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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方法和程序

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方法和程序
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方法和程序

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程序

前言:对染疫动物及染疫物品的处理是彻底根除疫源、防止留下疫病隐患和造成疫病扩散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涉及动物生产、加工、防疫卫生、疫病诊断控制各个环节生物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由于缺乏系统、规范的无害化处理操作技术指导,一些地方、特别是在基层动物防疫部门存在对动物疫病的无害化处理不规范的做法,不仅留下了疫源处理不彻底的隐患,也对环境造成了污染,甚至对人的卫生安全造成了危害。因而,建立健全科学、系统的无害化处理规范,及科学、实际的操作技术程序,对指导实施科学、安全的动物疫病无害化处理十分必要。根据国内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和教训、参考国外有些发达国家的做法,我对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程序作了初步的探索,供同行参考。

一、简介

对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的首要目的是防止感染传播,是紧急动物疫病根除、特别是实施紧急动物疫病扑灭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无害化处理应尽可能在扑杀染疫动物后立即进行,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传染性物品的散播,并且,肉尸在其发生腐败分解之前更容易被处理。本文对适宜多数紧急动物疫病的无害化处理方法进行了讨论,不甚严格的处理方法也许适宜于传播性较小的动物疫病和非疫源性疾病的处理。动物尸体和其它须被无害化处理的物品应被警戒,以防止其他人员接近,防止家养动物、野生动物及鸟类接触和携带染疫物品。如果存在昆虫传播疫病给周围易感动物

的危险,就应考虑实施昆虫控制措施。如果对染疫动物及产品的处理被延迟,应用有效消毒药品彻底消毒。

二、扑灭工作的组织

首先应核实染疫动物的数量和其户主,以确定今后补偿的数量。在无害化处理工作开始之前,应详细地向参加人员讲解疫病的特性、及所有与处理疫病有关的防疫卫生要求。如果疫病涉及到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或处理现场有大量粉尘产生时,应佩带呼吸器或防护口罩。

三、无害化处理方法和场地选择

无害化处理场地的选择对于地区的生物安全及为重要,应选择利于管理、不受闲散人员和食肉动物侵扰的场地,在某些情况下,无害化处理后的最初几天在处理场地周围修建防护围栏也许是必要的。

1、污染区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现场处理无害化处理方法应根据当地情况而定,但掩埋一般是较为适宜的方法,掩埋具有快速、花费小、环保、容易组织和很少需要调用外来物资的优点。制订无害化处理方案需要考虑的因素有:

需作无害化处理的物品的种类和数量。

在扑杀场地附近有适宜深埋或焚化的可用场地。

重型交通工具能否到达处理地点。

场地的土壤/岩石结构。

底下水位的高低。

与生产、生活水源的距离。

水、电、气、通讯、排水、排污服务设施的情况。

与公共建筑及居民生活区的距离,特别是在实施焚化处理时应特别注意。

对焚化处理产生的燃烧及公害的限制。

气候条件(包括主风向)。

有否可用掩埋场地。

适用于焚化的燃料的供给。

有否高架建筑(如动力线)的存在,当选择深埋或焚化场地时必须避免。

使用场地的相关计划。如:修建掩埋坑时,处理土壤结构不稳定的计划。对动物肉尸及有关污染物的处理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因而应制订周全的无害化处理方案,并结合环保部门的意见,以确保把这种不利影响减到最小。

2、对染疫动物及污染物的异地处理当在感染场地难以对染疫动物及受污染物进行掩埋、焚化或炼油等无害化处理时,应考虑对染疫动物及污染物的异地处理。异地处理对来自实验室和受如因场地条件、地下水位、现场处理操作难的地方的染疫物品的处理是很必要的。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如集约化养殖场的大批染疫动物,如果在当地有相应的设施、或者这些设备可被运送到场,通过炼油处理肉尸也许更易于实施。如果发生疫病的地方相距较近,则可共用一个处理场地。

3、动物尸体及污染物的运输卡车是方便、快捷的肉尸运输工具,装载肉尸的箱体应密封防漏,如:加盖有坚固聚乙烯盖,并密封完全

的大型箕斗。箱体内的物品不能装得太满,应留下半米或更多的空间,以防肉尸的臌胀(取决于运输距离和气温)。肉尸在装运前不能被切割,运载工具应缓慢行驶,以防止溢溅的发生,工作人员应携带有效消毒药品和必要消毒工具以处理路途中可能发生的溅溢,所有运载工具在装前卸后必须彻底消毒。

4、无害化处理方法

掩埋:

4.1.1 场地选择选择掩埋场地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1、交通应能满足挖掘、运输等机械设备到场的要求。 2、环保要求,如:(1)与生产、生活水源的距离。(2)地下水位的高度。(3)与建筑、特别是房屋的距离。(4)与民居公共场地(包括道路)的距离。(5)场地的坡度、通往掩埋坑的排水走向。(6)土壤的渗透性。(7)有否临时存放多余物品的场地。(8)主风向(对气味的考虑)。3、修建考虑因素:(1)避开岩石地区,岩石层会妨碍挖掘工作、增加成本。(2)挖掘场地应稳固、能满足挖掘和填埋机械工作的要求。(3)修筑分流/洪堤,以防止表土被冲刷进坑内。(4)相似的堤埂应用于防止掩埋坑中液体的流出。(5)在场地可被安全使用之前修筑围栏以防止动物的进入也许是必要的。

4.1.2 挖掘设备挖掘掩埋坑的适宜设备应是挖掘机,挖掘机是修筑长、深、直壁掩埋坑的最有效机械,并可用于填埋肉尸和其它污染物品,其优点还包括不破坏表土。在没有挖掘机时,装卸机、推土机、平路机和反铲挖土机也可用于挖掘和填埋工作,除反铲挖土机

外,其它机械都须在场地上不停地移动。而挖掘机和反铲挖土机可停留在一个固定的地方,因此,挖掘速度更快、成本更低、对坑周围场地的破坏更小。

4.1.3 掩埋坑的修建掩埋坑的大小决定于机械、场地和所须掩埋物品的多少,坑应尽可能的深、坑壁应垂直,机械、土壤结构和地下水位是常见的制约因素。坑的宽度应能让机械平稳地水平填埋处理物品,例如:如果使用推土机填埋,坑的宽度不能超过一个举臂的宽度(大约3 米),否则很难从一个方向把肉尸水平地填入坑中,确定坑的适宜宽度是为了避免填埋后还不得不在坑中移动肉尸。坑的长度则应由填埋物品的多少来决定。

4.1.4 掩埋坑的大小在决定坑的大小时应考虑填埋方法,肉尸通常用翻斗卡车载,或用装卸机或推土机顺着坑的一个长边填入坑中,挖掘机也可用来填埋放臵在附近的处理物品,这在场地土壤的稳固性不允许卡车和其它重型机械在坑边作业时尤为有用。估算坑的所需容积可参照以下参数:坑的底部必须高出地下水位至少1 米,每头大型成年动物(或 5 头成年羊)约需米 3 的填埋空间,坑内填埋的肉尸和物品不能太多,填埋物的顶部应距坑面至少2 米,用于填土。例如:一个3米宽、5米深、上部留有米填土空间的坑,坑长1米则可容纳5头成年牛(3хх1= 3 ;=5 头牛或25 只羊)。在封闭坑口时,多余的土应当堆积在坑面上,土壤的重力可防止尸体因臌气而膨出坑口、防止食肉动物掘出肉尸,有助于过滤气味和吸收尸体腐败分解产生的液体。

4.1.5 其它须考虑的因素气体的产生:因尸体腐败产生的气体可导致未开膛动物的鼓胀,造成坑口表面的隆起甚至尸体被挤出,建议通过切开瘤胃(牛)或盲肠(马)对大型动物开膛,让腐败分解的气体逃逸,但对小型动物进行开膛不是很必须。对动物尸体的开膛应在坑边进行,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人到坑内去处理动物尸体。

4.1.6 用石灰覆盖掩埋尸体用石灰覆盖尸体是必要的,它可保护尸体免受食肉动物及蚯蚓的侵扰、甚至被暴露。在坑中放入石灰能防止在坑口覆盖后蚯蚓把坑内的污染物带到地面,方法是先用40 厘米厚的土层覆盖尸体,然后放入未分层的熟石灰,记住,石灰不能直接覆盖在尸体上,因为在潮湿的条件下熟石灰会减缓或阻止尸体的分解。

4.1.7 场地检查在掩埋坑封闭后,对场地进行检查是必要的,以便在发现渗漏或其它问题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在场地可被重新开放载畜之前,应对无害化处理场地再次复查,以确保对牲畜的生物和生理安全。复查应在掩埋坑封闭后3 个月后进行。

4.1.8 安全措施人员安全应作为首要考虑,制订安全措施应考虑现场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紧急救援(如人员掉入坑内或坑壁坍塌)、及防尘设备的准备。掩埋工作应在现场督察人员的指挥、控制下,严格按程序进行,所有工作人员在工作开始前必须接受详细的指示。焚化焚化应在掩埋措施无法实施时才考虑使用,如缺乏挖掘深坑的有关机械、无适宜的场地掩埋动物尸体等。焚化可采用的方法有:柴堆焚烧、焚化炉和焚烧窑/坑等。

4.2.1 焚烧此方法的要点是:把动物尸体堆放在足够多的燃烧物上,确保燃料和尸体的放臵能允许充足的空气从底部进入柴堆,以获得最大的燃烧火焰和在最短的时间内尸体的完全燃烧。场地选择: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有(1)位臵:应考虑高温、烟雾和气味对周围建筑、地下和空中设施、道路及生活区的影响。(2)交通:应满足运送燃料、牲畜尸体及相关污染物、及建造焚烧柴堆所需机械的需要。(3)环境:应确保在焚烧柴堆周围有足够的防火带。(4)燃料:焚烧需要大量的燃料以确保动物尸体的完全焚化,所需的燃料必须在开始焚烧前全部到场。

4.2.1.2 火床准备:火床应被设臵在对着主风向的角度,以获得最佳通风效果。还可通过在火床下开地沟或提高火床的方法来增强通风,燃料应被堆放在火床的上风处,并从上风方向进行添加,而动物尸体应从相反方向往火床上堆放。火床的宽度由所需焚化的动物尸体的大小决定,对成年牛只应有米宽,火床的长度可按1 头成年大型动物/米来测算。如果火床是修建在地面上,应开30×30 厘米的地沟作为通风道,通风道应顺着主风向,各通风道间的间距为1 米,其数量根据火床的长度而定。铺设高架火床的方法是:以与主风向平行的方向在床架上放上草捆和大木柴,然后以与第一层交叉的方向放上第二层木柴,并在大木柴之间留下约20 厘米的空间,然后再把其它燃料放在木柴架上,如:小木柴或草捆。

4.2.1.3 焚烧焚烧虽是一种无害化处理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的常用方法,但需消耗大量燃料,因而不宜提倡广泛使用。做法是;把

尸体横放在火床上,较大的动物放在底部,较小的动物放在上部,最好把尸体的背部向下、而且头尾交叉,尸体放臵在火床上后,可切断动物四肢的伸肌腱,以防止在燃烧过程中,肢体的伸展。当动物尸体堆放完毕、且气候条件适宜时,用柴油浇透木柴和尸体(不能使用汽油),然后在距火床10 米处设臵点火点,可用煤油浸泡的破布作引火物。点火前所有车辆、人员和其它设备都必须远离火床,点火时应顺着风向进入点火点。必须保持火焰的持续燃烧,在必要时要及时添加燃料,任何掉下火床的焚烧物都必须放回火床继续焚烧(可使用装卸机)。一个建造良好的焚烧火床可在48 小时内烧完所有尸体,焚烧结束后,掩埋燃烧后的灰烬,对场地进行清理、整复。

4.2.1.4 燃料需求所需燃料的种类和数量应根据当地资源而定,以下数据可作为焚化一头成年大牲畜的参考:(1)大木材:3 根,×100mm×75mm (2)干草:1 捆(3)小木材:35 公斤(4)煤炭:200 公斤(5)液体燃料:5 升总的燃料需要可根据一头成年牛大致相当4 头成年猪或肥羊来估算。

4.2.2 生物焚化炉生物焚化炉是一种高效无害化处理系统,它安全、处理完全、污染很小,但建造和运行成本高、缺乏可移动性,焚化炉通常只适用于处理小件、少量物品,从感染现场运送污染物到焚化炉必须遵循特定的传染性物品运输管理规定,并严格对运载工具、车辆进行消毒。

4.2.3 焚化窑/坑窑式焚化也叫气幕焚化,是一种利用鼓风在窑内焚烧物品的焚化技术,这种设备包含一个大功率的鼓风机(通常由

柴油机驱动),和连接窑坑的通气道,空气流为焚化窑创建了一个顶盖式的气幕,为产生很高的燃烧温度提供充足的氧气,并使热气流在窑内循环,促进焚化物品的完全燃烧。窑式燃烧器适用于对相对小的物品的连续焚烧,而且具有可移动的优点,特别适用于对猪和羊及小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在缺乏大型掩埋、焚化机械设备,以上处理方法又相对复杂的地方,采用焚烧和掩埋相结合会是比较适合小型反刍动物以及少数牛只的无害化处理方法。其基本做法是:挖一条地沟,垫上旧轮胎,其上放臵动物尸体,在尸体上泼上柴油,然后用少量汽油引燃,保持火焰至尸体烧焦,然后封闭地沟。

炼油如果有适宜的炼油厂,炼油可作为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的一种方法,只有采用高温、批量炼油工序的炼油厂可用于无害化处理工作。炼油处理工序包括对原材料的碎解、100 0 C 蒸煮一个小时以去除组织液、然后对肉尸粉和油脂在 160 0 C的高温炼制至少40 分钟。炼制后的肉粉和油脂必须通过相关微生物学检测后才可利用。

堆肥发酵在可能由蚂蚁散播污染物品的风险较小的地方,可对受感染畜禽厩舍的粪便、饲料、干草、垃圾和垫料进行堆肥发酵处理,以替代掩埋或和焚烧。发酵池应建在一个不易为易感动物接触的安全地方。发酵池应修建在混泥土地面上,并有顶棚防护,发酵物品应用稻草、枯叶等覆盖,池内发酵物品的湿度应在40—60%的范围内,发酵池内的温度应达到49—68 0 C。

需作特殊处理的物品(1)乳和乳制品对乳制品的处理一般较为困难,特别是当处理量很大时。乳制品在被处理前必须经过灭活处

理(以杀灭所有的病源微生物),存放在农场或农户家中的乳品的量通常较小,可被处理在掩埋坑或污水坑内,对存在大量受污染乳制品的奶制品加工厂、运送乳品的奶罐车的乳品处理,首先是将乳品灭菌,然后泵入浅底坑内、周围修筑围栏,当乳品蒸发或浸入周围土壤中后对坑进行覆盖。乳品加工厂的洗涤污水,因其量大是一个特别难处理的问题,经化学处理后排放也通常会受环保方面的限制,但 %的柠檬酸应该不会造成问题。来自废水的危险可通过稀释而减轻,在常规清洗工序中用超常用量的水冲洗可进一步降低危险。在习惯用处理废水浇灌牧场的地方,在牧场被浇灌后的两周内不允许放牧,未经处理或消毒的酪蛋白、乳清及其它废弃物不能用于浇灌牧场、直接排放、或饲喂动物。(2)孵化蛋和孵化场废弃物孵化蛋和孵化场废弃物在被掩埋之前必须经充分浸渍,以确保蛋胚的灭活。(3)兽毛这些副产物很难充分燃烧,应采用掩埋处理。

养殖场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

养殖场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 一、经营场所、养殖场(户)必须制定无害化处理制度。 二、检疫中发现的病死家禽及染疫家禽产品,按照规定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各市县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对无害化处理制度的落实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不执行制度及造成疫情传播者,按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必须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对无害化处理的家禽及家禽产品必须作好记录,并列入档案管理。 五、无害化处理措施和方式必须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和GB16548-2006 进行。 六、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建设必须科学合理,远离居民区、水源和交通要道等,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养殖场动物用药管理制度 一、采用环保型消毒剂,勿用毒性杀虫剂和毒性灭菌(毒)防腐药物。 二、药品、添加剂的购入,分发使用及监督指导,须从正规大型规范厂家购入,并严格执行国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药品购入检测和使用需由国家授权和兽药使用规范,并结合各进口国的要求实施,以防止滥用。尽量减少用药。药品的分发,使用须由兽医开具处方,并监督指导使用,以改善体内环境,增加抵抗力。 三、兽用生物制品购入、分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四、场房建设有利工消随离,统一生物安全措施与卫生防疫制度。

国家法律法规对养殖场的要求 一、畜禽养殖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的规定,建立畜禽及产品购销、投入品购入使用、动物卫生防疫、养殖污染控制和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切实履行法定的质量安全保障职责。 二、从事畜禽养殖,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严格遵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使用规范,不得添加仼何非食用添加物质,严禁饲喂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和垃圾场中的物质。 三、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做好日常防疫消毒、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并建立免疫档案、配合搞好疫病检測检验、执行重大疫病控制和扑灭措施。 兴办畜禽养殖场区成当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出售动物及产品应当中报检疫并取得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识。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标准

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文号:农医发[2013]34号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为规范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操作技术,预防重大动物疫病,维护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方法的技术工艺和操作注意事项,以及在处理过程中包装、暂存、运输、人员防护和无害化处理记录要求。 2引用规范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主席令第71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农医发〔2005〕25号) GB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9217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T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19218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GB/T1992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 3.1无害化处理 本规范所称无害化处理,是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动物尸体危害的过程。 3.2焚烧法 焚烧法是指在焚烧容器内,使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在富氧或无氧条件下进行氧化反应或热解反应的方法。 3.3化制法 化制法是指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向容器夹层或容器通入高温饱和蒸汽,在干热、压力或高温、压力的作用下,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3.4掩埋法 掩埋法是指按照相关规定,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

湖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PPP项目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湖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PPP项目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项目概况 第2条项目投资 第3条项目建设和运营 第4条特许经营权 第5条项目资产 第三章甲乙双方声明与权利义务第6条甲乙双方声明 第7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四章保险和履约保函 第8条保险 第9条履约担保概述 第五章项目土地 第10条土地使用权取得 第六章项目融资和建设 第11条项目融资 第12条建设期进度 第13条设计 第14条采购和施工 第15条竣工验收 第七章项目运营 第16条项目运营维护 第八章付费与绩效 第17条付费 第18条绩效考核 第九章项目移交 第19条项目移交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20条不可抗力 第十一章甲方临时接管

第21条甲方的临时接管 第十二章违约和提前终止 第22条违约事件 第23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24条提前终止 第十三章附则 第25条争议解决 第26条合同组成体系 第27条通知 第28条合同效力 附件一市/县政府授权PPP项目实施机构文件 附件二绩效考核 附件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服务协议 引言 鉴于: 1?为了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推动养殖业转型升级与资源环境相协调,保 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引进社会资本的先进管理技术和经验,XX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区域采用PPP模式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PPP项目(下称本项目”),授权(以下简称甲方”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 (详见附件一:XX市/县政府授权PPP项目实施机构文件),负责本项目的前期评估论证、实施方案编制、社会资本方选择、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组织实施以及特许期满移交等工作。 2?本项目采取BOO模式,即建设-拥有-运营” 甲方已经依法开展本项目公开招标工作,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于年月 _ 日确定(社会资本方)为本项目中标人。 乙方(项目公司名称)是由中标人全资(或与政府出 资代表共同出资)依法成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合同,授权乙方在项目特许期内负责本项目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工作,乙方拥有本项目建设 形成的资产权属。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定义与释义 1.1定义

(完整版)206年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

**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 项目建议书 项目实施单位:**区农牧局 项目负责人: 二〇一五年八月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食品安全和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和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运行机制,是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最终达到最佳的经济效益和资源循环开发利用的生态效益。为了有序推进全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进程,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有效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妥善解决病死畜禽污染环境问题,有效遏制病死畜禽流向市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区实际,拟申报本项目。 一、项目概要 项目名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 实施单位:**区农牧局 建设地点:**区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期限:两年 建设内容与规模:项目建设动物尸体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中心一个,占地面积50亩,配套修建办公管理、水、电等辅助生产设施,利用专用设备和技术,将各种有机废弃物(畜禽粪便、农业废弃物、作物秸秆和草本植物以及污泥等)加工成环保型绿色肥料(活性生物有机肥)。项目建成后,处理中心的无害化处理量应达到日处理3吨,年处理1000吨的能力,有机肥生产量年产1-3万吨。最低使用年限为15年。 项目概算及资金来源:项目计划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

申请国家补助500万元,自筹500万元。 二、项目实施背景及必要性 (一)项目实施背景 近年来畜禽重大疫病时有发生,给养殖业和人体健康带来重大损害和严重威胁。动物卫生安全问题不仅仅会影响到动物的生长健康和经济效益,同时也对人类的健康和社会的稳定造成威胁,动物卫生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了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造成这种状况的因素有许多种,而其中病死畜禽不能及时有效进行无害化处理则是重要因素之一。病死畜禽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极易造成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扩散蔓延,特别是病死畜禽流入消费市场,将直接威胁群众身体健康。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关系到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近年,养殖场户随意丢弃病死动物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地方甚至私屠滥宰和销售病死猪肉,严重影响公共卫生安全。 **区地处甘、蒙两省交界处,年均出栏猪约3万头、牛0.6万头、羊15万只、禽类40万羽。在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的情况下,按照养殖生产和强制免疫过程中正常死亡计算,预计全区每年都会有近0.15万头生猪、0.01万头牛、0.7万只羊、3万羽家禽死亡。由于没有无害化处理厂,一些饲养户对死亡的牲畜、家禽基本上都自行采取就近掩埋或随地丢弃,造成了环境污染和动物疫病的传播。同时,由于农业的过度开发尤其是长期使用单质化肥,没有适当给土壤补充有机质,导致土壤质量下降,农产品的

村级动物防疫员聘用合同协议书范本

聘用单位:(以下称甲方) 应聘人:(以下称乙方) 根据辽宁省政府《关于推进市县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盘锦市动监局、盘锦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的通知》(盘动卫发〔200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省动物防疫条例》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文件精神,甲乙双方共同签定本协议。 一、甲方职责 1、确定乙方工作责任区镇(街道)村(区)。 2、按上级要求对乙方责任内的工作进行部署,并对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年度考核。 3、确定乙方承担的其他动物卫生应急工作。 4、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兑现村防疫员的补贴,本年度村级防疫员考核分以上的每人年基础补贴元。 二、乙方职责 (一)畜牧兽医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宣传工作。 (二)具体实施动物免疫工作。按规定和要求,实施计划免疫或强制免疫注射,佩戴耳标,填写、发放免疫卡,填写、报送免疫档案。 (三)做好动物免疫标识及动物防疫信息的采集和上报工作。 (四)协助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按照规定和要求,协助实施产地检疫,查验免疫情况。(五)协助开展养殖业保险工作并做好病死动物报险及无害化处理工作。 (六)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协助开展疫情普查和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发现动物疫情,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并协助官方兽医实施相应的防控措施、调查相关情况和普查等工作。 (七)具体实施消毒工作。按照规定对畜禽饲养场(户)、畜禽及其产品运输车辆等实施消毒;对相关畜禽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因病死亡畜禽及其污染场所等实施消毒,按要求填写、报送消

毒记录等。 (八)病死畜禽收集和统计工作。按要求定期实施畜禽死亡情况调查、相关资料报送,对发现的死亡畜禽及时报告、收集,按规定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等。 (九)畜禽饲养统计工作。按要求及时准确掌握责任区内各类动物的养殖动态,定期实施本责任区内的畜禽饲养情况调查,按场(户)分类统计报送,并对责任区内动物卫生和畜牧行业其他有关信息进行调查、统计和报送。 (十)具体实施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按照要求开展畜禽饲养管理、良种推广、疫病防治咨询以及一般性动物疾病诊疗等技术推广、服务工作。 (十一)日常巡查工作。按照要求定期对责任区进行日常性全面巡查,并协助做好畜禽养殖场(户)监管和疫病监测采样工作。 (十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村级动物防疫员补贴的发放 甲方对乙方所完成的工作情况,按照《双台子区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表》进行考核(每半年考核一次,全年考核两次),根据考核结果兑付补贴或实施奖惩。 四、协议终止及解除 1、本协议有效期为两年。 2、乙方不履行协议所规定职责,经甲方指出拒不改正,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由于渎职造成疫情传播和重大经济损失的,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构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3、乙方在协议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4、如不是乙方的过失,甲方不得终止协议。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区畜牧兽医局备案一份。

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

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指南 汕头市农业局 2016-XX-XX发布 2016-XX-XX实施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具备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申请条件的企业和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1)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场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3)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配置机动消毒设备;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4)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市级农业部门。 1.权责划分(市) 市级权限:负责全市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2.权责划分(县)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 术规范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扩散,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规范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操作技术,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屠宰前确认的病害动物、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以及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本规范规定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技术工艺和操作注意事项,处理过程中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包装、暂存、转运、人员防护和记录等要求。 2引用规范和标准 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T16569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19218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GB/T1992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 无害化处理 本规范所称无害化处理,是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危害的过程。 焚烧法 焚烧法是指在焚烧容器内,使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在富氧或无氧条件下进行氧化反应或热解反应的方法。 化制法 化制法是指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向容器夹层或容器内通入高温饱和蒸汽,在干热、压力或蒸汽、压力的作用下,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高温法 高温法是指常压状态下,在封闭系统内利用高温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深埋法 深埋法是指按照相关规定,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投入深埋坑中并覆盖、消毒,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无害化处理制度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无害化处理以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二、规模畜禽养殖场要具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备。 三、采取深埋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应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四、粪便、污水等排泄物应经沼气池或沉淀消毒池无害化处理。 五、畜禽因一般性疾病引起的死亡;实行焚烧或深埋覆土1.5米以上,并彻底消毒处理。 六、畜禽因传染病引起的死亡;实行焚烧或深埋覆土2米以上,并彻底消毒处理。 七、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封闭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每年疫病高发期或周边发现动物疫情时,为封闭管理期在封闭管理期内必须严格执行封闭管理制度。 三、所有与饲养、繁殖动物疫病诊疗无关的人员在封闭期内一律不得进入生产区。 四、饲料、动物销售必须建立场内场外、两套班子,并划定各自的活动区域和交接线,不得越线越界操作。 五、在封闭期内所有进入生产区的饲养员、配料员、兽医技术人员等都必须在缓冲区隔离消毒,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生产区。 六、封闭期内生产区每天消毒一次,生产区以外每周消毒2次,有车辆进入的必须严格清洗消毒,并全场增加消毒一次。 七、生产区内的人员食物由生活通道交接进入,不得有本场以外的任何动物产品进入场区。 八、所有生产资料进入生产区都必须严格执行消毒制度,由生活办公区人员放入消毒室消毒好之后,由生产区人员接入生产区。

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一、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进行预防、治疗、诊断时使用的兽药,应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所用兽药标签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三、疫苗等生物制剂符合“兽医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并按规定运输、保管和使用。 四、杜绝使用、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驰药。 五、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六、坚持科学用药,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量。 七、严格遵守药物安全使用规定和休药期规定。 八、建立并保存全部购药、用药记录。 九、禁止使用人用药物和兽用药物原粉。 十、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接受委托屠宰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接受委托屠宰合 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畜禽定点屠宰企业): 法定代表人: 根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牛羊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畜禽屠宰加工(以下简称代宰)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代宰的畜禽必须佩戴畜禽标识,经过产地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未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未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承诺书,甲方用符合标准的运输车辆运输畜禽到乙方屠宰场。 2、委托代宰的畜禽确保“瘦肉精”、水分等检测含量不超标,一经查出由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处理费用。 3、畜禽产品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合格后,有权向乙方索取肉品品质检验检疫相关凭证,在未取得相关凭证的情况下不得擅自运离乙方。 4、甲方应服从和配合乙方依法依规所建立的查证验物、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检疫、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的实施。 5、甲方有权查看乙方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以及代宰加工全过程或屠宰监控视频、查阅与甲方相关的记录。 6、甲方应在乙方资质允许的限定销售范围内销售其产品。

7、甲方应按照约定标准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代宰费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自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是代宰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对出厂的肉品质量负法律责任。 2、乙方负责对代宰畜禽进行入场查验,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的,方可允许进入屠宰场,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存和记录,对不具备代宰条件的畜禽乙方有权拒收。 3、乙方负责依法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人员申报屠宰检疫。 4、乙方按照国家畜禽屠宰技术规程屠宰畜禽。 5、乙方按规范进行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并建立肉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肉品凭“两证两章”出厂。 6、乙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病害动物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协议之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时效年(不超过三年),到期可续签。协议正式文本一式份,甲乙双方、旗县级畜禽屠宰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签字): 联系人:

无害化处理合同

医疗废物处置合同书 合同编号: 项目编号: 甲方:地址: 乙方:泸州市纳溪区吾辰医疗废物处理中心地址: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根据“国务院令第380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按照符合规定的流程,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就医疗废物的无害化处置事宜,经共同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负责对甲方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回收清运和无害化处理,乙方回收清运时间从2017年月日起,以后每隔日定期清运一次。甲方如遇 突发性事件造成医疗废物增加,可要求乙方进行临时清运,乙方不得拒绝。乙方如遇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清运的,需及时电告甲方。 二、处理费用的标准和结算时间: (一)、处理费用标准:按照《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以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核定的价格标准,经双方协商, 按元(大写:)每月收取。全年合计金额:元(大写:)。 (二)费用结算方式:签订合同后支付全年费用。 三、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确定医疗废物院内暂时贮存地点,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如果贮存地点和专门管理人员有变动应及时通知乙方。 (二)乙方要本着就近、集中和科学合理原则,确定收集路线和收集地点,使用专用标识的准用运输车辆,严格按照确定的路线、时间和收集点,做好医疗废物收运、处置工作,保障医疗废物在运输途中的安全。 (三)乙方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及时收运、处置甲方产生的医疗废物,乙方未按约定收运、处置医疗废物(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如有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四)甲乙双方人员在收集、清运医疗废物时应相互配合和支持,及时填写并 留存《医疗废物转移联单》,每月月末对《医疗废物转移联单》进行汇总,并按相关

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第一条为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规范病害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屠宰场应配备焚烧炉、污水处理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病害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条屠宰场应与货主建立无害化处理协作关系,由屠宰场承诺实施无害化处理工作,无害化处理责任方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员的监督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病害动物、动物产品实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四条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病害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驻场检疫人员出具无害化处理通知书,监督屠宰场实施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对病害产品污染的地方进行彻底消毒。 第七条动物排泄物、生产污水等须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生物安全标准和其它标准后方可排放,未经处理不得擅自排放。 第八条认真做好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档案和记录,档案记录保存两年。

为了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尽快彻底扑灭动物疫病,消灭疫源,规范规模场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制定本制度,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二、每个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三、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动物进行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畜禽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五、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或上级防疫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畜禽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六、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七、掩埋地应设立明显的标志,当土开裂或下陷时,应及时填土,防止液体渗漏和野犬刨出动物尸体。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接受委托屠宰合同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接受委托屠宰合同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畜禽定点屠宰企业): 法定代表人: 根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牛羊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畜禽屠宰加工(以下简称代宰)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代宰的畜禽必须佩戴畜禽标识,经过产地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未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未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承诺书,甲方用符合标准的运输车辆运输畜禽到乙方屠宰场。 2.委托代宰的畜禽确保“瘦肉精”、水分等检测含量不超标,一经查出由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处理费用。 3.畜禽产品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合格后,有权向乙方索取肉品品质检验检疫相关凭证,在未取得相关凭证的情况下不得擅自运离乙方。 4.甲方应服从和配合乙方依法依规所建立的查证验物、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检疫、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的实施。 5.甲方有权查看乙方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以及代宰加工全过程或屠宰监控视频、查阅与甲方相关的记录。 6.甲方应在乙方资质允许的限定销售范围内销售其产品。 7.甲方应按照约定标准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代宰费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自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是代宰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对出厂的肉品质量负法律责任。

2.乙方负责对代宰畜禽进行入场查验,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的,方可允许进入屠宰场,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存和记录,对不具备代宰条件的畜禽乙方有权拒收。 3.乙方负责依法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人员申报屠宰检疫。 4.乙方按照国家畜禽屠宰技术规程屠宰畜禽。 5.乙方按规范进行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并建立肉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肉品凭“两证两章”出厂。 6.乙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病害动物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时效年(不超过三年),到期可续签。协议正 式文本一式份,甲乙双方、旗县级畜禽屠宰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签字):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方法和程序

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程序前言:对染疫动物及染疫物品的处理是彻底根除疫源、防止留下疫病隐患和造成疫病扩散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涉及动物生产、加工、防疫卫生、疫病诊断控制各个环节生物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由于缺乏系统、规范的无害化处理操作技术指导,一些地方、特别是在基层动物防疫部门存在对动物疫病的无害化处理不规范的做法,不仅留下了疫源处理不彻底的隐患,也对环境造成了污染,甚至对人的卫生安全造成了危害。因而,建立健全科学、系统的无害化处理规范,及科学、实际的操作技术程序,对指导实施科学、安全的动物疫病无害化处理十分必要。根据国内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和教训、参考国外有些发达国家的做法,我对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程序作了初步的探索,供同行参考。 一、简介 对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的首要目的是防止感染传播,是紧急动物疫病根除、特别是实施紧急动物疫病扑灭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无害化处理应尽可能在扑杀染疫动物后立即进行,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传染性物品的散播,并且,肉尸在其发生腐败分解之前更容易被处理。本文对适宜多数紧急动物疫病的无害化处理方法进行了讨论,不甚严格的处理方法也许适宜于传播性较小的动物疫病和非疫源性疾病的处理。动物尸体和其它须被无害化处理的物品应被警戒,以防止其他人员接近,防止家养动物、野生动物及鸟类接触和携带染疫物品。如果存在昆虫传播疫病给周围易感动物

的危险,就应考虑实施昆虫控制措施。如果对染疫动物及产品的处理被延迟,应用有效消毒药品彻底消毒。 二、扑灭工作的组织 首先应核实染疫动物的数量和其户主,以确定今后补偿的数量。在无害化处理工作开始之前,应详细地向参加人员讲解疫病的特性、及所有与处理疫病有关的防疫卫生要求。如果疫病涉及到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或处理现场有大量粉尘产生时,应佩带呼吸器或防护口罩。 三、无害化处理方法和场地选择 无害化处理场地的选择对于地区的生物安全及为重要,应选择利于管理、不受闲散人员和食肉动物侵扰的场地,在某些情况下,无害化处理后的最初几天在处理场地周围修建防护围栏也许是必要的。 1、污染区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现场处理无害化处理方法应根据当地情况而定,但掩埋一般是较为适宜的方法,掩埋具有快速、花费小、环保、容易组织和很少需要调用外来物资的优点。制订无害化处理方案需要考虑的因素有: 1.1 需作无害化处理的物品的种类和数量。 1.2 在扑杀场地附近有适宜深埋或焚化的可用场地。 1.3 重型交通工具能否到达处理地点。 1.4 场地的土壤/岩石结构。 1.5 底下水位的高低。 1.6 与生产、生活水源的距离。 1.7 水、电、气、通讯、排水、排污服务设施的情况。

上海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主要职能

上海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是2002年1月经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对本市需作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分析、监测和无害化处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主要职能包括: 1.负责对全市需要作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包括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及内脏、器官等,病、死动物,正常淘汰的动物及尸体,试验用动物及尸体,带菌、带毒的动物及尸体,其他按规定需要作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尸体,动物产品等)实施无害化处理; 2.负责对作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实施分类统计分析; 3.负责对作无害化处理的动物进行病理学、微生物学和流行病学等分析、处理; 4.负责对作无害化处理的动物进行细菌耐药性监测的相关处理; 5.负责对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三废”等实施环保监测与实验室分析; 6.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上海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设四个内设机构,包括:综合办公室、生产业务科、后勤保障科、监测技术科。

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预算:是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二)项目支出预算:是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为完成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或政府发展战略、特定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 (三)“三公”经费:是与市级财政有经费领拨关系的部门及其下属预算单位使用市级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主要安排机关及下属预算单位人员的国际合作交流、重大项目洽谈、境外培训研修等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主要安排全国性专业会议、国家重大政策调研、专项检查以及外事团组接待交流等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所需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主要安排编制内公务车辆的报废更新,以及用于安排市内因公出差、公务文件交换、日常工作开展等所需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镇病害动物及其产品处置工作,达到“四不准一处理”的规定,建立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各类畜禽饲养场、定点屠宰场、畜禽运输及肉类市场等场所发现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置工作。 二、染疫(含疑似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的尸体、检疫不合格或者无法补(重)检的动物产品,以及染疫动物排泄物、病害动物接触过的物品等污染物,必须作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及其产品。 三、病害动物及其产品处理方式有:销毁(包括焚毁、掩埋)、无害化处理(包括化制、消毒)等,具体操作方式应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执行。 四、各相关场所处理要求: (一)畜禽饲养场:应建立场所病死动物及其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制度,落实无害化处理场地,配备无害化处理袋、消毒药等必要的无害化处理物资,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档案,认真填写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置记录表。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病时,应立即报告驻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或辖区内动物卫生监督所;辖区内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作初步诊断分析,怀疑为重大动物疫病的立即按规定逐级上报,对尸体及其污染物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二)定点屠宰场:应建立场所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落实无害化处理场地和人员,建立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责任状和档案,有专人负责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要及时向场方发出无害化处理通知书,督促场方严格按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由场方无害化处理人员和负责监督的检疫员共同签字,并将无害化处理情况详细记录在案。 (三)畜禽交易市场:应建立场所病死动物及其污染物无害化处理制度,配备无害化处理袋、密闭盛放桶等必要的无害化处理物资,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档案,认真填写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置记录表,交易市场无害化处理场地落实在所在地镇(街道)无害化处理场。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采用密闭的容器将尸体运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作深埋处理;对怀疑为动物疫病的应立即报告该场动物防疫监管联系人或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待动物卫生监督人员诊断后,对尸体及其污染物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五、镇设立病死动物处置举报电话。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 术规范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文号:农医发[2013]34号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为规范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操作技术,预防重大动物疫病,维护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方法的技术工艺和操作注意事项,以及在处理过程中包装、暂存、运输、人员防护和无害化处理记录要求。 2引用规范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主席令第71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农医发〔2005〕25号) 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T16569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19218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GB/T1992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 无害化处理 本规范所称无害化处理,是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动物尸体危害的过程。 焚烧法 焚烧法是指在焚烧容器内,使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在富氧或无氧条件下进行氧化反应或热解反应的方法。 化制法 化制法是指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向容器夹层或容器通入高温饱和蒸汽,在干热、压力或高温、压力的作用下,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掩埋法

动物防疫协议书(参考样本)

XX市村级动物防疫员 动物防疫协议书 (参考样本) 甲方:区农业农村局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为做好基层动物防疫等畜牧兽医服务工作,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推动畜牧业绿色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根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和《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制度》等有关精神及规定,经甲乙方充分协商,自愿签订本服务协议。 一、服务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时间共年(一聘三年)。 二、责任区域 甲方聘乙方为区村级动物防疫员,由乙方具体负责承担行政村动物防疫等畜牧兽医服务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工作,其服务对象为本辖区所有畜禽养殖场、户。 三、职责任务 1.负责做好动物防疫、畜牧产业发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

管、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农村人居畜禽养殖卫生环境整治等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业务知识的宣传、指导、服务、落实等工作,积极参加省、市、区各类业务技术培训学习,努力提高政策理论和业务技术水平。 2.负责本辖区内养殖场户饲养畜禽春、秋两防集中强制免疫接种和日常补免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强制免疫计划要求,重点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注射,应免率要达到100%,各种免疫抗体合格率在70%以上。 3.负责本辖区内强制免疫畜禽、犬免疫档案建立,规范填写和报送免疫档案表格,做好猪、牛、羊牲畜耳标扫描上网、佩戴和《动物免疫证》发放等工作,免疫挂标率、发证率要达到100%。 4.负责协助做好本辖区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免疫抗体检测监测工作,协助抽血采样送检,对因免疫过敏的动物须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 5.负责落实本辖区动物疫情报告和消毒灭源制度,公布联系电话,做好疫情观察和报告,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指导养殖场户落实消毒灭源等生物安全措施。 6.规范管理使用免疫疫苗等防疫物资,严格免疫疫苗等物资使用管理制度,符合操作规范,保障物资安全,确保防疫效果。 7.负责本辖区畜牧业调查统计监测,做好饲养畜禽出栏、

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方法和程序

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程序 前言:对染疫动物及染疫物品的处理是彻底根除疫源、防止留下疫病隐患和 造成疫病扩散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涉及动物生产、加工、防疫卫生、疫 病诊断控制各个环节生物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由于缺乏系统、规范的无害化处理操作技术指导,一些地方、特别是在基层动物防疫部门存在对动物疫病的无害化处理不规范的做法,不仅留下了疫源处理不彻底的隐患,也对环境造成了污染,甚至对人的卫生安全造成了危害。因而,建立健全科学、系统的无害化处理规范,及科学、实际的操作技术程序,对指导实施科学、安全的动物疫病无害化处理十分必要。根据国内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和教训、参考国外有些发达国家的做法,我对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程序作了初步的探索,供同行参考。 一、简介 对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的首要目的是防止感染传播,是紧急动物疫病根除、特别是实施紧急动物疫病扑灭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无害化处理应尽可能在扑杀染疫动物后立即进行,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传染性物品的散播,并且,肉尸在其发生腐败分解之前更容易被处理。本文对适宜多数紧急动物疫病的无害化处理方法进行了讨论,不甚严格的处理方法也许适宜于传播性较小的动物疫病和非疫源性疾病的处理。动物尸体和其它须被无害化处理的物品应被警戒,以防止其他人员接近,防止家养动物、野生动物及鸟类接触和携带染疫物品。如果存在昆虫传播疫病给周围易感动 物的危险,就应考虑实施昆虫控制措施。如果对染疫动物及产品的处理被延 迟,应用有效消毒药品彻底消毒

二、扑灭工作的组织首先应核实染疫动物的数量和其户主,以确定今后补偿的数量。在无害化处理工作开始之前,应详细地向参加人员讲解疫病的特性、及所有与处理疫病有关的防疫卫生要求。如果疫病涉及到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或处理现场有大量粉尘产生时,应佩带呼吸器或防护口罩。 三、无害化处理方法和场地选择无害化处理场地的选择对于地区的生物安全及为重要,应选择利于管理、不受闲散人员和食肉动物侵扰的场地,在某些情况下,无害化处理后的最初几天在处理场地周围修建防护围栏也许是必要的。 1、污染区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现场处理无害化处理方法应根据当地情况而定,但掩埋一般是较为适宜的方法,掩埋具有快速、花费小、环保、容易组织和很少需要调用外来物资的优点。制订无害化处理方案需要考虑的因素有: 1.1需作无害化处理的物品的种类和数量。 1.2在扑杀场地附近有适宜深埋或焚化的可用场地。 1.3重型交通工具能否到达处理地点。 1.4场地的土壤/ 岩石结构。 1.5底下水位的高低。 1.6与生产、生活水源的距离。 1.7水、电、气、通讯、排水、排污服务设施的情况。 1.8与公共建筑及居民生活区的距离,特别是在实施焚化处理时应特别注 1.9对焚化处理产生的燃烧及公害的限制。 1.10气候条件(包括主风向)。 1.11有否可用掩埋场地。 1.12适用于焚化的燃料的供给。

湖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PPP 项目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 湖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PPP 项 目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授权实施机构】 乙方:【项目公司】 日期:年月日 湖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PPP项目合同示范文本说明 本合同示范文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编制。本合同示范文本主要用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特许经营项目,模式为BOO(建设-拥有-运营),如采取BOT、BOOT 等其他形式可以参照本合同示范文本另行制订。 本合同示范文本组成包括项目合同和附件组成,其中项目合同共分十三章,包括总则、项目概况、甲乙双方声明与权力义务、保险和履约保函、项目土地、项目融资和建设、项目运营、付费与绩效、项目移交、甲方临时接管、违约和提前终止、附则。附件包括市/县政府授权PPP 实施机构文件、绩效考核、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服务协议。 本合同示范文本作为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等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特许经营过程中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非强制性示范性文件。鉴于项目的具体情况各有不同,各地在参照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的相应条款加以细化和补充,合同附件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 目录 目录 引言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定义与释义 第二章项目概况 第2条项目投资 第3条项目建设和运营 第4条特许经营权 第5条项目资产 第三章甲乙双方声明与权利义务第6条甲乙双方声明 第7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四章保险和履约保函 第8条保险 第9条履约担保概述 第五章项目土地 第10条土地使用权取得 第六章项目融资和建设 第11 条项目融资 第12条建设期进度 第13条设计 第14条采购和施工 第15条竣工验收 第七章项目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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