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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信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展望

银信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展望

近年来,在金融发展与金融创新的大环境下,银行与信托公司的合作不断加深,金融市场一体化、金融服务多样化的发展趋势逐步显现。银信合作随着资本市场的繁荣层出不穷,遍布信托产品代理发行、人民币理财挂钩信托、信托财产托管、信贷资产证券化等领域,银信合作的紧密度不断加强,不仅仅在产品规模上实现大幅增加,而且在合作领域及技术含量上也有了质的飞跃,实现了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的互利双赢。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未来银信合作也必将进一步深入,迈向更高的层次。

一、银信合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银信合作发展势头十分良好,但由于发展时间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政策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银信合作中涉及多家主体,多个金融市场,现有政策、法规中针对银信合作的条款比较少。近年来,银信合作中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需要及时制定相应的政策,维护参与各方,尤其是投资者的利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12月23日印发了《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对银信合作的很多方面进行了规范,就是这方面的最新进展。

2、合格投资人选择问题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以5万元为起点,相对于100万元起点的信托产品和千万级的私人银行专属产品来说,门槛较低,客户群体较大,这样一来,可能有的投资人并不具备风险投资意识,造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风险级别的错配,使得客户以银行信誉为依托,以较低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高收益高风险产品。如果最终达不到预期收益率,容易造成纠纷。

在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下,银行成为单一委托人,但产品风险仍由理财投资者承担。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产品预期收益甚至本金出现问题,投资者必然会提出银行作为委托人的管理责任,银行至少要承担声誉损失的风险。由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实际上使客户通过银行触及到了信贷、债券、股票、基金、票据等多个金融业务领域,因此银行能否在产品销售和维护过程中充分向客户揭示产品实质和风险动态,使客户真正掌握可能承担的风险损失,是银行控制法律风险的关键。

然而,从目前大多数银行理财产品的客户群来看,具有一定金融相关知识并掌握产品风险的客户仍是少数。这样一来,面对大量普通客户,只能销售稳健收益型的产品。对于高收益高风险产品,必须找到特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强的客户,否则即使客户想购买,也不能把高收益高风险产品卖给低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加强客户识别,使得客户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相符合,成为产品最终获得成功的一个关键点。

3、产品风险管理问题

银信合作产品涉及多个不同市场,并且一般都有两个以上的参与合作方,各个市场的价格风险管理、合作各方的内部风险管理及衔接都需要相应的制度和技术。目前无论信托公司还是商业银行,都缺乏这样的人员和经验。因此,对双方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可以预见,银信合作的产品类型、交易结构、合作模式将越来越多样和复杂化。这种业务对双方的业绩贡献也将越来越重要。为了使合作业务能够长远、深入的发展,双方都需要建立起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培养相应的风险管理人才。

二、未来展望

随着银行业和信托业的发展,银信合作也必将更加深入,迈向更高的层次。

1、从分业经营到合作共赢

在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下,银行和信托公司形成了各自的经营领域和特色。分业经营成为双方长期合作的体制基础。信托公司是目前惟一能够横跨三大市场(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进行直接投融资的金融机构,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其业务手段灵活多样,但行业规模相对较小,项目资源、客户资源均较为匮乏。与之相反,我国商业银行具有强大的业务资源优势,建立了广泛的客户资源网络和较高公信度的品牌形象,但在业务模式和业务领域方面存在一定的政策限制。基于各自的优势和局限性,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在业务上具有极强的互补性,实现合作共赢是分业经营体制的内在要求。

2、从松散合作到战略合作

从近几年的发展看,银信合作还处于一种“随机状态”,根据市场机会的变化寻找合作点,没有对合作进行系统性的规划和布局。在未来的发展中,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都需要在项目论证、产品开发、风险防范、价格制定、交易结构、制度安排等各方面进行系统规划,立足于银信合作的长远发展,制定银信合作的战略规划,建立银信发展的

战略合作关系。

进行战略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是当前形势下我国银信合作的内在动力。此外,从发展的视角看,我国信托业目前正处在一个关键的历史转折期,近几年来,信托独特的资产管理制度优势越来越多地被应用于重大的金融创新领域中,如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社保基金管理等,进而为与银行进行高层次、大规模的合作搭建了一个广阔的平台。同时,商业银行也在大力拓展中间业务,积极开发各种金融工具,探索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各种形式的金融创新。因此,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战略具有高度的契合性,从而为深层次的战略合作创造了重要条件。

3、从一方主导到双方互补

目前的银信合作,商业银行居于主导地位。随着信托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和投资能力的提高,信托公司的行业地位会得到提高,银信合作将逐步从一方主导发展到双方互补。银信合作可以分为三种模式:银行主导的银行+信托模式;信托主导的银行+信托模式;银行或信托主导的银行+信托+专业投资顾问模式。从产品特征的角度来看银信合作,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信托公司平台产品:包括银行自身的信贷项目和银行系的证券市场、期货市场产品等。银行占据主导地位。

二是银行、信托优势互补产品:如信托和银行合作设立专项基金,如并购基金,为大型企业并购做过桥融资;设立其他专项基金,比如跟政府合作设立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公益性基金等定制型基金,投向指定项目或组合项目。银团贷款合作等(信托计划可以做股权融资,而银行可以提供流动性贷款)

三是信托公司专长产品:满足商业银行高端客户需求的私募股权投资、私人财富信托、遗产信托以及信托公司开发的特色信托产品等。

四是创新型产品,包括扩展到新的市场领域和各市场产品之间的组合。比如,将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扩展到期货等衍生品市场;在证券市场、资金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实业投资市场进行有机组合;在国际市场、国内市场进行合理配置;在债权运用、股权运用和夹层运用多种方式之间灵活选择。设计各种收益形式和多种结构的产品形式等。

随着信托公司优势产品的不断开发和信托公司行业地位的提高,银信合作会从一方主导发展到双方互补阶段。

4、从产品合作到客户共享

当前,银信合作主要是产品层次的合作。随着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银信合作会迈向客户共享的新天地。银行在私人银行客户的财富传承、财产规划等业务的开展过程中,必须借助信托公司独有的“信托隔离”功能,为客户量身定做单一信托计划。由此,私人银行的客户成为信托的客户,当然,银行由于自身的优势,仍然会在客户日常维护等方面占有主导地位。

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信托公司具有两大特点:其一,投资范围广。信托业的投资范围可以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几乎囊括了吸收除储蓄外的其他金融、投行业务。其二,资产隔离。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信托公司具有财产隔离的独特制度优势,尤其是对财产管理来讲,信托是目前唯一实现资产隔离的有效途径,只有信托公司才可以用“信托合同”的形式受托管理资产,提供信托财产独立性所体现的“隔离”功能。这种功能对员工福利信托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等,具有重要的作用。信托公司可以凭借这两大优势和特色,设计和研发出技术含量高、个性化强,不易被其他金融机构所模仿的专属性理财产品,体现信托的高度专业化特征。

考察国外成熟的私人银行财富管理模式可以发现,信托一直是被广泛使用的重要财富管理工具。大多数著名家族如洛克菲勒家族、福特家族,往往会采用家族信托的方式进行财产的传承。我国私人银行的产品创新能力有限,无法提供个性化的金融产品。而信托既可实现个性化定制,又完全面向高端人士。私人银行可以将信托公司视为产品设计与提供方,按照自身要求定制信托产品,提供给银行客户并由自身进行托管。

私人银行业务中的信托产品体系可以包括财产保护类信托、风险隔离信托、不可撤销人生保全信托、子女教育信托、财富积累类信托、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私募证券投资信托、财产传承类信托产品、遗产管理信托等。

(本文摘编自《银信合作发展与展望》百瑞信托研究发展中心)

商业银行银信合作金融服务方案

商业银行银信合作金融服务方案 商业银行根据信托公司的经营特色和资金管理的目标,从资产、负债及中间业务等方面可为信托公司提供产品齐全、操作便捷、灵活实用的一揽子金融服务方案。 一、资产业务 商业银行为信托公司提供的资产业务服务主要包括资金拆借、信贷资产转让、投融资组合方案。 (一)资金拆借 资金拆借是同业金融机构之间融通短期资金的业务。考虑到信托公司可能出现临时资金缺口,商业银行可满足信托公司短期(1天至7 天)资金的临时性周转要求,补充信托公司资金头寸,资金拆借价格为市场水平。 业务流程如下: ⑴商业银行给予信托公司资金拆借额度,在该额度内商业银行可随时满足信托公司的短期(7 天以内)资金拆借需求; ⑵信托公司出现临时性资金缺口时向商业银行提出拆借申请; ⑶商业银行向信托公司划拨拆借资金,信托公司于拆借到期日将资金本金和利息一并划入商业银行指定账户。 (二)信贷资产转让 信贷资产转让是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买卖一笔或一组在其经营范围内合规发放、且尚未到期的信贷资产的业务。通过信贷资产转让的合作,双方可达到调节资金头寸,调整信贷结构,优化资产负债比例的目的。银行向信托公司的信贷资产转让主要为卖断型。

卖断型信贷资产转让 卖断型信贷资产转让指双方根据经营合作的需要,信贷资产的卖方将信贷资产的风险与报酬全部转让给买方而不进行回购,以获取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并利用信贷资产的原始利率与转让利率的差价获得收益。信贷资产转让期间,被转让的信贷资产将剥离卖方的财务报表,因此可以达到调整卖方资产结构,优化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同时加强卖方同业资产结构管理及资产流动性管理。 业务流程如下: ⑴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一笔或一组贷款; ⑵发生资产转让之前借款人定期向商业银行支付利息,并由商业银行对该笔资产进行管理; ⑶信托公司对借款人资质进行审核,给予授信,并同意受让商业银行持有的对该借款人的债权; ⑷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签署卖断型资产转让协议,将标的资产卖断予信托公司; ⑸信托公司向商业银行支付转让标的价款; ⑹信托公司对受让债权进行管理,定期从借款人处收取利息,到期收回本

银信合作问题及新规定

银信合作问题及新规定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 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09]111 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行为,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引导信托公司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本发展自主管理类信托业务,实现内涵式增长,现将银信合作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提高核心资产管理能力,打造专属产品品牌。 自主管理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资产管理中拥有主导地位,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实质管理和 决策职责。 二、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得将尽职调查职责委托给其他机构。在银信合作受让银行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以及发放信托贷款等融资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不得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资产出让方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信托公司将资产管理职责委托给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

三、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务人资产转让事宜,保证信托公司真实持有上述资产。 四、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产的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或者加盖商业银行有效印章的上述文件复印件移交给信托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办理抵押品权属的重新确认和让渡。如移交复印件的,商业银行须确保上述资产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真实与完整,如遇信托公司确须提供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商业银行有义务及时提供。信托公司应接收商业银行移交的上述文件材料并妥善保管。 五、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六、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应执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确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即投资者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单笔投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七、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且聘请第三方投资顾问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

银信合作的流程

银信合作的流程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一法两规"出台,困扰信托业功能定位的问题得以解决,同时也标志着我国金融体系的四大支柱--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四足鼎立的局面已初步形成。信托投资公司陆续完成重新登记后,作为今后其主要业务的资金信托业务增长势头强劲。其业务开展中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与银行合作,从一年多的实践看比较成功,创新金融品种推陈出新,推动信息、网络、客户、技术包括功能等资源交换和共享,银信合作已成为信托业务发展和银行业争取高端客户、发展延伸业务的互利平台。 银信合作的背景 1.分业经营和鼓励创新的金融政策,为银信合作提供了"天然"良机。银行业虽然有中间业务的职能和盈利要求,但业务范围、操作方式等受到限制。信托业具有极为广阔的经营空间,但信托资金募集受到一定限制,如:不能通过公共媒体宣传、委托合同不超过200份、单笔委托资金不低于5万元等,现阶段信托公司高端客户资源匮乏。 2.银信双方各有自身业务经营的比较优势,合作更利于各方优势的发挥,同时,自身所受限制得以不同程度的合理放松。如:银行业具有极大的资金量和丰富的客户资源,资金运用受到限制,运用渠道较窄;信托业的资金运用较为灵活,但筹资渠道受到限制。 3.通过合作提高金融工具创新和多方位服务,满足信托投资人不同需求,达到银、信和客户三方提高效率和稳定关系的目的。 4.随着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为届时参与竞争乃至混业经营做必要准备。 现阶段银信合作的主要形式 1.传统的资金收付和结算及代售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原结算资格取消后,只能作为一般企业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贷款、投资等业务资金往来通过银行账户结算。资金信托业务开办后,必须在银行开立信托专户,银行为信托公司代售信托计划,代理收付资金,代理兑付信托收益。 2.担保和同业拆借及授信 信托公司为借款人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银行为信托投资公司借款等提供担保;作为金融同业,双方互为交易对象,进行资金(债券)交易。

【信托专题系列之三】银信合作模式深度解读

银信合作模式深度解读引自《混业经营报告》2015年4月刊

【文章正文】 (一)银行信托合作模式 模式1:资金池投资信托产品 银行资金运营中心有着庞大金额的、运用于各类市场的资金池,在资金池运用组合中通过购买信托产品的模式,将理财资金、自有营运资金委托给受托人信托公司,设立单一资金信托产品,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向可以是银行推荐的项目,也可以是由信托公司自主管理或委托专业的投资顾问管理的项目,信托形式的灵活多样可以充分满足资金池运用需求。 借助信托公司以产业投资、风险投资、私人股权投资为代表的一系列新业务,可以较好地规避现有政策限制,丰富银行理财产品品种,推动银行进行综合化经营试点,应对全方位的业务竞争. 在银行流动性过剩,但受贷款规模、行业、利率等因素,以及贷款集中度和单一客户超比例等指标限制时,可以通过信托公司向优质客户提供融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图表错误!未定义书签。:资金池投资信托模式 资料来源:银联信 模式2:信贷资产池、票据池资产转让

根据银行调控相关资产规模的需求,银行将信贷资产池、票据池资产中的资 产转让给信托产品,该信托产品所持有的资产可委托银行管理。 帮助银行优化存贷比、贷款集中度和单一客户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 模式3:代理发行信托产品 由银行代为推介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合作双方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委托银行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 银行既可以增加存款规模,又可以通过收取信托计划保管费用、销售发行费用和账户管理费用等业务,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模式4:银信联合为私人银行高端客户提供财富管理服务 银行现有的产品可能无法全部满足高端客户的资产配置需求,为更好服务于私人银行高端客户,为其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银信联合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可以设计形式灵活的信托产品,紧密结合金融市场热点领域,能够及时推出符合银行私人银行高端客户需求的产品。 (二)银行信托企业合作模式 1、信托产品向社会投资者发售,社会投资者也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银行可以自有营运资金购买指定的专门投向公司的信托产品,以此方式支持目标企业. 图表2:信托产品贷款模式

银信租合作模式

第一部分项目交易结构 一、交易结构图 二、交易结构说明 1、出租人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将承租人持 有的设备转让给出租人,并从出租人处回租该设备。自合同签订日,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即自承租人转移给出租人,租赁合同即生效。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年租赁利率约为X%。设备的购买价款自出租人从租金受让人----厦门信托处收到租金转让的对价款项后支付给承租人。 2、XX银行推荐的单一机构客户与厦门信托签订《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及风险 申明书等文件,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厦门信托,设立单一资金信托,由厦门信托以自己的名义,与租赁公司、承租人签订《应收租金转让合同》,并将信托资金用于受让租赁公司持有的对承租人的应收租金。 同时,厦门信托与租赁公司、承租人签订《应收租金转让合同》,约定租赁公司将其持有的对承租人的应收租金转让给厦门信托,同时约定应收租金的收取方式。收取方式将采取如下两种方式之一:(1)厦门信托委托租赁公司代厦门信托收取应收租金。承租人同意在厦门信托受让应收租金,且厦门信托委托租赁公司代收该应收租金后,向租赁公司开立在XX银行的监管账户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设备的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等收益。(2)承租人直接将应付的租金支付至厦门信托的信托财产专户。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我司与委托人、租赁公司协商确定。

3、厦门信托在收到委托人委托的资金后,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将信托资金用 于支付应收租金受让价款。 4、租赁公司在收到厦门信托支付的对价款项后,将该对价支付给承租人,用 于支付设备购买价款。 5、承租人按照《应收租金转让合同》的约定采用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支付租金: (1)向租赁公司开立在XX银行的监管账户中支付各期租金,租赁公司将收到的各期租金支付给厦门信托;(2)将各期租金直接支付至厦门信托的信托财产专户。 租赁公司将向承租人开具相应金额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 6、厦门信托在收到信托收益后,扣除约定的费用及信托报酬后,向受益人分 配信托利益。 7、XX银行担任监管银行,监管租赁公司将获得的转让价款仅限用于向承租人 支付购买租赁设备资产的价款。如应收租金委托租赁公司代收,则监管银行应同时监管应收租金及时回收至厦门信托的信托专户。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行为,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引导信托公司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本发展自主管理类信托业务,实现内涵式增长,现将银信合作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提高核心资产管理能力,打造专属产品品牌。 自主管理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资产管理中拥有主导地位,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实质管理和 决策职责。 二、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得将尽职调查职责委托给其他机构。 在银信合作受让银行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以及发放信托贷款等融资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不得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资产出让方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信托公司将资产管理职责委托给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 三、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务人资产转让事宜,保证信托公司真实持有上述资产。 四、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产的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或者加盖商业银行有效印章的上述文件复印件移交给信托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办理抵押品权属的重新确认和让渡。如移交复印件的,商业银行须确保上述资产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真实与完整,如遇信托公司确须提供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商业银行有义务及时提供。 信托公司应接收商业银行移交的上述文件材料并妥善保管。 五、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六、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应执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确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即投资者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单笔投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七、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且聘请第三方投资顾问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 八、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政府项目的,信托公司应全面了解地方财政收支状况、对外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建立并完善地方财力评估、授信制度,科学评判地方财政综合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

银信合作的理财产品种类 1、以贷款为基础资产 银行方推荐优质的融资方企业客户,信托公司发行集合信托计划,银行理财资金对接。 ●风险较低:产品投资的评审与准入标准比照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标准执行,并在此基 础上更加严格筛选融资客户,依托建行专业经验与风险体系; ●收益较高:远高于同期限定其存款或货币市场工具,让投资者充分分享建行优质资 源; ●期限种类丰富:增量模式产品主要以一年期限为主,满足客户较长期的投资需求; 存量模式产品从一两个月至一年不等,层次较为丰富,可选择性较强 2、以银行承兑汇票为基础资产 以银行承兑汇票为基础资产,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投资银行已承兑汇票的收益权,银行理财资金风险极低:产品项下票据均为大型国有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承兑; ●收益稳固可观:产品兑付风险极低,收益率远高于同期定期存款; ●期限较短:期限在1-6个月之间,能向投资者提供较好的流动性支持。对接 3、以企业应收账款收益权为基础资产 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购买银行提供的优质企业客户的应收账款债券,银行理财资金对接。融资方必须是能够提供优质应收账款资产的企业客户,应收账款的持有人和还款人均为银行的优质客户。 4、以资产组合为基础资产 银行推荐优质企业股权(收益权)、优质企业贷款、银行票据资产、新股申购、债券、货币市场基金、资产支持票据等金融工具的组合型基础资产。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银行理财资金可以对接。产品按一定周期(如1天、7天、14天等)开放,在开放日客户可以进行产品申购和赎回,从而使客户获得稳定收益的同时也获得较高的流动性,分为一般资产池和高端资产池两类 一般资产池:有现金增值理财需求且对流动性要求较高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高端资产池:针对资金较充裕,对资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要求适宜的境内合适的法人客户、具有相关投资经验和较强风险承受能力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和法人客户一般资产池:根据产品开放周期和市场情况确定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

银信合作业务梳理与分析

银信合作业务梳理与分析 时间:2011-12-21 10:55:57 作者:黄博宇来源:用益信托网 作者:黄博宇工作单位: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前言 近年来,银信合作通常由银行发起,通过销售理财产品集合资金后,由银行作为单一委托人统一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由于信托公司可以发放贷款,并且贷款利率比较灵活,因此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成为商业银行满足客户融资和理财需求的重要产品之一。 银信合作融资类产品不计入表内,使得商业银行避开了政策屏障,开辟了一条新的贷款通道,但这无疑使相关的货币政策调控受到了较大的影响,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正是出于对风险和监管的考虑,银监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规定,对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一、银信合作业务监管规定梳理 截至目前,监管部门针对银信合作业务共出台了九项规定。 (一)2008年12月9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主要内容如下: 1.对地域范围、调整对象进行了规定。 (1)银行、信托公司及其业务开展在中国境内。 (2)银信合作中银行,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政策性银行等。 2.银信合作方式 (1)银信理财合作 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信托公司应自己履行管理职责。出现信托文件约定的特殊事由需要将部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的,信托公司应当于事前10个工作日告知银行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信托公司除收取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报酬外,不得从信托财产中谋取任何利益。 (2)信贷资产证券化合作业务 信贷资产证券化合作业务应当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

评测:普益标准XXXX年银行理财能力排名

评测:普益标准 2010年银行理财能力排名 发布时间: 2011-01-25 13:16 来源:益普财富 此次银行理财能力排名以2010年全年为观察期限。我们对观察期限内各家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和到期的理财产品进行统计、评价,并排除发行产品或到期产品款数过少(未高于5款)的银行,最终有59家银行纳入此次排名。 据普益财富银行理财数据库统计分析,2010年度共有102家商业银行发行银行理财产品10591款,发行总数较2009年度增长幅度超40%;发行规模预估可达7.05万亿元,同比增幅同样高达30%。 本年度银行理财市场的焦点要数银信合作理财业务进一步受到监管层的重视,全年关于银行理财市场的政策法规均是围绕银信合作理财业务来制定的。8月10日银监会推出《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72号文的发布可以算是银信合作理财业务规范运作的新起点,其传达出的“禁止信托通道,鼓励自主管理”和“轻融资业务,重投资业务”的思想对此项业务影响颇深。12月3日,银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此文件可以看作是2009年年末的113号文的升级版,明确提出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具备三项原则,包括真实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和洁净转让原则,此通知使得银信合作中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受到一定影响。 银信合作新规一出,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尤其是信贷类产品发行明显受到阻碍,全年信贷类理财产品发行总数约1700款,同比降幅约五成。而债券与货币市场类产品则以“风险较低、收益稳定”的特点成为信贷类产品的替代者,全年发行总数超5000款,较2009年度增长约一倍,市场份额超过50%。 发行能力:交通银行跻身榜首,建设银行跌出前十 2010年度,银行理财产品发行能力排名前10位的银行依次是交通银行、中国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光大银行、北京银行、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及深圳发展银行。 2010年7月银监会口头通知信托公司停止银信合作业务,8月5日又正式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72号文),该通知规定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而这一比例已超标的信托公司应立即停止开展该项业务,直至达到规定比例要求。规范之后,原先受市场追捧的信贷类产品发行逐月减少,从2010年上半年的月均超过200款下降至10余款,取而代之的是同为稳健性的债券与货币市场类产品。 普益财富银行理财数据库显示:2010年信贷类产品发行1702款,占比为16.09%,其中上半年信贷类产品发行了1293款,占全年信贷类产品的75.97%,下半年只发行了409款;

银行面临客户流失风险

银行面临客户流失风险 受资金面宽松的影响,今年以来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一直处于下行通道。普益财富研究报告指出,银行借助银信合作提高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使得 银信合作在2012 年有卷土重来之势。而这其中,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成为主力。 银行面临客户流失风险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一直是银行理财产品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2008 和2009 年该类产品占据了整个银行理财市场的半壁江山。作为代价,这类产品也成为监管层密切关注的一类理财产品,从2008 年到2011 年均有针对银信合作业务的政策法规出台。随着监管层对该类业务的重点监管以及一些违规操作被 禁止,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经历了一个低谷期,产品占理财产品总数的比重从2009 年鼎盛时期的54.95%下滑到2010 年的37.07%和2011 年的32.20%。 今非昔比。受资金面宽松的影响,今年以来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一直处 于下行通道,特别是6 月和7 月的两次降息对银行理财产品造成了较大冲击, 产品收益率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降。普益财富研究员吴泞江指出,不断下滑的 产品收益率可能造成客户和资金的流失,这是银行所不愿意看到的。 银信合作卷土重来普益财富统计数据显示,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平均预 期收益率高于整体理财产品的平均收益率0.2-0.3 个百分点,2012 年1-6 月理财产品的平均预期收益率为4.83%,而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平均预期收益率为 5.10%;7 月(截至7 月30 日)理财产品的平均预期收益为4.34%,而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平均预期收益为4.63%。 在高收益水平的诱惑下,银信合作产品再次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吴泞

信托业与房地产的合作模式初探

信托业与房地产的合作模式初探(下) ■文:方正商学院李明旭宋兵 继调整银信合作模式、实施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等措施之后,监管部门继续着规范房地产信托合作业务的步伐。 近日,银监会下发《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通知》重申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四证”齐全、开发商要具备二级资质且项目资本金比例满足要求等条件。另有媒体报道称,监管层要求“对以股权融资方式进行的房地产信托项目,如果投资四证不全的房地产公司,将被禁止。”这些措施对于目前财务状况较为窘迫的房地产企业来讲,无疑又是一个坏消息。 在《信托业与房地产的合作模式初探(上)》(发表于本刊2010年第9期)中,笔者简要介绍了房地产信托贷款融资、信托股权融资以及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三种类型的房地产信托工具。因篇幅所限,本文将简要梳理房地产信托PE、信托租赁与买入返售的运作模式,并介绍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房地产企业与信托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等问题,以期抛砖引玉、启发思路。 一、房地产信托PE(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 (一)基本特性 2008年6月,银监会发布《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信托公司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PE)业务有了规范文件。《指引》明确规定,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 图1:房地产信托PE的基本运作模式

(二)产品特点 (1)募集对象:投资信托PE产品的多是高端投资者,集中于资金雄厚、理财要求较强、有一定财经知识的人群。 (2)收费与分成:《指引》规定,信托公司管理PE信托,可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此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并且规定,业绩报酬仅在信托计划终止且实现盈利时提取。(3)股东权利的行使:信托公司应当通过有效行使股东权利,推进信托计划项下被投资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提高业务体系、企业管理能力,提升企业价值。 (4)收益及退出渠道:信托PE收益的主要来源包括:所投资股权的买卖差价、所投资股权的红利、新股、一二级市场的买卖差价等。在退出渠道的设计上,信托公司在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时,可以通过股权上市、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分配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5)以固有资金进行投资的限制:1、以固有资金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的,应当遵守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在信托存续期间不转让受益权,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以该受益权为标的进行融资。2、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参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所占份额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财产的20%;用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固有资金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20%。 下面,我们以中原理财聚富资本1期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例,来说明集合信托型PE理财产品较为典型的运作模式: 表1:中原理财-聚富资本1期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业务监管法规培训测试题(含答案).

信托业务监管法规培训测试题(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每题2分,共30分): 1、信托公司净资本要求不得低于人民币( B ) A、1亿元 B、2亿元 C、3亿元 D、10亿元 2、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 A );不得低于净资产的()。 A、100%;40% B、100%;30% C、40%;100% D、40%;30% 3、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 C )。 A、100% B、40% C、30% D、50% 4、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信托公司管理的集合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 B )。 A、20% B、30% C、40% D、50% 5、信托公司以结构化方式设计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其优先和劣后受益权配比比例不得高于( A )。 A、3:1 B、2:1 C、1:3 D、1:2 6、名单内政府平台公司新增贷款要求其资产负债率低于( C ); A、60% B、70% C、80% D、90% 7、目前对普通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自有资本金的最低要求是( A ) A、20% B、30% C、40% D、50% 8、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产品期限均不得低于( A )。 A、一年 B、半年 C、两年 D、三个月 9、信托公司运用固有资金从事证券投资时,其投资于上市流通的股票、企业债和证券投资基金的日均市值总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D ) A、20% B、30% C、40% D、50% 10、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是税后利润的( A ) A、5% B、1% C、10% D、20%

11、信托公司不得以( B )方式运用信托财产 A、买入返售 B、卖出回购 C、债权 D、股权 12、公司不得委托( D )推介信托产品 A、大连银行 B、大通证券 C、良运期货 D、新兴投资公司 13、在计算净资本时,资产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分类标准的,应当采用( A )扣除比例进行调整。 A、最高 B、最低 C、加权平均 D、算术平均 14、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本金可以是( B ) A、股东借款 B、所有者权益项下自有资金 C、银行借款 D、应付其他公司往来款 15、2015年起,政府举债主要采取( A )方式 A、发行政府债券 B、从银行借款 C、资产证券化 D、民间资本对接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业内所称“一法两规”是指( A B D ) A、信托法 B、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C、净资本管理办法 D、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2、信托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有( A B C D ) A、资金信托 B、不动产信托 C、财产权信托 D、财务顾问 3、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A B C D A、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B、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C、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D、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4、合格投资者可以是以下( A B D ) A、认购100万元信托产品的A公司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行与信托公司业务(以下简称银信 业务)合作,有效防控银信业务风险,促进银信业务稳步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银监发[2008]83号)等监管规定,结合行内有关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信托法》、《信托 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并经xx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成立,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银信业务合作的指导思想是: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推进与信托公司的整体合作,提高银信业务对我行的综 合贡献。 第四条银信业务合作的原则

(一)统一营销。加强内部资源的统一整合,实施对信托公司客户的综合营销。 (二)综合评价。对信托公司实施动态评价,引导全行与规模实力强、风险控制好、综合贡献高的信托公司加强合作。(三)注重效益。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与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提高银信合作的整体效益。 (四)防范风险。加强内控建设,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强化对各种风险的识别和防范,确保银信合作业务规范有序开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境内分支机构。 第二章合作范围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银信业务,指我行与信托公司在融资、 投资、负债、理财、代理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保管、投行顾问、私人银行顾问咨询、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以及其他中间业务方面合作开展的业务。 第七条融资业务是指我行以信托公司为交易对手,与其办 理资金融通的业务。

第八条投资业务是指我行以信托公司为交易对手,并以自有资金与其开展的以信托公司设立的信托计划为特定目的载体的投资交易业务。 第九条负债业务是指我行吸收信托公司资金的业务,主要包括信托公司在我行的各种本外币银行存款。 第十条理财业务是指我行理财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开展的各类理财投资业务。 第十一条代理信托计划业务是指我行接受信托公司委托,代理信托公司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产品或收付信托计划资金的业务。 第十二条信托财产保管业务是指我行作为保管人,接受信托公司委托,安全保管信托计划资产,行使资金清算、会计核算、资产估值、投资监督、信息披露等职责,并提供与投资管理相关服务的业务。 第十三条投行顾问业务是指我行利用信托方式,为投行客户提供包括贷款、股权投资、项目融资、过桥投资、结构化融资

银信合作相关规章制度(银监会发)

银行与信托公司相关制度 2011年3月

目录 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 ---------------- 3-11 2、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 12-14 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 号)---------------------- 15-17 4、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18-32 5、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33-33 6、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34-40 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41-42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现将《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与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经营行为,引领银行、信托公司依法创新,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银信合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以及银行、信托公司的有关监管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银行、信托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业务合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5大金融机构与融资租赁的合作模式

5大金融机构与融资租赁的合作模式2017年07月08日 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是比较典型的合作+竞争”关系。 对商业银行而言,融资租赁是企业获得融资的另一重要渠道,与银行信贷存在替代和竞争 关系;同时融资租赁公司自己也需要商业银行的服务,在授信、中间业务等方面有着广阔 的合作空间。我国融资租赁业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商业银行发展相对成熟,探讨两者的 合作模式和前景具有现实意义。 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不能直接办理融资租赁业务。但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合作 的方式介入融资租赁业务,能够扩展市场,借助租赁公司强化在产业链条中的竞争优势。 融资租赁公司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缺少网络化的分支机构,难以在跨行政区域方面形成网络效应,通过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实现更好的发展。现阶段,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的合作,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客户与金融产品的共享通用方面的合作 2、境内人民币融资方面的合作 3、国际业务方面的合作 1.客户与金融产品的共享通用方面的合作

人的授信条件和额度内合作 ,或在租赁公司提供的增信措施的授信条件和额度内合作 O (一)银行推荐客户,并提供结算等服务的模式 是指银行向租赁公司推荐有租赁需求的客户 ,由租赁公司独立作出业务决策,银行在应收 租赁款归集、资金账户监管提供服务 ,双方还可约定租后管理合作事宜 。这种模式涉及的 风险较低,执行的难度较低。 (二)租赁公司推荐客户,银行协助管理的模式 是指租赁公司与银行签署合作协议 ,租赁公司将其直接营销的客户 ,统一到合作银行开设 结算账户,由银行提供租赁款归集服务 ,或者还提供账户监管和租后管理等服务 。这种模 式涉及的风险也较低,执行的难度也较低。 2. 内人民币融资方面的合作 (一)租赁公司推荐客户,银行提供保理服务的模式 是指租赁公司向银行推荐已完成的租赁项目和客户给银行 租赁公司提供的增信,提供应收租赁款的保理服务 。这种保理既包括对售后回租的保理 也包括直接租赁等其他租赁形式的保理 。这种模式下,银行承担信用风险,要在给予承租 ,银行基于对承租人的授信或者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09]111 号)银监会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行为,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引导信托公司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本发展自主管理类信托业务,实现内涵式增长,现将银信合作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提高核心资产管理能力,打造专属产品品牌。 自主管理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资产管理中拥有主导地位,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实质管理和 决策职责。 二、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得将尽职调查职责委托给其他机构。 在银信合作受让银行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以及发放信托贷款等融资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不得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资产出让方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信托公司将资产管理职责委托给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 三、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务人资产转让事宜,保证信托公司真实持有上述资产。 四、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产的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或者加盖商业银行有效印章的上述文件复印件移交给信托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办理抵押品权属的重新确认和让渡。如移交复印件的,商业银行须确保上述资产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真实与完整,如遇信托公司确须提供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商业银行有义务及时提供。 信托公司应接收商业银行移交的上述文件材料并妥善保管。 五、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六、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应执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确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即投资者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单笔投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银信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展望

银信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展望 近年来,在金融发展与金融创新的大环境下,银行与信托公司的合作不断加深,金融市场一体化、金融服务多样化的发展趋势逐步显现。银信合作随着资本市场的繁荣层出不穷,遍布信托产品代理发行、人民币理财挂钩信托、信托财产托管、信贷资产证券化等领域,银信合作的紧密度不断加强,不仅仅在产品规模上实现大幅增加,而且在合作领域及技术含量上也有了质的飞跃,实现了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的互利双赢。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未来银信合作也必将进一步深入,迈向更高的层次。 一、银信合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银信合作发展势头十分良好,但由于发展时间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政策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银信合作中涉及多家主体,多个金融市场,现有政策、法规中针对银信合作的条款比较少。近年来,银信合作中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需要及时制定相应的政策,维护参与各方,尤其是投资者的利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12月23日印发了《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对银信合作的很多方面进行了规范,就是这方面的最新进展。 2、合格投资人选择问题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以5万元为起点,相对于100万元起点的信托产品和千万级的私人银行专属产品来说,门槛较低,客户群体较大,这样一来,可能有的投资人并不具备风险投资意识,造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风险级别的错配,使得客户以银行信誉为依托,以较低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高收益高风险产品。如果最终达不到预期收益率,容易造成纠纷。 在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下,银行成为单一委托人,但产品风险仍由理财投资者承担。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产品预期收益甚至本金出现问题,投资者必然会提出银行作为委托人的管理责任,银行至少要承担声誉损失的风险。由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实际上使客户通过银行触及到了信贷、债券、股票、基金、票据等多个金融业务领域,因此银行能否在产品销售和维护过程中充分向客户揭示产品实质和风险动态,使客户真正掌握可能承担的风险损失,是银行控制法律风险的关键。

史上最全关于各类金融通道业务的深度解析

史上最全关于各类金融通道业务的深度解析 一、通道业务的起源 1、哪些是通道业务、有哪些通道机构 简单地说,通道业务是银行作为委托人,银行表内资金或理财委贷等表外资金,以第三方机构作为受托人,设立资管计划或信托收益权为客户提供融资。受托人这一通道主要为券商资管、信托、保险等机构。 在银监发〔2014〕54号文中,曾解释跨业通道业务:商业银行或银行集团内各附属机构作为委托人,以理财、委托贷款等代理资金或者利用自有资金,借助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银行集团内部或者外部第三方受托人作为通道,设立一层或多层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等投资产品,从而为委托人的目标客户进行融资或对其他资产进行投资的交易安排。 这段话更加详细地定义了通道业务,点明特点:在上述交易中,委托人实质性承担上述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等。 2、典型的通道模式有哪几种 委托贷款通道模式:通道业务最终的客户是一些受宏观调控控制或过剩行业的企业,这些企业难通过正常的贷款流程在银行贷到款。委托贷款的模式是过桥企业委托银行向需

要融资的银行客户发放委托贷款,银行用理财资金从过桥企业受让这笔委托贷款的受益权。 银信合作模式:一家银行作为过桥银行,由该银行与信托公司签订,设立单一信托,以信托贷款的形式贷给银行指定的企业。过桥银行将信托受益权卖断给另一家银行,并同时出具信托受益权远期回购。也有一部分通过买卖信贷和票据资产实现。例如,银行向信托公司提供资金,指定信托公司购买银行的信贷或票据资产。通过信贷资产转让,将贷款或票据转至信托公司名下,银行得以释放贷款额度。

银证合作模式:银行与券商签署协议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委托券商资产管理部门管理自有资金,券商将委托的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的贴现票据(表内),并委托托收银行到期收回兑付资金。银行持有的资管计划受益权计入表外。实际交易环节还会加入一家甚至多家过桥银行。银行A 将资金交给银行B,再委托券商成立资管计划购买银行A的票据。 银证信合作模式:由于银信合作业务受净资本约束或投资资产的限制,往往在银行与信托之间通过一道券商设立的定向资管计划,银行理财购买资管计划,再通过资管计划认购信托产品。

银信合作、货币供应与货币政策

银信合作、货币供应与货币政策 《上海金融~2012 年第 3 期 段胜辉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北京 100871 ) 摘要:商业银行通过银信合作发行理财产品来规避信贷规模控制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约束,造成经济中实 际货币供应量的变化。本文通过运用存款创造和货币供应的理论模型证明了银信合作会增加货币供应量,削弱 央行的反通胀政策。在此基础上,利用 2008 年 1 月到 2011 年 6 月的月度数据证实了银信合作对货币供应的扩 张作用。 关键询:银信合作;存款创造;货币扩张;货币政策 JEL 分类号 :E7><5 申图分类号 :F8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1428(2012)03-00<51-06 一、引言 银信合作毫无疑问是目前理论界高度关注的;影 子银行;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分析其对货币供应的影 响机理和对货币政策的冲击将有助于理解;影子银 行;对当前我国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 本文所指的银信合作是指银行和信托公司合作设计、开发和销售的一类特殊的理财产品,它必须同 时具有以下特点:(1)该理财产品通过银行渠道销售给广大投资者,广大投资者指定银行为代理人,代其与信托公司签署资金信托合同 j (2) 银行是与信托公

司建立信托关系的唯一直接委托人,即该理财产品是单一信托产品,而非集合信托产品 j (3)该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物必须是信贷类资产。可见,本文中所指的银信合作或银信合作的理财产品是狭义的,是指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般银信合作的理财产品,信托公 司是发起人,银行只是单个委托人,但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却不同,真正的发起人是银行,完全由银行操控。鉴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主流是信贷类理财产品,而关于信贷类理财产品的具体统计不完备,本文利用相对较为完备的银信合作产品的统计数字作为信贷类理财产品的估计,所以本文中提到的银信合作产品的募集金额就全部理解为信贷类理财产品。 银信合作按照募集资金购买的贷款类别不同可以 收稿日期 :2011一 12-0<5 作者简介:段胜辉(1983-) ,男,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分成三类: (1)购买本行存量信贷资产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购买本行存量信贷资产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是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早期较为流行的形式,它使得本银行的信贷资产由表内转移到表外,不仅可以规避监管部门的 信贷额度限制,又不占用银行的资本金,同时有助于银行留住更多客户,帮助银行提升收入。在信贷规模趋紧和利润指标增加后,发售理财产品腾挪本银行贷款出资产负债表的方法被各家银行广泛采用。 (2)购买其他银行存量信贷资产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购买其他银行存 2010 年开始流行。量信贷资产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于 这主要是因为 2009 年 12 月银监会出台政策禁止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购买本银行的信贷资产。商业银行通过发行本行理财产品并用募集资金购买他行存量信贷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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