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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适用问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适用问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适用问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适用问题

董芳

2013年04月26日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下称18号令)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专门性国务院部门规章,结束了全国人大常委会1957年10月23日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于2006年1月1日被废止以后,对事业单位中非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纪律处分基本无法可依的历史。

适用的单位范围

18号令适用于行政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自无异议,但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所属的事业单位是否适用不是很明确。应当指出的是,18号令系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共同起草,因受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的限制,在发布18号令时,中央组织部无法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联合署名,只能参照制定公务员法配套规定时,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发布并由中央组织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通知的方式,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联合制发《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290号)来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即18号令适用于所有事业单位。

适用的人员范围

18号令明确规定对机关的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可参照执行,一些同志认为18号令没有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可以参照执行,即对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在立法上还是空白。对此,应当指出的是,除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在其与所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中明确相应的岗位类别。也就是说,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实际上在聘用合同中明确的是工勤技能岗位,对其纪律处分应适用18号令,不存在参照执行的问题。

规定的处分种类

18号令规定,监察机关对事业单位中的监察对象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依照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但18号令规定的处分种类中的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对降低岗位等级处分作出监察决定。对此应当指出的是,18号令规定的降低岗位等级这一处分种类,是专门针对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无法适用撤职处分而设定的,内涵与撤职处分并无实质不同;且18号令系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共同制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监察部对行政监察法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有解释权,故监察机关可以作出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监察决定。

溯及力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规章不溯及既往,18号令亦应遵循;对18号令施行前的行为,如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会计法等单行法规的规定,可按照立法法第五章“适用与备案”的规定和从旧兼从轻原则,确定适用该单行法规或者18号令,其中对该单行法规认为是违纪且应予处分,但未明确处分幅度的,可参考18号令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确定;对18号令施行前的行为,如按照18号令规定属于违纪,但行为时是否违纪没有相应法规作为判断依据难以确定的,在处理时需慎重考虑,确需处理的可考虑采取考核、解除合同、到期不续聘等组织处理方式。

赌博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赌博行为需具备参加赌博屡教屡犯,或者赌资较大等条件,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18号令均规定只要参与赌博即构成违纪。一些同志认为,这使得有些赌博行为难以按照违反党纪处理,但却可以按照违反政纪处理,导致在处理结果上失衡。对此应当明确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18号令所规定的参与赌博即构成违纪,前提应当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即以营利为目的或参与赌博赌资较大,并非只要参与赌博即构成违纪,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明显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18号令规定更重一些,即使赌资数额不大但屡教屡犯的也构成违纪,也就是说不存在处理失衡的问题。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监察部案件审理室)

表见代理的类型、构成要件和示例

表见代理包括三个类型: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 (一)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 1、意义 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或者知悉他人以其代理人名义实施行为而不作反对表示,从而须对之负授权人之责任的表见代理。 2、要件 (1)行为人(“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本人以其行为表示授予行为人以代理权 此项表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①作为。例如,将印章交给他人保管,将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交给他人保管使用。注意:盗用合同专用章和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不构成表见代理;但是被代理人的工作人员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则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保管使用不当的风险。 ②不作为。即,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所称“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中的“不作否认表示”。例如,建筑公司甲将工程转包给乙,乙又以建筑公司的名义为法律行为,甲知道而不作否认表示的,应对第三人负授权人之责。 (3)第三人在行为时善意且无过失 即,对无代理权不知,且非因过失而不知。 (二)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 1、意义 已授予的代理权嗣后被限缩,却因限权人的行为造成足以令人相信代理权未被限缩的外观而发生的表见代理。 2、要件 (1)须代理人被授予代理权 1

(2)须代理权嗣后被限缩 (3)须限权人的行为造成代理权未限缩的外观 主要类型:外部授权,内部撤回。例子:①甲对丙表示授权乙代为购买A 画和B画(外部授权),若甲对乙撤回购买A画的授权(内部撤回),但是甲未将此代理权限缩行为告知丙,乙仍然向丙购买A画和B画。②授权代销电视和冰箱,交付授权书,后来,内部撤回代销冰箱的授权,但是授权书仍然置于代理人的营业场所。 (4)须与第三人在代理权权限之外实施行为 (5)第三人在行为时善意且无过失 (三)权限延续性表见代理 1、意义 代理权被全部撤回,却因撤权人的行为造成令人相信代理权存续的外观,而发生的表见代理。 2、要件 (1)代理人曾经有代理权。 (2)须“代理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3)须行为时代理权已被全部撤回 (4)撤权人造成足以令人相信代理权仍然存续的表象 主要类型:被撤权人保有授权书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 (5)相对人在行为时善意且无过失 表见代理示例 1、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 例1:平安保险公司雇佣甲作为保险推销人员,约定代理期间为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9月1日。平安保险公司将盖有公司合同章的空白保险合同交给甲。甲急于做业务,于2009年8月就开始用改空白合同书向外卖了10份保险。如果10份保险的相对人签合同时,善意不知甲无代理权,则构成授权表示型表 2

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及形式

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及形式 摘要:本文通过对表见代理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理论上的分类及表见代理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的法定情形及立法完善进行分析,认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应采用单一要件说,在理论上应分为授权表示型、权限逾越型、权限延续型三类,同时提出了表见代理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票据法》中的规范与完善。

目录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3页 二、表见代理的特征-----------------------------------------------3-4页 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4-6页 四、表见代理在理论上的分类---------------------------------------6-7页㈠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6-7页㈡权限逾越型的表见代理-------------------------------------------7页 ㈢权限延续型的表见代理-------------------------------------------7页五、表见代理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的法定情形及立法完善-------------7-11页㈠《民法通则》中有关表见代理的规范与完善-------------------------7-8页㈡《合同法》中有关表见代理的规范与完善---------------------------8-10页㈢《票据法》中有关表见代理的规范与完善---------------------------10-11页六、注释---------------------------------------------------------11页

基于可信计算的移动智能终端安全技术研究

第21期2015年11月No.21November,2015 无线互联科技 Wireless Internet Technology 就当前的现状来看,传统的安全技术在应用过程中仍然存在着某些不可忽视的安全问题,为此,为达到良好的移动终端运行状态,要求当代相关技术人员在研究网络环境的过程中应注重将新兴可信技术应用于下一代网络,以此解决网络安全问题,且为用户提供一个安全的网络平台。以下就是对基于可信计算的移动智能终端安全技术的详细阐述,希望能为当前网络环境的进一步改善提供有利的参考。1 传统安全技术 传统的安全技术主要包括几个方面:第一,由于病毒是影响网络环境安全性的主要因素之一,因而相关技术人员在应对安全威胁问题的过程中通常以杀毒技术的应用途径,即“砌高墙、堵漏洞、防外功”的方式来避免病毒的侵害影响到网络环境的安全。但由于防病毒技术属于被动防御方法的一种,因而其安全防护成效有一定的限制性。第二,ESET Mobile Security、Lookout Mobile Security、360手机卫士、金山等均是传统安全技术的应用形式。此类安全技术在应用的过程中主要通过识别的方法检测数据库是否存在病毒,并对其展开行之有效的处理。但就当前的现状来看,传统安全技术在实践应用的过程中逐渐凸显的功耗、资源受限等问题影响其防御性能的发挥,因而在此基础上,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技术人员应致力于开发新型安全技术,最终达到良好的安全防御效果。2 可信移动平台发展趋势 可信计算到目前为止已经经历了10多年的历史,同时其在不同的发展时期也逐渐呈现出不同的变化趋势。2004年,相关技术人员在可信移动平台研究的过程中即制定了可信移动平台TMP硬件体系,并在体系内容完善的过程中实现了安全移动计算环境的营造。此外,在2005年,TCG以MPWG设置方式深化了对移动设备安全问题的研究,最终为可信移动平台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数据参考。另外,基于MPWG设置的基础上欧洲于2006年1月提出了“开放式可信计算”的计划思想,并鼓励相关科研单位参与到计划实施过程中,继而为网络安全问题的解决提供行之有效的解决对策。除此之外,TCG于2007年颁布的TMP规范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可信移 动平台运行环境的安全性,且在此基础上实现了可信技术构架的设计,达到了最佳的安全问题控制目标[1]。3 可信移动平台安全特性 就当前的现状来看,可信移动平台的安全特性首先体现在安全性检验层面上,即安全性检验推动了移动设备可信启动目标的实现,并便于相关技术人员在对可信移动平台进行操控的过程中可及时检测出网络环境中所蕴含的病毒及恶意程序部分,最终由此提升网络环境的安全性。同时,可信移动平台的完整性检验特征亦体现在其逐渐实现了TCB完整性的检验,继而为用户提供更为完整性的信息。此外,安全存储也是可信移动平台安全特性的体现,即可信移动平台为用户提供了较为安全的数据存储环境,且通过证书及各类密钥的应用为机密性信息营造了一个良好的信息存储环境,并避免网络黑客拷贝行为的产生影响到机密性信息的安全。另外, 可信移动平台的构建也逐渐达成了对访问的有效控制[2] 。4 基于可信计算的移动智能终端安全技术的应用4.1 可信硬件结构 在当前网络运行环境中为了提升移动智能终端运行的安全性,要求相关技术人员在对可信移动平台进行操控的过程中,应逐步完善可信硬件结构的设计。对此,首先要求相关技术人员在可信硬件结构设计的过程中,应基于智能手机硬件结构的基础上完善处理器架构的设计,且保障Application Processor处在开放式的操作状态,继而实现对系统的有效控制。其次,由于基带处理器在可信硬件结构设计中占据至关重要的位置,因而相关技术人员应通过合理的设计路径有效控制信道编解码及无线modem部分,且最终满足用户通信需求,达到最佳的安全通信状态。再次,在可信硬件结构设计过程中应注重通过安全防护措施的实施来避免不安全通信问题的出现[3]。4.2 可信软件结构 在移动智能终端安全技术应用过程中可信软件结构的设计也是至关重要的,对此,要求相关技术人员在可信软件结构部分进行设计的过程中,应以合理化安全元件及安全存储卡的设计方式来满足硬件层设计条件,并通过MTM模块的 作者简介:雷贵(1988-),男,河南信阳,本科,研判员;研究方向:视听新媒体。 基于可信计算的移动智能终端安全技术研究 雷 贵,班增辉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二九三台,河南 郑州 451100) 摘 要:随着现代化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移动终端计算能力逐渐增强,但其发展过程中对安全技术的合理运用也逐渐引 起了人们的关注。此外,随着移动平台开放性及灵活性的显现,移动终端运行环境的安全性遭到了一定的威胁,为此,为保障移动终端运行的安全性,对其技术层面的应用展开更为深入的研究与探讨是非常必要的。文章从传统安全技术分析入手,详细阐述了可信移动平台的安全特性,旨在推动当前通信手段的进一步创新。关键词:可信计算;移动;安全技术

水法解读

2008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原水污染防治法予以了全面修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共八章九十二条,将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在总结我国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的一些成功做法,加强了水污染源头控制,完善了水环境监测网络,强化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在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和城镇污染防治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和内河船舶的污染防治,增加了水污染应急反应要求,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了民事法律责任。这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对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与原水污染防治法相比,新法在适用范围、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排污申报、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等方面基本保留并维持了原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同时,也在以下几方面对原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内容作了修改、完善和补充。 一、水污染防治的原则 水污染防治的原则是水污染防治领域在一定时期内指导各项工作的指导思想,也是制定各项具体政策应当体现的精神。原水污染防治法没有对水污染防治的原则作出规定,本次修订增加了这一内容,即: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 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关于地方政府对水污染防治的责任 一个地区的水环境的好坏,与地方人民政府是否切实承担起防治水污染的职责密切相关。为了保证本法规定的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能够落到实处,落实地方政府保护水环境的责任,本次修订新增加两方面的规定:其一,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其二,明确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 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三、关于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为了鼓励保护水环境,统筹区域发展,对一些为保护水环境作出贡献的位于水源上游的经济不发达地区,建议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给予生态保护补偿的呼声较高。对此,国务院已有明确要求,水污染防治法为了给今后我国建立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供法律保障,新增加了有关关于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原则性规定,即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四、关于排放水污染物的法定要求

试论表见代理

试论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概述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因此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发生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新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一般认为,这是我国第一次在立法上对表见代理制度作出规定。 (二)表见代理制度的价值和理论基础 表见代理制度的法律价值取向应在于鼓励交易、倡导效率,并维护社会交易的动的安全和本人、善意第三人的静的安全。①若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概不负责,或在法律上一概否定无权代理之效力,显然无视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合法利益的维护,甚至影响交易进而造成社会财富的不必要浪费。所以应兼顾交易安全和本人、善意第三人利益,建立表见代理制度和狭义无权代理制度,将前者拟制为有权代理,而使后者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第三人可行使催告权、撤回权,本人则享有追认权、否认权。 表见代理的理论基础,应源于民法上的法律行为表示主义和善意取得制度。1、在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上,法律行为表示主义强调外在

表示行为,行为人的内心意思并不一定是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而对于法律行为的解释,则采取客观主义立场,以外界足以合理了解其表示内容为准。于是,通过复杂的法律行为所设计的民法体系为追求效益和社会交易安全,在很大程度上由“自由主义”转向了“表示主义”。而表见代理正体现了现代表示主义精神:基于外在行为而使第三人足以相信无代理权人具有代理权,本人则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尽管该外在行为不合其内心真实意思)。2、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表见代理中的第三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本人就得为无权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无代理权人的处分行为不合本人意志(无真实代理权)。当然,客观上存在的使第三人相信无代理权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可作为判断第三人主观是否善意的条件。换言之,若客观上根本不存在使第三人相信无代理权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则可判定第三人主观上并无善意。 (三)表见代理的分类 笔者认为,以表见代理发生的原因为基础进行归纳,可将表见代理的类型分为以下四种: 1、误信本人授予代理权的表见代理,即因本人的授权表示行为而产生了授权表象,表现为本人对授权表象采取的积极作为和消极不作为两种情形,前者如:向第三人声称有授权,实际上并无授权;将本人的印鉴、单位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他人等。后者如: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

新版《信息安全技术-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安全技术要求和测试评价方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

《信息安全技术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安全技术 要求和测试评价方法》 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1 工作简况 1.1任务来源 经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0)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研究制定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安全技术要求和测试评价方法的国家标准。该项目由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由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公安部第三研究所)负责主办。 1.2协作单位 在接到《信息安全技术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安全技术要求和测试评价方法》标准的任务后,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立即与相关厂商进行沟通,并得到了多家业内知名厂商的积极参与和反馈。经过层层筛选之后,最后确定由新能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标准编制协作单位。1.3主要工作过程 1.3.1成立编制组 2012年12月接到标准编制任务,组建标准编制组,由本检测中

心、新能聚信及北京奇虎联合编制。检测中心的编制组成员均具有资深的产品检测经验、有足够的标准编制经验、熟悉CC;其他厂商的编制成员均为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的研发负责人及主要研发人员。检测中心人员包括俞优、顾健、陈妍、陆臻、张笑笑、沈亮等。 1.3.2制定工作计划 编制组首先制定了编制工作计划,并确定了编制组人员例会安排以便及时沟通交流工作情况。 1.3.3参考资料 该标准编制过程中,主要参考了: ?GB 17859-1999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划分准则 ?GB/T 18336.3-2015 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技术安全性评估准则第3部分:安全保障组件 ?GB/T 20271-2006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 25069-2010 信息安全技术术语 1.3.4确定编制内容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有着自身的特点,在测试策略上不能完全照搬传统应用软件的测试策略、方法和内容,需要分析其使用特点以及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一些安全性隐患,针对这些隐患提出针对性的安全要求,可以有效提高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从而保证终端用户的软件使用安全。 移动智能终端号称永远在线,可以随时联机公共网络和专用网络,

纳税评估及风险防范

纳税评估正确应对与注意事项

01 正确认识和对待纳税评估02 案例详解纳税评估03 认识不一样的纳税评估 04 纳税评估的正确应对和注意事项目录 O N T E N T S

(二)纳税评估的发展正确认识和对待纳税评估第一部(三)国外的纳税评估(四)纳税评估的特点(五)纳税评估法律依据【关注《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关于税额确定的规定】(六)风险管理构架下的现代纳税评估 (七)纳税评估法律文书 (八)正确对待纳税评估 (一)什么是纳税评估

2.现代纳税评估:【关注《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税额确定的规定】 风险应对的策略之一,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自主履行税收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审核、确认或调整的执法活动。总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4〕105号)——纳税评估就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1.传统纳税评估: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 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起步阶段初步发展制度化轨道总局第一次正式文件提纳税评估 国税发【2001】61号《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5]43号) 完善规范 《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4〕105号

5、未来趋势 《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关于税额确定的规定: 税额确定税额确认通知书再次确认移送稽查举证责任税务检查权税额确定果(强制+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六章税额确认 第四十七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的纳税申报,有权就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确定。 第五十七条对税务机关进行的税额确认,纳税人应当证明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八十八条税务机关在履行税额确认、税务稽查及其他管理职责时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认定构成表见代理的标准

2003年11月6日,张立强以北京远景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远景”)的名义与北方传媒公司(以下简称“北方传媒”)签订广告合同一份,约定:北方传媒为北京远景发布“柯林龙安84除菌系列”广告,广告金额为573460元。该份合同上留有北京远景的电话、厂址等,但没有加盖公章。合同签订后,张立强通过现金形式支付部分广告费后,该广告即在辽宁1、2、3、4频道予以播放。后在北方传媒催促张立强支付剩余广告款时,张立强用写有“北京远景”字样的公文用纸出具“广告费延付说明”一份,并加盖北京远景公章,确认该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广告代理费305811元,并要求延期付款。北方传媒在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讼至法院,要求北京远景支付广告费。北京远景以张立强非本公司职员、无授权委托关系、该产品虽系该公司生产,但该公司不负责销售,销售商为张立强所在单位等抗辩理由,认为应由张立强个人承担责任,并提供一份由张立强所在单位出具给北京远景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张立强的身份及其所在单位委托北京远景生产该广告产品的事实。本案在审理中,北京远景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北方传媒提交的“广告费延付说明”上的印鉴真实性进行鉴定。经公安部鉴定后结论为:印章与工商局预留样本印文不同。 裁判 一审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北京远景一次性给付北方传媒广告费305811元。宣判后,北京远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北方传媒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张立强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建立广告合同关系。 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范畴,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从而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由于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对表见代理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尤其是“有理由”一词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对于如何界定“有理由”的范围和尺度,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也是本案的关键问题。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1。必须符合信赖要件。即有客观的权利外观,并能够使相对人根据客观事实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它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基础,也是相对人利益得以保护的前提。所谓权利外观即具有授权行为的外表或假象,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已经获得授权。授权表象理论产生于禁止翻供规则,即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否认别的有理智的人从他的言行中得出的合理结论。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经验,一般认为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大致分为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有未越权表象的表见代理、有代理权延续表象的表见代理,具体包括:行为人持有某种能证明代理权的文件,如本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被代理人以某种意思表示,声明授予行为人代理权,而事实上并未授权;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对代理

试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完善

试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完善 钱贵表见代理制度始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及经济代理贸易的日益频繁,大陆学者才开始对它进行研究,直到九十年代后期,合同法才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这对维护我国代理制度的信用、保障交易安全、提高市场经济效率、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对类似的表见代理行为往往不同的法官作出不同认定的情况,故,笔者特就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提出研究,供大家商榷。 首先,谈一下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是从表面上、客观上具有使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其为有权代理人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法律强使本人(名义上的被代理人)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责任的一种特殊的 无权代理。如某公司业务员李某,其长时间代理公司在外开展业务,后被单位开除,其单位及时要求李某停止一切以本单位名义进行的活动。但是,该单位并未采取法定的形式进行公告,仅X贴公告:“李某已无权代理本单位,其所持有的介绍信、合同文本作废”。如果李某对外仍以该单位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他人(相对人)根据李某所持有的该单位的介绍信和盖有该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是完全有理由相信李某有代理权而与之签订合同的,虽然李某实际上并不享有代理权,但却构成了表见代理。 其次,谈我国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是一种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它具有代理行为的表象,却欠缺代理权的行为,但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代理关系的存在,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否认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因而其兼具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的特点,其构成是该制度中最复杂,争议最大的一环。学理上,根据本人的主观过失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核心内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表见代理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且本人在裁判前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追认、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相对人缔结民事关系。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一、代理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且本人在裁判前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追认。 所说无权代理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如果代理人有代理权,则属于有权代理,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因此只能在代理人应没有代理权而进行代理行为的情形下发生。如果代理人具有合法的代理权或者本人曾经向第三人表示其已向代理人授权,无论本人的授权是否明确,代理人的行为都构成有权代理,而非无权代理。一般来说表见代理主要是因为无权代理行为而产生,它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 二、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相对人缔结民事关系。 表见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它就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否则,则不称其为代理,而是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只对缔约双方存在法律效力,不及他人。 三、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要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的民事行为欠缺成立的有效要件,那么该行为从一开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又怎么能转嫁到被代理人身上呢?又何从谈起被代理人承受该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呢? 四、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能够使相对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 相对人作为该行为的相对方,其目的应是追求通过表见代理人从被代理人处获得该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这就说明相对人在主观上是相信该民事行为是有效的,该代理人是有代理权的。而相对人之所以会与该代理人为民事代理行为,其必然要求该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一种使其对该代理人的代理权达到内心确信程度的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只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于2008年2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孙佑海对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的诸多亮点进行深入解读,以飨读者。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月28日全票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与在此之前施行了近12年之久的、1996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相比,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新意颇多。 一、加大政府责任:地方政府要对水环境承担实实在在的责任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有关加大政府责任的新规定主要是指:1.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政府最重要的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而这个规划是有项目和资金作保证的。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3.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这些新规定意味着,今后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承担实实在在的责任。今后,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情况以及当地的水环境质量如何,都要纳入到对政府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中来。 二、明确违法界限:超标即违法,不得超总量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本条规定明确了违法行为的界限,是对1996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的重大突破。

1984年通过的《水污染防治法》以及1996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仅仅把超标准排放水污染物作为征收超标排污费的一条界限,这是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做出的规定。 鉴于我国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同时也考虑到我国企业达标排放能力日益增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抽紧环境政策,明确将企业超标排污作为构成违法行为的界限。不仅如此,排放水污染物,还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违反这些标准也是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得到进一步强化 此次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同时规定,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予以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 以上3条规定是总量控制制度的核心条款。专家们认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是防治水污染物的有力武器,是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基础。只有坚定不移地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才能切实把水污染物的排放量削减下来,把水环境质量提高上去。 四、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规范企业排污行为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在排污许可证制度和规范排污行为方面也有不少创新。一是对于排污许可证制度,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

纳税评估工作总结纳税评估管理办法2020

纳税评估工作总结纳税评估管理办法2020 纳税评估工作总结纳税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纳税评估工作总结纳税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总结一纳税评估工作总结20年,针对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和收入任务,我局从"税企同舟、共保增长、共谋发展"这一主基调出发,按照"以评促改、以评促管、以评促查、以评促收"的工作要求,通过日常评估、专项评估,推磨评估,交叉评估等方式,着力突出地税机关的服务职能,促进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实现税收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丰收。全年各类评估活动共评估企业5186户,评估税款4.41亿元。现将全年纳税评估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实施税源实时控管,组织开展日常评估,坚持将纳税评估与日常征管相结合,与税收管理员制度相适应,紧紧依托省级数据大集中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借助综合治税信息交换平台,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作用,在日常管理中多方收集、掌握纳税人的动态税收信息,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及时对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分析、核实,把日常申报中连续零申报、常年微利、长亏不倒等异常纳税人纳入日常评估的重点对象,找寻疑点,发现问题,从而将日常评估与税源管理、税收征管有机结合。不断提高税源精细化和科学化管理水平。 20年全局日常评估共评估4980户,其中定性为正常符合性结论的企业2674户,差异符合性结论的企业2306户,全年评估税

款1.86亿元,加收滞纳税评估有问题率达到46.31,对税收年度贡献率超过2。 二、规范行业税收管理,组织开展园林绿化专项评估。 针对园林绿化企业和市政发包工程项目税收征管相对弱化等问题,确定了5种类型的17户园林绿化企业作为评估解剖的对象,组织各县市征管骨干进行了解剖式评估与调查,通过对确定的评估对象仔细分析、重点解剖,发现该类企业普遍存在瞒报收入、延期申报收入、适用税率混乱、成本支出混乱、成本结转不实等问题。共评估、查补税款1111.79万元,为强化园林绿化企业的税收征管探索了指导性路径。针对解剖中发现的问题,从园林绿化施工项目的源头发包方入手,以结算工程款票据使用情况的核查为突破口,对8家市政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大量以行政事业收据、收款收据代替发票结算市政工程款现象,造成巨额税款未能及时入库;发现未开具正式发票结算的工程款合计8亿元,加上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发包单位自身存在的应税项目未申报税款,涉及地方税收共计4059.51万元。 三、降低企业税收风险,组织开展重点税源专项评估。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重点税源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局转发文件精神,组织各单位对确定为专项评估对象的企业开展评估。此次评估以税务总局从重点税源预警系统中筛选出的20年上半年税收风险指数较高和零纳税企业表格中涉及扬州的5户企业,以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

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及风险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是我国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为了保护动态交易的安全,我国合同法规定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并且不问本人是否有过错。一旦发生表见代理的纠纷,就本人而言,无论自己是否有过错,承担的这一结果都不是本人所需要的,这当然就是风险;就相对人而言,因为其利益的保护一般都是通过法律救济途径来实现的,本人承担责任的程度和时间都会或多或少地有些折扣,这也不是善意相对人所希望的,因此,相对人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本文试图从实际经济生活中抽象出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以便本人和相对人更加正确地认识表见代理,从而防范表见代理给当企业带来的风险。 一、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 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凡是本人没有授权于行为人的无权代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都属于表见代理。 (一)、因表示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本人以自己的行为明示或者默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予,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本人要对相对人的行为承担实际授权人的责任。 1、被代理人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积极作为的授权意思表示。(1)被代理人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交予他人,使他人得以凭借其代理人身份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虽然没有授权给行为人,但由于被代理人对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管理不善,让行为人获得,从而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这里有几种具体情形:①被代理人将其印章、空白委托书、空白介绍信或者空白合同书等交给本单位或者外单位人员携带使用,虽无具体的授权意思表示,但足以构成授权的表象,应认定为表见代理。②被代理人虽然没有将空白委托文书交给相关人员,但这些证明文件存放和保管随意,单位人员或其他人员无须采取秘密手段就可以获得,由此导致行为人持有授权委托书等与相对人进行交易,应认定为表见代理。③被代理人对授权委托书等有严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但是行为人和管理人员串通,管理人员私自将授权委托书等交给行为人,行为人持有授权委托书等与相对人进行交易,应认定为表见代理。④被代理人虽然对授权委托书等有严密的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但行为人采取盗窃手段获得授权委托书等,而与相对人进行交易,由此应分两种情况:一是被代理人对被盗、丢失负有疏忽责任的,应认定为行为人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二是被代理人对被盗、丢失没有任何责任,则行为人代理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2)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直接或间接向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代理人,但事实上并未授权。比如某甲准备购买某乙的产品,并表示将授权某丙代为签订买卖合同。后来某甲并未实际向某丙授权,但某丙却以某甲的名义与某乙签订了买卖合同,某丙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3)因特定的环境和特定的关系而成形的表见代理。特定的空间环境是产生对行为人信任的重要条件,如无权代理人利用被代理人办公场所从事与被代理人相同的业务。当本人与行为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时,有时也会构成表见代理。这

论表见代理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论文摘要 表见代理制度在我国新《合同法》上的确立,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运行过程中对交易安全保护的重视。法律设立表见代理制度旨在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建立安全、高效的经济运行机制。本文阐述了表见代理的由来及本质、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对如何完善我国表见代理制度进行了思考。关键词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制度完善

目录 前言 (1) 一、表见代理的由来及本质 (1) (一)表见代理制度的由来 (1) (二)表见代理制度的本质 (2) 二、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学说 (2) (一)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 (2) (二)要件多元论和要件一元论 (3) (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4) 三、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5) (一)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法律缺陷 (5)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设想 (6) 四、结束语 (6) 参考文献 (7) 2 宜顺论文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5e5481448.html,

论表见代理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前言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及经济代理贸易的日 益频繁,大陆学者才开始对它进行研究,直到九十年代后期,合同法以法律的形 式确立了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表见代理的法律价值不仅在于能够更充分发挥代 理的作用,还在于它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有利于维护社会交易安全。表 见代理制度的广泛适用,表现了现代民事立法对于社会交易安全的重视,也表现 了民法对权益保护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化的发展趋势。 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 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本人“视为同意”,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 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因此当委托书授 权不明时,即使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本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当时《民法 通则》的制定并不是依据表见代理制度制定的,而是依据本人与代理人都有过错 而适用共同过错原则制定的。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 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 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条依据表见代理制度着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 权益及交易的安全性。但是,笔者认为至少还有两点不足之处:1.关于被代理人 有无过错是不是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没有明确规定;2.将表见代理范围仅限于 “订立合同”过于狭小。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表见代理制度的本质及构成 要件出发,以及我国现行表见代理的法律缺位出发,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来探讨 表见代理制度的完善。 一、表见代理制度的由来及本质 (一)表见代理制度的由来 表见代理制度(Scheinbare Vollmacht)始于1900年德国民法典。德国在 制定该法典时,为了强化代理制度的信用,保障商品交易的安全,鼓励人们积极 交易,将表见代理适用于该法典。该法典第170条规定:“如果全权是以向第三 人作出意思表示而授予的,在授权人向第三人通知全权消灭之前,全权对于第 三人仍为有效。”第171条第2款规定:“在以与授予代理权相同的方式通知撤 销代理权之前,代理权继续存在。”第172条第2款规定:“在全权证书交还授权 1从而,在世界上首先确立了表见代理人或者声明无效之前,代理权继续存在。 制度。自此以后,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都不同程度地效仿和采 用,并成为英美国家审判实践中的重要原则 (二)表见代理制度的本质 所谓表见代理,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但由于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的关系,1.郑译、贾红梅:《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256页 1 宜顺论文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5e5481448.html,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

环办函…2008?667号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你办转来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关于商请对?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的函?(法工经函…2008?5号)收悉。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并充分、合理考虑实际需要,我们作了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 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8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1、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上述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只要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建设。但是,对于既无法调整饮用水水源和保护区,又确实避让不开的跨省公路、铁路、输油、输气和调水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批准建设。但必须具有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并在铺设线路方案上科学论证,从严要求,并采取防遗洒、防泄露等措施,设置专用收集系统,对所收集的污水和固体废物进行异地处理和达标排放,而且应当对施工阶段提出严格的环保要求。 2、?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已明确规定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因此,上述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确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二、关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 1、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目的和上述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是指因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可能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排污口未设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2、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还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000年3月20日开始施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和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在2000年3月20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属于违法项目,因此应当依法作出予以拆除或者关闭的处罚决定。 在?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合理、妥善安排,采取拆除或者关闭措施;对于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确实没有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要求,对此类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法规饮用水意见复函

关于印发纳税评估文书暂行式样的通知

征收管理处 便函税源管理处 征便函[2008]14 号关于印发纳税评估所需文书(暂行)式样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征管处(科): 现将纳税评估所需文书(暂行)式样(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纳税评估所需文书(暂行)式样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疑点纳税人清册 填报人:填报时间:年月日填报人所在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审核时间年月日

疑点纳税人清册使用说明 一、疑点纳税人清册为“评估对象确定”阶段由评估人员手工形成的文档。 二、该文档以评估项目为单位,按(评估确定疑点纳税人)所属税务机关、 税管员分类汇总形成。 三、每个评估项目无论其确定疑点纳税人的数量为多少均要形成一份疑点纳 税人清册。 四、如评估项目确定的疑点纳税人数量为零,则应在“纳税人识别号”列写 明“该评估项目没有确定任何一个疑点纳税人”。评估项目序号、评估项目名称、评估税务机关、填报人、填报时间、填报人所在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审核时间为必填项。 五、如评估项目确定的疑点纳税人数量大于零则疑点纳税人清册文档中所有 项目均为必填项。 六、本文档填报人、填报人所在部门领导审核签字两项内容应由该环节评估 人员及其所在部门领导(主要是指县区分局税源监控科科长、副科长)使用钢笔(黑或蓝黑墨水)或碳素笔填写,其它项内容可在计算机中编辑完成后打印生成。 七、本文档为A4纸竖式,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存档保留。

纳税评估审核分析表

纳税评估审核分析表使用说明 一、纳税评估审核分析表为“审核分析确认”阶段由评估人员手工形成的文档。 二、该文档以评估项目中针对每个疑点纳税人形成的的评估任务为单位形成。 三、针对每个疑点纳税人的评估任务均要形成一份纳税评估审核分析表。 四、除基期、评估资料来源、评估资料所属期、分析方法等项内容为选填项外, 其余各项内容均为必填项。其中主要疑点问题项中不仅可以填写计算机筛选出针对某一纳税人的疑点问题,而且可以填写审核分析人员通过案头分析等其它渠道发现的该纳税人在评估属期内存在的疑点问题。 五、本文档审核分析人员签字项内容应由该环节评估人员使用钢笔(黑或蓝黑墨 水)或碳素笔填写,其它项内容可在计算机中编辑完成后打印生成。 六、本文档为A4纸竖式,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存档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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