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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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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律师法学》课程考核要求

说明:本课程考核形式为撰写课程作业,完成后请保存为WORD 2003版本格式的文档,登陆学习平台提交,并检查和确认提交成功(能够下载,并且内容无误即为提交成功)。一.作业要求

1.逻辑清晰,重点突出

2.语言规范

3.引用法条准确

二.作业内容

1.试述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答: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从其本质来说,属于合伙人自愿组合、财产归全部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正是基于合伙的这种特性,从本质上要求合伙人之间互相信任,在法律意义上要求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样的义务。

合伙制的管理体系与公司的管理有其相似之处。公司属于资合组织,股东的投入是资金;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属于人合组织,合伙人的投入是“专业知识”。但在目前“专业知识”越来越被作为一种“资本”看待的情况下(但不应量化为实际资金,否则就失去了合伙本身强调的“人合”的性质)。因此,合伙所也可以借鉴公司的管理体系。毕竟公司的管理体系在目前是已被证实比较完善的组织管理形式。

2.试述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答:1.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

在侦查阶段,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他们了解有关案情;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为其取保候审。

2. 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有权依法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及被害人等收集、调取证据。

3. 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的诉讼权利

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有权出庭参加诉讼(第154条);

经审判长许可,有权向被告人发问(第155条);经审判长许可,还有权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第156条);有权对当庭出示的物证、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第157条);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第159条);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与公诉人进行辩论(第160条);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第180条)。

此外,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公、检、法机关采用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解除(第

75条)。

3.试述如何提高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质量。

答:1、充分全面地了解和把握案情,深入细致地查阅案件材料,会见当事人时要全面深入地核实案情;

2、深入挖掘被告人有罪与无罪事实和材料或者对被告人有利的从轻、减轻情节,包括法定和酌定情节;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提出全面、系统的辩护意见;

4、依据证据和法律,遵循科学的思维方法,运用正确的逻辑推理,以最有效的说服力,争取合议庭采纳自己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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