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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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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注:(1)本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和登记机关各持一份;

(2)本登记表各栏目不能存在空白,没有该项填“无此项”,或者按照填写说明填写。

共2页第2页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

a1 登记类别

本表只是在办理使用登记证时使用,填写本次办理使用登记的事由,如新设备首次、停用后启用、改造变更、过户(移装)等。

a2 设备基本情况

a2.1 设备种类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起重机械。

a2.2 设备类别、品种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相应的类别、品种(产品质量书中应当有)。

【】前面已经讲过,起重机械的类别有十二种,品种有83个a2.3 设备名称

按照产品的实际名称填写,如果具体术语同品种一致,可以不填写,划“—”。

【】比如:产品型号为QZ20-20.5A7的通用桥式起重机,其产品名称为抓斗桥式起重机,产品品种和产品名称可能不一致。

a2.4 设备代码

设备制造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的产品设备代码,该代码具有唯一性,并且不随该设备的变化而改变。如果该产品还没有实施编制设备代码,则使用单位可以空格,由登记机关按照设备代码的编制要求填写,其中制造单位代号改为登记机关的行政区划编码(会比制造单位代号多出一位)。

【】可以参照《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的要求填写:

设备基本代码按照《特种设备目录》中品种的的设备代码(4位阿

拉伯数字)编写;制造单位代码由制造许可审批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域代码(2位阿拉伯数字)和制造单位制造许可证编号中的单位顺序号(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例如某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为:TS2410223-2013,TS24后面的10表示审批机关为国建质检总局所在的行政区域代码,223位顺序号。

a2.5 设备型号

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编制规定填写。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上均有型号

a2.6 设备级别

按照设备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划分的级别,如A、B、C等。

【】按照174号文件的级别划分进行填写。

a2.7 固定资产值

填写该登记单位的固定资产总值(万元)。

a3 设备型式

包括主体结构型式、防爆型式、吊具型式、操纵方式等。

a3.1主体结构型式

按照起重机械具有代表性的主体结构填写。如桥式起重机为单梁、双梁等;门式起重机为双主梁、单主梁等;塔式起重机为水平变幅、动臂变幅等。可以按照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报告书中的表述填写。

a3.2防爆型式

填写防爆起重机,从结构上采取的防爆型式。如隔爆型、增安型等。

【】防爆起重机中电气设备的防爆类型主要有隔爆型(标志d)、增安型(标志e)、本安型(标志b)、正压型(标志p)、充油型(标志o)、充砂型(标志q)、浇封型(标志m)、气密型(标志s);

a3.3吊具型式

填写实际设置的吊具型式。如吊钩、抓斗、电磁等。

【】对于两用的,都要填写

a3.4操纵方式

填写人员的操纵方式。如司机室操纵、地面操纵(悬挂按钮)、遥控等。

【】对于多种操纵方式的均要填写。

a4 设备主要参数

包括额定起重量(起重力矩)、跨度、起升高度、起升速度、工作级别、整机总功率等。如设备经过改造或者其他原因更改,按照更改后的数据填写。

a4.1额定起重量(起重力矩)

填写设备的额定起重量(t)或者额定起重力矩(适用于臂架式,kN·m)。

a4.2跨度、起升高度、起升速度

填写起重机械实际或者允许的跨度(m)、起升高度(m)、起升速度(m/s)。

a4.3 工作级别

填写起重机械按照工作繁重程度所确定的工作级别,如A3、A7等。

a4.4整机总功率

填写起重机械设计运行所需要的总功率(kW)。

a5 设备使用情况

a5.1 使用单位名称

填写使用单位名称,如果属于公民个人,则填写姓名。

对于专门用于出租的起重机械,填写产权所有者(包括单位地址、组织机构代码、单位经济类型、所属行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部门、设备用途、单位内编号)。

a5.2单位地址

填写使用单位的详细地址,包括省、市(地)、区(县)、街(路、乡)、小区(村)、号等。

a5.3 组织机构代码

填写使用单位在组织机构代码编制机关取得的组织机构代码。本表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机构的机构代码,均与此的含义一致。如果属于公民个人,则填写身份证编号。

a5.4 单位经济类型

按照国有、集体、私有、外商等填写。

a5.5 所属行业

填写使用单位所属行业,如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可分通用设备、专用设备、食品制造、石油加工、化学、医药制造、化学冶炼及、金属制品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其他制造业)电力、燃气、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可分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其他运输业)、其他行业等。

a5.6法定代表人

填写使用单位的法人代表、负责人或者个人企业的业主姓名。

a5.7安全管理部门

填写使用单位负责包括起重机械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内部机构,如设备处(科)。个人业主没有安全管理部门的,可划“—”。

a5.8安全管理人员、联系电话

填写使用单位负责包括起重机械在内的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该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资格证书。

a5.9产权单位、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

填写拥有起重机械资产的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个人业主姓名、单位或者联系人电话,如果和使用单位为同一单位,则应当重复填写。

a5.10设备用途

填写自用、租赁,并且在其前面加上生产、生活等。

a5.11 单位内编号

填写使用单位作为对设备管理自行编制的设备内部编号。

a5.12单位内使用地点

填写设备安装在单位内的固定地点,如某某车间、某某场地等。流动作业或者使用地址不明的,写为“流动”。

a5.13 设备地理坐标

填写设备在使用单位内固定地点的地理坐标位置,包括经度、纬度、高度(海拔),以便建立特种设备的地理信息。使用单位如果没有条件填写,可先空格,由检验机构按照特种设备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进行完善。在使用登记时没有完善前,登记机关可以划“—”。用于出租、流动作业的起重机可不填

写。

a5.14 设备投入运行日期

填写设备正式投入运行的开始日期(包括年、月、日,下同)。

a5.15 设备布置数量

填写在同一厂房、同一作业场所,所布置的相同品种设备数量。对于临时租赁的设备,可以不填写。

a6 设备制造与监检情况

a6.1制造单位

填写产品制造的单位名称,其名称与产品质量证明书和铭牌表述应当名称一致。

a6.2 制造许可证编号

填写制造单位取得的质监部门颁布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

a6.3产品编号

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铭牌上标注的产品编号,有的产品表述为制造编号或者出厂编号。

a6.4 制造日期

填写产品质量证明、铭牌上标注的制造日期,有的产品表述为出厂日期。

【】制造日期为制造完成日期。

a6.5 质量证明书编号

填写该产品出厂所附的产品质量证明书的编号,该质量证明书中的设备代码、产品编号等应当和铭牌一致。

【】为产品质量证明书或产品质量证明合格证的编号。

a6.6 型式试验机构

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及其型式试验证明书所表述的进行该类设备(按照覆盖原则)进行型式试验的机构名称。

【】严格按照型式试验证明上的型式试验机构的全称进行填写。

a6.7型式试验证书编号

填写型式试验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证明书(按照覆盖原则)的编号。

a6.8 制造监检机构

填写负责该设备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捡)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名称,没有实施制造监捡的设备,注明“不实施监捡”,将监检机构核准证编号、监检证书编号栏目划“—”。

【】注意已经实施制造监督检验和未实施制造监督检验的不同填写要求。

a6.9 监检机构核准证编号

填写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制造监检机构的核准证编号。核准证编号在监检机构出具的监检证书上注明。

a6.10 监检证书编号

填写负责制造监检机构出具的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的编号。

a7 设备施工情况

施工包括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

a7.1施工类别

填写设备使用登记时的设备施工类别,如安装、改造、重大维修。

【】施工包括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移装。

a7.2施工单位

填写从事相应施工类别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的名称。

【】填写施工单位的全称。

a7.3施工许可证编号

填写从事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单位取得的质监部门颁布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编号。

a7.4施工告知日期

填写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的质监部门履行告知义务的日期。

a7.5施工竣工日期

填写施工完工并且履行了工程交付手续的日期。

a8 设备维护保养情况

a8.1 维护保养单位

填写负责维护保养的单位名称,如果由本使用单位自行负责,填写“本单位”。

a8.2维护保养形式

填写自“自行”或者“委托”。

A9 设备主要安全保护装置情况

填写起重机械填写实际配置主要安全保护装置的品种(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制造单位。重点是《特种设备目录》包括的起重机械主要安全保护装置,如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高度限位器、防坠安全器、制动器等。

【】按照产品质量证明书和随机的部件合格证书上的信息进行填写。

a10 设备运行情况

a10.1工作环境

填写室外、室内、临时工棚,在需要防爆的场所使用,还需要加上填写“防爆”,如室内防爆。

a10.2运行方式

填写长期使用、间歇使用、备用等。

a10.3运行操作形式

填写专人(指有固定的操作人员)、共用(指不固定操作人员)。

a11 设备保险情况

如果没有进行投保,可以全部划“—”

a11.1 保险机构

填写投保的保险公司,即保险人的名称。

a11.2 保险险种

填写投保的保险险种。

a11.3 保险价值

填写具体的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投保时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a11.4 保险费

填写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保险费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a11.5 保险金额

填写可以获得赔偿的最高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投保人缴付保险费的依据。

a12 变更情况

因使用单位变更、使用地址变更、设备主要参数等变更需要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填写重新登记时的变更情况。新设备首次登记,可全部划“—”

a12.1变更项目

按照使用单位、使用地址、设备参数等填写。

a12.2变更方式

按照过户、移装、改造、重大维修等填写。

a12.3变更原因

按照转让、搬迁、提高能力、安全状况不合格等填写。

a12.4变更日期

填写变更完成日期。

a13 设备检验情况

包括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首次检验和定期检验。

a13.1 检验机构

填写从事检验的检验机构名称。

a13.2 检验类别

根据检验情况,填写使用登记时最后完成的检验类别,如安装监督检验、改造监督检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首次检验、定期检验、基于风险检验、事故检验等。

a13.3检验日期

填写进行检验的日期,一般是检验完成的日期(年、月、日)。

a13.4检验结论

按照有关检验规则的要求填写,一般为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等。对以安全状况级别划分检验结论的,用级别表示。

a13.5检验报告编号

填写检验机构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编号,没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可以只填写监检证书的编号。

a13.6下次检验日期

填写下次定期检验(全面检验)的日期。

a13 使用单位说明和填表人员、单位盖章

使用单位需要说明的事项可以进行说明,使用单位的填表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需要签字,并且注明签字日期(年、月、日),填表后应当盖单位公章。

a14 登记情况

a14.1说明

由登记机关填写对使用登记的审查情况,包括同意或者不受理、登记等意见。如果不予以受理、登记,应当注明原因和处理情况。

a15.2登记机关登记人员

由负责登记受理、登记的人员签字,并且注明日期。

a15.3 登记机关(专用章)

盖负责特种设备登记的质监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用章或者其他能代表登记机关的公章。

a15.4使用登记证编号

填写已经同意登记,所颁发的使用登记证的编号,编制方法见本规则附件C。

注a-1:本登记所列内容只是使用单位在登记时需要填写的基本数据,不代表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需要的数据,如事故数据、现场监督检查等需要存入设备数据库的数据。其他有关设备数据按照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建立。具体的填写内容按照信息化工作要求编制。

a-2:登记机关可根据使用单位填写的数据,输入信息化系统后,进行补充整理,重新打印该登记表,返回使用单位。

a-3:登记机关应当创造条件,采取信息化管理方式,使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能够根据设备制造、施工单位填写的设备信息,检验机构填写的检验信息,补充使用信息后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填写有关登记信息后建立起重机械设备数据库。

起重机械使用安全要点(最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起重机械使用安全要点(最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起重机械使用安全要点(最新版) 1.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建立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 2.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后应当办理使用登记,在机械设备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必须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4.起重机械使用前,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 6.遇大风、大雾、大雨、大雪等恶劣天气,不得使用起重机械。 7.起重机械应当按规定进行维修、维护和保养,设备管理人员应当按规定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8.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连接螺栓必须齐全有效,结构件不得

开焊和开裂,连接件不得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零部件不得达到报废标准。 9..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在同一现场交叉作业时,应当制定塔式起重机防碰撞措施。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10.塔式起重机使用时,起重臂和吊物下方严禁有人员停留。物件吊运时,严禁从人员上方通过。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

附件1: 台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 1.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各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装拆使用登记、第二联备案管理部门留存、第三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存档。(三联式各地自制)2.交表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并装订成册:(1)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3)产品合格证;(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5)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凭证;(6)安全技术档案含安装使用保养说明、检验维修保养记录等。(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精选范本

3.备案资料如有变更,应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应重新办理备案。 精选范本

附件2: 台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 XXX—X XXXXX (1)(2)(3) 其中: (1)起重机械备案属地代号——第一位“X”表示省(区)的简称,我省为“浙”;第二位“X”为设区市的英文字母代号,我市为J;第三位“X”为县(市、区)的英文字母代号。县(市、区)的英文字母代号具体为椒江J、黄岩H、路桥Q、临海L、温岭W、玉环Y、天台T、仙居X、三门S、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C、台州经济开发区K。 (2)起重机械规格型号——“X”表示起重机械类别英文字母代号(具体见下表)。 (3)起重机械备案序号——“XXXXX”表示五位阿拉伯数字备案序号,由县(市、区)从00001开始流水编号。 二、示例:浙JJ—T00001 表示: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进行起重机械备案的第一台塔式起重机,备案序号为00001号。 精选范本

附件3: 台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 填报单位:(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精选范本

起重机的使用与管理(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起重机的使用与管理(正 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6305-72 起重机的使用与管理(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起重机安全技术规程 (1)每台起重设备,必须经有关部门确认的持有司机操作证的专责司机操作。 (2)起重机的侧面或其它明显的部位,必须挂有从地面看得清楚的起重量标牌。 (3)起重机禁止超负荷使用。 (4)必须处在垂直位置时起升重物,禁止斜拉斜吊。 (5)两台起重机吊运同一件重物时,重物不应超过两台起重机起 重量总和85%,并应确保每台起重机均不超载。 (6)禁止起吊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它物上的重物。禁止用吊具(吊钩、抓斗等)拖拉车辆。 (7)禁止吊具(抓斗、起重电磁铁)与人力同在

一个车箱内装卸物料。 (8)起重机工作时,禁止任何人停留在起重机上,小车上和起重机轨道上。 (9)吊运的重物应在安全通道上运行。在没有障碍的线路上运行时,吊具或重物的底面必须起升到离开工作面两米发上。 (10)在运行线路上需要越达障碍物时,吊具或重物的底面,应起升到比障碍物高半米以上。 (11)禁止吊运重物从人头上越过,禁止任何人到重物下边作业。 (12)禁止利用起重机吊具运送或起升人员。 (13)禁止在起重机上存放易燃(如煤油、汽油等)易爆等到物品。 (14)吊具处在下极限位置起升重物时,卷筒上除固定用的钢丝绳外,还应有两圈以上的安全圈。 (15)起升液态金属、有害液体或重要物品时,不论重量多少,均必须先起升200-300毫米,验证制动器工作可靠后再正式起升。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登记表编号:

注:(1)本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和登记机关各持一份; (2)本登记表各栏目不能存在空白,没有该项填“无此项”,或者按照填写说明填写。

附录a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 a1 登记类别 本表只是在办理使用登记证时使用,填写本次办理使用登记的事由,如新设备首次、停用后启用、改造变更、过户(移装)等。 a2 设备基本情况 设备种类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起重机械。 设备类别、品种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相应的类别、品种(产品质量书中应当有)。 设备名称 按照产品的实际名称填写,如果具体术语同品种一致,可以不填写,划“—”。 设备代码 设备制造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的产品设备代码,该代码具有唯一性,并且不随该设备的变化而改变。如果该产品还没有实施编制设备代码,则使用单位可以空格,由登记机关按照设备代码的编制要求填写,其中制造单位代号改为登记机关的行政区划编码(会比制造单位代号多出一位)。 设备型号 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编制规定填写。 设备级别 按照设备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划分的级别,如A、B、C等。 固定资产值 填写该登记单位的固定资产总值(万元)。 a3 设备型式 包括主体结构型式、防爆型式、吊具型式、操纵方式等。 主体结构型式

按照起重机械具有代表性的主体结构填写。如桥式起重机为单梁、双梁等;门式起重机为双主梁、单主梁等;塔式起重机为水平变幅、动臂变幅等。可以按照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报告书中的表述填写。 防爆型式 填写防爆起重机,从结构上采取的防爆型式。如隔爆型、增安型等。 吊具型式 填写实际设置的吊具型式。如吊钩、抓斗、电磁等。 操纵方式 填写人员的操纵方式。如司机室操纵、地面操纵(悬挂按钮)、遥控等。 a4 设备主要参数 包括额定起重量(起重力矩)、跨度、起升高度、起升速度、工作级别、整机总功率等。如设备经过改造或者其他原因更改,按照更改后的数据填写。 额定起重量(起重力矩) 填写设备的额定起重量(t)或者额定起重力矩(适用于臂架式,kN·m)。 跨度、起升高度、起升速度 填写起重机械实际或者允许的跨度(m)、起升高度(m)、起升速度(m/s)。 工作级别 填写起重机械按照工作繁重程度所确定的工作级别,如A3、A7等。 整机总功率 填写起重机械设计运行所需要的总功率(kW)。 a5 设备使用情况 使用单位名称 填写使用单位名称,如果属于公民个人,则填写姓名。 对于专门用于出租的起重机械,填写产权所有者(包括单位地址、组织机构代码、单位经济类型、所属行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部门、设备用途、单位内编号)。 单位地址 填写使用单位的详细地址,包括省、市(地)、区(县)、街(路、乡)、小区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产品合格证;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九条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 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向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保证起重机械安全使用。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 第五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起重机械的用途、使用频率、载荷状态和工作环境,选择适应使用条件要求的相应品种(型式)的起重机。如果选型错误,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六条使用单位购置的起重机械应当由具备相应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要求,随机的产品技术资料应当齐全。 产品技术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电气和液压(气动)系统原理图;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三)安装使用维修说明;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实施制造监督检验的);

(五)整机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制造单位盖章的复印件,按覆盖原则提供); (六)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取证的样机除外)。 第七条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以下通称施工),并且督促其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的要求接受监督检验。 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塔式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的顶升,并且对其安全性能负责。 第八条起重机械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依法履行安装告知、监督检验等义务,并且在施工结束后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提供以下施工技术资料,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一)施工告知证明; (二)隐蔽工程及其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 (三)施工质量证明; (四)施工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实施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 第九条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的规定,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首次检验申请,经检验合格,办理使用登记,依法投入使用。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二)单位负责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德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德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范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根据省建管局《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我市制定了《德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了确保备案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机关应当严格审查产权、安装和使用单位在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手续时提交的资料,通过备案登记,有效防止不能

保证安全使用的设备进入施工现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水平。 二、我市区域内现有建筑起重机械要于2010年8月1前完成产权备案工作,8月1日以后没有进行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 三、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管理系统将于下半年开通,届时,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均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申报,请各级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机关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附件:《德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建设起重机械备案登记通知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4月22日印发

德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防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等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统称“建筑起重机械”)等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 产权备案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产权单位”)在设备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办理设备备案手续。 安装告知是指,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在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将安装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及填写说明

附件 A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注:(1)本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和登记机关各持一份; (2)本登记表各栏目不能存在空白,没有该项填“无此项”,或者按照填写说明填写。 共2页第2页

附录a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 a1 登记类别 本表只是在办理使用登记证时使用,填写本次办理使用登记的事由,如新设备首次启用、停用后启用、改造变更、过户(移装)等。 。 a2.6 设备级别 按照设备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划分的级别,如A、B、C等。 a2.7 固定资产值 填写该登记单位的固定资产总值(万元)。

a3 设备型式 包括主体结构型式、防爆型式、吊具型式、操纵方式等。 a3.1 主体结构型式 按照起重机械具有代表性的主体结构填写。如桥式起重机为单梁、双梁等;门式起重机为双主梁、单主梁等;塔式起重机为水平变幅、动臂变幅等。可以按照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报告书中的表述填写。 a3.2 防爆型式 )。 a4.4 整机总功率 填写起重机械设计运行所需要的总功率(kW)。 a5 设备使用情况 a5.1 使用单位名称 填写使用单位名称,如果属于公民个人,则填写姓名。

对于专门用于出租的起重机械,填写产权所有者(包括单位地址、组织机构代码、单位经济类型、所属行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部门、设备用途、单位内编号)。 a5.2 单位地址 填写使用单位的详细地址,包括省、市(地)、区(县)、街(路、乡)、小区(村)、号等。 a5.3 组织机构代码 a5.8 安全管理人员、联系电话 填写使用单位负责包括起重机械在内的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该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资格证书。 a5.9 产权单位、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 填写拥有起重机械资产的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个人业主姓名、单位或者联系人电话,如果和使用单位为同一单位,则应当重复填写。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方案

塔式起重机使用管理方案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1月

塔式起重机使用管理方案 一、工程概况: 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迁建工程,为太仓市政府实事工程,建设单位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由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江苏众信工程投资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工程地点位于太仓市经济开发区上海东路和常胜路口。工程总面积130968平方米,分别为住院楼地下一层,地上十六层,门诊楼地下一层,地上三层,行政楼地下一层,地上五层,传染病楼地上四层,食堂地上三层,会议中心地上二层,共有六个单体组成。本工程结构为框架结构。 本工程共安装五台QTZ80塔式起重机械分别安装于住院楼北面二台,安装高度为120米,行政楼西面一台,安装高度为45米,门诊楼东面及北面各一台安装高度为45米。计划使用时间为2007年12月下旬。塔式起重机安拆装单位为上海雄毅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 二、编制依据: 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起重机械的产品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等。 三、起重机械的操作使用: 1、起重机司机在得到地面的指挥信号后方可进行操纵。操纵前必须响电铃。操纵时应精力集中,随时观察吊钩的运行情况和位置。 2、司机必须严格按起重机的起重性能表中之规定工作,绝对不允许超载工作。在听到操纵台发出的85%的提示性音响后,尤其在注意观察塔机的运行情况,谨慎操作。 3、起重机不得斜拉和斜吊物料。禁止用来拔桩或其它类似的作业。 4、起重机运行时,扶梯和平台上禁止有人。不得在运行中调整和维修塔机。 5、起重机工作时,严禁闲杂人员靠近起重机的作业范围。起重臂下不得站人。 6、液压系统的溢流阀压力、电气、机构及各安全保护装置的调整值不允许随意变动。 7、在两台或多台塔机同时工作时,塔机间的距离应大于最长的起重臂的长度,

TSG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 TSG Q5001 -2009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Cranes Service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8月31日

前言 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起草任务书。2004年7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起草组,在上海市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草案。2007年12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讨论形成了《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2008年3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18 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8年5月,起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在市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8年6月,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2008年8月,起草组修改后形成报批稿。2009年8月3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明确规定了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和变更、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以及使用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以规起重机械使用环节的管理工作。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江明周根荣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尚洪 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院向东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董尚元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枫 省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董瑛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毛志达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成义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陆文武 北京华电万方管理体系认证中心春林 省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宋耀国 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海鹰 德马格起重机械(上海)有限公司须雷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2008.6.1施行)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建质[2008]76号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产品合格证;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九条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 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向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五)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六)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节约使用费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1、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 2、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确保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第二章、使用程序及管理 1、为了控制起重机械在日常工作中发生的费用,特制定如下申请程序,使用单位需要使用起重机械,需提前24小时填写“起重调度单”,签字后报设备部审核,设备部根据使用单位申报情况,综合考虑吊车的统一使用,合理使用外租吊车。 2、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出租和承租单位各自的安全责任。 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机械: ①未进行使用登记的; ②没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的; ③未经检验(包括需要实施的监督检验或者投入使用前的首次检验,以及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3、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实施起重机械的拆卸工作,并且监督拆卸单位制定拆卸作业指导书,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

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拆卸作业指导书应当包括拆卸作业技术要求、拆卸程序、拆卸方法和措施等内容。 第三章、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质量大于10t的物体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2、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人内。 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应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6、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7、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机动、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9、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登记表编号:

(2)本登记表各栏目不能存在空白,没有该项填“无此项”,或者按照填写说明填写。

附录a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 a1 登记类别 本表只是在办理使用登记证时使用,填写本次办理使用登记的事由,如新设备首次、停用后启用、改造变更、过户(移装)等。 a2 设备基本情况 设备种类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起重机械。 设备类别、品种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相应的类别、品种(产品质量书中应当有)。 设备名称 按照产品的实际名称填写,如果具体术语同品种一致,可以不填写,划“—”。 设备代码 设备制造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的产品设备代码,该代码具有唯一性,并且不随该设备的变化而改变。如果该产品还没有实施编制设备代码,则使用单位可以空格,由登记机关按照设备代码的编制要求填写,其中制造单位代号改为登记机关的行政区划编码(会比制造单位代号多出一位)。 设备型号 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编制规定填写。 设备级别 按照设备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划分的级别,如A、B、C等。 固定资产值 填写该登记单位的固定资产总值(万元)。 a3 设备型式

包括主体结构型式、防爆型式、吊具型式、操纵方式等。 主体结构型式 按照起重机械具有代表性的主体结构填写。如桥式起重机为单梁、双梁等;门式起重机为双主梁、单主梁等;塔式起重机为水平变幅、动臂变幅等。可以按照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报告书中的表述填写。 防爆型式 填写防爆起重机,从结构上采取的防爆型式。如隔爆型、增安型等。 吊具型式 填写实际设置的吊具型式。如吊钩、抓斗、电磁等。 操纵方式 填写人员的操纵方式。如司机室操纵、地面操纵(悬挂按钮)、遥控等。 a4 设备主要参数 包括额定起重量(起重力矩)、跨度、起升高度、起升速度、工作级别、整机总功率等。如设备经过改造或者其他原因更改,按照更改后的数据填写。 额定起重量(起重力矩) 填写设备的额定起重量(t)或者额定起重力矩(适用于臂架式,kN·m)。 跨度、起升高度、起升速度 填写起重机械实际或者允许的跨度(m)、起升高度(m)、起升速度(m/s)。 工作级别 填写起重机械按照工作繁重程度所确定的工作级别,如A3、A7等。 整机总功率 填写起重机械设计运行所需要的总功率(kW)。 a5 设备使用情况 使用单位名称 填写使用单位名称,如果属于公民个人,则填写姓名。

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doc

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除江东、江北、海曙和高新区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管理工作。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安质总站)负责对市区(江东、江北、海曙和高新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产权备案(登记)、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产权备案(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外地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在进入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安装前,向本单位在甬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登记)。 安装(拆卸)告知,是指安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包括顶升和降节)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手续。 使用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统一采用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办理。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 登记)、使用登记,按照编号规则(见附件一)实行一机一号编号制度。 第七条产权、安装、使用单位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如实提交有关备案登记资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产权备案(登记)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办理产权备案(登记)手续,向本单位在甬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请书》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请书》沧州市安监办: 我(单位)依据河北省xx年冀建质119号文件规定,申请办理工程、备案编号的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对提交的资料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负责人: 申请人单位(章) 年月日 第二篇: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请书建筑我(单位)现申请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请书; 2、使用单位法人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安装告知单; 4、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五份(双面复印); 5、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审原件留复印件; 6、租赁企业租赁备案表(证); 7、建筑起重机械所在现场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表,审原件留复印件; 8、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安装合同、使用合同及施工安全管理协议原件; 9、安装、使用、施工单位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审原件留复印件;

10、由安装单位、使用单位、产权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后的安装验收资料; 11、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施工电梯另需出具防坠器检验报告、合格证,审原件留复印件; 1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维修保养等管理制度; 13、使用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留原件。 14、使用过程中应对发生事故的紧急救援预案,附报审表。 15、外埠出租单位、安装单位的进冀备案申请表。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申请人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申请人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不知道你是新塔吊登记,还是安装完投入使用前备案。 (一)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设备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3、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制造厂家印章)一式一份;

起重机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起重机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全面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政策,通过采用技术、经济和组织管理一系列措施,应用先进的科学管理手段与方法,对起重机械实行综合管理,做到周密规划、择优选购、合理配置、精确安装、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安全生产、定期检验、适时改造、适时报废等全过程管理。以获得起重机寿命周期费用经济,综合 效率最高,确保安全运行,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技术进步和高效经营。 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使用企业要建立健全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械档案包括: (1)起重机械出厂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易损 零件图、电气原理、电器元件布置图、必要的安全附件型式试验报告、监督检验证明文件等有关资料。 (2)安装过程中需要的技术资料,安装位置,启用时间。 (3)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证明或定期《检验报告书》。(4)日常保养、维护、大修、改造、变更、检查和试验记录。 (5)设备事故、人身事故记录。 (6)上级主管部门的设备安全评价。 (7)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 属仪器仪表的维保及检测记录。 1.2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要保证起重机械安全运行就要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使作业者有章可循,管理者有法可依。健全与落实特种设备组织管理机构,配置强 有力的专业管理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以适应管理工作要求,管理制度应有如下内容: (1)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职能管理部门与司机的岗位责任制。 (3)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4)维保大修、改造、报废制度。 (5)日常检查及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6)管理、操作维修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7)操作人员交接班制度。 (8)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2 起重机械运行管理 2.1 操作人员的管理 操作人员在上岗前要对所使用的起重机械的结构、工作原理、技术性能、安全操作规程、保养维修制度等相关知识和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进行学习掌握。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培训取得理论知识和实际操 作技能两个方面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 2.2 起重机械的“三定”管理 “三定”管理是指定人、定机、定岗制度。起重机械的“三定”制 度首先是制度的制定和制度形式的确定,其中定人、定机是基础。要 求人人有岗有责,起重机台台有人操作管理:“定岗”责任是保证。

【管理制度)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文号:郑建文〔2008〕93号发布时间:2008年12月03日来源:郑州市建设委员会 -------------------------------------------------------------------------------- 字体大小:特大号大号正常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93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第壹条为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豫建[2008]202号)和《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豫建[2008]203号)等规定,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质量和使用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郑州市辖区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分别由设备所有权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安装(拆卸)告知由安装、拆卸单位办理。第四条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及其信息数据库建立、向行业提供信息查询等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资料的审查及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郑州市建设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和受理安装、拆卸告知审核且给予回复。 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负责各自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于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到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办理备案。 产权单位现有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于本办法实施后尽快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于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使用登记准备的相关资料

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的 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市直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鲁建管发[2009]6号)、《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鲁建管质安字[2009]16号)文件要求,决定在我市开展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登记范围 在本市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统称“建筑起重机械”),均实行备案登记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期限达到以下使用年限的,由省级及以上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备案登记继续使用: (1)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 (2)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 (3)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 (4)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 (5)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 (6)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物料提升机; (7)由于使用年限过久,存在设备结构疲劳、锈蚀、变形等安全隐患的塔式起重机; (8)使用时间过长造成结构件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运动件、传动系统磨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升降机; (9)使用时间过长造成结构件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运动件、传动系统磨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物料提升机。 二、登记内容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三、产权备案 (一)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产权单位”)在设备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办理设备备案手续。 (二)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手续时,设备产权单位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表(见附件3); (2)产权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岗位安全责任制、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土地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协议等; (5)设备购销合同、发票原件、复印件或相应有效证明文件; (6)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备案登记前已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除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备案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安全装置的校核和标定资料; (2)维修和技术改造资料; (3)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TSG-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5001-2009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CranesServiceAdministration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8月31日 前言 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起草任务书。2004年7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起草组,在上海市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草案。2007年12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讨论形成了《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2008年3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18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8年5月,起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在杭州市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8年6月,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2008年8月,起草组修改后形成报批稿。2009年8月3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明确规定了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和变更、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以及使用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以规范起重机械使用环节的管理工作。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郑江明周根荣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尚洪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院李向东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董尚元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沈枫 山东省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董瑛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毛志达 河南省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成义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陆文武 北京华电万方管理体系认证中心刘春林 河南省新乡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宋耀国 重庆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陈海鹰 德马格起重机械(上海)有限公司须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 (1) 第三章使用登记和变更 (5) 第四章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 (7) 第五章附则 (8) 附件A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表 (9) 附录a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 (11) 附件B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式样)…………………………………………… (19) 附件C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 法 (20) 附特种设备过户(移装)证明(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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