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

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湘政办函[2016]34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22

【实施日期】2016.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

(湘政办函[2016]3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现将调整后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1 / 1

湖南省属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暂行办法

湖南省属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暂行办 法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布部门】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4.04.22 【实施日期】2004.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属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暂行办法 为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企业改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认真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实职工安置政策措施和资金,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企业改制应制订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制订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要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广泛征求职工群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案内容包括:职工劳动关系处理;职工分流安置形式;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再就业措施;离退休人员管理;有关费用提留和资金来源等。 (三)企业改制时,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偿还拖欠职工的工资、生活费、医疗费、集

资款、被挪用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职工劳动关系处理 企业改制应遵循依法和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终止、解除、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办法调整职工的劳动关系。 (一)对劳动合同期满不能续签劳动合同的职工,应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 (二)对劳动合同期限未满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工资标准计发。职工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及军龄,原单位没有给予经济补偿的,可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一并进行补偿。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

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157号令)

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157号令) 2002年6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002年7月12日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房屋拆迁工作的计划管理,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拆迁人),应当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拆迁专用存款账户,接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管,专款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迁人没有存入足够资金的,不得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及时解控相应数量的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尚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资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解控。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检举、控告。 第六条被拆迁房屋的拆除施工必须由能够确保安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承担房屋拆除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制定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设施的情况、拆除施工方案、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实施房屋拆除的企业和人员必须按照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施工。 实施房屋拆迁、拆除的人员必须接受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第七条被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准;权属证书未注明的,以产权档案记录或者其他有效文件为准;已经改变用途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第八条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先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和建筑面积进行分类评估,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然后由拆迁人与每一个被拆迁人根据分类评估价格,结合被拆迁人房屋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同一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人数较少,并且被拆迁人愿意直接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拆迁人可以不进行评估,直接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 第九条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前条规定协商不成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择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分户评估。双方不能就评估中介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拒绝选择评估中介机构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评估中介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 保障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07]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1.05 【实施日期】2007.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7〕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扎实推进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和发展,进一步做好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以下简称内容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61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内容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省政府门户网站是省政府及各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和提供在线服务的综合平台。省政府门户网站开通以来,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行政效能、加强对外宣传、引导网上舆情、方便公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各市州、各部门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5〕42号)的要求,切实加强本市州、本部门网站建设,积极配合做好内容保障工作,使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不断丰富,功能逐步增强,省政府门户网站日益成为政务公开的重要窗口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平台。同时,随着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的深入开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内容保障工作亟待进一步强化。内容保障工作是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的最重要基础。各市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内容保障工作,将其作为促进政务公开、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增强政府服务能力、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部署,加强领导,完善制度,落实责任,不断提高内容保障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进一步加大政务信息发布力度 做好政务信息发布,推进政务公开,是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基本功能,也是当前内容保障工作的重点。各市州、各部门要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进一步拓展政务公开的范围,加大政务信息发布力度,确保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及时在政府网站公开,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和公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 (一)着眼于推进政务公开,及时发布日常政务信息。各市州、各部门要及时更新本市州、本部门网站栏目信息,方便省政府门户网站抓取和链接。要及时公开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各类重要政务信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实施情况,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要确保省政府门户网站与市州和部门网站同时发布。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重要活动,可以对外公布的,要确保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同时发布,对具备直播条件的,要在省政府门户网站直播。各市州、各部门召开或举办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新闻发布会、听证会等重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政发[2011]43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11.26 【实施日期】2011.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政发〔2011〕43号HNPR-2011-00046)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和省政府其他厅委办局(社)、行业管理办公室、事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直其他部门”)所属的非金融类企业。 二、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包括产权(股权)转让、实物和无形资产处置、不良资产核销等,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省国资委和省财政厅为履行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省属企业中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由省国资委审核或审批;文化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由省财政厅审核或审批;其他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暂维持原管理体制,由省直其他部门提出意见,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或审批。 四、非上市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规章制度执行,并履行以下审批程序:(一)省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在产权(股权)转让协议正式签署前,按以下权限和程序报批: 1、转让金额(指评估价,下同)在5000万元以下,且不影响省属国有股权控股地位的,出资企业的产权(股权)转让由省国资委决定;其他企业的产权(股权)转让由省直其他部门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其中,转让金额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决定或审批前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同意。 2、转让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转让后省属国有股权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分管副省长同意后,报省长审定)。 3、转让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且不影响省属国有股权控股地位的,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审批前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其中,5000万元至1亿元的,须报分管副省长、省长同意;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经分管副省长同意、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4、转让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转让后省属国有股权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分管副省长审批同意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二)

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

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6.08.21 【实施日期】1996.08.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3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杨正午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奖励,发挥行政机关奖励表彰先进事迹、褒奖先进人物的作用,维护行政机关奖励的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下列行政机关以行政名义进行的奖励: (一)行政机关在本单位进行的年度奖励;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的奖励; (三)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进行的系统性综合奖励; (四)省人事厅确定的其他奖励。 国家法律、法规对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奖励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奖励项目应当合理设置; (二)评奖应当及时、公开; (三)受奖对象应当具有先进性; (四)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奖励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做好本单位、本系统的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励种类 第五条行政机关奖励分为对先进集体的奖励和对先进个人的奖励两类。

第六条对先进集体的奖励为授予“先进集体”称号,由批准机关颁发奖状、奖旗或者奖牌,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条对先进个人的奖励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其他名称的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先进个人可以由批准机关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一)对受嘉奖及记三等功、记二等功的人员,颁发奖励证书,可以发给奖品或者奖金; (二)对记一等功的人员,颁发奖励证书及奖章,可以发给奖金; (三)对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颁发奖励证书及奖章,可以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或者发给奖金,同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效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4]49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30 【实施日期】2014.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办法(试 行)》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4〕4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30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省政府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督促检查,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施效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是指省政府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估机构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决策执行过程和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向省政府提交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省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负责省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工作。 第四条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省政府下列重大决策可以列入实施效果评估范围: (一)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四)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 能分离移交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8]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1.19 【实施日期】2018.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8〕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省属国有企业供电改造问题。省属国有企业供电改造严格按照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签订的省属国有企业供电分离移交工作三方协议实施,移交改造范围从居民用电表计(含)到公共电网部分,改造后实现每户一表,用电抄表到户。企业可委托供电公司一并开展表后线改造工作,供电公司要加强管控,按照最经济的价格

执行。企业非居民用户(包括公用设施等)需要改造的,费用由企业承担。企业自有为家属区服务的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整体移交所在地供电公司,家属区和生产区共用的供电设施应进行分离改造以确保独立运行。供电公司对供电分离改造费用应实行专款专用。企业要积极与供电公司衔接,尽快签订供电分离移交改造协议,确保按期完成移交任务。 (二)关于独立工矿区供水改造问题。独立工矿区供水改造按照因地制宜、因企制宜、成熟一家推进一家的原则分类推进。距离城市供水管网较近,通过市政基础设施改造能覆盖的,其区域内的企业供水按照规定移交所在地供水部门。距离城市供水管网较远,但区域内企业呈聚集状分布,解决独立工矿区企业供水同时能统筹解决周边城镇供水问题的,地方政府应将其纳入市政用水设施改造建设规划,对供水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按照规定移交所在地供水部门。距离城市供水管网较远,区域内的企业呈点状分布,通过延伸或改造市政管网解决问题经济上不可行的,可由所在地政府、供水部门或社区(街道)作为接收主体,通过升级改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贫困地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扩大就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办发[2017]29号 【发布部门】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19 【实施日期】2017.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扩大就 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湘办发〔2017〕29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扩大就业的若干政策》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9日

关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扩大就业的若干政策 实现贫困人口如期脱贫、稳定脱贫,关键在于稳就业,根本在于强产业。推动贫困地区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做大做强县域经济,帮助贫困人口就近就业、长期就业,必须牢固树立和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在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和服务业的基础上,依托产业园区,集聚发展就业吸纳能力强的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现就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推动贫困人口长期稳定就业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政策实施范围。本文件所指贫困地区包括全省51个国贫县、省贫县,脱贫的贫困县摘帽不摘政策。凡在贫困地区园区内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等“红线”要求的工业企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均可享受本文件所定政策。所定政策与其他文件政策重叠的,企业可就高享受政策;同时符合本文件多项奖补政策的,可重复享受。 二、放宽市场准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设“绿色通道”,设置“最简程序”,在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环评审批等方面推行“即来即办”模式,对符合条件的实行“一站式”办理、“一次性”办结(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实施“先照后证”“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等改革(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编办)。

湖南省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6.03.04 【实施日期】1996.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湖南省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1996年3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企业产权交易规范、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有企业产权是指国家作为所有者在国有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财产权力;投资主体是指依法代表国家对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行使出资者职权的机构和部门;产权交易是指企业产权的有偿转让。国有企业自身依经营权处分资产的行为,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产权交易范畴。公司制企业中国有股权的转让,按国资企法〔1994〕81号《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产权交易应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保护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遵循

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交易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除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外,企业所有者都可以将其出资形成的产权全部或部分予以有偿转让。 第五条产权交易以下列方式进行: (一)协议转让; (二)招标; (三)拍卖; (四)中介代理; (五)其他方式。 第三章交易中介机构 第六条设立产权交易中介机构,须由设立单位向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省经贸委、省体改委审查同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产权交易机构是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独立法人,同级经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产权交易机构监督管理。 设立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产权交易机构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经营服务佣金标准由湖南省物价局另行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服务外包是当前国际产业转移的重点领域之一。为抓住服务外包产业由国际向国内转移、由沿海向内地转移的重要机遇,积极鼓励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推动我省服务外包产业的跨越式发展,现就加快发展我省服务外包产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目标和重点 1、提高思想认识。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是我省新一轮对外开放的战略选择,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优化出口结构、促进和扩大就业的重要途径,是加快推进我省新型工业化和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重要举措,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大力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2、明确发展目标。以“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长沙市为中心,以3+5城市群为重点,辐射全省,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服务外包产业集群,力争在5年内,全省服务外包业务总额达到200亿元人民币,服务外包从业人员达到10万人,将我省建设成为环境友好、企业和人才集聚度较高、国际竞争力较强的承接全球服务外包业务的重要区域。 3、确定发展重点。以长沙市为全省承接服务外包的中心集聚区,以开发园区为承接主体,以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为重点,支持和兼顾企业全方位承接境内省外各类服务外包业务,大力培育和壮大一批知名的本土服务外包企业。积极引进既能承接全球服务外包又可向我国发包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巩固目前以日本为主的服务市场,进一步拓展服务空间,重点突破美国、欧洲市场,主动承接“香港接包—转包内地”业务,使香港尽快成为我省与国际服务外包接轨的战略据点。根据国际服务外包市场需求和我省推进新型工业化战略,突出工程装备制造、信息通信、现代物流、创意产业、金融保险、生物医药、医疗卫生、广电传媒和远程教育等行业,重点发展物流外包、金融后台服务、动漫制作、软件开发外包、研发设计外包、数据处理和财会核算等业务流程外包和信息技术外包,提升我省服务外包能级,促进全省服务外包规模的迅速扩展。 二、聚焦重点区域,创建服务外包示范园区 4、开展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的认定工作。在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园区内,规划建设一批服务外包示范园区,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由省商务部门会同信息产业、科技部门进行认定。 5、优化空间布局。以国家级开发园区为承接主体,明确重点发展区域和实施步骤,在土地、通信、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预留充分发展空间,促进技术、人力、政策资源的高度集成。鼓励各市州在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园区或服务业集聚区内建立外包产业基地,各有侧重地发展服务外包业务,充分发挥区域特色产业集聚效应。 6、加大对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力度。对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对示范园区内由服务外包企业完成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园区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后,给予相应的补助。 7、支持鼓励示范园区的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包括示范园区)的有关公共平台设备购置及运营费用,给予定额资金支持。 8、完善示范园区通信基础设施,提供高质量的数据通信服务。争取建设长沙电信国际端口,鼓励电信运营商增加带宽、优化数据流向,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高效、稳定、多元化的网络服务。

2018-2019-湖南部署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推荐word版 (1页)

2018-2019-湖南部署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推荐word版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湖南部署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 11月19日,湖南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长沙召开,改革后的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副省长蔡振红出席会议并讲话。 中央和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自XX年1月1日起实施,省直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和由各市州党委、政府所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改革将于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与目前的薪酬结构相比,增加了任期激励收入,目的是引导企业负责人更加重视企业发展,防止经营管理中的短期行为。”省人社厅副厅长杨长永说。 《意见》规定省管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省管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副职负责人人依据其岗位责任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0.9倍确定 ;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在平均不超过负责人基本年薪的2倍以内确定;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杨长永解释,这是在综合考虑企业职工、机关和事业单位相关人员、城镇单位负责人等工资水平的基础上,参考一些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相对水平确定的。 同时,为加强综合考核评价的约束作用,规定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考核评价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为合理调整企业内部分配关系,规定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行业经济体制改革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5]4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16 【实施日期】2015.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5〕41号HNPR-2015-01041)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宽松发展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降低市场准入门槛,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激发民间投资创业潜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构建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完善市场监管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内容

(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 1.深化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向社会公示。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省工商局负责)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部门要切实改变传统的以资本数额为依据的管理模式,依法取消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再将其作为行政许可、赋予特定资质资格等的条件;取消将工商企业年检作为相关管理工作前置条件的做法;加大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取消和下放力度,建立和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进一步放宽行政审批条件,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切实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等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排第一的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3.深化其他事项登记制度改革。认真落实《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暂行规定》(湘政办发〔2013〕83号),进一步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各市州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具体实施意见。(省工商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省环保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部署,开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企业集团登记改革、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改革;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探索试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省工商局负责) 下放省工商局企业登记权限,将在省工商局登记的私营企业(上市股份公司除外)、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企业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国资[2012]110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5.09 【实施日期】2012.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国资〔2012〕110号) 各有关厅局(行管办)、省属国有企业、各市州国资委: 《湖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2012年第六次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湖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省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1〕43号)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省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省政府其他厅委办局(社)、行业管理办公室、事务工作办公室所属的非金融类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持有的境外国有产权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境外国有产权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各种形式对境外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前款所称境外企业,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省属企业是其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同时遵守境外注册地和上市地的相关法律规定,规范境外国有产权管理行为。

[终稿]湖南国有企业

[终稿]湖南国有企业 , 湖南省大型工业企业名单(53家)(基本都是大型国有控股企业) 长沙市大型企业(8家) 中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乐金飞利浦曙光电子有限公司湖南省电力公司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重型机器厂湖南省煤炭坝能源有限公司 长沙卷烟厂湖南计算产业集团 株洲市大型企业(8家) 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中国南车集团株洲车辆厂湖南株冶有色金属责任公司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湖南株洲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厂株洲光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湘潭市大型企业(8家) 湖南江麓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湘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江南机器(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湘铝有限责任公司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湘潭电机集团有限公司韶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衡阳市大型企业(6家) 衡阳有色冶金机械总厂水口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衡阳新华化工冶金总公司大唐耒阳发电厂湖南省白沙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邵阳市 (无) 岳阳市大型企业(6家)

岳阳三五一七橡胶总厂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中石化集团长岭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石化集团巴陵石化有限公司 常德市大型企业(3家) 常德卷烟厂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汽车车桥厂 张家界市 (无) 益阳市 (无) 郴州市大型企业(4家) 郴州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资兴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黄沙坪铅锌矿湖南省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永州市大型企业(1家) 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 怀化市大型企业(1家) 湖南溆浦县湘维有限公司 娄底市大型企业(6家) 湖南金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冷水江钢铁总厂湖南五江轻化集团有限公司 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涟邵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西自治州大型企业(2家) 湘 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花垣县振兴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添加评论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工作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 离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4]110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26 【实施日期】2014.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4〕11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活力、影响力和竞争力,根据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发〔2014〕5号)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湘发〔201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属国有企业的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原则。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市场化方

向,实现政企分开、企社分开;坚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省、市和企业合理分担成本;坚持属地管理,加强政策引导,实现平稳过渡。 (二)工作目标。凡有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任务的省属国有企业和相应市、县,力争2017年底基本完成省属国有企业供水、供电、供气及物业移交等工作,2020年完成省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及社区移交等分离办社会职能任务。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省属国有企业是指省属正常经营国有企业和新一轮省属国企改革企业。纳入上一轮省属国企改革范围实施转制搞活和关闭破产(注销)的企业仍按原政策执行。 三、主要任务和方式 (一)企业退休人员的移交。 1、移交范围及程序。现有未实行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管理的企业,其退休人员的社会管理职能全部移交所在地政府直接管理。移交前,企业应制定具体移交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核准移交的退休人员人数及基本情况,与所在地政府签订《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企业向所在地政府移交退休人员社会管理职能时,应做好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保以及档案管理等相关接续工作。企业职工退休时享受计生奖励问题,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14〕27号文件执行。企业向所在地党委移交退休人员的党员花名册及组织关系的接转手续,移交后的原企业职工党员参加所在街道、社区党组织的一切活动。 2、移交经费。企业向所在地政府移交退休人员时,原则上按12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提留和缴纳退休人员日常管理费用、档案管理费用及党员关系属地管理费用。移交经费由企业负责,企业确有困难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省属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范本)doc - 湖南省公司

湖南省公司改制 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范本,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发[2004]25号、湘政办发[2005]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战略决策~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相统一~努力做到在稳定中推进改革和发展~在改革和发展中促进稳定,坚持以人为本~依靠职工群众推进改革~充分听取和尊重职工群众的意见~妥善分流安置职工~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依规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社会稳定。 二、基本情况 ,简要介绍企业的隶属关系~性质~生产经营状况等, 企业现有在册人员人。其中在职人,离休人,退休人。 企业总资产万元~其中土地资产万元,总负债万元,净资产万元。 三、组织领导与步骤 ,简要介绍, 四、劳动关系的处理 遵循依法依规和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终止、解除、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调整职工劳动关系。 1、对劳动合同期满的名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 2、对劳动合同期限末满的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3、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内的名职工~变更劳动合同~按规定提留相关费用后~由改制后的新企业实行内部退养。 4、对名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回主体或其它单位,。 5、对名职工与原企业签订协议~实行停薪留职、“两不找”、“挂靠”、放长假、内退等的~终止相关协议~按本方案重新调整劳动关系和分流安置。 6、对经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病残职工~按规定提留相关费用~,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由,改制后的新企业或者移交相关机构管理,。 五、职工分流安置 1、改制后的新企业~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优先安置原企业名职工就业~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职工本人和企业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将职工个人的经济补偿金~转为改制后新企业的股权或债权。,新企业安置就业情况见附表二, 2 2、对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名职工~根据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实行内部退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按规定提留相关费用~由,改制后的新企业或其它机构,负责管理~发放生活费~代缴社会保险费。,详见附表三, 3、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10年,含10年,的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改制后的新企业签订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由改制后的新企业负责管理~按规定和协议代缴社会保险费。,详见附表四, 4、对名职工~,由主体或其它单位负责安置,。,名单附后, 5、对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市场灵活就业。,详见附表二, 六、再就业措施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预留问题的补充意见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预留问题的补充意见 【文 件 号】湘劳社政字[2007]13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7-11-02 【实施时间】2007-11-02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费用预留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工伤费用预留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2号),积极稳妥处理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工伤问题,切实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经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按照规定终止或解除工伤职工劳动关系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支付给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中按照规定应当予以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如既往未予支付,还应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上费用据实支付给工伤职工本人,其费用列入改革成本。 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包括改革改制时正在发放的以及工残退休人员、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在改革改制后死亡按规定应发放的)不再预留,由省级财政列入预算安排,实际发生时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据实拨付至相应机构发放。

三、除以上费用外,其他工伤费用的预留应按湘劳社政字〔2006〕1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并足额拨付至相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时,不再预留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对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完成时已退休(含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时退养)的人员,在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按规定应发放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由省级财政列入预算安排,实际发生时由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据实拨付相应机构发放。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