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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人类一大我,利己为基础(读泡尔生《伦理学原理》)

余以为是说(按:指利己主义)也,苟欲以事实证明之,恒不免牵强附会。利己心之冲动,以自保为鹄,诚人生所不可少者。人亦未尝无偏重利己而无暇顾他人之休戚者,然无论何人,有但知一身之利害,而不知有他人之利害者乎?人恒有视其亲戚朋友之利害,若躬受之者。且吾人关切社会利害之情,固有显而易见者,如于卖国自利之人,无不愤激异常。是足以见其事与吾人之良知,固绝不相容者矣。吾故曰,人之意志,以小己及他人之安宁为鹄,而安宁之属于小己者与属于他人者,其间错综最甚,无论何事,殆未有不两两相关者。故所谓博爱家者,乃偏重利他主义之人,而所谓自利派者,亦不过偏重利己主义之人耳。

吾人意识之中,小己之刺激、与社会之刺激,利己之感情、与利他之感情,常杂然而并存。敌人者,非能离群而索居者也,必列于全社会之一体,而后可以生存,此生物学界昭著之事实也。生物学界客观之事例,发现于心理学之主观界,而为意志及感情之构造。不观动物乎,其自存之冲动,固已与保存种族之冲动并存矣。

——摘自泡尔生《伦理学原理》第1章

“善恶正鹄论与形式论之见解”

[毛泽东读书的笔记和谈话]

此说终觉说不完满。盖人有我性,我固万事万念之中心也,敌人恒以利我为主,其有利他者,固因与我为同类有关系而利之耳,故谓不可不利他可也。利他由我而起点也,利他与我有关系也。谓毫无己意纯以利他为心不可也,世无从他而起点者也,世无绝然与我无关而我贸然利之者也,果如其说,则“个人之人格”“自律”“自由”诸义亦说不去。盖诸义固亦高尚之利己而精神之利己也。吾人苟放大眼光,而日人类一大我也,而日生类一大我也,而日宇宙一大我也,亦何必讳言自利哉?亦何自利之非佳哉?

此事实诚然,然不可吉并当言先后。动物固以自有之冲动为先,以保存种族之冲动为后,动物在其幼时无所谓保存种族之冲动也。嗟乎!吾于此有深感焉,即世借利他之名而行其利己之实者之多是也。真者,善也;伪者,恶也。实行利己主义者,念虽小犹真也,借利他之名而行利己之实者,则大伪也。由利己而放开之至于利人类之大己,利生类之大己,利宇宙之大己,系由小真而大真,人类智力进步可得达到也。人己并举则次序不明,易致假利他之名而行利己之实,无由而达到最大之利己也。予思吾儒家之说,乃是以利己主义为基础,如“天地之道造端乎夫妇”之言,“先修身而后平天下

”,“先亲亲而后仁民爱物”可以见之。

兼爱之说非利他主义也,言兼爱则有我在内,以爱我者而普爱天下之人云耳。以我立说,乃有起点,有本位,人我并称,无起点,失却本位。——摘自毛泽东读泡尔生《伦理学原理》第1章“善恶正鹄论与形式论之见解”的批语(见《毛泽东早期文稿》第2版第141—144页)

[解析]

在利己与利他的问题上,泡尔生反对极端的利己主义,认为只知利己,毫不利他,是不可能的。在泡尔生看来,为人处事,在“我”与“他”的关系上“未有不两两相关者”,人们的选择,无非是较偏于这方或那方,但二者不可能完全脱节。由此,泡尔生据其二元论宇宙观,提出“利己之感情与利他之感情,常杂然而并存。”

毛泽东同意泡尔生的论述,认为不必讳言“自利”,说“利己”并非不好,人己两利的核心和出发点,是利己。他的逻辑推论是:

任何动物,从其幼时开始,都是“以自存之冲动为先,以保存种族之冲动为后”。从思维方式来看,“我”是“万事万念之中心”,做什么事情,都是从“我”这个中心出发的,利他的事情,也是因为所要利的这个“他”同我有关系,才去“利”的。

具体说来,利己与利他的关系,是主体与对象、出发点与途径的关系。人确实有利己与利他两种感情交错在一起的情况,但从根本上说,“人恒以利我为主,其有利他者,固因与我为同类有关系而利之耳利他由我而起点也”。利己是不可克服的天性,如果以“人己并举”立说,“则次序不明,易致假利他之名而行利己之实矣”;被那些自私透顶的家伙钻空子,是为“大伪”。把利己作为道德行为的出发点,“念虽小犹真也”。从中国传统的道德观来看,无论是强调“仁者爱人”的儒家,还是主张“兼爱”的墨家,表面看来,似乎是利他主义,但实质上,则是以利己主义为基础、为起点的。因为这样的道德观同样有一个先后秩序,有一个“推己及人”的逻辑转换过程。如先修身正己立志才能平天下,先爱自己的父母双亲才爱天下人,先爱自我才去爱天下万物,先有夫妇之道才有天地之道等。毛泽东接连引用了《礼记·中庸》、《大学》、《孟子·尽心上》中的观点,来说明以利己为出发点来利他的观点。

再从人们的行为动机来看,利己是目的,利他是手段。人己两利的实质,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自我需求。青年毛泽东认为,无论是群体道德实践的历史发展过程,还是个体道德观念的形成过程,都说明人们采用利他手段来达到利己目的,是不得已而为之。“初民及民之初”,

并不了解在群体关系中实现自我冲动和意志要采取兼利他人的方式,而是以“粹然利己”的手段来利己,尽管在这理论上是说得通的,但在实践中总不能真正达到“遂其生活之目的”,经过长时期的经验积累,才明显选择“人己兼利之手段,于是而人各遂其生活矣”。

确立道德观念和行为的目的,是惩恶扬善,这一点,青年毛泽东也是肯定的。但如此强调“利己”,是否会同惩恶扬善,完善主体人格的道德境界发生冲突呢?这就需要弄清楚道德和利己的内涵是什么。

毫无疑问,在青年毛泽东看来,利己就是最完美的道德。道德的设立是为了更彻底更完美地实现自我的冲动和意志,能“遂其生活”,就是最高的善,最高的人格境界。

至于利己的内涵,青年毛泽东却有特殊的解释,与平常说的损人利己的自私不仅不可同日而语,甚至比一般的利他主义道德更为高尚,即毛泽东在批语中说的,“高尚之利己而精神之利己”。可见,他强调的利己主义,并非物质的、实惠的利己,而是“精神”上的。其具体内容,毛泽东在其他批语中有较多阐述,此处不论。

毛泽东精神上利己的观点,有一个明确的前提,即“人类一大我”,“宇宙一大我”,由此,利己,事实上就是利“人类”,利“宇宙”。这样的道德观,就是“爱我者而普爱天下之人云耳。”所以,当泡尔生在书中谈到:“动物进化而为人类,则保存种族之冲动,益以强大,凡人无不自认为全社会之一体,无不自认为属于家族若社会国民者也,故人恒以社会之正鹄为小己之正鹄。”毛泽东又批注说:“如此说正足证明自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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