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如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如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如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如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如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向什么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是一项具有法律权威的严肃、细致的工作,申请人必须依法向有关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按照《森林法》第三十二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核发放权限为:

(1)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其中,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2)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4)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从上述内容可看出,一般的林木采伐都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采伐许可证。

二、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有关权利证书和材料

(1)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需要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

(2)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3)其他单位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4)个人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5)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三、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申请人按照规定备齐有关权利证书和材料,并向有权部门提交林木采伐许可申请后,受理的有关部门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采伐的林木符合实际,并且在森林采伐限额之内的,应该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部门将不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1)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2)上年度采伐后末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3)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的通知(桂林政发〔2013〕16号)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林木的采伐,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 第二章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第四条森林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凡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上的林木应纳入限额管理。 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第五条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预留全区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的5%,用于解决因自然灾害、占用征收林地、森林经营保护等对采伐限额的需要,其余年森林采伐限额应一次性分解落 - 1 -

实到各编限单位。 第六条各编限单位之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得调剂使用。 第七条森林采伐限额实行分项管理,限额内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或更新采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 第八条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得结转使用;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节余的,在编限期内可以结转使用。具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因自然灾害、自治区级以上重大项目占用征收林地、森林经营保护、公益林更新、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森林经营方案执行等需要,年森林采伐限额不足的,编限单位可以申请追加当年森林采伐限额。 第十条申请追加当年森林采伐限额,应由编限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经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后,对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有关规定追加下达。 第十一条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可先行采伐。组织紧急采伐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采伐的林木蓄积占用当年森林采伐限额。 - 2 -

10、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十、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于200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市**县域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需提交材料: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3、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5、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设施设备清单; 7、管理制度文本; 8、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9、承诺书、委托书; 10、工商部门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排污许可证办理指南

排污许可证办理指南 一、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 都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环境保护部门批 准后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 二、法律依据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管理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三、受理范围 全县所有排放废水、废气的合法单位。 需提供的材料 1、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新建企业和有新建项目的企业需提供“三同时”验收报告;建成的企业需提供“重点企业深度治理”的验收报告。 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2—3份。 3、有效的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1份。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由环境监测站提供。 4、有效的排污申报登记表1份。排污单位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向环保局进行排污申报,方合法有效。 5、企业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排污申请,否则,属于补办。 四、企业提出申请 县属企业直接向县环保局污控科申请,由污控科经审核并出具受理或不受理依

据;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直接报由县环保局污控科转报,市环保局经审核,出具受理或不受理依据。 五、环保部门审核、发证 对于县属企业,县环保局直接审核监测数据、申报数据,以现场核查的方式对企业审核,同意后签字,报主管局长复核签字,发证;对于市、省重点污染企业,县环保局签署转报意见后,由企业报送市、省局审批,并送污控科一份申请表。 六、审批原则 对于企业领取排污许可证时,并征求基层环保意见。 对于长期认真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治理设施完善,各项污染物排放能够稳定达标,近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和群众举报的企业,年审时换领正式排污许可证。 对排污单位的污水、废气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或总量指标)的,提出治理要求,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没有办理环保手续的项目、未执行“三同时”的项目、国家严禁建设和明令取缔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排污许可证。国家和省有淘汰期限和其它要求的项目,按期限要求办理。 七、排污许可证的变更 1、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必须在变更前15日内向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更改许可证内容。 2、排污单位因破产、关停等终止排放污染物,必须在7日内交回排污许可证。 八、审批时限

采伐管理办法

吉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试行)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采伐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范围内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私有林主及非林业系统单位(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下同)所有森林、林木的采伐经营利用活动。 第二章森林采伐管理体制 第三条森林采伐管理实行省、市(州)、县(市、区、局)三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具有下列职责: 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管理;森林采伐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森林采伐消耗量的审核、统计、汇总;森林采伐调查设计单位的培训、考核与管理;森林采伐违规、违法案件的查处等。

上级对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采伐管理工作具有监督、检查等职责。 第三章森林采伐限额 第五条森林采伐实行限额采伐管理制度。年森林采伐限额是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单位(简称“编限单位”,下同)年度采伐消耗森林资源的最大限量。凡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林木(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所消耗的森林资源,要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进行管理。 第六条年森林采伐限额实行总量控制和分项管理。编限单位年度采伐消耗的森林资源不得超过采伐限额总量,也不得超过采伐类型和消耗结构分项限额量。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集体和私有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以县(市、区)、局为单位进行总量控制;非林业系统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以行业(公路、铁路、部队、城建等)、市(州)、县(市、区)为单位进行总量控制。 第四章木材生产计划 第七条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省林业厅下达。 国有、集体、私有和非林业系统单位之间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能串用。 抚育采伐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其他采伐方式计划指标;人工林采伐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计划指

广东省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申请表

广东省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照片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身体状况 单位全称 单位电话 个人手机 (必填) 个人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操作资格 认定种类 新 申 请 申请作业类别 申请作业项目 复审换证 申请作业类别 申请作业项目 初次领证日期 上次复审日期 证书编号 原发证机关 从事特种作业以来是否有违章违法责任事故记录或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情形。 本人保证本次申请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的材料真实。 签 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培训机构意见: 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单位意见:(是否属于中央驻粤和省属企业, 以上信息是否真实以及是否同意申请人的申请。无从业单位的无须填写) 单位印章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请选择证书送达方式(请在○上打“√”): ○自取 ○邮寄(到付)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联系方式(必填):

广东省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申请表(样板) 填表时间:2017年11月11日 姓 名 王五 性 别 男 照片 出生年月 xxxx 年xx 月 身份证号 440xxxxxxxxxxxxxxx 文化程度 初中 身体状况 合格 单位全称 按实际填写,没有填“无” 单位电话 选填 个人手机 (必填) 15xxxxxxxxx 个人电话 0750-xxxxxxx 通讯地址 江门市xx 区xx 镇…… 邮编 xxxxxx 操作资格 认定种类 新 申 请 申请作业类别 详见备注 申请作业项目 详见备注 复审换证 申请作业类别 详见备注 申请作业项目 详见备注 初次领证日期 2010年10月10日 上次复审日期 2016年10月10日 证书编号 按原证面填写 原发证机关 按原证面填写 从事特种作业以来是否有违章违法责任事故记录或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情形。 否 本人保证本次申请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的材料真实。 签 字:(申请人签名) 日 期:2017年11月11日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培训机构意见: 初训、复训的此处必须有章 机构印章 2017年11月11日 单位意见:(是否属于中央驻粤和省属企业,以上信息是否真实以及是否同意申请人的申请。无从业单位的无须填写) 单位印章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签名或盖章) 2017年11月11日 请选择证书送达方式(请在○上打“√”):注意此处不能留空 ○自取 ○邮寄(到付) 邮寄地址:江门市xx 区xx 镇…… 邮政编码:xxxxxx 收件人:王五 联系方式(必填):15xxxxxxxxx

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

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规则 一、工作流程 企业提交申请表 窗口领取相关表格 返还企业提交申请材料企业补齐 窗口受理材料不齐全有异议 材料齐全 对外公示10日 无异议 移交总量处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申请材料受理和排污许可证送达 受理和送达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三、申请材料清单 (一)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排污单位在试生产或试运行阶段申领A类排污许可证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书面申请(见附表1 衢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依法设立文件(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问价及许可文件 4、试生产核准文件 5、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见附表2 持证单位基本情况表) 6、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7、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物资清单 8、三张图纸: (1)生产场地和排污口示意图(要求在环评上的企业平面图上注明排污口的数量、位置、编号),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2)工艺流程图(包括气和水),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3)废水、废气处理流程图,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 9、排污权有偿使用或交易凭证 (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在项目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后申请变更A类排污许可证时,需补充以下材料: 1、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2、规范化排污口验收合格材料

(三)申领或申请延续A类排污许可证的已建排污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书面申请(见附表1 衢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依法设立文件(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问价及许可文件 4、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见附表2 持证单位基本情况表) 5、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6、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7、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物资清单 8、三张图纸: (1)生产场地和排污口示意图(要求在环评上的企业平面图上注明排污口的数量、位置、编号),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2)工艺流程图(包括气和水),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3)废水、废气处理流程图,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 9、排污权有偿使用或交易凭证 10、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环境监测报告 1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12、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情况(见附表3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情况表)

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

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 湘林资[2001]41号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和凭证采伐制度,加强林木采伐管理,规范林木采伐行政许可行为,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林业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南省境内从事森林、林木采伐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申请、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森林、林木的法律凭证。 第四条采伐胸径5CM以上的森林、林木,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必须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第五条林木采伐许可证依法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核发。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内的城乡机关、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公共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主管部门核发;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四)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经营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林业站依照有关规定核发; (五)县属国有林场采伐林木,由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六)省、设区的市(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省林业厅或其委托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实行一年一委托。 第六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林木的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 (二)申请采伐的林木必须符合森林法第31条、湖南省林业条例第20条的规定; (三)没有出现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1条中的任一情形。 第七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需提交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国有农场、集体经济组织及定向培育林木的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造林验收合格证明; (二)其它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四)采伐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还应当提交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第八条发证机关及发证人员接到林木采伐申请后,必须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 符合条件的,应在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内及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申请采伐的森林、林木未参加森林采伐限额编制的; (二)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非更新性质采伐的;对天然阔叶林实施皆伐的;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的林木的;采伐石山裸露地和江河源头、两岸、水库周围的险坡地以及容易发生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地的林木的; (三)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或更新造林验收不合格的; (四)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 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五)山林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六)未取得有审批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而申请采伐征占用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 (七)提交的伐区作业设计文件不符合技术规程或提交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申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第九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填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并力求规范、具体、明确,不得漏填、涂改、虚开采伐数量。 在《林木采伐许可证》中,“根据”栏,填发证依据;采伐“四至”栏,填明显的地物标志,没有明显地物标志的,要尽量勾画出采伐小班的周边情况;“树种”栏,填采伐小班的优势树种;“采伐方式”栏,主伐填皆伐或择伐或渐伐,抚育采伐填一次或二次或三次间伐,其它类型的采伐方式要尽量详细、具体,以反映小班采伐的真实情况;“采伐强度”栏,主要填蓄积强度;“采伐面积”栏,无论是主伐、抚育采伐、还是择伐,都要如实填写;“采伐蓄积”栏,森林或林木填立方米数,楠竹填株数;其它栏目的内容也要逐一如实填写。 填错了的,必须重新签发,涂改无效。 第十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发证人员必须经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培训、考试

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发证机关的解释

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发证机关的解释 一、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1、《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8]75号,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5、《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号,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

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1、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新建企业和有新建项目的企业需提供“三同时”验收 报告;2000年以前建成的企业需提供达标证明或达标监测报告。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3、换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需提供工作总结1份。4、有效的排污申报登记表1式3份。5、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6、当地环境监察部门出具的排许许可证监察报告

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法律依据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管理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二、受理范围 全县所有排放废水、废气的合法单位。 三、需提供的材 1、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新建企业和有新建项目的企业需提供“三同时”验收报告;2000年以前建成的企业需提供达标证明或达标监测报告。 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 3、换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需提供工作总结1份。 4、有效的排污申报登记表1式3份。 5、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四、企业提出申请 企业将所需申请材料报送县环保局污控科 五、环保部门审核、发证 属市局发证的企业县环保局签署初审意见,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并将初审意见及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报送市环保局;属县环保局发证的,县环保局污控科直接审核监测数据、申报数据,必要时现场核查,签署审核意见,办理时限期15个工作日。 六、审批原则 对于长期认真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治理设施完善,各项污染物排放能够稳定达标,近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和群众举报的企业,年审时换领正式排污许可证。 对排污单位的污水、废气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或总量指标)的,提出治理要求,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

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2.《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二、办理程序: (一)集体个体商品林采伐 1. 林木采伐的个人向村提出申请,经村两委同意,村委会开具《申请林木采伐介绍信》并经村两委签署意见后由村委会统一向苏木镇级林业工作站提交。村级集体采伐林木的,向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 苏木镇级林业工作站根据林木采伐介绍信到现场进行调查设计,填写《集体个体林木采伐申请书》,并经苏木镇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旗林业局。 3. 旗林业局根据上报的采伐申请,派人到现场核实后,将皆伐和低产林改造申请向主管局长汇报,符合条件的给予审批;抚育间伐作业符合条件的当场给予审批。 (二)集体个体公益林采伐 1. 林木采伐的个人向村提出申请,经村两委同意,村委会开具《申请林木采伐介绍信》并经村两委签署意见后由村委会统一向苏木镇级林业工作站提交。村级集体采伐林木的,向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 苏木镇级林业工作站根据林木采伐介绍信,认真核实后向旗林业局提出采伐申请。 3. 旗林业局根据上报的采伐申请,上报市林业局,由市林业勘察规划设计队设计,市林业句审批。 (三)国有林场的采伐由市林业勘察规划设计队现场设计,市林

业局审批。 三、应提交的材料 1. 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暂无林权证的,村两委会要出具《申请林木采伐介绍信》。 2. 《集体个体林木采伐申请书》,主要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项内容。 3. 村委会及苏木镇人民政府签署的同意采伐林木的意见。 4. 申请人与苏木镇级林业工作站签定的《更新造林合同书》。 5. 村集体申请采伐的要提交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的申请。 6. 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收取育林基金。 1. 集体个人部分按出材每立方米10.00元收取,[奈政发(1995)86号]。 2. 国有部分按出材每立方米25.00元收取, [通林计字(2002)12号]。 五、办理时限:在接到采伐林木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应超过1个月。

安监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

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程序

湖北省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程序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湖北省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二、许可内容 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排污许可。 三、办理条件 (一)有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 (二)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等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要求; (三)落实了环评和三同时(新建项目); (四)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和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 (五)涉危企业有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和设施、装备; (六)排放污染物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七)已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 (八)按规定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的排污者,已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安装自动监控仪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一)《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资料以及一年内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测报告; (三)按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

(四)新建项目提供环评审批文件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含监测报告); (五)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以及需要提供的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 (六)近三年排污费缴费收据。 (七)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除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向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营业执照、污染物委托处理协议等资料。 (八)相关证明材料。 1.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技术人员配备情况(设施委托运行的,需提交运行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2.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设施、装备的配备、维护情况。 3.排放污染物达标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情况。 五、许可程序和工作期限 (一)受理 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做出处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许可审查 1.经办部门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许可审查意见,并做好会审材料准备。 2.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情况,定期召开环保部门会审会议。会审会议由分管副局长主持,经办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环保监察部门参加会审,经办人员到会介绍审核情况。会议形成环保部门会审意见。 3.办理时限:环保局在20个工作日完成。 (三)办理结果 许可证批准后,由环保局经办部门通知申请人签收,领取许可证。办理情况在当地环保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图文稿

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程 序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2.《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二、办理程序: (一)集体个体商品林采伐 1. 林木采伐的个人向村提出申请,经村两委同意,村委会开具《申请林木采伐介绍信》并经村两委签署意见后由村委会统一向苏木镇级林业工作站提交。村级集体采伐林木的,向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 苏木镇级林业工作站根据林木采伐介绍信到现场进行调查设计,填写《集体个体林木采伐申请书》,并经苏木镇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旗林业局。 3. 旗林业局根据上报的采伐申请,派人到现场核实后,将皆伐和低产林改造申请向主管局长汇报,符合条件的给予审批;抚育间伐作业符合条件的当场给予审批。 (二)集体个体公益林采伐 1. 林木采伐的个人向村提出申请,经村两委同意,村委会开具《申请林木采伐介绍信》并经村两委签署意见后由村委会统一向苏木镇级林业工作站提交。村级集体采伐林木的,向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 苏木镇级林业工作站根据林木采伐介绍信,认真核实后向旗林业局提出采伐申请。 3. 旗林业局根据上报的采伐申请,上报市林业局,由市林业勘察规划设计队设计,市林业句审批。 (三)国有林场的采伐由市林业勘察规划设计队现场设计,市林业局审批。 三、应提交的材料

1. 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暂无林权证的,村两委会要出具《申请林木采伐介绍信》。 2. 《集体个体林木采伐申请书》,主要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项内容。 3. 村委会及苏木镇人民政府签署的同意采伐林木的意见。 4. 申请人与苏木镇级林业工作站签定的《更新造林合同书》。 5. 村集体申请采伐的要提交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的申请。 6. 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收取育林基金。 1. 集体个人部分按出材每立方米10.00元收取,[奈政发(1995)86号]。 2. 国有部分按出材每立方米25.00元收取, [通林计字(2002)12号]。 五、办理时限:在接到采伐林木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应超过1个月。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二、办理程序: 1. 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苏木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上报旗林业局。 2. 经旗林业局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通辽市林业局审批。 3. 凭市林业局核发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以及工商部门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木材经营加工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批准登记后,依法开展木材经营加工业务。

天津排污许可证办理公司

排污许可证是指污染物排放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污染物排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排污许可证是环境许可证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广泛使用。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污水排放许可证的申请,审查,签发,暂停,撤销,监督管理和处罚规则中规定的总则。 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二)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三)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天津市君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主要从事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管理体系认证、清洁生产、产品认证、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一系列的前期撰写、申报、培训、咨询等服务,天津ISO9001认证机构进行天津ISO9001认证、天津ISO14001认证、天津HACCP认证、天津OHSMS18001认证,为客户提供企业发展战略和实施方案(模式优化、资源整合)、战略咨询、投资咨询、企业认证咨询、企业改制咨询,为公共机构提供有关战略、组织、运营和技术方面咨询等服务,根据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不同的阶段和不同的需求提供配套服务,帮助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价值发现和提升。

林木采伐许可证应由 林木所有者 申请办理

林木采伐许可证应由林木所有者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应由林木所有者申请 办理 林木采伐许可证应由林木所有者申请办理2011-04-0416:51[要点提示]: 在活立木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均未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证而擅自砍伐林木的,应根据《物权法》中不动产物权转移的法律规定,确定林木所有者,再依法认定由林木所有者负责申办采伐许可证。无证采伐的,由林木所有者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法院:×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2010)临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2010年7月21日 生效日期:2010年8月3日 [案情]: 2008年5月份,被告人江×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村西北部杨树743株(立木蓄积23.549立方米)以三万元的价格卖给邢×。邢×支付价款后,对树木进行砍伐。 诉讼中,被告人江×辩解在树木买卖过程中,已经约定买方负责办证,故未办许可证的责任应由邢×承担。侦查机关对邢×所做的询问笔录中,对约定办证一事,邢×予以认可。 [审判]: 此案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合议庭对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江×不构成滥伐林木罪。因为杨树的买卖双方已就办证事宜作出约定,明确由邢×负责,现双方对此均无异议。鉴于采伐树木已经出售给邢×,邢×在明知许可证尚未办理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树木,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理应由邢×承担,故江×不构成犯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江×构成滥伐林木罪。因为邢×支付价款的行为,不能导致江×出售的林木所有权转移。同时,根据采伐许可证应由林木所有者办理的法律规定,应认定办证事宜由江×负责。现江×未予办理,应由江×承担责任,故构成滥伐林木罪。 合议庭最终采纳第二种意见,认定被告人江×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评析]: [ 林木所有者将本人的活立木作价售给他人,并由他人负责采伐,这是群众普遍采用的一种林木所有权交易行为。但从法律层面看,该行为极不规范,不仅容易引发犯罪,且在实践中对性质认定和责任承担也颇多分歧。本案中,争议焦点也就是出售以采伐为目的的活立木,林木所有权是否转移,采伐许可证应当由谁办理,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一、关于林木所有权 从事实方面分析。本案林木所有权仍属江×所有。近年来,一些林木所有者出售树木时,多以活林木形式交易,而不是将树木砍伐后再行出卖,这种情况不应视为活立木所有权已经转移。因为林木所有者出售的虽然是活立木,但出售目的是让购买者采伐,而不是将林木所有权流转后,由购买者继续经营利用。所以,活立木的标的物已经成为木材。树木所有者以活立木形式出售木材,价格往往明显低于采伐后出售的木材,这是因为所有者已经将采伐树木的人工费用转让给了采伐者。故林木的所有者仍然是出卖者。

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须知

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按照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农业局的工作要求,凡在大兴辖区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固定场所都应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办理动物医院许可证须提交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抬头为大兴区动物卫生督管理局并到管辖镇兽医站盖章。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一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护照)原件、复印件一份 4、场地有效使用面积证明复印件一份; 5、动物医院地理方位图一份; 6、动物医院室内平面图一份(出口朝向的单位或建筑物、场地); 7、动物医院各功能区布局图一份;(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销售宠物用品和提供宠物美容服务的房间应单独设置; 8、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应具备三名 ..以上执业兽医师诊所一名以上执业兽医师) 9、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10、设施设备清单;(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11、管理制度文本(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12、与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理企业签定的(医疗废物处理协议书);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动物诊疗机构情况 机构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 场所使用 面积(㎡)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新申请□变更 人员情况 管理人员执业兽医其他人员总计 诊疗活动范 围 □动物疫病预防、诊疗、治疗和绝育手术 □动物疫病预防、诊疗、治疗和绝育手术(不含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 申请人 (签章) 年月日 申请材料审核情况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 )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 设施设备清单 ( ) 管理制度文本 ( )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预先核名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审核人:年月日 现场审核 意见出现场人员(签名): 年月日 主管领导 审定 年月日 领导审批 年月日(公章)许可证编号 发证日期 大兴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制

如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如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向什么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是一项具有法律权威的严肃、细致的工作,申请人必须依法向有关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按照《森林法》第三十二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核发放权限为: (1)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其中,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2)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4)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从上述内容可看出,一般的林木采伐都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采伐许可证。 二、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有关权利证书和材料 (1)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需要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 (2)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3)其他单位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4)个人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5)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三、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申请人按照规定备齐有关权利证书和材料,并向有权部门提交林木采伐许可申请后,受理的有关部门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采伐的林木符合实际,并且在森林采伐限额之内的,应该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部门将不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1)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2)上年度采伐后末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3)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