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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青岛市建设工程优秀工法三等奖名单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业协会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业协会关于公布2011年全省建筑业群众性质量管理 活动评选结果的通知 鲁建管质安字〔2011〕29号 各市建管局(处),有关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有关施工企业:2011年5月,省建管局、省建筑业协会在潍坊市召开了全省建筑业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经验交流会。经评审委员会现场评审,评出优秀QC成果一等奖36项、二等奖41项、三等奖54项;省建筑业优秀质量管理小组131个(见附件1);省建筑业质量信得过班组31个(见附件2);省建筑业优秀质量管理工作者82名(见附件3)。经研究,同意评审结果,现予以公布。 省建管局、省建筑业协会同意推荐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贾华远QC小组等42个QC小组为全国工程建设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中国建筑业协会全国工程建设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张连悦、王奋、邢庆毅为中国建筑业协会全国工程建设QC小组活动优秀推进者,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为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

会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企业,孙国春为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卓越领导者,高保林为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推进者(见附件4);同意推荐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文平QC小组等20个QC小组为山东省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赵其文等10名同志为山东省优秀质量管理工作者,潍坊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技术部QC小组为山东省质量信得过班组,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为山东省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企业,胡兆文为山东省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卓越领导者(见附件5)。 附件:1、2011年全省建筑业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和优秀成果名单 2、2011年全省建筑业质量信得过班组名单 3、2011年全省建筑业优秀质量管理工作者名单 4、推荐参加2011年全国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成果交流会的单位、个人名单 5、推荐参加2011年全省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经验交流会的单位、个人名单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文件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文件 苏建管企[2002]12号 关于《江苏省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资质就位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 南京市建委、各市建设(建管)局,省有关厅、局(总公司),有关单位: 省建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就位实施意见》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现补充意见如下: 一、关于就位范围 1、已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方可承担施工总承包项目内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 2、总承包施工企业,其增项未超过5项的可在其增项中申请,如超过5项的,起重设备安装分公司必须分立,并依法申请独立企业法人后,才能申请施工资质。 3、已取得省建管局原批准的《塔式起重机装拆许可证》的外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生产厂家),也可申请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二、关于对项目经理和技术工人的要求 1、建设部《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对企业项目经理有人数的要求,由于过去对生产厂家未评审过项目经理,因此,这次就位中,对生产厂家可暂不作要求,对其他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暂不作专业方面的要求,但在以后资质年检中应当逐步到位。 2、对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按《标准》执行,对技术工人(电工、机修工、起重工、塔吊司机等)作如下要求:技术工人的工种必须齐全,且须持有塔机安装特种作业IC卡证。有关对原《塔机安装操作证》换发IC卡证的要求,详见"关于换发《塔机安装操作证》的通知"(苏建管质[2002]03号)。一级企业技术工人不少于

20人,二级企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三级企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塔机数量较多的企业(3台以上),每多一台塔机,须增加1名技术工人,且工种平均分配。 三、关于审查程序 由于起重设备安装工程资质审批专业技术性较高,人员和安全管理方面有特殊的要求,因此,资质管理部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后,应先提请安全(设备)管理部门对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进行初审,并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与审查、核实,提出意见。 四、关于现场核查的内容 对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的审核,除对申报资料进行核查外,还需对其现场进行核查,主要核查塔吊安装的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装拆方案、技术交底、验收交接等手续是否完备,从事塔吊装拆的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装的塔吊各种安全装置和质量是否符合规定等。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二00二年二月五日 抄送:建设部、省建设厅 抄报:省建筑机械化协会

最新山东省建筑工程资料(完整版)资料

山东省建筑工程资料 第一章工程管理资料 工程概况表 工程开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停工报告 工程复工报告 施工进度计划分析 项目大事记 施工日志 不合格项处置记录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第二章工程技术资料 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 技术交底记录 图纸会审记录 设计交底记录 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第三章工程测量记录 工程定位测量记录 地基验槽记录 楼层放线记录 沉降观测记录 单位工程垂直度观测记录 第四章工程施工记录 隐蔽工程记录表 预检工程记录表 施工通用记录表 中间检查交接记录表 地基处理记录 地基钎探记录 桩基施工记录 混凝土施工记录 混凝土养护测温记录 砂浆配合比申请单 混凝土配合比申请单 混凝土开盘鉴定 预应力张拉记录 预应力筋张拉记录 有粘接应力结构灌浆记录 建筑烟(风)道检查记录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安装调试记录 第五章工程试验记录 施工试验记录(通用) 混凝土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 砂浆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 防水工程试验检查记录 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调试报告 电气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电气器具通电安全检查记录 电气照明、动力试运行记录 综合布线测试记录 电气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光纤损耗测试记录 视频系统末端测试记录 管道灌水试验记录 管道强度严密性试验记录 管道通水记录 管道吹(冲0洗()脱脂试验记录 室内排水管道通球试验记录 伸缩器安装记录表 现场组装除尘器、空调机漏风检测记录 风管漏风检测记录 各房间室内风量测量记录 管网风量平衡记录 电梯主要功能检查记录表 第六章施工验收记录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工程检验质量检查记录表(通用) 分部分项工程 共划分为:一、地基与基础工程;二、主体结构;三、建筑装饰装修;四、建筑屋面; 五、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六、建筑电气;七、智能建筑;八、通风与空调;九、电梯

2006版《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

山东省建筑工程 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 山东省建设厅 2006年2月

山东省建设厅 鲁建标字【2006】2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 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适应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费用计算规则”)。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费用计算规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1目前已签定合同的工程,可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原省建设厅鲁建标字(2004)15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和原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鲁标定字(2002)11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市政工程费用定额》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费用计算规则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2006年2月20日

目录 一、总说明 (1) 二、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3) 三、建筑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10) 四、装饰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14) 五、建筑、装饰工程费率表 (16) 六、工程类别划分 (18) 附件:山东省建设厅鲁建发(2005)2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22)

一、总说明 (一)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鲁建标字【2004】3号)》,为统一我省建筑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并发布我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率,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计价活动,与《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2006年版《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配套使用。 (三)建筑工程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和签订施工合同价以及确定工程竣工结算等内容。 (四)规费中的社会保障费,按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号文件规定,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建筑企业劳保机构交纳。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包括该项费用。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仅将其作为计税基础。 (五)规费中的安全施工费,在工程发包时,按规定计算出费额,在工程造价中列为暂定金额;工程施工时,由工程发包单位、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设置的安全设施内容进行确认,并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其费用,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六)企业管理费费率、利润率和部分措施费费率按不同的工程类别确定。 (七)工程量清单计价可参照本规则公布的相应费率。 (八)本规则中工程费用计算程序是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活动的依据,其中,实行定额计价方式,执行计算程序(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执行计算程序(二)。各种费率(规费、税金除外)是计价活动的参考。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保障招标代理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独立法人。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是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业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核,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考核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经营行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的考核结果及处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考核方式、依据及内容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实行加分扣分制,考核基本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考核得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为A级,80分(含80分)至99分的为B 级,60分(含60分)至79分的为C级,60分以下的为D级。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加分扣分应依据下列文书认定:(一)有关部门表彰或投诉处理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五)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六)经有关部门和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七条考核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的经营状况、管理体制、内部管理,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执业道德、履职情况以及其他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等。 (一)经营状况:包括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业绩、开展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等; (二)管理体制: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和所属单位以及有形建筑市场是否存在隶属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三)内部管理:机构技术负责人是否符合规定,专职人员是否满足数量和等级要求,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

青岛市建管局网站操作说明

附件1 青岛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企业端 青岛福莱易通软件有限公司 2013-12-6

目录 一、系统注册登录........................................................................ - 3 - 二、系统界面 ............................................................................... - 3 - 三、功能详解 ............................................................................... - 4 - 1、企业信息管理........................................................ - 4 - 2、企业变更管理...................................................... - 10 - 3、人员信息管理...................................................... - 11 - 4、人员变更管理...................................................... - 14 - 5、人员调动管理...................................................... - 15 - 6、执业手册管理...................................................... - 16 - 7、执业手册延续...................................................... - 18 - 8、执业手册变更...................................................... - 20 - 9、企业业绩查询...................................................... - 22 - 10、监理月报表........................................................ - 27 - 11、考试报名............................................................ - 27 - 12、退出用户............................................................ - 28 -

江苏省第一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专家名单

关于公布江苏省第一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专家名单的通知 苏建管质〔2009〕36号 各市、县建设局(委)、建工(管)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省有关单位:为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建筑安全专家在建筑安全管理和决策中的咨询参谋作用,根据《关于推荐省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专家的函》(苏建管函〔2009〕9号)文件精神,在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聘请唐来顺等197名同志为江苏省第一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专家,聘期两年,现予以公布。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江苏省第一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专家名单 最新更新时间:2009-4-30 江苏省第一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专家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省部属(13人) 唐来顺江苏省建设集团公司 丁佐领江苏省建设集团公司 夏明清江苏省建设集团公司 庄斌舵江苏省建设集团公司

娄永峰江苏省建设集团公司 许平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王先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陆建彬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温锦明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邹志坚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刘亚非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仓恒芳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陈建明南京工苑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省交通厅(7人) 姜竹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 黄淞文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 薛宏江苏省交通厅航道局 葛银和江苏捷达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杨宁江苏省长江公路大桥建设指挥部 杨国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周友国南京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23人) 陈永池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 邵玉龙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 丁小虎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

DB37-5063-2016山东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规程

DB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DB37/5063-2016 J13512-2016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规程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site Safety Management Documents 2016-07-21 发布 2016-09-01 实施 联合发布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质量技 术监督局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规程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site Safety Management Documents DB37/5063-201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3512-2016 主编单位: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批准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6年07月21日 施行日期:2016年09月01日

前言 为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加强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部位的安全管理,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安排,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参考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实践经验,编制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安全管理资料的管理;4.安全管理资料的分类与整理;5.建设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6.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7.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附录A、B、C均为本规程的资料性附录,附录D为参考性附录。 本规程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在编制过程中难免存在疏漏之处,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给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地址:济南市正觉寺小区一区1号,邮编:250011,电子信箱:sdjzaq@https://www.wendangku.net/doc/543143075.html,),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规程主编单位: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 本规程参编单位:山东三箭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 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栾启亭张英明祁忠华刘锦杜海滨 石剑杨一伟房健张剑王琳 陈科芳郭世华明宪永彭强孟宪达 宋月兰张红刘其贤杜润峰宋超 葛文峰崔宏海范国耀王泉波李振 王海洋任加良赵书君姜云海胡启勇

关于公布江苏省第一批建筑工程机械管理专家名单的通知

关于公布江苏省第一批建筑工程机械管理专家名单的通知 苏建管质〔2009〕35 号 各市、县建设局(委)、建工(管)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机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建筑工程机械管理专家在管理和决策中的咨询参谋作用,提高行政决策和行业管理的科学性。根据《关于推荐省建筑工程机械管理专家的函》(苏建管函〔2009〕5号)文件精神,在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聘请马恒晞等68名同志为江苏省第一批建筑工程机械管理专家,聘期两年,现予以公布。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江苏省第一批建筑工程机械管理专家名单 江苏省第一批建筑工程机械管理专家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省部属(5人) 马恒晞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温锦明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徐克健江苏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佘强夫江苏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蔡少华中铁大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11人) 闻明南京丰泽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王晓峰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

胡晓军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 杜元龙南京速达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程本松南京海天检测有限公司 陈晓苏南京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陈冲南京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卞昌华南京市东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许刚南京建工建筑机械安全检测所 张健南京建工建筑机械安全检测所 姜宁南京建工建筑机械安全检测所 无锡市(7人) 顾奋华宜兴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史耀平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顾持真无锡市建设局 华崇乐无锡市建设局 鲍煜晋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徐贞乾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朱秋良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徐州市(2人) 马云峰邳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 卓立徐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常州市(3人) 江南常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版本)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 北 省 建 设 厅 二○○七年九月

目录 第一部分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1) 二、工程承包范围 (1) 三、合同工期 (1) 四、工程质量 (1) 五、合同价款 (2)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2) 七、发包人承诺 (2) 八、承包人承诺 (2) 九、合同生效 (2) 十、合同备案 (2)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总则 1 定义 (3)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5) 3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5) 4 通讯联络 (6) 5 工程分包 (6) 6 现场考察 (7) 7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和义务 (7) 8 文物、化石和地下障碍物 (7) 9 安全事故处理 (8)

11 联合体的责任 (8) 12 保障 (9) 13 财产 (9) 二、合同主体 14 发包人 (9) 15 承包人 (10) 16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12) 17 发包人代表 (12) 18 监理工程师 (13) 19 造价工程师 (14) 20 承包人代表 (14) 21 分包人和另行分包 (15) 22 承包人雇员 (15)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 23 工程担保 (16) 24 发包人风险 (18) 25 承包人风险 (18) 26 不可抗力 (18) 27 保险 (19) 四、工期 28 进度计划和报告 (20) 29 开工 (21)

31 工期延误 (22) 32 加快进度 (23) 33 竣工日期 (24) 34 误期赔偿 (24) 五、质量与安全 35 质量的管理 (24) 36 质量目标 (24) 37 已完工程及设备材料保护 (25) 38 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 (25) 39 放线 (26) 40 钻孔与勘探性开挖 (27) 4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 4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 43 材料设备的检验 (29) 44 检查和返工 (30) 45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30) 46 重新检验和额外检验 (31) 47 工程试车 (31) 48 竣工资料 (32) 49 竣工验收 (32) 50 质量保修 (33) 六、造价

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规程

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技 术管理规程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是施工企业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图纸、表格、文字、音像材料等技术文件的总称。 它是工程建设及竣工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也是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管理、使用、维护、改建和扩建的依据。 《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主要划分为施工技术管理资料和施工质量验收两大部分。 《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规程》是全省施工文件管理的最低标准,为全省工程技术整理提供一个范例,各地在执行时,不得低于此标准。 第一部分总则、术语、管理职责 一、编制目的及原则: 为了加强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的化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确保地基础、主体与功能适用要求,保证工程质量,体现工程资料是工程质量形成、验收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山东省有关规定编制。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含装饰装修)的施工技术管理。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检测、均应执行本规程。 四、管理的基本要求: 1、应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并完成,要求书写认真、字迹清晰、内容完整、责任方签字齐全 施工技术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2、施工技术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由各方责任主体共同形成,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3、施工技术资料的形成、归档过程,宜采用计算机管理,逐步实现以缩微品和光盘载体代替纸质载体。属国家、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技术宜采用缩微品。 4、施工技术的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质量验收、验收统一标准等) 5、单位(子单位)工程、分包项目的竣工验收签章应使用企业法定公章,其他应使用项目部(分包单位)符合相应授权的公章。有关签字人员也应有相应的授权证明。 6、建设单位监督专业分包单位及时将施工技术完整、全面、准确地移交给总承包单位。 7、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保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标准和要求,并保证相关材料质量证

鲁建发29号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鲁建发〔2005〕29号2005年11月21日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部建办[2005]89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建办[2005]89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鲁建标字[2004]3号)中措施费所含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及规费中的安全施工费组成。 第五条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按我省发布的各专业工程相应费率确定;安全施工费由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计取办法。 第六条编制工程概(预)算,应依据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计列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七条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在措施费项中单独列出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在规费中列出安全施工费。投标方应根据工程情况,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结合自身条件单独报价。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报价,不得低于按省发布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90%,安全施工费按各市的规定全额计取。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使用手册

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企业信用管理用户手册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南京深拓计算机系统集成公司

目录 1 前言 (5) 2 使用平台 (5) 2.1访问方法 (5) 2.2 企业用户 (6) 2.2.1、省内企业注册 (7) 2.2.2、省外企业注册 (9) 2.2.3、企业登录 (9) 2.2.4、密码修改 (11) 2.3 管理部门用户 (12) 2.3.1、加密狗驱动下载安装 (12) 2.3.2、登录平台 (14) 2.3.3、打印程序安装 (15) 2.4 系统主界面 (19) 3 企业信用管理操作说明 (19) 3.1系统简介 (20) 3.1.1、主要功能 (20) 3.1.2、业务处理流程 (20) 3.2企业用户 (21) 3.2.1、企业备案 (21) 3.2.2、信用信息查询 (29) 3.2.2.1、企业信用档案 (29)

3.2.2.2、信用记录查询 (30) 3.3管理部门用户 (31) 3.3.1、信用信息公示 (31) 3.3.2、信用信息公告 (33) 3.3.3、信用信息查询 (33) 3.3.3.1、企业信用档案 (33) 3.3.3.2、信用记录查询 (35) 3.3.4、信用信息管理 (35) 3.3.4.1、良好信用录入 (36) 3.3.4.2、失信信息录入 (37) 3.3.4.3、信用记录审核 (38) 3.3.4.4、信用记录公示 (39) 3.3.4.5、信用记录反馈 (39) 3.3.4.6、反馈记录审核 (41) 3.3.4.7、其它失信记录 (41) 3.3.5、信用手册 (43) 3.3.5.1、省外企业备案 (43) 3.3.5.2、省内企业备案 (50) 3.3.5.3、工程综合查询 (56) 3.3.6、打印程序使用 (57) 3.3.6.1、年度手册打印 (59) 3.3.6.2、单项手册打印 (62)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治理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9]62号)

青建管质字[2009]62号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开展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治理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 各开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水平,增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意识和专业知识水平,提升从业人员专业技术素质,营造全市建筑行业学习建筑技术、贯彻工程建设标准的浓厚氛围,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治理知识竞赛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所有(含外地入青)的开发单位、三级总承包资质以上的施工单位、丙级资质以上的监理单位,均须参加本次质量通病治理知识竞赛活动。每个单位应选拔出3名不同年龄段的同志代表本单位,参加我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治理知识竞赛考试。 二、竞赛内容 竞赛考试内容包括: (一)近几年来,市建委、市建管局下发的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文件,主要有: 1、《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9]2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青建管质字[2008]4号) 3、《建筑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青建管字[2008]26号) 4、《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质量诚信量化公示管理暂行办法》(青建管质字[2008]92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两改"项目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9]46号) 6、《关于严禁进行场外钢筋拉拔加工的通知》(青建质监字[2009]10号) 7、《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青建管字[2006]6号) 8、《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实施意见》(青建发[2008]9号) 9、《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青建管字[2008]1号 10、《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控制要点》(青建管字[2008]3号) 11、《关于住宅工程推行外墙(窗)淋水试验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8]47号) 12、《关于加强建筑安全玻璃设计与施工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09]10号) 13、《关于进一步加强混凝土试件管理的通知》(青建质监字[2009]1号) 14、《关于进一步规范违法开工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工作的通知》(青建质监字[2009]11号) 15、《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青建管质字[2007]44号) 1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二)新近颁布的工程质量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等。 三、竞赛组织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版本)--EF-2007-0203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 北 省 建 设 二○○七年九月

目录 第一部分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1) 二、工程承包范围 (1) 三、合同工期 (1) 四、工程质量 (1) 五、合同价款 (2)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2) 七、发包人承诺 (2) 八、承包人承诺 (2) 九、合同生效 (2) 十、合同备案 (2)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总则 1 定义 (3)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5) 3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5) 4 通讯联络 (6) 5 工程分包 (6) 6 现场考察 (7) 7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和义务 (7) 8 文物、化石和地下障碍物 (7) 9 安全事故处理 (8) 10 知识产权 (8)

11 联合体的责任 (8) 12 保障 (9) 13 财产 (9) 二、合同主体 14 发包人 (9) 15 承包人 (10) 16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12) 17 发包人代表 (12) 18 监理工程师 (13) 19 造价工程师 (14) 20 承包人代表 (14) 21 分包人和另行分包 (15) 22 承包人雇员 (15)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 23 工程担保 (16) 24 发包人风险 (18) 25 承包人风险 (18) 26 不可抗力 (18) 27 保险 (19) 四、工期 28 进度计划和报告 (20) 29 开工 (21) 30 暂停施工和复工 (21) 31 工期延误 (22) 32 加快进度 (23) 33 竣工日期 (24) 34 误期赔偿 (24) 五、质量与安全 35 质量的管理 (24) 36 质量目标 (24) 37 已完工程及设备材料保护 (25)

号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规定

号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 定管理规定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鲁 建管 发〔2011〕6 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处):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已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建管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第一条为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管理水平,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5号部令)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监督人员分为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认定工作实施统一管理。考核认定工作由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

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管理,提高项目经理管理素质,促进施工现场文明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建立施工管理个人业绩档案,按照项目经理的职责考核,确定项目经理资质等级升级、降级、取消或调整工程项目管理范围的动态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工程综合承包和专业分包的各类项目经理。 第四条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的统一管理与监督。 各市、县(市)、省有关部门依据政府授权的职能,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本部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 第二章管理手册 第五条项目经理动态管理实行业绩考核记载制度,推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手册》是对项目经理施工管理的个人业绩档案,它贯穿于项目施工全过程,是对项目经理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手册》由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统一监制,项目经理个人保管。 第七条《手册》的主要内容有:项目经理自然情况、工程业绩、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经营行为、培训记录、其它情况等。 第八条《手册》中的考评意见由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填写,并盖章核准。在外省、市施工的项目经理考核,由省驻外办事处核准,无办事处的,由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填写。 第三章资质年检

第九条项目经理资质管理部门每二年对《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年检一次。 第十条年检时间为当年的11月~12月份,时间为两个月,年检的统一落款时间是当年的12月28日。年检实行"专用印章"管理。 凡领证两年未参加年检的项目经理资质一律无效,并视为自动注销。 第十一条年检实行通告制度。即对项目经理的升级、降级、取消等在相应的媒体上公布或以文件形式公布。 第十二条年检的程序: (一)受检项目经理按规定时间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证书》和《手册》; (二)资质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逐级报检。 (三)资质管理部门在审查有关资料后,应对项目经理资质核查做出结论; (四)各地、各部门应将年检的情况在当年的12月20日前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报告应包含年检基本情况、具体做法、存在问题、建议,以及经年检的项目经理名单等。 第十三条资质年检实行分级管理。一级项目经理资质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年检;二级项目经理资质由省辖市、省有关厅局主管部门负责年检;三、四级项目经理资质由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省属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由省建管局负责年检。 第十四条资质年检结论由有权的资质管理部门记录在《证书》(副本)的<复查记录>栏内。 第十五条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在岗三种: (一)项目经理履行项目承包合同,代表工程达到要求,且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二)项目经理未能履行项目承包合同,或代表工程达不到要求,或发生过一起四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违法行为的,均为"不合格"; (三)项目经理在一个年检期内(即二年)没有工程记录的,为"不在岗"。 第十六条连续二次年检结论为"不合格"者,降低资质等级一级; 连续二次年检结论为"不在岗"者,需重新认定注册后方可担任项目经理职务。 第十七条项目经理达到上一个资质等级条件的,可随时提出升级申报。 第十八条年检代表工程条件是:

青岛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青岛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购置与租赁、方案编制与论证、搭设与拆除、验收与使用、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是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部门。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 第二章钢管、扣件的购置租赁与维修保养 第一节购置 第四条产权单位是指自行购置使用钢管、扣件的施工单位和向建筑工地出租钢管、扣件的租赁单位。 第五条产权单位应购置外径为48mm,壁厚为3.5mm的钢管,钢管必须符合《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2)的规定;扣件必须符合《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第六条购置前,产权单位应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核查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检测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确认产品证件齐全有效。 第七条产权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对钢管、扣件的外观质量等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其外观质量检验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要求。

第八条产权单位应建立钢管、扣件使用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产品购销合同、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检测报告等; (二)历次租赁使用合同及使用台帐; (三)历次检测、检验等相关资料; (四)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其它资料。 第二节租赁 第九条租赁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施工现场出租钢管、扣件及其它配件。 第十条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应签订质量协议,同时应当出具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材料。租赁单位应对出租的钢管、扣件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第三节维修保养 第十一条产权单位应对回收入库的钢管、扣件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要按使用年限、规格分类存放。库房应防潮、防雨。 第十二条产权单位应按规定每年不少于2次对钢管、扣件进行除锈、涂刷防腐漆及更换破损零部件等维修保养。 第十三条产权单位应建立淘汰报废制度,钢管、扣件具有下列之一的应做报废处理: (一)钢管表面有裂缝的; (二)钢管有孔洞的; (三)钢管表面压痕深度大于0.5mm的; (四)钢管内外表面锈蚀深度大于0.5mm的; (五)扣件有裂缝的; (六)扣件有变形的; (七)钢管、扣件租赁使用超过8年的; (八)经检测力学性能达不到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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