对万州、黔江、涪陵、江津、合川、永川6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有关行政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附件5所列项目,市级部门采用授权方式下放的,其授权应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采用委托方式下放的,委托的市级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并对受委托方实施审批的行为负责监督;受委托方应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市级部门的名义实施审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五、简化行政审批的办理程序 (一)创新建设项目审批方式。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4项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片区办理了审批手续的,片区中的具体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但若具体建设项目位于片区内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以上区域的,该项目仍需单独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手续);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具体建设项目未取得该审批手续为由,对项目业主、开发商、施工单位等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有关部门也不得以此为由拒办项目的相关后续手续。

广州市行政调解规定

广州市行政调解规定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30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9号) 《广州市行政调解规定》已经2014年10月8日市政府第14届1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 2014年10月30日 广州市行政调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调解活动,依法解决争议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通过协调和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调解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调解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行政调解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依法调解与依法处理相结合,自愿平等、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开展行政调解活动的必要工作条件。 行政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行政调解不得收费。 第二章行政调解范围和管辖 第七条行政机关可以对下列争议纠纷进行调解: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裁决或者调处的民事纠纷;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关系的争议纠纷。

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管理规定

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 《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12月6日市政府第15届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 2019年4月10日 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务信息共享,促进政务信息有效利用,提高行政效能,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政务部门间共享政务信息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派驻本市的机关或者派出机构参与本市政务信息共享的行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金融、电信、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法共享政务信息的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等。 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共享,是指政务部门间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是指为政务部门之间政务信息共享提供支撑的信息平台。 第四条政务信息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原则上应当予以共享。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规范共享。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履行职责的需要,依据程序规范和技术规范实施政务信息共享,做到及时完整、无偿提供、合法使用。 (三)高效便民。各政务部门应当加强基于政务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降低办事门槛,提高服务水平,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保障安全。各政务部门和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共享安全的制度保障和技术保障,确保政务信息共享平稳、有序进行。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与政务信息共享有关的重大问题。 市、区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共享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建设本级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编制、维护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政务信息共享目录,管理政务信息共享基础设施,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会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明确政务信息的采集和提供责任部门,定期对政务信息共享工作进行监督评估。 第六条各政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采集、核准、更新、共享以及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维护工作,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的有关规定,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政务信息。 各政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各政务部门的政务信息采集、目录编制、交换共享、运行维护等政务信息共享全流程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费用,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政务信息共享目录 第八条各政务部门应当根据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的要求,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报送本级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的,各政务部门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报送本级政务信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的决定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 改革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字[2011]8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3.30 【实施日期】2011.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的决定 (穗字〔2011〕8号 2011年3月30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推进“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进一步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增强区(县级市)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巩固亚运城市建设管理成果,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按照省关于富县强镇、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工作部署,现就推进我市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作出如下决定。 一、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经过多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调整优化市、区(县级市)事权划分,行政运行

机制规范有序,政府职能全面有效履行,有力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特别是2010年,通过举办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城市基础建设和环境建设迈上新的台阶,进一步提升了广州在国内外的影响力。站在新的历史起点,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市目前的城市管理体制与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要求仍然存在不相适应的地方: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市与区(县级市)职责不清、权责脱节,以及财权与事权不对等的问题仍比较突出;条块关系不顺,行政运行和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区(县级市)政府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势在必行。通过改革,进一步消除体制性和机制性障碍,切实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充分释放区(县级市)发展潜力,提升我市后亚运时期城市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率先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州,实现城市发展和改善人居环境共赢的发展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机制,以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机制为重点,切实扩大区(县级市)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进一步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区(县级市)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为我市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1.重心下移,放收结合。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管理重心下移。切实做到对下放权、让权;严格控制留权、收权。充分调动区(县级市)政府的积极性,形成能放则放、放收结合、以放为主的管理理念。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大议事 【发文字号】穗府办[2004]15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3.12 【实施日期】2004.03.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细则的通知 (穗府办[2004]1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十二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 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以及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全国、广东省、广州市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市政府职能范围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转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议案。 本细则所称的政协提案是指全国、广东省、广州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经审查立案的、属于市政府职能范围的提案。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承办单位是指有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任务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办理答复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的有关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承办单位应当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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