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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标准号:JT617-2004

替代情况:替代3130-1998

发布单位:交通部

起草单位: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点击数:5809

更新日期:2008年11月17日

JT617-2004 代替3130-1998 2004年12月30日发布2005年3月1日实施

1 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的托运、承运、车辆和设备、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运输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

2 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0 钢制压力容器

GB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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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463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15258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T 16563-1996 液体气体及加压干散货罐式集装箱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GB18564 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

JT/ 198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 230 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危险货物

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3.2危险废物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3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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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不可移动罐体车

罐体永久性固定在车辆底盘上,与车辆不可分离的罐体运输车。

3.5拖挂罐体车

罐体永久性固定在挂车底盘上,与挂车不可分离,牵引车与挂车可分离的罐体运输车。

3.6罐式集装箱

由箱体框架和罐体两部分组成的集装箱,有单罐式和多罐式两种(GB/T 1992-1985,定义2.2.2.2)

4 分类和分项

危险货物的分类和分项应符合GB6944的规定。

5 包装、标志和标签

5.1包装

危险货物的包装应符合GB12463、GB11806和GB18564的规定。

5.2标志

危险货物的标志应符合GB190和GB/T191的规定。

5.3安全标签

危险货物的安全标签应符合GB15258的规定。

5.4安全技术说明书

危险货物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 托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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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托运人应向具有汽车运输危险货物经营资质的企业办理托运,且托运的危险货物应与承运企业的经营围相符合。

6.2托运人应如实详细地填写运单上规定的容,运单基本容见附录A,并应提交与托运的危险货物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6.3托运未列入GB12268的危险货物时,应提交与托运的危险货物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和危险货物鉴定表,危险货物鉴定表见附录B。

6.4危险货物性质或消防方法相抵触的货物应分别托运。

6.5盛装过危险货物的空容器,未经消除危险处理、有残留物的,仍按原装危险货物办理托运。

6.6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提交危险货物装箱清单。

6.7托运需控温运输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向承运人说明控制温度、危险温度和控温方法,并在运单上注明。

6.8托运食用、药用的危险货物,应在运单上注明“食用”、“药用”字样。

6.9托运放射性物品,按GB11806办理。

6.10托运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危险化学品,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在运单上注明。

6.11托运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并在运单上注明。

6.12托运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托运人应提供相应识别标识。

7 承运

7.1承运人应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的经营围受理危险货物的托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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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承运人应核实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收发货地点、时间以及托运人提供的相关单证是否符合规定,并核实货物的品名、编号、规格、数量、件重、包装、标志、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和应急措施以及运输要求。

7.3危险货物装运前应认真检查包装的完好情况,当发现破损、撒漏,托运人应重新包装或修理加固,否则承运人应拒绝运输。

7.4承运人自接货起至送达交付前,应负保管责任。货物交接时,双方应做到点收、点交,由收货人在运单上签收。发生剧毒、爆炸、放射性物品货损、货差的,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7.5危险货物运达卸货地点后,因故不能及时卸货的,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妥善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承运人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7.6承运人应拒绝运输托运人应派押运人员而未派的危险货物。

7.7承运人应拒绝运输已有水渍、雨淋痕迹的遇湿易燃物品。

7.8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货物。

8车辆和设备

8.1基本要求

8.1.1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符合GB7258的要求。

8.1.2车辆技术状况应符合JT/T198规定的一级车况标准。

8.1.3车辆应配置符合GB13392的标志,并按规定使用。

8.1.4车辆应配置运行状态记录装置(如行驶记录仪)和必要的通讯工具。

8.1.5运输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车辆的排气管,应安装隔热和熄灭火星装置,并配装符合JT230规定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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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车辆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电火花装置,切断总电源装置应安装在驾驶室。

8.1.7车辆车厢底板应平整完好,周围栏板应牢固;在装运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应使用木质底板等防护衬垫措施。

8.1.8各种装卸机械、工、属具,应有可靠的安全系数;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应有消除产生火花的措施。

8.1.9根据装运危险货物性质和包装形式的需要,应配备相应的捆扎、防水和防散失等用具。

8.1.10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保养,发现问题应立即更换或修理。

8.2特定要求

8.2.1运输爆炸品的车辆,应符合国家爆破器材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有关要求。

8.2.2运输爆炸品、固体剧毒品、遇湿易燃物品、感染性物品和有机过氧化物时,应使用厢式货车运输,运输时应保证车门锁牢;对于运输瓶装气体的车辆,应保证车厢空气流通。

8.2.3运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和剧毒液体时,应使用不可移动罐体车、拖挂罐体车或罐式集装箱;罐式集装箱应符合GB/T16563的规定。

8.2.4运输危险货物的常压罐体,应符合GB18564规定的要求。

8.2.5运输危险货物的压力罐体,应符合GB150规定的要求。

8.2.6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车辆,应符合GB11806规定的要求。

8.2.7运输需控温危险货物的车辆,应有有效的温控装置。

8.2.8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集装箱,应使用集装箱专用车辆。

9 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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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严禁超围运输。严禁超载、超限。

9.2运输危险货物时应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见附录C。

9.3运输不同性质危险货物,其配装应按“危险货物配装表”规定的要求执行,“危险货物配装表”见附录D。

9.4运输危险货物应根据货物性质,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静电、防火、防震、防水、防冻、防粉尘飞扬、防撒漏等措施。

9.5运输危险货物的车厢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任意排弃车上残留物;运输结束后被危险货物污染过的车辆及工、属具,应按附录E的方法到具备条件的地点进行车辆清洗消毒处理。

9.6运输危险废物时,应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9.7运输医疗废物时,应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9.8夏季高温期间限制运输的危险货物,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9.9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禁止搭乘无关人员。

9.10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不得在居民聚居点、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机关、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停车。如需在上述地区进行装卸作业或临时停车,应采取安全措施。

9.11运输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事先报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按指定路线、时间、速度行驶。

10 从业人员

10.1运输危险货物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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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从业人员应了解所运危险货物的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防护要求和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10.3运输危险货物应配备押运人员。押运人员应熟悉所运危险货物特性,并负责监管运输全过程。

10.4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运输途中应经常检查货物装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10.5驾驶人员不得擅自改变运输作业计划。

11 劳动防护

11.1运输危险货物的企业(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现场急救用具;特殊的防护用品和急救用具应由托运人提供。

11.2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时,应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具,并采取相应的人身肌体保护措施;防护用具使用后,应按照国家环保要求集中清洗、处理;对被剧毒、放射性、恶臭物品污染的防护用具应分别清洗、消毒。

11.3运输危险货物的企业(单位),应负责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事故预防、急救知识的培训。

11.4危险货物一旦对人体造成灼伤、中毒等危害,应立即进行现场急救,并迅速送医院治疗。

12 事故应急处理

运输危险货物的企业(单位),应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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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本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货物,是指按照《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分类并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的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环境污染或者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者物品。 禁止托运、装载、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货物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者能自发反

应而产生危险的货物。 第四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源头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各负其责、协同监管。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并强化信息安全保障,实现危险货物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企业和车辆、罐体、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以及相关许可、检验、购销、违法等信息的网上共享,实行危险货物生产、销售、充装、运输等环节资质信息比对核查制度。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第二章托运 第七条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或者单位承运危险货物。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第1类爆炸品或者第1.1项、1.2项、1.3项、1.4项、1.5项、1.6项运输资质企业或者单位承运。 第八条托运人应当确保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符合《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等国家标准的相关

危险货物规则

危险货物鉴定分类国际规章制度和法规已出2011年最新版本 危险货物鉴定分类的国际规章制度和法规具有有效期,一般一到两年就会出新的修订版,以下为实验室整理的已在2011年1月1日出了最新版本的危险货物分类的规章制度和法规。2011年需要采用的新版本为: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危险货物规则》第52版(2011年版),国际危险货物内河运输欧洲协定(ADN)2011版,国际危险货物公路运输欧洲协定(ADR)2011版,国际危险货物铁路运输规则(RID)2011版;可选择采用的新版本为:《国际海运危规》2010版(因为《海运危规》2008年版的有效期为2010.1.1-2011.12.31,但由于《国际海运危规》的有效期为两年,还可以提前应用一年,所以2011年可提前应用2010版)。 《危险货物规则》第52版的重要变更及修订(2011)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危险货物规则》第52版综合了危险货物委员会作出的所有修正,并且包括至付印之日为止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对于《技术细则》2011-2012版所作的变更。以下清单用以帮助使用者更好地辨识本版本中所引入的主要修订,但不得将其视为包览无遗的修正表。修订内容前面标注出所处章节的编号。 1—适用范围 1.2—本规则适用范围。 本节对始发站国家及运营人国家批准的文字表述作了显著修改。豁免要求也作了阐明,并且新规定允许包含危险品的旅客行李作为“货运逾重行李”进行运输。 1.3—托运人责任。 将一份托运人危险品申报单最少保留三个月现已强制执行。 2—限制 2.3—旅客或机组人员携带的危险品。 旅客行李中危险品的规定已修订,变化包括: υ带有保安装置的外交公文箱; 禁止携带电震击武器(如泰瑟枪);υ 允许携带锂离子电池驱动的助行器;υ υ允许携带便携式医疗装置,如锂电池驱动的去纤颤器和雾化器; 燃料电池系统的规定修改为允许作为交运行李携带一定量的备用燃料电池罐。υ 2.5—运营人物资中的危险品。 规则扩大为允许运营人携带并在航班上使用带锂电池和备份电池的如个人娱乐设备和信用卡阅读器等电子设备。更换的带电池设备和更换的电池必须按本规则运输。 2.7—有限数量危险品。 删除2.6节将豁免和批准规定都编入1.2节。2.8节号改为2.7。有限数量危险品规定的修改反映了更加接近联合国规章范本的规定内容。引入新标记代替“LTD QTY”且此文字不再要求出现于托运人申报单上。 2.8.2—国家差异。 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瑞士、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英国和美国通知了其国家差异的修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卢森堡备案了国家差异。 2.8.4—运营人差异。 运营人差异有大量增加、删除和修改。 3 —分类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

编号:SY-AQ-01102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标 准化规范 Safety standardization specification for road transport enterprises of dangerous goods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 规范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1.目的与范围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提升其整体安全水平,实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安全标准化是指企业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各生产环节和相关岗位的安全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规定,达到和保持规定的标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是采用系统化的理念实现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2.索引文件 本规范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有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第9号)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工作规范》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2004)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 《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2004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JT617-2004 JT617-2004代替3130-1998 2004年12月30日发布2005年3月1日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的托运、承运、车辆和设备、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运输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0 钢制压力容器 GB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463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15258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T 16563-1996 液体气体及加压干散货罐式集装箱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GB18564 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 JT/ 198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 230 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危险货物 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3.2危险废物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3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3.4不可移动罐体车 罐体永久性固定在车辆底盘上,与车辆不可分离的罐体运输车。 3.5拖挂罐体车 罐体永久性固定在挂车底盘上,与挂车不可分离,牵引车与挂车可分离的罐体运输车。 3.6罐式集装箱 由箱体框架和罐体两部分组成的集装箱,有单罐式和多罐式两种(GB/T 1992-1985,定义2.2.2.2) 4 分类和分项 危险货物的分类和分项应符合GB6944的规定。 5 包装、标志和标签 5.1包装 危险货物的包装应符合GB12463、GB11806和GB18564的规定。 5.2标志 危险货物的标志应符合GB190和GB/T191的规定。 5.3安全标签 危险货物的安全标签应符合GB15258的规定。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30页word文档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在铁路运输中能发生爆炸、燃烧、腐蚀、毒害或射线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属于危险货物。 第2条危险货物按其主要危险特性和运输要求分为10类: 1.爆炸品; 2.氧化剂; 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4.自燃物品; 5.遇水燃烧物品; 6.易燃液体; 7.易燃固体; 8.毒害品; 9.腐蚀物品; 10.放射性物品。 有些货物虽不属于化学危险货物,但容易引起燃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须采取防火措施,属易燃货物。品名见易燃货物品名表(附件十)。 第3条危险货物办理站和装卸场所应设在安全地点,并相对集中。危险货物装卸场所应远离市区和人口稠密的居民点。铁路应商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合乎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专门办理站和装卸场所,并根据运量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立危险货物、爆炸品、放射性物品专

门办理站,或在货运站内设危险货物作业区。铁路局必须在管内适当地点设货车洗刷所。 经常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应建有具备通风、洗刷、消防、避雷、报警等安全设施的专门仓库。危险货物专门仓库的耐火等级及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爆炸品的专门办理站应设置具有防爆性能的仓库和停放爆炸品车辆的专用线路。放射性物品的专门办理站,应根据物品性质和实际需要设立能屏蔽射线辐射的库房。 现有的危险货物办理站和危险货物仓库如不合本条一、二款规定,除车站要采取措施,严格制度和加强管理防护外,铁路局应作出规划限期调整。 运量小的车站,可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在普通货物仓库内分隔单间或划出专用货位,采取措施,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短期存放危险货物。车站采取的安全措施须报请分局或车务段批准。 第4条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防护、检查、交接制度。经常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应成立安全小组,组织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灭火演习和开展安全检查,监督和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货运、装卸人员要经过一定的专业知识训练,熟悉危险货物特性和有关规章,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5条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和货车洗刷所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包括处置意外事故需使用的供氧式呼吸防毒面具),并训练

《危险货物道路安全运输管理制度》

《危险货物道路安全运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六条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八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 部令 2005年第9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2018

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已经审查通过,于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具体内容和代替标准见下表: 1JT/T — 2018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规则第1部分: 通则 JT/T 617的本部分规定了危险 货物的范围及运输条件、运输 条件豁免、国际多式联运相关 要求、人员培训要求、各参与 方的安全要求以及安保防范要 求。 本部分适用于危险货物道 路运输。 部分代替 JT 617— 2004 2018-12-01 2JT/T — 2018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规则第2部分: 分类 JT/T 617的本部分规定了道路 运输危险货物的分类,包括分 类的一般要求和具体规定。 本部分适用于道路运输危 险货物的类别、对应的危 险性类型和包装类别的确 定。 部分代替 JT 617— 2004 2018-12-01 3JT/T — 2018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规则第3部分: 品名及运输要求索 引 JT/T 617的本部分规定了道路 运输危险货物品名的一般要 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要求索 引、特殊规定,以及有限数量 危险货物和例外数量危险货物 的道路运输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危险货物道 路运输。 2018-12-01 4JT/T — 2018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规则第4部分: 运输包装使用要求 JT/T 617的本部分规定了道路 运输危险货物包装、中型散装 容器、大型包装、可移动罐柜、 罐式车辆罐体的使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道路运输危 险货物运输包装的选择和 使用。 2018-12-01 5JT/T — 2018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规则第5部分: JT/T 617的本部分规定了危险 货物道路运输托运的一般要 部分代替 JT 617— 2018-12-01

危险品运输车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26175 危险品运输车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危险品运输车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为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管理,形成制度化管理、规范化运作程序,有效杜绝火灾爆炸事故,特制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危险品运输车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各车队(配送中心)要认真落实出车前的安全讲话制度。对驾驶员进行“三交待”(交待任务、交待路线、交待防火防爆安全注意事项),落实“保一趟车平安”司机签字制度。 第二条驾驶员在出车前必须对所驾驶车辆的连接、传动、制动、电路、灯光、油罐阀门、油罐呼吸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 (试行 1 总则 1.1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安徽省境内所有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1.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1.4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完善制度落实的各项规范措施, 鼓励安全生产方面的科研、教育事业的发展, 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5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义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行为, 有权检举和控告。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显著成绩或抢救人民生命财产避免事故发生做出贡献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2 企业制度管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 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各项制度,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1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1.1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常务领导,对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以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运,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安全生产标准。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承运危险货物必须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明确托、承运双方责任与义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注明由托运人提供的货物名称、种类、特性、包装标准、防范措施及注意事项等。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虽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但考核不 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 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 (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产品销售额或营业额中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挪作他用。 (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安全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 具备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事故的能力。 (9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10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新版安全生产责任制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写要求 (JT/T 913-201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编制要求、编制内容及格式和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编写。使用自备车辆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JT 617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JT 618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dangerous goods road transportation enterprise 从事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组织。 3.2 危险货物(也称危险物品或危险品)dangerous goods 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GB 6944-2012,定义3.1) 3.3 安全生产责任制safety production responsibility system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企业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负的责任。

3.4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a pair of responsibility for safety production 每个工作岗位,应负责本岗位职责,还要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3.5 安全生产费用safety production costs 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3.6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 4 编制要求 4.1 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要求,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要求。 4.2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结合企业实际,满足“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原则,分类和分级制定。 4.3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安全生产目标; b)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c)安全生产岗位; d)安全生产责任考核; e)安全生产责任奖励; f)附则。 5 编制内容 5.1 总则 安全生产责任制总则部分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制定依据; b)适用范围; c)基本目标。 5.2 安全生产目标 5.2.1 目标设定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精编文档).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标准号:JT617-2004 替代情况:替代3130-1998 发布单位:交通部 起草单位: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点击数:5809 更新日期:2008年11月17日 JT617-2004 代替3130-1998 2004年12月30日发布2005年3月1日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的托运、承运、车辆和设备、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运输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0 钢制压力容器 GB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463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15258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T 16563-1996 液体气体及加压干散货罐式集装箱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GB18564 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 JT/ 198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 230 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危险货物 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3.2危险废物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为规范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为规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等要求,现制定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为规范如下: 一、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二、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三、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五、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六、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七、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八、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九、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章制度【最新版】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Ⅰ、Ⅰ等级。 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要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要求The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oad transportation of dangerous goods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 415—2007 目次 前言 (Ⅱ)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一般要求 (2) 4 车辆及设备安全要求 (2) 5 人员要求 (4) 6 自备停车场安全要求 (9) 7 运输安全要求 (11) 8 安全管理要求 (14) 附录A(规范性附录)安全评价要点 (18) 附录B(资料性附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21)

DB11/ 415—2007 前言 本标准中,第3.3、5.1.2.1、5.2.2.1、5.2.2.2、5.2.3.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危险化学品应急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傑、陶文宪、汪彤、阮继锋、刘艳、吕良海、赵明。 本标准于2007年01月11日首次发布。

DB11/ 415—2007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的一般要求、车辆及设备、人员、自备停车场、运输及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和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0 钢制压力容器 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5306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的托运、承运、车辆和设备、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运输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0 钢制压力容器 GB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463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15258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T 16563-1996 液体气体及加压干散货罐式集装箱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GB18564 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 JT/ 198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 230 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危险货物 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3.2危险废物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3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3.4不可移动罐体车 罐体永久性固定在车辆底盘上,与车辆不可分离的罐体运输车。 3.5拖挂罐体车 罐体永久性固定在挂车底盘上,与挂车不可分离,牵引车与挂车可分离的罐体运输车。 3.6罐式集装箱 由箱体框架和罐体两部分组成的集装箱,有单罐式和多罐式两种(GB/T 1992-1985,定义 4 分类和分项 危险货物的分类和分项应符合GB6944的规定。 5 包装、标志和标签 5.1包装 危险货物的包装应符合GB12463、GB11806和GB18564的规定。 5.2标志 危险货物的标志应符合GB190和GB/T191的规定。 5.3安全标签

3-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 JT618-2004代替JT3145-1991 2004年12月30日发布 2005年3月1日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的基本要求和安全作业要求。 要标准适用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和杂类等危险货物的汽车运输和装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JT230 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 JT617-2004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自行加速分解温度 运输包装件中的自反应物质或有机过氧化物可能发生自行加速分解的最低温度。 3.2控制温度 自反应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可以安全运输的最高温度。 3.3应急温度 对温度失去控制的自反应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实施应急措施的最高温度。 3.4最高容许浓度 又称极限阈值。健康成人长期经受而不致造成急性或慢性危害的最高浓度。 3.5自反应物质 热不稳定物质,即使没有氧气(空气)参与也易产生强烈的放热分解,属于易燃固体(第4.1项)。 4通则 4.1.1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应符合JT617-2004的规定。 4.1.2危险货物的装卸应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4.1.3在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设置警告标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装卸作业区。 4.1.4进入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 a) 禁止随身携带火种; b) 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 c) 严禁吸烟; d) 穿着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和不带铁钉的工作鞋。 4.1.5雷雨天气装卸时,应确认避雷电、防湿潮措施有效。 4.1.6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车速为60km/h,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车速为80 km/h,并应确认有足够的安全车间距离。如遇雨天、雪天、雾天等恶劣天气,最高车速为20 km/h,并打开示警灯,警示后车,防止追尾。 4.1.7运输过程中,应每隔2 h检查一次。若发现货损(如丢失、泄漏等),应及时联系当地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4.1.8驾驶人员一次连续驾驶4 h应休息20min以上;24 h内实际驾驶车辆时间累计不得超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88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JT 3130-88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的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要求与方法,除军运或国际联运另有规定外,均按本标准执行。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2 引用标准 GB 6499-86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190-85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191-85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6833-86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JT××××-87公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 3 分类和分项 3.1 分类 按GB 6944-86的规定,并根据汽车运输特点,暂不设第9类(杂类),共分为8类: 第1类爆炸品; 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7类放射性物品; 第8类腐蚀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1988年1月9日发布,1988年6月1日实施 3.2 分项。按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品名表》执行。 4 包装和标志 4.1 包装 4.1.1 按JT 0017-88的规定执行。包装必须坚固、完整、严密不漏、外表面清洁,不粘附有害的危险物质,并应符合如下要求: a.包装的材质、规格、型式、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与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并应便于装卸和运输; b.包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其构造和封闭装置应能承受正常运输条件和装卸作业要求,并能经受一定范围的气候变化; c.包装的封口和衬垫材料应与所装货物不溶解、无抵触,具有充分的吸收、缓冲、支撑固定和保护作用; d.对必须装有通气孔的危险货物包装,通气孔的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所装货物泄漏或杂质进入,排出的气体不得造成危险或污染;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10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 公安部部长赵克志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 应急管理部部长王玉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肖亚庆 2019年11月10日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六条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八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第二章危险货物托运 第九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托运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应当委托具有第一类爆炸品或者第一类爆炸品中相应项别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机动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标准号:JT617-2004 替代情况:替代3130-1998 发布单位:交通部 起草单位: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点击数:5809 更新日期:2008年11月17日 JT617-2004 代替3130-1998 2004 年12月30日发布2005年3月1日实施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的托运、承运、车辆和设备、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等基 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运输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0钢制压力容器 GB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11806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463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15258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T 16563-1996 液体气体及加压干散货罐式集装箱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GB18564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 JT/ 198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 230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危险货物 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3.2危险废物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3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3.4不可移动罐体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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