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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的进步性与缺陷

新婚姻法的进步性与缺陷
新婚姻法的进步性与缺陷

收稿日期:2002-05-10

作者简介:曹艳芝,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002年9月

第3期(总第46期)

Journal of Adult Education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Sep. 2002

No.3(General No.46)

新婚姻法的进步性与缺陷

曹艳芝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摘 要:修改后的婚姻法具有极大的进步性: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融合,克服了原有婚姻法的一些弊端,完善了法律体系。修改后的婚姻法仍存在缺陷:内容不够全面,有些制度不够完善,法律条文存在逻辑上的错误。本文对修改后的婚姻法的进步性与缺陷进行了分析,并希望立法机关制定单行法或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弥补缺陷。

关键词:新婚姻法;进步性;缺陷;婚姻家庭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7759(2002)03-0018-05

Advancement and Defectiveness of the New Marriage Law

Cao Yanzhi

(Law school, Xiangtan University, Xiangtan, Hunan 411105)

Abstract: The revised marriage law has tremendous advancement. It reflects amalgamation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 overcomes some maladies existed in old marriage law and perfects law system. But the new marriage law exists defective ness yet: Its content is insufficient, some relative systems are no perfection and law clauses exist logical mistakes. The article finally suggests legislature enacts one -way law or Supreme People’s Court works out judicial explanation to make up with those flaws.

Key words : New marriage law; Advancement; Defectiveness; Marriage and family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正案予以修改,并于当日公布实施。修改后的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具有哪些进步性,是否还存在缺陷,这些问题将受到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关注,本文试图对此作一简单探讨。

一、新婚姻法的进步性

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经过20年的司法实践证明:其总体情况是良好的,它起到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作用。但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

济、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与之相适应的是,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有的婚姻法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婚姻法具有极大的进步性,主要体现在:

(一)新婚姻法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融合,正确协调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由于婚姻家庭本身是一个伦理实体,婚姻法与国家其他的法律、法规相比较,与道德有着更加密切的关系。因而,在婚姻家庭领域,法律与道德的协调显得尤为重要。在婚姻法的修改过程中,针对社会上出现的重婚、纳妾、包二奶等婚外情行为强烈地冲击着婚姻家庭稳定的现象,有

人要求婚姻法加重对这种行为的处罚力度,并提出了惩罚“第三者”的建议。由此引发了人们在婚姻家庭领域,哪些是道德规范的领域,哪些是法律调整的范围的广泛争议。立法机关综合了各方意见,一方面将部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纳入婚姻法之中,另一方面又为道德调整留有合理的空间,正确协调了法律与道德二者的相互关系。具体来说:

1.贯彻了“以德治国”的方针,顺应了人们对道德的呼声,加重了伦理道德规范的份量。表现在:①确立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第4条)并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规定了处罚措施;②明确规定了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4条);

③承认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如新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④加重了父母的监护责任。新婚姻法将1980年婚姻法第17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修改为:“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第23条)。两者相比较,后者扩大了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形式,它不仅仅是一种经济赔偿责任,而是指依法应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如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礼道歉、具结悔过、赔偿损失等。⑤赋予了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新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并对探望的时间、方式和限制性条件作了规定。新婚姻法增加的伦理道德规范远不止这些,限于篇幅不一一列举。

2.新婚姻法在一些敏感领域还是倾注了更多的人文关怀,给道德调整以相对合理的空间,将法律调整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以避免法律对私人生活领域的过度干预。如在对待“重婚”、“纳妾”、“包二奶”等婚外情问题上,新婚姻法只规定了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的法律责任,对其他婚外情的行为留给道德去调整。同时对于人们普遍关注的“第三者”问题沿袭了刑法的做法,即如果“第三者”构成重婚的,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除此以外,新婚姻法没有规定对“第三者”追究其他的法律责任。

(二)新婚姻法增设了必要的法律制度,填补了立法空白

原婚姻法过于简炼,很多问题都没有规定在其中。新婚姻法针对当前中国的社会现实,广泛借鉴了国外的一些做法,增设了必要的法律制度。如前已叙及到的夫妻忠实义务、离婚补偿制度和离婚父母探视权等问题就是这次婚姻法增设的内容。除此之外,新婚姻法还主要增设了以下制度:

1.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在原婚姻法中,没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人民法院在处理违法婚姻案件时,有的按婚姻无效处理,有的按离婚处理,破坏了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同时现实生活中的违法婚姻因无法律制裁而大量存在,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如早婚造成超计划生育,买卖婚姻的存在,致使拐卖妇女犯罪日益猖獗。针对以上情况,新婚姻法借鉴了国外的立法经验,在第10~12条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条件、程度以及法律后果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填补了立法空白,使违法婚姻的处理有了统一的法律依据。

2.增设了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在原婚姻法中,只字未提家庭暴力问题。目前,我国的家庭暴力非常严重,由于受“清官难断家务事”观念的影响,地方政府以及司法机关不予重视或不愿介入,使施暴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导致家庭暴力不断升级,致伤、致死家庭成员的恶性案件屡屡发生。为了有效地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新婚姻法增加了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如在总则的第3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在法律救助措施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请求居委会,村委会以及所在单位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制止,也可以请求居委会、村委会以及所在单位劝阻。经受害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施暴者予以行政处罚。在第45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第32条和第46条规定,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是另一方提请离婚,人民法院准予离婚和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以上规定,为家庭暴力的受害方提供了多方面的法律救济,家庭暴力再也不是可管可不管的“家务事”了,这对于保护妇女、儿童、

老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3.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近年来,我国这类离婚案件日益增多,给离婚无过错方造成了身心的严重伤害和财产损失。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旨在给受害者以精神上的抚慰和财产上的补偿,给过错方以法律的制裁、以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公平原则。

(三)新婚姻法对原婚姻法进行了30多处修改和补充,克服了原有婚姻法的一些弊端原婚姻法总的弊端是:条文简陋,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司法实践中,主要靠运用司法解释来解决问题。为了克服这些弊端,新婚姻法一方面补充了一些新的规定(前已叙及),另一方面将原有的部分司法解释纳入其中,突出表现在:①关于夫妻财产制。原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只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新婚姻法通过对原司法解释的增删,在第17~19条中对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夫妻个人财产以及夫妻约定财产的范围、内容和约定的形式、效力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夫妻财产制更详尽、更完善。②关于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婚姻法对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规定得很简略,只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具体规定。为了解决这一问题,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规定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14种情形,处理离婚案件时,是否判离主要依据的是这一司法解释。新婚姻法第32条不但仍然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条件,而且具体列举了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5项标准。即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这5项标准基本上是吸纳了1989年司法解释的部分内容。新婚姻法第32条对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采用原则性概括和具体列举相结合的立法形式,不但提高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弥补了原婚姻法的缺陷,同时也是世界各国离婚立法所普遍采纳的方式。此外,在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以及离婚时财产分割等方面都部分吸纳了司法解释的规定,从而使法律更明确、具体,更易于把握。

(四)增加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完善了法律体系

一部体系完备的法律,最基本的要求是既规定人们享有的权利,又规定人们应尽的义务,同时还应规定不尽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原婚姻法恰恰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使在婚姻家庭中的受害者得不到法律的救济,使违反婚姻法的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婚姻法因此而被人们称为“软法”。新婚姻法弥补了这一缺陷,增加了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这样,不但使婚姻家庭领域内违法案件的处理有了更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而且完善了法律体系,体现了立法的科学化。

二、新婚姻法存在的缺陷

新婚姻法与原婚姻法相比,虽然具有极大的进步性,但并非是完美无缺的,它仍存在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

(一)仍留有立法空白

1.新婚姻法只对夫妻、父母与子女、祖孙、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作了规定,而没有对亲属制度作出系统的规定,如亲属的范围、种类、亲系、亲等以及亲属的效力等,对此国外的立法是相当完备的。由于我国没有系统的亲属制度因而在这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一是“近亲属”的界定法律规定不统一,依婚姻法的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依《刑事诉讼法》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而《继承法》在界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时,除了将婚姻法中的近亲属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还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说明儿媳或女婿也被有条件地纳入近亲属的范围。这种法律规定的冲突,不仅破坏了法律的统一性,也使司法实践处于困境。二是姻亲之间能否通婚无法可依,依法理精神,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允许的,但如果允许直系姻亲和三代以

内旁系姻亲通婚,则与我国传统的伦理观念不相符合。三是用世代计算法计算亲属的亲疏远近,实践证明不科学,不能准确地反映亲属之间的亲疏远近。亲属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法所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实际上是亲属关系,因而一些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多以亲属法命名。完善的亲属制度不仅有利于调整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我国亲属制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而且对婚姻家庭的和睦与稳定都有重要作用。因此,婚姻法很有必要建立系统、完整的亲属制度。

2.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用人工生育技术生育子女日益增多,这一方面为不孕夫妇提供了生育的机会,使他们享有获得子女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司法实践中这类纠纷时有发生。由于对这类纠纷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院面临困惑,实际处理时各行其是,破坏了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婚姻法修改时,人们曾要求对这一问题予以规定,但新婚姻法仍然没有规定,很令人遗憾。

3.由于改革开放和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我国的涉外和涉港、澳、台婚姻越来越多,与此同时,这类婚姻家庭纠纷也大量产生。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应对这类婚姻作出原则性规定,为今后制定调整涉外和涉港、澳、台婚姻的单行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提供基本法层面的依据。而新婚姻法却只字未提,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陷。

(二)具体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

1.有些制度不尽完善。①无效婚姻制度留有漏洞。新婚姻法规定,符合结婚条件,即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8条)。但如果当事人不愿补办登记或不愿继续生活在一起怎么办呢?是按无效婚姻,还是按事实婚姻或非法同居对待?按无效婚姻对待于法无据,按事实婚姻或非法同居对待又与新婚姻法的立法意旨不相符合。因为新婚姻法之所以要设定无效婚姻制度,其目的之一在于消除以前司法解释中对违法婚姻按事实婚姻或非法同居对待的做法。在国外,这种情况一般是作为无效婚姻对待的,考虑到我国目前这类婚姻较多,新婚姻法没有将其纳入无效婚姻,由此却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笔者认为,应该将符合结婚条件,即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归入无效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在处理这类婚姻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宣布婚姻无效。如果补办登记的,应视为有效婚姻,并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如果不补办登记的,按无效婚姻处理。②夫妻财产制还需细化。如一方婚前的存款或其他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利息或孳息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新婚姻法没有指明它们的归属,这不利于日后夫妻财产纠纷的解决。在国外,这类财产依夫妻财产制不同而有所不同,或属于共同财产,或属于个人财产。依笔者之见,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一般情况下应属个人财产,但如果婚后双方付出了劳动,进行了共同的管理或投资,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又如“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第18条第(四)项)为夫妻一方的个人特有财产,这类规定较为粗略。因为,对于价值昂贵却由一方“专用”的金银首饰、电脑、钢琴等,如果列为一方个人的特有财产,则显失公平,并且这些物品很可能是用婚后共同收入购置的。另外,依新婚姻法第17条第(四)项和第18条第(三)项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如果没有遗嘱或遗嘱中没有指明归夫妻一方所有的属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较原婚姻法有所进步,体现了尊重遗嘱人的意志,但与继承法的规定仍然相矛盾,不当地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使没有继承权的人由于与继承人有婚姻关系也能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这一点在婚姻法修改前已有许多学者提出过质疑,新婚姻法作了一点修改,即遗嘱指明归夫妻一方的属个人财产,但没有彻底解决与继承法相矛盾的问题。

2.有些条文存在逻辑上的混乱。新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

..

抚养

..,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37条规定:“离

婚后,一方抚养

..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分析以上条款,其中的“直接抚养”与“抚养”内在涵义是一致的,即都指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或母对子女的抚养。但从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抚养”与“直接抚养”之间是属种关系,抚养包括直接抚养与间接抚养或不直接抚养。因此,“抚养”不完全等同于“直接抚养”,那么为什么同一内涵的问题要用不同的概念表述呢?这是很令人费解的。另外第37条的规定本身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对这一条可以作这样的理解:即

离婚后,由一方抚养子女的,没有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难道为子女负担生活费和教育费就不是对子女尽抚养义务吗?显然不是,这种逻辑错误的产生除了立法者的疏忽之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缺乏亲权制度。国外在处理离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时,一般区分为行使亲权的父或母和不行使亲权的父或母。父母离婚后,亲权由父或母一方行使,行使亲权的一方不但要支付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而且要对子女的生活予以照顾,财产予以管理,以及代替子女为或不为法律行为等。不行使亲权的一方也要为子女承担生活费和教育费。离婚父母无论是否行使亲权,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不能免除的,只不过不行使亲权的一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主要是以承担生活费和教育费的方式体现。我国没有亲权制度,立法中往往将亲权与抚养权相混淆,从而造成了这种逻辑上的混乱。如果引入亲权制度,将婚姻法第25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中的“抚养”与“直接抚养”修改为行使亲权,“不直接抚养”修改为不行使亲权,就能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新婚姻法的缺陷远不止这些,上述只是针对比较突出的问题而言。由此可见,新婚姻法远没有达到臻于完善的地步。

三、结语

婚姻法的修改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的反响,可以说在新中国的立法史上从未有哪一部法律像婚姻法这样引起人们的如此关注和积极参与,几乎成了家喻户晓、人人争议的话题。从法学专家、政府官员到普通工人、农民都对婚姻法的修改提出了许许多多的意见和建议,为制定一部好的婚姻法提供了充分的理论和实践条件。婚姻法修改的过程,本身体现了立法民主化的特征,是一次婚姻法律知识的大普及,为修改后的婚姻法贯彻实施奠定了广泛的群众基础。

新婚姻法应时代的要求,针对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坚持原有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增加了对重婚、家庭暴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夫妻财产制,离婚父母对子女探视权,离婚损害赔偿等的规定,同时在总则中增加了一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与原婚姻法相比,新婚姻法体现出针对性强、适用范围广、具有可操作性等特点,基本上反映了当前我国婚姻家庭生活的全貌。可以预见,新婚姻法对于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进步将会发挥重要的作用。

新婚姻法存在的各种缺陷,我们渴望通过立法机关制定单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等各种途径加以弥补,更希望法官能以高度的职业责任感去正确运用,还希望千千万万个家庭能协调家庭矛盾,自觉地守法。

尽管新婚姻法不甚完美,然而瑕不掩瑜,丝毫无损于它的先进性、时代性,它必将成为我国婚姻立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对新婚姻法的个人看法

对新婚姻法的个人看法 2011年出台了新的婚姻法,其中有三大改变中离婚法最受我注意。在此,我浅谈一下我个人对新婚姻法中离婚法的个人意见。 在谈离婚之前,我们得先谈谈婚姻,因为结婚是离婚的前提,没有婚姻就没有离婚。从历史上看,婚姻家庭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客观需要而出现的,自其产生之时起就担负着一定的社会职能,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职能表现为: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人口和人口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以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必然会通过生育子女繁衍后代,这是由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决定的。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家庭的经济职能,反映了一定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要求。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相适应,当时的家庭是组织生产和消费的重要的经济单位。3、教育职能。家庭作为教育单位,是历史上早就形成的,到了资本主义时代,学校教育和其他形式的社会教育有了很大发展。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一定要把家庭进行到底装入矣社会教育有效地结合起来,家庭教育有着种种不同于一般社会教育的特点,因此家庭教育的作用是重要的、不可代替的。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婚姻应当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婚姻关系的存续也应当以爱情为基础。这种爱情不是单方面的。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一些夫妻缺乏应有的婚姻基础,或者婚后在感情上有所恶化。如果双方的感情完全消失,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就抢劫了存在的条件,家庭的社会职能也无法正常地发挥。勉强维持这种徒有其表的、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不仅会给双方带来莫大的痛苦,对于子女、家庭和社会也是有害无益的。因此实行离婚自由可使当事人有可能重建幸福美满的家庭,对整个社会的婚婚姻家庭关系的改善和巩固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在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下,离婚自由是结过婚自由的必要补充。从坏方面上看,离婚固然使某些家庭离散,并可能给一些当事人带来感情上的创作。但是,从从另一面上来看,整个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却由此得到调整和改善。所以,我们既要依法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尽可能保持那些尚有身体力行的婚姻,同时又要依法实行离婚自由,满足人们正当的离婚要求。只有这样,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国家的现代化建设。 当然,我们也要反对借口离婚自由而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防止轻率离婚和保障离婚自由是完全一致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实行离婚自由决不意味着当事人在离婚问题上可以为所欲为,既要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又要受到社会主义道德的约束。应当允许离异的,只是那些在实质上已经的婚姻,决不能超出这一必要的限度。在我国,夫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一般说来可以通过自我调

新婚姻法解释焦点解析知识讲解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2001年修订婚姻法施行后,最高法在2001年、2003年之后做出的第三次司法解释。此次解释共19条,公布后热议不断至今。 尤其是关于“婚前贷款买房、‘啃老房产’归个人”的规定,让“失落的丈母娘”顿 成网络热词,甚至有网友质疑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不偏向弱者”。 事实上,司法解释应毫无疑问地选择理性,以对解决实际纠纷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 司法解释也决非治愈婚姻家庭纠纷的药方,回归真爱才是真谛。而就在媒体和网友纷纷解读的当下,一些所谓“解读”有片面成分,甚至误读现象。因此,收集整理了来自上海法院、高校以及曾经参与《婚姻法解释(三)》草案全国意见征询的律师,得出以下几点意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焦点一:“房子” 一个客观现象是,“房子”成为近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焦点。本次司法解释中,直 接涉及房产的就有第七条、第十条,这些纠纷该如何处理? 【条款】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 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款】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 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谁家出资多,谁房子份额占得多 【案例】张某(男)与林某(女)结婚两年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张某的父母出 资135万元,林某的父母出资65万元,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林某认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张某认为,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林某出资的65万元属于债务。 【解读】新法旧法的区别,可以通过这个案例比较:按照旧法规定,系争房屋在司法 实践中将被认定为双方共有。但《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则变成了“谁的父母出资多,谁的孩子房子份额占得多”,即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比例共有该房产。暂且不论该规定会对社会生活造成何种影响,但现在年轻人结婚,父母可能倾注了一辈子的积蓄,新规定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第七条是对“婚姻法解释(二)”的延续。解释(二)中规定,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资 是对一方的赠与,而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是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明示给予一方的除外”。

新婚姻法对家庭生活的影响

新婚姻法对家庭生活的影响 相关调查显示,《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对中国传统婚姻模式造成了一定冲击。 1.女士更愿意买车买房。 南京的李女士和男友准备结婚,本来女方家打算出钱装修,但现在改变主意了。“将来万一有个闪失装修又带不走。”女方家认为,过去那种男方买房,女方装修买家电的办法现在不被看好了,相比之下女士更愿意买车、买房。 婚姻咨询师常君说,新解释的出台,传统的婚嫁模式可能因此改变。女性也许将不再愿意把钱花在不能增值的婚嫁项目中,以保证投入不会因为时间的流逝而缩水。 2.更多女士将争取掌控家庭财产。 “成家后,我想掌握更多的经济大权。大权在握,心中不慌。”李女士说。《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家庭中经济处于弱势的一方,可能会更多地争取对家庭财产的掌控权。 “要是我也会这么做,但是真正离婚划分财产的时候,就算你手里握着一沓存折,也是白搭。”南京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巩蔺娜说,离婚时按照法律规定,共有财产还是需要进行平分,最实惠的处理方法,还是在房产证上将自己的名字作为共有人加上去。 3. 财产公证是否会增多? “过去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办理婚姻财产公证的并不多。”张先生觉得,现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会引起不少女性对婚姻财产的重视,办理此类公证的人会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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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或者婚前公证,这是一道关卡。无数情侣在此面前会现原型,一定有很多情侣在此关卡上却步了。女人有要求,男人会犹豫。双方未达成共识,那感情可能随时灰飞烟灭。多么恐怖! 对于女人来说,这也不是容易的事情。你要说服对方签约或者公证,要对方很爱你才成。同时,双方都要务实主义,做好最坏的打算,即“丑话说在前面。”这样,免得有天分手时还不至于大打出手。 第三谨防老公婚外恋,届时人老珠黄,连个窝都没有。 新《婚姻法》不得不让女人要注意,那就是一旦老公有了婚外恋并离婚,如果房子是男人结婚前买的,如果月供妻子有付出,得到了

中国企业如何做颠覆性创新

中国企业如何做颠覆性创新 杨光:非常高兴在这样的第一天和各位嘉宾探讨这样的话题,我论坛致辞中说现在身处颠覆时代,我们都在颠覆时代中扮演自己的角色,都是谁,这个谁是颠覆别人的谁,还是面临被颠覆的谁,以及我们认清自己的处境做出有效的应对。这是大而化之的说法。具体到不同行业情况不同,具体到不同企业冷暖自知。今天有请不同行业的佼佼者和我们一起90分钟时间探讨今天有意思的话题。因为今天前面的内容非常精彩,量非常大时间有一点延长,我们后面讨论希望各位嘉宾时候时间更精炼,每位不超过5分钟表达观点。 开始探讨时候今天主题是在颠覆时代下新的传统行业的情况,刚才马先生和嘉宾演讲,颠覆是一个有利的颠覆,我们在颠覆时代下看传统行业的领导力,这里两个关键词,第一颠覆,第二是领导力,我们分开来谈,先谈颠覆。 我首先想问一下王冬雷总,照明是非常传统行业,爱迪生发明灯泡到现在,灯泡没有本质大变化,这样一个100多年一个多世纪没有太多变化行业到今天这个时代,您觉得现阶段这个行业里有没有存在一种颠覆性力量?像安东开场说的突然间门外冒出一个人,这个力量会是谁?在哪里? 王冬雷:照明行业确实面临着颠覆性的技术革命,就是LED技术,半导体技术对传统照明技术的颠覆,我的一个董事长是做LED,照明行业的人看是什么?跨界,这是一种我们叫颠覆性技术对行业的颠覆,今天作为传统照明雷士,它的LED销售今年4成左右,应该在2017到2018年基本达到9成以上,整个传统照明被LED颠覆。这是一个点。 另一个颠覆是什么?商业模型的颠覆,移动互联网时代对传统行业的商业模型颠覆。比如雷士在全国3千多家专卖店将会面临着移动互联O2O技术的改造,必须走这步路。这是两个颠覆。 主持人:您提到技术颠覆,灯泡原理和爱迪生时候大不一样,您恰恰用新力量颠覆照明行业传统力量,这是技术颠覆。您提到刚才可能大家更感兴趣更关注是商业环境商业模式上的颠覆,确实您提到,我也想问您,我们雷士照明能够成为行业里翘楚,很大程度和线下渠道有很大关系。在移动互联时代对于O2O时代这种对线下渠道依赖会不会成为雷士的隐忧,您进一步改造这个局面时候,原来这些可以说肝胆相照的线下渠道商会成为您的包袱? 王冬雷:不管什么时代,互联时代,平台电商时代等等,实际上零售业,零售业占雷士销售一半,零售业的本质是什么?我们要看清楚,所以对于雷士3000家店未来出路O2O改造其核心是抓住零售业。我们在十几年前,当每个公司有个标志的时候开始,今天做O2O了,作为企业家第一把握先机,看准方向,第二要有定力,也就是要看准零售业盒子,由此利用各种工具来完善改造一个产业。 主持人:谢谢王总。下面问徐总,徐总行业和照明行业相对差别比较大,大的范畴IT领域,IT领域相对比起我们其它的传统行业相对离新行业近点,也不是这么简单。现在管理软件,也可能在IT领域又有点传统味道,现在新浪已经是传统媒体一样。最近您这边动静不小。最近我很受刺激的画面,您站在高台上把笔记本电脑,应该挺贵的,高级电脑这么扔到垃圾箱里。我特别想知道什么力量让您不心疼您的电脑。您觉得要把它扔下去一瞬间是扮演颠覆者的宣誓还是被颠覆者的抗争或者救赎? 徐少春:其实金蝶转型适应移动互联网转型,我们早在4年前开始,比如今年我们孵化出来的面向个人的记帐软件随手记,这是中国目前排第一的。在全国手机,在安卓市场几个人财务连续4年第一位。还有中国最大快递查询服务,快速100,还有云端的ERP做了很多部署。但是转型到今天,特别是转型变革深入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一二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

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新婚姻法的进步性与缺陷

收稿日期:2002-05-10 作者简介:曹艳芝,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002年9月 第3期(总第46期) Journal of Adult Education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Sep. 2002 No.3(General No.46) 新婚姻法的进步性与缺陷 曹艳芝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摘 要:修改后的婚姻法具有极大的进步性: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融合,克服了原有婚姻法的一些弊端,完善了法律体系。修改后的婚姻法仍存在缺陷:内容不够全面,有些制度不够完善,法律条文存在逻辑上的错误。本文对修改后的婚姻法的进步性与缺陷进行了分析,并希望立法机关制定单行法或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弥补缺陷。 关键词:新婚姻法;进步性;缺陷;婚姻家庭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7759(2002)03-0018-05 Advancement and Defectiveness of the New Marriage Law Cao Yanzhi (Law school, Xiangtan University, Xiangtan, Hunan 411105) Abstract: The revised marriage law has tremendous advancement. It reflects amalgamation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 overcomes some maladies existed in old marriage law and perfects law system. But the new marriage law exists defective ness yet: Its content is insufficient, some relative systems are no perfection and law clauses exist logical mistakes. The article finally suggests legislature enacts one -way law or Supreme People’s Court works out judicial explanation to make up with those flaws. Key words : New marriage law; Advancement; Defectiveness; Marriage and family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正案予以修改,并于当日公布实施。修改后的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具有哪些进步性,是否还存在缺陷,这些问题将受到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关注,本文试图对此作一简单探讨。 一、新婚姻法的进步性 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经过20年的司法实践证明:其总体情况是良好的,它起到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作用。但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 济、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与之相适应的是,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有的婚姻法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婚姻法具有极大的进步性,主要体现在: (一)新婚姻法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融合,正确协调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由于婚姻家庭本身是一个伦理实体,婚姻法与国家其他的法律、法规相比较,与道德有着更加密切的关系。因而,在婚姻家庭领域,法律与道德的协调显得尤为重要。在婚姻法的修改过程中,针对社会上出现的重婚、纳妾、包二奶等婚外情行为强烈地冲击着婚姻家庭稳定的现象,有

论文《浅析-新婚姻制度与缺陷和完善》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浅析新婚姻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目录 摘要 (3) 关键词 (3) Abstract (4) Keywords (4) 前言 (5) 1旧婚姻法存在的不足之处 (6) 1.1由于婚姻法立法时的局限性,存在下列问题 (6) 1.1.1原则性、概括性过强 (6) 1.1.2婚姻法与各部门法律或单行法规的衔接存在问 (6) 1.2、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部分问题 (6) 1.2.1一些时间中遇到的问题 (6) 1.2.2由于旧婚姻法制定后 (6) 2 新婚姻法进步之处 (7) 2.1 立法模式上的进步 (7) 2.2 技术上的进步 (7) 2.3 对个人的财产和权利进行保护 (7) 3 针对新婚姻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的讨论 (8) 3.1新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 (8) 3.2新婚姻法在生育制度上存在不足 (8) 3.3新婚姻法解释三对女性权益保障上存在不足 (8) 4 我国为完善婚姻法的立法体现 (10) 4.1、酝酿准备时间长 (10) 4.2、专家学者参与程度高,专家立法的色彩浓厚 (10) 4.3、立法程序严格完备 (10) 4.4、社会参与面广,新闻媒体炒作火爆 (11) 4.5、立法基础条件,吸取经验成果 (11) 结束语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新婚姻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摘要 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的颁行,是新中国婚姻法学前进道路上的重要的里程碑。坚持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原则,为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法制而努力,是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近年来进行的全部研究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这些研究既有

宏观的,针对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全局的,也有微观的,针对婚姻家庭领域里的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具体法律问题的。新《婚姻法》的出台无疑又是立法学界的又一大突出贡献。应该说新《婚姻法》的修改和有关司法解释的出台适应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的婚姻关系的要求;也是我国婚姻法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的结果。不过,从立法学的角度和我国的立法实际来看,不少规定仍在一定程度上存有缺陷,尚不够科学。 关键词:新婚姻法;里程碑;完善;缺陷 The defects and improve the new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Abstract in 1950, marriage law and the law enacted in 1980, is an important milestone in the history of

对新婚姻法的个人看法

年出台了新地婚姻法,其中有三大改变中离婚法最受我注意.在此,我浅谈一下我个人对新婚姻法中离婚法地个人意见. 在谈离婚之前,我们得先谈谈婚姻,因为结婚是离婚地前提,没有婚姻就没有离婚.从历史上看,婚姻家庭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客观需要而出现地,自其产生之时起就担负着一定地社会职能,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职能表现为:、实现人口再生产地职能.人口和人口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发展地必要条件.以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为其自然条件地婚姻家庭,必然会通过生育子女繁衍后代,这是由婚姻家庭地自然属性决定地.、组织经济生活地职能.以婚姻为基础地家庭,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地作用.家庭地经济职能,反映了一定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地要求.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地经济结构相适应,当时地家庭是组织生产和消费地重要地经济单位.、教育职能.家庭作为教育单位,是历史上早就形成地,到了资本主义时代,学校教育和其他形式地社会教育有了很大发展.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一定要把家庭进行到底装入矣社会教育有效地结合起来,家庭教育有着种种不同于一般社会教育地特点,因此家庭教育地作用是重要地、不可代替地.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婚姻应当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地结合,婚姻关系地存续也应当以爱情为基础.这种爱情不是单方面地.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一些夫妻缺乏应有地婚姻基础,或者婚后在感情上有所恶化.如果双方地感情完全消失,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就抢劫了存在地条件,家庭地社会职能也无法正常地发挥.勉强维持这种徒有其表地、名存实亡地婚姻关系、不仅会给双方带来莫大地痛苦,对于子女、家庭和社会也是有害无益地.因此实行离婚自由可使当事人有可能重建幸福美满地家庭,对整个社会地婚婚姻家庭关系地改善和巩固是有其积极意义地.在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下,离婚自由是结过婚自由地必要补充.从坏方面上看,离婚固然使某些家庭离散,并可能给一些当事人带来感情上地创作.但是,从从另一面上来看,整个社会地婚姻家庭关系却由此得到调整和改善.所以,我们既要依法维护婚姻关系地稳定性,尽可能保持那些尚有身体力行地婚姻,同时又要依法实行离婚自由,满足人们正当地离婚要求.只有这样,才利于社会地安定团结和国家地现代化建设.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当然,我们也要反对借口离婚自由而违反法律和道德地行为.防止轻率离婚和保障离婚自由是完全一致地,两者是相辅相成地.两者是相辅相成地.实行离婚自由决不意味着当事人在离婚问题上可以为所欲为,既要依照国家法律地规定,又要受到社会主义道德地约束.应当允许离异地,只是那些在实质上已经地婚姻,决不能超出这一必要地限度.在我国,夫妻之间地矛盾和纠纷,一般说来可以通过自我调整和他人调解等途径得到妥善解决.只有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无和好可能时,才允许采取离婚地手段.婚姻关系是一种极为重要地道德关系和法律关系,夫妻双方相互承担着确定地道德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不高,封建道德观念与传统习惯势力地残余影响仍然长期存在,资本主义思想地影响也是不可忽视地.在处理具体问题时一定要坚持法律和道德相一致地原则,对那些在离婚问题上有错误思想和行为地当事人要进行批评教育,违反法律地要作必要地处理,促使其改正错误,而不能轻易地准予离婚.但是,也不能把不准离婚作为对有过错一方地惩罚手段.对于那些感情确已破裂,经过大量工作仍无和好可能地夫妻,仍应依法准予离婚.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依法享有离婚自由地权利,但是,决不允许滥用这种权利去损害他人和社会地利益.正确处理离婚问题,抑制离婚问题上剥削阶级思想地影响,对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贺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最近,政府出台新婚姻法中有关离婚地有两条引起轩然大波.其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地,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二“登记于一方名下地夫妻共同所有地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地,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这两项规定,我觉得还有更深刻地问题需要我们思考.第一条地规定实际上我很赞成,但是第三者问题实际上不是赔偿不赔偿地问题,首先要追究地是“包养小三”是不是违法犯罪地问题还是仅仅是道德问题,需不需要严厉打击地问题.很显然,新地司法解释没有这个规定.实际上包养小三属于重婚罪,是要受到严厉处罚地.而目前地新解释只是单方面剥夺了从属被动者地“权益”,而对双方地实质行为没有法律认定.也就是说,一夫一妻制明显受到挑战,包养第三者地行为已然成为社会默认地潜规则,不受法律制裁.至于第二条,它地危害性更大.当今中国社会房产已然是形成婚姻地首要条件,房产在婚姻中地位置有目共睹.而由于传统观念地延续,一般房产都有男人购买.使得男人地离婚成本大大降低,不利于在婚姻中处于弱势群体和女权地保障.也就是说如果男人娶了老婆过几年腻了,找个借口离婚,女方将是两手空空什么也得不到,因为房子是男方买地.最后,否定了关于婚姻法规定关于离婚无过错方地财产分割问题,如果是因男人出轨而离婚地,按照新解释,女方仍然不能对房屋主张权利.这就从而大大降低了对女性权益地保障,而且会怂恿

值得关注的6大颠覆性创新技术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c4269644.html, 值得关注的6大颠覆性创新技术 作者: 来源:《计算机世界》2015年第10期 量子计算、游戏化、响应式编程、增强现实、瞬态电子和命名数据网络,每一项技术都足以产生颠覆性的力量,来重塑一个行业或者产业。 技术从来没有停止过前进的步伐:新技术不断被发明,进行商业化,然后在企业中落地成为推动企业前进的新动力,然后普及推广,最后被新技术取代而淡出市场,这就是技术的演进周期,这一周期也构成社会前进的动力。而最新一批值得关注并有可能改变整个行业的技术就包括量子计算、游戏化、响应式编程(Reactive programming)、增强现实、瞬态电子(Transient electronics)和命名数据网络(Named Data Networking)。 在这六个新技术中,响应式编程和游戏化最可能接近商用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实现商用,而增强现实还要等待更好的硬件出现,瞬态电子和命名数据网络距离商用最为遥远,目前还停留在概念验证阶段。至于量子计算,则有不同的看法,但普遍的看法是要投入商用还有不小距离。 量子计算 对量子计算的前景专家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会成为主流,未来一代的计算机可能基于量子力学而不是电子理论,而另一种看法认为量子计算将来可能只能在一些特定的场合使用,特别是考虑到量子世界的特殊性。 量子计算基于量子位或者量子比特(qubit)。加拿大滑铁卢大学量子计算研究所副所长米歇尔·莫斯解释说,传统计算机中每一个比特位可以是0或者1,而在量子理论中由于有一种独特的“叠加特性”,一个量子比特可以同时是1或0个,因此可以代表两位。这使一个量子比特可以代表的数可从2个增至数个。 由于无需将数据与数据集包含的所有值进行比较,因而可以很快提取到量子位所代表的数据。“对于某些问题这种速度的提升是惊人的,而另一些其速度的提升也可以是指数级的。”莫斯卡提醒说,“不过,对于少部分问题已经有非常快的经典算法,你可能看不到速度的明显提升。” 莫斯卡预计,通过结合量子比特与量子逻辑门,很有可能在来10~15年将会有通用的量子计算机推出。莫斯卡说,对量子计算机的出现他颇有担心,因为一个有可能从量子计算机速度提升方面受益的应用是某些加密算法的解密,这使得那些过去看来很安全的数据在量子计算机面前就像是一本打开的书,里边的内容唾手可得。他补充说,现在安全官员需要开始寻找“量子安全”级的加密方法。

新婚姻法 婚后房产分配法

婚后房产分配法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友对新婚姻法的争议大多还是围绕着“房子”,因此不少人认为这对房地产商是个好消息,有更多的单身愿意买房了。 《婚姻法解释(三)》主要内容 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四、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五、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六、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解读1·离婚财产纠纷怎么判? 婚前贷款买房产权归登记方婚后参与还贷离婚获补偿 司法解释(三)第一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那么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读2·房屋被一方“偷卖”怎么办? 买房第三方具备三个条件法院不支持另一方追回房屋 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双方共有的房屋卖给了第三方怎么办? 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指出,只要第三方的购买行为具备三个条件,人民法院则不支持另一方追回房屋的主张。这三个条件分别是:第三方要善意购买,即购房时并不知道卖房的夫妻双方没有协商;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这标志着房屋买卖的物权已发生转移。有专家认为,如果夫妻双方只有一套住房,一方未经同意出售住房,可能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则应当允许追回房屋。但建议最终未被采纳,是因为一套住房的情况比较复杂:若一套住房是豪宅,卖了之后还可以买小房,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不支持追回住房的主张;如果是出售的房屋是唯一的小房,出售之后将无处栖身,在具体执行判决时法院可支持追回住房的主张。 解读3·父母给的婚房会被“分”吗? 单方父母出资归产权方双方父母出资按份共有

新婚姻法对于女性有哪些有利的地方-

新婚姻法对于女性有哪些有利的地 方? 规定了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还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是人生大事,贯彻于普通人的一生。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基本的法律,随着社会时代的发展,之前婚姻法的条款出现了不适用的情况,为此,最高法陆续出台多部司法解释,共同构成新婚姻法。那么,新婚姻法对于女性有哪些有利的地方?下面小编结合有关法律知识给大家讲一讲。 一、新婚姻法对于女性有哪些有利的地方? 新婚姻法的规定,不但体现了夫妻之间是完全平等的,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

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财产方面的规定是,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还有对妻子有利的规定,如规定了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还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新婚姻法对离婚财产分割是怎么说的?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新婚姻法的利与弊

新婚姻法的利与弊 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

论新婚姻法的“利与弊” 一、新婚姻法的几个特点 ( 一) 新婚姻法增添了夫妻之间的平等内容 男女应该是平等的,这种平等关系也应该体现在婚姻关系中,婚姻不是靠男女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就能维持的,而应该双方共同努力才能构建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新婚姻法增添了这一部分内容,指出夫妻双方都有责任有义务来维护家庭的和谐,在这个问题上,夫妻双方是平等的,没有谁应该负更大责任。因此,夫妻之间要互相尊重,还要对对方忠诚。 ( 二) 新婚姻法增加了对社会热点问题的考量 当前,小三、二奶、第三者已经成为了婚姻关系中的热门词汇,这些不道德的违法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了婚姻关系,损害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伦理秩序和在正常的社会秩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和稳定的重要因素。新的婚姻法充分体现了一夫一妻制的法律保障,在法律条文中增加了关于已婚仍与他人同居的制度规定,这对于保护婚姻关系的严肃性,保护婚姻中当事人的关系,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于家庭暴力这个日渐凸显的社会问题也予以了一定程度的重视,新婚姻法中增加了家庭暴力的规定,该规定对保障家庭成员的利益更为有利,对于维护家庭的和谐和美满也有重要意义。 ( 三) 新婚姻法增加了对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范围规定 财产问题一直是婚姻关系中比较敏感的问题,近年来,随着离婚案件的增多,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也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了避免骗婚、依靠婚姻谋取钱财的不良行为,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效力进行了规定,对婚姻无效制度和撤销制度进行了规定,并充实了关于夫妻财产中一方个人所有财产的范围以及共同财产的范围。这些细化的规定,给现实婚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更为准确的操作依据。 二、新婚姻法的进步之处 ( 一) 对约定财产制的完善和财产归属权的补充

微创新与颠覆性创新

微创新与颠覆性创新 颠覆性创新与微创新的区别,并不在于改变的地方有多少,而是在于这个创新是否涉及到事物的本质。 顺丰微创新已经如火如荼地进行了一段时间,本人有幸参加了七月份的创新之星评选,虽然落选但仍感慨颇深。特写此文与更多同事分享自己对创新的感受,同时希望抛砖引玉,推动大家对公司创新进行思考与探讨。微创新与颠覆性创新的差异 第一次听到微创新的概念是2011年,在北京参加中国移动 战略发展论坛时周鸿祎提出的。我对微创新的理解是不改变本质的改良型创新。举个例子,为了跑得更快,给马喂更好的饲料,安个好的马鞍,合理安排马匹的作息等等,这些都是微创新。这些创新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让马跑得更快的目的。而另一种创新——颠覆性创新,不是去一点一滴地改良马匹,而是直接发明汽车,同样也能达到跑得更快的目标。颠覆性创新与微创新的区别,并不在于改变的地方有多少,而是在于这个创新是否涉及到事物的本质。例如国内不少的ROM企业,宣称自己的产品对安卓系统有几百项甚至上千 项的创新与改进。但是这些创新都还是基于安卓系统,其本质没有改变,因此就只能算是微创新,谈不上颠覆性创新。不论微创新有多少量的积累,只要不涉及到事物本质的改变,

就不是颠覆性创新。 显而易见,微创新这种改良型的创新,脱离不了产品或者模式本身的限制,马匹再怎么改良都还是马匹,改进的空间有限。而颠覆性的创新则脱离了原有产品和模式本身的限制,改进的空间更大。如果仅从效果来说,很显然颠覆性创新比微创新更有效,就好像汽车比马跑得快是同一个道理。两种创新模式谁更好 既然颠覆性创新的效果更为显著,那么是不是颠覆性创新就一定比微创新更好呢?其实未必。对于创新的价值判断,效果和力度并不是唯一的指标,更多的时候要看哪个更合适,这就要我们视具体的情况来定。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到底是改良好还是革命好,需要看内部、外部的情况。颠覆性创新在可能获得巨大收益的同时,往往难度更大,风险更大,成本也更高。比如,在工厂里要解决提高生产效率或者改进产品质量的问题,可以对原有的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有时候只是增加一些零部件,另一种做法是重新设计制造一条新的生产线。这两种方式就分别是微创新和颠覆性创新。那么,企业到底采取哪种创新方式,需要其综合考虑成本、风险和收益等多种因素来确定适合自身的方式。 微创新与颠覆性创新不仅仅是面临成本与风险的不同,对于企业而言,选择什么样的创新决定因素还是企业自身的需求。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政策解读(同名14743)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政策解读(同名14743)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规定综述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一向被众人所关注,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呈现出较快的上升趋势,而新婚姻法关于房产规定中“谁首付,房子归谁”、“公婆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等条款,客观上形成了“铁打的房子,流水的妻子”现象,让部分女性感到保障缺失。新婚姻法关于房产政策的内容都是什么呢?相信很多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年轻夫妻并不是特别了解,搜房小编今天特别将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一一梳理,包括新婚姻法关于房产政策、新婚姻法房产分割内容以及离婚房产分割规定,让你轻松了解新婚姻法对房产的具体规定,切实保障自己的房产权益。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规定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规定具体细则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

新婚姻法有利于提高婚姻质量一辩陈词

8A Uni--20--20学年第一学期工作计划9864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同学、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新婚姻法有利于提高婚姻质量。开宗明义,定义先行:所谓婚姻质量是指已婚者对自己婚姻的感性认知和体会,对配偶关系的态度和看法。从婚姻关系的产生、发展到结束都属于其范畴,其根本上是靠夫妻双方的爱和经营。而新婚姻法则是从1980年开始制订经历多次修改的不断完善的产物,以逐步完善的新婚姻法作为保障、引导、鼓励、警示,对婚姻质量的提高作用显而易见。 下面我方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论述我方观点: 首先,从客观上来说,新婚姻法之所以为新,指的是一个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旧事物的消亡、新事物的出现称为发展,新婚姻法1980年制定,经2001年、2003年、2011年三次修改,充分表现了其作为新事物发展前进的过程。“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作为一项管理、治理国家的手段,其高度的权威性、严格的强制性决定了其神圣、合理的地位。逐步完善的新婚姻法以一种法律的高度来规范、管理婚姻问题,对婚姻质量的提高是毋庸置疑的。 其次,从主观上说,作为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夫妻双方的爱和经营是对婚姻质量提高的根本方法。从婚姻关系的产生、发展到结束,新婚姻法统筹兼顾,由最初的婚前财产公示到婚姻中的禁止家暴、保护军婚、禁止婚内与他人同居,新婚姻法保证了双方的婚姻自由和相关利益,促进了家庭和睦,避免了很多破坏家庭和谐的事情出现。不可否认,会有离婚现象的出现,而在这个过程中,双方的感知和对配偶关系的看法同样作为婚姻质量的尺度标准,新婚姻法在最大范围内保证双方有标准可依据,更好地解决问题、处理状况。作为一部法律,其本身是客观存在的,在执法者的执行和人民群众的配合下才体现出效力和意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相关问题都是可以改进的,与新婚姻法本身并不相悖。 最后,从社会层面来说,当前社会确实充斥着许多充满负能量的婚姻现象和问题。这些问题背后的成因是错综复杂的。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日趋繁荣、物质生活水平极大提高,在这种剧烈冲击之下,人们对婚姻的观念不再像过去那样,“闪婚”“裸婚”“蜗居”等新潮词汇不断涌现,车房等其他物质元素与婚姻直接挂钩,婚姻的复杂性和社会性越发明显,由此导致的婚姻问题更加容易、频繁地爆发。在此情况下,作为解决、处理问题的手段、准则,新婚姻法应运而生,以最大程度的保障、鼓励和引导来逐步规范引导家庭和睦,解决家庭问题,提高婚姻质量。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新婚姻法有利于提高婚姻质量。青年人首先要树雄心,立大志,其次就要决心作一个有用的人才 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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