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国防法规介绍

国防法规介绍

国防法规

一、国防法规的含义

(一)基本含义

国防法规是指国家为了加强防务,尤其是加强武装力量建设,用法律形式确定并以国家强制手段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国防法规作为国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其主要任务是调整和规范国家在国防领域中的各种社会关系,把国防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确保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总目标的实现。

(二)国防法规在国家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各国根据本国的实际,对各部门法的划分也有所不同,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各部门法大体上可作以下划分: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刑法、诉讼程序法、军事法(国防法律法规)。在这里,军事法的概念外延要大一点,其主要内容或者讲根本内容是国防法规。健全的国防法规是建设现代化国防的重要保证,是依法治军、提高军队战斗力的强大法制武器,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国防建设是否制度化的重要标志。

(三)我国现行国防法规的等级(五个)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如《国防法》《兵役法》等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制定颁布的,处于国家基本法的地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军官军衔条例》等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属于基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

2、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颁布的行政法规。如《军人优恤优抚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是由国务院制定颁布的,《内务条令》《纪律条令》《队列条令》等是由中央军委制定颁布的,《征兵工作条例》《警官警衔、制定的具体办法》等则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制定颁布的。

3、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央军委各总部制定颁布的法规。如《应征公民体格条件》《交通战备科研管理暂行规定》等。各军兵种和大军区制定颁布的法规细则。

4、各军兵种和大军区制定颁布的法规细则。如陆军颁布的《战斗条令》,海军颁布的《舰艇条令》,空军颁布的《飞行条令》等。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政府制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如《关于加强人武部建设意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国防教育条例》等。

司法适用的优先性。国防法规优先适用,是指在解决与国防利益、军事利益有关的法律问题时,如果国防法规和其他法规都有相关的规定,这时要以国防法规的规定作为司法依据和采取行动的准则,其他法规要服从国防法规。同时要注意,优先适用不是指的先后顺序,而是一种排他性的单项

选择。在解决与国防利益、军事利益有关的法律问题时,只有国防法规起作用,其他法规不起作用。有一条国际公认的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特别法是在特定领域、特定时间、对特定对象起作用的法律。国防法规属于特别法,因而在司法过程中实行“军法优先”。对司法机关来说,国防法规是优先适用;对一般公民、组织来说,就要对国防法规优先遵守。在公民、组织应该履行国防义务的时候,如果与其他法律产生冲突,要自觉地优先遵守国防法规。如果不能自觉遵守,也会被执法机关强迫遵守。

二、我国国防法规的发展历史、现状及前景展望

(一)我国古代十分重视安危意识的确立,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国防法规体系

《左传》曰:“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司马法》讲:“天下虽安,忘战必危”、“兵者,百岁不一用,然不可一日不忘也”。《周易》指出:“危者,安其位者也;亡者,保其存者也;乱者,有其治者也。是故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是以身安而国家可保也”,意思是:国家发生危机是由于统治者安于统治地位;国家灭亡是统治者只求保持现状;国家发生祸乱是统治者长期沉醉于太平局面。所以,在国家安定的时候,不能忘记可能发生危机;国家存在的时候,不能忘记有可能灭亡;国家太平的时候,不能忘记可能发生祸乱。这样就可以使自身平安,使

国家保全。《孙子兵法》将“不战而屈人之兵”作为上上策,谈到“用兵之道,无恃其不来,恃吾有以待也;无恃其不改,恃吾有所不可攻也”,意思是说,用兵的法则,不能把希望寄托在敌人不会来上,而要靠自己有充分的准备;不能把希望寄托在敌人不会进攻上,而要靠自己有条件不被敌人攻破。宋代兵书《百战奇法》记载:“凡安不忘危,治不忘乱,圣人之深戒也。天下无事,不可废武,虑有弗庭,无以捍御”,这段话深刻阐明了国家处于太平时期,不要忘记战争的危险;国家处于盛治时期,不要忘记发生战争战乱的可能;天下虽然太平无事,但不可放弃武备,要时刻想到还有敌对国家和势力的存在,废弃武备将无法抗御。

我国古代早在夏、商、周时代,就规定了有受田权利的成年男子,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平时耕牧为民,战时出征为兵。

隋唐时代主要实行府兵制。唐代政府建立在圴田制基础之上,由设置在各地的军府管理,平时散居务农,农隙进行训练,还要轮番宿卫京师或戍守边防,战时奉命出征。战争结束后,“兵散于府,将归于朝”。府兵可免除赋役,征战有功者可得勋级,死亡者家属可受抚恤。

元、明、清时代主要实行世袭兵役制。元初规定:15岁以上、70岁以下的蒙古族男子“尽佥为兵”。后因兵源不足,又规定汉人20户出一兵,凡当过兵的“壮士及有力之家”,

都列为军户,世代为兵。明代规定:各卫所的军士少数驻防,多数屯田,农时耕种,农隙训练,战时出征。清代规定:凡16 岁以上的八旗子弟,“人尽为兵”,世代相袭。

尽管如此,我国古代的兵役法规,仅仅散见于国家总法典中的一些规定,还没有专门的兵役法或国防法规。

(二)我国近、现代国防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1933 年6 月,国民党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兵役法》,1955年7月,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兵役法》,1984年5月,新中国第二部《兵役法》通过并颁布实施,1997年3月,颁布并实施《国防法》,1998年12月,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防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起来。我国《宪法》对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从具体分类上讲,国防法规体系大致包括以下16个方面:

1、国防基本法类。是调整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建设基本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对国防建设具有全面的指导意义。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国防和军事制度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组成。

2、国防组织法类。是规定国防和武装力量的组织形式、

体制编制、人员装备编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武装力量组织编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宪法》和《国防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管理规定,如《组织编制管理条例》。

3、兵役法类。是规定国家的兵役制度和公民的兵役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公民依法服兵役,确立国家兵役制度、确保武装力量中常备军和后备力量建设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宪法和国防法中的相关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国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以及《征兵工作条例》、《民兵工作条例》、《应征公民体检标准》、《政治审查规定》等以及各省的征兵工作实施办法等。

4、军事管理法类。规定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内部日常和工作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军队和武警部队实施各种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共同条令、警备条令、武警的管理规定以及军事、政治、后勤、装备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5、军事刑法类。是规定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对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及实施刑事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危害国防利益罪”和“违反军人职责罪”等。新修订的《刑法》是1997年3月14日由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增“危害国防利益罪”(14条21个罪名)和“军人违反职责罪”(28条31个罪名)两章。还有军事监狱、看守所

条例等。

6、军事诉讼法类。是规定军队和军人参加刑事、民事、行政、经济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军队和军人进行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军队贯彻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纪律条令的有关内容等。

7、国防经济法类。是调整国防科技管理和国防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进行国防经济法类。国防和军队经济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国防法中有关国防经费拨款制度的规定,国防资产管理规定、《解放军审计条例》等。

8、国防科技工业法类。是调整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防工业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进行国防科研和国防生产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国防法的相关内容,以及国防专利、国防计量、国防科技情报、军工产品质量、军工产品定型、军用标准化等。

9、国防动员法类。是国家为实施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统一调动人力、物力、财力为战争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进行国防动员准备和实施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国防法》、《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防交通条例》中有关动员的规定。

10、国防教育法类。是对全民进行国防教育、提高全民

族国防素质和国防观念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进行国防教育的依据。主要有《国防法》、《兵役法》等7部法律中有关国防教育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和一些省的《国防教育条例》。

11、军人优抚法类(军人权益保护法)。是国家对现役军人、军人家属、离退休军人、残疾军人实行优待、安置、抚恤和保险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维护军人权益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1955年期间授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的决定》、《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规定》等。

12、军事设施保护法类。是调整公民在保护军事设施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保护军事设施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国防法第七章的有关内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13、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类。是赋予人民解放军负责国家特别特别区防务使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

别行政区驻军法》以及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有关保证驻军履行防务职责的法律等。

14、战时特别法类(紧急状态法类)。是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和其他紧急状态时的认定和实施的一系列特别措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认定此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特别管制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宪法》和《国防法》中战争与和平的决定、紧急状态的宣布等规定,以及《戒严法》的有关规定、《防暴条令》等。

15、战争法类。在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中,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或者非交战之间以及作战行为、作战方法和手段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战时调整国家关系和规范战争行为的法律依据。我国已加入大多数战争法公约,如《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以及《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生物武器公约》、《化学武器公约》等。

16、对外军事关系法类。是规范我军与外军关系和交往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开展对外军事交往的法律依据。包括军备控制、裁军和军援、军贸制度,《军品出口管理条例》《武官条例》等。

此外,《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戒严法》(1996年3月1日)、《刑事诉讼法》、《领海及毗连区法》、《律师法》、《测绘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50 多部法律

也有涉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简介1997 年3 月14 日通过、共12 章70 条。

国防法的制定与颁布,是我国国防建设和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对于加强国防建设和完善军事法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40条: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国防知识、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第41条: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三个“结合”原则。

第42条: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第50条: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简介

现行《兵役法》1984年5月颁布,1998年12 月修正。共12章68条。兵役制度是《兵役法》的核心。

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43条: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第44条:高等院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61条:对拒绝,逃避征集而又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战时有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8 条:本法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我国现行《国防教育法》简介

《国防教育法》是规范全国国防教育的基本法律。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国防教育的领导体制,国防教育的目的、意义和实施方法。同时,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对国防教育的职责及国家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

于国防教育的活动,规定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做出决定,确定每年九月第三周的星期六为全国国防教育日。

第二章学校国防教育。单设这一章的主要考虑,一是青少年是祖国发展的未来,是国家持续发展的强大的后备力量;二是根据青少年身心发展的特点,这一阶段正是增长知识和才干的阶段;三是青少年在学校接受的是系统、正规的教育。

因此,第13条提出:“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第15条规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高等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并可以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对于学校军事训练的组织实施,明确规定,由学校负责军事训练的机构或者军事教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的军事训练。要求学校应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章社会国防教育。明确了国防教育领导体制,对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职责,开展国防教育的内容、方法都做了规定。

第四章国防教育的保障。对国防教育经费的筹集和使用,物质、场地及教育大纲、教材、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等保障做了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33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对负责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对于其他违反国防教育法规定的行为,以至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以及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防教育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国防教育事业迈入了法制化轨道。这对于保证全民国防教育的开展,推动新时期的国防建设,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乃至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反分裂国家法》简介

《反分裂国家法》于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全票通过。有助于反对和遏制“台独”,维护两岸关系的稳定发展,维护台海和亚太地区的和平、稳定与繁荣。

第二条: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四)我国国防法制建设的前景展望

我们应该看到,我国的国防法规建设还有一些需要健全和完善的地方,一些国防和军队建设急需的法律还没有出台。突出的是:《国防动员法》、《国民经济动员法》、《军人权益保障法》、《转业军官安置法》、《退休军官安置法》、《国防科研生产法》、《武器装备采购法》等法律尚未出台。还有一些重要的军事法规没有制定出来,例如联络工作、军费和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军用核安全、军用核材料管制、军事监狱管理等。此外,有些军事法规需要修改,例如共同条令、军事训练条例、政治工作条例、武器装备管理方面的条例等等。《军人权益保障法》、《转业军官安置法》、《退休军官安置法》这些法规如果不赶紧制定出台的话,将会直接影响到军心稳不稳的问题,这些转业、退休的军人的退路怎么样,影响到他服现役的时候的精神状态。

未来10年,是全国人民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世纪发展目标进行奋斗的第一个10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向纵深发展,尤其是加入WTO以后,这一发

展将更加深刻。在这一进程中,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既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方面,也是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都应当符合依法治国的总要求,加快国防法制建设步伐。

根据国防和军队建设面临的形势,今后10年国防法制建设的奋斗目标是:国防和军队建设各个方面的法律关系得以理顺,国防法律体系基本完备,国防法律制度的科学性进一步增强;适应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的国防立法、执法、法律服务水平大大提高;广大公民将受到良好的国防法制教育,国防法制理论研究将得到较大发展,从而为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国防现代化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三、国外国防法规及国防教育简介

(一)美国美国是个十分重视国防教育的国家。

一、搞好立法工作。1958 年,美国通过并开始实施《国防教育法》,该法规定,美国军方派现役军官长期驻在中学(一校一名),专门负责实施国防教育计划。美国国防教育的重点在于:爱国家、懂服从、讲团体、肯奉献。(我们不应该仅仅看到美国表面的经济繁荣,美国的这种爱国主义教育是国家意识的教育,深入到思想,比我们做得更加具体,坚持得更好,一以贯之。)

二、国防预算中“作战和保养”多年来始终是得到拨款

最多的项目。自朝鲜战争以来,此项开支一直保持年均2.5%的增幅。其实美军真正的作战行动费用并不从该项目支出,而是通过临时追加预算获得。据斯德哥尔摩国际和平研究所统计,截至到目前,美自2001 年“911”事件以来为“反恐战争”额外拨款累计已达4460 亿美元。现代高技术战争的一大特点是花钱如流水。1枚“战斧式”巡航导弹约100万美元,普通的航空母舰1天的维持费用约为300万美元。“尼米兹”级航母为美海军现役的最先进航母,共有10艘。据估算,以该级航母为例,如果按服役30年计算,每艘航母维持费用为111亿美元,舰上90架两代舰载机的采购和维护费用为198亿美元,导弹驱逐舰、导弹巡洋舰等护航舰艇的费用为67亿美元,油、水和食物的费用为55亿美元。粗略算下来,一艘“尼米兹”级航母全寿命期间的费用高达430多亿美元,若按20%的通货膨胀率来计算,将近600亿美元,年均耗资20多亿美元。被称为“吞金怪兽”毫不为过。

三、越战后实行全志愿兵役制。全志愿兵役制度既强调爱国主义,宣扬为国家和美国价值观效力,同时也通过较高的工资津贴、优厚的待遇、职业发展和高校深造机会来吸引社会上的优秀人才献身国防事业。1981年4月,美国国会通过决议,恢复兵役登记制度,为国家发生紧急情况下实行征兵奠定了基础。90年代海湾战争后,美军又特别强调加强

兵员的科技素质,在美军现役军官中,98%的现役军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二)法国

法国与我国的历史有着很多的渊源,特别是建国后,戴高乐将军是与我国建交比较早的西方国家的非常开明的领导人之一,再一个法国在法理,就是法律体系上与我国有许多的相通性,法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我们中国的法制建设从八十年代开始起步,到现在基本完成了中国现代法律的一个框架,这个框架搭起来的主要依据是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大陆”与我们内地称的“大陆”两个字虽然相同,但含义完全不一样。不是说中国大陆就用大陆法系,而是类似于法国大陆法系的雏形。例如,两个国家的法院都有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但我们中国的法系在版图上有其特殊性,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一个主权国家有四个法域:香港是英美法系;澳门和台湾是有各自的法系;内地原来归为社会主义法系,现在又慢慢回归到大陆法系。

法国作为工业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亦十分重视国防教育。早在戴高乐时代,法国人通过对历史的反思,就为振奋民族精神和强化国防意识做出过艰苦的努力,并取得过较好的社会效果。今天,法国国防教育的最大特点是:实行政府领导下的全民国防教育。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注意提高国防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确实提高军

人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高价购买官兵尸骨)

2、建造必要的纪念物,宣传国防教育。

3、基于对国家安全的全新认识,法国政府主张从军事、民防、精神、科技、经济、外交等领域对国民进行综合性国家意识教育。

4、普遍重视学校国防教育。法国政府在青少年中成立了各种准军事组织,并通过军训强化青少年的国防意识。

5、让人民参与重大防务决策,在实践中强化公民的国防意识。每每遇到国家安全、军事战略调整和军备问题,法国政府就采取民意测验的方法,直接听取人民的意见。

(三)日本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战败后,被盟军解除武装,原有的兵役法令也随之被废除。1947年,日本颁布“和平宪法”,宣称“永远放弃以国家权力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等等。日本二战后的军事力量只能冠以“自卫队”的名称,而未正式称作军队。因此,日本至今尚没有一部正式的战后兵役法。但尽管如此,日本于1954 年制定的《自卫队法》中,已对兵役制度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日本的国防教育有一个鲜明的特点,那就是始终用危机感来刺激国民对国家安全的关心,以增强国民的忧患意识。

从这种危机意识出发,日本政府为了建立安全基础,不仅积极采取社会安定,经济发展的各项措施,而且不断提高国民保卫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意识,此外,日本领导人还力图使国民相信,加强军费开支,加快扩大军事实力,对于国家的安全必不可少。近年来,日本的军费开支突破国民生产总值1%的限额,这实际上是在做了大量宣传、造了大量舆论之后才采取的具体行动。中国在历史上从来没有做过任何对不起日本的事!而在全世界二百多个国家当中,惟有日本带给中国的伤害最深!日本在中国犯下了惨无人道、伤天害理的反人类罪行,到现在还死不认帐!日本居然还有脸攻击中国的人权!中国的国土面积是日本的26倍,人口是日本的10倍,有18000公里的海岸线,数千个岛屿,中国的军费才是日本的三分之二,日本居然鼓吹中国威胁论。近几年来,随着日本军国主义的抬头,日本的国防教育从形式到内容都增添了许多危险的因素。日本国会增加军费,努力提高自卫队员的社会地位。现在,“自卫队”已成为日本社会上最热门的职业之一。

(四)印度

古印度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文化。印度的军事法也在很早之前就产生了。印度当前的兵役制度源于英印殖民军队的兵役制度,它实行募兵制,是一支职业化军队。1947印度获得独立,为适应新的形势需要,

印度重新颁布了《陆军法令》,50 多年来,印度的兵役制度内容基本没有发生过重大变化。印度国防教育的最大特点就是通过建立庞大的国民学兵团组织,加强青少年的国防教育。国民学兵团的宗旨是:培养青少年的领导能力、良好品德、同志友谊、体育技能和为社会服务的思想;建立一支有组织、有纪律、能在国家危急时刻为国效力的生力军;对学员进行训练,为担负以后的工作打好基础,并使他们能得到武装部队的委任。

印度的国防教育还通过建设地方军、民防志愿队和家乡自卫队来实施。印度的民防志愿队是印度预备役部队的组成部分,它设在全国被认为最容易受敌人攻击的349座城镇中,编制员额高达50万人。印度的国防教育由于有专门组织负责,实施是比较成功的,尤其是这些预备役部队的正常训练和定期演习,有助于加强驻地居民的战备观念。所以说印度曾经是人口多,贫穷落后这样一个国家,但是不可否认的一点,印度的国防教育,因为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有政府的专门机构来负责,有专门的人员来组织,五十多年来,就世界各国的国防教育比较而言,它是很成功的一个国家。经过五十多年的不懈努力,它从国防教育和国防意识上所表现出来的成果,就是现在可以在媒体上看到的:经常敢于与中国叫板边界问题,敢于与巴基斯坦叫板,四十八小时内进行五次核实验。它的副总参谋长辛格曾讲过这样一段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