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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五)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不含本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六)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七)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2008〕56号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安全,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预售人)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承购人,并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预售商品房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的预售管理。

泸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泸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具体工作。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县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所申报商品房的工程建设总投资应达到该商品房地上总层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结构工程完工,如其二分之一不足六层(含六层)的应主体结构完工;

(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安全,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及其管理。

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预售人)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承购人,并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预售商品房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依法委托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县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房地产交易机构受商品房预售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预售管理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商品房预售项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六层(含六层)以下的商品住宅项目已完成基础和主体结

构工程;六层(含六层)以下的非住宅项目和六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

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主体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

完成基础和主体六层结构工程;

(四)签定了《白蚁预防合同》,并已进行白蚁预防;

(五)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确定;

(六)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七)已按规定比例缴纳物业管理维修基金。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

(复印件)及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二)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二)、(三)项所规定的证明材料。其中,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所规定的证明材料中还应包括已完成基础以上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预售条件的工程进度证明;

(三)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四)商品房的《白蚁预防合同》;

(五)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

(七)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和委托合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预售人可以分期或者分单项向预售管理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

第七条预售管理部门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后,应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预售人的名称、许可证编号、许可证的有效期、预售商品房的名称、建筑面积、用途、预售商品房的套(间)数量和商品房预售款

专用帐户号等内容。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有效,至商品房验收合格之日起失效。

第九条商品房建设项目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用途、增容的,当事人应在批准后15日内,向预售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手续,方可销售。

第十条预售管理部门对新批、变更和失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实行定期公

告制度。

第十一条预售管理部门应对已核发预售许可证的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及时受理社会举报和投诉,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预售人应取得房地产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按规定发布预售商品房广告。预售广告发布前,预售人应向预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预售管理部门应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审查合格者发给房地产广告审查证明,房地产广告审查证明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发布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预售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查通过的房地产广告证明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查。

商品房预售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准确,不得有误导、欺诈和与预售商品房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内容,同时还应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和有效期

限。

第三章商品房预售行为管理

第十三条预售人应根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的用途和范围等内容进行预

售。

预售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预售,不得向承购人收取任何预订

款性质的费用。

第十四条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预售人应向承购人明示有关商品房买卖的法律、法规、规章,并向承购人明示下列事项:

(一)预售人的名称、注册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商品房座落位置、设计环境、用地性质及使用年限、建筑物使用年限;

(四)商品房结构类型、户型、质量、装修标准;

(五)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平面示意图;

(六)项目开发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七)商品房的面积构成、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办法;

(八)商品房的价格、计价内容,与房屋有关费用的承担情况,付款方式;

(九)商品房是否设定抵押或者房屋权利受限的其他情形;

(十)商品房交付使用时的物业服务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预售人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并出具委托书,明确委托代理的范围、权限和

责任。

代理人应当向预购人明示下列事项:

(一)本规定第十四条要求明确的事项;

(二)代理人的资格证书;

(三)预售人出具给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代理人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第十六条预售人与承购人应当签订书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使用预售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人和承购人有权依法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和补充,但必须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内容。

除承购人拒绝外,预售人发布的商品房预售广告和印发的宣传资料所明示、承诺的事项,双方当事人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七条商品房销售应当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销售单价及总价款。共有建筑面积与公共配套房屋建筑面积不单独计算价格,其建造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的销

售价格内。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分别载明套内建筑面积、公摊建筑面积和公共配套房屋建筑面积、名称及违约责任。

凡计入了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销售价格的共有建筑面积与公共配套房屋建筑面积,一律不得再进行重复销售;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公共建筑面积空间与公

共配套房屋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第十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行备案制度。预售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房地产交易机构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交易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予以办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登记备案的,房地产交易机构和土地管理部门不得重复登记

备案。

第十九条预售人将已经抵押的商品房进行预售,必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书面告知承购人;预售人不得用已预售的商品房进行抵押或重复销售。

第二十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经登记备案,但未竣工验收的,承购人需转让预售的商品房时,应与受让人、预售人订立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

预售的商品房转让时,原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依约定依法转移。

已办理按揭的预售商品房在竣工验收之前需转让的,应先办理注销登记备案后,

方可转让。

第二十一条商品房竣工验收前,预售商品房发生转让、终止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在签订有关协议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交易机构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

或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预售人转让已部分预售的在建商品房项目的,应自批准转让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承购人,承购人在被告知之日起30日内,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回已付购房款及其利息,承购人应当在解除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原合同登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承购人愿意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到期未提出异议的,原预售人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项目受让人,承购人和项目受让人应当向原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转让在建商品房项目的预售人,应自签订项目转让之日起,停止预售商品房并公示项目转让情况;受让人未换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

售商品房。

第二十四条预售人不得擅自变更已预售的商品房的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经原规划、设计批准机关批准。预售人改变已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涉及合同约定的承购人权益的,承购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承购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承购人的,承购人有权退房;承购人退房的,由预售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预售人设置商品房样板房或出具预售说明书的,其实际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布置、装修和设备的质量,应当与商品房样板房和预售说明书一致。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预售人应按合同约定将商品房交付承购人。超过合同约定交付使用时间的,预售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商品房预售后承购人向预售人了解商品房建设进展情况时,预售

人应如实告知。

第二十八条预售人向承购人交付预售的商品房时,应当提供《商品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建立信息查询制度,并定期公布商品房预售情

况以及已登记、转让抵押等信息。

第四章商品房预售款管理

第三十条商品房预售款只能用于该商品房工程建设所需及法定税费,不得挪

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预售人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与预售管理部门、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预售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

代收预售款的商业银行有监督预售款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预售人应当在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预售人有多个预售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并报预售管理部门备案。

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应对每一项目核定专控数额,超出专控数额的售房款,预

售人可自由支配。

第三十三条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签订后,由于开户银行服务等原因,预售人可以变更开户银行,重新签订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书。

第三十四条商品房预售时预售款应当由预售人委托设立预售款专用帐户的商业银行代为收取,承购人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交入指定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凭银行缴款凭证向预售人换领发票。

第三十五条预售款应当专款专用,由具备合法资格的工程监理机构根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进度计划,核实工程实际进度,并出具书面证明。预售人根据工程监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制定用款计划,并报送预售管理部门。

预售管理部门在收到预售人申报的用款计划之日起3日内,予以核对并做出答

复。

第三十六条预售人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向银行提交经预售管理部门核定

属实的下列文件:

(一)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

(二)用于支付工程款的,提供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和施工单位的用款申请,用于支付购买项目建设的建筑材料、设备款项的,提供与供应商签订

的购销合同;

(三)工程监理机构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出具的书面证明;

(四)建设工程项目预算。

未经预售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代收预售款的银行不得直接向预售人划款。

第三十七条预售商品房项目竣工并经依法验收合格,预售人凭竣工验收证明及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款已全部结清,房屋已全部移交的证明,向预售管理部门和

银行申请解除监管协议。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擅自预售商品房,按照建设部《商品

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预售人和代理人未向承购人明示法定事项的,按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

罚。

第四十条预集人擅自变更已预售的商品房的规划、设计的,按照《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预售人委托没有资格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预售商品房的,按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擅自通过媒体发布广告信息的,按照《广告法》第四十三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进行白蚁预防,不能出具《白蚁预防合同》或出具虚假合同的,由房屋所在地的预售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缓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预售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按照建设部《商品房预售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专控数额”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开发项目的投资预算情况,确定完成该建设项目所必需的资金数额。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泸州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所需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原件); 2.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3.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证明(原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出让(转让)合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提交销售价格批准文件和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开户银行出具的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原件); 7.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复印件)和经施工单位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 8.属于绿化隔离带地区的项目,提交市绿化管理部门认可机构出具的确认商品房范围的证明文件(原件); 9.已将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预售的证明(原件); 10.商品房预售方案,包括: (1)项目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进度安排?

(3)项目预售计划 (4)本期预售商品房情况???? (5)本期自留商品房情况 (6)项目开盘应急预案 (7)预售资金监管方案 (8)商品房质量问题投诉渠道 (9)商品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 (10)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 (11)其他材料: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包括物业服务费用评估报告摘要、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等内容);临时管理规约;项目建设方案及备案登记表;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物名称核准文件;商品房装饰装修标准及相关附属设备设施的交付使用情况等材料。 二、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提交材料 1.开发企业名称变更的: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发企业名称变更的文件(复印件); (3)名称变更后的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名称变更后的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5)开发企业书面通知预购人名称变更的承诺(原件);

一建《工程法规》知识点: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2020年一建《工程法规》知识点:法人应具备的条件2020年一建《工程法规》知识点: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二、法人的分类 【真题】 1.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有()。【2011年】 A.依法成立 B.有自己的场所 C.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D.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E.能够独立承担无限民事责任 【答案】ABCD 【解析】 法人四条件。E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要求是无限责任。 2.根据《公司法》,公司法人成立日期是()之日。【2013】 A.申请公司设立

B.工商管理机关批准 C.公司营业执照签发 D.组织机构代码证签发 【答案】C 【解析】 《公司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3.关于法人的说法,正确的是()。【2014】 A.法人以其登记注册地为住所 B.企业法人自取得营业执照时取得法人资格 C.非企业法人是指行政法人和事业法人 D.建设单位可以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答案】D 【解析】 A错,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B错,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我们一般将核准之日视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而非取得之日。 C错,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D对,在建设工程中,大多数建设活动主体都是法人。施工单位、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你读懂了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你读懂了吗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有过买房经历的购房者可能有这个感受,楼盘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往往知道有一大推内容,但一看就忘,说不出个甲乙丙丁,这里面很有可能就暗藏着猫腻你却不自知。 楼盘要发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政府对其会有很多具体而严格的规定,如果发展商严格遵照规定来发售物业,买家的许多合法权益都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例如:政府规定楼盘的高层建筑要建到七层以上才能预售,多层建筑要完成三分之二才能预售;开发商要交齐预售部分的地价才发给预售许可证;预售房款必须专款专用等等。政府就是从预售许可证开始就替购房者对开发商进行把关和监督的。一个楼盘有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明了该楼盘有否达到基本的发售条件。 楼盘有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便可公开发售了,但这张纸还包括了许多丰富有用的信息。 1、复印件无效 政府规定楼盘只有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才可公开发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售楼部里显眼的位置。而且,这个预售许可证必须是原件,复印件无效。

有一些发展商借口说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原件悬挂在售楼部容易丢失,而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其实却在复印件上做了手脚,欺骗买家。很多省份地区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增发了副本,正本与副本之间的区别只是副本上多了“副本”字样,其内容、大小、颜色完全一样,而且都是过了塑的。发展商就算不便展示预售许可证正本,也可把副本悬挂出来,再没借口不悬挂原件了。 2、附图必须同时悬挂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除了正证外,还有一个附图,正证对预售项目进行文字说明,附图则是项目平面图,上有楼盘的规划平面图,并用红笔把预售房屋的位置勾勒出来,楼盘周边的规划路也有标示。买家认真查看附图,便可全面了解楼盘的规划状况,无良发展商也无从欺瞒买家了。如故意隐瞒有规划路经过小区的情况也就不会发生了。 在预售许可证的正证上,有这么一行字:“本证使用时须附上项目平面图,并注明预售房屋各栋位置。”这就是说正证与附图必须同时悬挂,而且正证与附图之间盖上了国土房产局的骑缝章,附图也同样过了塑。买家只要察看附图与正证的骑缝章是否吻合,便可知道该附图与正证是否对应。 目前绝大多数的楼盘都没有把附图悬挂出来,目的就是隐瞒楼盘的详细规划状况。有购房者要求售楼人员出示预售许可证附图,但一般楼盘的售楼人员都会装傻:哪来的什么

浅析商品房预售许可中的几个常见问题

浅析商品房预售许可中的几个常见问题 ——以成都市地方实践为例 一、可售与非售问题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由此可知,预售的主体只能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预售的客体应是正在建设中的尚未竣工的房屋。那么是否意味着正在建设中的房屋均可以纳入预售范围呢?当然不是。 预售的房屋首先应符合商品房的属性。然而,现行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对于商品房概念的界定并不十分明确。国家标准《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建住房[2002]66号)将商品房定义为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行业标准《房地产业基本术语标准》(JGJ/T30-2003)将商品房定义为: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开发,以建成后出售或出租为目的建设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可见,并非所有正在建设中的房屋均属于可以预售的商品房,纳入预售范围的商品房应具有开发经营属性。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能纳入预售范围的房屋主要包括: (一)业主共有部分 1.法定的业主共有部分,如物业服务(管理)用房; 2.根据房屋建筑的自然属性,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如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二)配套公建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 修订)关于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定,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 (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物权法》规定的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以外的属于业主共有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笔者认为,判定房屋能否办理预售,还应结合规划、设计规范关于房屋用途的关规定。《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房屋用地调查表与分类A6 [房屋用途分类] 将房屋用途分为:住宅(成套、非成套、集体宿舍)、工业、交通(铁路、民航、航运、公交运输)、仓储、商业(商业服务)、金融(经营、旅游、金融保险)、信息(电讯信息)、教育、医疗卫生、科研、文化、娱乐、体育、办公、军事、其他16 大类28 个小类。根据国标对上述不同类别房屋的定义,住宅、商业、办公、娱乐用房应属于可预售的商品房范畴,同时,还应特别注意的是,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剧团等特殊使用属性的房屋,不能分割销售,否则将影响其整体使用功能;商业服务、金融、文化用房等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确认依法未列入配套公建,建成后无需移交的房屋,也可纳入商品房预售的范畴;而教育、交通、医疗卫生、军事及其他等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房屋依法不应纳入预售范畴。 实践中,随着建筑形态的多样化,房屋用途逐渐突破传统规范的范畴,哪些房屋能够纳入预售范畴尚存争议,还有赖于国家和相关行业标准的实时更新与完善。 二、土地或在建工程已设定抵押的房屋预售问题 现行有关商品房预售的法律法规均未明文规定办理预售许可需要提交抵押权人出具同意预售的证明材料。但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开发企业往往会通过土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法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法人应当具备哪 些条件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有既定的民事组织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的团体,法人不是常识中的个体,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清楚详细的解释,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纷争,同样我们也应该清楚法人不仅意味着权益也有责任,有关的当事人需要多加注意。 一,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法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从根本上讲,法人与其他组织一样,是自然人实现自身特定目标的手段,它们是法律技术的产物,它的存在从根本上减轻了自然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负担。.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二、法人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 1、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三、法人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1、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1)法人解散。 (2)法人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预售许可证办理条件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条件及程序 1970/01/01 08:00:00 访问人数:928 ? 价格:6000元/㎡ [涿州市]嵘御航城 ? 价格:2500元/㎡ [南市区]博雅A区 ? 价格:6500元/㎡ [涿州市]紫荆尚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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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制度是商品房买卖市场的一种销售形式,就目前而言,商品房预售已经成为了我国商品房销售的主要途径了。所谓的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预先支付定金或房款的行为。具体来说,习惯上把在建的、尚未完成建设的、不能交付使用的、没取得房屋产权证房屋称为期房。开发商出售期房称为预售,购房者买房时就要与开发商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期房交易)不同于商品房销售(现房交易),因其不可预知性导致商品房预售过程中会出现现房销售中所不存在的风险点,例如交易地位不公平、销售方式不规范等,而这些风险点最终都归于承购人一方承担。因此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商品房预售予以规制,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是其中之一,也是最为重要的规制要件。 所谓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就是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所需要办理的相应主管部门的预售行政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产生的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等相关法律。上述法律法规都指向一点,即对于需要进行预售的商品房,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核准预售许可之后,开发商才可以对外公开预售商品房。 笔者现将杭州地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相关条件及程序罗列于后,以供参考。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核准条件 我国对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的条件规定如下: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 2、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时,除应当提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拆迁户安置情况说明和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的证明文件。 上述五点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相应条件,其中前三点规定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后两点规定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四到六款,“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在具备了上述条件之后,开发商才可以向房产主管行政部门提出预售许可申请。可以说,针对期房的不可预知性,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法律法规对预售条件予以限制,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来减少期房购买人的风险。 二、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需要的材料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了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开发商可以向当地的房产主管行政部门递交申请表和申请所需随附材料,随附材料大多为证明开发商所要申请人的商品房已经具备预售条件的资料,具体由各地的房地产管理局确定所需材料。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明确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需材料为以下19项内容: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原件); 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3、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doc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依法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取得费为取得该划拨土地所支付的征地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之和。下文是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 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一)股东为1个(含1个)以上50个(含50个)以下; 股东的资格证明 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1、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行业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2、基金会不得投资举办有限责任公司。 3、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内资公司股东应当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取得投资资格证明。 4、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也可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得对外投资。 5、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公司。 6、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公司股东。 7、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可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前置许可项目的公司(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设立登记时可采取分期缴付方式。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公司的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经理;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 1、利用居民住宅楼中的房屋(含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开展经营活动的,请到房屋所在地的工商局咨询该处房屋是否可以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 2、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的,其住所(经营场所)应选择在机动车交易市场内。 收费标准 (一)公司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 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分公司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300元。 (二)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费100元。 (三)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37136176.html,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随着国内房地产产业的快读发展,购房人员的不断增加,商品房预售已经成为了我国商品房销售的主要途径了。那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流程有哪些?需要哪些材料?大家对此多有疑问,接下来,赢了网小编将为您作详细的解答。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核准条件 我国对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的条件规定如下: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 2、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时,除应当提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拆迁户安置情况说明和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的证明文件。 上述五点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相应条件,其中前三点规定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后两点规定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四到六款,“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在具备了上述条件之后,开发商才可以向房产主管行政部门提出预售许可申请。可以说,针对期房的不可预知性,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法

各地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整理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步骤 来源: 作者:日期:10-12-22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步骤,房屋预售虽然是一种可行的销售方式,但如果管理不善,极易导致投机行为,损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全书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门对房屋预售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步骤 房屋预售虽然是一种可行的销售方式,但如果管理不善,极易导致投机行为,损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全书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门对房屋预售的条件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此项规定是商品房预售的基础。因为只有土地使用权是合法的,在土地上所建的房屋才能合法地进入流通领域,从而达到预售的目的。 第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项规定是房屋开工建设的前提。城市任何建设项目都得置于城市的总体规划之下,房屋建设也不例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其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开工建设。 第三,按提供预售的房屋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此项规定是房屋预售的关键性问题。 第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屋预售一般应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预售人领取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预售人办理预售登记,领取预售许可证; 第三,预售人同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第四,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第五,房屋交付后,办理产权登记。 杭州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及办理程序 来源: 作者:日期:10-12-22 商品房预售(期房交易)不同于商品房销售(现房交易),因其不可预知性导致商品房预售过程中会出现现房销售中所不存在的风险点,例如交易地位不公平、销售方式不规范等,而这些风险点最终都归于承购人一方承担。因此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商品房预售予以规制,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是其中之一,也是最为重要的规制要件。 所谓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就是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所需要办理的相应主管部门的预售行政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产生的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等相关法律。上述法律法规都指向一点,即对于需要进行预售的商品房,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核准预售许可之后,开发商才可以对外公开预售商品房。 笔者现将杭州地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相关条件及程序罗列于后,以供参考。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核准条件 我国对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的条件规定如下: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房地产办理预售许可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房地产办理预售许可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②、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③、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④、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城市商品房预售售管理办法》第五条与《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内容相同;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申报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三、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5、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6、规划设计方案和主要楼层或户型平面图、剖面图(复印件)(1份); 7、已完成基础以上的的部分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8、《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复印件)(1份); 9、商品房预(销)售方案(方案中应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原件)(1份); 10、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预售条件的工程进度证明(原件)(1份); 12、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表; 13、建筑施工许可证; 14、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企业法人是什么意思 法人要具备哪些条件

企业法人是什么意思法人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企业法人是什么意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从根本上讲,法人与其他组织一样,是自然人实现自身特定目标的手段,它们是法律技术的产物,它的存在从根本上减轻了自然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负担。法律确认法人为民事主体,意在为自然人充分实现自我提供有效的法律工具。 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 要法律制度。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 二、法人要具备哪些条件 1、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首先,法人的成立必须合法,其设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案、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其次,法人的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或者必要的经费来源 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要独立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独立承担

民事活动的后果。因此,法人应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或能够提供经费来源。这是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也是其得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保障。否则,法人无法进行各种民事活动。所谓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指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应与法人的性质、规模等相适应。中国一些法律法规对有关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要求作了规定。如《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因此,法人具备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应具备的最重要的基础条件。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应该有自己的名称,通过名称的确定使自己与其他法人相区别。《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名称的组成、适用等作了规定。根据该规定,企业的名称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并在企业名称前冠以企业所在地省或者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名称。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适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可见,企业名称不是可随便确定而使用的。作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非企业法人的名称,应与其活动范围、活动内容等相适应。这类非企业法人的名称,有的是国家直接命名而无须工商登记,如国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表格模板

精心整理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 编号()号 建设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企业性质资质等级资质有效期 建设项目总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项目推广名 项目坐落 所属区位所属方位 本次申请预售房情况 工程规划证号总建筑面积 出让楼号 土地使用证号施工许可证号 工程施工进度 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申请预售楼号栋数套数 预售面积(㎡) 合计住宅面积商业面积车库面积办公面积其他面积预售套数(套) 合计住宅套数商业套数车库套数办公套数其他套数 申请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审核人(签章):年月日 房 产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主 审批人(签章):年月日 管 单 位 审 批 意 见 表格一: 开发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1企业全称(盖章) 企业英文名称 办公所在省办公所在市 办公所在区县办公所在街道 办公所在路名邮政编码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联系电话传真电话 企业网址电子信箱 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营范围 登记注册类型 注册资本总额万元注册资本实际出资万元工商注册成立日期年月日营业执照到期日期年月日隶属关系中央□省属□市属□区属□县属□其它□ 主管部门企业投资方数量 主要投资方1名称 主要投资方2名称 主要投资方3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统计登记证号 企业营业状况营业□停业□筹建□撤销□其他□ 企业简介另附资料(含宣传图片) 人员信息 在册人员总数高级职称人数 中级职称人数初级职称人数 说明:企业第一次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填报,填报一次后不需再报 表格二: 开发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2 企业名称(盖章): 资质等级信息 资质登记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暂定资质□其他□ 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年月日 到期日期年月日 批准开始从事房地产 开发业务日期 银行信用等级信息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条件以及办理流程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条件以及办理流程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商品房预售制度是商品房买卖市场的一种销售形式,就目前而言,商品房预售已经成为了我国商品房销售的主要途径了。所谓的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预先支付定金或房款的行为。具体来说,习惯上把在建的、尚未完成建设的、不能交付使用的、没取得房屋产权证房屋称为期房。开发商出售期房称为预售,购房者买房时就要与开发商签订房屋预售合同。那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条件以及办理流程呢? 商品房预售(期房交易)不同于商品房销售(现房交易),因其不可预知性导致商品房预售过程中会出现现房销售中所不存在的风险点,例如交易地位不公平、销售方式不规范等,而这些风险点终都归于承购人一方承担。因此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商品房预售予以规制,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是其中之一,也是为重要的规制要件。 所谓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就是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所需要办理的相应主管部门的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产生的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等相关法律。上述法律法规都指向一点,即对于需要进行预售的商品房,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经主管部门审核核准预售许可之后,开发商才可以对外公开预售商品房。 笔者现将杭州地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相关条件及程序罗列于后,以供参考。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核准条件 我国对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的条件规定如下: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 2、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县(市)房产主管部门申请

高层盖到几层就能申请预售许可证

高层盖到几层就能申请预售许可证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商如果违反城市规划自建商品房并将其预售,真正受到损失的将会是善意购买人。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4)已经同金融机构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5)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九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用地已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已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商品房项目,完成基础并施工至二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七至十二层(含十二层)小高层建筑完成三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十三层以上(含地下室)高层建筑完成五层以上结构封顶工程; (五)已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武汉市《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严格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的工程形象进度条件 商品房预售的,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商品房工程形象进度还应达到以下要求:别墅类项目土建工程完工;低层(含四层)主题结构封顶,且砌筑工程完成;多层(含六跃七)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五)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不含本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六)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七)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2008〕56号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安全,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预售人)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承购人,并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预售商品房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的预售管理。 泸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泸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具体工作。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县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所申报商品房的工程建设总投资应达到该商品房地上总层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结构工程完工,如其二分之一不足六层(含六层)的应主体结构完工; (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业务主管单位对筹备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章程、资金、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同意登记的证式文件。 2.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要符合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准确反映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其组织机构应当与成立的宗旨、所承担的业务及本单位的规模相适应。 3.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数量要与该单位的规模及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一致。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资金数额必须达到登记管理机关和该行业所规定的开办资金的最低限额,非国有资产的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所,但其场所的设置地,不能超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判定企业的存款性质应以存款用途及账户的种类作为标准。因此,更新改造等专项资金,应根据存款的特定用途,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结算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设立专用账户,并严格实行专项管理和支付。否则,应认定为一般往来资金,并可予以冻结和扣划。 注:第十三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资金。(二)更新改造资金。(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房屋预售、预租行为的法律后果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房屋预售、预租行为的法律后果 一、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房屋的法律后果 (一)问题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房屋预售合同的效力如何? 2.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房屋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法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第4款: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3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 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6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 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 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规定: 1.严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记入诚信档案、公开曝光,并给予行政处罚。 (三)法条分析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房屋预售合同的效力应如何界定? 根据以上规定,开发商不得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进行预售,但起诉前的预售合同是否有效,需要进一步分析。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 简称《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

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解释》第2条前半句似乎认定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所订立的预售合同无效,但有关起诉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房屋预售合同的效力并未因此而盖棺定论,因为该司法解释的后半句对条文进行了突破。此外,也有人质疑该条司法解释是否扰乱了业已建立的立法体系,造成了更加混乱的局面。目前,学界对此仍然存在相当多的争议。对于此种合同的效力,学界目前主要有绝对无效说、效力待定说、可撤销说、相对无效说等多种学说争论。笔者认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房屋租赁合同属于有效可撤销合同。理由如下: 首先,此类合同并不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也就是说要审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就要看上述法律法规是否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或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发文单位是国家建设部和住建部,不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因此违反《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属于法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第4款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还是效力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 16条规定:“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制的是房屋预售的“市场准入资格”,违反该规定并不会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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