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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分析

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分析
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分析

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因

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表面上看是由于产品供大于求,经营者为在竞争中获胜而采取的行为。事实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不仅与经营者有关,而且与市场、政府及相关体制有关。只有认真地分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的原因,才能找到有效的规制办法。

在我国现有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受经济利益的驱动,竞争行为短期化

由于受利益的内在驱动,不法竞争者就选择短期化竞争行为,为谋求短期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对个体而言,从不正当竞争往往更容易获得利益。因此,获取最大利润的冲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内在根源。

(二)市场机制不健全、市场体系不完善

经济发展迅速,可是许多市场行为规则严重滞后,这就在客观上为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市场作用的充分发挥,离不开完善的市场体系、合理的市场结构、通畅的市场机制。

(三)市场引力与市场容量的矛盾加剧

初期市场引力巨大,诱使过多经营企业进入,而当期市场容量狭小导致市场供需失衡,这是导致竞争混乱的根本原因之一。

(四)许多竞争者缺乏正确的竞争意识

一部分经营者没能随经济发展而相应地提高道德素质和遵纪守法的观念,急功近利的心理带来公平竞争意识的缺失、商业道德的沦丧,在行为上引发了一系列消极后果。

(五)企业竞争观念落后

由于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模式,我国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竞争观念十分落后,加之目前产业结构失衡,为数众多的企业在同一行业、层次、时间和地区过度竞争,从而引发不正当竞争行为。运用市场竞争本无固定之规定,各种竞争手段都可以带来机会和利益,这就要求经营者学会根据自身的实际结合客观环境的变化,灵活、巧妙地综合运用多种竞争手段开展竞争。

(六)法律规定不完善

现行法律过于规定原则,还停留在一种“宣言”或“纲领”的层次上,未能准确地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各种法律法规中一些重要概念含义不一致,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性,造成了理解上的混乱和困难。立法本身的滞后性也导致一定时期内“法律缺位”。

(七)执法不公

执法不公使得不正当竞争在部分地区、行业愈演愈烈。执法不公后果严重。首先,它构成对守法主体的不公。执法过程一旦偏离了公平、公正的轨道,就无法实现甚至背离立法的宗旨,势必导致守法主体心理失衡,进而成其所信赖的价值标准的扭曲,最终使守法主体不得不演化为违法主体。其次,它在地区、部门之间人为地筑起不合理的法律屏障,对身处其中的不同竞争主体来说,就会成为不正当竞争的重要诱因。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

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存在于社会上的各行各业,以下就已金融行业上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做例点分析。

在提供金融行业服务的过程中,基于选择通过金融行业机构所认为的最恰当的业务方式收集社会闲散资金,分配给具有资金需求的主体使用,并获得最大化收益的目的,金融行业机构往往有可能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实施了对其他社会主体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 【摘要】不正当竞争是一个内容广泛、性质不易确定的概念,因而各学者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被外国学者比喻为内外形千变万化的“海神”或“模糊而变幻不定的云彩”,无论是从学术界还是从其他国家的立法来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存在各种各样的定义,很难有一个统一的、准确的定义,我国学术界也对此开展了深入的研究,但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仍有分歧。本文旨在通过探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界定、构成要件及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确认三方面,来进一步明确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构成要件行为认定 不正当竞争概念因其内容太过广泛,性质很难确定,致使学术界、立法界都没能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和行为的认定达成共识,仍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为此,笔者认为要讨论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要先有一个对不正当竞争概念的明确界定,其次,再讨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的界定 历来各界对不正当竞争概念难以有统一的界定,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经营者的竞争手段也在不断变化,难以判断其竞争行为的正当性;第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容易与其他破坏市场经济竞争的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界线难以分清,如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侵犯知识

产权、商业秘密等行为;第三,受不同国家传统风俗、公共道德、立法状况、研究深度等因素的影响,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上有一定的差别。 从学术界和各国立法来看,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普遍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不正当竞争应包括垄断行为,而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则不包括垄断行为,而是与垄断行为相并列的,但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相继出台来看,可以看出我国实际上已采纳了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定义。 纵观国内外的立法和理论学说,结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可对不正当竞争概念作出如下认定:即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竞争交易中,经营者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诚实守信等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 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来看,我们可以看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大致如下: (一)行为主体即各类市场交易活动参加者 依据我国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对"经营者”进行认定时,存在两种不同角度的认定,一种是从主体资格进行认定,即只有具有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与构成要件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与构成要件 摘要:我国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我国自市场经济以来所出现的各种不正当经济竞争行为做了一系列的规定,对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稳定、和谐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但对于何为不正当行为,法律规定的很笼统,实践中很难去鉴定,因此,如何界定反不正当行为的类型与构成要件,成为理解和实践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必要途径。本文从不正当行为的类型与其构成要件,试图探究不正当行为的定义与具体特性。 正文: 关于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国内外专家纷纷提出自己的观念,例如,法国著名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家塞特一戈尔给不正当竞争所下的定义是:“凡利用欺诈的手段出售其产品,目的在于从他人所取得的现状获得利益,或使他人的商品或企业解体,其中包括尚不足以使其商业市场之全部或一部分受到打击的行为,均应视为实现经济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①国内的学者多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的规定,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论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和构成的要件。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不同的界定,例如,有人认为:“不正当竞争,主要是指经营者采用的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商业惯例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有人认为:“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竞争活动中,采用虚假、欺骗、损人利己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牟取利益,损害国家、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利益,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②等等。 笔者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具体包括: 1.欺骗性交易行为 欺骗性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表示、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劳动成果以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损害同业竞争者利益及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该行为种类繁多,包括:①假冒人得注册商标。②与知名商品相混淆,即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标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如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③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④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 ①戴奎生等著,《竞争法研究》,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2月第1版,第14页 ②张德霖著,《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人民日报出版社1994年8月第1版,第105页 ③赖源河编审,《公平交易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第408页

帮你分析问题产生原因

帮你分析问题产生原因:为什么会有这种想法呢?可能是你平时上课举手的次数不多,有时被老师点起来后由于紧张或没组织好语言而回答不理想,由于自责心重而胡乱猜测,认为有同学笑自己。即便是真的有同学笑你,那只能说明那个同学对你不够尊重,心地不够善良,甚至喜欢取笑他人,对于这种素质低下的同学你亚根不用理睬他,更不要把他恶意的笑放在心上,而应把更多时间用在认真听讲上。还有一个原因是你胆子比较小,有些时候对自己有些自我轻视,有时自己看不起自己,自己不相信自己的能力,在还没有大胆尝试发言之前已经将自己吓倒了,其实那些会发言同学开始也会有些担心,但他们总是勇敢地去大胆尝试、磨炼自己、表现自己,在一次次的锻炼中他们的思维变敏捷了、胆量变大了,能力也会随之增强了,并没有哪个同学一开始就很会发言的,只不过他举手的速度比你快一点、胆子比你大一点、自我锻炼的意识强一点而已。还可能价钱是不是太在乎别人对你的看法了,即使答错一次也没关系,至少你通过尝试知道这样想不对,而应该从别的角度去思考问题,想想爱迪生,他是在失败了千百次后才成功的,越失败越要去尝试,越尝试成功的机会就会越多,相反虽然你答的不算好,但勇敢地举手,老师和同学会认为你学习用心、刻苦,会对你满怀希望。 教你几招: 1、我们要正确认识自己,每个人有每个人的长处,要努力发现自己的长处,坚信:我努力,我能行。只要你认真主动地参与学习,老师绝不会批评你,同学们也会看到你的认真劲。相信自己总会有发言精彩的时候,只要大胆尝试说不定下次发言就是最棒的,只要勇敢地去尝试,你的心会变得积极向上,你关注的是你和前一次比进步了没有,而不是焦虑地担心同学会取笑你。只有多次地自我锻炼,你会觉得上课积极主动,学习就是表现在积极发言上,无形中你的能力会有很大提高。久而久之在积极进取中,你会发现学习是一件很快乐而富有挑战的事情。 二、学会与自己竞赛,学会科学地比较 怕答错被取笑,其实就是用自己的缺点与别人的优点比较,怀疑自己的能力,灭了自己的志气,失去前进的动力。不要将自己和发言最积极的同学比较,你可 1

浅谈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_张一迪

0引言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它是由建设单位设定包括以建设工程的质量、价格、工期、材料为主的合同对象,邀请若干个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通过保密性的报价竞标,由建设单位选择优胜者后,与其达成交易协议并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然后按工程承包合同实现标的的竞争过程。 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交易活动的最显著特征是将竞争机制引入了交易过程。它应该遵循着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减少或杜绝行贿受贿等腐败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节省和合理使用资金,保证建设项目质量等明显的优越性。但是由于我国建筑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从事建筑业的门槛较低以及有关部门监管体制的束缚等原因,建筑工程招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1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突出的是串通招投标。这种行为包括两个方面: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和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虽然其表现形式不同,但都是通过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目的。1.1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 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投标人之间在投标过程中私下达成协议内定中标人或实施协调行为,相互拘束对方的投标活动,排挤、限制其他投标人竞争,破坏招标投标竞争机制作用发挥行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下文简称《招标投标办法》)第46条规定:“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发生在具有雄厚实力的投标商垄断某种工程和地区的情况下,他们通过串通来分割建筑市场,从而谋求高额利润。例如某市拟修建一座大型水库工程,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施工队,约有十多家施工队参与投标,该十多家施工队私下串通,约定一起抬高报价,最后使招标人只能提高标底标价。该事件中的投标人之间恶意通谋,约定抬高投标报价的行为,已经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不仅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还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对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必须依法惩处。 1.2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招投标行为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招投标,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达成协议或实施协调行为,相互拘束对方招投标活动,排挤、限制其他投标人竞争,破坏招投标竞争机制作用发挥的行为。《招标投标办法》第47条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例如某单位要招标改造职工住宅,几家建筑队前来参加投标。其中某建筑队的包工头对该单位领导暗示如果中标必有重谢,该领导就向包工头通报了标底和标价。后该建筑队以优厚的条件中标,包工头则暗中送给该领导8万元作为酬谢。该事件中,招标人为了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使其他投标者处于十分不利的境地,实质上是剥夺了其他投标人中标的权利。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且相关责任人已涉嫌刑事犯罪,应依法惩处。 除上述两种表现形式外,建设工程招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包括几个方面:一是,弄虚作假。如投标人挂靠高资质企业、伪造企业发展状况、经营业绩、经历等,骗取中标。二是,收买贿赂。包括收买建设单位领导和工程负责人、参与评标的专家评委、招投标代理单位等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三是,分包、转包谋利。有的企业中标后将工程分包、转包,从中收管理费或赚取差价。以至从一级企业中标的施工单位实际可能连三级企业都不如。而这些行为多集中在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承包人)。 一旦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发现有上述种种行为的,招投标管理部门应进行调查取证,认定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2建设工程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预防措施 2.1严格执行有关法规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一个相互竞争的过程,需要有严谨的法律来保证它公开进行、公平竞争、公正裁决、诚实信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就是实行招标投标的具体法律,它作为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起到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作用,使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法可依,招投标活动有法可循。为了完善招投标机制,国家纪委相继颁布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进一步健全工程招投标制度,按照我国的法律原则,应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2完善资格审查制度 目前,资格预审主要审查有投标意向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有完全履行合同的能力。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可以同时审查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投标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对于有关联关系的单位同时投标的,招标单位可以采取闲置措施,通过对这种利益相关的单位限制,防止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投标。 2.3严格评标方式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2.4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涉及多部门、多专业,应该是规范化的活动,它关系到不同层面的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通过对建设项目投建,投标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只有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3结束语 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建筑市场(下转第263页) 浅谈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张一迪 (辽宁理工职业学院,辽宁锦州121007) 【摘要】由于目前体制不健全、市场不规范、管理监督不到位等原因,建设工程招投标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本文阐述了在招投标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并谈及了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治措施。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表现形式;预防措施 作者简介:张一迪(1987—),女,辽宁省锦州市人,本科,学士,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建筑系,任专职教师。

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一、垄断 (此处单指法律意义上的垄断,即非法的垄断)市场主体、政府机构或国家凭借其经济优势或国家权力,以单独合谋或其他方式而实施的、妨碍或排斥市场竞争效果的行为。 其具体的表现形式有: 垄断协议的形成;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合并经济力量过度集中; 行政垄断。 二、不正当竞争 (亦单指法律意义上的狭义概念)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而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其具体表现形式有: 仿冒混淆行为; 虚假广告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以上五种是法定的类型,此外还有: 诋毁商誉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串通招投标的行为; 强制交易行为; 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后两种也有观点认为是垄断行为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种类型) 三、两者的联系: (1)从性质和后果来看,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破坏正常市场竞争环境的行为,都会导致价值规律的扭曲,使社会资源无法得到有效地配置。因此,这两种行为都为各国法律所禁止。 (2)从法律规制上来看,二者共同构成了现代竞争法的完整体系。 具体表现为: 立法形式上的交叉或合并; 许多国家都以统一的机构来实施两项法律; 从法律责任上看,二者制裁方式趋于一致,既有私法领域惯用的损害赔偿责任,又适用公法的刑事监禁和罚金。 四、两者的区别 (1)主体不同。 实施垄断行为一般是经济领域内具有较大规模的少数企业,或其他具有经济优势、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其主体范围较小。但垄断行为的主体不仅限于经营者,有时还可能包括某些政府机关。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一定是规模较大的企业所实施,其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凡参加竞争的主体均有可能实施该行为,其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

浅论当前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对策(一)

浅论当前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对策(一) 论文关键词:不正当竞争排挤对手:商誉商业欺诈诚实信用 论文摘要: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该符合以下特征:主观上故意,有明确的行为目的,即贬低、打击或限制竞争对手,或是地方政府挂促进本地经济发展之名,行地方保护之实;客观上均实施了具体行为、贬低、排挤竞争对手或非本地单位,明显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机制,扰乱了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侵害了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当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动向 1.利用媒体、广告,进行产品质量、功能、效果等各项指标对比,以表明本单位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更优,打击特定或不特定竞争对手。这类行为有以下特点:(1)通过正当途径,打击贬低竞争对手,抬高自己,从而引诱接受本单位商品或服务的消费人群,获取更大利润:(2)行为形式多利用各类媒体,覆盖面大,影响较大;(3)内容上真假兼有,有的也可能属实; (4)危害性较大,此类行为将导致各竞争对手间相互影射、攻击,盲目夸大其词,危害了善良诚信的社会风气,也使企业不得不投入更多的广告费用,大大增加了商品成本。此行为规避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实践中执法部门难以认定,受害者又无法可依,当前有愈演愈烈之势。 2.由经营者出资,媒体出面,聘请“专家”进行与经营者商品相关内容访谈、咨询,向消费者进行名为知识性,实为广告推销宣传的解释,在活动中鼓吹自己,贬低对手。这类行为当前有泛滥之势。其有以下特点:一是以公益形式掩盖其在活动中用隐蔽手段打击贬低竞争对手,行广告、推销的真实目的。利用广大民众对“专家意见”的信赖,诽于无形,虽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明显有违正常竞争的规则:二是利用广大视、听观众对知识的渴求,对“专家”的信赖,进行不正常诱导,在贬低对手的同时,实际上也蒙蔽了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的选择权。在当前社会环境中,此举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 3.单位组织煽动、资助消费者投诉,使投诉扩大化,矛盾激烈升级,制造声势,进而达到排挤、打击对手的目的。 此类行为主要存在于同行业竞争,竞争对手一方通过各种渠道,一旦发现有消费者购买竞争对手商品或接受竞争对手服务不满意或该商品有瑕疵而投诉的,遂暗中进行煽动,借题发挥,以利益诱导,资助消费者在投诉索赔过程中漫天要价,扩大投诉范围,如向媒体、相关部门进行宣传或投诉,即名为投诉实为借机宣扬,通过“小题大作”贬低竞争对手的商誉。比如我曾经在一本杂志上看到这样一个典型案例消费者林某购得一瓶有微量杂质的矿泉水,遂持该矿泉水(未开封)投诉,索要1OO万元,遭拒绝后,就四处投诉,并邀请媒体记者以壮声势。后经查,此案消费者是受竞争对手的鼓动资助所致,后经有关部门介入才得以平息,由于该产品质量一贯可靠,才没有造成更大的损失。此类行为的特点是:(1)行为具有隐蔽性,行为人通常是通过暗中煽动,资助消费者投诉升级,仅用少量投入,即让竞争对手焦头烂额,进而达到行为目的,而行为人不直接出面;(2)表面真实性,即此类行为中的消费者及所获瑕疵商品是事实,能起到“现身说法”的效果,易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3)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无此项禁止性规定,且相关法律、法规中亦无直接依据,职能部门难以处理。受害者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只好通过其他手段解决,这将助长不良社会风气的发展。此类行为危害极大,重则可能影响一个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如著名的“三株”案件,因此使“三株”公司一厥不振,成千上万人失业,严重影响了社会正常秩序。 4互为竞争对手的单位,一方在竞争对手的某重要项目正在进行中,以利益引诱手段,从竞争对手处挖去项目关键人员,以釜底抽薪方式,造成对手项目的瘫痪,或聘(挖)来人才后,在对手项目基础上加以改造,使该商品以另一面目出现在市场,以拖垮对手。此类行为具有明显不正当性,表面上是人才的流通实质上是不当竞争手段的一种。在个别地方立法中,已被地方法规所禁止。

论不正当竞争的界定

论不正当竞争的界定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论不正当竞争的界定 内容摘要: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存在着诸多不足,造成该法适用范围过窄,无法全面归制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应当结合我国的实际,并吸取国际上的立法经验,修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内容,对不正当竞争重新作出界定,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界定立法建议 市场经济的灵魂,是竞争。竞争在市场经济中既具有巨大的积极作用,又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消极作用,为了防止和克服竞争的消极作用,我国于1993年制定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对不正当竞争作出了界定,并明确了不正当竞争的适用范围,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已明显滞后,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过程而涌现出的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依据现行立法予以规制。因此,应修改和完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作出科学、合理的界定,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以期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全面规制。 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对不正当竞争作了界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从上述规定来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包含了以下构成要件: 1.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从该项规定来看,从事不正当竞争经营者的范围,既包括依法登记成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包括依法登记成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合伙企业、私营独资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等经济组织。作为经营者的个人,一般是指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上述主体必须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不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即使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笔者认为,这种界定过于狭窄,因为不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也会实施损害他人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甚至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及其机构也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例如国家机关违法泄漏权利人上报的不公开的商业数据给其同行业竞争者,为他人牟取竟争利益的情形,既是违反“Trips协议”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从本质而言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不正当竞争的违法性。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是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为,这是分析判断具体市场交易行为属正当竞争还是不正当竞争的根本标准。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所谓违反本法规定,应当理解为是指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章第5—15条的规定,即只有违反该章第5—15条规定的行为才构成不正当竞争。[1]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滞后性和不周延性,对于在市场竞争中涌现出的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至15条的具体规定,已无法囊括,法律已不敷适用。 3.不正当竞争的侵权性。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侵犯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反映了民事侵权性质。[2]任何一种通过不正当手段以获取竟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会损害市场经济中诚实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其合法权益包括其他经营者的知识产权、财产权、名誉权、经营权等合法权益。须指出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而且直接或间接损害了包括消费者在内的他人权益,例如虚假广告、假冒、仿冒

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

第 1 页 共 1 页 教师寄语: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 课题:《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主备人:王茹 课型:新授课 时间:2017.03.15 五原职中 教研组:计财组 《经济法基础知识》导学案 教师精细诱导 学生自主学习 知识落实训练 第九章 市场管理法律制度 9.2.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1课时) 【学习目标】 1、掌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2、能够区分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区别。 3、在实际生活中,能够运用所学知识点。 【学习重点】 1、限购行为 2、限制竞争行为 3、搭售行为 【学习难点】 1、限购行为与限制竞争行为的区别。 【学习过程】 一、旧知识的复习:检查学生对旧知识的复习情况并个别提问(5分钟) (回顾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是指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 。(个别同学回答,大合唱集体复习)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 。 ②不正当竞争行为是 。 ③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 。 根据学生表现,适当鼓励学生,进入新课学习 二、思维跃动:(5分钟) :观看视频,将视频中提到的违法产品质量行为写出来 假假包装 提问式引人: 通过观看视频,我们从视频中了解到了什么,视频中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吗? 那么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有哪些呢? 结合我们刚看的视频信息,大家快速的浏览课本,找出学练案中相关内容 三、新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30分钟) 讲解6种行为时重点在于学生自己举例,通过实际生活中的事,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学会区分。 (一)混淆行为 举例: (二)虚假宣传行为 举例: (三)限购行为 举例: (四)限制竞争行为 举例: (三、四种行为重点在于通过表格对比强调主体的不同) (五)搭售行为 举例: (六)非正常压价销售行为 举例: 【课堂回顾】回顾整节课所学习内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即学即练】(5分钟)

浅谈学困生形成原因分析及对策

浅谈学困生形成原因分析及对策 宝应县小官庄中心小学相志辉 关键词:学困生形成原因应对策略 论文摘要:学困生是指不包含非智力因素导致的学习困难的学生。学困生的类型有基础差,底子薄的、学习方法不当的、多动的、意志薄弱的和对授课老师不感兴趣的等等。不管属于哪一类,他(她)们都厌学。这些学困生是怎么产生的,有该如何应对,以及对解决这类问题的思考等。 一、学困生的界定: 1、确定依据: 学困生,简单地说就是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包含非智力因素的学生)主要是符合以下几点的学生。 (1)平时不能按时完成课堂作业、作业速度太慢和正确率较低的学生; (2)基础知识较差,许多知识点都记不住。因此,在完成作业的过程中时对时错。 (3)以小学五年级数学为例,正常测试成绩在70分到45分左右的学生。 二、学困生的类型 1、基础差,底子薄的“学困生”。他们主要因为基础薄弱,脑海中的基础知识记得少,用什么知识都是糊里糊涂。所以总是跟不上同学,学习起来非常吃力。 2、学习方法不当的“学困生”。这类学生态度是好的,学习也很刻苦,但成绩总不理想。时间一长,他们会觉得学习不好是自己天生太笨,渐渐的也就变成了“学困生”。 3、意志薄弱的“学困生”。这类学生在学习中比如做题,一遇到难题就等着抄袭答案。因此在不知不觉中,他们成了“学困生”。 4、多动的“学困生”。这类学生在上课时注意力不集中,不是掉头与别人讲话,就是玩学具等。因此他们的听课效率低,时间长了,自然就成了“学困生”。 5、对授课老师缺乏好感的“学困生”。这类学生对上课老师没有好感,上课自然就没了兴趣,日子一长,也就成了“学困生”中的一员。 三、学困生的形成原因 数学学困生形成的原因是比较复杂的,有内在的意志力、学习意识,有家庭的、有社会的,有智力方面的、也有非智力的,有先天的、也有后天的。但大部分数学学困生都是后天形成的。多年的教学实践和探究,我认为,小官庄中心小学“学困生” 形成的主要原因可分为如下两个方面: 1、数学学科的特点造成的 数学与其他学科比,最大的特征是抽象,逻辑性强,这也是“学困生”最怕的。而学生中有的属于年龄小,理解能力差,思维层次低;有的先天不足,很多

各种缺陷分析与产生原因

锻造成形过程中的缺陷及其防止方法 一、钢锭的缺陷 钢锭有下列主要的缺陷: (1)缩孔和疏松 钢锭中缩孔和疏松是不可避免的缺陷,但它们出现的部位可以控制。钢锭中顶端的保温冒口,造成钢液缓慢冷却和最后凝固的条件,一方面使锭身可以得到冒口中钢液的补缩,另一方面使缩孔和疏松集中于此处,以便锻造时切除。 (2)偏析钢锭中各部分化学成分的不均匀性称为偏析。偏析分为枝晶偏析和区域偏析两种,前者可以通过锻造以及锻后热处理得到消除,后者只能通过锻造来减轻其影响,使杂质分散,使显微孔隙和疏松焊和。 (3)夹杂不溶于金属基体的非金属化合物称为夹杂。常见的夹杂如硫化物、氧化物、硅酸盐等。夹杂使钢锭锻造性能变化,例如当晶界处低熔点夹杂过多时,钢锭锻造时会因热脆而锻裂。夹杂无法消除,但可以通过适当的锻造工艺加以破碎,或使密集的夹杂分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夹杂对锻件质量的影响。 (4)气体 钢液中溶解有大量气体,但在凝固过程中不可能完全析出,以不同形式残存在钢锭内部。例如氧与氮以氧化物、氮化物存在,成为钢锭中夹杂。氢是钢中危害最大的气体,它会引起“氢脆” ,使钢的塑性显著下降;或在大型锻件中造成“白点” ,使锻件报废。 (5)穿晶 当钢液浇注温度较高,钢锭冷却速度较大时,钢锭中柱状晶会得到充分的发展,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整个截面都形成柱状晶粒,这种组织称为穿晶。在柱状晶交界处(如方钢锭横截面对角线上),常聚集有易熔夹杂,形成“弱面” ,锻造时易于沿这些面破裂。在高合金钢锭中容易遇到这种缺陷。 (6)裂纹 由于浇注工艺或钢锭模具设计不当,钢锭表面会产生裂纹。锻造前应将裂纹消除,否则锻造时由于裂纹的发展导致锻件报废。 (7)溅疤 当钢锭用上注法浇注时,钢液冲击钢锭模底而飞溅到钢锭模壁上,这些附着的溅沫最后不能和钢锭凝固成一体,便成溅疤。溅疤锻造前必须铲除,否则会形成表面夹层。 二、轧制或锻制的钢材中的缺陷 轧制或锻制的钢材中往往存在如下缺陷: (1)裂纹和发裂 裂纹是由于钢锭缺陷未清除,经过轧制或锻造使之进一步发展造成的。由于轧制或锻造的工艺规范不当,在钢材内引起很大的内应力,也会造成裂纹。断面大、合金元素多的钢材容易产生裂纹。 发裂是深度为0.50~1.50mm 的发状裂纹,它是轧制或锻造时由于钢锭皮下气泡沿变形方向被拉长或夹杂物沿变形方向伸长而形成。发裂一般需经酸洗后才能发现。 (2)伤痕和折叠 伤痕是钢材表面上深约0.2~0.30mm 的擦伤、划伤细痕。折叠一般由于轧制或锻造工艺不当造成。 (3)非金属夹杂和疏松

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 条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浅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以腾讯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案为例 一、案例简介及裁判结果 (一)案例简介 2010 年 11 月 3 日,正在上网的很多用户突然收到 QQ 窗口弹出的这样一条消息:“致广大 QQ 用户的一封信——亲爱的 QQ 用户,当您看到这封信的时候,我们刚刚作出了一个非常艰难的决定。在 360 公司停止对 QQ 进行外挂侵犯和恶意诋毁之前,我们决定将在装有 360 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 QQ 软件。”紧接着所有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的QQ 被迫下线,几亿网民的电脑桌面瞬间成了两家互联网公司硝烟弥漫的战场。 整件事端的挑起是一款名为“360 隐私保护器”的安全软件组件。在2010年初,腾讯公司推出了新版本的QQ医生软件,其界面功能酷似360安全软件,并且强行推广。360公司意识到了腾讯的威胁,立即采取措施使得不太成熟的QQ医生被用户大量卸载。QQ医生的市场份额快速降到10%以下,360公司成为此次交锋的胜利者。 2010年中秋节,腾讯公司将其QQ医生软件升级为QQ电脑管家。其功能涵盖了360安全卫士的大部分主流功能,而凭借着QQ相当大的用户基础,直接威胁了360在安全软件领域的地位。9月27日,360公司发布了针对QQ的"隐私保护器"工具。对外宣称其软件可以监控并曝光QQ软件的行为,并且提醒用户“某聊天软件”在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可能偷窥用户个人隐私文件和数据。引发了网民对QQ软件的担忧和恐慌。 针对360公司的行为,腾讯于10月14日正式作出回应,称其为不正当竞争。要求奇虎360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作出赔偿。并且诉至法院,要求360公司立即停止涉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开发、传播和发行“360隐私保护器”及相关软件,停止虚假宣传,停止诋毁腾讯公司及其产品、服务的行为:要求360公司连续三个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有哪些_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不正当削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而采用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是一种严重危害竞争的行为,它会给同类经营者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损害威胁,阻碍或威胁竞争对手的建立、生存和发展。但是如果经营者不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而是为了一定期限内尽快使资金得以周转和利用,从而使损失尽量养活低价销售商品,则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就规定,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低价销售商品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它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低销售商品。 这一规定,区分了正当与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的界限。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1、行为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 三、利用商业贿赂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经营者有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这条规定是处罚商业贿赂行为的基本依据。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1月5日《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购买或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同样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对经营者行贿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即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企业进行低价销售,如果是销售鲜活产品、处理到期积压产品、因为季节性因素销售的,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些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其他企业的正常经营,作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对这类行为的打击力度。

后进生形成原因及对策分析

后进生形成原因及对策分析 后进生不是天生的,形成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种: 一、家庭因素。 现在的孩子大都是独生子女,有的家长对子女的要求,无论正当与否都会满足和迁就,使子女养成“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不良习惯,却忽略了思想品德的教育和管理。对他们的缺点,错误则姑息、袒护甚至隐瞒,使他们养成高傲,自私自利等心理和性格。做父母的对孩子的了解很少,又不注重与他们进行内心的交流,甚至认为只要有钱给他们用就行了,但却不知道其实他们最需要的就是心灵上的沟通。试问有这种思想的家长怎能教育好孩子,怎能对孩子的不足进行针对性的教育。 二、学校原因 学生在学习上屡遭挫折后,他们是很需要得到同情和帮助,但如果教师缺乏应有的耐心,挖苦,讽刺,责骂他们,必然会使学生怀疑自己的学习能力,打击不断,失去信心,仅有的一点学习兴趣也消失了,就会从学习上的困难者变成学习上的落后者。时间一长,在他们的意识中就会出现偏离集体的倾向,在行为上就会出现失控的现象,最终发展成具有不良行为和习惯的学生,甚至会做出各种反常的的行为与班集体抗衡,少数的后进生就会离开学校到社会上去结交一些不良的朋友。在一些诱惑面前失去理智而无法控制自己,了“破罐子破率”。 高度自尊而得不到满足 每位学生都有自尊心,而有些后进生的自尊心特别强,特别敏感,别人有时无意中一句话,也会引起他们内心强烈的波动。他们自尊心很强,但又由于他们不优秀得不到别人足够的注视,所以又得不到他们所认为的尊重,他们对表扬和批评无动于衷,学习情绪低落,不思进取。 有的老师认为,这些学生软硬不吃,无自尊心可言。这种说法是完全不对的。其实不管对学生如何,其目的都是要他们努力学习,提高学习成绩。如果学生软硬不吃,那是一种消极的抵抗。一般人认为,后进生普遍都很自卑。但其实自卑是自尊的另一种表现,是自尊心受到伤害的表现。他们不喜欢被人看不起,被忽视。因此会做一些出格的事来引起老师和家长的注意。久而久之便被人认为是问题学生了。 三、社会因素 随着生活观念的变化,离婚家庭日益增多,形成许多单亲孩子。失去母爱或父爱的孩子心灵受到极大的创伤。这种学生在学校通常表现为性格孤僻,自卑,对学习丧失信心,对生活失去信心,内心空虚,这时他们很容易沾染上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风气。致使他们学习情绪更加低落,对学习更没有兴趣。现在的社会充满了各种诱惑,影视、计算机及网络的普及,给部分青少年的虚拟情感走向极端创造了可能。商家为了商业利润竭尽了手段,吸引人们消费。在商业行为中不适度的夸张其说,使得一些青少年注重享受而逃避劳动;暴力、色情的内容也使得青少年往不良的方向发展。而有些青少年在辨别是非的能力方面相对较弱,那些不良风气潜移默化的影响着他们。致使家长苦口婆心的劝导,老师孜孜不倦的教诲都失去了作用。他们为了讲“哥们“义气,做出一些违法犯纪的事。 我觉得对待后进生,关键是要尊重他们,对他们有爱心和耐心,并对他们的进步及时肯定。 一、尊重后进生 后进生的自尊心很强,极其敏感。我们班有一位学生,教过他的老师都知道,他非常调皮,经常扰乱课堂秩序,惹事生非,可是他的自尊心很强。因为他时常不遵守纪律,所以那次选拔河队员时我故意不选他,谁知他竟然犟在一边哭,并斜视着我,握着拳头说:“我力气大的,你不选我,不公平!”我对他的表现感到惊讶,也感到尴尬。于是,我让他和那位最后选上的孩子比一比,谁赢了谁参加比赛……从这件事情以后,我知道:后进生同样有着强烈的自尊心,要尊重他们,不冷落他们,不用讽刺挖苦的语言去说他们,不设置前排突出的单人桌。关注他们,在适当的时候给予他们表现的机会,然后进行相应的教育,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 二、关爱后进生

浅谈我国保险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及对策

浅谈我国保险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及对策 保险行业对于一国的国民经济至关重要,不仅可以稳定社会,也可以发展经济。保险业在我国起步晚,发展快,短短30余年的时间里已经有将近100多家的经营公司。但由于保险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比较低,行业自律不够等原因,导致存在垄断竞争、不正当竞争等现象,影响了保险行业的发展和稳定。本文试图从保险业存在的不正当竞争形式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从而提出相应对策,以解决保险行业目前的不正当竞爭现状。 标签:保险行业;不正当竞争;法律监管 近年来,我国保险行业发展迅速,短短几十年的时间里已经发展到了100多家,保险的观念深入人心。但保险市场的迅猛发展随之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同业恶性竞争,不正当竞争现象此消彼长,保险行业相关法律的不细化导致出现问题无对应法律法规进行惩治,执法出现困难。本文试图从保险业发展概况以及不正当竞争角度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相应对策,以解决保险行业存在的不正当竞争问题。 一、保险业不正当竞争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章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具体到保险市场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保险经营者即保险人,在我国境内主要是保险公司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保险行业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1.侵犯保险同业经营者的知识产权 保险条款是人为设计出来的,是保险经营者根据本公司的经营需要以及针对的人群不同而思考出来的结果,是具有独创性和专属性的,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或者组织不得随意盗用或者侵犯,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新开发出来的保险条款的保护期是半年,在保护期内,其他保险公司不得经营此险种,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同业者因为想获得更高的利润,吸引更多的客户,更好适应客户需求而擅自使用竞争对手的保险条款,或者对其稍加改动,调整,更改条款名称等,但仍然具有同质性,给同业者造成损失,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也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2.保险业内部人员违规违法操作,造成竞争乱局 无论是签订劳动合同的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还是签订代理合同的保险营销员或者中介机构业务人员,业务人员收入中除了工资底薪主要靠业绩提成,也就是

“大一下”现象产生原因及对策分析

“大一下”现象产生原因及对策分析 本文针对“大一下”现象呈现出种种消极表现这一问题,分析了其中的原因并提出三个建议:第一,引导学生树立生涯规划意识;第二,在大学社团中为学生搭建展示自我的舞台;第三,培养学生的可持续学习能力,以期从源头上遏制“大一下”现象在大学校园中的蔓延。 标签:“大一下”现象;生涯规划;实践活动;可持续学习能力 在历经12年的寒窗苦读之后,很多学生带着考上大学的激动之情,怀揣着对大学的美好憧憬和向往,开始了大一新生的校园生活。在进入大学的第一个学期,许多学生仍然保持着中学时代的习惯,记笔记、写作业、参加早晚自习等,“勤奋好学”“积极进取”“意气风发”“活力四射”是许多老师对大一新生的评价。随着时间的推移,大一的学生受到大学自由灵活的时间安排、专业课程的难度、人际关系的处理、宿舍的学习氛围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大学的第二学期许多学生开始出现两极分化的趋势,有的学生还是保持大学第一学期的本色,勤奋刻苦、探索创新,而有的学生则开始厌倦大学生活,出现逃课、频繁打工等现象,与大一上学期判若两人。因为这种现象普遍发生在大一下学期,故称为“大一下”现象。 一、“大一下”现象的表现及危害 1. “大一下”现象的种种表现 (1)学习上失去对学习的兴趣,课堂上出现“低头一族”,对老师的提问毫无兴趣,玩手机、睡觉、空想……神游于课堂之外,导致的后果就是通过抄袭勉强完成作业,甚至有的学生无法完成相应的科目作业,考试挂科。 (2)生活上懒散拖沓,生活自理能力低下,宿舍里常常出现脏乱差的状况。使用金钱没有计划性,经常就会过上“月光”甚至“半月光”的现象。业余时间几乎全部在宿舍里度过,过着“学校—宿舍—食堂”这种与中学无异的生活。 (3)在学习生活中,有的人沉迷于校园恋情二人世界中不顾其他,有的人沉迷于网络虚拟世界不可自拔,有的人逃课做兼职还美其名曰到“社会大学”學习。 2.“大一下”现象的危害 (1)在学习上长期处于虚空状态,专业课程内容生疏,不仅不能通过科目考试,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也无法胜任相应的岗位工作。特别是一些在内容上有递进关系的专业课程,大一学的是基础课程,基础课程没有学好,到了大二学习专业核心课程的时候就会更吃力。一步落后,步步落后。 (2)自我管理能力不强的人不会合理地安排时间和规划生活,不注意培养

浅谈法定主义抑或自由裁量——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浅谈法定主义抑或自由裁量——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浅谈法定主义抑或自由裁量——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来源:作者: >浅谈法定主义抑或自由裁量——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10-05-27 16:33:00 ] 作者:周新军编辑:studa090420 论文关键词:不正当竞争法定主义自由裁量价值目标 论文摘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有依照原则认定和依照具体条款认定两种方式。在我国现阶段,是采取严格法定主义抑或是给予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允许执法机关依照原则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与对经济法、竞争法价值目标的理解、权衡和选择密切相关。本文在对上述问题进行论述的基础上,认为目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应采取严格法定主义,并就经济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如何限制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提出了若干建议。 一、我国立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它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一定义性规范是从行为主体、行为的违法属性以及危害后果的角度界定不正当竞争的,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5条至第15条又具体列举了11种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实践中如何去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认为其界定不限于该法所列举的行为类型,还包括“违反本法规定”中的原则性规定的行为,即违反第2条第1款“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规定的行为,那么这就要求执法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根据原则性条款加以认定。如果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指11种该法明文列举的违法行为,法律没有列举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采取了严格的法定主义,应该说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理由。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采取的是概括与列举结合的方式,其优点是:“第一,列举虽然具体易于认定,但任何个别列举总不可能永无疏漏,概括的定义提示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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