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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2年7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和企业方依法平等协商,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事项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合同,是指职工方代表与企业方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基础上签订的有关职工劳动报酬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兼顾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的原则,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适用于所有与本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本企业使用的劳务派遣职工。

第六条依法签订的工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协商双方必须履行工资集体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本行政区域内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对工资集体合同依法进行审查,对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旗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帮助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并对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行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组织和指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当由工会组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第二章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九条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工会提名,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确认,也可以由工会组织职工推选,经公示后产生;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职工或者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产生,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一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的协商代表;企业负责人、出资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职工方的协商代表。

第十条每方协商代表一般由三至九人组成,双方代表人数对等,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女职工和少数民族职工较多的企业,职工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和少数民族职工的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一条职工一方首席代表一般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也可以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职工协商代表担任;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由职工协商代表推举产生;企业一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也可以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协商代表的任期自协商代表产生之日起至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期满之日止。

第十三条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可以从熟悉劳动工资、

经济、法律、财务等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为企业方或者职工方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接受委托代表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参与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集体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家、学者、律师、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等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受委托的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家、学者、律师、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产生。

第十五条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工资集体协商;

(二)接受本方人员询问,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三)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协商代表应当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欺骗等方式干扰工资集体协商。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为职工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时间和条件。

职工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占用劳动时间的,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确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和上级工会的意见,并征得协商代表本人同意。职工协商代表在其履行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职责之日。

第十九条协商代表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其所在方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更换,并通知对方。

第三章工资集体协商事项

第二十条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进行协商:

(一)工资集体合同的起止时间;

(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三)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四)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

(五)工资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

(六)津贴、补贴标准及奖金、绩效工资等分配办法;

(七)企业特殊工时制度的实施办法;

(八)病事假和各种假期的工资待遇;

(九)变更、解除、终止工资集体合同的条件;

(十)工资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

(十一)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应当协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本企业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第二十二条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总额及调整幅度应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

(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八)其他有关情况。

第四章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二十三条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都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应约方应当自接到协商要约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协商。同意协商的,双方应当约定协商开始的日期。

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一方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或者应约;未建立工会的,可以由上级工会代表或者组织职工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或者应约。

工会代表职工一方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前,应当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要约方案。

第二十四条企业工会应当在工资集体协商开始的五个工作日之前向上级工会报告,上级工会可以指派人员对职工协商代表进行业务培训、指导,或者参与协商。

第二十五条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召开的五个工作日前,协商双方应当各自向对方提供协商方案以及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企业方在七日内制作工资集体合同草案。

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讨论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获得通过的工资集体合同,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工资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由协商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后,在三十日内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在工资集体合同签字后七日内,将工资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职工一方同时将工资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资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进行审查。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该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双方应当对工资集体合同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查。

企业应当在工资集体合同生效后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九条工资集体合同期限为一年。工资集体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工资集体合同:

(一)企业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工资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工资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者

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出现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工资集体合同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工资集体合同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

变更或者解除工资集体合同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资集体合同的签订、审查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工资集体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十三条旗县级以下区域内的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职工一方可以通过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与区域、行业的企业代表组织或者区域、行业内各企业推举的代表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订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

依法签订的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对本区域、行业内的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内容,参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未提出申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会同同级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和双方协商代表,共同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争议。

第三十五条工资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经协商调解不成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工会、职工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发现企业在订立、履行工资集体合同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者举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应约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工资集体协商或者逾期不答复的;

(二)不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信息和资料的;

(三)企业不为职工协商代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的;

(四)阻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

第三十八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降低协商代表工资、福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补发其应得的工资、福利待遇。无正当理由解除协

商代表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协商代表不同意恢复工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九条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合同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撤销其协商代表资格。

第四十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资集体合同审查监督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什么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一)国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国有企业试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要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实现利润增长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试点企业要首先建立企业基本工资制度,进行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签批列入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后试行。工资协议以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建立企业基本工资制度为基础进行协商。具体内容包括: 1、基本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和特殊情况下各类人员工资支付办法、各种假期工资待遇; 3、企业主要经济效益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工资增量; 4、职工当年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5、绩效工资、奖金、津(补)贴等分配办法; 6、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最低工资保障措施等规定; 7、工资协议的期限和终止条件及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8、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9、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参阅文件: 《关于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2002年6月13日冀劳社办[2002]134号)

(二)非国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非公有企业都应积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分配办法应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协商内容包括: 1、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办法、支付日期; 2、工作环境及律补贴分配办法和女工保护及假期工资待遇; 3、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措施: 4、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 5、工资协议期限和终止条件; 6、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7、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参阅文件: 《关于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2002年6月13日冀劳社办[2002]134号) (三)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 河北省建立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是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质量的重要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选拔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长期从事劳动工资工作的人员中选拔。每个设区市本级30人左右,每个县(市)10人左右。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实行聘任制,由省劳动保障厅、总工会、企业家协会培训考核颁发

内蒙古自治区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 【发布日期】1994.01.25 【实施日期】1994.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1994年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制定) 中俄边境旅游是我区国际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贯彻中央“沿边发展战略”,繁荣边疆经济,使中俄边境旅游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协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边境旅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在全区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俄边境旅游主要包括对等互换团组旅游、中俄现汇旅游、易货补偿旅游等几种形式。 一、中俄对等旅游是指中俄双方根据有关旅游协议,对等互换旅游团组的旅游(人数

对等,提供服务对等,只计算人天数,不动用外汇结算)。 二、易货补偿旅游是指中俄双方旅游者在对方国内消费之后,以货物支付的一种旅游形式。 三、现汇旅游是指以国际流通货币结算的旅游形式。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旅游事业管理局为全区中俄边境旅游的主管部门。 自治区旅游局委托呼伦贝尔盟旅游事业管理局、满州里市旅游事业管理局、额尔古纳右旗旅游事业管理局分级管理本地区的中俄边境旅游。 第三条中俄边境旅游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审批承办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公司)。 二、审批中俄边境旅游线路,审核价格构成。 三、协调相关部门解决中俄边境旅游中存在的问题。 四、监督检查承办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公司),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合同。 五、受理旅游者投诉,处罚违章经营的单位和当事人。 六、制发“中俄边境旅游团计划名单”和对外“邀请函”。 七、制定和修改中俄边境旅游管理办法。 八、会商海关、商检、物价等相关部门指定赴俄旅游购物定点商店。 第四条出入境口岸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团和俄罗斯人入境来中国的旅游团,必须从双方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验。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书 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

本协议由签订。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决定机制的转变,建立企业内部分配正常增长与制约机制,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工资政策、法规, 经与集体协商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分配原则 1.各企业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和“按劳动要素分配,效率优先”的原则。 2.坚持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在本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合理增长的原则。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工资集体协商的范围 公司与工会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及年度增长幅度、工资支付、奖金和津贴的分配及其他与履行协议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双方协商的内容。 第四条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 1.职工的基本工资包括标准工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计件工资、基本月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2.本镇所属企业为使职工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在正常上班(按法定工作日)和完成生产任务的情况下,对职工执行不低于每月元的最低工资制度,上不封顶,并根据各企业经营情况确定各自奖金金额。 3.奖金、津贴发放水平按劳动和工作质量、劳动纪律、安全卫生条件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产品质量、数量、国家法规等考核认定。 4.考核认定由各企业负责,签约双方参与民主审定,审定后的奖金、津贴水平总金额向职工公布。 5.职工工资以货币形式并按月发放,各企业可自定发放日,如遇节假日可以提前或顺延。奖金、津贴按月、半年、年度发放,发放时要有工资清单。 6.职工参加经公司批准同意的社会活动,所占用的时间不影响工资标准和奖金补贴。 第五条公司因工作生产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加点,原则上作调休处理,调休不完的,到年终一次性结算,按《劳动法》规定发放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婚丧假、年休假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员工工资扣除规定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实务操作心得体会

工资协商有其独特的程序性、业务性、政策性。企业工会主席作为工资协商工作的组织者、作为职工方首席代表,在工资协商中处于重要位置、发挥关键作用……工资集体协商有其独特的程序性、业务性、政策性。企业工会主席作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者、作为职工方首席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处于重要位置、发挥关键作用,必须要加强学习、提高能力,精心组织、仔细谋划,认真对待工资集体协商每一个步骤和环节,确保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一、抓好启动程序——要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发出要约是前提。没有要约的发出,便没有工资集体协商的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就如自来水供水一样。水龙头是要约、管道是协商,水是协议书。只有打开了水龙头,水才能通过管道流出来,如果水龙头不打开,水就无法流出。“善始者事半成”,因此,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首先要在要约上下功夫。一是主动要约。发出要约是企业方和职工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工资集体协商是法律的规定、是党和政府的要求、是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然而,由于过去在工资分配上都是企业说了算,职工成了“局外人”,没有“话语权”。工资集体协商,就是企业与职工就劳动报酬的共商共决。面对工资分配制度上的重大“变革”,企业方一时难以适应,认为工资集体协商“削弱”了企业的自主权。对工资集体协商的不了解、不理解,必然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不重视、不主动。在这样的情况下,要企业首先向职工方发出要约是不现实的。工资是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是职工合法权益的核心,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企业工会的职责所在、责任所在、使命所在,企业工会主席要克服畏难思想,主动向企业方发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约,敢于拉开工资集体协商的“帷幕”,积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二是稳妥要约。要约一般是书面形式,内容包含协商的时间、地点、协商代表的人员名单和协商的内容。在考虑要约时,要注意两点:一是在协商时间的确定上,要注意合理性。也就是说,协商的时间,在企业可以不可以安排、适宜不适宜进行;二是在协商的内容确定上,要注意可行性。也就是说,协商内容的提出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否符合企业实际,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特别是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初始时,协商的内容要注意从容易的、突出的、简单的问题入手,循序渐进,便于企业接受,也便于协商成功。三是成功要约。要约发出后,虽然有的地方规定对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不得拒绝,但对拒绝要约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如果职工方的要约发出,企业“拒收”或“拒绝”,对本次、甚至今后的工资集体协商开展都是艰难的。要约的发出应该是“水到渠成”的事。也就是说,要约不能贸然发出,在这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特别是要通过多种方式方法做好企业负责人的工作,使企业负责人接受要约、参与协商。二、抓住关键环节——协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起步不易,协商艰难。在协商中一是资强劳弱,地位不平,职工谈、企业判;二是信息不对称,职工难以了解到企业真实情况。要使协商取得成功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准备工作要充分。“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不打无准备之仗”。协商前,要通过多种方法途径广泛征求企业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诉求,在此基础上,拟定工资集体协商方案,要根据职工方提出的要求,分析企业方的态度,采取应对的措施。把困难想够、把问题想透、把对策想全。 2.信息资源要掌握。要了解当地cpi及增长情况、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政府发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劳动力指导价位、本地及周边同类企业职工收入情况。 3.企业情况要清楚。要了解企业效益利润情况、劳动生产率情况、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及一线职工工资构成及收入情况。当然这些问题有些是企业的机密,作为职工方了解这些情况难度较大,需要动脑筋、想办法,通过多种方法、手段、途径尽最大能力获取。 4.基本原则要坚持。一是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把促进企业发展与提高职工收入结合起来,实现“双赢”;二是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职工工资共商共决长效机制;三是通过工资集体协商,使职工工资有增长。在协商工资增长幅度和计工价时,事先要拟订“底线、保证线、争取线”。达到受益的普遍面、作用的实效性和特点的个性化。 5.方法策略要讲究。方法策略是协商的生命,直接关系着协商的成功和成效的取得。在协商中要根据协商中发生的情况做到“五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合同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合同 为了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河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职工工资集体合同: 第一条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的原则。 第二条保障职工工资水平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及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相适应。保障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和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相适应,并向关键岗位倾斜。 第三条贯彻落实“同工同酬”原则,为职工提供公平待遇和均等的机会。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业绩的职工,支付同等报酬。不因职工性别、就业渠道、用工方式等不同实行“双重管理”、“双重待遇”等歧视性的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向降低普通劳动者工资水平。 第四条工资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企业法人代表和工会主席代表双方签字后,七日内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工资集体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五条工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法律效力,对所有工会会员和非工会会员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企业应当保证职工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职工协商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劳动时间的,其享受的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变。职工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

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不得与职工协商代表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主要依据以下因素:①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工资指导线和人工成本状况;②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③当年省确定的企业工资增长计划安排;④其他因素。 第八条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企业效益等因素,确定企业本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595元,比上年增长145元,增长幅度为10%。 第九条因经济效益等原因企业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下线或需降低职工工资时,须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后,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报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第十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企业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酬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按企业工资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企业每月5日以货币形式发放职工工资,如遇休息或法定节假日应提前至就近的工作日发放。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住宿、餐饮费等形式抵付。 第十二条企业制度工作时间为平均每月20. 83天,计薪时间为平均每月21. 75天。实行日工资制度的,在正常情况下按21.75天计薪. 第十三条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节育手术假等以及参加企业安排的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实施方案

关于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了促进企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分配制度,完善企业内部分配机制,推动企业开展职工民主参与、劳资双方平等协商确立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逐步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协商共决、政府监督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格局,全面健全和深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通过切实加强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规范、指导、调控和监管,形成科学合理、公平有序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逐步使职工工资水平与经济发展相协调,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促进分配公平和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遵循以下五点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工资分配政策,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的监督,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协商内容和程序必须合法。

(二)平等协商原则。协商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双方应当相互尊重,认真听取和考虑对方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不得有歧视或将意见强加于对方的行为,任何一方都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三)实事求是原则。协商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经济效益和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等情况,认真进行协商。协商议题既要集中反映职工的意见,又要切合企业实际,力求使合同条款具体明确、切实可行。 (四)利益兼顾共享原则。要正确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国家、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出资人、经营者与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工种)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按劳分配与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之间的关系,坚持以职工为本,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依法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五)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工资分配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协商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企业要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职工要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加强民主监督,力求通过公开、平等的协商,签订公平合理、互利共赢的工资集体合同。 三、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从2008年起,在全市企业全面实施工资集体协商三年行动计划,力争到2010年底,全市已组建工会的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比例达到60%,未组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草原法》、《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草原监督管理具体工作。下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接受上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监督和指导。 木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草原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草原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承包经营 第五条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的草原。 承包期,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草原承包经营权,允许其依法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草原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回承包的草原。 承包期,承包方交回承包草原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草原时,承包方在承包草原上投资,建设畜牧业生产设施、提高草原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六条承包期,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草原。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草原等特殊情形确需对个别农牧户承包的草原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嘎查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嘎查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木乡级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下列草原可以用于调整: (一)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的机动草原; (二)发包方依法收回的草原; (三)承包方自愿交回的草原; (四)通过治理增加或者自然变化形成,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草原。 第七条按规定已经预留的机动草原,应当用于:

工资集体协商实施方案

工资集体协商实施方案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说明: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作为企业一定时期内的规定,适合企业合理合法实施。 2、制定本方案后,便于统一企业内部各方面的认识,步调一致的开展协商工作。 3、在人员更换的情况下,能够延续开展。 4、在今后开展协商时,可以简化有关程序。 5、在正式方案中,4号楷体字即红色说明的部分不必写进去。 (企业名称) 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施方案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内蒙古自治区》及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方案,并经审议通过后实施。 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主体是双方协商代表,日常事务性工作由人力资源部和工会具体负责。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认识 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企业和工会双方要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学习宣传集体协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宣传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目的、方法、程序、,提高经营企业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的认知度,形成共识,为开展集体协商奠定思想基础。 二、推选和确认协商代表

(一)协商代表的组成原则: 1、适合:根据协商内容的难易、复杂程度、工作量大小确定协商代表人数,每方至少3人(一般在3-9人之间,具体人数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做到能干事、少而精,避免臃肿低效。 2、结构:协商代表人员配备要考虑人员结构的合理配套,一般包括熟悉生产经营管理、劳动工资、财务、法律人员。同时,必须有生产一线人员,女职工较多的企业还应考虑女职工代表。 3、对等: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对等。 (若企业已经签订集体合同,则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协商代表可由集体合同协商代表兼任,若协商代表结构不能完全适应工资专项集体协商共同的需要,可适当按程序增加相关人员)。 (二)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应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 1、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通过。 2、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 3、首席协商代表,双方各一名,负责工资集体协商有关工作,轮流主持协商会议,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情况汇报

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情况汇报 过去的一年,在公司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坚决贯彻围场保承总体部署,突出维护职能,积极探索和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我们把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工会工作的重点,通过采取抓宣传、树典型,使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现将前一段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认识 随着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分配制度的改革也在不断深入进行,企业有了完全的分配自主权,因此劳动报酬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经常处于变动状态,所以工会代表职工就劳动报酬与企业进行协商就有了实质性的内容。此外,从劳动力市场来看,我县劳动力属买方市场,这必然使企业压低工资,降低劳动条件,职工权益经常会受到侵犯,作为职工利益代表的工会组织,依法与资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当前新经济组织工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在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化解企业内部矛盾、协调劳动关系的客观要求。为加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领导,我们成立了以主席为组长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推进小组,学习了《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使与会单位提高了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认识,增强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 二、源头参与,加快新经济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我们根据工资集体协商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出台了《***公司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下发到各生产单位,确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为: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协议期限,年度工资收入水平及调整幅度,以上内容作为工资协商的重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我们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范本

甲方:XX公司乙方:XX公司工会 协商首席代表:协商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经理首席代表职务:工会主席 代表人数:8人代表人数:8人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公司实际,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XX公司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结合本企业的特点,确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总额管理和工资支付形式。具体是: (一)XX公司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执行集团公司的基本工资制度,在工资总额不超的前提下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 (二)XX公司工资支付形式: 1、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XX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职工的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并向职工提供一份个人工资清单。 2、XX公司及所属单位支付职工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XX市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3、因职工本人原因给XX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XX公司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工资的5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XX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按XX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三)职工在法定假、婚丧假、探亲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XX公司应按规定支付职工工资。 第二条职工奖金的设置和发放:XX公司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制定职工奖金发放标

准,并结合安全环保、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第三条协商双方经对XX公司20XX年度生产经营状况的分析及预测,结合XX 市、本行业其他相关因素,参照20XX年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比照同行业人工成本水平,经过平等协商,在全面完成生产经营、安全环保考核指标的同时,使职工人均收入水平在20XX年人均工资收入的基础上继续保持增长。 第四条XX公司工会要教育引导职工正确理解和支持XX公司及所属单位为搞活内部分配所采取的各项措施,积极做好职工队伍的稳定工作。 第五条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变更: 1、XX市或xxx公司有关工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2、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影响XX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水平较大; 3、因外部条件造成XX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协议中的部分条款难以履行。 第六条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 1、XX公司被撤消、解散或依法宣告破产及濒临破产; 2、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 第七条XX公司修改、变更或提前终止本协议,需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部门审查后生效。 第八条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当事双方都必须正确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必须承担责任。XX公司违反本协议给职工造成损失的,应按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集体协商相关文书范本

职工方首席代表委托书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现委托同志为职工方工资集体协商首席代表,全权行使首席代表职权,代表职工方与企业进行协商。 委托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说明:该文本用于工会主席不能担任首席代表,需委托其他职工代表担任首席代表,以此委托书确认首席代表资格。

企业方首席代表委托书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现委托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首席代表,全权行使首席代表职权,代表企业与职工方进行协商。 委托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说明:该文本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不能担任首席代表,需委托其他管理人员担任首席代表,以此委托书确认首席代表资格。

职工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资格认定书 经工会组织推荐,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确定、、………同志为年度职工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代表全体职工与企业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工会(章): 年月日

职工方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 (适用职工方提出要约) 总经理(董事长):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职工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议劳资双方就年度工资问题进行协商。具体事宜如下: 一、协商的时间和地点 1、时间:建议定于年月日进行协商。 2、地点:协商地点建议在会议室。 二、协商的内容(可视具体情况选择) 1、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3、超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 4、企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 5、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6、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7、其他与工资有关需要协商的事项。 三、协商代表的确定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规划管理办法1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05-04】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区旅游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加强旅游规划管理,提高旅游规划水平,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区各盟市、旗县编制和实施区域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区开发建设规划(包括旅游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区域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本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旅游区开发建设规划应当在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的框架下进行编制,并遵从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的管理。 第四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市场导向的原则,注重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因地制宜、突出特点、合理利用,提高旅游业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旅游区开发建设规划是旅游区开发建设的重要依据,旅游区的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旅游项目开发、旅游产品开发都要按照旅游区开发建设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方案进行,不得随意、盲目地进行开发建设。 第六条自治区各盟市、重点旅游旗县都要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旅游景区都要编制旅游开发建设规划。 第七条自治区旅游局负责全区的旅游规划管理工作;盟市和旗县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规划的范围

第八条旅游发展规划是根据旅游业发展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变化所制定的目标体系,以及为实现目标体系在特定的发展条件下对旅游发展的要素所做的安排。 第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确定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提出旅游业发展目标,拟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安排旅游业发展速度,指导和协调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旅游发展规划一般为期限五年以上的中长期规划。 第十一条旅游发展规划按照区域范围划分可分为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地方旅游发展规划。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旅游发展规划分为自治区旅游发展规划、跨盟市的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盟市旅游发展规划、旗县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二条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并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第十三条旅游区开发建设规划按规划层次分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十四条旅游区总体规划的任务,是分析旅游区客源市场,确定旅游区的主题形象和旅游产品体系,划定旅游区的用地范围及空间布局,安排旅游区基础设施建设内容,提出开发措施。 第十五条旅游区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0至20年,同时可根据需要对旅游区的远景发展做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对于旅游区近期的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亦应做出近期规划,期限一般为3至5年。 第十六条在旅游区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为了近期和当前建设的需要,编制旅游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旅游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旅游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任务是,以总体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区内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它规划管理

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颁布时间:2011-3-24发文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2011年2月25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制定2011年3月24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障职工与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双方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适用本条例。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和企业方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方式等劳动报酬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工资协议,是指职工方代表与企业方代表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有关职工工资等事项的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公开、互利、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指导、协调、监督、服务。 第六条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帮助、指导职工和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依法订立和履行工资协议。 第二章协商内容 第七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二)一线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三)职工工资最低水平; (四)工资支付办法; (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当协商劳动定额。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使本企业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

就职演说是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同志们:为推动企业建立合理的工资正常增长和制约机制,实现企业发展和职工增收的双赢,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和稳定,更好地推进富民强市进程,建设和谐XX。今天,市政府在这里召开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推进会,对全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推进。下面我代表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成员单位,就我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推进情况和当前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任务向大会作一发言,等会请X市长作重要讲话。一、我市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基本情况我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XX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市经贸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通力协作,各级工会举全会之力,强势推进,取得较大进展。目前,全市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已达5316家,其中单签协议企业4857家,区域、行业工资38份,签约率达95.8%,工资协议覆盖职工总数24.7万人,协议工资平均增长19.1%。实现了XX首次全市各类企业协商月平均工资突破千元。1、加强组织领导,强势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一是聚合力量,联动推进。几年来,我市各级把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第一要务”来抓,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劳动部门管理、工会实施、职工代表监督”的运作模式。我们先后下发了《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运行规程》和《XX市工会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履约监督工作制度》,形成了以每年八月份“工资协商月”的工作时间段,以“约、商、监”为体系的工作链,使我市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层层推进,各项措施得到落实,目标任务得以完成,为实现企业的良性发展,建立工会维权体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创建和谐劳动关系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二是三方协同,合力推进。市劳动关系三方认真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目标,落实工作措施,实施监督检查,切实做到“思想统一、工作联动”。各级工会在做好发动和宣传的基础上,广泛开展对企业的工资协商要约、工资协商谈判和工资协议的签订,落实职代会审议通过工资协商合同草案和听取履行情况报告,公布公示工资协议内容等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认真制定并公布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企业人工成本,对工资协商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书;经贸部门通过示范引导和氛围创建,增强企业法人代表、经营管理人员响应要约行动和开展工资协商的积极性,指导企业提高履约意识和履约质量。三是分类指导,循序推进。我们抓住全市“推进两项合同建制”“企业工会建设年”“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等活动的有利契机,联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不断研究新情况,着力解决新问题,在探索中创新,在发展中完善,在指导中规范。市总工会在实行全市工会工作目标管理的基础上,重点对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情况进行定期研究分析,查找存在问题,不断完善工作措施。与此同时,我们针对工资协商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特点,建立了一支工资协商指导员队伍,主要承担对协商双方的业务指导、政策咨询工作,加强对协商代表的培训力度,提高协商代表的协商能力。各镇、街道、园区和系统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对面上一般性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增长及工资分配问题进行工资协商谈判;对实行计件、计时工资制的企业,重点就劳动定额、计件单价、计时工资标准等进行工资协商谈判;对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通过开展区域、行业工资协商加以有效覆盖。

企业行政方和工会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协议

企业行政方和工会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协议 企业行政方和工会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协议 企业行政方和工会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协议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企业行政方和工会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工资协议。 一、协议期限: 自年月日起年月日止。 二、企业建立以定额工价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免费公文网版权所有 三、企业遵循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在确定年度工资水平和岗位工资标准时,应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利税指标,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企业的上一年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岗位、技能因素,以及资本、技术管管理要素,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水平和岗位工资差距。四、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结合职工工作实际,分别采取等工资分配形式。五、根据本企业实际和生产经营特点,设立奖和等津、补贴。奖金、津(补)贴的发放办法和发放水平由企业考核确定,职工参与民主审定。审定后的奖金、津贴水平总金额和发放时间向职工公布。 六、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应根据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的消费价格指数、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协议期间,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与

上一年相比可增加(减少) %。七、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每月日为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八、本企业岗位(工种)实行计件工资分配形式。企业要加强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的核算管理工作,通过协商合理确定法定工作时间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标准。协议期内计件工资单价标准分别为。 九、企业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时,应与职工和工会协商,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计发加班加点工资的基数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确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后由企业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均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十、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或终止工资协议: 1、洗煤滤布订立本协议的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工资协议无法履行; 2、本协议所依据的政策法规发生了较大变化; 3、企业因破产、兼并、解散、分立、歇业、转制、撤消、拍卖而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 4、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 6、协议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十 一、工资协议变更的程序: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3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协商代表 第三章协商内容 第四章协商程序 第五章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六章争议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

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 第四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平等、诚信的原则,兼顾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相适应。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职工方应当在工会组织指导下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选的代表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贯彻实施法律和政策指导等方式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依法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并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对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引导、支持、帮助或者参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草原监督管理具体工作。下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接受上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监督和指导。 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草原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草原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承包经营 第五条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的草原。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草原承包经营权,允许其依法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草原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回承包的草原。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草原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草原时,承包方在承包草原上投资,建设畜牧业生产设施、提高草原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草原。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草原等特殊情形确需对个别农牧户承包的草原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嘎查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嘎查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下列草原可以用于调整: (一)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的机动草原; (二)发包方依法收回的草原; (三)承包方自愿交回的草原;

[整理版]工资集体协商典型案例

[整理版]工资集体协商典型案例 杨枝社区区域工资集体协商案例 杨枝社区联合工会由苏州凯达船用有限公司、苏州豪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苏州园区绿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枝卫生所~苏州水产物资有限公司5家工会小组组成~会员35人。 在社区开展区域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应该讲难度可想而知~而且又是第一次~为了使工作落到实处~我们加强工作领导、落实责任~为此~社区联合工会专门成立了以社区联合工会主席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统一思想。社区联合工会利用社区宣传栏、黑板报等宣传阵地~对此次活动进行大力宣传~同时通过对企业入户宣传和广泛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提高他们对组建工会和开展工资协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同时使他们认识到了工资集体协商~不仅仅是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更能有效地稳定职工队伍,建立更加和谐的劳动关系~可以极大地调动职工劳动积极性、创造性~使企业的经济效益明显提高。通过大力宣传~进一步提高广大会员的思想认识程度和重视程度~为行动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二是在统一思想的前提下~社区联合工会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水平进行了调查~以制定合理的协 商方案。同时~向企业方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通过做好企业负责人的工作~各企业都在规定的时间内应约。 三是依法产生协商代表。根据法律规定~杨枝社区联合工会主席为法定的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通过召集各企业工会小组长会议~推选出了杨枝卫生服务站和凯达船用发动机有限公司的工会小组长为职工方协商代表~并得到各企业职工的认可。同时帮助企业依法推选出三位法定代表人为企业方协商代表~并选出了企业方

首席协商代表。社区联合工会于协商会议前正式向企业方提出要约,确定了协商议题~起草了合同的文本~确定了平等协商的时间和地点等~各企业方协商代表都已应约。 近日~双方协商代表进行现场签约。在现场会上~乙方首席协商代表胡锡康~逐一对合同文本进行宣读~当谈到最低工资的标准时~胡锡康主席代表辖区职工向企业方?讨福利?。他说:?现在苏州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140元~但是苏州的整体经济水平~物价指数比较高~我们把这个数值提高到1200元吧。?企业方很爽快的答应了乙方第一要求。而当乙方提出每年8%的工资增长幅度后~企业代表也说出了自己的看法:?我们采用绩效考核的方法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如果平均增幅那么大~容易造成‘大锅饭’的心态~工资是要涨~我们认为3%比较合适。 ?双方几轮?拉锯战?后~最终将增幅定在了5%。?这和现在的物价水平相当~我们职工方讨论后认为可以接受。 ?胡锡康说。来自沧浪区其他各社区代表现场观摩了协商会的全过程~合同签订后~市总工会的相关负责人还对协商会作了现场点评。 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下的小企业一般没有单独建立工会~职工要想表达利益诉求~往往缺少代表~区域性集体合同可以有效弥补这一不足。目前~这项工作准备在全区进行推广~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后盾。 葑门街道工联会 201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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