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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筑退道路红线规划管理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筑退道路红线规划管理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筑退道路红线规划管理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筑退道路红线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退道路红线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参考其它同类城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拟定规划设计条件应符合本规定。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特殊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条红线宽度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退红线距离应符合表一规定。

表一注:1、建筑退红线均从地上建筑物的主墙体外沿算起。

2、沿道路交叉口布置的建筑,退三角视距按红线宽的道路执行。

第四条红线宽度小于等于15米的城市支路两侧,新建建筑退红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

第五条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米。

第六条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退红线距离应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道路桥梁、道路交叉口周围或特殊地段(包括大型商业建筑,城市步行街、商业街、特色街等,城市重要节点,城市主要出市口)的建设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距离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退红线少于8米(含8米)的新建建筑,沿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平行红线布置时不得突出建筑主体2米;垂直红线布置时不得突出建筑主体1米。

第九条建筑退红线距离还应满足项目本身配套管线及其设施布置的要求。

第十条沿街围墙退道路红线应大于0.5米;建筑外设下沉式广场等设施,退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0米。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有效期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2年4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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