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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摘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具有涉外因素的遗产继承时有发生。目前世界各国在有关继承的立法与实践问题上的规定却存在差异,这就导致了涉外继承的法律冲突。为了解决这一法律冲突,正确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定继承问题上应当采用区别制,而对遗嘱继承问题应就遗嘱能力、遗嘱方式、遗嘱解释等分别适用各自的冲突规则。

【关键词】涉外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法律适用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世界一体化步伐的加快以及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具有涉外因素的遗产继承时有发生。由于各国的继承制度有很大的差别,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与涉外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问题。因此我国有关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值得探究。

1.涉外继承概述

所谓涉外继承,就是指公民死亡时,依法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具有涉外因素的一种法律制度。继承中的涉外因素,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几个因素(主体、客体、权利义务)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是与外国有联系的。涉外继承包括以下几种基本情况:

(1)被继承人是外国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是外国人,或在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外国人;(3)遗产在外国。(4)继承关系中的法律事实(被继承人死亡或其生前立遗嘱的行为)发生在国外。

涉外继承与国内法的继承一样,也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之分。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未留下遗嘱或者遗嘱无效或者遗嘱继承人拒绝继承遗产时,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继承的制度。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及其继承的遗嘱份额系由死者生前通过遗嘱加以指定的一种继承方式。涉外法定继承与涉外遗嘱继承则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下面将分别讨论我国有关涉外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

2.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

(1)我国现行法律在涉外继承法律适用问题上采取分割制,即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对于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3条规定:“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在国家的法律。”而《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得更加明白:被继承人住所地为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即对被继承人的住所地从时间上作了限定。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第一章: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 1、《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民通意见》补充说明“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 3、《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民通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国籍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 第二章: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一、结婚: 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外国人本国法。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可以采取领事婚姻,也鼓励在当地按当地法律办理,同时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实质要件。短期在境外的(如旅游)结婚必须适用中国法。 二、离婚: 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民通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涉外离婚及时当事人以协议方式离婚,法院也要依该协议做出判决,防止协议在外国不生效。 3、《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6条指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关规定,向该管辖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使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三、夫妻关系: 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使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律师办理继承非诉讼业务 (2) 第一节律师接待遗嘱继承咨询 (2) 第二节律师代书遗嘱 (12) 第三节律师遗嘱见证 (15) 第四节律师协助办理遗嘱公证业务 (18) 第五节律师担任遗嘱执行人 (19) 第六节律师承办法定继承业务 (21) 第三章律师办理继承诉讼业务 (28) 第一节收案 (28) 第二节调查和收集证据 (32) 第三节一审诉讼程序 (34) 第四节二审诉讼程序 (35) 第五节结案后的工作 (36) 第六节执行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37) 第四章律师办理涉外、涉港澳台继承业务 (38) 第五章附则 (46) 1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指导律师承办继承业务,指导律师从事继承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2条律师办理继承业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3条 律师办理继承业务,应当依据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地完成委托人交付的各项法律事务。 第4条 律师办理继承业务,依法不得私自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第5条 本指引旨在为全国律师办理继承业务提供指导意见和建议,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的规定,仅供律师在办理继承业务中参考。 第二章律师办理继承非诉讼业务 第一节律师接待遗嘱继承咨询 第6条律师可以解释如下内容 2

国际私法关于继承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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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三、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法定继承的概念:也称无遗嘱继承,与遗嘱 继承相对,是指被继承人未留下遗嘱或遗嘱 无效或遗嘱继承人拒绝继承财产时,按法律 的规定进行继承的制度。各国在法定继承的 相关问题,如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代位继承、应继承份额、继承权的丧失和继 承权的放弃以及遗产管理等方面存在差异。 ?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 ?各国对继承人的范围规定不同 ?各国对继承人的顺序规定不同 ?各国对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规定不同 继承人的范围存在法律冲突的问题 ?未亡的配偶 ?兄弟姐妹 ?养子女、非婚生子女 ?继承人的亲等级别(意大利10等亲;法国

12等亲) 继承人的范围方面的法律冲突:以两岸四地为例?大陆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 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香港在上述人 员中除外祖父母外,其余均为法定继承人, 同时还增加了伯、叔、姑、舅、姨、甥、侄,其法定继承人范围远宽于内地的规定;澳门 地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更广,除大陆的法定 继承人外,还包括兄弟姐妹的卑亲属,旁系 至第四等血亲;台湾地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与大陆基本一致,区别主要在于台湾民法典 不承认继子女、继父母、继兄弟姐妹有继承 权,不论其是否形成抚养、扶养关系。除上 述区别外,大陆继承法规定了丧偶的儿媳或 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为法定继承人,这是大陆继承法的一个特别 规定,香港、澳门、台湾均没有将其列为法 定继承人。 继承人的顺序 ?继承人的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 先后次序。 ?在法定继承中,虽然继承人的范围已确定,

全国自考国际私法(遗嘱与继承)模拟试卷1.doc

全国自考国际私法(遗嘱与继承)模拟试卷1 一、填空题 1 (2005年4月)在国际私法上,受法定继承准据法支配的是_____。 2 在确定遗嘱解释应适用的法律时,一般主张按一般契约的解释规则即_____。 3 英国学者莫里斯认为,新遗嘱如欲撤销旧遗嘱,立嘱人可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如立嘱人虽未明确表示这种意思,但在新遗嘱中使用了“最后遗嘱”这样的字眼。他认为这应受_____。 4 单一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对_____。 5 (2009年4月,2007年4月)“继承依被继承人属人法”,而不区分其动产与不动产,是一条古老的冲突规范。它是由古代罗马法的“_____”制度发展而来的。 6 (2013年4月,2010年4月,2008年4月)分割制又称区别制,最早是由14世纪意大利后期注释学派的_____提出的。 7 (2013年4月)一般地说,目前国际立法对涉外继承准据法主要趋向于采_____提出的。 8 (2011年4月)我国立法对涉外继承准据法的选择采用了_____。 9 (2012年4月)(1986年《民法通则》坚持区别制,其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_____,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10 在中国,判断某项遗产是否为涉外无人继承财产,自应适用_____。

11 (2012年4月)依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的无人继承财产,一般适用_____。 12 (2009年4月,2007年4月,2006年4月)《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规定:不动产遗嘱方式,依_____;动产遗嘱方式,可依下列任一法律:(1)遗嘱人立遗嘱地法;(2)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国籍国法;(3)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住所地法;(4)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法。 13 依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的无人继承财产,一般适用_____。 14 (2007年4月)《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对不属于其调整范围内的事项作了明确规定,这些事项包括_____、_____、_____以及非依继承方式获得的财产权益等。 15 《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规定继承得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但_____。 16 (2009年4月,2007年4月)《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规定,继承也可 _____,如果被继承人在临死前在该国居住过至少不低于五年的期限。 17 (2010年4月)1989年海牙《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特点体现为采用_____、_____、_____、承认转致制度、确定在财产继承方面采用意思自治原则。 18 (2009年4月)不受1989年《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所确定的准据法支配的有:_____;_____;_____;_____。

国际私法关于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十四章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三、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法定继承的概念:也称无遗嘱继承,与遗嘱继承相对,是指被继承人未留下遗嘱或 遗嘱无效或遗嘱继承人拒绝继承财产时,按法律的规定进行继承的制度。各国在法 定继承的相关问题,如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代位继承、应继承份额、继 承权的丧失和继承权的放弃以及遗产管理等方面存在差异。 ?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 ?各国对继承人的范围规定不同 ?各国对继承人的顺序规定不同 ?各国对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规定不同 继承人的范围存在法律冲突的问题 ?未亡的配偶 ?兄弟姐妹 ?养子女、非婚生子女 ?继承人的亲等级别(意大利10等亲;法国12等亲) 继承人的范围方面的法律冲突:以两岸四地为例 ?大陆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香港在上 述人员中除外祖父母外,其余均为法定继承人,同时还增加了伯、叔、姑、舅、姨、甥、侄,其法定继承人范围远宽于内地的规定;澳门地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更广, 除大陆的法定继承人外,还包括兄弟姐妹的卑亲属,旁系至第四等血亲;台湾地区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大陆基本一致,区别主要在于台湾民法典不承认继子女、继父 母、继兄弟姐妹有继承权,不论其是否形成抚养、扶养关系。除上述区别外,大陆 继承法规定了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法定继承 人,这是大陆继承法的一个特别规定,香港、澳门、台湾均没有将其列为法定继承 人。 继承人的顺序 ?继承人的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 ?在法定继承中,虽然继承人的范围已确定,并不是所有继承人可以同时享受继承权, 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来继承。 继承人的顺序:以两岸四地为例 ?大陆继承法将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时还规定,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 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香港法律没有规定继承顺序,而是依继承 人与无遗嘱死亡人之间的婚姻、血亲的远近,经济和生活上的依附程度,来确定继 承遗产的顺序。澳门《澳门民法典》将法定继承分为五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及 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二顺序为配偶及直系血亲尊亲属,即在被继承人没有卑亲属时,由配偶和尊亲属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三顺序为与死者有事实婚姻关系之人;第 四顺序为兄弟姐妹及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五顺序为四亲等内之其他旁系血亲。台湾 地区继承法的继承顺序分为血亲继承和配偶继承两种情况。血亲划分为四个继承顺 序,第一顺序为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二顺序为父母;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第四顺

农村老人房场遗嘱范文农村房写遗嘱

农村老人房场遗嘱范文农村房写遗嘱 1.首部。(1)标题。写明“遗嘱”或者“××××遗嘱”。(2)订立遗嘱人基本情况,写明立遗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等。 2.正文。(1)写明遗嘱人订立遗嘱的原因。(2)写明订立遗嘱人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额及所在地。(3)写明遗嘱人对遗产的处理意见。(4)写明所订立遗嘱的份数。(5)写明订立遗嘱的时间和地点。 3.尾部。分别由立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等签名或盖章,另外要写明遗嘱的日期。因为是房屋继承,所以最好就去公证一下。 范本如下: 首先,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其次,关于遗嘱的书写,没有统一规定,只要能够表达立遗嘱人的真实意图即可。遗嘱应该具有以下内容:

遗嘱人姓名: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民 族:____________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 ___号码:____________ 我在此立遗嘱,对本人所有的部分财产,作如下处理: (一)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甲(应当是法定继承人之一):(是房产的,写明权属证书号及房产地址、面积等详情;是其他财产的,写明财产详情。) 我遗留给甲的财产,属于甲个人所有。 (二)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乙(应当是法定继承人之一):(是房产的,写明权属证书号及房产地址、面积等详情;是其他财产的,写明财产详情。) 我遗留给乙的财产,属于乙个人所有。遗嘱范本。 本遗嘱委托丙(姓名、年龄、民族、户籍所在地、 ___号码)为执行人。

房产遗嘱范本

房屋继承遗嘱 立遗嘱人:姓名金节和,性别男,年月日出生,民族:汉族,现住江西永丰县恩江镇解家巷235号, 身份证号:。 立遗嘱人:姓名陈菊英,性别女,年月日出生,民族:汉族,现住江西永丰县恩江镇解家巷235号, 身份证号:。 立遗嘱人系夫妻关系,共有六个儿女, 老大(儿)叫:金文有,年月日出生,民族:汉族,,身份证号:。 老二(女)叫金雪英,年月日出生,民族:汉族,,身份证号:。 老三(儿)叫金文贵,年月日出生,民族:汉族,身份证号:。 老四(女)叫金雪梅,年月日出生,民族:汉族,,身份证号:。 老五(女)叫金雪花,年月日出生,民族:汉族,身份证号:。 老六(女)叫金雪萍,年月日出生,民族:汉族,身份证号:。 鉴于立遗嘱人年事已高。 鉴于立遗嘱此时身体健康,头脑清醒,能自由表达意志。 鉴于立遗嘱希望通过遗嘱的方式来处分自己将来的房地遗产。为避免后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特立以下遗嘱: 一、关于本遗嘱

1、本遗嘱是立遗嘱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订立的; 2、订立本遗嘱时,立遗嘱人身体状况良好、精神状况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在此明确,订立本遗嘱期间本人神智清醒且就订立该遗嘱未受到任何胁迫、欺诈,上述遗嘱为本人自愿作出,是本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本人其他亲属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继承人继承本人所有的上述房屋进行干涉。 3、本遗嘱中的所有内容均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到胁迫、欺骗; 4、本遗嘱所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的2005年建成1栋6层楼房房地产,是立遗嘱人合法取得的、有处分权的个人财产。 5、在本遗嘱订立前,立遗嘱人没有应本遗嘱涉及的财产与他人签订遗赠协议。 二、本遗嘱所涉遗产 1、立遗嘱人于年月日取得了位于江西永丰县恩江镇解家巷235号房地产权,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暂时没办证; 土地使用证号: 2、立遗嘱人于年月日取得了位于江西永丰县恩江镇解家巷235号房地产权,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暂时没办证; 土地使用证号: 3.立遗嘱人自愿将上述房屋分别 赠与儿子金文有儿子金文贵两人共同所有;拥有此6层楼房房地所有产权,(具体划分:1.三楼五楼归儿子金文有所有2.二楼四楼归儿子金文贵所有3.一楼受益两人各一半;六楼受益两人各一半4.楼梯;楼顶;雨棚;化粪池;自来水总管及总水表等公用设施由受益两人共同所有5.土地使用面积由受益两人各一半)。

关于完善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法的建议案

论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制度之完善* 刘仁山向在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作者简介]刘仁山(1967-),男,湖北潜江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主要从事国际私法、国际公法方面的教学与研究;向在胜(1971-),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国际私法学研究。 [摘要] 结合国内外有关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方面的理论与实践,本文在我国现有研究成果基础上,对完善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本文认为,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制度应采用“继承的法律适用”和“遗嘱的法律适用”的二元并立体例,法定继承和遗嘱适用统一的准据法。由此,本文设计出共计九个条文的法律适用建议案,分别涉及继承、遗嘱、无人继承财产,以及遗产管理与分割等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 继承涉外继承遗嘱法律适用准据法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法是国际私法(冲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均有关于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继承法》第36条是一条有限制的双边冲突规范,仅适用于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中国人,或者遗产位于中国境内等三种情况的继承问题。 [1]《民法通则》第149条仅仅规定了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对于遗嘱和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等问题的法律适用,则付之阙如。[2] 因此,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制度亟待完善。 我们曾于2004年11月向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第十九届年会提交了《关于〈民法〉(草案)第九编“婚姻家庭”与“继承”部分的立法建议及说明》一文,在该文基础上,我们现专就继承部分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本文。本文关于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法的建议案是在我国现有立法以及我国关于国际私法立法的建议性文件(尤其是《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的基础上,结合有关国家立法和国际条约尤其是欧盟关于该问题的研究成果而提出的。[3] 一、关于立法体例问题 (一)建议采用“继承的法律适用”和“遗嘱的法律适用”的二元并立体例 关于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法的立法体例,由于《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均不周全,因而关于二者在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法的立法体例问题上采取何种态度难以作出判断。在该问题上,《示范法》和我国部分国际私法教材则采用的是“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的二分法。这一点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包括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有所不同。在实体法层面上,大陆法系国家也承认法定继承(succession ab intestate)和遗嘱继承(succession testamentaire)。但在冲突法层面,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刻意区分法

房屋继承法的法律规定

房屋继承法的法律规定 房产继承法律规定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它是房地产转让中的一种方式。但这种转让方式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行为,而不是直接反映商品的关系。 一、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 1、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 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2、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 这是继承的第二个条件。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3、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这是继承的第三个条件。有的房产是共有的,如常见的夫妻之间的共有,当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这时,应当先将房产进行产权分割将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除有约定者外,一般应分出房产份额的一半)分割出来以后,再对遗产进行继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生前立有遗嘱,或是曾经与某一社会组织或个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先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理。没有遗嘱或协议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二、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这一点在房产的继承上尤为重要。 三、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因继承人的下列行为而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房产的继承和分割与其他财产不同,房产虽然可以分割但这种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间房屋分成许多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继承人共同继承,作为共有的房产。如一定要分割时,可以采用作价分割的方法。 房地产继承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定继承,即死者生前没有交待或立下遗嘱,因此继承的顺序以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另一种是遗嘱继承,即死者在生前留有明确的意愿和指示,指示把自己的遗产死后留给什么人继承。 四、房产继承时如何申请产权转移登记? 房产继承时申请所有权转移应提交下列文件:①申请书;②继承人身份证伯;

15春地大《国际私法》在线作业一满分答案

15春地大《国际私法》在线作业一满分答案 地大《国际私法》在线作业一 一,单选题 1. 主张国际私法是国内法的一个学科的学派是____。 A. 民族主义学派 B. 国际法学派 C. 边缘学派 D. 折中派 ? 正确答案:A 2. 下列说法哪一项不属于广义的“公共秩序” A. 善良风俗 B. 公共政策 C. 地方政策 D. 基本道德观念 ? 正确答案:C 3. 一对夫妇,丈夫为美国人,妻子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法院归其所有。判断妻子对丈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还是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 A. 先决问题 B. 二级识别 C. 法律适用 D. 识别 ? 正确答案:D 4. 汤姆具有甲国国籍,居住在乙国,于1999年死亡。其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遗产并诉至丙国法院。该法院按照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甲国法,而依甲国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乙国法,而根据乙国从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法。最后丙国法院适用了丙国法,这种行为被称作 A. 直接反致 B. 间接反致 C. 转致 D. 双重反致 ? 正确答案:B 5. 被称为国际私法学的鼻祖的学者是()。 A. 胡伯

B. 萨维尼 C. 巴脱鲁斯 D. 杜摩林 ? 正确答案:D 6. 依照我国法律,在我国法律审理涉外离婚案件应适用哪国法律 A. 当事人本国法 B. 婚姻缔结地法 C. 当事人住所地法 D. 法院地法 ? 正确答案:D 7. 甲乙均为美国公民。甲定居在中国,乙定居在韩国,双方在首尔签订了一借贷合同,约定合同争议由中国法院排他管辖,英国法律为准据法;后双方因执行该合同产生争议诉至我国法院,以下关于合同诉讼时效所应适用法律说法正确的是 A. 应适用美国法律 B. 应适用韩国法律 C. 应适用中国法律 D. 应适用英国法律 ? 正确答案:D 8.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渊源是 A. 法则区别说 B. 国际礼让说 C. 法律关系本座说 D. 法律社会目的说 ? 正确答案:C 9. 德国私法学家萨维尼提出的关于国际私法的学说是____。 A. 国籍法说 B. 法律关系本座说 C. 既得权说 D. 法律社会目的说 ? 正确答案:B 10. 下列属于萌芽状态的国际私法规范的是____。 A. 《法国民法典》 B. 《永徽律·名例》

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法规咨询

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法规咨询 我国社会传统的大家庭模式导致遗嘱继承历来是家庭产生纠纷的争议焦点之一。近年来,由遗嘱纠纷引发的家庭矛盾也愈来愈多,不少家庭为遗产继承问题闹上法庭,吵得不可开交。继承案件一直是争议比较大的一类案件。 关于遗产继承,有朋友提过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我妈妈比我舅舅去世早这份遗嘱还有效吗?我可以代位继承这份房产吗?十年以前我父亲因与银行有借贷问题,把房产过户给了我舅舅。现如今家里想把房子过户回来,但因税点比较高,想通过继承这中途径过户。我舅舅有配偶及一子一女,两个哥哥和两个姐姐。现在让我舅舅立了一份遗嘱,等我舅舅过世后由我母亲继承(我舅舅家人积极配合并签字说明放弃继承权)。我想问:如果我妈妈比我舅舅去世早,这份遗嘱还有效吗?我可以代位继承这份房产吗? 对此问题华律网律师给出的回答是:遗嘱继承中是不存在代位继承的,如果你母亲比你舅舅去世早,则遗嘱未生效,应由你舅舅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15春西南交《国际私法学》在线作业二 答案

15春西南交《国际私法学》在线作业二答案 一、单选题(共15 道试题,共60 分。) 1. 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国民待遇原则的是( ) A. 《德国民法典》 B. 《日本民法典》 C. 《法国民法典》 D. 我国《民法通则》 正确答案:C 2. 中国参加了该公约的制定,并为该公约的通过做出了贡献的是() A. 《布斯塔曼特法典》 B. 《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 C. 《遗产国际管理公约》 D. 《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 正确答案:B 3. 反致制度通常适用于由哪类法调整的那些法律关系中() A. 属人法 B. 法院地法 C. 旗帜国法 D. 住所地法 正确答案:A 4. 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所,其中一个为内国住所时,其住所地法应为() A. 当事人国籍国法 B. 最先取得的住所地法 C. 内国法 D. 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地法 正确答案:C 5. 对于无因管理准据法的选择,一般主张应适用( ) A. 事务管理地法 B. 法院地法 C. 当事人属人法 D.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正确答案:A 6. 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一般应适用( ) A. 物之所在地法 B. 所有权人的住所地法 C. 所有权人的本国法 D. 目的地法 正确答案:A 7. 1928年第六届美洲国家会议通过的《布斯塔曼特法典》对继承准据法采用() A. 区别制 B. 同一制 C. 兼采区别制和同一制

D. 法院地法 正确答案:B 8. 运输途中的物的所有权应适用( ) A. 发货地国法或目的地国法 B. 物之所在地法 C. 旗帜国法 D. 法院地法 正确答案:A 9. 依我国司法解释,在借公共秩序以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应适用() A. 国际条约 B. 国际惯例 C. 该外国法中相近规定 D. 我国国内法相应规定 正确答案:D 10. 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3条第1款规定:“有关警察与公共治安的法律,对于居住于法国境内的居民均有强行力。”这一规定属于公共秩序保留立法中的() A. 直接限制的规定方式 B. 间接限制的规定方式 C. 合并限制的规定方式 D. 以上三项均不是 正确答案:B 11. 一国国籍法规定,凡本国人所生子女具有父母之国籍。这种规定属于国籍立法中的() A. 出生地主义 B. 血统主义 C. 合并主义 D. 以上三项均不是 正确答案:B 12. 在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上,英国法律采取“双重可诉规则”,即要重叠适用法院地法和( ) A. 行为人属人法 B. 被害人属人法 C. 结果发生地法 D. 行为地法 正确答案:D 13. 国有化是( ) A. 不法行为 B. 专门针对外国人财产的一种法律措施 C. 一国行使国家主权的合法行为 D. 国际社会普遍反对的行为 正确答案:C 14. 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方面,目前普遍的实践是( ) A. 只进行实质审查 B. 进行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 C. 不进行审查 D. 不进行实质审查 正确答案:D

房产遗嘱范本

房产遗嘱 立遗嘱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现 住,身份证 号:。 立遗嘱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现 住,身份证 号:。 继承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现 住,身份证 号:。 立遗嘱人系夫妻关系。继承人与立遗嘱人系父子、母房屋土地使用子关系。 鉴于立遗嘱人年事已高。 鉴于立遗嘱此时身体健康,头脑清醒,能自由表达意志。 鉴于立遗嘱希望通过遗嘱的方式来分配自己名下的全部房产。为避免后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特立以下遗嘱: 一、关于本遗嘱 1、本遗嘱是立遗嘱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订立的; 2、订立本遗嘱时,立遗嘱人身体状况良好、精神状况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在此明确,订立本遗嘱

期间本人神智清醒且就订立该遗嘱未受到任何胁迫、欺诈,上述遗嘱为本人自愿作出,是本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本人其他亲属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继承人继承本人所有的上述房屋进行干涉。 3、本遗嘱中的所有内容均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到胁迫、欺骗; 4、本遗嘱所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的房产,是立遗嘱人合法取得的、有处分权的个人财产。 二、本遗嘱所涉遗产 1、立遗嘱人于年月日取得了位于 房屋产权,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土地使用证号:; 2、立遗嘱人于年月日取得了位于 房屋产权,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土地使用证号:; 立遗嘱人自愿将上述房屋全部赠与继承人,继承人拥有此房屋的永久居住权和处置权。遇国家统一拆迁所有赔偿金必须支付到个人 名下。 三、其他: 1、本遗嘱一式两份,由各执一份。

2、上述房屋按本遗嘱所列明的方式进行处理,其他任何人不得有争议。 立遗嘱人: (签字) 立遗嘱人:(签字) 受益人签字认可本遗嘱及内容:(签字)见证人:(签字) 时间:年月日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教案 课题:法定继承 教学目标: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法定继承的基本内容、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特征和区别,了解遗产分配的原则和特别规定,并能熟练运用法定继承方式解决遗产分割问题。 教学重点:法定继承的具体内容 教学难点: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制度的运用 教学方法:讲授法 教学过程: 复习提问: 2000年3月31日杭州市69岁的老人叶瑞亭因病去世了,这位生前默默无闻的老人,死后却引发了一场轩然大波,老人生前立下遗嘱,将他价值百万元的财产,全都留给了曾在他家做过保姆的乡下妹子吴菊英,并到公证机关作了公证。而她的亲身女儿却没有分得一分一厘,这使老人的子女愤怒异常,怎么也想不通。接受遗产的小保姆吴菊英,从17岁来杭州到现在已有8个春秋,8年来,她与叶瑞亭朝夕为伴,相互照顾,情同父女,这份遗嘱也确实是老人的真实心愿,那么对于这样的遗嘱,法院将如何判决?请就上节课我们所学的遗嘱继承相关知识来谈一谈这份遗嘱是否为合法有效的遗嘱?叶瑞婷的女儿能否得到这份遗产呢? 第一尊重立遗嘱人他本人的意愿,他对于个人财产的处分是他行使所有权的一个基本内容,这是第一。第二,遗嘱的内容是否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他必要的继承份额,如果他的女儿是处在一个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状况之下,那父亲对遗产全部的遗赠给小保姆,肯定这个遗嘱的内容会发生无效的情形,但是如果他的女儿不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他的父亲基于对于小保姆的这种感激之情,把个人财产做了全部的遗赠,法律上还要去维护立遗嘱人他的真实意见表示。 这是我们上节课所学的遗嘱继承,也就是根据死者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在现实生活中也经常会有这样的情形,被继承人生前没有订立遗嘱,或者遗嘱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再或者遗嘱医嘱继承人却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等,在这种情形下又应该如何进行继承呢? 今天我们就来学习继承的另外一种方式法定继承 二、法定继承 案例:吕丙,男,21岁,山西某工科大学学生。吕乙,男,52岁,某村农民。吕甲,男,已故,原系某村养猪专业户。 吕甲与其妻没有婚生子女,早年收养王某为养子,改名吕乙,吕乙婚后生一子吕甲,1987年,吕乙因病早逝。1992年,吕甲与其妻先后逝世。吕丙以吕甲收养孙的身份要求继承祖父的遗产。吕甲的胞弟吕丁也提出要继承其兄吕甲的遗产,理由是吕丙是吕甲的第三代,而且是养孙,没有继承权。自己是吕甲的同辈人,而且是同胞兄弟,是吕甲的遗产唯一继承人。为此,二人发生争执,吕丙去学校法律教研室请教法律老师该如何办。

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 问答 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

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民法常识 1、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哪几种 答: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鉴于年龄、智力发育和精神状况的不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具备部分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备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设立民事义务的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什么是诉讼时效

答: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我国民法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1)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即部分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它们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上述三种诉讼时效期间,前两种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什么是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答: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刑法常识 1、怎样区分违法与犯罪 答: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而当违法行为达到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程度时就构成了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案例名称】 刘岳华、刘靖华、刘湘华、刘树华、刘复华诉刘复华遗产继承案 【案情介绍】 解放前,刘汉源与汪家旺在大陆结婚,婚后生育5个子女,依次是刘岳华、刘靖华、刘湘华、刘树华、刘复华。1949年,刘汉源由大陆去台湾,去台后未再婚。1972年,刘汉源之妻汪家旺在长沙去世。1994年7月15日,刘汉源最后一次回大陆探亲,于1995年2月8日在长沙去世。刘汉源去世后,留有货币遗产。为继承遗产,刘汉源子女之间发生争议,刘岳华、刘靖华、刘湘华、刘树华以刘复华为被告,诉至长沙市南区人民法院。如何确定该涉外继承案件的准据法? 【法律问题】 如何确定涉外继承案件的准据法? 【参考答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动产的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即台湾地区的法律。 【评析】 刘汉源1949年去台湾后,定居台湾,是台湾居民。刘汉源留在大陆的子女刘岳华、刘靖华、刘湘华、刘树华、刘复华由汪家旺在大陆抚养成人,并始终在大陆居住、生活,系大陆居民。大陆居民继承台湾居民的遗产,属涉外继承。涉外继承首先要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对本案而言,就是要解决本案是适用大陆法律,还是适用台湾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刘汉源1949年去台湾后一直在台湾生活,其间先后回大陆5次,最后一次回大陆的时间是1994年7月15日。刘汉源在大陆死亡,死亡的时间是1995年2月8日。从1994年7月15日至1995年2月8日,期间为6个多月,不足1年,所以,刘汉源死亡的住所地在台湾而不在大陆。刘汉源遗留的遗产是货币,货币系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的“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本案应适用的实体法是台湾地区的法律。 通过刘岳华、刘靖华、刘湘华、刘树华、刘复华诉刘复华遗产继承案我们可以看到,法律适用规范不直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只是指出涉外民事关系(本案是继承关系)应适用哪一国家(或哪一法域)法律,法律适用规范和准据法结合起来,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房产遗嘱范本

房屋继承遗嘱 立遗嘱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现住吉林省前郭县东三家子乡,身份证 号:。 立遗嘱人,共有儿女, 老大(女)叫:,年月日出生,民族:,,身份证号:。 老二(男)叫:,年月日出生,民族:,,身份证号:。 老三(女)叫:,年月日出生,民族:,身份证号:。 老四(男)叫:,年月日出生,民族:,,身份证号:。 老五(女)叫:,年月日出生,民族:,身份证号:。 老六(男)叫:,年月日出生,民族:,身份证号:。 老七(男)叫:,年月日出生,民族:,身份证号:。 老八(女)叫:,年月日出生,民族:,身份证号:。 鉴于立遗嘱人年事已高。 鉴于立遗嘱此时身体健康,头脑清醒,能自由表达意志。 鉴于立遗嘱希望通过遗嘱的方式来处分自己将来的房地遗产。为避免后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特立以下遗嘱:

一、关于本遗嘱 1、本遗嘱是立遗嘱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订立的; 2、订立本遗嘱时,立遗嘱人身体状况良好、精神状况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在此明确,订立本遗嘱期间本人神智清醒且就订立该遗嘱未受到任何胁迫、欺诈,上述遗嘱为本人自愿作出,是本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本人其他亲属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继承人继承本人所有的上述房屋进行干涉。 3、本遗嘱中的所有内容均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到胁迫、欺骗; 4、本遗嘱所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在的楼房地产,是立遗嘱人合法取得的、有处分权的个人财产。 5、在本遗嘱订立前,立遗嘱人没有应本遗嘱涉及的财产与他人签订遗赠协议。 二、本遗嘱所涉遗产 1、立遗嘱人于年月日取得了位于 房地产权,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暂时没办 证; 2.立遗嘱人自愿将上述房屋分别 赠与外孙女外孙女婿两人共同所有;拥有此楼房房地所有产权, 三、其他: 1、本遗嘱一式两份,由受益人徐文尧、张佳男及大女儿张桂霞各执一份。 2、上述房屋按本遗嘱所列明的方式进行处理,其他任何人不得有争议。 立遗嘱人: (签字)手印:

中国公民继承境外遗产或者继承境内外国人遗产的法律适用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正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是我国法律针对涉外继承案件作出的准据法的规定。 涉外继承案件,是指继承人、被继承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或者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发生在外国,以及遗产全部或者部分在外国的案件。根据这一规定,中国公民继承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遗产虽在我国境内,但是被继承人是外国人,适用法律时,应当根据遗产的性质,即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我国的继承法律和有关外国的继承法律。所谓不动产,是指不改变原来的性质和形体,不能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等;所谓动产,是指不需要改变原来的性质和形体就可以移动的财产,如现金、金银首饰等。继承的遗产如果是动产,就适用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律,但这里没有明确是被继承人的哪个住所地。由于在国际交往中,人的住所地是经常发生变动的,甚至一个人有几个住所,所以我国《民法通则》在《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一章中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这样就把住所地规定为“死亡时的住所地。”如果是不动产,就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我国《继承法》所以对涉外继承案件作出专条规定,是因为涉外继承往往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在法律适用上必发生法律冲突,需要调整法律冲突的规范,决定依哪国法律继承遗产才为有效。这种调整法律冲突的规范,在国际上通用的是“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所谓“属地原则”,是指按照遗产所在国法律处理的原则;所谓“属人原则”,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国法律处理的原则。根据法律冲突规范明确规定的涉外继承案件应当适用的法律,就叫“准据法”。这样,一方面使有关的国家取得了对某些涉外继承案件的管辖权,而没有管辖权的国家无权处理,这些国家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在国际上也不被承认;另一方面使有管辖权的国家处理涉外继承案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增强了本国的判决在有关外国的法律效力。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丧生,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 A.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B.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C.同时死亡 D.长辈先死亡 、民法典如何规定继承关系(《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权,而继承关系中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丧失继承权的具体情形 (一)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否既遂,也无论杀害动机为何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另外,该继承人仅丧失其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的继承权。 (二)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要求杀害的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该继承人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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