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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产生的背景及其主要法律措施

公司治理产生的背景及其主要法律措施
公司治理产生的背景及其主要法律措施

公司治理产生的背景及其主要法律措施

本文主要阐述了如下五个问题:一、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尽管目前对公司治理尚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各国普遍认为,公司治理机制实际上是一种制度性的安排。它是在法律保障的前提下,处理因两权分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所适用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其宗旨是使公司的管理人员能够为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服务。二、公司治理产生的必然性。文章分析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因两权分离而带来的公司治理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三、公司治理行为守则是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成果。文章集中分析了公司治理行为准则在公司治理中的实际作用。

四、中国实施公司治理的特殊背景和任务。文章从分析我国企业改革的三个基本阶段出发,指出中国在目前阶段主要解决的是国有股一股独大又不能流通造成的特殊问题以及中国公司治理所肩负的独特的历史任务。文章第五个问题集中探讨了西方国家公司治理中某些我国可以借鉴的措施,包括管理者的诚信义务、公司的并购、拉票战、独立董事制度、股东的派生诉讼和集团诉讼、股份评估补偿权等。作者在最后提出了一个问题,即要将公司治理真正变为现实需要,应具备何种条件?

【中文关键字】公司治理;背景;法律措施

【全文】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

公司治理(CorporateGovernance)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尤其与美国公司制的发展进程密切相关。西方发达国家几乎一致认为,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竞争力的源泉和经济长期增长的基本条件。它是解决公司在公司法的制约下,在市场经济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按传统公司法无法解决的一系列新问题而形成的一整套制度。该套制度以公司法、证券法为基础,但又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以及自身运作产生的需要,不断得以发展。实际上,到目前为止世界各国尚没有一个公认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定义。但是,在对公司治理机制产生的背景(原因)、公司治理机制要实现的目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框架,股东、董事和管理人员之间如何分配经营管理权,如何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以及社会责任在规范公司行为中的意义等诸多问题上,人们的认识具有很多共同点。可以这么说,公司治理机制,实际上是一种制度性安排,它是在法律保障的条件下,处理因两权分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在公司治理结构中,高效率的委托代理关系,可以保障投资者的最大利益及其最终控制权,可以维系公司各个相关利益者的关系,使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不被滥用,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公司治理产生的必然性

公司治理问题的提出有其必然性,它是西方国家公司法中两权(即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法律原则的一种异化。

在公司制度发展进程中,股份公司的出现,两权分离的实现,都有着不可磨灭的历史功绩。美国著名的公司法教授Berle&Means在其《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TheModernCorporationandPrivateProperty)一书中,对公司股权结构日益分散后产生的股份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现象作了高度的总结,指出了其在公司制度发展中所产生的巨大历史作用。但同时也指出,公司股东在从两权分离中获得巨大益处的同时,也受到一些该制度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即“股东的个人利益绝对服从于有控制权的经理团体”,也就是说,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又给公司的股东带来了另一个问题,即股东在失去了对公司直接控制权和经营权之后,如何使拥有经营权的管理者们能为实现股东的利益最大化而尽职尽力地工作,亦即产生了公司制度上的新问题,即股东应如何在这种情况下动员、制约和监督公司经理层依法、依德经营的问题。

有人将股东作为委托人,管理层作为代理人,公司则作为股东委托管理者进行营利活动的一种工具。实际上股东将公司实现利润的全部资源,包括资金、人员、机会等全部委托给代理者,希望其最大限度地予以使用并为股东创造最大的利润,这就是所谓的代理理论。但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第一,代理人,即公司管理者,是一个生活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的活生生的“人”,其行为与委托人(即股东)追求的目标可能不完全一致,也不可能完全一致。第二,公司管理者一旦根据委托关系获得了自由配置公司的各种资源的权力后,具有很大的空间去追求与股东利益不一致的经济利益。由于管理者一旦掌握公司管理权之后,其在信息资源方面的优越地位使股东无力与之并驾齐驱,因此,管理者在各种经济利益的引诱和驱使下,有可能在股东不知情时,使公司逐渐成为经理层谋利的工具。这就给股东带来了一个新问题,即股东如何能在坚持两权分离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来促使管理层为其利益服务,其中包括利用现存的和未来的法律制度、其他所能利用的经济激励手段以及社会文化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并为此付出应有的代价,这称之为代理成本。公司治理机制就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和环境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三、公司治理行为守则是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成果

公司治理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可以说是法律和经济相结合的产物,因为它受到法律和市场的双重影响。因此,公司治理也属于一种充满原动力的新概念(dynamicconcept),因为它在诸多因素,包括经济的和部分社会的、政治的因素的影响下,通过法律原则的发展以及

经营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地充实和前进。它既是一系列现存法律概念的综合,又是一系列新概念的运用。它涉及公司的股权结构、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公司股东董事和经理人员之间权力的分配及利益的制衡、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和激励以及相应的社会责任等一系列法律和经济问题。

公司治理机制逐步发展的一个典型表现形式就是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包括某些国际经济组织相继推出公司治理守则,并赋予其重要的地位,这不能不说是将全球性的公司治理推向前进的一个重大成果,同时也说明了公司治理在各国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因此,目前在许多国家出现的各种不同形式的关于公司治理的行为守则日趋增多。

美国法学会(ALI)于1992年首次推出的《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具有很大的代表性。之后不久,英国公司治理委员会于1992年12月提交的Adbury报告以及伦敦交易所的《模范公司治理准则和最佳行为守则》,都对世界各国的公司治理规范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成为在国际上很有影响的示范文本,并对经合组织(OECD)的“公司治理准则”(1999年5月)和欧洲证券交易商协会的“公司治理原则和建议书”(2000年5月)的最终形成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在这一方面,值得一提的是美国的机构投资者为此作出了重大努力,比如加州的政府雇员退休机构于1998年4月推出了《公司治理核心原则及指南》,商业圆桌会议(TheBusinessRoundtableMeeting)于1997年9月宣布了《公司治理声明》;全美教师保险及年金协会(CIAA-CGEF)于1997年10月推出、2000年3月又更新了《公司治理的政策声明》。这些机构之所以热衷于公司治理规范的制定和推广,真正的动因就是要解决其所投资公司的管理层的规范操作问题。

大陆法系国家在这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具有代表性的就是法国公司治理委员会于1999年9月公布的《公司治理若干建议》。德国公司治理专家于2000年1月推出了《德国上市公司治理规则》。日本公司治理委员会则在1997年10月提出了《日本公司治理原则》,总结了日本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经验。

世界各国关于公司治理的原则、守则、规范或标准,大大丰富了公司治理机制的内容。由于各国的法律、经济、社会和政治制度的不同,各国对上述公司治理规范的内容都有不同的规定,但在其法律地位却有较相同的特点:

1.这些规范本身都不是由立法机构制定的,因此它们不以法律形式出现,但为公司立法提供了丰富的背景资料。

2.国外公司治理守则一般都是由民间的社会团体所制定,其目的是给上市公司树立一个

公司治理的可参照的标准或规范,以便引导其自愿采纳,它具有可选择性。但在事实上,此类规范往往会成为公司能否取得上市资格的前提条件(如在英国),从而使其又具有准法规的性质。

3.它具有灵活性,随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以便及时地为公司服务。

4.公司治理问题是一个非常现实而具体的问题,要解决不同公司的治理问题,只能因公司而异,不能搞“一刀切”。只有那些在实践中较多为公司所接受,并确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整体环境的内容,才能被吸收进公司法或证券法中而成为法律的一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类守则又为公司法、证券法的发展提供了实践的平台。因此,各国民间制定的公司治理规则,反映了各国进行公司治理的迫切要求,指明了完善公司治理的总体方向,为各国完善公司立法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其意义不可低估。

四、中国实施公司治理的特殊背景和任务

中国公司治理结构产生的独特背景,决定了其应采取的治理机制的重点应有所不同。中国目前的主要问题是,绝大多数上市公司仍然存在一股独大的事实,即国有股作为具有绝对控制权的股东,仍在操纵上市公司。中国公司治理面临的任务,首先应避免上市公司通过金融市场向社会圈钱的问题,其次是解决如何能使上市公司在市场上真正独立,管理人员能独立于大股东而为广大的中小股东利益服务的问题。这与西方国家公司治理产生的背景是不同的。在西方国家,产生公司治理问题的背景是上市公司的股权大规模分散。在这种条件下,产生了两权分离的要求。那么在实施两权分离的情况下,广大中小股东与大股东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监督和奖励管理人员为股东的最大利益服务。因此,西方国家提出公司治理的主要目的是,如何使管理人员真正自觉地为广大股东利益最大化服务,其主要任务是要解决所谓的“管理中心主义”问题。

但从我国的企业改革的历程来看,我国提出的两权分离(即所有权和管理权相分离)的背景,以及目前我国提出的公司治理结构的背景,确实与美国及西方国家的产生背景是不同的。究其原因,从宏观上说,西方国家的公司制度是直接从私有制企业制度发展而来。我国的公司制度则是从计划经济演变而来,即中国的上市公司多是直接从采取公有制的国有企业发展而来。因此,应该看到这两种公司制度所存在的不同。中国的企业制度改革大体上可以分成这么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改革开放的1979年开始,中国法学界和经济学界开始重视研究西方国家的公司制度(1981年就出现了《美国标准公司法》的译本),当时的直接目的就是要借鉴西方经验,解决国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问题。

第二阶段,提出了要解决中国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相分离的问题。美国等西方国家提出两权分离的背景是因股权太分散而必然产生的公司现象,但中国采取这一措施,是要让国有企业从掌握几乎全部股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中独立出来,以便使企业的经营管理能摆脱行政机关的直接干预。在这一时期,先后采取了如“放权让利”、“承包经营”等为促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的企业法人。原来的“国营企业”在法律上正式改为“国有企业”,一字之差,使两权分离找到了理论依据。

第三阶段,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如果说1992年之前的国有企业改革,主要体现在以放权让利、不断扩大国有企业的自主权的话,那么,从1992年开始,则国有企业改革就开始走上了所有制改革的新路子,即提出并实践中国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的问题,即实现国有企业投资多元化、股份多元化、产权多元化的问题,从而也必然会涉及董事会成员和管理人员的多元化问题。接着提出了要在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问题。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意义就在于要借鉴西方有效的企业法律制度,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中国企业制度,即不再按照传统的依所有制性质来划分企业制度,而是按国际通行的方式,即根据投资者在其所投资的企业中所承担的风险及享有的权益特点来划分企业的形式,从而使中国的企业制度能和世界的企业制度相接轨。而要做到这一点,还有很多路程要走。

从中国企业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中国公司的发展同西方国家的公司发展相比,目前尚处于发展并不充分的阶段。它目前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改变目前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由于当年实行股份制改制时,强调一要保证国有股占多数(当时在股份制改制实践中,通常掌握在70%以上);二要使这种结构固定下来,使之不因未来情势的变化而变化,这就是在法律上规定国有股不得转让的重要背景。但后来证券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证明,在我国股份制初期所定型下来的这一不合理的股权安排,已经并将继续影响中国公司治理的发展,影响中国股市的健康发展。因此,中国公司治理有其独特的历史任务,因而也应该有其特有的措施。目前,中国的公司治理要解决的问题有:

第一,就我国的上市公司而言,优化股权结构,改变一股独大,严格禁止内部人控制,这是我国公司治理的首要任务。改变目前大股东中心主义是实行公司治理的前提。或者说,我国目前公司法人治理问题不仅仅是代理人的问题。

第二,逐步建立真正能行之有效的股东(中小股东)的民事赔偿诉讼制度,以便加强对控股股东及公司管理者的法律威慑和监督作用。

第三,信息披露,尤其是财务披露制度一定要真正建立起来,其中必须要解决披露真实(而非虚假)信息的问题,并建立追究披露虚假财务信息者刑事责任的相关制度。

第四,我国必须要对管理人员建立严格的惩治制度和合理的激励机制。

五、值得借鉴的西方国家公司治理的法律措施

在实施公司治理方面,西方国家,尤其是以美国为首的英美法系国家,无论在它们的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总结了不少行之有效的法律原则。这对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在内,都具有一定的价值并可以借鉴。这些法律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刺破公司面纱、公司管理层的诚信义务、在职管理层与在野派之间的拉票战、公司的并购、独立董事制度、股东的派生诉讼和集团诉讼、股份评估补偿权等等。下面将逐一进行介绍,但对“刺破”公司面纱原则及独立董事制度,考虑本文的篇幅,在此不作专门介绍。

(一)发挥诚信原则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诚信义务(FiduciaryDuty)是西方国家公司法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法律原则,它产生于传统的信托制度。或者说,将信托制度下的诚信义务引入了公司的管理制度后,诚信责任成为公司法的一条重要原则。这主要是由于股份公司的两权分离现象所造成的。诚信义务由两个原则构成:其一是管理人酌量处理原则(ManagementDiscretion),指管理人员在法律和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不受委托人的限制,充分地使用其自主权,及时有效地处理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以确保公司的高效运转和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其二为管理人负责原则(ManagementAccountability),它要求管理人员应对委托股东承担责任,尽最大努力为其委托人(股东)的“利益最大化”服务,管理人应避免滥用其权力或怠于履行其职责。

诚信义务的两个主要内容:一是忠诚义务(DutyofLoyalty),另一个是谨慎义务(DutyofCare)[1]。具体来说,忠诚义务指的是公司管理人员在履行其职务时应以公司的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不得使自己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相冲突,其核心是确保公司管理人员能在从事管理职责时,坚持公平、道德和诚实原则。谨慎义务则是强调管理人员在管理公司时,应当善意地并按照同样的一个通情达理者在相似的情况下可能表现出来的勤勉、谨慎和技术行事。

诚信义务的原则主要源于案例,也存在于案例之中。因此,诚信义务属于判例法的范畴[2]。虽然在一些公司法中提到该原则,但是,案例法原则往往会使合法和违法的界限相对模糊,从而使该原则的运用变得十分灵活和实用。当我们分析英美法中的诚信义务制度时,应当特别重视判例的作用,这也正是公司治理机制所要求的。

诚信义务的主体主要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一般是指正副总经理、公司秘书和财务负责人。诚信原则现在在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在德国的公司法中得到了发展,它已成为公司治理的重要措施,从而具有特殊的作用。在德国,诚信原

则不仅适用于经理人员和控股股东,而且适用于广大中小股东。当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大股东和管理层之间发生冲突时,且在无其他明确的法律原则可适用的条件下,诚信原则作为参考的法律原则应予以适用。

诚信原则的特定内容依赖于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各个方面。该原则的适用以能对公司管理产生重大影响为准则,法官被授予很大裁量权,以加强对滥用职权者的灵活处置。但是,该原则同时也应能适用于少数股东,以便消除其在公司采取正确管理措施时所造成的阻碍作用。

(二)通过并购将管理人员置于公司控制权市场之中

西方国家实现公司治理机制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合并和收购,又简称为并购(MergerandAcquisition,M&A)。并购可以是善意的(friendly),也可以是敌意的(hostile)。并购的发展进程,在客观上构成了公司控制权市场。通过这个市场,有力量的公司可以通过并购形式,改变被并购公司的管理结构和被并购公司的原管理层。由并购方的人员替代被并购方,这对被并购方的人员构成了实际威胁,也对被并购公司的大股东构成威胁。因为收购的威胁,尤其是敌意式收购的威胁,能使利用公司的资源而不为公司股东利益服务的经营者,以及对无能力改善公司经营的经理人员迅速清醒起来,这在客观上也是对管理层的一种有效监督。无数次巨大的收购事件,使得并购成为一种浪潮,一种时尚,一种制度,从而使公司处于一个控制权市场之中公司大股东及管理层身处动荡的市场之中,使其在公司中原稳定的管理地位处于相对的不稳定之中,处于“地震带”之中,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一种威胁和监督,迫使其忠于职守,为广大的股东利益服务。因此,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都将其作为实现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措施。

在M&A中,敌意式收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所谓敌意式收购,就是指收购者的收购意图遭到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抵抗,因此收购只能通过出高价,直接从股东手中购买股票,一旦收购者购买到足以改变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之后,目标公司的原董事会成员及管理层原则上都要从其原先优越的管理层中被撤换下来,不仅丧失职位,而且名誉扫地,被拋入竞争力很弱的待聘者行列。

(三)股东的派生之诉

股东派生诉讼(derivativesuit)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股东(包括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的侵害,但公司拒绝或怠于行使其诉讼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时,法律允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代位公司)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实施派生诉讼需要前置程序,即只有当公司利益遭到侵害但又拒绝或

怠于行使其诉权来维护公司本身的利益时,法律才允许股东提起派生诉讼,以此来防止和避免可能出现的大量无价值的派生诉讼案件出现以及投机诉讼现象的出现。

一个或多个股东以一类或多类股东的代表人身份就该类股东利益所受到的损害而提起的诉讼,一般被称为集团诉讼(dassaction)。这种诉讼方式对于为自身利益而滥用管理职责的管理层确实是一个威胁。与并购方式不同的是,派生之诉对滥用职权的管理层造成的威胁源于公司内部,而且是通过诉讼方式这一法律手段,而并购方式则是在公司的外部,即通过市场这一经济手段对公司的管理层施加压力,迫使其严格地按照公司法的原则规定为广大股东服务。

(四)股份评估补偿权

股份评估补偿权(Appraisal)[3]的主要内容是当公司通过表决采取行动进行合并、股份置换、置换或出售公司大部或全部资产以及公司章程要作实质性修改等重大事宜时(只有在此种情况下),对上述事件持异议的少数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对其所持股份进行评估,以便得出一个公正的价格(fairprice),并在此基础上可要求公司或其他股东予以购买或予以补偿的一种股东权利。[4]但是,作为少数股东,要采取这种方式来制约管理人员的重大决策,也会遇到很多麻烦,根据美国公司法的有关程序,需要股东承担高额的费用,包括律师费、顾问费以及诸如估价师以及投资银行的费用。此外,该程序往往耗时很长,同时评估得出的价格往往也是不正确的。因此,采取此种方式来遏制公司的管理者是有一定风险的。

(五)(委托)代理股票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成千上万,有的公司股东达100多万,很多股东只持有不到100股股票。因此,广大股东无法参与真正的股票表决。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及程序、投票的记录以及法定股数通常都在公司的章程细则中予以规定的。但是由于让分散在远距离的广大中小股东每次都亲自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是很难实现的,因为他们一般不愿意为此付出代价。费用和时间对大量中小股东更为重要。因此他们往往委托别人(一般是别的股东)来代替行使该项权利就显得十分必要。委托投票权(ProxyVoting)就是指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已经在某些问题上进行了投票或将投票权转让给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来行使。

美国的特拉华州和其他州的公司法就允许股东在没有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下通过书面同意(WrittenConsentorConsentSolicitation)来实施其行为。因此,股东需要寻求必须的投票权,而且一旦获得上述行为就可认定有效。但是即使这样,同意机制(ConsentMechanism)也不能代替股东大会的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现任的管理者就发出投票代理协议给股东,以寻求必须的投票权。但如

果存在着反对现任管理者的在野派(Insurgent),而且该集团也向股东发出有关投票代理协议的资料,则在朝派(Incumber)与在野派就会发生一场“拉票战”(ProxyFight)。这种战斗对现任管理层会造成很大的冲击,他们必须十分检点他们的管理工作,勤勉地为广大股东利益服务。因为他们知道,如果他们的管理工作不能使股东满意,在野派就会发动一场“拉票战”来对付他们,因此这也是监督在位管理者的一种公司治理方式。

世界上不存在最佳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各国都应根据自己特有的经济、社会、文化情况和历史传统来建立适合本国实际情况的公司治理结构,这是一个漫长而需要付出重大代价的历史时期。在这一时期中,不断地研究、总结和借鉴以致吸收外国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不仅是有益的,而且应该说是必不可少的。

特别要指出的是,美国自“9.11”以来不断暴露出来的公司人员一次又一次的财务丑闻,给全世界公司治理提出了这么一个尖锐问题:即为什么具有世界上相对完备的公司治理(自律)制度的美国会出现全球最尖端的财务作假丑闻?从而提出了这么一个问题,即要把公司治理真正变为现实,最主要的是制度,还是执行制度的人,尤其在已经建立有较先进法律制度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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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试题

公司治理试题 一、简答题(4*8=32) 1、什么是公司治理原则?你认为公司治理原则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1.公司治理原则就是指导公司治理实务的基本原则。2.只要体现在:第一,保护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第二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有效督促。第三高标准的信息披露。 2、试比较德国、日本和中国三个国家监事会制度的异同。 答:相同点: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视机关。差异性在于:德国双轨制下的监事会拥有很大的权利。日本公司的外部监督人制度虽然有利于增强监察人独立性,但由于外部监察人没有独立发挥作用的机构。因此其监督效果受到很大影响。中国的监事会比较虚化。 3、简要说明独立董事制度是如何产生与发展的。 答:“独立董事”制度是在英美国家“一元制”(或称单轨制)的基础上形成起来的。在西方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其组织机构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美、英等国家为代表的一元模式或叫单轨制。一种是以日本、德国等国家为代表的二元模式或叫双轨制。进入90年代,美国的独立董事有了更大规模的发展。主要体现为:一是独立董事制度越来越普及。二是独立董事的职能越来越明确。三是独立董事的作用越来越强化。 4、如何认识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之间的关系。 答:激励机制:管理者依据法律法规、价值取向和文化环境等,对管理对象之行为从物质、精神等方面进行激发和鼓励以使其行为继续发展的机制。约束机制:管理者依据法律法规、价值取向和文化环境等,对管理对象之行为从物质、精神等方面进行制约和束缚以使其行为收敛或改变的机制。有激励就必须有约束,建立激励机制的同时必须建立约束机制,这是事物矛盾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 二、论述题(2*14=28) 1、公司治理边界有那几种类型?怎样理解专用性资产与公司治理边界之间的关系 2、论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主要区别。 三、案例题(2*20=40) 精伦电子董事会秘书谈公司治理 在公司成立之初,5名发起股东在股权结构设置上就作了较为合理的设置。其结果是,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所持的股权合计只有49.4%,不超半数,也就是说,在绝大多数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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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W公司案例 1.W公司 W公司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和应用的中外合资民营企业,拥有自主开发的软件。公司成立于1995年,注册资本金120万美元,目前资产总额超过1800万元。W公司的中外两家股东均为王力所有。因此,王力为W公司的最终实际投资人和所有者。随着W公司经营规模扩大,王力希望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进而上市融资,使W公司发展壮大。 2.风险投资方 F公司是国内专业风险投资公司,主要投资于IT、生物医药、通讯等高科技行业。基金M是境外一家上市基金,主要投资于大中华地区(包括中国大陆及周边地区)的IT、生物医药、通讯等高科技项目。基金M与F公司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F公司负责基金 M在中国投资项目的运作托管,基金M则负责项目的海外上市工作。 3.项目初步介入 F公司接到W公司的项目后,对其所在的行业和竞争对手进行了系统调查。调查显示:W公司的软件产品科技含量高,专业化强,有一定的进入壁垒。用户主要是政府部门及下属企业,市场地域分割性明显。目前国内类似于W公司这样规模的企业有数十家,大多具有政府背景或高校参股,像

最高法院法官谈民商事审判的一些疑难问题(公司法)

最高法院法官谈民商事审判的一些疑难问题 一、关于出资问题 1.出资方式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扩大了出资物的范围,规定凡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作价出资。由此可见,股权、采矿权、海域使用权等财产权均可作为出资财产。但同时,其也以但书的方式对出资财产进行了限制,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2005年12月22日,国务院修改并公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该条例系行政法规,且公布于新公司法之后,能否据此认定上述禁止出资财产不能出资,现存争议。此外,借款、债权是否属于公司法所规定的可出资财产,也存纷争。 关于劳务可否出资,肯定观点认为,劳务出资符合公司出资多样化的国际趋势,劳务拥有为实践所需的价值性,实务中存在劳务出资情况。我国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劳务可以作为出资方式。否定观点认为,公司成立之初,劳务既不具有现实存在的价值性,又不易准确量化,且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时难以变现,这将削弱公司资本的担保机能。 关于设定担保的财产可否出资,肯定观点认为,尽管财产设定担保,其权利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可以通过条件限制和加重出资人责任的手段解决其存在的出资瑕疵问题,且对担保物本身的价值超出担保的债权的价值部分,出资人的出资并不存在瑕疵。否定观点认为,用担保物出资,会使公司的财产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存在权利瑕疵,将影响公司资本的稳定,损害其他出资人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关于借款可否出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除外。”能否据此认定借款出资的效力,存在不同观点:(1)该规定系倡导性法律规范,且《贷款通则》系行政规章,即使可以作为裁判规范,在司法实务中也仅参照适用。(2)在金融领域,行政规章具有相当于行政法规的地位。该规定系管理性禁止性法律规范,违反并不绝对无效。(3)该规定系效力禁止性法律规范,违反其规定,出

(word完整版)法律服务方案汇总,推荐文档

关于XXXXXXXXXXXXXXXXXX常年法律顾问 服务方案 二〇一六年八月 致:xxxxxxxxxxxxxx公司 首先,感谢贵公司对XXXXXXXXXXX事务所的信任!

本所非常高兴能向贵公司就贵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项目(下称项目)提供本服务方案。 作为一家较早成立并持续稳定发展的知名律师事务所,我们成功地服务于社会的各行各业,法律服务范围涉及企业改制、并购重组、企业清算、证券与金融、银行、信托、保险、融资、房地产、外商直接投资、知识产权、重大诉讼和仲裁等各个领域并为大量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提供优质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及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对我们涉及的众多业务领域,我们都力求做到专业服务和高效服务的统一。 我们非常荣幸并十分珍惜与贵公司的合作机会,并将尽职尽责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合法合规、全面审慎、专业水准、规范服务”是我们的准则。我们深信,凭籍本所多年积累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法律专项服务及企业改制法律服务的业绩和经验,以及客户至上的服务信念及本所深厚的社会资源,我们能够为贵公司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专此并颂 商祺! XXXXXXXXXXXX事务所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部分本所实力情况、业绩及案例介绍 一、本所基本情况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事务所,愿与您携手成就伟业,共创辉煌未来。 第二部分法律顾问团简介 一、关于本所指派担任项目法律顾问团组成人员及其简介 1、法律顾问团的组成 作为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将指派三名专业知识全面,精通企业管理、IPO、房地产投资、建筑施工、项目投资开发、资产重组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在资产重组、投资开发、建筑施工、公司治理、IPO等方面有丰富法律服务经验的资深律师xxxxxx组成顾问团队,其中XXXX律师为首席顾问律师。 2、本所指派的法律顾问团成员简介 (1)项目组负责人——XXXXXX律师 XXXXXXXXXXXXXXXXXXXXXX。 (2)XXXX律师 XXXXXXXXXXXXXXXXXXXXX。 (3)XXXX律师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法律顾问的服务方式

企业法务工作与企业经营风险的规避问题研究

企业法务工作与企业经营风险的规避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 企业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经营风险不可避免、不可回避,这对企业法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务部门作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主责部门,一定要把好风险防范关口,及时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合法的建议,发挥防范和规避企业经营风险的作用。本文主要从法务工作的特点和内容入手,分析了法务工作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性,并从理念、制度、人才队伍建设三个层面就企业如何做好法务工作、规避企业法律风险问题做出了比较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企业;法务工作;经营风险;风险规避 、企业法务工作概要 1.企业法务工作的主要特点企业法务工作是非常繁琐细致 的一项系统性工程,它贯 穿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具有全方位、多视角、覆盖面广泛等特点。从现实意义上来讲,企业法务工作伴随着企业的成立、经营、清算、注销等企业发展的全过程,不管是企业的名称核定、章程制定,还是企业的合同管理、债权债务管理、劳资关系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抑或企业的分立、 兼并、收购、清算、解散等,都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事,从这一角度来说的话,企业各项工作都需要专业的法务部门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2.企业法务工作的主要内容 般说来,企业法务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是为 企业提供经常性的法律服务,如对企业常见的法 律问题提供咨询或建议,开展法律审核工作,参加与企业相关的

具体法律纠纷的调处活动,协助企业起草和修订企业法律规章,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等等。 二是起草各种法律文书。包括各种民事起诉状、答辩状 等民事诉讼类文书,以及刑事上诉状、刑事自诉状等各种刑事诉讼书,以及一些其他相关文书,如合同、企业规章等等。 、企业法务工作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性分析 1.企业法务工作的三项功能法律风险防范功能。企业法务 工作应采取预防为主、防 控结合、救济为辅的基本工作原则,企业法务工作的核心就是以最小的法律风险和最低的法律成本来换取企业最大的经济利益。在降低企业风险、“防患于未然”的同时,为企业的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出良好的氛围。一旦出现问题,尽可能地通过法律救济手段积极弥补,尽量降低企业风险损失,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法律监督功能。企业法务人员的工作过程实际是对企业 合同履行状况、知识产权维护状况、债务债权实况、企业经营状况的全程跟踪和监督。企业法务工作的开展过程是对企业经营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的过程。 宣传教育功能。宣传教育功能实际是企业法务工作的附 属功能,通过法律专业人员的答疑解惑、专业法律建议、法律讲座等,有效地宣传了法律政策和与企业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而企业职工的积极参与则有利于增强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提高职工在工作中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2.企业法务工作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性企业法务工作 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 作用。企业只有在合法范围内经营才能持久健康发展,而企业的合法经营离不开企业法务工作支持。在实际的企业经营过程中,企业法务不仅是企业在资金流向等方面进行有效管理的保障,同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促进实现预算管理的目标,这对于当前市场经济的分配情况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企业法律能够促使企业在

最高院公报案例分析公司治理争议中的法律问题

公司治理系列最高院公报案例分析公司治理争议中的法律问题 公司治理争议无异于公司“内战”,体现了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董事会之间或者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等权利主体的意志差异与利益纠葛。但归根结底,公司治理纠纷的本质是股东之间的权利纷争。特殊情形下,尤其是独资公司中的公司治理争议更多的是股东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或经理层之间的矛盾。 笔者认为,在任何情形下发生公司外部争议时应当优先保护债权人及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在公司内部争议中必须尊重股东意志,尊重投资人真实意思表示,包括尊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与执行力;决不能反其道而行之,以管理层意志反向制约投资人的合法权利。 典型案例一: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第8期)。归纳该案民事裁定书中的裁判思想包括: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出资义务等事项,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外国投资者的司法管理人和清盘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等事项,应当适用该外国投资者登记地的法律。 2、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其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 3、根据公司法和外资企业法的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有权任命公司的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同时,处于清盘

阶段中的公司司法管理人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是有效的。 4、当工商登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决议所任命的代表人存在不一致时,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主,因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如果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当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笔者认为,本案引发一个法律问题,即当公司治理争议之诉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支持或没有法律根据的,则应当适用“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反之,当公司的起诉不能代表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时,则应当适用“裁定”驳回其起诉而不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典型案例二:李淑君等诉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第8期)。本案裁判思想包括: 1、根据公司法制度及其立法精神可以确认,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账簿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 2、股东要求行使知情权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则应当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因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固有的、法定的基础性权利,无合理根据证明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则不应限制其行使。 3、股东主张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查阅权行使的范围应当包括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

公司法常见问题解答

公司法常见问题解答 时间:2016.10.11 问:公司超出其经营范围的民事活动是否无效? 答: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超出其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民事活动并不当然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 问:公司能否为股东或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 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为股东或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问:公司分立、合并时,公司的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答: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问:公司股权转让应遵守哪些主要规则?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则:(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4)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运作法律服务合同修订版

公司运作法律服务合同修订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77609

公司运作法律服务合同修订版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公司运营中常见的6大法律风险及防范

公司运营中常见的6大法律风险及防范 【导读】:企业的生、老、病、死整个生命过程都存在法律风险,我们作为企业的经营者,不仅要知道法律风险,而且要知道其发生的的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更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有效地应对风险的发生。 企业运营中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6类风险: 一、公司治理中的法律风险。 这类风险主要是家族式企业在监督上的不力,规章制度对权力的设立不明确,导致企业成本上升。 二、劳动人事法律风险。 最为常见的是职工工伤,劳资关系处理不当引发风险。还有就是企业为节约成本,缩短培养过程,迅速上项目,常常采用“挖墙脚”引进高级人才,这可能遭遇被挖企业的索赔和专利商标等侵权指控。反过来,企业自身培养的人才无端流失,被挖墙角,企业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这也是一大风险。 三、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经营中出现资金不足,常见的融资方式有:银行贷款,民间借贷,股东追加投资,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上市融资发行公司债券股票等。比如:对于银行贷款,一不小心可能陷入“高利转贷”,“违规发放贷款”“贷款诈骗”等金融诈骗黑洞。 对于民间借贷,可能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法律风险;如果股东追加投资或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会遇到股权结构及治理结构调整,利益分配的约定等问题。 如果引入战略投资者,对法律风险评估与防范要求更高,否则鸡飞蛋打人财两空,教训是惨重的。

如果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国家有严格的规则和制度,对法律风险的控制要求极高,必须法律、财经等专业人士进行系统的规划和辅导,否则会落入“擅自发行 公司股票债券罪”的泥坑。 四、签订履行经济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一般来说,主要是经济合同违约纠纷,大多数经营者只注意到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及索赔问题,而忽视了前合同义务及后合同义务,因此导致纠纷的不在少数。第二,企业家从传统观念上习惯于熟人圈子的交易行为,有的口头上达成所谓的“君子协定”,时间一久,由于个人信用发生变化,或个人对当时的约定细节理解认知不同,从而引发风险。 最后,我们特别要注意一个市场准入制度的存在,很多交易行为必须首先审查交易对象的主体合格性,和一个没有交易资格的人去做生意,其结果和风险可想而知。 五、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企业无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比如从来没有专利检索和商标待查制度,使得企业在面对知识产权侵权指控时处于被动,比如我们的百布优品牌中的儿童版系列版本,封面设计就涉嫌侵犯“喜洋洋与灰太郎”剧本的在先权利,建议我们设计部门要在外观设计上做一些实质性的变动,不能图省事而引发风险。 六、行政管理法律风险。 由于公司内对行政管理重视不够,管理上的漏洞引发违规问题,被有关执法机关(比如:环卫,工商,税务,劳动监察,消防等部门)进行处罚。这种引起风险很划不来。 以上法律风险是企业常见的风险,我们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 内部原因:

公司法诉讼若干法律问题(doc 10页)

公司法诉讼若干法律问题 ------新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及其草案为视角 公司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与地位 我国市场主体形成与发展的基本框架(双轨制朝一元化发展) 我国公司法经历的99年、2004年、2005年的三次先后修订 新公司发废除、新设、合并等条款的基本情况 新公司法修订的基本指导思想 第一专题: 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一,案例提示 总的而言,股东资格司法确认,是一大类公司纠纷。这类纠纷较多,且至今司法标准不统一。(如出资证明书案:A、B代持股案等)。 二,股东资格的法律意义 (1)股权随公司设立而产生

(2)股权并不仅以股份来表现 (3)股权可通过多种方式来获得 (4)股权可以多种方式来证明 (5)股权是各项权能的统一体 (6)股权与应尽的法律义务相对应 三,股东资格确认的法律模式 (1)基于出资或认购股权事实之确认 (2)基于签署章程之确认 (3)基于注册登记之确认 (4)基于股东名册之确认 (5)基于受让股权之确认 (6) 四,几种具体情形下的股东资格确认 (1)冒名股东。所谓冒名股东,是指虚构法律主体或盗用他人名义持有股权者。冒名股东之所以冒名的原因多种多样,但裨上都是造成股东主体的虚位。被虚构而根本不存在的自然人或法人等主体,显然不可能组成有效的股权所有人。而未经同意被虚构以及被盗用姓名或名称的主体,皆不应被视为法律上的股东,皆不应赋予以股东的权利,更不应追究以股东的义务,否则,违背所有权制度的基本法理。冒名股东,作为实施冒名行为的实际法律主体,实际上先例着股东权利,因此,也应由其来承担身为股东应尽的法律义务,冒名股东应被视为公司的股东。关于处理冒名股东的这一思路,在韩国《商法》第332条第1款

公司治理法律实务

公司治理法律实务 第三章公司治理 考情分析 本章主要掌握公司章程的内容、制定与修改;股东(大)会的运作及对董事会、监事会的制衡机制,董事会会议的运作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计,监事会职权的运用及监事会行使职权的保障措施,经理层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等;在近三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在15分左右,题型主要是单选题、多选题。 第一节公司治理概述知识点一.公司治理的概念与特 征(轮换考点)U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是明确划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权利.义务和贵任以及明确划分相互制衡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 2. 公司治理的特征 (1)公司治理是一种经济关系;(2)权责明确.各司其职;(3)委托代理. 纵向授权;(4)激励与约束并存。 知识点二、公司治理的不同模式(轮换考点) U公司机构由股东会和董事会构成,即所谓的单轨制。如:美国.英国。 2. 公司机构由股东会.监事会和董事会构成,即所谓的双轨制。如:德国。 3. 法律对公司机构的设置要求较为灵活:既可以釆取单轨制,也可以釆取双轨制;釆取何种模式,由公司自己选择。如:法国。 注意: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式应当由三个机构构成:表意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典型的表现为公司机构通常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构成。我国采取的正是这种模式。 知识点三.公司治理的意义(轮换考点) U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够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2. 良好的公司治理有利于减少公司代理成本,保护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3. 良好的公司治理可以对公司大小股东进行一体化保护; 4.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企业成功吸收境内、外资本的重要条件。

公司运作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正式版_1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公司运作专项法律服务合 同正式版

公司运作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合同编号:_____ 甲方(委托人):_____ 法定住址: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职务: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通讯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 联系人:_____ 电话:_____ 电挂:_____

传真:_____ 帐号:_____ 电子信箱: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 法定住址: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职务:_____ 通讯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 联系人:_____ 电话:_____ 电挂:_____ 传真:_____ 帐号:_____ 电子信箱:_____

鉴于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甲方因公司投资设立、经营管理等事项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乙方表示同意;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人员指派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等律师组成法律服务小组,负责处理甲方的公司法律事务。 本合同自双方签之日起生效,委托事

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九大法律风险

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九大法律风险 公司治理法律风险加入时间:2008-07-04 10:47:28 点击:139 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原总裁杰克·韦尔奇在回答别人问他最担心什么时说:“其实并不是G 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 这段话在有关企业法律事务类文章中被引用频率颇高。不错,杰克·韦尔奇所指的就是企业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与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共同构成了企业风险。与其他两种风险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所不同的是,法律风险以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 什么是法律风险? 那么,什么是法律风险呢?综合各种论述,笔者以为,法律风险指法律因素导致的、或者由于经营管理时缺乏法律支持而带来的各类企业风险,以及非法律因素的各类企业风险发生后,最后给企业带来的各种法律后果。前者,主要是指直接的法律风险,后者指间接的法律风险。直接法律风险容易理解,如履行合同违约、产品致人损害等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后者因其并非由法律因素直接引起的.所以不容易理解。如1979年发生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三里岛核电站放射物质泄漏事件导致核电站被关闭,约20万居民永久撤离。在其后14 年中,企业共付出近10亿美元清理费用。由污染引发的诉讼高达2000多起,最终解决历时15年。这就是一起典型的间接法律风险案例。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这是对企业最基本的要求。因此.从企业成立到解散,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各种行为,如改制、并购重组、对外投资、契约合同和产销行为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综合而言,笔者以为,企业经营管理中主要有九大法律风险。 企业经营中的九大法律风险 1、企业设立及解散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设立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往往会为企业健康运行埋下隐患,并导致公司成立后内部纠纷频频,而有的在公司成立过程中就产生了纠纷乃至公司无法成立。如发起人出资不足.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出资权利瑕疵等引发的纠纷以及设置虚拟股东引发纠纷、隐名出资人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解散过程中,涉及公司清算、债务承担等也会引发大量纠纷。 2、公司内部权益纠纷 公司成立后各类内部纠纷一直是公司治理要面对的核心问题.而新公司法颁布后又出现了大量的新类型纠纷,使公司内部纠纷成为近两年法律的一大热点。如股东与股东.股东与董事会等发生的股权确认、股权转让、股东权益诉讼.以及股东请求确认公司设立无效或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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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法律服务的重要性 一、背景 公司治理,缘于英文“corpora te gove r-n0ance”,中文又称为“法人治理”。在法学界,又称为“公司治理结构”。从法学角度透视,公司治理成败和有效与否意味着公司生存及良性发展。 商场如战场,处处有风险。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各公司企业都在竞相扩大市场,抢战赢利的空间。尽管高处不胜寒,但是“无限风光在险峰”,仍引无数商贾尽折腰。公司业务范围的扩大、精细的专业化分工使得经营风险进一步增大,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也就越来越多。企业在其运转过程中,机遇与风险并存。法律风险贯穿企业的始终,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已经逐步认识到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法律风险不同于财务风险,一旦发生,往往给企业带来致命的打击。依法管理企业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公司的合法运作和管理,当然更显重要。存在法律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企业潜在法律风险而不自知。合法经营,依法实现和保护企业权益,是社会市场经济新体制对企业改革发展提出的新要求。法律风险的合理解决,固然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在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企业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发展、保护企业相对人利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是企业界和我们法学界共同的课题。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经营风险、提高市场竞争力,依法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当前企业领导层亟待解决的问题。现在的各公司企业主们虽然知道了法律顾问的重要性,但实际生活中很多企业都是没有形成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意识,只是在企业遇到官司时才想到找自己的顾问律师,以致顾问律师的作用仅限于帮企业打官司,而企业也因此丧失了很多应有的商机或惹来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因为,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远远不止于帮企业打打官司,或者审查审查合同。一个称职的、优秀的顾问律师为顾问企业提供的法律服务已不在于为顾问单位发生纠纷、损失后进行亡羊补牢式的诉讼救济,而在于为顾问单位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超前的、防患于未然的专业性法律安全保障体系,尽量避免纠纷、损失的产生,作为顾问单位的“法律保健医生”,实现优质、高效、诚信、勤勉、尽职的法律服务,视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为至高无上。不久前,某旅游公司就因为不懂相关的法律知识、诉讼经验和诉讼技巧,致使在法定的诉讼期限内,没有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丧失了胜诉权,白白损失了几十万元。而有一家房产开发商就更加冤枉了,本来和一家客户签定了卖房合同,这家客户在按期付了第一笔款项后,却迟迟不付第二笔;在此情况下,房产开发商认为这家客户没有诚意,就决定不卖房子给他们了。这案子本来是开发商有理的,可是就因为他们不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决定不卖房子给这家客户的时候,没有用书面的形式说明,是因为客户不付给第二笔款项而拒绝

企业股权相关法律问题汇总(十)

企业股权相关法律问题汇总(十) <聚行家收集整理> 【问题】股份合作制企业常见类型 【答疑】股份合作制是一种正在发展的未定型的企业体制,必须联系其发育过程来考察其类型。 一、从企业中劳动与资本联合的方式来看,可以分为劳资合一型和劳资联合型。 劳资合一型指的是企业成员既是出资者,又是劳动者。这是在个体、家庭工业和乡镇企业发展的基础上,根据自愿互利和劳资合一的原则,通过联产、联营,对各类生产要素联合或折价入股而形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于它要求所有的成员都是劳动者,不允许单纯的股东或职工进入,合作社色彩比较浓。这一特点使它只能在劳动密集型企业运用。由于它带有合作社的封闭性,不利于规模经营的发展。这一类企业可能是一种过渡性的形式。随着企业本身的发展和素质提高,它可能会允许单纯出资者或单纯劳动者进入企业,改变为劳资联合型。 劳资联合型。除了同样以生产要素联合或折价入股形成股份合作制的共同特点外,这类企业与上述企业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一定要求投资者同时又是劳动者,它采取有资出资、有力出力的原则,形成劳动与资本的联合。因此,在这种企业中既有职工股东,也有非职工股东。这种企业股份制的特点比较浓,它克服了合作社不利于资金流入的封闭性,变成一个向社会开放,有利于各类生产要素流入的新型企业。这可能成为一种新型的,全要素资本化的泛股制企业,是股份合作制朝规范化发展,合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稳定形式。 二、从生产要素联合的方式看,股份合作制又可分为劳资合作型和劳资合股型两种。 劳资合作型指的是在企业中,资金的联合采用了入股的形式,但劳动联合却仍保持合作形式,没有折价入股。这种形式通常是在以劳动联合为主,原来就有浓厚的合作社性质的企业基础上,通过职工以劳带资

集团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思考

集团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 存在的法律问题及思考 随着集团公司的快速发展,截至目前,集团已发展成为拥有投产项目19 个、在建项目11 个,总资产近75 亿元的大型企业集团。在集团公司的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给项目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很大困难,同时给集团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暴露出的相关问题 2008 年1 月1 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该法贯彻了保护 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理念,主张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最终实现社会和谐。由于该法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这必将进一步要求用人单位制定更加严格、规范的规章制度,必须更加严格的依法办事。而项目公司在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问题。 (一)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

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该规定主要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与以前规定相比更加严格、操作性更强。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上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形式上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归纳起来,主要要件大致包括三个方面,即制度条款内容合法合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强化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公司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没设职工代表大会的可提交全体职工讨论,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民主、公示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实践中项目公司的管理大部分依据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而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其内容虽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但是否经过民主、公示程序有待商榷。目前员工在与各项目公司的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时尚未对相关制度的合法性提出疑义,因此,应尽快完善相关手续,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二)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强大罚则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

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一、公司治理的意义 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已受到了中国企业界越来越多的关注。一些这种全球知名、规模庞大的公司,一夜之间就土崩瓦解,中国公司应该从中吸取教训。不过,还有许多人存在着这样的认识误区:只有大公司、国有大型企业才需要去考虑公司治理的问题,而中小企业对此是无关紧要的。这种认识存在诸多法律危险的。实际上,对中小企业、新进企业和成长型企业来讲,公司治理的问题同样重要。创业公司尤其要注意整个公司的治理结构,应该从一开始,就要把公司治理结构问题解决好。 具体来看,首先,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的核心问题。公司治理结构相当于一座楼宇的地基,考虑地基问题的最有效的时期是在楼宇建设之初。第二,中国人情社会的许多传统习惯使创业者漠视公司治理,留下创业的隐患。在中国,人们通常看重的是面子、人情,很多时候没有“亲兄弟明算账”的习惯。创业的时候,不愿意谈钱,但是,成功之后,恰恰是这些“其他事情”构成反目、内乱的导火索。公司治理结构在创业初期没有得到重视所造成的恶果此时呈现出来。第三,目前中国尚未形成一整套详尽完善的公司治理法规体系。这就导致在遇到矛盾时,所有人都莫衷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有限的精力

被掷在无限的内耗中。对于创业者而言,人生最痛苦的事,莫过于此。在此情况下,更应该注重公司自身制度的建设,规范管理,减少隐患。 二、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 伴随着改革的进程,中国企业的改革取得了巨大的进展,但是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去衡量,仍面临着诸多的问题:首先,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这主要体现在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一股独大现象严重,代表国有股的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有绝对优势。其次,公司治理缺乏透明度,没有参加经营管理的投资者,特别是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难以获得有效信息,知情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第三,公司的执行机构往往缺乏股东价值观念,不重视对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工作,在管理层与投资者之间缺乏利益沟通机制。第四,监事会缺乏有效的监督功能。董事长的权力和地位过于突出,外部独立董事缺乏保护中小股东的能力。最后,公司治理不重视社会责任的承担,有些公司唯利是图,将自己作为唯一的存在目的,不关心消费者利益、劳动者利益、债权人利益、地区利益、环境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不承担社会责任,这样的公司也就无法获得长久的发展。总之,企业缺乏必要的机制来保证全体董事严格履行义务、维护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的利益。 三、公司治理的制度的完善 完善公司治理,需要从理念、制度与实践三个方面进行努力。在理念上最重要的是要认识到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将良好的公司治理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基础性、中心性工作和任务来把握,设计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安排,在实践中践行这些理念与制度。在理念、制

新编整理企业的规章制度常见法律问题

企业的规章制度常见法律问题 篇一: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法律要求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法律要求——程序方面的要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企业法律顾问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认为只要“实体合法”即可。随着现代法治理念的引进,“程序正义”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国掀起了司法改革的浪潮?? 石先广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认为只要“实体合法”即可。随着现代法治理念的引进,“程序正义”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国掀起了司法改革的浪潮。“程序合法”反映在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上也经历了一段历程。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里提到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和向劳动者公示。XX年修改后的《公司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这里所规定的“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也是程序的要求。《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

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对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具体的制定程序要求包括以下两个: 一、经过平等协商程序制定 一个优秀的现代企业必定是以民主管理为基础,强调全员管理,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经营决策的准确性和透明度。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也是如此,更为重要的是,规章制度关键在于执行,所以,劳动规章制度只有在吸收和体现职工一方的意志,或者得到职工的认同的情况下,才能确保很好地实施。《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一程序要件与先前法律规定的要求有较大差别,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里所规定的程序要件是经过民主程序即可。何谓民主程序,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民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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