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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委托执行 完善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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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委托执行完善执行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张小林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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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开展了一次委托执行积案的清理活动。在清理活动中,发现相当一部分委托执行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一些法院对委托或者受托案件的管理混乱,究其原因主要是委托执行制度不完善。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着手对委托执行的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调研、修订,制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委托执行规定》),于今年5月16日起施行的本司法解释旨在进一步规范委托执行工作,完善执行制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委托执行规定》的出台背景、起草原则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委托执行规定》的出台背景

我国现行法律中的委托执行制度,是指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执行权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该外地法院,并由其实施强制执行的一项制度。委托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解决跨辖区案件的执行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历次调研以及地方各级法院反映的情况看,委托执行工作运转严重不畅,委托执行制度亟须完善。

当前委托执行制度和委托执行工作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委托执行的立法规定太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执行实践中一些具体问题的司法解释滞后;委托案件监督机制和信息沟通机制不完善;委托

案件实际得到执行少,执行效果不理想;办理委托执行的程序繁琐,周期较长;受托执行案件退回委托法院的随意性较大;有些委托法院明知其执行案件不符合委托执行条件,但为了防止当事人上访本院或“甩包袱”,仍将案件委托执行。

因此,有必要对当前的委托执行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并改革某些不合理的具体制度。本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

二、《委托执行规定》的起草原则

这次起草《委托执行规定》本着如下三项原则:

(一)着重修改不合理的委托执行制度

委托执行难,有执行体制机制不完善、委托执行制度不合理、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执行队伍素质偏低等多方面原因。但起草司法解释难以针对所有的原因,只能针对不合理的委托执行制度进行修改完善。

(二)坚持委托执行与尊重当事人的执行管辖选择权

在起草本司法解释的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本司法解释采用原则上一律委托执行制度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对执行法院的选择权相矛盾,没有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因为2007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增加了申请执行人在管辖方面的选择权,即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为执行法院。现在再推行委托执行,便侵犯了当事人的选择权。故建议取消委托执行制度或者增加委托执行前先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的规定。

笔者认为,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立案时,已经行使了民事诉讼法赋予的选择权,已经尊重了当事人的执行管辖选择权。但由于立案执行后,执行案件可能出现被执行人财产发生流转等变化,出现执行法院所在地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执行了部分财产后不再有财产可供执行,而在执行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形,且基于委托执行是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又原则上

不搞异地执行,因此,本司法解释仍坚持保留委托执行制度。坚持委托执行原则与尊重当事人的执行管辖选择权并不矛盾。法院采用委托执行的方式也是对申请执行人行使执行管辖选择权出现风险的一种救济,更利于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经执行债权人同意,执行法院方可委托执行的意见,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该规定从立法本意上讲,并没有要求执行法院委托执行前需经执行债权人的同意,应当理解为是人民法院依职权的行为。此外,我们经调研了解到,如果委托执行前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多数申请执行人不会同意将案件委托执行,因为他们更信赖其选择的执行法院。如果采取此意见,则委托执行制度将形同虚设。

(三)其他有关委托执行的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过去颁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九条至第二百六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四部分等都对委托执行作了规定,但上述规定与我们当前构建的委托执行法律制度不尽相同,本司法解释公布实施后,以前司法解释中大部分条文将不再适用。如果只是规定与本司法解释相抵触的规定废止,下级法院在今后的委托执行工作中可能会出现适用法律的问题。因此,本司法解释采用了吸收原有司法解释中关于委托执行的合理条款,明确其他有关委托执行的司法解释不再适用,以便形成一个统一、完整的委托执行司法解释。

三、《委托执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及理解

《委托执行规定》主要规定了委托执行的一般原则、委托执行的例外、委托执行案件的归属和结案问题、受托法院的确定原则、委托手续的办理、委托案件的办理程序、委托执行案件的监督、委托执行的统一管理和协调等内容。

(一)关于委托执行的一般原则和例外原则

《委托执行规定》第一条规定了委托执行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了委托执行的制度,即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这是委托执行制度存在的法律依据。

委托执行较之于异地执行具有以下几个优点:第一,有利于节约执行成本和公共资源。当地法院可以统筹执行,减少人、财、物和时间的耗费,更好地体现经济与效率的原则。第二,有利于执行活动顺利开展。受托法院具有地利、人和的优势,便于查找在当地的财产,便于对被执行财产进行评估、处置,便于及时有效地协调、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可以避免异地执行受阻和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第三,有利于加强执行工作中的廉政建设。异地执行难以避免当事人和执行人员“三同”(同行、同吃、同住)现象,影响司法中立、公正形象。委托执行后,“三同”现象将从制度上受到遏制。鉴于委托执行制度的诸多优势,本条明确规定了委托执行的一般原则:只要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一律将案件委托执行。本条明确了委托执行有三个条件:一是执行法院经过财产调查程序;二是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三是被执行人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这三个条件应当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为了避免委托法院“甩包袱”,将难以执行的案件委托出去,推卸责任,因此,在制定本司法解释时,委托执行以被执行人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为前提,如果仅是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异地,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则执行法院不得办理委托执行。在有关起草本司法解释的调研中,刑事附带民事、交通肇事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执行案件占委托执行的比例较大。各地法院对这类案件是否委托执行存在较大争议。多数意见认为,此类案件还是不委托为好,其理由是:此类案件被执行人难找,往往都是外出打工人员或者是服刑人员,执行到位率低,容易出现上访现象,委托法院有“甩包袱”之嫌,增加了受托法院的压力,受托法院也难以解决,此类案件的最终解决往往需要通过生效判决作出地的司法救助。因此,这类案件原则上由各地自行消化,不宜对外委托执行,但异地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除外。

关于在同级法院之间委托执行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

行)》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委托执行一般应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经对方法院同意,也可委托上一级的法院执行”,对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的级别作出了“应当同级”的原则性规定,但同时也规定可委托上一级法院执行,前提是“需经对方法院同意”。但在实践中,因委托法院、受托法院之间的级别不同、权限不同,“经对方同意”需经何种程序审批、多长时间、如何答复等都没有明确规定,下级法院反映对此规定不便操作,也影响效率。而实际上,凡委托执行的案件基本上是委托同级法院。故这次明确规定“委托同级法院执行”。

关于是否坚持一律委托执行,不搞例外原则,起草过程中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目前委托执行制度尚不完善,“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依然存在,我国地域差异性较大,各地发展不均衡,有必要采取异地执行和委托执行双轨并存的模式,不宜搞“一刀切”,对于少数案件因特殊情况确需由执行法院异地执行的,报经所在辖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异地执行,但要从严掌握。这样有利于抵制地方保护主义;一种意见认为,高级人民法院难以从严掌握,且各地掌握标准不一,从以往实践看,下级法院上报异地执行一般都予批准,从而很容易使委托执行又流于形式,因此,建议“一刀切”,不得异地执行,这样对各地法院都是一个标准;一种意见认为,可以有例外原则,但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各种例外情况。

上述意见各有道理,我们吸纳了各地法院的意见,认为:原则上一律委托执行,但不宜绝对化,从有利于执行工作出发,可以搞例外原则。但需注意不能弹性太大,而使高级人民法院不好把握,致异地执行的案件太多,违背了原则上一律委托执行的主旨。因此,本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可以异地执行的例外情况,即执行案件中有三个以上被执行人或者三处以上被执行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且分属不同异地的,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异地执行。但需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设立此批准程序,体现了委托执行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管理体制。在这里重点需要说明的是,为什么将此种情况作为委托执行的例外,允许异地执行,主要理由是:一个案件中出现三个以上被执行人或者三处以上被执行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且分属不同异地的,情况比较复杂,实践中委托执行难以操作。如果同时委托多个外地法院执行,就会造成一个案件多个法院执行;此外,多

个被执行人若互负连带责任的,委托法院委托时,难以操作和把握,容易造成超标的执行。因此,将此类复杂案件作为可以异地执行的特例。

(二)关于委托执行案件的归属和结案

《委托执行规定》第二条对此问题作了规定,也是对原委托执行制度的改革。过去,对委托执行的案件存在是委托法院的案件还是受托法院的案件等认识上的分歧,至今归属不明确,造成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之间执行权限划分不清楚。各地法院曾在实践中普遍将案件委托出去后做结案处理,但依据法律规定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委托执行案件在委托法院不能按结案统计,但委托法院已对案件基本丧失执行权。而受托法院一般又认为案件是其他法院委托来的,与本院所立案件区别对待,也不按收结案统计,致使委托案件执结率低且周期长,委托法院长期不能报结,形成案件的大量积压,超执行期限的委托案件逐年增多,形成恶性循环。为改变这一现状,有必要重新确定受托法院与委托法院的关系。案件委托执行后,受托法院应当依法立案,作为自己的执行案件。委托法院应当作结案处理,实现委托执行案件执行权的彻底移转,以强化受托法院的承办责任。

实践中,法院之间往往存在大量的事项委托,事项委托根据实际需要而行使,不需要以满足本司法解释中委托执行的条件为前提,因此,应将其与案件委托明确区别开来,有必要明确作出规定。对仅涉及委托异地法院协助查询、冻结、查封、调查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等事项的,受托法院不作为委托执行案件立案办理,但是为了确保事项委托的顺利开展,需要对受托办理此类事项提出要求,明确受托法院具有协助义务。

(三)关于委托手续的办理

《委托执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对办理委托执行手续作了具体规定。以前办理委托手续的程序过于繁琐,周期较长。以基层法院委托外省法院执行为例,其程序为:由基层法院逐级报送辖区中级人民法院、本省高级人民法院,然后由本省高级人民法院移交外省高级人民法院,再由外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中级人民法院移交受托法院。本来是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两个法院就能办理的事情,却至少要牵涉到

另四个法院,程序过于繁琐。这些程序耗时一二个月甚至三四个月极为常见。由于案件周转的法院较多,传递途径复杂混乱,会给委托法院及当事人与受托法院联系造成诸多不便。传递时间跨度长,往往会贻误最佳执行时机。随着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上述方式费时间、费人力、费财力的弊端日益突出,越来越不适应执行工作的现实需要。因此,我们对委托手续的办理程序进行改革,第四条明确规定委托法院直接向受托法院办理委托手续,也就是委托执行直接在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之间办理委托手续即可。同时,为了便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规定在办理委托手续后应当层报各自所在的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对于事项委托,由于受托法院不办理正式立案,因此,不需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但为了规范管理,需要对事项委托的手续办理提出明确要求,即事项委托应当通过以机要形式送达委托事项的相关手续,防止法律文书过于简单,受托法院难辨真伪。

本司法解释第五条是对委托执行手续的具体规定,以便规范委托执行案件的办理。实践中,委托执行时,委托法院出具的委托材料往往不齐全、不规范,给受托法院的执行造成一定的困难。双方法院仅因为委托材料的问题扯皮、推诿,随意退案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此条明确规定了委托执行手续应当包含的具体内容,便于法院操作。

(四)关于对被执行财产查封措施的衔接

我国委托执行的法律规定对受托法院与委托法院如何衔接财产保全措施等问题未作规定。委托法院对债务人在异地的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后,委托法院将该案委托异地法院执行,财产保全如何衔接,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以及协助执行等一系列难题在实践中普遍存在。因此,《委托执行规定》第八条对此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是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异地财产在委托执行时一并移交给受托法院处理;二是委托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已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视为受托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三是受托法院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持委托执行函和立案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即可;四是受托法院续封续冻时,仍为原委托法院的查封、冻结顺序;五是查封、

扣押、冻结等措施规定的有效期限在移交受托法院时不足1个月的,委托法院应当先行续封或者续冻,再移交受托法院,以防止查封财产因委托期间未及时续封续冻而流失。

(五)关于委托执行的监督和管理

《委托执行规定》第十一条对委托执行案件的监督作了规定。从当事人角度讲,由于受托法院消极执行,致委托执行案件6个月不能执结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受托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查,如发现受托法院无正当理由不予执行的,应当限期执行,或者是作出裁定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

《委托执行规定》第十三条对委托执行和异地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和协调作了规定。明确了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和协调本辖区内的委托执行和异地执行工作。同时,明确了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六项具体职责。

(六)关于异地执行的要求

为了规范异地执行,《委托执行规定》第十二条对执行法院异地执行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去异地执行应当持有其所在辖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函件。对此,在起草过程中曾有一种意见认为:由于省辖区地域比较广,执行法院可能离邻省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很近,直接异地执行很方便,但如果要求异地执行时一律持有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函件,因执行法院需要前往高级人民法院审批,势必增加执行成本。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倡导原则上一律委托执行,异地执行只是例外,应当从严掌握,只有在个别特殊情况下,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方可进行。即使是邻近省份,也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异地执行,必须严格执行程序规定。二是异地执行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请求当地法院协助执行。过去,最高人民法院为防止暴力抗法,三令五申提出的异地执行时应当主动请求当地法院协助执行的要求,这次在起草本司法解释过程中,各地法院普遍认为,一律要求异地执行主动请求当地法院协助执行,在当前地方保护主义依然严重存在的情况下,有时不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因此,规定了异地执行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

请求当地法院协助执行。由执行法院判断是否需要请求当地法院协助。三是当地法院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目前,当地法院在协助执行的问题上,有的法院能够坚持“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一盘棋”的思想,积极协助配合外地法院执行,有的法院则出于地方因素,仍然不愿意、不积极协助配合,因此,《委托执行规定》明确了当地法院的配合协助义务,同时要保证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行装备、执行标的物不受侵害。

此外,跨省辖区采取查封等控制性措施是否属于异地执行,是否要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对此问题也存有争议。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申请执行人提供异地有财产线索,请求立即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执行法院应当立即采取查封等控制性措施,如不及时办理可能导致财产流失。跨省辖区采取查封等控制性措施,严格意义上讲属于异地执行,但确需执行法院办理,而且在今后的执行工作中,为促使执行法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执行力度解决“执行难”,应当强化执行法院积极查找财产,及时控制财产防止流失的责任。因此,考虑到查控财产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笔者认为可以不经过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制度制定发布执行管理流程

制度制定、修订、发布、执行管理流程 (行政内部) 第一条:总则 为完善行政工作流程,加强行政工作的规范化,保障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和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章制度的制定 1、制度的草拟: 行政人事部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草拟符合公司管理要求的各项规章制度; 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订立部门规章或管理制度,可由各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自行拟订。 2、行政人事部草拟的各项规章制度,经适用部门或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制度的实用性、可操作性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建议。 部门及分子公司拟定的各种规章制度,须经综合管理部对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 审核、审查规章制度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结束。 3、行政人事部、其他拟订制度的部门或分子公司应根据修改建议或意见,做好制度的修正工作。 4、经审核、审查的规章制度修正后,由行政人事部牵头,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制度。 5、制度会签后,由行政人事部公布,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须落实执行。

6、新制度试行三个月,在执行过程中须检查制度的合理性、实用性、可行性;在确定符合公司需要的情况下,报经执行董事审批。 第三条:规章制度的修订 1、行政人事部定期检查公司已有制度的执行状况,发现规章制度在合法性、实用性等方面影响到公司经营环境时,应主动提出修订。 2、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发现部门规章或公司制度影响公司经营时,也可以提出修订。 3、制定修订的内容在合法性的前提下,对修订的制度条款进行列表分析,说明原因。 4、制度修订的过程参照制度制定流程:草拟、审核、修正、会签、审批,原则上,修订制度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5、修订后制度,须重新编号,标明版本级次。 第四条:规章制度的发布 1、新订或修订的规章制度,在执行董事审批后,由行政人事部适合的场所进行公布;同时以邮件方式,将规章制度发送给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 2、部门及分子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均经行政人事部备案。行政人事部可协助职能部门公布,并组织部门内部实施,或由部门自行实施。 3、行政人事部、其他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均对公布的所有规章制度存在宣导或督导义务。 4、公布的新制度或修订的制度,各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须于1周内组织本部门(或公司)人员学习。 新进员工入职时由行政人事部组织学习规章制度。 第五条:规章制度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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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三条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第四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的汇报

XXX物业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众所周知,物业管理作为房地产开发的延续和售后服务,亦逐渐形成了一个不可替代的新兴行业,并逐步在人们心目中占有一席之地,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物业管理服务品质的关注度不断上升,天鸿展物业的规模越来越大,客观上要求物业管理要跟上业主服务需求的变化,必须要加强物业管理规范化、物业服务标准化。为此,天鸿展物业公司制定短期及长期企业发展规划,并派出各小区负责人到全国各地的优秀物业管理小区去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物业管理制度,使企业各项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为适应规范管理要求,公司层面率先实施体制改革,首先理顺管理体制,根据现代企业管理要求,全面贯彻总经理负责制,各小区经理责任制,与各小区经理签订《年度管理经济指标责任书》全面负责各小区的经营和管理,并进一步完善职能部门的作用,从自身特点出发,设置客服部、工程部、保洁部、保安部、财务部、行政管理部构成完备的监管体系,采用矩阵式管理方法, 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通过公司职能部门对项目各项计划、指标、工作状态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以横向和纵向联系的管理方式,较好解决了企业运营中分权与集权平衡问题,使各个管理、业务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和相互监督,提高企业的快速反应机制,大幅提升了工作效率,更加高效地实现企业的工作目标; XXX物业的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从公司成立之初就本着“系统、全面、适用”的原则,在工作中调整,在实践中完善的指导思想,建立了一整套涵盖领导制度,行政人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证制度,发至每个部门及各作业员工手中并严格执行。我公司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管理规范,实施了《物业经理职责》、《客服管理制度》、《保安管理制度》、《保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范性制度文件,进一步加强了制度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在实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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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明确全体员工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保证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的完成。 二、适用范围 集团所有员工,包括各成员公司。 三、制度原则 1、事实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原则; 2、责任与权利对等,处罚与奖励对等原则。 3、追责与改进,奖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权责界定 1、人力行政部:一般责任的追究由人力行政部根据制度考核执行,并履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监督和执行职能。 2、董事会/总裁办:重大责任的追究由董事会或总裁办会议研究决定执行,董事会负责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过错划分 过错分为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1、各岗位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造成的损 失和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负直接责任; 2、经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导致过错发生的,负直接 责任。

3、经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 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过错发生的,经办人负直接责任。 4、经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过 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5、管理人员对直接下属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 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应当负领导责任; 6、分管领导对其主管或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应当负主要领导责任。 7、经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 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予以纠正,导致过错发生的,承办人 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领导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8、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过 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未 经批准擅自决定,导致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9、批准人不采纳经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过错发生的, 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 出决定,导致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10、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决策人、 持赞同意见的班子成员负直接责任。 11、经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导致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指 令、暗示经办人按其意图实施过错行为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 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 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六、追责内容 (一)管理干部及以上级别: 1、对于已经接受的工作任务,不按制度、不按程序、不按标准及时完成,对董事会交办的工作无故拖延、拒不办理或随意更改工作指令、决定,对本职工作敷衍了事,借故不办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薪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劝离。

规范管理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规范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制度与文化是最基本的两种管理手段。一个优秀的企业一定是一个制度完善、管理规范、文化共享的企业。那么企业如何规范管理制度呢?一个有效的、合理的、适合企业发展的管理制度能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形成一种良好的企业文化。 制度与文化是最基本的两种管理手段。一个优秀的企业一定是一个制度完善、管理规范、文化共享的企业。那么企业如何规范管理制度呢? 企业管理制度是企业为求得最大效益,在生产管理实践活动中指定的各种带有强制性义务,并能保障一定权利的各项规定或条列,包括企业的人事制度、生产管理制度、民主管理制度等一切规章制度。企业规范管理制度是实现企业目标的有力措施和手段。它作为员工行为规范的模式,能使员工个人的活动得以合理进行,同时又成为维护员工共同利益的一种强制手段。因此,企业各项管理制度,是企业进行正常经营管理所必需的,它是一种强有力的保证。优秀企业文化的管理制度必然是科学、完整、实用的管理方式的体现。 一个有效的、合理的、适合企业发展的管理制度能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形成一种良好的企业文化。在正确的管理制度下,可以大大的提高企业的管理效力,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规范化的作业流程与员工工作行为,形成一个融洽、竞争、有序的工作环境。 规范企业管理制度需要彻底的执行和贯彻才能发挥制度的效用,那么从制度的建设各个方面,需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关注。 制度的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企业规范管理制度在企业运营的过程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制度是用来规范企业和员工的标准,但是在制度制定的过程中我们应该遵循制度是符合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并且能够切实的解决企业存在的一些问题。在制度制定的过程中,首先要多了解实际情况,对现实的需求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对需要解决的问题按照重要程度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分,采取先重要后主要的处理方式。同时制度还需要同企业的高、中管理层进行充分的沟通,明确定义制度的适用范围和目的,制度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制度制定的专业化。企业有专门成立负责制度建设的部门,编制或者协助其他部门进行制度的编制,使之各项制度站在企业的立场上出发,这就要求制度是互相关联、高度统一的整体,不能为了部门利益而发生倾斜。在制度编制的过程中,还应该明确职责和权限,使企业的各项工作流程得以良性运转,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 制度编制的文件化。企业制度不是某个领导口头表达的,也不朝令夕改的,必须以文件的形式予以确定,并保持稳定。在制度文件编写的时候,必须以企业的角度去思考,不能仅仅从不部门的立场出发。在涉及多个部门时,制度的衔接是非常重要的,必须保证制度的有效性与可操作性,确实能解决企业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制度编制还应该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凌驾于国家的法规之上。 制度建设的重点是执行管理,完善人才管理办法是执行制度管理的关键。员工是掌握、执行制度的具体个体,制度规定仅代表了企业领导层对企业发展的一个愿望,愿望要成为现实有赖于全体员工的贡献,制度执行不是单凭个人就可以完成的,仅靠部分职工的努力并不能实现企业预定的目标,制度作用的发挥依赖于团队合力。在制度执行的过程中,要让员工明白和了解制度的作用:制度不仅仅规范大家的行为还保障员工的利益和安全,营造的良好环境可以确保员工得到发展,得到公平的对待。这样才能得到员工对制度的认可。同时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领导应该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一旦有违反行为,同样接受处罚,坚决不搞特殊化,这样才能形成

管理制度落实督导检查办法

管理制度落实督导检查办法 一、督导检查的目的 使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更好地贯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管理有效地运行。 二、督导检查的内容 公司制定下发的各项规章制度、下发文件等的熟悉情况及执行情况;各种记录的完善程度;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总经理对各部门负责人下派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督导检查的形式 采取定期督导检查与不定期督导检查相结合的形式。 1、定期督导检查的内容: (1)各部门月度工作计划的制定与落实; (2)各部门建立的各种报表的完善情况; 2、不定期督导检查的内容: (1)总经理分派的任务 (2)日常考勤 (3)办公、工厂区域环境卫生; (4)各项管理规定、规章制度、文件的落实。 四、督导检查的方法 公司对各部室、各单位的督导检查,采用查、看、问、记的方法进行。 查——各项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到位;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各类记录填写是否完整等; 看——办公、生产区域的卫生管理;生产区域、办公场所现场管理的状况等; 问——对部门管理人员、部门人员随机询问,检查他们对有关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内容的了解、熟悉、执行情况; 记——对督导检查的结果及时做好记录,形成检查报告作为考核依据,同时上报公司。 五、督导检查的程序 1、制定督导检查计划,交总经理审批。 2、成立督导检查组,指派组长,确定督导检查组人员; 3、组长主持召开预备会,明确分工,提出要求,熟悉检查项目与检查要点; 4、按照督导检查的方法,做好督导检查记录; 5、组长召开查后汇总会,做出检查评价; 6、组长写出督导检查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作为下次督导检查整改情况的依据。 六、督导检查的层次及人员组成要求

1、根据检查内容,督导检查可设三个层次 (1)由总经理负责,综合部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综合督导检查组, (2)由综合部负责,抽调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专项考核目标督导检查组; (3)由综合部督察员对相关部门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制度的要求,进行随时督导检查。2、督导检查人员的要求 (1)督导检查组长应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组织能力,较强的责任感,熟悉相关专业知识; (2) 督导检查组成员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工作认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徇私情; (3)不得利用督导检查之机进行打击报复。 七、督导检查后的考核 督导检查组对查出的不符合项采取四种考核方式: (1)督导检查后将各部门存在的不符合项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 (2)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督察组长直接开具罚款单,当场罚款10元;(3)、各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未按规定整改到位且未能做出合理解释,督导检查组在验证时每发现一项不符合则对该部门罚款100元(其中部门负责人负担50%,其余50%由部门领导进行分配)。 (4)督导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有关部门领导由于思想不重视、致使多次重复出现同类不符合项时,督导检查组组长有权向公司领导提出换人建议。 八、督导检查中被罚人员应于收到罚单5天内到财务出纳处交钱,过期不交者,月底从其工资中双倍扣除。所罚款项上交公司“爱心基金”帐户,用于资助公司困难员工。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十、相关职责 1 、综合部:负责本检查办法的修订、宣贯 2 、各级管理人员:认真配合执行 十一、监督 本办法由综合部监督执行。 十二、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典型案例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有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13.11.06 【实施日期】2013.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执行【唯一标志】212484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有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典型案例 (2013年11月6日) 案例1 张某与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与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判令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偿还张某94万余元及利息。 后本案指定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30日偿还20万元后,便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执行法院多次劝说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3年5月20日偿还5000元,此后未再继续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施行后,执行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决定书,将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对外公布。被执行人迫于舆论压力,为避免对其商业信誉造成更为严重的影响,遂于2013年10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8万元现金和一辆汽车。鉴于一次性履行全部义务确有较大困难,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每月偿还5万元,直至全部清偿。 (二)典型意义 面向全社会统一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过公开曝光的方式将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公之于众,减损了失信被执行人的名誉,迫使其为了恢复名誉而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达到了促进执行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案被执行人为恢复其商业信誉,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虽然一次性履行全部义务存在困难,但其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等方式,积极承担了责任和义务。 案例2 郭红某与郭淑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

失信行为责任追究制度1(2).doc

失信行为责任追究制度1 失信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防范和控制在合同签订及履行的过程中发生失信违法行为,避免公司的经营受到损失,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失信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经营过程中对方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追究 一、对方失信违法行为可能表现形式: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公司利益的 2、以虚假的担保订立合同,骗取公司货物及财产的 3、物资采购中,对方提供的物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4、产品销售中,对方不按约定支付货款的 5、对方违约后,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6、有证据证明,对方在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可能丧失履行合同及债务的能力 7、其他的失信违约行为

二、对对方失信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的措施 对于对方的失信违约行为,可根据具体的情况,酌情采取下列措施: 1、取消赊账条件,并要求对方提供必要的担保 2、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没收定金 3、中止合同的履行,停止供货资格 4、诉诸法律等其他措施 公司内部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追究 三、公司内部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可能表现形式 1、个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违约或骗取款物的 2、委托代理人超越委托权限签订合同并违约造成公司损失的 3、委托代理人与对方勾结,共同骗取公司款物的 4、提供给对方产品合格率未达标的 5、拖欠对方货款的 6、其他失信违法行为行为 四、对公司内部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纠正措施 1、对于公司内部发生失信违法行为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并

说明理由 2、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对方损失的扩大,并依法赔偿对方损失 3、撤消过错当事人的职务或开除,并赔偿公司的损失 4、依法追究过错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失信违法行为导致的合同纠纷处理 五、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必须及时处理和解决,避免损失的扩大。处理合同的纠纷,应该注意一下几点: 1、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并通报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提供必要的材料 2、为解决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和期间内进行 3、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配合好公司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参加仲裁或诉讼 4、发现对方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5、合同发生纠纷后,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代理人参与处理纠纷 6、解决合同纠纷的申请书、起诉书、答辩书、协议书、调

公司职能部门配置及完善管理制度

公司职能部门配置及完善管理制度、岗位职资完善 为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标准化、规模化,逐步提升公司内在品质,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明确公司各部门职责及体现公司员工权利义务,实现公司利益与员工利益一致,确保公司使康稳定发展,需进一步合理配置公司职能部门,完善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 一、公司主要部门 公司目前设立财务部、材料设备部、经营管理部、工程技术部综合办公室,市场开发部。公司下设各工程项目部。 二、部门人员设定 各部门设部门经理1人及职员若干,职员人数根据实际需要由部门经理提,经公司会议研究讨论,领导审批后配置。 三、部门规章制度的制定 各部门负责人制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及本部们员工岗位联责,形成文件经公司会议研究讨论,领导审批后严格执行。 各部门职责 1.财务部职责 (1)制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 (2)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3)管理、核算、监壑指导公司各部门对务制度执行情况。 (4)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资金运行进行核算

(5)编制公司年度对务报表,评价公司年度经管状况。 (6)负责本部门日常业务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同时做好本部门员工工作的监督、检查、考评。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2.材料设备部职责 (1)制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重点包括材料设备招标采购制度;验收制度;出入库制度;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库存材料设各 盘点检奎制度等。 (2)审登签订村料采购合同,办理树料设备结算。 (3)建立材料设各采购质量保证机制。 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并建立机械租赁眼踪管理。 (4)机制办理租赁结算。 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并建立机械租赁眼踪管理机制办理租赁结算。 (5)制定工程项目材料设备供应及机械设备使用、租赁计划并确保计划顺利实施。 (6)参与审查工程项目部上报的树料、机械使用计划,并监壑执行情况,做出客观、准确评价。 (7)监督工程项目部材料机械设各使用,并审查报表,参与工程成本 核算。 (8)了解市场材料设各及机械台班单价,并每月编制市场价格信良表,给经营管理部提供准确的价格信息。 (9)建立供应商档業,并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

落实规章制度

落实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是一个组织和团体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动准则,对于企业来讲,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对金融行业来讲,规章制度是控制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提高效率、实现经营目标的一个重要保障。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章制度制定落实的如何,将直接决定一个企业的管理成效,信用社作为风险系数较高的企业,规章制度的落实更是尤为重要。 一、落实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认真执行规章制度是一种责任,要落实在行动上,落实到具体工作中,不能只满足于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挂在嘴上,当成“装饰品”,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应付检查、推卸责任。这两年发生的邯郸农行金库被盗案、高阳农信社骗贷案、保定涿州林屯信用社盗支储户存款案、承德兴隆孤山子信用社挪用资金案等等,主要原因一是忽视、放松了对员工的管理,经常性的思想教育、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较少,使员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不能跟上形势的发展,法制观念淡薄,从而出现以感情代替监督,以信任代替制度的情况。二是上级管理部门的一些规章制度在一部分单位没能得到认真落实,如岗位轮换、近亲属回避、强制休假等,使有的高管人员、重要岗位人员在一个岗位上工作数年甚至十几年,如,保定涿州林屯信用社犯罪嫌疑人任荣华在储蓄岗位上工作了8年,作案210多起。三是在内部检查中,只注意对已形成问题的检查,忽视了形成问题的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注意了对已发生案件的处理,但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却很少处理或处理偏松;注意了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理,忽略了对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的处理,上追两级的要求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落实规章制度”字字重千斤,它一头连着企业的兴衰,一头连着员工的生计,因此,严格执行、落实上级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每个单位和员工的一种责任。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有一句脍炙人口的名言:“一步实际运动比一打纲领更重要。”如果我们缺少落实的观念和责任意识,忽视落实、不抓落实,那么任何严格的规章制度都只能是形同虚设;任何缜密的计划、完善的措施都只能成为一纸空文;任何有效的办法都只能是画饼充饥,最后受损害的一是集体二是个人。 二、如何抓好规章制度的落实 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是用来规范办事程序及标准,抓好规章制度的落实,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内部管理的科学、标准化、经营决策的准确化,进一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保证业务经营的健康发展。 (一)抓制度落实要以人为本 首先,出台每项规章制度,都要充分考虑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邓小平同志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规章制度是要人去执行的,因此,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尤为重要,既要避免过于严格控制,引起员工不满;又不能过于松懈,致使制度失去约束力,流于形式。这就需要从实际出发,站在全局的高度,把握好管理的“度”,让职能部门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适度的制度管理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这才是制定规章制度的最终目的。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发〔2019〕1 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 号),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法治江西、信用江西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信用承诺,是指被人民法院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意愿,向人民法院作出信用承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缓将其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不对其适用信用惩戒。 第二条信用修复,是指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人民法院为提高其履行能力,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包括将其名单信息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解除与提高履行能力相关的限制性措施。 第三条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应当坚持依法公正、程序正当、守信激励的原则。 第四条对于被执行人主动作出信用承诺,纠正失信行为;或者主动申请信用修复,通过创业创新提高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予以支持。 被执行人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适用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 第五条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作出信用承诺或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情况,申请事项及理由。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诚实守信,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不进行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主动配合法院执行,自愿接受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单位的监督。 (二)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系自然人的,应当提供包括身份证明、财产情况报告(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住房、车辆、贵重物品、股票、基金等财产情况)、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收入证明、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系法人的,应提供包括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资产管理、投资收益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被执行人承诺,人民法院可以给予宽限期,暂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被执行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有到期债权已进入执行程序的; (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承诺按期履行的;

制度执行情况汇报

制度执行情况汇报 篇一:制度建设、执行情况自查报告1 执法大队 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按照****《关于开展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XX]10号)要求,为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重要作用,坚决防止和纠正制度缺失和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能,我队将各项制度的建设和落实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 为将本次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专项检查工作做细、做好、做到位大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指定专人负责本次工作检查。同时要求各科室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时完成清理、上报和落实工作。 二、认真自查,制度汇编。 认真对照文件要求,全面彻底清查,大队编印了《制度汇编》共43项制度,汇集了执法业务分不四大类18项执法制度、文化市场管理规范性制度14项和12项内部管理制度。 (一)、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

市场综合执法制度建设的意见》的要求,重点建立和完善“四大类、十八项”基本制度,使综合执法大队的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廉 政建设、协作协调等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使制度成为执法机构基本运作的规范,执法人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做到执法过程职责清晰、管理规范、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为规范文化市场秩序,促进文化市场健康繁荣提供制度保证。 (二)文化市场管理规范性制度14项,从而规范了行政执法人员在管理市场中有法度限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入手,以严格规范和约束执法人员的行为。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行使行政调查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的相关配套制度,重点完善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案件逐级审批、重要案件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暂扣罚没物品管理等制度规定。坚持严格执法和热情服务的统一,规范执法文书、执法程序和执法言行,树立和维护阳光执法形象。加强立案监督和案件检查,提升查办案件的能力,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与效率。加强检查监督,严格执法考核,落实责任追究。 (三)、加强对内部管理制度为重点,共梳理了12项,以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为重点,使大队内部运行管理有章可循、规范有序促进文化执法内部人权、财权和事权等的规范管理。如制订了《财务管理制度》、《车辆使用

责任追究制度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办证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执法人员及公证员及其有关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公证员及有关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或公证事项过程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从而出现错证或者显失公正, 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追究的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结合、惩诫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公证员及有关人员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五)为本人及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七)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八)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九)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或进行有偿服务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十二)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积极进行了纠正的; (二)因过失出现错误并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二)对控告、揭发、检举行政执法过错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行政执法过错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建立完善规章制度

建立完善规章制度 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共9篇) 篇一:建立健全公司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建立健全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必要性总则: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推行和完善,随着经济全球化,企业间的竞争不可避免,竞争已不在局限于国内企业之间,国内外企业之间、同行业企业之间、同地域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自生、快速发展、在未来竞争中面对严峻的挑战、击败强大的竞争对手而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和成长,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和企业自身特点的的现代化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是最重要的基础和根本所在。一、企业规章制度的定义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二、企业规章制度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条司法解释实际上赋予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类似于法律的效力。三、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有助于企业实现科学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顺利进行,是加强企业管理,推动企业顺利发展的可靠保证。四、企业规章制度的作用企业的规章制度对于规范企业和员工的行为,树立企业的形象,实现企业的正常运营,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规章制度首先是应用于标准化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员工的行为,规范企业管理,实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企业如果建立了全面、完善的规章制度,公司内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可以得到广泛调动,企业的各项工作就能够顺利开展,工作效率就会极大提高,企业的总体效益就会不断得到提高,企业的战略方针目标就能得到顺利实现。2、完善的规章制度可以得到合作者和社会的广泛信任,更易赢得商业机会和发展机会。13、企业规章制度具有法律的补充作用企业的规章制度不仅是公司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基础和重要手段,同时也是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和合作纠纷的重要依据。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管理的有关事项一般缺乏十分详尽的规定,事实上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在管理中可以起到类似于法律的效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有关争议案件的依据。因而企业合法完善的规章制度起到了补充法律规定的作用,有利于保护企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4、规章制度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政策应对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法

制度执行落实管理规定

一、目的 通过对各部门制度的监督检查,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验证,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确保公司的制度得到有效的执行,特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公司发布的所有制度、规范。 三、职责 3.1 行政部是制度监督检查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的实施。 3.2 各部门负责配合行政部对本部门归口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四、管理规定 4.1. 检查前的准备 4.1.1 由行政部负责组织制定监督检查计划(计划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及组 织实施,检查计划应覆盖公司发布的所有制度;在排定计划时应注意: a. 对重要的制度应增加检查频次; b. 对经常出现问题的制度增加检查频次; c. 对新制定或重新修订的制度,增加制度的检查频次。 4.1.2 进行定期检查时,由检查人员提前一天通知被检查的部门,如时间冲突可进行 适当的调整。不定期抽查无须事先通知检查部门。 4.1.3 检查人员依照公司已经批准发布的且现行有效的制度进行检查。 4.2 检查的实施 4.2.1 按照检查计划实施检查,检查过程中采用询问、检查记录、现场核实等多种方 式展开。 4.2.2 如检查的制度涉及多个部门时,则依照业务流程进行全过程的检查,相关部门 也应予以配合。 4.2.3 检查过程中被检查部门必须积极配合检查,积极提供检查人员要求的资料。 4.2.4 检查人员必须提前熟悉所要检查的制度,梳理出检查的重点,在检查过程中应 如实填写检查表,对检查的情况做好记录。 4.2.5 “检查表”应经检查人及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如有被检查部门负责人 不签名的,由二名及以上检查人签名确认。 4.2.6 行政部将检查结果记录交副总审核,并于每周早会上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新华社北京3月10日电(记者白瀛杨维汉陈菲)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恶意逃避执行一直是法院“执行难”的重要原因。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10日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说,去年 人民法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实行公开曝光;对7.2万名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了信用惩戒,约20%的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 全国人大代表、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王凤英认为,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呈现一定的滞后性,国内信用监督机制不健全、失信成本过低,导致如恶意欠薪和逃废银行债务等社会信用缺失的状况屡有发生。 基于此,建立健全惩戒制度,压缩恶意逃债者的生存空间,成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中之重。去年,全国法院建立了“失信者黑名单”制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人民法院逐步向社会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刘贵祥说,将“失信者黑名单”对外公布曝光,对其名誉、声誉产生影响并进行信用惩戒,这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主要价值所在。 不久前,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等8部门共同签署“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对失信者被执行人进一步采取惩戒措施,包括禁止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等。

代表委员们认为,这些举措是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强有力措施,对失信行为“出重拳、下猛药”,必将让失信行为无处藏身,使失信者寸步难行。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介绍,法院全面推进与金融机构和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等协助执行部门“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建设,加大反规避执行力度。 司法部门通过金融手段来惩治失信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已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商业银行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达成信用惩戒协议,由这些金融机构在贷款和发放信用卡等事项上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控制和限制措施。 据了解,截至今年1月底,签署协议的银行已限制1.1万余人次办理各类金融业务。截至今年2月13日8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点击率已达300余万次。 全国人大代表陈海啸说,将“失信者黑名单”对外公布曝光,并与社会征信体系对接,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有力的威慑,大大压缩了失信被执行人活动空间,使其付出应有代价,从而促使其自觉履行债务。这有利于形成一套成熟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这正是破解执行难最有效的机制。

制度执行情况(总结10篇)

《制度执行情况》 制度执行情况总结(一): 制度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为推进重要岗位轮岗、换户管理、强制休假等内控制度的落实,召开了专题会议,在会议 上认真学习了相关文件并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会议结束后,对我行的重要岗位轮岗、换户 管理、强制休假等内控制度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自查工作顺利开展。 我行接到通知后,县行党支部立即召开了行务会对文件要求进行全方位的学习,行长亲自披挂 上阵,成立了重要岗位轮岗、换户管理、强制休假等内控制度自查领导小组,行长亲自担任组长, 两位副行长为副组长,二部一室主任为成员。为顺利开展重要岗位轮岗、换户管理、强制休假等内 控制度自查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开端。为切实做好自查工作,县行结合正在开展的银行业内控和案防 制度执行年活动,展开了更细、更深入的自查工作,实行双管齐下工作方针,查找问题分析原因, 确保了重要岗位轮岗、换户管理、强制休假等内控制度自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自查情况 ( 一) 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轮岗及强制休假。我行始终坚持认真执行重要岗位及敏感环节轮 岗制度,每三年进行一次岗位轮换,为有效推动各项业务的开展带给了保障,全面提高了重要岗 位及敏感环节工作的安全性。在强制休假方面,我行按照上级行文件的规定,要求休假人员休假 时间务必到达 5-10 个工作日,休假期间并安排代指管理人员代替休假人员的岗位,确 保了工作的正常开展。今年以来,我行休假人员为 2 人。 ( 二) 县行领导班子成员情况。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干部交流暂行规定文件精神,我行 正副行长属于异地交流任职,县行行长任行长在我行任职未满三年,年龄不足50 周岁。县行两位副行长年龄不足45 岁,我行行长在本地任职未到达 5 年。 ( 三) 换户管理及客户管理工作情况。我行在贷款客户的管理中,坚持两个以上客户经理 工作制度并实行客户经理每隔两年进行一次换户管理。今年以来,我行客户经理应换户管理人 数三,换户管理人数三次。确保了换户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打下 了坚持的基矗 xx县支行在此重要岗位轮岗、换户管理、强制休假等内控制度落实自查工作中能够从严、 从谨,并且坚持与实际工作相结合,督促了重要岗位轮岗、换户管理、强制休假等内控制度的落 实,坚持突出重点与全面自查相结合,在检查信贷、财务、会计等重点业务领域的同时,全面了 解了重要岗位轮岗、换户管理、强制休假等内控制度落实工作进展情况,经过自查我行在重要岗 位轮岗、换户管理、强制休假等内控制度落实不存在问题。 制度执行情况总结(二): 制度执行情况小结 我所自成立以来,认真贯彻省司法厅工作部署,按照市局有关具体要求,大力加强内部管理 建设,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以司法鉴定规范化建设为载体,梳理制定了一整套内部管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完善和加强公司内部工作监督机制,使员工明确自身职责,提高责任感,促进员工正确履行职权,预防和减少工作过错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过错责任,是指公司员工基于公司在岗位、职务所设定的义务因过错不能完全履行时,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过错责任行为,是指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公司的纪律和规章制度,致使公司或员工个人利益受到损害,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尚未触犯刑律的行为。 第五条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两人以上共同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过错事件中负有领导责任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条过错责任根据责任人职责在过错中的作用不同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1、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直接责任的人员; 2、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监督和管理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次要责任的人员。 第七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按照既定程序,公正、公开,实事求是,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区别对待故意与过失,保障被追究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责任自负的原则。 第八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九条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不能履行职责或产生职能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过错责任: 1、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2、放纵、包庇违规、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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