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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海洋城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海洋城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局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财政性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以及对财政资金预算项目可行性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保证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局牵头成立海洋城财政投资评审办公室(纪委、建设、相关单位),由办公室委托经财政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评审机构”)进行。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海洋城中介机构准入办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海洋城中介评审机构库。具体委托时,随机产生或根据其业绩表现由投资评审办公室组成人员打分及相关单位采取评分确定。

第三条海洋城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专项资金、含债券转贷

收入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预算项目或专项转移支付。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

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投资评审办公室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确定的中介评审机构下达通知及委托评审文件;

(二)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或代建,下同)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三)中介评审机构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四)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五)中介投资评审机构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投资办公室报送评审报告;

(六)财政投资评审办公室审核批复(批转)中介投资评

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七)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第七条财政局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中介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核批复(批转)中介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局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六)根据实际需要对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七)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投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办法另行制订(参照市审计局做法)。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

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具体格式见附件);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条投资评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局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70%;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七)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投资办公室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九)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

项目的有关情况;

(十)除按工程审减额正常收费外,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局批准,因评审业务需要,评审人员可以向与项目建设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相关情况,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有关银行帐户资金情况。

相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查询工作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财政投资办公室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以及从项目单位库存中剔除。

投资评审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财政部门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并对评审报告视为无效,同时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

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9〕648号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财政部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 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修订版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财政局关于财政评审规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委托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委托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二[2001]264号 2001年12月19日 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合理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管理工作,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我们制订了《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委托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原《天津市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委托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决算评审是财政部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重要职能。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合理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造价,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51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审查机构,是指财政部门设立的工程造价评审机构和能够承担相应审查任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工程概、预(结)决算评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很强的工作,审查机构在接受委托进行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委托工程概、预(结)决算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审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我市范围内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评审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概、预(结)决算评审工作,是指审查机构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决算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概、预(结)决算成果文件。具体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投标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及竣工决(结)算; (四)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财政办法】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 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成本及资金支出的管理,规范工程概算、预算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政府投资项目中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的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基金、土地储备整治收益、政府举债资金及政府接受捐款的资金。 第五条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的评审工作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由区财政投资评审部门组织评审,区政府审定批复。区审计局和监察局按其职责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评审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评审的范围 (一)工程概(预)算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调整和增加投资概(预)算达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第八条评审的内容 (一)招标文件的招标条件设置; (二)建设项目概算、预算; (三)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 (四)施工合同; (五)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功能变更、设计变更; (六)区政府决定的其它评审事项。 第九条招标文件的评审 招标文件的评审只审查招标文件中最高限价编制原则和付款方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其他内容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条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的评审 (一)原则上按照《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最高限价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最高限价的编制原则执行; (二)对于执行定额价格与市场价格严重不符的分项工程、信息价与市场价格严重不符的材料,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进行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评审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通过施工图审查部门审查后的施工图设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方案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方案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根据评审委托合同,在规定的标准期限内,采用合理的审核方法、符合的人员配置、严谨的控制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完成委 托的工程项目审核工作,并保证审计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 性。 二、审计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3、建设部(149)号令《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 4、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5、招投标书、招标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竣工图、现场签证单 及工程结算的计量支付依据、计量支付清单等相关资料; 6、施工同期国家有关工程造价和工程结算方面的规定等。 三、评审组织方案 根据我公司结算审核的三级复核制度,由公司总经理组织经验丰富的土建、水电、暖通空调等各专业的造价工程师组成工程结算审核组。各专业的造价工程师负责工程量计算、复核、资料收集与分析等具体审核工作;项目经理负责检查复核工程审核质量及与外界一般联系协调工作;总工程师负责对经项目经理审核后的结算审核报告、结算审核书等进行总体

审核和技术把关,涉及造价争议方面工作的协调管理等;结算报告初稿经总工程师审核无误后出具并送审计局复核。 三、评审工作流程 (一)评审前期准备阶段 (1)组织结算审核小组。接到评审委托任务后公司总经理根据项目规模、技术特点组织评审小组。 (2)资料检查与熟悉。应安排专职资料员接收资料。应具备下列资料(但不限于); ?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书;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签定的工程承发包合同、补充协议以及 有关会议纪要; ?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竣工图纸; ?工程预、结算书; ?监理单位的有关文件;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签证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甲供设备和材料明细表; ?招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纪要; ?由施工单位编制、 ?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部分项作业指导书; ?开、竣工报告; ?各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等;

财政投资评审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得工作目标就是:规范与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与监督,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与预、决(结)算审核方法,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审核与评价,力求使财政投资项目造价最合理,尽量提高财政资金得使用效益。 二、操作程序 按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得“暂行规定”、“操作规程”要求与《津市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评审工作得实际,评审中心在接受委托后将坚持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前期准备阶段

1、组织项目评审小组。接到评审任务后评审中心组织项目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对该项目组织全过程评审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2、资料审查。评审小组对建设单位得申请报告、送审资料与相关业务股室签署得资金来源及意见得完整性进行审查,由建设单位填写预(结)算送审资料登记表,如有漏报应要求及时补报,并详细记录追收资料得时间,由评审组长与建设单位共同签收。评审中需要追报得资料建设单位应及时送达。 3、制定评审方案。由评审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评审方案,评审方案应包括项目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内容、需勘验得隐蔽工程、评审时间。评审方案经评审中心主任认可后实施。 4、开展学习培训。根据项目得具体评审内容及要求开展业务技术培训,组织评审人员学习相关政策文件与专业资料。 (二)、项目评审阶段 1、项目初审。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方案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查,必须到项目现场勘察、核实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与工程量等;对评审重点、难点与疑点内容要在现场书面取证、量度、拍照以备查,反复核实、仔细计算;对评审中发现得问题与不足,应详细记录与计算,及时向评审中心领导汇报,并提出解决方案,同时要求建设单位给予解答;评审工作底稿必须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存入项目档案。评审报告披露问题应充分,要有分析,有评价,有建议;初审完成后由初审人员签署初审意见。 2、项目复审。复审主要对评审原则、依据、方法就是否合法、合理,计算就是否准确,运用政策尺度就是否一致。对项目投资进行复审,发现疑问,必须查阅初审工作底稿,核实清楚。复审得内容应形成工作底稿,复审过程中随时与评审组长沟通,补充材料,并取得一致意见。 3、初步评审结论。初步评审结论要对评审项目及其委托要求有全面得反映,包括对项目得基本情况、资金来源渠道得表述要清楚准确,对审增审减得原因要依据充分、计算准确。对评审中发现得问题,既要客观披露,提出合理得处理意见,又要阐明文件、法规依据;对发现得重大问题,要作重点说明。 4、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于形成得初步评审结论,经评审中心领导审查后,由评审组(2人以上)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建设单位对初步评审结论有异议得必须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理由;评审中心原则上不单独与施工单位交换意见,若需要施工单位参与时,必须与建设单位同时参加。 5、对建设单位提出得异议内容,评审中心须进行复查,根据确认得情况进行调整,并在工作底稿中说明调整得理由、依据、计算调整得额度。

内部质量审核制度

内部质量审核管理制度 1 目的适用范围 为规范内部产品质量审核管理工作,验证各项质量活动及其结果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于对本厂产品质量审核工作的控制。 2 职责 2.1.质检部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产品质量审核工作的组织和日常管理。 2.2.有关部门人员负责协助质检部进行产品质量的审核。 3 工作程序 3.1.产品质量审核的策划 3.1.1质检部依据过程产品的质量状况、用户的质量反馈等,每年组织一次有重点的产品质量审核活动。 3.1.2.当出现产品结构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时,经厂长批准,可增加产品质量审核的频次。 3.2.产品质量审核的实施 3.2.1.产品质量审核的内容包括:标准规定的检验和试验项目、关键工序、用户的质量信息反馈等。 3.2.2.依据审核计划安排参加产品质量审核的人员通过测量、检查、试验、查阅文件记录、观察实物等方式进行审核,获取审核证据。

审核前应指定一名参与审核的人员做好审核记录。 3.2.3.产品质量审核结束后应向受审核方通报审核的情况,对发出的不合格需采取纠正措施的,开具不合格《纠正或预防措施记录表》,并经受审核部门负责人确认。 3.3.纠正措施的制定及验证 3.3.1.受审核部门对不合格事实后,根据不合格《纠正或预防记录表》中的要求分析不合格产生的原因,制定纠正措施计划,经质检部审定后实施。 3.3.2.受审核部门完成纠正措施后向质检部报告,由质检部组织质量审核人员进行验证。 3.3.3.原不能按要求制定或实施纠正措施的部门,质检部有权责令其部门立即按要求实施,必要时报告厂长进行处理。 3.3. 4.质检部每年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厂质量管理制度的充分性、适宜性进行一次评审,对不能满足要求的质量管理制度应进行修改确保 其不断改进提高。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 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 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 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资料

财政投资项目报审资料范本 鲁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二〇一三年三月 前言 财政投资评审主要为政府投资管理服务。从宏观的角度上讲,财政投资评审是政府的投资参谋和助手,为合理有效地配置和使用公共资金,提供投资信息和政策建议,减少和避免政府投资的失误;从微观的角度讲,财政投资评审为政府投资具体项目的监管服务,行使业主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部分职能,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经济和财政财务管理方面,对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政府融资投资建设项目、其它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等进行审查和评价。 合格的上报资料,是加快评审进度,提高评审效率的前提;是为上级领导决策提供准确数据的基础;也是项目实施和验收的依据。为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加快评审进度,提高评审效率,我局编制该范本,希望各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文本要求的资料进行报审。

目录 4 一、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流程 图……………………………………………… 5 二、工程评审通知 书………………………………………………………… 三、现场签证 6 单……………………………………………………………… 四、预算类报审资料的要 7 求………………………………………………… 8 五、决算类报审资料的要 求………………………………………………… 9 六、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签证单的使用范 围…………………… 13 七、建筑安装工 程…………………………………………………………… 14 八、公路道桥及市政工 程…………………………………………………… 15 九、园林绿化工 程…………………………………………………………… 16 十、电力、水利工 程………………………………………………………… 十一、房屋改造、装饰工18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本词条缺少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2009年10月14日,财政部以财建〔2009〕648号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该《规定》共17条,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予以废止。 中文名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印发机关财政部文号财建〔2009〕648号类别规范性文件印发时间 2009年10月14日 目录 1 通知 2 管理规定 通知编辑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9〕648号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1-2] 财政部 2009年10月14日 管理规定编辑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方案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根据评审委托合同,在规定的标准期限内,采用合理的审核方法、符合的人员配置、严谨的控制制度、运用专业技 术手段完成委托的工程项目审核工作,并保证审计成果的真 实性、完整性、科学性。 二、审计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3、建设部(149)号令《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 4、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5、招投标书、招标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竣工图、现场 签证单及工程结算的计量支付依据、计量支付清单等相关资料; 6、施工同期国家有关工程造价和工程结算方面的规定等。 三、评审组织方案 根据我公司结算审核的三级复核制度,由公司总经理组织经验丰富的土建、水电、暖通空调等各专业的造价工程师组成工程结算审核组。各专业的造价工程师负责工程量计算、复核、资料收集与分析等具体审核工作;项目经理负责检查复核工程审核质量及与外界一般联系协调工作;总工程师负责对经项目经理审核后的结算审

核报告、结算审核书等进行总体审核和技术把关,涉及造价争议方面工作的协调管理等;结算报告初稿经总工程师审核无误后出具并送审计局复核。 三、评审工作流程 (一)评审前期准备阶段 (1)组织结算审核小组。接到评审委托任务后公司总经理根据项目规模、技术特点组织评审小组。 (2)资料检查与熟悉。应安排专职资料员接收资料。应具备下列资料(但不限于); ?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书;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签定的工程承发包合同、补充协 议以及有关会议纪要; ?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竣工图纸;

西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西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评审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02]19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0】68号)、《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陕财建【2011】30号)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性环节。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是具体行使这项职能的专职机构。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医药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管理规定.

医药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管理规定 1.目的:验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符合“GSP”要求,检查各部门实施情况并为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提供依据,确保体系持续有效满足国家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要求。 2.范围:适用于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 3.定义: 3.1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质量管理的部门、职能、过程和资源。 3.2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对质量体系要素进行审核和评价,确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 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纠正措施。 4.内容: 4.1 审核组织与人员 4.1.1 公司质量负责人为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组织者,负责制定年度质量评审计划。 4.1.2 审核人员的确定和要求 (1审核人员的确定:企业质量负责人任审核组长; 审核员由质量部长及人资行政经理组成; (2要求:每次内部审核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审核组组长负责,根据内审计划,合理安排适当分工。审核组成员应掌握相应的业务知识,熟悉业务工作流程及其规范。 4.2 审核时间 4.2.1 公司每年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一次内部审核。 4.2.2 如有以下特殊情况时可进行计划外的临时审核,由企业质量负责人临时组织评审。 (1公司组织机构、管理体系、内部流程发生重大变化时; (2国家法律、法规及外部要求的变更,公司经营环境和仓储设施设备发生较大变化后: (3公司发生重大事故、严重质量问题或客户有严重投诉时: (4即将申请或重新进行外部评审或认证、换证检验之前。 4.3 审核依据 4.3.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4.3.2 本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汇编。

4.4 审核内容 4.4.1本企业各部门人员的资质、工作能力、培训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4.4.2 本企业各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工作程序的执行情况。 4.4.3本企业药品购进、验收入库、储存养护、出库复核、销售等管理过程。 4.4.4本企业营业场所、储运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及管理状况。 4.4.5本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4.4.6本企业所经营药品的质量情况,供应商档案、客户档案、药品档案的管理情况。 4.4.7本企业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状态和管理状况。 4.4.8针对上次审核不合格项,实施整改措施的情况。 4.4.9其它需要审核的内容。 4.5 审核方法 4.5.1 内部审核以集中审核的方式进行, 审核实施前由审核组长组织编制《审核计划》、《审核项目检查表》、《审核日程安排表》 ,上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4.5.2 内部审核的重点应放在对药品质量、制度执行及完善、人员职责等环节、并结合工作中发现的薄弱环节进行审核。 4.5.3 内审员按事先编制的《审核项目检查表》通过交谈、查阅文件及记录、现场观察、收集证据等方式,检查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4.5.4 审核时内审员应与受审部门有关人员讨论分析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当审核发现有与审核准则比较不相符的并确定为不符合事项时,应开具《不符合项报告》。 4.5.5 受审核部门负责人确认该不符合项并签字, 以保证受审核部门对不符合项目能够完全理解,有利于纠正及采取纠正措施。 4.5.6 审核结束后由审核员出具书面审核报告,提出不符合项目的纠正要求及其完成期限, 上报质量负责人并发放相关部门。 4.6 审核跟踪 4.6.1接受审核的部门在收到《不符合项报告》后, 应查找产生不符合项的原因并进行分析, 提出纠正及整改措施,明确完成整改期限及责任人。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2009年11月5日)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

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财政项目评审方案投标-1111-secret-2

审核、审计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评审项目概况 首先要熟悉和了解评审项目基本情况,包括该项目的建设地点、投资性质、工程大概的项目特征、造价金额、施工图纸及其它书面资料等。对项目做一个整体把握。 第二部分、评审目标 确定该项目的评审具体目标,其性质是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和全过程跟踪审核要明确,委托方的具体要求要明确,为评审方案的制定指明方向。 第三部分、评审法律、法规及办法和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 5、《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6、现行国家或浙江省的规范、规程 7、现行浙江省定额 8、该项目实施的合同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技术规范等 9、其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

第四部分、评审的方法 造价的评审方法 (一)全面审核法又叫逐项审查法, (二)重点审核法 (三)对比审核法:是基于公司已建立的各种指标,实行对比评审的方法(四)常见病评审法:是针对项目进行中出现的通病或者职业各阶段出现职业病范畴的存在采用一种方法。 (五)分组计算评审法 : 分组计算评审法即相关项目、相关数据评审法。比如在工作或工艺程序、或理论上有数据相关联或逻辑相关联的项目进行比较评审的方法。 另外,还有标准预算审查法,筛选审查法,利用手册审查法,小型零星预算审查法等,总之,要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选用适当的审查方法,更好地做好工程评审工作。 第五部分、评审的内容 一、投资估算评审 1、对投资估算的评审。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资质,投资估算是否依据充分。估算值是否依据当时的市场状况和行业标准。同类项目的资料对比情况。 2、可研报告的基础资料,当地的水温、交通,地址以及当地的自然资源.人口,经济,文化等资料。 3、检查往来资料的电话记录和会议纪要 4、投资估算值有无单位工程漏项情况。 5、各项财务报表:固定资产估算、流动资金估算、投资使用计划表、生产

财政投资评审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9]648号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

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2002)619号

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办建[2002]619号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74173314.html,中国审计教育网2007-11-22 15:04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办建[2002]619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2-12-31 实施时间: 2002-12-3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审计实施办法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原文内容: 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 资评审,我们制定了《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 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经济建设司。 附件: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三条评审机构在开展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 第四条项目评审依据:

(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项目评审程序: (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 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 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 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评审计划应包括拟定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等内容。 (二)评审实施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现场踏勘; 3.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 4.在评审过程中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 5.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 6.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评审结论; 7.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评审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结论书上签署意见;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的,评审机构在上报评审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作出详细说明。 (三)评审完成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2.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与项目建设单位意见资料登记归档; 3.对评审数据、资料进行信息化处理,建立评审项目档案。 第六条评审机构可运用多种评审方法对项目进行全面评审。 第三章项目预算评审

粤财基 广东省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暂行办法

广东省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粤财基〔2000〕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我省基本建设财政性资金投资评审工作,规范我省各级财政部门的投资评审、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所)(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的评审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基字〔1998〕766号)、《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财基字[1999]3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粤府〔2000〕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财政性资金投资评审行为是指财政评审机构按规定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工程概算、施工合同、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及其相关资料实施评审并签署评审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财政性资金是指: 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2.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3.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4.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5.其他财政性资金(包括由财政提供信用保证或承担还本付息的借贷资金)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凡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接受评审机构评审。经审

定的工程概、预(结)算、决算可作为财政部门拨付工程价款和批复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五条合理编制工程概、预(结)算、决算,保证提供的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的图纸、文件、相关资料等(包括工程隐蔽资料、现场签证等)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评审单位的责任。 第六条评审机构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实施评审,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评审机构实行“评审机构负责人派案——初审结果交技术负责人复核一一评审机构集体讨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评审机构三方签章上报财政”的制度。 第八条评审机构应当建立评审项目档案管理体系,将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评审的过程及其结果记录存档并进行科学管理。 第二章评审实施 第九条审核人员应当首先了解所审核的工程项目的以下情况: l.工程项目性质、类别、规模、承建方式情况; 2.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的可获得性; 3.工程材料的供应方式; 4.工程价款结算情况; 5.工程项目预算、结算、决算已审核情况以及审核结果的处理; 6.工程项目现场施工条件; 7.建设期内工程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取费标准等变化的情况;

公司 项目 质量管理制度

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为保证本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推行,并能提前发现异常、迅速处理改善,借以确保及提高产品质量符合管理及市场需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年度质量目标的制定第二条企业每年的质量目标作为年度质量工作的依据,适用于与质量相关之各项作业,各有关部门应负责分管的质量目标项目的制定和统计工作,遵循年度质量目标,分解落实到各自的工作中。第三条(制定与发放)技术工程部根据当年质量目标实施情况,于年底制定下年度质量目标,报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审核后可提交管理评审会议审议或直接呈总经理批准。经批准的“年度质量目标”应发放到各有关部门做为当年质量工作的依据和努力方向。定量目标应规定数据收集和汇总统计部门。第四条(统计、核查与修订)定量目标的统计部门对分管项目定时进行汇总统计,并按季度将计算依据和结果报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视情况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内部质量审核时亦做为检查内容之一。年度质量目标的修订,需经管理评审会议审议或报总经理批准。第三章质量策划控制第五条企业在新产品开发、产品转型、新技术应用等时机,有系统、有计划地进行质量策划,以确保产品满足顾客的需求。质量策划根

据企业质量体系文件进行,适用于企业内所有产品的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过程。 第六条质量计划是在质量体系框架内,针对特定的产品、服务、合同或项目,规定专门的质量措施、资源和活动顺序的文件。企业分管品质工作的领导主导产品的质量策划,组织编制质量计划。研发产品部负责新产品的立项、设计文件的输出、部品承认 书的编制。技术工程部负责制订及完善产品的检验规范、工艺文件,并参与产品的质量验证。相关部门配合执行质量计划。第 七条质量计划制定具体为: 1.研发产品部在新产品开发、 产品转型、新技术应用时机,应由专人立项并编制“项目企划书”,企划书应对产品的性能指标、市场价位、目标成本、研发费用等 作出规则,确保研发阶段产品品质。企业分管领导组织项目可行 性评审。 2.项目立项后,须确定项目经理、制订“项目控制计 划书”。项目执行期间,企业分管领导定期检查项目进度。样机交 付评审时,应按规范要求输出齐套的设计文件,并通过样机鉴定 验证,必须达到EMC、安规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3.样机 设计完成后,企业分管领导会同项目组、技术工程部、计划部、 采购部、品管部及营销、销售等相关人员,必要时邀请顾客代表 参加,根据企划书对样机设计进行评审。评审的内容包括样机软 硬件配置的合理性、结构的可靠性、产品技术水平的适切性、投 产的工艺性以及整机成本测算的盈利性等。根据评审结果,必要 时作出相应修改。 4.样机通过评审后,应制订试生产计划,选择 合格供应商,准备试生产相关的临时性技术文件、规范等。使新 部品进货检验和试生产顺利衔接。5.计划部依据试生产计划,安排部品的采购、齐套。 6.技术工程部依据试生产计划和有 关设计文件资料编制各类检验规范、工艺文件,并主导产品试生 产验证以及工艺流程的完善和补充。 7.研发产品部项目组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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