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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侵权行为法上的nervousshock刍议

英美侵权行为法上的nervousshock刍议
英美侵权行为法上的nervousshock刍议

英美侵权行为法上的Nervous Shock刍议

——兼谈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管洪彦山东中医药大学人文社科学院

关键词: Nervous Shock/直接受害者/ 间接受害者/ 精神损害赔偿

内容提要: 19世纪以来法律对待Nervous Shock的态度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一些案件中法院开始确认Nervous Shock的损害赔偿。被告对于直接受害者和间接受害者的注意义务是不同的,应该采取不同的认定标准。英美法上的Nervous Shock对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一、Nervous Shock含义及历史演变

(一) Nervous Shock的含义

Nervous Shock这个概念起源于英国法,后逐渐为英美法系国家所借鉴,在美国法上称为mental distress 或者mental harm,在英国Nervous Shock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所谓Nervous Shock “……指因受惊吓致精神受侵害(psychiatric injury )者,得否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1] Denning

勋爵是这样给Nervous Shock定义的:“在英国法上,因为一个人的死亡而导致的忧伤和伤痛是不会给与赔偿的,因为对于孩子的担心,或者因财政上的紧张或压力,或因为适应新生活导致的困难都不会给与赔偿。然而,因Nervous Shock而导致的损害是可以重新获得的,或者用医学上的术语说,对于因被告违反义务而导致的任何可疑辨别出的精神上的疾病都是可以重新获得的。法律区别Shock和Nervous Shock.,我们中的所有的人在生活中都要在某种程度上承受打击,比如一个自己所爱的人的去世。值得庆幸的是对于我们中的大多数人来说,这种打击仅仅是暂时的,我们很快能够恢复正常的生活。但是由于我们在被告违反义务而导致的一次事故后而不能恢复到正常的生活,并且开始承受精神上的疾病或者是个性的变化,法律将这种归为Nervous Shock。” [2]然而,随着医学科学的进步,传统的观念已经改变,在司法实践中,精神刺激所致的精神损伤可获赔偿。它主要涉及到两种情况。一种是突然的精神刺激,如惊骇。另一种是较长时间的、逐渐的刺激。法庭通常要求精神刺激超过雇员日常遇到的情绪紧张。换句话说,雇员遭受的精神压力最终导致精神损伤,这种精神压力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日常工作的压力,索赔的精神损伤并不包含各种日常生活的压力或者工作中不可避免的令人不快的经历。 [3] 因此,并不是由于被告的过失行为造成原告人和的精神上的刺激或者是损害都可构成英美法上的Nervous Shock,它最基本必须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为受到打击或者是刺激的长期性,二为受到的打击

或者是刺激的严重性。过失精神损害赔偿之诉只有原告所受的精神损害确属性质严重的情况才能成立,而精神损害的严重性则通常要根据客观的标准来确定。例如,在Lewis 诉Westinghouse Electrric Corp. 一案中,法院判定:普通人并不会因被困在电梯中长达40分钟而遭

受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之诉不能成立。 [4]具

备上述两个特点并不一定会获得损害赔偿,还必须考虑到利益衡量和政策取舍的因素等,因为Nervous Shock损害赔偿请求权中核心的问题是被告的注意义务和因果关系判断的问题,这两个问题的判断均离不开利益衡量和法律政策取舍。

值得注意的是英美法上的Nervous Shock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功并不以受到身体上的损害(physical injury)为前提。 [5]因此只要

由于被告的违反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原告可辨认的精神损害即可,可辨认的精神损害包括:所有相关形式的精神疾病,精神紧张和个性的变化。 [6]

(二)Nervous Shock的历史演变

在19世纪,当被告由于过失的行为而导致原告Nervous Shock 时,法院并不判给原告以赔偿。法院对于不能以肉眼观察出的损害是持怀疑态度的,因此由于Nervous Shock而导致的损害赔偿是不能给与救济的,例如在Victorian railways commissions诉Coultas一

案中法院就否定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7]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院

对于Nervous Shock的态度已经发生了转变。在肯定损害可以得到救济的起初阶段,如果原告所受到的损害是由于对他自己的安全产生的合理的恐惧所引起的那么他可以获得赔偿。例如在Dulieu 诉 white 案中,原告由于担心被告的疏忽大意驾车而导致的自己受到损害,结果这样的打击造成了她的流产。法院认为只有原告所受到的打击是出于自己安全的合理的恐惧才可以获得赔偿。 [8]但是,仅仅由于对于自己安全的合理的恐惧引起的Nervous Shock方可获得赔偿的限制很快被打破了,法院认为这种限制是不合理的。在Hambrook案中,一个妇女看到一辆没有司机的汽车从山上朝他放置孩子的地点冲下来,她不能够看到她的孩子,但是她害怕孩子也许会遭到伤害。法院清楚地说道,如果她因为对于孩子合理的担心而受到Nervous Shock,她有权获得赔偿。Atkin LJ说道,“他将会造成法律上的这样的一个状态,一个母亲由于自己受到的威胁而得到赔偿,而当她的孩子在她的面前被杀害而受到的打击的却不能够得到赔偿。一个母亲抱着一个孩子穿越高速路时如果是由于她自己的恐惧而受到惊吓时她可以得

到赔偿,然而当经过交叉的盘问而获知惊吓是真正是因为她的孩子时,却不能够得到赔偿。” [9]出现上述的尴尬情形,显然是法律所不愿意看到的,法院针对这种情形又勇敢的向前迈进了一步,逐步的肯定因为对于他人的担心或者恐惧而导致Nervous Shock的损害也可以获得赔偿。直到最近,Nervous Shock损害赔偿请求权才被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

二、Nervous Shock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在认定Nervous Shock的损害赔偿的时候是区分直接受害者(primary victim)和间接受害者(secondary victim)的,对于二者的认定标准多有不同。对于直接受害者和间接受害者的区别法官已做出了论述。在Alcock 诉 Chief Constable of Yorkshire 案中Oliver勋爵谈到,“两个种类,这就是说,原告受到伤害的这些案件中,或者作为一个间接的,或者是直接的参与者,原告在其中只是一个被动的参与者,且不愿意目睹造成他人的伤害。Lloyd勋爵在Page 诉 Smith案中谈到Bourhill, McLoughlin 和Alcock,并且说,“原告在每个案中,不在可预见的身体伤害的范围,在这些所有的案件中,原告是被告的过失的次要的受害者,他处于观众或者是旁观者的位置。在最近的案件中,通过比较,原告是一个参与者,他自己卷入了事故,且恰巧在可预见的身体伤害的范围内。他是主要的受害者。被归类为主要的受害者原告必须在事故发生时的现场。在现场的没有受到任何身体上伤害的旁观者或者是救助者是次要的受害者。在事故中受害的亲戚和朋友也是次要的受害者。” 因此在下文中将对直接受害者和间接受害者的Nervous Shock请求权区别讨论。

(一)直接受害者受到Nervous Shock的责任认定

直接受害者一般是由于原告对于自己的身体或者财产造成伤害而产生的恐惧而导致的Nervous Shock。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被告的过失并没有造成原告的身体上的损害,但是使原告感觉到他将会受到身体上的损害而导致的合理的恐惧之中,这种恐惧也可以造成Nervous Shock。在Dulieu 诉 White and Sons一案中,原告正在一家公共剧场服侍顾客,当他看到被告漫不经心地驾驶着他的汽车,她想这辆汽车将会撞进剧场,将会导致她的身体上的伤害。她并没有受到身体上的任何伤害,但是对于伤害的想象造成了她的Nervous Shock。法院判决被告负有责任。 [10]在Attia 诉 British Gas plc 案中,由于被告的过失烧坏了原告的屋子及其中的物品。当原告看见大火烧损害了他的财产而受到了Nervous Shock。判决认为被告有责任赔偿原告因为有足够的理由可以预见到原告将会受到Nervous Shock。 [11]对于主要的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唯一标准就是对于精神伤害的可预见性。这是不同于下文中谈到的次要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次要的受害者的请求权要受到诸多“控制机制”(Control Mechanism)的限制。在主要受害人的侵权损害赔偿中实际上的损害是精神的而不是身体上的不能成为赔偿的障碍。

不难看出,对于由于原告对于自己的身体和财产受到伤害而导致的Nervous Shock案件的判断标准是可预见性标准,即对于原告受到的Nervous Shock被告是否能够合理的预见。

(二)间接受害者受到Nervous Shock的责任认定

次要的受害者一般是指由于偶然的被卷入事故之中而受到Nervous Shock的受害者,如旁观者,救助者,雇员,亲戚和朋友受到伤害而受到Nervous Shock的人。由于他们并没有直接的事故中受到身体上的伤害,对于他们受到的Nervous Shock就必须在法律的价值衡量和政策取舍上予以谨慎判断,否则有可能扩大被告的注意义务,对被告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对于间接受害者受到Nervous Shock 的案件分以下几种情形讨论。

1,旁观者(Bystanders)

如果一个粗心大意的司机碾过原告,而致使原告受到了Nervous Shock。原告有权获得赔偿吗?为了发现问题的答案我们可以转向Hay (or Bourhill) 诉 Young 一案。Porter勋爵在该案件中谈到:即使汽车的驾驶这是疏忽的,但他有理由相信:街上的常客具有足够的坚韧去忍受这样的事件,因为也许他们会不时地会遇见它们,包括碰撞而引起的噪音和伤害他人的场面,而并不被认为是被告对于那些习惯上不具有关联性的人的过失。 [12]这段陈述表明,法律希望当见证了一起事故及其后果事故的旁观者是勇敢的和能够保持足够冷静的。受到Nervous Shock的旁观者将不会被判给赔偿。如果事故是非常的恐怖会有区别吗?在Alcock 诉 Chief Constable of South Yorkshire Police一案的判决中附带意见中,有些法官发表了看法:如果事故是非常恐怖的,目睹了事故的发生并受到了Nervous Shock的旁观者有权得到赔偿。 [13] 但是,在McFarlane 诉 EE Caledonia Ltd案

中,上诉法院法官Stuart-Smith认为,不管是从法则上还是从政策

上看,法院不应该把义务扩及到仅仅是旁观者或者目睹了恐怖的事件的人,除非有非常明显的紧密的联系,这需要无论在时间上和空间上,以及原告和受害者之间具有非常的紧密地爱情的和亲情的关系。在这个案件中原告,钻井平台上的工人并没有在身体上受到伤害,他宣称

自己受到了Nervous Shock。法院否决了他的请求基于两个理由:(1),如果接受它的论点将会把责任仅仅依据以损害的可预见性上。(2),

区分事故的恐怖性与否上是存在困难的。所以,法律关于旁观者遭受Nervous Shock的是没有权利获得赔偿的,除非它们和事故的主要的

受害者具有紧密的关系,并且在时间和地点上和事故都很近。 [14] 2,救助者(Rescuers)

设想一下,如果你目睹了一起事故,如果你仅仅站在那里观看,那么你就是旁观者。但是,如果你帮助受伤的人你将被认为救助者。你作为一个救助者,如果遭受了Nervous Shock的话,将会处于什么地位呢?你有权获得赔偿吗?在Chadwick 诉 British Railways Board 案中,Chadwick先生在Lewisham的一起火车碰撞事件后参与了救助工作。后来,由于这个灾难的恐怖,Chadwick先生受到了Nervous Shock。法院认为,救助者有权利根据Nervous Shock获得赔偿,因

为被告应该有理由预见到对于直接受害者和对与救助者的伤害。 [15] 在上议院对于White and Others 诉 Chief Constable of South Yorkshire的决定以后,对于作为一个救助者而受到Nervous Shock

的人来说,要获得赔偿就变得更加困难了。在这个案件中,承受了外伤愈合了后而精神失调的警察,在Hillsborough足球场惨剧后要求他们的雇主赔偿。他们请求赔偿的一个理由就是他们是救助者。Hoffman勋爵指出:当Chadwick案被决断以后对于伤害的合理性预见被认为是承担责任的充足的根据,但是今天的情况已经不是那样了。他还比较了两个案件之间.的区别.,他的根据是:“Chadwick 先生处于受到身体上的伤害的危险的状态中,因为火车的部分车厢很可能会压在他的身上。但是在White案中的警察并没有身体上受到伤害的危险。警察人员不是主要的受害者也不是受支配于控制机制的间接受害者。” [16] 因此,不难看出,Hoffman勋爵不愿意把责任扩及于身体上不会受到伤害而仅仅是受到Nervous Shock救助者。

3,雇员(Employees)

在Dooley 诉 Cammell Laird and Co. Ltd.案中,原告正在操纵着起重机,这时由于一个人的过失(原告的雇主负有代理者的责任)起重机上的吊索的掉进了船的货舱。原告担心他的正在操纵着轮船的工作伙伴遭受伤害。对于伙伴的担心致使他受到Nervous Shock。法院认为,雇主应该有责任赔偿,因为雇主有理由预见到处于原告位置的人可能会受Nervous Shock。 [17]Hoffman勋爵指出,当Dooley 案判决的时候,伤害的可预见性是在处理Nervous Shock案件的唯一的判断标准,然而,今天需要满足于其他的标准。Steyn勋爵给出的理由是,如果给与警察Nervous Shock的损害赔偿,那么一个人将不得

不赔偿像医生和在医院的工作人员,在他们的工作的过程中会被强迫的目睹病人严重伤害的情形。这是一个不合逻辑的推论,因为医院的权威人士不是亲自的或者是担任代理者的对于因病人的受到的伤害

负有过失责任。然而在White案中雇主是对于他的雇员的过失负有代理者的责任。再次,真正的理由看起来在于如果判决给予警察赔偿而不给予Hillsborough惨剧中受害的亲人任何赔偿是不正义的。 [18] 4,亲戚和朋友(Relatives and Friends)

最常见的提起Nervous Shock赔偿的原告是直接受害者的亲戚或者朋友。在Dulieu 诉 White Kennedy J案中,上诉法院法官Atkin 说道,因Nervous Shock而要求损害赔偿的“必须打击是由他自己的伤害引起的合理的恐惧引起”。这个赔偿的限制在 Hambrook 诉Stokes Bros案中被予以拒绝。上诉法院法官Atkin 说道,“他将会造成法律上的这样的一个状态,一个母亲由于自己受到的威胁而得到赔偿,而当他的孩子在他的面前被杀害而受到的打击的却不能够得到赔偿。一个母亲抱着一个孩子穿越高速路时如果是由于他自己的恐惧而受到惊吓时他可以得到赔偿,然而当经过交叉的盘问而获知惊吓是真正是因为她的孩子时,却不能够得到赔偿。” [19] 在我们看来这样的区别在任何的法律体系中都是丢脸的。在Hambrook案中,一个妇女看到一辆没有司机的汽车从山上朝他放置孩子的地点冲下来,他不能够看到他的孩子但是害怕他的孩子会遭到伤害。法院清楚地说

道,如果她因为对于孩子合理的担心而受到Nervous Shock,她有权获得赔偿。

在Boardman案中,被告的过失伤害到一个小孩,孩子的父亲听到孩子的尖叫声而受到了Nervous Shock。他的父亲被判给赔偿,虽然他并没有目睹到事故的发生。然而,应该指出的是,事故必须在他听力所及的范围内。 [20] Denning勋爵说道,“在Hinz案中, [21]在过去的25年里,一直认为通过亲眼目睹事故的发生而导致的Nervous Shock可得到赔偿,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紧密的亲戚关系”。“在这个案件中,受到Nervous Shock的妇女得到了赔偿,当她看到由于被告的过失,造成的她的丈夫和孩子的损害。” 在McLoughlin 诉 O,Brian案中,被告过失的伤害了原告的丈夫和孩子,在事故发生时原告在家中,距离事故发生地2里远。两个小时后,她听说了这个坏消息并且去医院看他的家人。Wilberforce勋爵说:很难确定为什么在场的原告还是不能够成功,她不在事故的现场,但是在结果发生后他很快到达了那里,当他看到在医院里他们有什么区别吗?当他们还是出于同样的情形:全身都是油和泥巴,并且由疼痛造成的发狂景象。 [22]

这个案件导致了Nervous Shock责任的明显的延伸。这是第一次不在事故的现场而被允许基于Nervous Shock的请求而获得赔偿的人。值得提出的事,这个事故的主要的受害者---丈夫和孩子,都处于事故发生现场时的同样的状态,以至于原告能够目睹了事故发生现

场的同样的状态。Wilberforce勋爵把. McLaughlin看成是像Chadwick一样的救助者,并且说,“当她到达医院的时候,她的行动是出于道德上的强迫。” [23]虽然Wilberforce勋爵判给女士损害赔偿,他提到了以下的政策论据以反对责任的更宽泛的延伸。(1),太多的诉讼请求,包括一些欺诈性的;(2),对于被告是不公平的;(3),增加证明的难度和延长诉讼的期限;(4,)扩大责任是立法机构的事情。Wilberforce勋爵指出:可预见性本身并不能产生注意义务。他说道,非常有必要在法律上限制可允许的诉讼请求的范围。他提出以下限制性的措施(或者说是“控制机制”)。提出诉讼请求的人的种类应该得到认可。他不希望限制应该判给丈夫和妻子或者是父母和孩子的赔偿。他说,另外的一些包括的不是很紧密的关系案件必须仔细考察。我不能说所有的都不应该得到允许,其中的联系程度越紧密,这个请求得到考虑的程度就越大。一个儿童看护者正照顾着一个孩子学走路,一个司机过失的碾过孩子致使孩子的看护者受到Nervous Shock,这个孩子看护者可能会被判给赔偿。原告必须接近接近事故,也就是必须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具有紧密性,所以,一个原告如果距离事故发生的现场有几里远,然后时候几个小时后到医院里去看望受害者,而受到的Nervous Shock,很可能不会被判给赔偿。造成打击的方式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Wilberforce勋爵说道,从来没有案件判决由第三者传达造成的打击予以赔偿。所以,如果McLoughlin 女士在它被告知坏消息的时候而受到了Nervous Shock,她将不会获

得赔偿。 [24]根据Wilberforce勋爵的观点,打击必须是亲自的听到或者是看到事故的发生或者是它的直接的结果。和目睹与听到相等的事情,例如,通过现场直播电视受到的Nervous Shock是否足以构成Nervous Shock是值得考虑的。所以,他没有阐明在电视上目睹自己所爱的人的事故而受到Nervous Shock,是否可以赔偿的问题。Keith勋爵在Alcock 诉 Chief Constable of South Yorkshire Police案中 [25],肯定了Wilberforce勋爵在McLaughlin案中的阐述。Lord勋爵的观点是:“对于在工作过程中或者其他地方造成的直接的身体的伤害,合理的预见性确实是唯一的应该使用的确定责任的标准,但是有精神疾病引起的损害更加的微妙。”这个陈述表明了法院不愿意判给精神受到打击的原告损害赔偿。他继续说道,“除了责任的可预见性,在一些特殊的精神疾病的形式,必须依靠原告和负有义务的一方的关系的紧密程度。他强调了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关系的紧密程度,并且阐明了紧密性意味着原告必须被被告的行为紧密地直接的影响。”

关于Wilberforce勋爵的第一个限制,Keith勋爵说道,“关于义务所及的人的范围,我认为合理的预见性可以作为导向。”这就意味着原告不得不证明什么时候因为被告的过失伤害到一个人,他应该合理的预见到像原告这样的人可能会受到Nervous Shock。Keith勋爵不希望限制丈夫和妻子之间,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关系,他承认:“包括亲密的爱情和亲情的关系是众多的,”它们之间可能会有更加紧密

的亲情关系,“在刚订婚的夫妻之间的关系要比结婚几十年的夫妻之间的关系亲密。”然而他的判决表明,在丈夫和妻子,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关系中,法院可能准备假定受到Nervous Shock的原告和由于被告的过失而造成的直接受害者之间的关系。在其他关系中,原告不得不证明她/他有紧密的关系。所以,在姐妹和兄弟之间的关系中,原告将不得不提供证据证明超过这样的事实:他们在每年的圣诞节晚餐时才见一次面。即使原告能够证明爱情或者是亲情的亲密关系,并不能自动地获得Nervous Shock的赔偿。她/他必须另外的证明和事故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紧密性。Keith勋爵承认“考虑在内的事故包括直接的结果。” [26] Nervous Shock必须是通过亲眼看到事故的发生;听到事故发生的噪音;或者是事故的紧接着的后果。所以,如果原告在被告知事故后而受到精神的打击不能够得到赔偿。

适用上述的标准,上议院认为在Hillsborough足球场惨剧中的受害的16名原告都没有获得Nervous Shock的赔偿是有权利获得Nervous Shock的赔偿的。处理这个案件的一个非常有趣的事情是原告是和主要的受害者具有紧密的爱情或者是亲情关系,而在电视上看到惨剧后而受到Nervous Shock的人是否可以得到赔偿?答案是:不能,理由是“看电视上的场面不能够创造必要程度的紧密性。”Keith 勋爵不愿意在对神经系统的突然袭击上的意义上说,现场能够被合理的认为是能够产生打击。反对原告的另一个因素是广播的伦理规范要求不会可辨认地去描述卷入事故的人受害的情况。 [27]然而需要指

出的是,Oliver勋爵和Ackner勋爵也许有当原告看到自己所爱的人卷入灾难而获得赔偿的例证。在提到Nolan LJ 在上诉法院例子之后,一个小孩在升一个气球,他的父母在电视上看着这个竞赛场面,如果由于活动的组织者的过失造成碰撞而致使父母受到Nervous Shock ,他们可以提出一个诉讼。Ackner勋爵说道,许多另外可以想象通过直播电视的场面的影响是很大的,如果不是更大的话,也要比现场看到事故的发生要大。

在Adcock案中,Oliver勋爵说道,我认为在这样的案件中可以获得赔偿请求的最终的界限可以根据政策的目的界限考虑。所以,Nervous Shock是过失的一个领域,它不仅仅依靠于合理的可预见性和紧密性,而且依据政策。 [28]因此,不难看出,法院在处理间接受害者的诉讼请求时更倾向于赞成直接受害者的诉讼请求。Lloyd勋爵在Page 诉 Smith案中说道,“关于打开这扇门,这是处理间接受害者时非常重要的考虑。出于政策的考虑,这是法院一直坚持一系列的‘控制机制’的原因。否则,一个过失的被告会发现它应该对这个世界的所有人负责。次要的受害者要比主要的受害者多得多,因为每个受到伤害的人拥有很多的亲戚和朋友。除非在次要受害人的请求上附加一些限制,才能防止在一个过失引起的事故产生如水闸倾泄般的诉讼的危险。” [29] Lloyd勋爵的观点是,“在间接受害者的诉讼中,损害的可预见性是不够的。法律还要求具有紧密性的程度。这意味着事故的发生不仅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具有紧密性,而且直接受害者

和间接受害者之间也应该存在紧密的关联。更进一步的控制机制是只有被告应该已经预见到对一个正常的坚韧程度的人或者是正常的人由打击引起的损害,次要的受害者方可获得Nervous Shock的损害赔偿。” [30] Lloyd勋爵在Page案中阐述了这个控制机制,Wilberforce勋爵在McLoughlin 案中得到进一步说明,并且由Keith 勋爵在Alcock. 案中得到了确认。

综合以上论述直接受害者和间接受害者在以下方面存在区别:(1),在Nervous Shock的案件中,区别直接受害者和间接受害者是必要的。(2),在间接受害者案件中法律坚持一些控制机制,适宜的采取政策去限制潜在的原告。因此除非一个正常的坚韧程度人的精神损害是可以预见的,被告将不会有责任。这些控制机制在原告是直接受害者案件的案件中是不适用的。(3),对于直接受害者而言是不区分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的,而对于间接受害者则不然。 (4),对于直接受害者的注意义务标准是事先确定的可预见性标准,而对于间接受害者是事后才确定的可预见性标准,可预见性的标准将参考正常的人在同等的条件下是否会受到精神大计来判断。 (5),被告对于原告负有注意义务,不管是主要的受害者还是次要的受害者,除非打击造成了一些可辨认的精神疾病,是不承担Nervous Shock的责任的。不必说原告本来就有精神疾病的倾向,更不用说疾病是很罕见的或者是异常的严重的,被告必须看成是他已经发现了受害者。

三、Nervous Shock对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的意义

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英美侵权法中的Nervous Shock 制度,对于该类损害的救济采取的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但是,两种制度存在的意旨是相同的。因此,在大陆法系的中国借鉴英美侵权行为法中的Nervous Shock的先进成分并不会违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精神。据作者看来,英美法中的Nervous Shock制度在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借鉴:

(一)英美侵权行为法区分被告对于直接受害者和间接受害者的不同注意义务

英美侵权行为法中对于被告对直接受害者的注意义务采取的是“可预见性的”注意标准,而对于被告对于次要的受害者的注意义务则采取了较多的“控制机制”(Control mechanism )。如要求间接受害者必须和事故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具有紧密的关联性,和主要的受害者具有关联性等。这种区分方式不仅有利于法官迅速及时的裁决而且更有利于实现当事人间利益的平衡,这就克服了被告责任的无限的延伸导致被告的责任过于沉重的弊端。正如,Oliver勋爵在Adcock案中的观点,我认为在这样的案件中可以获得赔偿请求的最终的界限可以根据政策的目的界限考虑。所以,Nervous Shock是过失的一个领域,它不仅仅依靠于合理的可预见性和紧密性,而且依据政策。我国无论在立法上均未提到区分直接受害者和次要的受害者的注意义务,这就造成了司法实践中一些混乱的现象,如当事人及其亲属动辄就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导致滥讼的大量存在,甚至包括一些欺诈性

的;对于被告是不公平的;增加了证明的难度和延长了诉讼的期限。这些现象的存在和我国相关立法的欠缺不无关系。

(二)英美侵权行为法规定了请求损害赔偿的较为宽泛的原告的范围

正如上文所述,虽然英美侵权法在直接受害者和间接受害者范围均作了相应的限制,但他们规定的提起Nervous Shock损害赔偿的主体仍然是相当宽泛的。如旁观者、雇员、救助者、亲戚和朋友在特定的条件下均可以提起Nervous Shock的损害赔偿请求。在“精神性疾病损害责任”报告中,法律委员会建议改革。它认为,应该对“谨慎义务”下一个法定定义,这一定义将不会影响到Page诉Smith一案所确立的规则,但对于作为死亡、伤害或人身危险而引起的精神件疾病的合理预见性则提出其他的要求,即原告与产生这些反应的人有着至爱和深厚感情的亲密关系,而不管是否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密切联系。而且,也不再要求原告必须感知到事故的发生并产生孤立无助的感觉。在证明至爱和感情方面的密切联系时、法定的谨慎义务覆盖了一系列固定的关系,包括下列关系类型: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但不包括继兄弟和继姊妹);同居至少两年以上的人(包括通行同居关系)。任何没有包括在上列名单中的人必须证明至爱和感情方面密切关系的存在。如果不公正合理,被告将不负法律义务。 [31]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

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此我国的法律仅仅规定了自然人的近亲属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权,这显然大大的低于英美侵权法上提起Nervous Shock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英美侵权法上的规定显然是符合社会实际的,因为人与人之间的感情纽带并不仅仅的局限于亲属关系,在很多情况下没有亲属关系的人之间的关系比具有紧密的亲属之间

的关系还要密切,这也就具有了产生精神损害赔偿的社会基础。无视这一社会现实的立法显然不合情理的也是不符合法的基本理念的。故作者认为,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在享有诉权的主体的范围上应该借鉴英美侵权法上的做法将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范围予以

扩大。

注释:

[1]王泽鉴.侵权行为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213 .

[2]See Hinz v. Berry [1970] 2 Q.B. 40, Court of Appeal.

[3]胡泽卿.英美国家关于精神损伤的评估.法律与医学杂志[J].1999.2.19.

[4]文森特.R.约翰逊. 赵秀文等译.美国侵权法[M].1999.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172.

[5]See Daley v. Lacroix Sup. Ct. of Mich., 384 Mich.4 (1970).

[6] [6] [13] [25] [26] [27] [30], See Alcock v. Chief Constable of South Yorkshire Police [1991] 4 All ER 907, House of Lords.

[7]See Victorian railways commissions v. Coultas(1888) 13

A.C. 222.

[8] [8] [10],See Dulieu v White and Sons [1901] 2 K.B. 669.

[9] [9] [19],See Hambrook v. Stokes Bros [1925] 1 KB 141, Court of Appeal.

[10]See Attia v. British Gas plc [1988] QB 304.

[11]See Hay (or Bourhill) v. Young [1942] 2 All ER 396, House of Lords.

[12]See McFarlane v. EE Caledonia Ltd. [1994] 2 All ER 1, Court of Appeal.

[13]See Chadwick v. British Railways Board [1967] 2 All ER 945, Court of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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