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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房改政策问答汇编

军队房改政策问答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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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房改政策问答

一、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

1.什么是住房制度改革?

住房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制的改革,其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

①改革住房建设投资体制。由原来国家或单位统包的投资体制转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投资体制。

②改革住房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体制。由原来单位统包职工住房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一体化的单位所有制,转变为住房的生产、建设专业化,维修、管理社会化的体制。

③改革住房分配体制。由原来的行政手段、福利性质、实物分配制度,转变为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分配制度。职工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通过向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解决住房问题,满足住房需求。

④建立双轨制的住房供应体系。即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

⑤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分别交缴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以增强职工住房消费能力。

⑥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

⑦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2.军队房改《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在政策上有哪些突破?

军队房改《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军队住房保障新体系,逐步实现良性循环;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提高军人购买住房的经济能力;将家属生活区划分为公寓区和售房区,扩大现有住房出售;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拓宽向军队人员出售住房的路子;推进住房社会化管理,减轻军队住房保障负担。新《方案》贯彻了江主席关于改革完善我军政策制度和军委“加快军队房改步伐,进一步拓宽向干部出售住房路子”的指示,从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现代

化建设的要求出发,着力于建立住房保障新制度,着力于理顺住房保障内外关系,着力于解决影响军队保障的深层次问题,体现了质量建军的原则,突出了改革、发展、稳定的主题,是一个立足现实、着眼发展,既符合国家房改的大政方针,又体现军队自身特点规律的好方案。新方案在政策设计上,实现了历史性的四个突破:一是建立军队住房保障新体系,采取“三结合”的保障方式,对不同职级、不同类别的人员,实行相应的住房保障。使大家各住其房、各得其所,逐步达到能进能出、进出有序、良性循环,解决住房年年建、总也不够住的问题;二是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提高个人购房能力,解决军人买不起房的问题;三是通过划区扩大售房和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努力拓宽军人购房渠道,解决无房可买的问题;四是推进住房社会化管理,减轻军队办社会的负担,解决保障摊子过大的问题。逐步走出一条投入较少、效益较高的军队住房保障新路子。

二、军队住房保障新体系

1.什么是公寓住房?

公寓住房,是指划定在公寓区内,保障在职军队人员工作居住的住房。公寓住房主要保障军官、文职干部、士宫和在编职工在职期间住用,不能出售,离职要迁出。公寓住房的住用人员离退休、转业、复员、调动工作后已安排住房或购买住房的,应当限期腾出现住用的公寓住房。对现居住在公寓区内的其他人员,应采取调整、置换和安排购房等办法逐步迁出。

2.什么是自有住房?

自有住房,是指个人出资购买并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自有住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

3.干部转业复员后住房问题如何解决?

地方停止实物分房后,转业、复员干部、士官主要依靠接收单位解决住房的办法已不适应新的形势。今后,转业、复员干部、士官住房将纳入国家社会保障系统,按照房源由地方提供,经费由国家安排,补贴由军队发放的原则实施保障。目前,对现居住在营区里的转业、复员人员,在确认其在地方确无住房的,经批准,也可以允许其购买军队售房区的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三、住房补贴制度与住房资金管理

1.什么是军队住房补贴?

军队住房补贴,是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及职工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住房补贴由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两部分构成。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补贴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2.哪些人员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凡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以及离退休人员,在其退出军队公寓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买住房时,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3.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地区住房补贴?

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经批准购买住房的地区,或离休、退休、转业、复员安置的地区,或牺牲、病故后合法继承人户口所在地区,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高于每平方米2300元的,在支取住房补贴时,另给予相应的地区住房补贴。

4.如何计算个人的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主要依据补贴比例、个人基本工资、服役年限和职级补贴面积等4项因素计算。计算公式为:

1999年以前一次计算的基本补贴额=〔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资(基本离休费或退休费)×住房补贴系数40.94%×1999年12月以前的军(工)龄月数〕+〔每平方米每年8元×1992年6月以前的军(工)龄年数×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2000年以后按月计算的基本补贴额=月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40.94%。

地区补贴在购房时,或转业、复员时,或牺牲、病故后结清住房补贴时,另行计算。

按照上述标准计算(不含地区补贴),工作35年的正军职干部,一次性补贴约24.5万元,退休前每月还有480元的补贴;工作30年的正师职干部,一次性补贴约16万元,月补贴约400元;工作25年的正团职干部,一次性补贴约10万元,月补贴约300元。这样,在低房价地区购房,尤其是在中小城市和边远地区购房,即使配偶方拿不到补贴,如本人在部队工作时间较长,也能买得起相应的住房;在高房价地区购房的,增加地区补贴后,加上干部配偶的住房补贴,普遍能够买得起相应的住房。

5.军队人员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是多少?

军队房改《方案》,制定了新的军人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缩小了军地人员在住房待遇方面的差距。师职以下人员与中央机关各职级人员的补贴面积标准一致,军职干部住房补贴面积,参照师以下干部住房面积标准的提高幅度,暂按正军职180平方米、副军职165平方米计算。大区职以上干部待国家相应政策出台后再定。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规定如下:

军官正军职(暂按)180平方米,副军职(暂按)165平方米,正师职120平方米,副师职105平方米,正团职90平方米,副团职80平方米,营职70平方米,连、排职60平方米。

文职干部专业技术1、2级180平方米,专业技术3级165平方米,专业技术4、5级120平方米,专业技术6级、高级专业技术7级105平方米,专业技术8级、中级专业技术7级90平方米,专业技术9级80平方米,专业技术10、11级70平方米,专业技术12、13、14级60平方米。

士官六级士官,军(工)龄满26年以上的90平方米、不满26年的80平方米;五级士官70平方米,四级以下士官60平方米。

职工按照属地原则,执行驻地政府公布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以驻京单位职工为例,执行北京市政府颁布的下列标准:

职员:正局级12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处级80平方米,正、副科级70平方米,科级以下60平方米。

工人: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8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技师、高级工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为7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

6.已经购买现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人员是否享受住房补贴,购房面积不够标准的给不给补差?

已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的人员,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购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本人相对应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不予退房,不补面积,但给予货币补差,使这部分人在经济上不吃亏,避免不必要的反复。具体补差办法,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另行制定。今后,凡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或腾空住房的人员,都不享受住房补贴,同时撤销个

人住房资金帐户。

四、划区和现有住房出售

1.哪些人员可以购买军队现有住房?

经批准,军队现有住房可向下列人员出售:①由军队管理并负责安置住房的离休、退休干部(含己去世离休、退休干部的配偶);②移交政府安置(其住房尚未开工建设和未列入安置计划)的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含已去世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宫的配偶);③在职的军、师、团职干部;④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的营职以下干部(含双军人)、高级士官;⑤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的军队正式职工(含离休、退休职工);⑥在职时去世的干部、士官的已随军遗属;⑦居住在售房区内的转业、复员人员和已故军队人员的子女,以及从军队调出的正式职工,凭其所在单位劳动人事、纪检、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经售房单位按照“先清后售”的原则清理核实后,确无其他住房的,经总后勤部批准,也可购买军队现有住房。军队人员及其配偶已在军队或地方参加房改购房的,以及由军队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在干休所已分配住房,但尚未进住或者已经进住但原住房未腾交的,不得再购买军队现有住房。

2.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如何计价?

鉴于军队售房工作比地方滞后,许多人没有享受到房改政策的实惠,部分干部的配偶没有工作或领不到住房补贴,尤其是有的老干部配偶已去世,还有遗属等特殊情况,近期,军队出售现有住房,实行两种计价办法。要求享受住房补贴的,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价买房;要求按原有售房办法(房改成本价)计价买房的,不享受住房补贴,但可享受夫妇双方军(工)龄折扣等优惠政策。用哪种计价办法买房,由个人自主选择。

3.军队人员按房改成本价购房有哪些折扣?

军队人员按房改成本价购房,按规定给予下列折扣:①8%的军人职业折扣。解放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分别增加2%、4%、6%的折扣。军队职工及已去世干部、士官的配偶购买现有住房的,参照上述办法计算。②根据购房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军(工)龄给予工龄折扣。工龄以购房者夫妇二人工龄之和计算。由购房者所在单位的干部、军务、劳动人事部门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核定,并出具证明。③按照住房竣工年限给予房

屋成新折扣。年折扣率为2%,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者设备更新的住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评估后确定成新折扣。

④现有住房折扣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⑤购房者一次付清全部房款的,2001年以前给予应付房款20%的折扣,2002年以后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额不得低于应付房款的30%,余额10年内付清;从次年起,每年付款不得少于欠款额的10%,并按照国家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4.军队人员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如何计算房价?

军队人员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按下列公式计算:

①地方人民政府已公布负担价和年工龄折扣额的:

实际售价=﹛〔房改成本价×(1一军人职业折扣率)-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工龄之和〕×(1-年折扣率×住房竣工年限)×(1+调节系数之和)-负担价×现有住房折扣率﹜×住房建筑面积×(1-一次付款折扣率)

②地方人民政府未公布负担价和年工龄折扣额的:

实际售价=房改成本价×(1-军人职业折扣率-0.6%×夫妇双方工龄之和)×(1-年折扣率×住房竣工年限)×(1+调节系数之和)×(1-现有住房折扣率)×住房建筑面积×(1-一次付款折扣率)

例如:正师职干部李某,1943年参加革命工作,1982年离休。其妻1956年参加工作,1985年退休。2000年李某申请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公主坟某干休所的住房。该住房系6层砖混结构,无电梯,1988年竣工,楼房室内净高为2.8米,普通装修,水、电、暖气设备俱全,有管道天然气。李某住3层,居室朝南,建筑面积计96平方米。李某要求按房改成本价购买住房。

按照北京市房改售房有关政策评估确定,该住房地段调节系数为-1%,楼层调节系数为6%,朝向调节系数为3%;2000年出售现有住房的房改成本价为1485元/平方米,年工龄折扣额为12.56元,负担价为579元/平方米,现住房折扣率为O;

住房实际售价=﹛〔1485×(1-12%)-12.56×70〕×(1-2%×13)×(1-1%+6%+3%)-579×0﹜×96×(1-20%)=26246元

5.军队人员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有住房如何计算房价?

军队人员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有住房,按下列公式计算:

实际售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1-年折扣率×住房竣工年限)×(1+调节系数之和)×住房建筑面积。

例如:正师职干部李某(情况同上),如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有住房,按规定可享受住房补贴30万元(未包括配偶方住房补贴)。该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4500元/平方米:

住房实际售价=4500×(1-2%×13)×(1+6%+3%)×96-300000=48451元

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1.什么是军队经济适用住房?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行政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税费等优惠政策,建成以后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是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组织实施单位应主动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争取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控制公寓住房新建规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从1999年起,除旅团部队干部住房建设,公寓区的危房翻建、缺房添建外,其他住房的新建,原则上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组织建设。

2.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如何出售?

军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主要向符合购房条件的离休、退休干部,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公寓住房保障不了的在职干部、高级士宫,工龄满15年的军队职工出售,优先出售给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和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军队人员。在公寓区居住、确无其他住房的非编人员,经批准也可购买。征地建设的,为弥补经费不足,允许少量外售,但外售房屋的总量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一般不得外售,属于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商业网点用房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利用军用土地折款和批准外售的房屋所得收益,应当用于抵扣军队购房人员的住房补贴,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3.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归谁所有?

凡是按规定以综合成本价或市场价购买的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归购房者个人所有。按建设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有关

问题的通知》建房[1997]18号的有关规定,到驻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所购住房可依法进入市场,实行准入制度,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并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

六、离退休人员住房改革

离休干部已购住房面积达不到《方案》规定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给不给补差?

离休干部已购住房面积达不到《方案》规定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给予货币补差,具体办法按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转业复员人员住房改革

1.转业复员人员如何参加住房改革?

军队转业、复员干部和士官(以下简称转业干部)的住房,要逐步纳入国家社会保障系统,主要采取由地方提供经济适用住房或周转房的方式解决,即房源由地方提供,经费由国家安排,补贴由军队发放。军队符合出售条件的现有住房和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规定向其出售。

2.转业干部能否购买军队住房?

租住军产住房的转业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确无其他住房,经批准可以购买军队售房区内的现有住房或腾空的住房;列入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的,可以购买军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地方政府、接收安置单位以及配偶工作单位已安排住房或已自行解决住房的,应当及时退还住用的军产住房。

3.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转业干部服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按军队在职干部的标准和办法发放。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高于每平方米2300元的,另给予相应的地区住房补贴。转业干部到地方工作后的住房补贴,按接收安置单位的补贴标准和方式实行。转业干部服役期间的住房补贴,从军队停发工资的下月起停止计发并一次结清。转业干部及其配偶申请计领住房补贴时,应当如实提供家庭住房情况等有关资料,租住军产住房的,须持军队退房证明或本人与军队签订的退房协议。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军队或地方现有住房、安居工程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的,不享受住房补贴;购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

面积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差。

八、其他配套改革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个人储蓄、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义务性的住房长期储金。目前,我国城镇的住房公积金定向阳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抵押贷款;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专项贷款;单位购买、建造职工住房专项贷款。

2.军队哪些人员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军官、文职干部、士官、正式职工和由军队供应的离退休人员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其中,军官、文职干部、士宫和由军队供应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由总后勤部从军费中安排。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解决。

3.个人如何支取自己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下列三种情况下,可以支取自己名下的住房公积金:①干部、士官转业、复员和职工调出军队且不继续住用军队住房时,按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参加公积金存储的年限和住房公积金标准计算,一次性支付给个人。②个人购买或自建住房的,可以支取个人的公积金。③干部、士官、职工去世后,生前积存的公积金由其合法继承人一次领取。

十、个人买房咨询

1.什么是房改成本价、经济适用住房价、商品房价,三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房改成本价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公有住房的一种价格政策,房价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建造普通住房的平均成本来测定(由以下7项因素构成:①征地和拆迁补偿费;②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③建安工程费;④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⑤管理费;⑥贷款利息;⑦税金),并按照住房地段区位、建筑结构、建设年代和室内设备、楼层、朝向等对房价分级分等或加减调节系数。房改成本价一般每年公布一次,是指令性的。军队现有住房出售按照属地原则,执行当地政府公布的房改成本价及其有关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价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种价格政策,房价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综合成本价测定(由以下8项因素构成:①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②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③建安工程费;④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

费);⑤以上四项为基数的1~3%的管理费;⑥贷款利息;⑦税金;⑧3%以下的利润)。经济适用住房价是政府指导价,由市、县政府定期公布,开发商和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上下调整房价。军队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当地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售价确定。

商品房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上市销售的商品住房的价格,房价构成与经济适用住房8项因素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利润不受限制,但也不享受政府优惠减免政策,房价高低完全由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

以上三种房价的主要区别:

住房出售,

济适用住房和现有住房;而商品房开发出售实行的是商品房价。二是售房对象不同。现有住房只出售给住房现住户,经济适用住房限售中低收入家庭(军队限售军队人员〉,而商品房面向社会所有消费者。三是购房条件不同。房改政策规定,

现住房有五项折扣,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政策优惠(政府免收土地出让金,减半征收市政配套费,控制开发利润),而购买商品房的享受不到这些优惠。五是住房权益不同。比如,购买现有住房和利用军产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产权随房屋自然灭失而终结,不受年限限制;而购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国家规定了70年的土地使用期,住房占地超过70年的要补缴土地占用费。又如,个人购买的现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要求转让的,实行上市准入制度,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售房时个人还要补缴土地出让金,而商品房上市不受此限。再比如,现有住房出售收益要按规定比例分成,北京市规定,售价在每平方米4000元以下部分,全部归卖方所有;售价在40OO--5000元的部分,20%返还原产权单位,80%归卖方所有;售价在5000元以上部分,50%返还原产权单位,50%归卖方所有。而商品房出售收益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全部归卖方个人所有。

2.购买地方住房时,开发商应当提供哪“五证”?

为了维护消费者合理权益,个人在购房前,一定要求开发商出示该项目的“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商品房外销许可证)。有了五证,买房以后才能拿到房屋所有权证,从法律上讲,个人才能拥有全部产权。

3.什么样的住房可以上市交易?

按规定,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已购现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均可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①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②住房面积超过规定的控制标准,且超标部分未按规定补足房价款的;③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的;④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⑤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⑥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⑦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4.个人购房后,是否还要五年以后才能上市?

按照军委房改《方案》和新近的文件规定,个人购买现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付清全部房款,拿到房屋所有权证后,即可申请上市交易,不再受过去规定的5年限制。但要实行准入制度,在同等情况下,原住房管理单位有优先购房权。

5.卖旧房后再买新房有什么优惠?

为了鼓励城镇居民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己购住房上市交易换购新房。建设部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同房屋产权交换,减免有关税费。

十一、常用名词解释

1.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为供应对象,按照国家住宅建设标准(不含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建设,得到政府政策扶持的普通住宅。

2.安居工程住房是为实施国家安居工程而建造的住房,它是政府为推动住房制度改革,由国家安排的专项贷款和地方自筹资金共建的面向广大中、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户的非营利性住房。自1999年起,国家统一将安居工程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并轨。

3.房改标准价是指部分市(县)在出售公有住房时,依据当地职工家庭平均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的低于成本价的售房价格,由负担价和抵交价两部分构

成。标准价属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初期的一种过渡性价格,它已逐步趋近于成本价,并最终为市场价所取代。

4.房改成本价是指在房改售房中,各市(县)按照建造公有住房的平均成本而测定的价格。按照现行规定,城镇公有住房的成本价由以下7项因素构成:

①征地和拆迁补偿费;②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③建安工程费;④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⑤管理费;⑥贷款利息;⑦税金。

5.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抵押、质押或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工龄认定相关政策依据

工龄认定相关政策依据 一、工龄得概念、分类及作用 1、工龄得概念 所谓工龄,即指了工从事脑力或体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得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就形成一年工龄。这就就是说,工龄总就是伴随着依赖于每个职工为社会劳动而存在,而且必须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得来源。这两个方面得含义,构成了工龄得两个基本特征。但就是,在我国特定得历史条件下,由于某些历史上得原因,国家对一些特殊历史阶段、特殊情况下得工龄也作了一些特殊得规定. 2、工龄得分类?由于工作性质与计算口径不同,工龄又分为一般工龄与连续工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叫工作年限)。?一般工龄:一九五三年公布得《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38条指出:“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得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如在参加工作前当雇工、在私营商店当店员、给私人当保姆等,都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这就说明,从一定意义上讲,能否计算一般工龄,就是衡量一个人就是劳动者还就是剥削者得标志。?连续工龄:连续工龄系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得连续或可以合并计算得工作年限。一九五三年公布得《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在解释一般工龄之后接着指出:“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 得时间计算之。”一九五八年公布实施得《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得暂行规定》才将“本企业工龄”改为“连续工龄”。连续工龄得提法,合法地解决了职工除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得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外,凡因组织原因,在本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得,都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连续工龄不仅包含了本企业工龄,而且容纳了本企业工龄不能容纳得内容.因此,连续工龄就取代了本企业工龄。在不断地实践过程中,人们在了解连续工龄得内容,掌握计算连续工龄得政策与方法得基础上,已经逐步地将“连续工龄”省略为工龄. 3、连续工龄与一般工龄、革命工作年限与参加工作时间之间得关系?①一般工龄与连续工龄,凡就是能够计算为连续工龄得时间,都可以计算一般工龄。如果用数学公式表示得话,就就是:一般工龄≥连续工龄.反过来,一般工龄则不一定同时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反过来,一般工龄则不一定同时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某职工一九五八年进入甲工厂工作,一九六一年又自行脱离甲厂到乙厂工作,以后一直在乙厂工作,她得一般工龄可以从一九五八年算起,而连续工龄只能从一九六一年算起。如果她就是因工作需要,由组织调动到乙厂得,其连续工龄就可以从一九五八年算起,连续工龄与一般工龄在这里就就是相等得。 ②革命工作年限与连续工龄得关系 确定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目前分别规定为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与建国后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就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住房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目录 一、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二、现有住房出售 三、住房补贴 四、已购住房面积未达标货币补差与住房维修补助 五、住房管理 六、其他

一、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1、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适应国家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积极探索投入较少、效益较高的住房保障新路子,稳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疏通退役人员住房安臵渠道,压缩军队住房保障规模建立具有我军特色的住房保障新制度,不断改善军队人员的住房条件,为增强军队凝聚力、提高战斗力服务。 2、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在国家房改政策目标指导下,从军队实际出发,统一政策,体现对军人的优待;坚持国家、军队、个人合理负担,量力而行,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坚持统筹兼顾,稳中求进,配套改革,搞好各项政策的衔接。 3、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建立军队住房保障新体系,逐步实行良性循环;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提高军队人员购买住房的经济能力;将家属生活区划分为公寓区和售房区,扩大现有住房出售;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拓宽向军队人员出售住房的路子;推进住房社会化管理,减轻军队住房保障负担。 4、移交政府安臵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的基本原则是 什么? 答:移交政府安臵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保障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制度,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

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5、什么是军队离退休干部安臵住房?其保障方式有哪些?答:安臵住房是指由国家或军队下达离退休干部住房建设计划并移交政府安臵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修建或统一组织购买的住房,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按规定领取保障经费自理的住房。 第五批(不含)以后纳入安臵规划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为主,可以购买或承租符合出售条件的现住房,也可以自理住房(自建、自购住房,维修私房或购买配偶所在单位住房)。 6、什么是现有住房? 答:现有住房是指在中央军委[1999]19号文件下发前,按照军队公寓住房面积标准建设的干部住房。 7、什么是新建住房? 答:新建住房是指在中央军委[1999]19号文件下发后开工建设的移交政府安臵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 8、新建住房的售价是如何规定的? 答:(1)征地建设的住房实行综合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费和前期准备费、建设安装费、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不超过总投资的3%)、货款利息、税金等七项因素。(2)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住房,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同类型结构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售价出售,可以不计5%的开发利润。(3)在军队住房补贴制度建立前尚未安臵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遗孀,可按规定以房改成本价计价,按规定给予军人职业折扣和军工(龄)

工龄相关政策汇编

工龄相关政策汇编 职工工龄是人事管理中的重要内容,是职工晋职、增资、退休、退职的重要依据。工龄政策及内容极为庞杂,为了使各级组织人事干部正确把握政策,1998年自治区人事厅编印了《保险福利福利退休政策法规选编》,其中第三册为工龄计算政策专册。本汇编内容主要来自于该《汇编》中的文件。因篇幅有限,主要讲一些普遍、基本性的内容。 一、工龄的概念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国务院人事局、全国总工公会劳动保险部的解答对以上概念解释如下: 1、工龄。工龄是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劳动)时间。 2、一般工龄。一般工龄指工人、职员参加社会工作(劳动)并以其工资收入作为维持生活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全部工作(劳动)时间,它包括间断前后的工作(劳动)时间。1978年国务院颁发“国发[1978]104号”文件《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后计算工龄,取消了一般号龄的规定,因此,一般工龄只能说明个人的经历,目前已没有什么意义了。 3、连续工龄。连续工龄是工人、职员连续工作(劳动)并同样以工资收入作为全部或者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连续工龄在劳保条例上规定叫做本企业工龄;机关叫做工作年限,含义都是一样的,连续工龄也包括经组织上调动工作前的连续工作(劳动)时间。

连续工龄同时就是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则不一定同时就是连续工龄,工作年限都应是连续工龄,但连续工龄不都是工作年限。 二、工龄的几种计算法 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在计算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时,必须要满一周年才能算一年,1980年发政部以“[1980]民人字第351号”《关于退休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答复,一律按满一个周年计算。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中第九条规定:“按周年计算后剩余的月数,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内和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应予取消。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一定要按周年计算,一般计算方法有三种: 连续计算法。连续计算法即计算几段工龄时间不间断,如某同志由于工作需要,经组织几次调动,其工龄应连续相加计算。 合并计算法。合并计算法聚聚将间断的工作年限扣除,前后合并计算。 折算法。折算法是专指在特殊的工作岗位、特殊工种和特殊的工作环境下工作按国家规定从优折算。折算工龄应严格按照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1964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及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之工龄与普通工作之工龄折算表》执行。折算的工龄不计发工龄津贴。计发工龄津贴仍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 三、关于工龄及工龄计算的基本政策规定 第一,各种特定历史时期、历史情况的工龄计算。 1、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2、关于起义、投诚、宽释、留用人员的工龄计算。

(完整版)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施行) 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 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1978年7月11日) 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是指:(七)因个人原因脱离过工作,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算起。 3、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字〔1987〕31号) 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4、劳动部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 第3点明确指出: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我们的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摘录)

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 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 二、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三、解放后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解放前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业务者,如有确实证明,除学习期间不计工龄外,其调派前与回本企业后的本企业工龄,得合并计算。 四、解放后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至其他企业工作者,其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被遣散的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者,其遣散前与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五、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工人职员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六、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七、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得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八、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下为反对其统治压迫而被迫离职,在离职期间被敌伪及国民党政府监禁仍继续斗争者,其在监禁期间及离职前与复职后或转入其他企业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第四十条转入企业工作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者及革命军人,其从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及军龄,均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改革住房制度 造福全军官兵

改革住房制度造福全军官兵 --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人就房改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张海平张占辉本报特约通讯员崔彬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掌握《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日前,记者就大家关心的问题,采访了总后基建营房部负责人。 记者问(以下简称“问”):这次军委颁发的《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与以往改革相比有什么特点? 答:我感到这个《方案》有5个明显特点:一是改革力度大,跟上了国家房改的步伐,加快了军队房改进程,拓宽了向干部出售住房的路子;二是受益面宽,顾及到了方方面面的利益,买到房的得到了实惠,暂时不能买的也有希望;三是透明度高,将住房补贴与工资挂钩,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四是操作性强,房价、补贴、面积标准都很清楚,计算简便,人人都能算清自己的账;五是具有我军特色,《方案》总结了我军十多年的房改经验,既与国家的房改政策衔接,又突出了我军的特点,还借鉴了外军的有益经验,反映了广大官兵的心声和愿望,凝结了全军上下的心血和智慧。 问:《方案》对在职干部住房保障是怎样规定的?为何规定在职干部主要住公寓房? 答:《方案》规定,在职干部主要住用公寓房,有条件的,经批准可以购买自有住房。这是从我军的现实情况考虑的。关于在职干部能不能买房,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理说,地方干部能买房,军队干部也应该允许买房。但《方案》规定,军队在职干部主要住公寓房。这是军队房改与地方房改的重要区别。为什么军队房改要采取这样的政策?首先,我军是高度集中的武装集团,要求军人相对集中居住。其次,军人调动频繁、流动性大,不宜提倡过早在驻地买房。再就是,从目前财力来看,如果大家都去买房,马上全部兑现住房补贴,需要一次性拿出几百个亿,这是不现实的。当然,并不是完全不让在职干部买房,对有些情况,

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

(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 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

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原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关于“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劳险便字41号]规定: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三)民办教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的工龄计算 1979年10月31日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下发的《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和1980年7月8日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两个文件规定:中小学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凡按规定转为(包括直接招收、录用、顶替)公办教师的,应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的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录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

军队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

军队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 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 第516号/1999年12月1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 第三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按需建设,注重质量,规范运作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军队基本建设的组成部分。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章建设方式 第五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适应社会化保障的要求,采取集中统建、单位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可以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驻军比较集中的城市,尽可能由军兵种、军区(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或者省军区组织统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贷款、统一建设、统一出售、统一管理。 第七条师(含)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单位等,缺房较多,且有经费和建房用地,建成后能够实行物业管理的,经批准,也可以组织建设。 第八条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由军区级单位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一般由单位组织协调。单位统一购买的,应当报总后勤部批准;个人需要支取住房补贴购买的,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批准。 第三章建设用地 第十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划拨和军队内部合理挖潜解决。 第十一条申请划拨土地建设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上报建设用地计划,经总后勤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计划。 第十二条使用军用土地的,建设用地应当位于售房区或者独立的空闲营区。对适用于与军内外单位合作建房的军用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使用军用土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总后勤部审批。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所需资金,主要通过收取住房预售款、申请住房补贴和贷用住房公积金筹集,不得占用单位经费。

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

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 (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 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

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原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关于“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劳险便字41号]规定: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三)民办教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的工龄计算 1979年10月31日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下发的《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和1980年7月8日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两个文件规定:中小学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凡按规定转为(包括直接招收、录用、顶替)公办教师的,应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的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军队房改政策问答汇编

军队房改政策问答 一、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 1.什么是住房制度改革? 住房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制的改革,其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 ①改革住房建设投资体制。由原来国家或单位统包的投资体制转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投资体制。 ②改革住房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体制。由原来单位统包职工住房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一体化的单位所有制,转变为住房的生产、建设专业化,维修、管理社会化的体制。 ③改革住房分配体制。由原来的行政手段、福利性质、实物分配制度,转变为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分配制度。职工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通过向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解决住房问题,满足住房需求。 ④建立双轨制的住房供应体系。即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 ⑤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分别交缴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以增强职工住房消费能力。 ⑥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 ⑦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2.军队房改《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在政策上有哪些突破? 军队房改《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军队住房保障新体系,逐步实现良性循环;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提高军人购买住房的经济能力;将家属生活区划分为公寓区和售房区,扩大现有住房出售;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拓宽向军队人员出售住房的路子;推进住房社会化管理,减轻军队住房保障负担。新《方案》贯彻了江主席关于改革完善我军政策制度和军委“加快军队房改步伐,进一步拓宽向干部出售住房路子”的指示,从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现代

连续工龄——几类人员的工龄计算政策依据(1)

连续工龄——几类人员的工龄计算政策依据() ( ) 标签:分类: 几类主要人员的工龄计算 ㈠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学习不是工作,因此学习期间,一般不能计算工龄。但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为了适应培养人才的需要,国家曾在不同时期作过脱产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龄的规定。 .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劳薪字[]号 .在高等院校学习期间经组织批准提前抽调正式参加工作(脱离学习,列入抽调等位职工编制发工资),后又复学的学生,其在复学前参加工作的时间应计算工龄。——教育部[]教人字戴字第号 .建国前,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中国共产党开办的军事学校、干部培训班以及中国女子大学、陕北公学等学校学习期间计算工龄。——[]组通字号 .高等学校的毕业生正式分配工作,到工作单位报到后被选送出国的,本人在国外高等学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工龄从分配工作开始领工资的时间计算。——教计字[]号、劳薪字[]号 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凡经组织调派,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可计算为工龄。 凡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离职报考进入学校的,学习期间享受校发助学金待遇的,其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学习前后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教计字[]号、劳人险函[]号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延期毕业或毕业后延期分配期间,经组织安排顶岗劳动,其工龄计算……应当从他们正式分配工作报到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计劳业字[]号、[]劳险便字号 .今后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应将科技人员在研究生院、大学、大专规定的学习时间作为分房工龄列入分房条件。中等专业学校的学龄,以高中毕业后进入中等专业学校作为计算分房工龄的起点。——[]国科干五字号 .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劳薪字[]号 .学徒工在学习期间……送劳动教养……劳动教养的时间不能计算工龄。但是劳动教养前后的学习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险便字[]号 .技工、半工半读等学校从社会上新招收的学员,……其在校学习期间都不能计算工作年限或工龄。——计劳业字[]号 .工作人员原系学生或在业人员,解放后参加军大学习的,在学习期间如已取得军龄,应计算工作年限;参加革命大学学习,在学习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国人办字[]号

关于工龄计算的相关政策问答doc

关于工龄计算的相关政策问答doc 关于工龄计算的相关政策问答 1、1970-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他们在校期间是否计算工龄, 答:这些职工在学校学习期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教计字第279号(1980年7月19日) 注:1973年4月3日国务院国发[73]39号文规定: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计算工龄。1977年11月11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文件规定:国家职工(包括国营农、林、牧、渔场中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当职工的),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无论是普通班,还是进修班,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2、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校学习期间是否计算为工龄, 答:他们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教计字第279号 (1980年7月19日) 3、1979年后进入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是否计算工龄, 答:他们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集体单位职工进入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期间上大学后工龄计算的复函》[81]劳险字4号(1981年3月12日) 4、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是否计算工龄, 答: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1986年12月13日) 5、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其工龄如何计算, 答: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的工龄可以保留,并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1986年12月13日) 6、在职人员考入国内研究生和出国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的研究生,学习期间是否计算工龄, 答:在职人员考入国内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国家教委、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教高[1990]001号(1990年1月19日) 7、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是否计算工龄, 答: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国家教委、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教高[1990]001号(1990年1月19日) 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龄如何计算,

军队住房最新政策大全!看完别忘了收藏

军队住房最新政策大全!看完别忘了收藏 据军委后勤保障部有关部门最新消息,军队安置住房统建由北京地区选取建设用地试点正式向全军推开,已在广州、昆明、杭州、武汉、成都、南京、西安、青岛、济南、沈阳等10个城市遴选18块建设用地,按照“土地统一调配、经 费统一筹措、工程统一建设、房源统一配售、资金统一管理”的模式,正式启动首批京外安置住房区域统建试点项目。目前,相关前期工作已经启动,工程建设即将展开。 此举标志着军队安置住房保障由各单位分散自建向区域统 筹统建全面转轨是创新住房保障机制、解决部队实际困难回应官兵期盼的一项重大利军惠兵暖心工程对于大家关心的 一些问题也给出了解答1驻地那么多,为何独选这十城?此次列入首批统建试点的地块,是在科学测算“十三五”期间全 军住房需求的基础上,在驻军集中、住房需求量大、房价较高的一二线城市中遴选的。2不在试点区,怎么办?别着急,试点已经启动,全面铺开还会远吗?据了解,下一步还将以试点项目为纽带,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扩大统建范围,不断增大受益面。3京内试点已经开始了吗?是的,军队安置住房区域统建试点工作于2014年开始筹划,去年年初已在北京 地区实质展开。试点工作由京内拓展到京外,是安置住房区域统建工作推向全军迈出的关键一步。4所谓“统建”,究竟

好在哪?简单说有这么4条,大家感受下:一是统住了地。征地统一归口,军用土地统筹使用,打破单位壁垒,充分发挥土地的集约保障效益。二是把住了房。统筹区域需求,统一参建资格,统筹房源配售,解决单位之间不平衡的问题。三是管住了钱。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统一筹措启动经费,不再占用单位经费。四是聚合了力量。整合专业人才队伍,把部队领导从建房管房的繁杂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谋打仗。总之,从此前试点成效看,军队安置住房保障由各单位分散自建向区域统筹统建全面转轨,是创新住房保障机制、解决部队实际困难、回应官兵期盼关切的一项重要举措,将有力纠治过去军队住房建设管理中各自为政、苦乐不均等问题。5这么重要的工作,谁来统筹?习主席和中央军委从军队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全面部署安置住房区域统建工作,组建专门机构负责区域统建和住房供应社会化工作的组织指导、筹划落实和检查监督。可以想象,在楼市节节攀升的当下这绝对是对全军将士的一个重大利好消息在大家为 中央军委的决策点赞的同时也有不少官兵出现了担忧担忧 政策能不能落地担忧政策能不能惠及到真正需要的官兵以 下热点建议需要引起高度关注1房源配售对象尽量加大面向中下层官兵的比例,特别是营连级干部和中高级士官。过去,经济适用房,一般要求副团以上级别或副团满几年,而储蓄不多、级别不高、正需要房子的大部分中下层官兵没有机会。

工龄认定相关政策依据之欧阳家百创编

工龄认定相关政策依据 欧阳家百(2021.03.07) 一、工龄的概念、分类及作用 1、工龄的概念 所谓工龄,即指了工从事脑力或体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就形成一年工龄。这就是说,工龄总是伴随着依赖于每个职工为社会劳动而存在,而且必须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的来源。这两个方面的含义,构成了工龄的两个基本特征。但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由于某些历史上的原因,国家对一些特殊历史阶段、特殊情况下的工龄也作了一些特殊的规定。 2、工龄的分类 由于工作性质和计算口径不同,工龄又分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叫工作年限)。 一般工龄:一九五三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38条指出:“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如在参加工作前当雇工、在私营商店当店员、给私人当保姆等,都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这就说明,从一定意义上讲,能否计算一般工龄,是衡量一个人是劳动者还是剥削者的标志。 连续工龄:连续工龄系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全部或主要生活资

料来源的连续或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年限。一九五三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在解释一般工龄之后接着指出:“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一九五八年公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才将“本企业工龄”改为“连续工龄”。连续工龄的提法,合法地解决了职工除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外,凡因组织原因,在本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都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连续工龄不仅包含了本企业工龄,而且容纳了本企业工龄不能容纳的内容。因此,连续工龄就取代了本企业工龄。在不断地实践过程中,人们在了解连续工龄的内容,掌握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和方法的基础上,已经逐步地将“连续工龄”省略为工龄。 3、连续工龄与一般工龄、革命工作年限和参加工作时间之间的关系 ①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凡是能够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计算一般工龄。如果用数学公式表示的话,就是:一般工龄≥连续工龄。反过来,一般工龄则不一定同时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反过来,一般工龄则不一定同时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某职工一九五八年进入甲工厂工作,一九六一年又自行脱离甲厂到乙厂工作,以后一直在乙厂工作,他的一般工龄可以从一九五八年算起,而连续工龄只能从一九六一年算起。如果他是因工作需要,由组织调动到乙厂的,其连续工龄就可以从一九五八年算起,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在这里就是相等的。

XX-XX年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XX-XX年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参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政策,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适应国家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积极探索投入少效益高的住房保障新路子,稳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疏通退役人员住房安置渠道,压缩军队住房保障规模,建立具有我军特色的住房保障新制度,不断改善军队人员的住房条件,为增强军队凝聚力、提高战斗力服务。 (二)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坚持在国家房改政策目标指导下,从军队实际出发,统一政策,体现对军人的优待;坚持国家、军队、个人合理负担,量力而行,正确处理需求与可能的关系;坚持统筹兼顾,稳中求进,配套改革,搞好各项政策的衔接. (三)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建立军队住房保障新体系,逐步实现良性循环;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提高军队人员购买住房的经济能力;将家属生活区划分为公寓区和售房区,扩大现有住房出售;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拓宽向军队人员出售住房的路子;推进住房社会化管理,减轻

军队住房保障负担。 二、建立军队住房保障新体系 (四)建立“三结合”的住房保障制度。采取军队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公寓住房与自有住房相结合、实物供应与货币分配相结合的方式,对不同职级、不同类别的人员,实行相应的住房保障。 公寓住房,是指保障在职军队人员工作居住的营区住房,不得出售,离职迁出;自有住房,是指个人购买住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 (五)在职军官、文职干部。主要住用公寓房,有条件的,经批准可以购买自有住房。大军区职以上干部购买住房问题,待国家相应政策出台,再制定有关办法。 (六)离休干部。已安置住房的,可以购买符合出售条件的现有住房或租住现有住房;现有住房不符合出售条件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安置住房的,其住房已列入规划并开工建设的,可以购买或租住已规划建设的住房;住房尚未开工建设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七)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退(离)休干部和军职以上退休干部的住房保障,逐步与国家和军队的住房新制度接轨。已安置住房的,可以购买或租住安置的住房。未安置住房的,其住房已列入规划并开工建设的,可以购买或租住按原方式建设的住房;住房尚未开工建设或未列入规划的,可

连续工龄——几类人员的工龄计算政策依据(1)

连续工龄——几类人员的工龄计算政策依据(1) (2010-01-22 14:11:58) 转载▼ 分类:养老退休 标签: 财经 几类主要人员的工龄计算 ㈠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学习不是工作,因此学习期间,一般不能计算工龄。但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为了适应培养人才的需要,国家曾在不同时期作过脱产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龄的规定。 1.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劳薪字[1963]292号 2.在高等院校学习期间经组织批准提前抽调正式参加工作(脱离学习,列入抽调等位职工编制发工资),后又复学的学生,其在复学前参加工作的时间应计算工龄。——教育部[1963]教人字戴字第22号 3.建国前,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中国共产党开办的军事学校、干部培训班以及中国女子大学、陕北公学等学校学习期间计算工龄。——[1978]组通字10号 4.高等学校的毕业生正式分配工作,到工作单位报到后被选送出国的,本人在国外高等学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工龄从分配工作开始领工资的时间计算。——教计字[1978]036号、劳薪字[1978]3号 5.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凡经组织调派,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可计算为工龄。 凡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离职报考进入学校的,学习期间享受校发助学金待遇的,其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学习前后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教计字[1980]279号、劳人险函[1986]4号 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延期毕业或毕业后延期分配期间,经组织安排顶岗劳动,其工龄计算……应当从他们正式分配工作报到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计劳业字[1972]85号、[1982]劳险便字9号 7.今后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应将科技人员在研究生院、大学、大专规定的学习时间作为分房工龄列入分房条件。中等专业学校的学龄,以高中毕业后进入中等专业学校作为计算分房工龄的起点。——[1982]国科干五字084号 8.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劳薪字[1962]292号 9.学徒工在学习期间……送劳动教养……劳动教养的时间不能计算工龄。但是劳动教养前后的学习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险便字[1982]34号 10.技工、半工半读等学校从社会上新招收的学员,……其在校学习期间都不能计算工作年限或工龄。——计劳业字[1972]43号

关于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

关于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总后勤部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建房改[2001]10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房改办,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局,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总后直属师以上单位: 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号)颁发后,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军队和地方之间的工作衔接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军队干部、士官、职工经批准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买住房,未退出租住的军队公寓住房时,其配偶方在地方未承租或未购买公有住房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计发住房补贴。 二、承租军产住房的地方人员(指转业、复员等地方人员),其所在单位要协助军队有关部门做好本人和配偶的住房情况登记工作。地方未安排住房、现承租军队不可售住房的地方人员,退出军队住房后,所在单位可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计发住房补贴。承租军队可售住房的地方人员,确无其他住房的,经总后勤部批准,也可购买军队住房。在军队和地方两处住房的地方人员,其在地方的住房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核定标准的,必须退出军队住房;对拒绝退出的,除按市场租金收取房租外,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收回军队住房。经批准借住军产住房的地方人员,应当与住房产权管理单位签订借住协议。办理借房证。借住期间应当按照军队有关规定交纳房租、水电、取暖等费用。三、军队单位向地方有偿转让军用土地(含合建、换建)的项目,必须报经总后勤部批准并办理《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已经总后勤部批准但未办理《许可证》的项目,地方分得的住房可按规定向住户出售,办理职工个人住房产权登记手续,所收售房款封存在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待缴纳土地转让费、领取《许可证》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凭军队单位出示的《许可证》,再行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和解冻售房款。 1998年前,未经总后勤部批准的项目,应按照总后勤部《关于擅自开发房地产项目补办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后营字第35号)要求,由军地双方积极配合,抓紧报批;待批准后,可按前款办理。如军队单位拖延办理,可直接向总后基建营房部反映情况。以利于敦促解决。 四、军队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纳入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由国家有关部门专项下达,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有关税费减免政策。五、经总后勤部批准出售的军队现有住房和由总后勤部下达计划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转让给地方的部分房屋除外),按规定到当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个人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地方有关部门在办理军队房改售房产权登记时,除按规定收取登记费、测量费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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