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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社区矫正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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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社区矫正制度比较

作者:李敬瑶

来源:《世纪桥》2014年第09期

摘要: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非监禁性刑罚的执行方式,是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利于保障人权,是世界刑罚轻缓化的重要体现。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与英美等国家相比,在许多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不同,立足于我国社区矫正的实践,学习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加快完善立法进程、扩大财政支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是未来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中外社区矫正制度;区别;借鉴

2013年3月1日,由两高、两部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活动将走向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非监禁性刑罚的执行方式,有利于保障人权,满足刑罚轻缓化的要求。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的概念有很多,我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许多学者认为“社区矫正”一词侧重于矫正而削弱了惩罚,不利于惩罚犯罪目的的实现。许多欧洲国家大都使用“社区刑罚”或者“社区惩罚”的概念来命名这项活动,如:“德国并不存在

名为…社区矫正?的法定制度,但是存在与之类似的非监禁刑”,[1](P.22-26)非监禁刑的形式包括罚金刑、缓刑、假释、保安处分、禁止执业等。

笔者认为由于社区矫正制度是刑罚轻缓化趋势的要求,社区矫正也是为了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收归到社区之内帮助其改过自新的活动,而社区矫正一词本身就包含了一定的强制性和惩罚性在里面,所以,不用再重新使用其他包含“惩罚”意思的概念。

二、社区矫正的形式

目前为止,我国社区矫正的形式和措施主要有缓刑、假释、管制、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等,而外国和我国港台地区的社区矫正形式除了缓刑和假释外,还广泛运用其他措施,如:社区服务、资格权利的限制与剥夺、家中监禁、中途训练所、保安处分、赔偿、罚款等。美国是最早实现社区矫正立法的国家,其国家和州的社区矫正的常见方式有转向、假释、缓刑、家中监禁、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归假制度、社区服务等。由此看来,相对于我国社区矫正的形式,美国的社区矫正形式更加丰富,也更加富有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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