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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

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
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

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42号)

《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5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5月26日

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

(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运输机场的保护,保障民用运输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场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机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并对保护经费予以保障。

机场所在地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场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和监督,落实保护措施,保障保护工作经费。

机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机场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负责机场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省机场管理部门),履行下列保护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机场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建立机场保护制度,制定保障安全的政策措施;

(三)综合协调处理机场保护的有关事项;

(四)监督实施机场保护的有关规划,组织开展专项保护工作;

(五)组织、指导、协调机场应急救援工作,参加重大安全事故调查;

(六)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机场保护职责,落实保障措施,处理举报、投诉;

(七)指导机场安全运营、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

(八)依法查处违反机场保护规定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有关人民政府承担机场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机场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保护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机场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措施;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机场保护规划;

(三)组织实施机场保护的具体工作,综合协调处理有关事项;

(四)制定机场应急救援预案,参加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

(五)受理有关机场保护的举报、投诉,查处违法行为;

(六)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机场保护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实施方案由有关人民政府拟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安、气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场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依法组建的或者受委托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统一协调、管理机场的安全和生产运营,维护机场的正常秩序,组织应急救援的演练和人员培训,做好机场的净空、电磁环境、地面安全、机场控制用地的保护和交通秩序、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垃圾处置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机场安全、妨碍机场保护的行为予以劝阻、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机场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机场保护规划

第九条有关机场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民航云南安全监管机构、机场管理机构编制机场保护规划,经省机场管理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机场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保护的原则,保障机场公共安全,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机场保护规划包括机场净空、电磁环境、控制用地、地面安全和油料管道等内容。

经批准的机场保护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场保护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各驻场单位编制的专业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机场保护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编制专业保护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各机场驻场单位应当根据保护规划,按照国家标准划定并公布具体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标识。

第三章机场净空保护

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省机场管理部门、民航云南安全监管机构、民航云南空管机构和机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确定该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树木限制高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机场净空保护规划。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该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民航云南空管机构、民航云南安全监管机构的意见。

第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净空保护区域内、外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组织航行评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经航行评估认定影响飞行安全的,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民用航空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净空保护区域外,通过航行评估可能

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构筑物,由机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安全障碍灯和标志,并保持其正常工作状态,所有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有关机场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机场周边区域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违反规定施放飘浮物、升空物的应当责令施放人收回;不能收回的,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通报民航云南安全监管机构、民航云南空管机构。

第十六条机场围界外3公里范围内禁止放养、放飞鸟(鸽)类动物。

机场围界外2公里范围内控制和减少养殖场、屠宰场、农作物(植物)晾晒场、露天垃圾场、分拣场、填埋场。

因实施前两款规定造成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的,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订防治鸟害的预案,配备专职人员,对机场周围的鸟类活动加强监测,采取措施防治鸟害;对进入围界内的鸟(鸽)禽,可以采取驱赶、猎捕、击毙等措施予以清除。

有关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做好鸟害防治工作。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向机场周边居民宣传放养鸟类对飞行安全的危害,采取措施消除鸟害隐患。

信鸽协会等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机场周围鸟类危害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超过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施放飞艇、热气球、风筝、滑翔机、动力伞等升空物体;

(三)擅自放飞猎鹰等;

(四)擅自对空炮射或者施放高升、孔明灯等;

(五)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稻草及其他杂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因举办民族重大节日活动,确需在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猎鹰等或者施放高升、孔明灯等的,举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举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答复的时间、地点、内容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对升放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气象科研试验高空气球,应当对升放时间、地点等内容与民航云南空管机构和机场管理机构进行协商,确保飞行安全。

第二十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机场电磁环境保护

第二十一条机场所在地的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编制机场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规划,经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后,由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二条机场所在地的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机场管理机构、民航云南安全监管机构、民航云南空管机构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并公布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设置保护标志。

第二十三条机场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规定对民用航空地面无线电台(站)进行重点保护,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工业、科技、医疗等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架设通信线缆等设施设备,规划建设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民航云南安全监管机构的意见,并委托无线电监测机构进行无线电电磁环境测试和电磁兼容分析。

第二十五条禁止对航空通信的无线电频率造成干扰。

禁止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影响飞行安全和影响民航无线电业务工作的无线电台(站)以及产生电磁辐射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民航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民航云南安全监管机构和民航云南空管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并立即报告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干扰排除前,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排查,必要时可以采取反干扰措施,有关单位和

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机场运营安全保护

第二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运营安全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机场控制区和机场公共区,并设置标志、标识,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第二十八条机场控制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过安全检查进入控制区;

(二)堵塞机场安检、登机、应急、货运、消防等通道;

(三)移动、损毁机场设施设备、警示标牌;

(四)攀(钻)越机场围界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

(五)强行登、占航空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经批准进入机场控制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服从管理和指挥。

第二十九条机场公共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堵塞值机、货运通道和其他公共通道;

(二)携带危险品进入机场公共区;

(三)破坏机场公共设施设备,毁损标志标识,堵塞排水管道;

(四)擅自举办展览、咨询、展销、募捐等活动;

(五)擅自进行影视拍摄或者组织文艺、体育活动;

(六)擅自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七)擅自散发、张贴、喷绘广告、宣传资料;

(八)非法运营;

(九)违反规定招揽旅客;

(十)打架斗殴、酗酒、寻衅滋事;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禁止破坏通信导航、助航灯光等民用航空设施设备。

机场管理机构、民航云南空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通信导航、助航灯光、目视助航设施、气象、供电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保护,保证其正常运行。重要设施设备遭到破坏、损毁时,应当及时修复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三十一条机场驻场单位在机场控制区、机场公共区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标志、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工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对进入机场围界内的牲畜,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驱逐、猎捕,必要时可以捕杀。

第三十三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航油油库安全距离和航油管道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航油设施管理者的意见。

涉及航油油库、航油管道设施设备安全的建设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前应当征求航油设施管理者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航油管道设施设备沿线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航油管道安全与保护的宣传教育,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保护职责,协助航油设施设备管理者做好巡查、维护和事故抢修工作。

对于航油管道设施设备运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有关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协调解决。

第三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航油油库、航油管道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一)侵占、破坏、盗窃、哄抢或者移动、拆除、损毁航油设施设备及其安全警示标志、标识;

(二)航油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场,排放腐蚀性物质,种植深根植物,堆放大宗物资,建盖房屋、温室、棚厩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航油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20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50米范围内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

(四)堵塞油库通道,擅自进入油库警戒区;

(五)在油库围界500米范围内实施爆破作业,20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废弃农作物、垃圾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机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人员培训,并对应急救援工作给予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和技术支援。

有关机场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公安、工业和信息化、消防、民政、卫生、交通运输、市政公用、通信、电力等部门、单位和机场驻场单位与机场管理机构签订应急救援互助协议,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并督促做好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三十七条有关人民政府、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发生围堵、冲击机场和因航班延误而滞留大量乘客等影响机场安全运营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疏导解释工作,尽快恢复机场运营秩序,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对故意损害机场设施设备、危害机场公共安全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航班发生延误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航空运输企业和其他机场驻场单位为旅客和货主提供相应的服务,通告相关信息,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旅客尽快出行,协调责任方补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机场驻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保障机场的安全运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航空运输企业和机场驻场单位制定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航空运输企业及机场驻场单位应当与机场管理机构签订安全协议和服务承诺书,保护机

场设施设备安全,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统筹协调、管理。

第四十条在机场控制区和机场公共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机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管理,保障机场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在机场控制区、机场公共区取得经营权的零售、餐饮、航空地面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机场管理机构签订安全协议,并维护机场的安全和运营秩序。

第六章机场控制用地保护

第四十一条省机场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机场管理机构等部门和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划定机场控制用地保护范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机场驻场单位在机场控制用地范围内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机场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机场控制用地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下列活动:

(一)建设与机场无关的项目;

(二)变更土地用途;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五)出租、转让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六)铺设输气、输油、输水管道和通信设施;

(七)新建10千伏以上的电力线路。

机场控制用地范围内,经批准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保障机场安全的要求。对违反建设施工管理规定、影响飞行安全的,机场管理机构有权予以制止。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机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机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 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规划、气象或者机场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拆除电磁干扰设施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机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机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违反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机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设施,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有关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机场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和驻场单位违反本条例,给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机场控制用地,是指机场保护规划划定并纳入保护的范围,包括机场围墙、围栏或者其他围界设施以内的区域,以及围界设施以外的导航台(站)和与机场有关的公共设施的区域。

机场控制区,是指根据航空安全需要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包括候机隔离区、行李分拣装卸区、航空器活动区、航空器维修区和货物存放区等。

机场公共区,是指机场控制区以外的,未对人员、车辆出入予以限制的区域,包括公共停车场、道路、商务和娱乐场所以及候机楼的公共开放部分等。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和降落安全,根据净空障碍物限制面要求划定一定的空间范围。

机场驻场单位,是指机场保护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第五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1年05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07月01日(地方法规)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目标内容编制预算时提出的2016年任务及措施绩效指标实际执行情况执行情况与年初预算的对比相关情况说明 职责履行良好任务1: 持续削减 主要污染 物排放总 量 目标:完成2016年污染减排目标责任 书确定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 2016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万吨,与 2015年相比下降%;氨氮排放量为万吨, 与2015年相比下降%;二氧化硫排放量为 万吨,与2015年相比下降%;氮氧化物排 放量为万吨,与2010年相比下降%。 执行情况良好,完成国家和省政府 下达的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 参见《2016年云南省环境状 况公报》。 任务2: 进一步改 善环境质 量 目标:(1)地表水国控和省控断面好 于Ⅲ类水质的比例≥69%。地表水国控 和省控断面劣Ⅴ类水质的比例≤11%。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 95%。重点州市空气质量保持稳定。(2) 16个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环境空 气质量年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环境 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以上的 城市比例大于90%。(3)土壤环境质量 保持稳定。 (4)稳步提高农村环境质量, 实施37个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1)地表水环境:重点流域地表水国控 和省控断面好于Ⅲ类水质的比例为%,地 表水国控和省控断面劣Ⅴ类水质的比例 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达100%。九大高原湖泊中,阳宗海、滇池 草海、滇池外海、杞麓湖水质有所好转。 (2)大气环境:16个州(市)政府所在 地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达%,较2015年 提高1个百分点。(3)土壤环境保持稳定, 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环境质量总体 稳中趋好。(4)共实施543个建制村的环 境综合整治试点示范。 执行情况好,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 进一步好转,国控和省控断面好于 Ⅲ类水质的比例为%,高于预期目 标(69%);地表水国控和省控断面 劣Ⅴ类水质的比例为%,好于预期 目标(117%);城市集中式饮用水 源地水质达标率实现目标要求 (100%)。现有水质优良的湖泊继 续保持稳定,污染严重的湖泊水质 有所好转。16个州(市)政府所 在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年均浓度 达到二级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 准》GB3095-1996)以上的城市比 例为%,大于90%的目标。 参见《2016年云南省环境状 况公报》。 1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定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 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定》(CCAR-170CA),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的选址工作,保证机场安全运行,并有利于机场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迁建民用航空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民用机场)的场址选择。 第三条民用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民用机场总体布局规划; (二)机场净空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空域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 (三)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 (四)地质状况清楚、稳定,地形、地貌较简单; (五)尽可能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 (六)经协调,能够解决与邻近机场运行的矛盾; (七)供油设施具备建设条件; (八)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公用设施具备建设条件,经济合理; (九)占用良田耕地少,拆迁量较小; (十)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市规划协调; (十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民用机场选址必须经过以下三个阶段: (一)预选。由机场所在地的省(市、区)民用航空管理局(简称民航省(市、区)局)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和组织经民航总局认可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单位,按

照机场场址的基本条件预选三个(含)以上机场场址,提出场址预选报告书后,报机场所在地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二)初审。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场址预选报告书后,会同有关单位对预选方案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应当包括具体的初审推荐场址方案),报送民航总局。 (三)审核。民航总局收到初审意见后,结合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场址报告书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五条场址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场场址概况: 1.地理位置; 2.地形、地貌; 3.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状况(含地震情况); 4.净空条件; 5.场址的障碍物环境和空域条件对飞行的限制(起飞和着陆的限制)及电磁环境; 6.气象条件; 7.地下矿藏和文物情况; 8.地面交通条件; 9.地上和地下原有各种设施情况; 10.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公用设施情况; 11.供油条件; 12.环境及生态情况,尤其飞机噪声对机场建设及周边环境的影响; 13.建筑材料的料源情况;

第四部分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

第四部分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 执法事项(12项) 一、昆明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3项)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征调人员及物质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2.根据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3.根据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二、昆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4项) 1.防汛调用物资、取土、伐木及其补偿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

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二条:“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2.采取分洪、滞洪措施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3.水库、水电站、湖泊汛期调度运行计划审核及审批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防洪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按下列规定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坝高50米以上或者库容5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和重要的中型以上水电站以及滇池、洱海、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异龙湖、泸沽湖、程海、阳宗海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由省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二)其他中型水库、中型水电站和重要的小(一)型水库、小型水电站以及其他重要湖泊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由地(州、市)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报省防汛指挥机构备案;(三)其他小型水库、小型水电站、湖泊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由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4.强制清除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以及建设、养护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农村公路实行政府主导、行业监管、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经费应当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组织村民配合做好本村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和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禁止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规划。 县道、乡道规划依法进行编制、审批和备案;村道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条农村客运站(场)、渡口、码头等设施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制定的技术标准,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经济条件进行建设。 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的,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标准。

昆明禾阳矿业有限公司年开采100万立方米石灰岩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昆明禾阳矿业有限公司年开采100万立方米石灰岩矿生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批稿·简本) 昆明理工大学 二○○九年三月

目录 一、建设项目概况 (11) (一)项目由来 (11) (二)项目名称 (22) (三)建设地点 (22) (四)投资、规模 (22) (五)工程组成 (22) (六)工程特点 (22) (七)建设征地、移民安置 (33) 二、评价区环境质量现状 (33) (一)环境现状 (33) 1、环境空气 (33) 2、地表水 (33) 3、地下水 (33) 5、生态环境 (33) (二)环境敏感目标及敏感区域 (33) 1、地表水 (33) 2、环境空气 (33) 3、声环境 (33) 三、工程分析及主要环境影响 (44) (一)工程分析 (44) 1、项目选址环境合理性 (44) 2、污染源强及影响范围 (44) 3 、污染达标可行性分析 (66) 4、污染物排放总量 (77) (二)主要环境影响 (77) 1、施工期 (77) 2、营运期 (88) 四、主要环境保护措施和对策 (1111) (一)施工期 (1111) 1、地表水保护措施 (1111) 2、噪声防护措施 (1111) 3、废气防护措施 (1111) 4、物流运输对交通的影响措施 (1212) (二)营运期 (1212) 1、水污染防治 (1212) 2、空气污染防治 (1212) 3、噪声控制 (1313) 4、固废处置 (1313) 五、公众参与结果 (1313) 六、评价结论 (1313) 七、相关附表、附图 (1414)

一、建设项目概况 (一)项目由来 近年来,随着昆明市矿业经济的迅速发展,矿山开采不同程度地造成自然景观破坏、环境污染、诱发地质灾害等,直接威胁和破坏人居环境、加速生态环境的恶化,影响矿区及其周边地区居民环境质量的改善与提高,特别是在滇池流域及城市周边、风景名胜区、交通干道两侧可视范围内,严重破坏旅游资源、影响观瞻,制约了资源效益与环境、经济、社会效益的统一和协调发展。根据《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滇池流域及其它重点区域禁止挖砂采石取土的决定》(昆人发〔2007〕22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滇池流域及其它重点区域禁止挖砂采石取土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07〕46号)文件精神,为有效保护滇池流域和其它重点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推进宜居城市建设,促进昆明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从2007年10月开始,昆明市全面开展了滇池流域及其它重点区域禁止挖砂采石取土工作,并取得了积极成效。截止2008年 8月底,全市对采矿许可证到期的439家矿山进行了关停,其中采石场326家,砖厂113家。同时各县(市)区正积极推进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为确保滇池流域及其它重点区域矿山关停后全市建材市场的供需稳定,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初步选择了有资源储量基础、开采条件较好的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禾阳等五个矿区作为后备资源开采区。2008年10月10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以云国土资矿【2008】76号文下达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挂牌出让五华区白龙山等五个普通建材用石灰岩采矿权请示的批复》,包括批准昆明市宜良县禾阳石灰岩矿的矿区开采范围。 2008年10月由云南省地矿局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队对宜良县禾阳石灰岩矿矿区的矿产资源进行了勘查,并提交了《云南省宜良县禾阳普通建筑材料用石灰岩矿勘查报告》;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于2008年10月13日提交了《云南省宜良县禾阳普通建筑材料用石灰岩矿勘查报告》的评审意见书(云国土资矿评储字【2008】168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于2008年10月13日以云国土资储备字【2008】157号文下达了《云南省宜良县禾阳普通建筑材料用石灰岩矿勘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本项目已由《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昆发改企业备案【2008】0175号文件》投资备案。 禾阳普通建筑材料用石灰岩矿区,位于云南省宜良县城327°方向,直线距离约15千米。地理坐标:北纬25°01′32″~25°02′17″;东经103°03′42″~103°04′25″。行政区划隶属宜良县汤池镇管辖。2008年10月10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以云国土资矿【2008】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2007年4月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保证?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以及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通用航空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民航总局航空保安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民航总局的规定,负责监管辖区内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支持民用航空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开展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并对其管理

机场的航空安全保卫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条旅客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航空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是本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实施有关航空安全保卫规章、标准和措施,防止非法干 扰行为,保证有关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在安全保卫方面的职责包括: (一)制定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确保方案的适当和有效(执行)。 (二)依法设有相应的航空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与机场呑吐量相适应的人员和设施装备,并按照标准提供工作和办公场地,使 之能够具体承担并完成相应的航空安全保卫工作。 (三)将安全保卫需求纳入机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和建设中。 (四)按照《国家民用航空保安培训大纲》对员工进行培训。 (五)按规定及时上报非法干扰民用航空信息和事件。 第八条机场应当按照规定成立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委员会,协调监督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机场租户等驻场单 位实施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接受局方的在任何时间或

关于程海湖水污染综合防治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永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程海湖水污染综合防治目标责任书 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丽江市人民政府: 根据?云南省九湖办关于对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综合防治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预通知?要求,我局对程海湖“十一五”规划及目标责任书的落实情况等进行了认真的自检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程海湖“十一五”规划及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 五年来,县人民政府贯彻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战略指导思想,认真落实程海湖“十一五”规划和?程海湖水污染综合防治目标责任书?的各项要求,针对程海湖的环境状况提出了“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污水防治为中心,实施好程海湖面源污染治理、螺旋藻养殖废水处理、绿化造林、小流域综合治理、流域生态水利建设五大工程,确保程海湖碧水清波和可持续发展”的思路,积极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一)点源控制的两个项目 1.县城排污管网建设工程项目。 项目内容:新建县城至污水处理厂的截污干管13.116公里,管径DN300-DN900;在县城西北角加油站旁新建一座投资150.19万元、日提升能力6500立方米的污水提升泵站及配套设施,项目总投资为1502.40万元。项目可研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以云发改地区[2005]871号文批复,项目初步设计由云南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云建城[2007]305号文批复。 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已按批复规模完成13.189公里截污干管埋设,具体如下: (1)县检察院沿王家河东岸向南至污水处理厂、环城南路西路标段完成4.824公里的截污干管埋设; (2)县皮防站至王家河东岸标段完成2.223公里截污干管埋设; (3)卷槽沟到西山路标段完成0.752公里截污干管埋设; (4)北二环路建设工程完成3.17公里截污干管埋设; (5)西山路至提升泵站段完成1.95公里截污干管埋设; (6)县城环西路至北二环路段完成0.27公里截污干管埋设。 2.县城及程海湖周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项目。 项目内容:永胜县城及程海湖周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总投资3752.99万元,其中县城部分工程概算投资2344.76万元,程海湖周部分工程概算投资1408.23万元。永胜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地点为距县城 3公里处的打靶箐谷地,设计日处理垃圾73吨,总库容33.5万立方米,工程概算投资2344.76万元;程海湖周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地点为程海镇东南侧2公里处石弯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文史工作 【发文字号】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03.28 【实施日期】2013.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3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3月28日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传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文字等; (二)传统音乐、舞蹈、诗歌、戏剧、曲艺、杂技、美术、书法等; (三)传统手工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生活的传统民居建筑、服饰、器皿、用具等; (七)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手稿、经卷、典籍等文献和谱牒、碑碣、楹联等; (八)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上述规定中属于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

云南省未来行政区划调整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云南省未来行政区划调整 篇一:昆明城市总体规划(20xx-2020)文本最终合(20xx 年12月23日) 目录 文本 (3)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与策略 (6) 第三章城市性质与规模 (8) 第四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9) 第五章中心城区城市用地布局规划 (24) 第六章中心城区公共管理及公共服务设施规

划 (29) 第七章中心城区住房建设规划 (31) 第八章中心城区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31) 第九章中心城区产业用地布局规划 (41) 第十章中心城区历史文化和传统风貌保护规划 (44) 第十一章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 (49) 第十二章中心城区总体城市设计 (53) 第十三章中心城区旧城改造与更新规划 (55) 第十四章城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57) 第十五章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 (61) 第十六章城市重大基础设施规划 (67) 第十七章中心城区公共安全与综合防灾减灾规

划 (71) 第十八章中心城区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 (76) 第十九章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 (77) 第二十章城市远景规划构想 (78) 第二十一章规划实施策略与机制 (81) 附表: (85) 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1条1996年国务院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在指导昆明城市各项建设协调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21世纪,昆明城镇化发展进入关键阶段,机遇与挑战并存。为统筹城乡发展、优化空间结构,协调滇池环境保护以及行政区划调整等问题,根据20xx年11月《关于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有关问题的函》(建规函[20xx]315号)和《关于调整完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有关意见的函》(建办规函[20xx]189号),特编制《昆明城市总体规划(20xx年-2020年)》。

环境科学专业毕业论文

澄江县阳宗镇大竹箐瘦大地普通建筑石灰岩矿开采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分析 刘飞 (玉溪师范学院环境科学系,2007级 2007044111) 指导教师:高小茵 提要:本文对云南澄江义丰砂石料厂通过竞拍取得的澄江县国土资源局拍卖的阳宗镇瘦大地普通建筑用石灰岩矿进行了环境影响分析。主要从项目开采对空气、水环境、声环境、生态环境、固体废物和水土流失等方面进行。该项目的开采对于当地资源的利用,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石灰岩矿开采;环境影响分析。 引言 新建项目澄江义丰砂石料厂阳宗镇大竹箐瘦大地采砂场位于澄江县县城(凤麓镇)正北方向,平距约15公里左右。矿区地理坐标为:东经103°00′15″~103°00′28″、北纬24°47′23″~24°47′23″,矿区平面投影面积为:0.0326km2,开采深度为:2225—2325米。矿区属澄江县阳宗镇管辖。矿区有简易公路通往阳宗镇,阳宗镇至澄江县有高等级公路相连。矿区至最近村庄大竹箐1km,大竹箐距离阳宗镇4km,距澄江县城约15km。建设项目区内植被类型主要以杂草为主,覆盖率约50%,生物群落一般,生态结构一般。项目区没有国家和省级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动植物,不属于自然保护区。 本文从项目开采对空气、水环境、声环境、生态环境、固体废物和水土流失等方面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的分析,从政府对于该项目环境影响的判断,对于可能导致的环境影响的预测,对策措施的选择和发展控制方向的引导开展此分析,以期该建设项目最终达到更具环境相容性的人类活动。 1.环境空气影响分析 1.1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项目所在区域没有做过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的监测,项目地处农村荒山坡,砂场所在地常年主导风向为西南风,周围是荒山坡和部分林地。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及项目周围环境情况,项目区环境空气质量属二类区,按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进行保护。评价区范围内大气扩散条件较好,环境空气质量可达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1.2 建设期环境空气影响分析 项目建设过程中,地基开挖、原料运输、土建施工等产生的扬尘量较大,对周围大约200m范围环境空气会造成一定污染,应及时洒水抑尘,加强监督管理,运输车辆采取遮蔽、覆盖等措施,杜绝运输途中沿路漏洒,材料堆放要规整,场地挖方产生的土方应及时回填,使施工时产生的扬尘降到最低限度,达GB162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的要求,即周界外最高点颗粒物浓度≤1.0mg/N m3。 1.3 生产运行期环境空气影响分析 矿山露天开采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是爆破、采装、破碎筛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炮烟。露天开采产生的粉尘大部分为粒径大的颗粒物,在重力作用迅速沉降,影响范围较小,通过采取洒水措施可防止粉尘高浓度扩散。项目地处偏远山区,距离居民区在800m,矿山露天开采产生的粉尘对环境空气的影响范围较局限,并且只发生于白天。因项目作业场地开阔,炮烟很容易扩散,对周围环境空气的影响较小。 (1)粉尘:建设工程产生的大气污染源主要为:凿岩粉尘、爆破粉尘、矿石破碎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露天采装时的扬尘以及运输扬尘。为无组织排放。 ①凿岩粉尘:凿岩钻孔时粉尘无组织排放量为2.90m3/a。 ②爆破粉尘:爆破产生粉尘约2.25m3/a。 ③破碎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在晴天,每年破碎时产生的粉尘量为4.77吨/年,以无组织形式随风扩散。项目采用湿式破碎作业,即向空气中以及碎石洒水雾的方法降尘。其除尘率按80%计,粉尘排放量为1.908吨/年。在雨季,空气中水分含量大,矿石含水率高,破碎作业时基本不产生粉尘。 ④采装时筛分扬尘:根据类比,该项目筛分时所产生的无组织扬尘约为6.75m3/a。经洒水除尘后,除尘率按80%计,排放量为1.35m3/a。 ⑤道路扬尘:项目使用道路距离大竹箐村民小组约650m,且间隔许多高矮林木,要求运输车辆在经由居住区附近时以≤5km/h的速度行驶。根据《工业逸散性粉尘控制

永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2010年工作总结(文件)

永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永质监局发…2010?12号 永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2010年工作总结 2010年,我局在市局党组的直接领导下,在县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在市局各科室的指导、帮助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这一中心,全面履行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和安全监察职能,依据年初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会议精神和县委经济工作会议的具体要求,按照“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创造佳绩,促进发展”目标要求,努力克服困难,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全面履职,圆满完成了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为促进我县质监事业的发展和加快全县经济建设的步伐做出了一定的成绩,现将2010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加强队伍建设 以人为本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加强队伍建设是做好质监工作的重要基础。今年,我们按照建设“学习型”、“廉洁型”部门要求,抓学习,重宣传,强化队伍建设,健全和坚持各项学习制度,抓好党员干部的学习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完善考学、评学、述学、督学等推动激励机

制。深化创建学习型党组织活动,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通读文件与专题研讨相结合,每星期安排一次集中学习,组织党员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七次全会、市委二届七次、县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开展以《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业务知识培训。引导党员干部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市、县建设目标上来,力求在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有新成效。 二、求实效,认真履行职能,各项业务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坚持依法行政,深入开展打假治劣,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今年,坚持以食品、农资、建材等为重点内容,开展打假治劣工作。截止2010年10月20日,抽取红砖、免烧砖样品17个,抽取乳制品、纯净水、蜂蜜、白酒、食用油、肉制品、大米、月饼、螺旋藻等食品样品75个,立案查处案件21起,当场处罚案件62起,涉案货值20余万元,收缴罚没款205717.00元,完成预算内收入47304.00元。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一是抓宣传,强化全社会安全责任意识。2010年我局加大对新颁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宣传,印发宣传资料5000余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宣传手册150册,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 湖保护管理条例 (1994年3月28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07年2月11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2017年2月25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7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异龙湖的保护管理,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异龙湖保护管理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异龙湖保护管理范围为:东至坝心镇四家村与建水县分界线,南至坝心镇老海资村与红河水系之间分水岭,西至宝秀关口分水岭,北至乾阳山分水岭,以及异龙湖补水引水渠道两侧水平距离各50米以内的范围。其中,一级保护区为异龙湖水体以及最高运行水位以内的区域,莲花池湾、过细湾、白浪湾、青鱼湾、毛木嘴至红坡头湾的围堤外坝坡贴脚线水平距离20米以内,斗山嘴闸至青鱼湾闸、新街海河入口至洄澜阁闸门的河道,城河、城南河、城北河等河流入湖口往上游延伸2000米以及河道两岸外侧水平距离各20米以内的范围;其他区域为二级保护区。 一级、二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界线,由石屏县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划定,设置标识,并向社会公告。

五华区年滇池保护治理宣传月活动工作方案

五华区年滇池保护治理宣传月活动工作方案 篇一:滇池污染治理调查报告 滇池的治理和污染 研报 调告 前言 滇池是云贵高原上的一颗明珠,但近20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扩大,加重了流域生态环境压力,水体受污染,导致湖泊严重富营养化,滇池面临着水环境污染与水资源短缺的双重困境。滇池污染问题也得到了国家及云南省、昆明名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九五”期间滇池被列为中国湖泊环境治理的重点。希望通过此次的调研能引起全社会对滇池治理与污染的问题得到关注,让滇池尽快恢复她“高原明珠”的本色。 活动主题 滇池的治理与污染

调研目的 为了让大家了解滇池的现状,重视起对滇池的保护,恢复滇池“高原明珠”的美誉。 调研方式 网络调研 调研对象 在读大学生 调查结果与分析 1.你是通过何种途径了解到滇池的环境状况的? 滇池被污染了这是作为大家都知道的,但是我们更应该做的就是知道她被污染了就应该去保护她。经过调查我们发现,大部分的人是自己所见滇池被污染的环境状况的;还有一些人是通过媒体报道知道的;少数的人则听别人说的。不管是通过什么途径了解滇池被污染的环境状况,只要知道应该如何去保护滇池这是目前每位市民应该要做的。 2.滇池污染对你的生活有影响吗? 滇池的污染对周边的环境以及对昆

明的天气影响是非常大的,它不仅是周边的环境恶化,还让昆明的天气在渐渐的发生着变化。由此可见它同时也影响着市民的生活。从调查中我们得到,一半以上的人都觉得滇池的污染对他们的生活有很大的影响;一些人觉得对他们的生活有一定的影响;很少的人认为对他们的生活影响很小。总而言之,滇池的污染对市民的生活或多或少都产生着影响,特别是近几年昆明一直在干旱,若是滇池未被污染它肯定能为人们提供生活用水。为了让滇池再次最大限度的发挥它的作用,我们都应该行动起来一起来保护滇池。 3.你认为目前滇池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面对滇池的污染,需要我们解决的问题很多,只有抓住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滇池的污染问题才能得到很好地解决。从调查中我们发现,大多数人觉得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水体污染,水质恶化;一些人认为水葫芦等水生植物等疯长是

云南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分析

论文设计 2014城市规划专业城市地理学课程期末作业 学院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专业城市规划 年级城规101班 姓名李开啟 学号 201011002111 指导教师郑溪

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分析 一、昆明市总体规划案例分析 (一、区域规划层面) 一、昆明市的定位(概括) 昆明主要有中央商务区、金融次中心、主城副中心……昆明主城区各区域的功能将得到明确,昆明由主城、呈贡新城、空港经济区组成核心区域,城市拓展空间以东南、东北两个方向为主。其中首次明确未来昆明将主要依托米轨线的改造,组成服务主城和呈贡及市域重要城镇的线网。 二、昆明区域功能 昆明是东南亚门户开放的枢纽,是国家级的历史名城,是重要的旅游商贸城市,是西南部中心城市 集中西山、昆明滇池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为城市生态控制带;集中轿子雪山风景区、寻甸红色旅游风景区、九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石林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阳宗海旅游度假区等昆明市重点的风景区为城市生态景观控制区。 三、昆明市区域范围,城市形成五轴一核心的局势。 1)、昆明中心城区范围含昆明 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的全 部行政辖区;西山区的主城二 环路内以内地区的福海、前卫、 马街、碧鸡四镇;呈贡县的洛 羊、龙城、斗南、吴家营、大 渔、马金铺六乡镇。总面积为 1722平方公里(含滇池草海水 域10.7平方公里)为经济贸易 区。 2)、昆明城市的空间拓展方向 应以东南、东北两个方向为主, 远景向滇池流域外拓展空间。 昆明南北向发展主轴,北翼以 昆曲高速公路为主,南翼由昆 玉高速公路、昆洛公路、南昆 铁路、泛亚铁路等组成,是昆 明城市空间拓展的主要发展 轴。 3)、昆明主城区将形成“核心 —网络、两轴、两带”的开放 式城市空间结构。两轴是中心 城————海口,昆明———

MHT 7003-9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MH/T 7003-95 引言 民用航空运输事业的高速发展,对机场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卫航空运输安全的首要环节是强化地面安全,其基础是使机场安全保卫设 施建设走向规范化和管理手段现代化,因此,进一步完善1988年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标准已势在必行,它既是民航事业高速发展的需要,也是统一各部门思想、保证安全设施功能和工程质量的需要。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简称标准,下同的主要内容有:机场控制区封闭设施、监控报警系统、航站楼安全设施、飞行区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站及公安、安检业务用房等。机场建筑防火设施也属于机场安全设施范围,对这方面的要求,在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已有规定,也是机场建设中必须遵循的,本标准不再重复(关于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如航站楼、机库、维修基地等,以后再专门制定相应的建筑防火规范。在上述规范颁布之前,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参照有关国家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机场控制区及其有关的安全保卫设施项目和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飞行训练机场的安全保卫设施建设可参照本标准。 1.3 新建、扩建机场相应的安全保卫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2引用标准和文献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央军委〔1976〕6号《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标准》。 GNJ1-81《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 MHJ1-8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51号《中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四《机场》;附件十七《安全保卫》;航空港服务手册第一部分《援救与消防》。 3术语 3.1 机场控制区Airport rwstricted area 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需要限制的区域,机场控制区包括飞行区、航站楼内旅客隔离区及公安保卫工作需要控制的其他区域。 3.2 封闭管理Closed management 封闭设施和有效制度相结合对机场控制区实施严密控制的手段。 3.3 地区航空运输Regional air transportation 我国内地城市到香港地区的航空运输,目前地区航空运输在操作上视同国际 航空运输,对航线上民用航空运输的旅客、货物、邮件等都要办理联检单位的进出港手续。 3.4 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The civil part of the military &civil airport

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精)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71203(颁布时间) 19971203(实施时间) 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25日公布施行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章环境监督管理第四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五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利用和保护各种自然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湖泊、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保护和改善环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制定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对策与综合措施,并付诸实施。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遵守当地人民政府保护环境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六条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将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保护环境的费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的预算,确保其实施。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依靠科技进步,推广无污染、少污染、低消耗、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和科技交流。第九条各级环保、工交、农林、水利、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的组织领导,推广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制定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的发展规划和计划。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列入教育规划和教学计划。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环境保护专业或者课程。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 和监督。第十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环境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十一条云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专人管理环境保护工作。第十二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的 决定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政发[2010]42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2.23 【实施日期】2010.02.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的决定 (云政发〔2010〕4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七彩云南生态文明建设和法制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效能政府建设,促进全省环境保护形势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云发〔2009〕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云南实际,现就在全省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环境保护“一岗双责”是指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其职责岗位上,实行抓好业务工作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双重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一定要深刻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增强忧患意识,增强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国家、对民族、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坚持“生态立省、环境优先”的原则,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切实履行所分管领域环境保护监管责任,做到“一岗双责”。要把环境保护工作融入到经济、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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