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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创新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绩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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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创新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绩效评估

作者:利剑锋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4期

摘要检察机关已全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而推动该项工作发展的前提,是着重从创新工作方面下功夫,为人民监督员提供有效的履职保障,确保监督工作规范,才能进一步提升人民监督员工作绩效。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工作绩效创新

作者简介:利剑锋,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目前,检察机关依照高检规定,已全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院,若谋划继续推进人民监督员工作向前发展,就必须积极争取社会广泛支持,树立“务实创新”的工作理念,着力打造具自身特色的人民监督员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促进该项工作取得良好绩效。

在此方面,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有声有色地开展的人民监督员工作,其良好工作经验,受到省市上级检察院高度重视和肯定。因而,本文特以该院工作为视角,从“工作模式、服务保障、案件监督、成效亮点、创新能力”五方面,对其绩效进行评估。

一、“工作模式”优势凸显

1.匠心独运的“花都模式”①。2004年,花都区检察院在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初期,高规格组建了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由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兼任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主任,调派一名具办案经验的检察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由此,避免了人民监督员工作发生“多头指挥”现象。在广州检察系统中,该院独创的这一工作架构,被喻为“花都模式”。

2.充分发挥工作优势。自始至今,该院坚持适用“花都模式”,因为该模式的确发挥出良好工作优势。可促使院党组垂直领导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使之成为检察长“一把手重点工程”,从而有效促进检察内部“政令畅通、步调一致”。

3.绩效明显。在于极大提高了人民监督员工作效率,体现了“花都模式”的工作优势,提升了人民监督员工作质量,凸显“花都特色”。现模式,已被广州部分区检效仿采用,如荔湾区检也由纪检组长兼任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主任。

二、“服务保障”落实到位

1.人民监督员素质保障。自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以来,在选任人民监督员方面,花都区检察院确定以“高素质、能力强”为选任标准,即以“人员素质保障”为出发点,确保选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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