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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章入学、报到与注册

第一条凡学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应提交书面报告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事先向新生所在院(系)、部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超过2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须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的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

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于通知之日起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1周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校的医疗单位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不符合入学条件),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校并办理入学手续。学生须先到学校财务处缴纳有关费用后,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在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方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事先向所在院(系)办公室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2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五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和其他各教学环节的考核和评审。考核和评审成绩载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考核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考核一般安排在期末进行。每学期期末,必修课程考核由教务处统安排;选修课程考核在课程教学结束后由课程归属院(系、部)安排,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课程成绩考核应包括平时考核和期终考核。平时考核包括出勤、学习态度、平时作业、平时测验、课堂讨论、期中测验等;期终考核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可采用笔试(开卷、闭卷)、论文、作品、口试等形式(根据各类课程特点具体掌握)进行。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军训、生产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等)在结束时进行考核。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

第八条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课程总评成绩一般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并适当参考平时成绩。一般文科类期末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理工科类期末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

第九条为逐步推行完全学分制,自2003级学生开始,考核成绩的评定,在百分制或五级制的基础上,采用国际通行的平均学分绩点制(General Point Average,即GPA)。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反映了学生学习的量和质。

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的互换关系表

学分绩点的计算:

1.以60分的学分绩点为1.0,100分的学分绩点为5.0,从60分到100分每增加1分,递增0.1学分绩点。

2.课程学分绩点:将课程考试成绩按上表转化为绩点数,然后乘以该课程的学分,其积则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绩点数

3.平均学分绩点:将一学期(或一学年)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学期(或该学年)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

第十条学生所修各模块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必须参加该课程

的重修。学生所修各模块必修课程考核成绩,无论合格与否,均记入学生本人学籍卡。

学生所选各模块选修课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不合格的,不能获得学分,不记入学生本人学籍卡,以未修处理。学生可改选同类选修课模块中的其他课程,以修完该模块所规定的学分。

第十一条课程重修规定:

1.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不单独编班教学。由学生本人查阅本专业开课年级的教学计划,自行选择重修学期。

2.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分别按自学重修和跟班重修办理重修手续。

必修课程第一次期末考核成绩(指卷面成绩)在45分(含45分)以上者,可申请自学后参加重修课程考试,即自学重修。凡申请自学重修的学生必须在开学初办理重修课程手续[在本人所在院(系、部)登记并填写《重修申请表》,院(系)领导批准],自学重修学生在自学的过程中,应按任课教师的要求,提交重修课程的基本作业(含小论文等),如不能完成课程基本作业,即为自动放弃自学重修。自学重修的学生在重修学期期末,到教务处领取课程重修证,凭重修证及本人有关证件参加重修考试。自学重修的课程不计平时成绩。

必修课程第一次期末考核成绩(指卷面成绩)在45分以下者,须跟班重修。凡跟班重修的学生必须在开学初办理重修课程手续[在本人所在院(系、部)登记并填写《重修申请表》,院(系、部)领导批准],获得跟班重修资格,并凭重修证跟班听课,凭重修证及本人有关证件参加重修考试。跟班重修学生的成绩评定方法与正常修读课程成绩评定方法一致。

3.课程重修证的有效期为1学期。取得课程重修证、获得重修资格的学生,在当次重修学期期末重修考核成绩不及格或因故不参加重修考核的,此次重修即作废。学生须在以后的学期中再次重修。重修次数不作规定。

4.参加课程跟班重修的学生,一般与开课年级学生同堂听课。因课程冲突无法听课者,经教务处认可,可不参加听课,而通过自学在重修学期末凭重修证及本人有关证件参加重修考试。

5.重修考核成绩合格,以实得分数记入学生本人学籍卡,并注明“重修”字样, 重修考核成绩合格绩点计1;成绩不及格,不计入学生本人学籍卡。

6.同一门必修课程或教学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只在按正常教学计划进行的当学期计不及格门次1门;重修考核成绩不及格的,不计不及格门次。

7.本科四年制学生在第七、八学期所修读的课程(不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中,有课程未取得学分的,教务处可在第八学期期末前单独安排1次重修考核。

第十二条缓考、旷考规定:

1.缓考。

学生因病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按教学计划进行的当学期正常考核者,必须事先由本人持有关证明申请缓考,经学生所在院(系)的院长(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由院(系)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事后办理请假手续无效。缓考即失去一次考核机会。缓考的学生不单独组织补考,须参加自学重修。自学重修办法同本条例第十一条。

2.旷考。

学生擅自不参加按教学计划进行的当学期正常考核,即为旷考。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计,并计不及格门次一门。旷考的学生须参加跟班重修。跟班重修办法同本条例第十一条。

3.学生应参加而未参加课程或其他教学环节重修考核,不计缓考、旷考。

第十三条凡考试(包括重修考核)违纪或舞弊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考试违纪或舞弊的学生不得参加正常重

修。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考试违纪或舞弊的学生按《考场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处分。

第十四条体育课考核记分按学校《体育课成绩评定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每学期在期末考核后,任课教师在考试后全部结束3天内将学生学期总评成绩填入学校统印制的《学期学生成绩报告单》,经系(教研室)主任签字后交送由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

学生对评分如有疑义,于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学生所在院(系)提出书面报告,经院(系)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转任课教师所在院(系、部)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试卷。

第三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学生应按照招生时录取的专业学习,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但个别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考虑转专业、转学:

1.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对于在校一直表现良好,仅因有关课程学习存在困难而无法继续本专业学习的同学,在未达到学校规定的退学界限前,本人可以向学校提出在本校内转专业的申请,但所转专业必须是可以避免其学习困难的专业,其高考成绩也要达到或接近转入专业的要求。转专业申请批准后一律从一年级开始进入转入专业学习。

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书,应由其家长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交所在院(系、部)。所在院(系、部)根据该生情况研究后签署意见,如同意转出,提供该生入学时的高考成绩及在校学习成绩证明,一并交教务处。教务处审核相关材料,在学校教学资源可以满足要求的情况下,提请拟转入的院(系、部)进行相关考核。拟转入的专业所在院(系、部)对学生进行考核,签署考核意见。

4.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5.从2003级起,对按专业组招生的学生实行在组内打通培养,自主选择相应专业;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的优秀学生在二年级末可按一定比例申请转专业。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2.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

3.由专科转入本科。

4.本科三年级或三年级以上;专科二年级或二年级以上。

5.由广播电视大学、成人高校转入我校。

6.由举办大专层次教育的中等师范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转入我校。

7.由校外办学点转入校本部。

8.在校学生成绩已达到退学标准。

9.无正当理由。

第十八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院(系、部)提出申请。具体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我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所在院(系)院长(主任)或提出处理意见,拟转入院(系)审核同意,由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报江苏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2.学生在江苏省范围内转学,须由我校和说明转学原因,经转入学校认真研究、审核同意,并发文通知我校,由我校以文件形式正式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批,审批后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3.我校学生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的,须由我校许可,经转入院校同意接受,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发函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主管部门联系,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文通知江苏省教育厅和我校,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4.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院校学生拟转入我校的,须经转出学校许可并与我校联系,并由转出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正式发函与江苏省教育厅联系;同时,我校审核同意后,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批。

5.学生转专业、转学手续,一般应在每年的5–6月份办理。

第十九条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已取得学分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同档次或高一档次的,转专业时其已取得学分和成绩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要求的必修课学分无效,必须重修;其他课程学分,可作为转入专业的任选课学分。

第二十条因转专业、转学而被编入同一年级学习者,须按编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用;被编入低一年级学习者,须按编入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学校的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或6周)以上。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本科学生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该学期按休学计算。除极其特殊原因外,学生申请休学,其休学手续必须最迟在期末考试前15天办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休学学生贷学金停发。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有关事宜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申请休学的学生,须递交附相关证明的休学申请书,由所在院(系、部)的院长(主任)签署意见,因病休学的学生还须经学校医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凡未经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者,取消学籍。

5.休学学生必须于批准后2周内向学校有关部门办完休学手续。

6.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得提前复学。

第二十四条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二十五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向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因伤病休学的学生要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医疗单位复查,认为能坚持正常学习,经院

(系)院长(主任)审核同意,送教务处会签,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复学。被批准复学的学生,其所在院(系)办公室要给学生寄发复学通知并在教务处备案,学生未接到复学通知之前,不得来校复学。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低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停招或停办,则复学的学生编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并须按编入专业、编入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2.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3.开除学籍、退学、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五章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l.有既往病史,但因本人隐瞒而录取在限考专业。

2.凡学期必修课程有5门以上(含5门)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

3.历年必修课程累计有9门以上(含9门)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

4.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等),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2年,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1年。

5.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

6.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

7.学校认为应该休学而不休学,自学校决定休学之日起不办休学手续而滞留学校超过1个月者。

8.经过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等疾病者。

9.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10.需出国留学者。

11.申请退学,经劝说教育无效者。

12.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13.其他达到退学条件者。

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政联席会议研究,分管领导签字,以文件形式向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复核,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而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2.经诊断为精神病或其他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校修读至少满一年,经考核成绩合格的退学学生由教务处根据学习年限及学习成绩发给肄业证书。

4.退学学生自正式文件下发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

5.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所提到的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次,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1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则每学期均按1门课程计算。

2.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包括毕业设计、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学年论文、读书活动、社会实践等),凡单独进行考核,均按1门课程计算。

3.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不及格门次,按教育部《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XX大学体育课成绩评定办法》的规定执行。

4.课程或其他教学环节重修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计入不及格门次。

5.各模块选修课不及格,不计入不及格门次。

第三十条学生因学习成绩原因应退学的,可以申请试读。具体规定如下:

1.在接到退学通知一周内,由学生及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取得试读资格。

2.试读须交付学费。

3.试读期一般为一年。

4.学生在试读期间如有违反校规校纪或有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取消其试读资格,予以退学。

办理试读资格按照《XX大学退学试读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学习纪律

第三十一条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所规定和统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十二条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重修课程冲突时,应向所在院(系)说明情况,并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考勤规定:

1.上课考勤由各班班长负责,任课教师、学生所在院(系)负责检查督促,各院(系)应专人负责院(系)考勤报表的汇总,并向学生公布考勤情况。学生因故不能上课者,必须按规定事先向所在院(系)请假。上课考勤结果由任课教师计入学生的平时成绩。学生缺(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不及格计。

2.法定节假日学生离校,应到所在院(系)登记,并按时回校。除法定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因病、因事离校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急病或紧急事故除外)。请假须经审批同意后才生效。

3.学生请假,1天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辅导员同意;1天以上5天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院(系、部)领导批准;5天及5天以上由主管院(系、部)领导批准,报送教务处备案。缓考请假,必须事先由本人持有关证明申请缓考,经学生所在院(系)的院长(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由院(系)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以上审批手续的有关书面材料和批件存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教学秘书处备查。事后请假无效,并以旷课(考)论处。

4.学生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请事假的学生须附有关证明。不论时间长短,均应从严掌握。

5.学生请假期满,经核实请假有效的,应向院(系、部)办公室或批准人销假。如假满后不能回校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经核实请假无效的,以旷课论处。

6.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责令其检查,并在院(系、部)内通报批评;累计旷课达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旷课达50学时,给予退学;旷课时数按课程表内实

际上课时数计算。无课时安排的天数一天按4学时计。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按每周15课时计。

7.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离校的,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退学。

第三十四条教育与纪律

1.学校要认真贯彻教育方针,教育学生必须坚持基本路线,做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贯彻疏导方针,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对犯错误的学生,要进行说服教育,处理必须慎重,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区别开来,处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2.学生要热爱祖国,热爱,拥护领导,勤奋学习,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爱劳动,学生必须严格遵守的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纪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考场纪律另文规定。

3.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的考察主要采取鉴定的办法。对个别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学校的处分条例处理。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章入学、报到与注册 第一条凡学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应提交书面报告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事先向新生所在院(系)、部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超过2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须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的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

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于通知之日起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1周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校的医疗单位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不符合入学条件),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校并办理入学手续。学生须先到学校财务处缴纳有关费用后,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在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方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事先向所在院(系)办公室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2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大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执行我国的教育方针,加强大学学生管理工作,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人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入学和注册 第一条凡经本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和缴费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持有关证明,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者,视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由学校在第一学期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合格后取得学籍。对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凭所在单位证明,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四条学生必须按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登分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每门课的总评成绩由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其中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总评的70%,平时成绩一般占总评的30%。 平时成绩主要依据学生的出勤情况、上课纪律、完成作业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评定。 第六条学生无故缺课累计时数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判定为“因故缺课”,不属于“无故缺课”: 1、病假:需提供医院医药费单、病假单、住院通知或出院小结; 2、突发事件:指家庭变故或意外事故等; 3、因公出差:指因单位工作需要出国、出差或因公执勤等。需提供相关公司证明。

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根据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我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新 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所在乡镇、街道和单位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准假或逾期不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经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 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予以退学。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的,本人申请,经学校 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 在下学年开学时向学校申请入学,并附县以上医院开具的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凭学生证按时到校以班为单位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注册时一般不得延 期,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 办理。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五条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各系(部)应加强对成绩考核工作的领导、组织与管理。各

系在考前应对教师、学生进行一次思想动员和教育,宣布与考试有关的规定和考场纪律。 第六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按学期教学执行计划规定的 考试或考查课进行考核。考试课每学期一般不超过 4 门(不含体育课),考查课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由各系 (部)自行安排考题组织考核。体育课和考查课的考核于期末考试前结束。 第七条学生在课程考核前须取得考试资格,发给考试卡,准予考试。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 1 .缺课(含病、事假)超过一门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2 .学期随机抽查有三次旷课者; 3 .严重影响教学秩序者; 4 .由于某种原因,学校认为有必要取消其考试资格者。 每学期考试前由教务处会同各系部及有关部门对学生考试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核准考的,发给考试卡, 学生须持考试卡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后,考试卡由班主任妥善保管。遗失考试卡的学生须在考试前按有关 程序办理补卡手续。学生未取得考试资格的课程以零分计。 取消考试资格不是行政处分。对未获得考试资格的学生,何时取得考试资格,则视其具体情况而定。 第八条考试可根据各门课程的性质分别采取笔试、口试、开卷、闭卷等相宜的形式进行。考试内容应 根据教学大纲来确定,不应降低标准。考题应由教研室研究并附标准答案,经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审查 后统一组织印制。 第九条考试命题采用题库选题、校外出题、校内命题等方式。考试前不准印发复习提纲,不得指重点 划范围,也不得进行集体答疑。考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如需增加或缩短考试时间要事先经教务处同意。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确保学生权益,提高学生管理工作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高等院校和大学。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是指在大学中学习、生活和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身份和资格。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应以发展学生全面素质为目标,注重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安全。 第七条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应根据学生的发展需求,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指导。 第八条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生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学生入学应遵循择优录取、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十条学生入学应按照国家教育政策和高校招生计划进行。 第十一条学生注册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学生注册应完成相关手续,包括缴纳学费、办理住宿等。

第十三条学生注册后,应参加新生入学指导和培训。 第十四条学生入学后,应按照学校要求签订学生学籍管理协议。 第三章学生学业管理 第十五条学生应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要求,认真学习和完成各项学业任务。 第十六条学生应参加学校组织开展的各类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践实习等。 第十七条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考核制度,参加各类考试和评价活动。 第十八条学生应认真完成学业评价表和学习档案等相关资料的填写。 第十九条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术研究和创新实践活动。 第二十条学生应按时、按规定完成学业辅导和选课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生学业管理应实行学院和班级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四章学生日常行为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学校师生和其他人员。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保持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不得违法、违纪行为。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大学生的学籍情况,确保学生的权益,提高学生的学习和素质培养水平而制定的文件。下面是对这个规定的详细解读,总共约____字。 一、总则 1.1 目的和意义: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对大学生学籍的管理,规范学生学籍的建立、变动和注销等程序,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成长,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类高等教育机构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1.3 学籍概念: 学籍是指学生在高等教育机构中享有的学习权益和学习管理的一种形式,包括学籍的建立、变动和注销等环节。 二、学籍建立 2.1 入学条件: 学生须具备高考录取资格或者通过其他对口招生考试或高级艺术团招生考试,被高等教育机构录取方可建立学籍。 2.2 学籍登记:

高等教育机构应在学生被录取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学籍登记,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录取信息、班级信息等。 2.3 学籍档案: 每位学生建立学籍后,需建立学籍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成绩单、奖惩记录、学籍变动记录等,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和保管。 三、学籍变动 3.1 学籍异动: 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学籍在学习过程中发生变化的情况,包括休学、退学、转专业、留级、复学等。学生需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申请学籍异动,并经相应部门审核和批准后方可变动学籍。 3.2 学籍变更: 学籍变更是指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需要更正或更新学籍信息的情况,包括姓名变更、户口变更、身份证号变更等。学生需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申请学籍变更,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和批准后方可变更学籍。 3.3 学籍挂起: 学籍挂起是指学生在特殊情况下,学籍暂时保留但不享有学籍权益的状态,包括出国留学、参军服役等。学生需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申请学籍挂起,并经学校审核和批准后方可挂起学籍。 四、学籍注销 4.1 毕业注销:

2023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健全大学生教育教学工作,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教育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校大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是大学生在高等学校进行学习、生活和锻炼的基本身份和学业成果的集中体现。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管理的根本任务是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中心,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应坚持科学、公正、规范和人性化的原则,为学生提供平等、公正、便利的学籍管理服务。 第二章学籍管理内容 第六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学籍档案管理、学籍查询等基本内容。 第七条学籍注册是指新生入学后,按规定的程序、方式和时间办理入学手续,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八条学籍变动包括休学、复学、停学、退学、转专业、转学等学籍变动手续。 第九条学籍档案管理包括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的建立、保管和使用等。

第十条学籍查询是指学生和相关部门查询学生个人学籍信息的工作。 第三章学籍注册 第十一条学籍注册时间按学校教学日历安排。新生入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手续包括办理入学手续、填写个人信息表、办理学生证等。 第十三条学生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真实、准确,如有虚假信息,一经发现,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 第十四条学生应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包括身份证明、户口本、高考成绩等。 第四章学籍变动 第十五条学籍变动是指学生在学习期间,出现休学、复学、停学、退学、转专业、转学等情况,需要变更学籍的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并填写休学申请表。休学期间,学生暂停学业,不享受学校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学生复学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复学申请表。复学时,学生需缴纳相关费用,并经学校审核同意方可复学。 第十八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如需停学,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并填写停学申请表。经学校批准同意,学生停学期间暂停学业,但仍享有学生身份。

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一、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 高等学校的学籍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实施学籍管理; •坚持服务教育和育人导向,促进学生全面成长; •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学生提供公正、规范、高效的管理服务; •加强学籍数据的管理和共享,提高学籍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二、学生入学和退学规定 (一) 入学 高等学校对于学生的入学应按照规定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招生简章、招生计 划和专业设置等规定。入学审核内容应包括: •学生个人信息的真实性; •学生考试成绩和学历学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学生是否符合入学资格要求。 入学审核通过后,高等学校应当及时公示学生名单,并告知学生入学日期和注 册办法。 (二) 退学 高等学校学生应保持正常学籍,除因毕业、结业和退学外,不得随意作出异动。学生主动退学应符合以下规定: •应按照学校的规定提交退学申请书,并经审核批准; •退学手续办理完成后,学籍自动作废,学生不能再享有高等教育教学、科研、文化活动等各项权利。 高等学校为提高学生规范学习的意识,针对违反校纪校规、学习成绩不合格等 情况,可按照各自学校不同的规定进行勒令休学、退学等处理。 三、学籍变更和复学规定 (一) 学籍变更 学生因下列原因需要变更学籍时,应按照学校规定申请办理:

•学生个人信息出现变化,例如户籍、身份证、姓名等; •学生转换专业或者学习形式; •学生因休学、保留学籍、恢复学籍等原因需要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学籍变更的管理,保证学籍变更的真实合法。 (二) 复学 (1)学生申请复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相应的学籍,未脱离学籍时间不超过三年; •对于退学或被劝退的学生应当经过学校考核同意。 (2)学生复学应当经过学校审批并签订协议书。学生复学后,应当继续按照 学校规定的课程计划学习,如若不能按期完成规定课程,应当重新进行学籍调整。 四、学籍档案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确保学籍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应当在学生入学时注册建立学籍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成绩、考试材料、评价意见、处分情况等内容; •学生异动时,应当及时更新学籍档案; •应当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电子化登记管理,实现电子档案的存储和检索。 高等学校学生学籍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学务秘密及个人隐私保护法律法规,确保学生学籍档案安全可靠。 五、其他规定 高等学校学籍管理的实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化,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办事流程。 高等学校学籍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对外服务体系,完善服务 流程和工作手册,并定期进行工作评估和效果检验。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制度和规章,保护个人隐私和学校名誉,认真对待学籍管 理工作。

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河北工业大学 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我校实行学分制。全日制普通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为5年)。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可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 学制为4年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6 年;学制为5年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7 年;可提前1年毕业。 专接本学生学制为2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4年,不能提前毕业。 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基础 上再延长2年。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所在学院请假,由学院报

本科生院备案,请假不能超过2周。未经 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由学院报本科生院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录取名册组织新生填写《学生学籍卡片》和《学生登记表》并送交本科生院。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休学学生和在校生的待遇。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办理相应的手续。 (一)新生入学前,因患疾病不宜到校学习的,需由新生书面申 请,委托人员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到学院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二)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不宜在校学习的,且1年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填写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并附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院审核报本科生院批准。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于2周内办结离校手续,并离校,否则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 向所在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要求的,学院审查后通知其入学时间及有关事项,随新生同时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大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大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一、学籍管理目的 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确保学生的研究、生活和发展得到有效的监管和支持,促进学生在校期间的全面发展。 二、学籍管理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学籍管理应公平公正,遵循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确保学生权益受到保障。 2. 依法依规原则:学籍管理应依法依规进行,遵守国家和学校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 3. 学生优先原则:学籍管理应以学生的发展为核心,重视学生的个性和特长,为学生提供良好的研究和发展环境。 三、学籍注册与变动 1. 学籍注册:新生入学时,必须按照学校制定的规定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和材料。 2. 学籍变动:学生如有学籍相关的变动,例如转专业、休学、复学等,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四、学籍管理责任 1. 学生责任:学生应按照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的要求,真实填写个人信息,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及时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2. 学校责任: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籍管理机制,提供学生学籍查询和管理服务,并及时处理学生的学籍变动事务。 五、学籍管理措施 1. 学籍管理档案: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档案,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学籍变动记录等,为学生提供详尽的学籍信息。 2. 学籍查询服务:学校应提供学生学籍查询服务,学生可以通过学校指定的渠道查询自己的学籍信息。 3. 学籍警示与辅导:学校对学业成绩较差的学生可以给予学籍警示,并提供相关辅导和支持,帮助学生改善研究成绩。 六、学籍管理监督 学校应建立相应的学籍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以上为大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学生和学校应遵守这一制度,共同维护良好的学籍管理秩序和校园环境。

郑州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郑州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郑州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是学生在大学期间的身份证明和权益保障,为了规范郑州大学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学习和成长,郑州大学制定了一系列学籍管理规定,具体如下: 一、学生入学与注册 1. 招生录取:郑州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专业要求进行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招生,严格按照录取条件和程序进行选拔与录取。 2. 入学报到:录取的新生需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入学报到,提交相关的入学材料,并进行健康检查和体格测量。 3. 注册手续:学生入学首先进行注册手续,提交完整的个人信息和学籍证明材料,并缴纳相应的注册费用。 二、学籍变更与调整 1. 专业变更:学生在入学两个学年内有一次机会申请专业变更,需符合学校规定的专业调剂政策和条件,并经过相关审批程序。 2. 学习顺序调整:学生在学习期间,有一次机会申请调整学习顺序,需符合学校规定的学习调整政策和条件,并经过相关审批程序。 3. 学籍休学与复学:学生在学习期间有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可向学校提交申请,经过审核和批准后,办理学籍休学手续;休学期满后,学生可申请复学,经过审核和批准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分管理

1. 学分要求:学生须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并通过相应的考试和评价,才能获得学位和毕业证书。 2. 学分认定:学生的学分认定由相关学院或学部负责,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学分管理制度进行认定,确保学分的准确计算和合理累积。 3. 学分转换:学生如需转学或转专业,原学分可按学校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转换,以确保学业顺利进行。 四、学籍奖励与处分 1. 优秀学生称号: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学术成果和社会活动等方面,评选出一批优秀学生,并予以相应的荣誉称号和奖励。 2. 学生守则:学生在校期间需遵守学校规定的学生守则,不得违反学校的纪律和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分和警告。 3. 处分措施:对于违反学校规定和纪律的学生,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五、学籍信息管理 1. 信息真实性:学校要求学生提供真实、准确的学籍信息和个人身份信息,学生需及时更新和补充信息,确保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和服务能够及时有效。 2. 信息保密:学校对学生的学籍信息和个人身份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学生本人同意,不得泄露、转让或非法使用。 以上是郑州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学校将严格执行相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走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健全管理制度应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学生以正面引导为主,警惕并抵制国外敌对势力的思想政治渗透和国内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侵袭,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学生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高等学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

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XX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学习权利,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第三条全日制学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教务处。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凡按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写信并附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招生条件,且在校学习满三个月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查实后一律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非招生条件

中限制的疾病)不能坚持学习,但经本校医院或本校医院诊断,认为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署名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经所属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回家治疗。一年期满后仍未康复,由新生本人和法定监护人申请,校医院同意并经教务处批准,可延长保留期一年。离校治疗期间的医疗等一切费用自理,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 第七条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好转并已能修读学业者,须于下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内,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根据财务处的通知,缴纳有关费用,凭学生证和缴费凭据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年的学习资格。每学年的第二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时到校。凭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建设者,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校学习资格及在校学历的管理,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在籍注册、学籍变更、学习纪律、课程考核、学业成绩、毕业与学位资格审查、学历和学位证明颁发等事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XX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管理制度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本科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分、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业状况的基本指标,即以学分来统计学生学习数量,以学分绩点来评价学习质量,以平均学分绩点来评估学习过程总体情况。 第五条本科教育标准学习年限为4年(特殊专业5年),同时设置弹性学习年限3至6年(特殊专业4-7年)。相关规定如下:(一)学生一般应在标准学习年限内修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完成学业;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未完成学业的,将予以退学。

(二)学生在校学习满3学年、提前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三)学生因创业、出国(境)留学等学业原因或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连续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并保留学籍;休学时间一般以学年为单位或至下一学年前止;休学一般累计不超过2次,累计时长不超过2学年。 (四)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解放军(含中武警),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五)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的学生,在复学当年如原录取专业相应年级未招生或已停招,经学校批准,可编入相近专业继续学习或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六)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相关教学单位、教务处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请假,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由所在院(系)报学校招生办公室备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校和各院(系)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新生入学须知》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录取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学院要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主要查验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等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

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病、参军入伍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年(参军入伍者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任何待遇,医疗费自理。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如要报考其他高校,须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手续。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证明,通过学院办理申请入学手续,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后,随同下一年级的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因参军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持退役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学院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与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电子档案、个人中学档案、户籍迁移证明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

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履行规定义务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按时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及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由本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携带的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所在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教务处或院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超过三天者需提供有关证明。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者,取消入学资格。 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期报到者,可以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同意,保留入学资格两年。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报到后,应到校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后领取校徽、学

生证,复查不合格者消入学资格。如经本校医院诊断,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新生健康检查标准者,经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下学年开学,不作休学处理。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已病愈者,凭县以 上医院体检及诊断证明,于下学年开学前,申请重新入学,经审查同意后,持教务处的通知书到校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到期不办理入学申请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凡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或用不正当手段入学者,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回。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报到、缴费、注册手续,方可取得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旷课处理,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请假与考勤 第五条学生均须接受考勤。凡教学计划或选课计划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4篇)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____、____思想、____和“____”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____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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