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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青年学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加速培养造就一批复合型拔尖创新人才,大力增强高等学校原始性创新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持续提升高等学校的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及我省加强人才工作的指示精神,参照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是辽宁省教育厅设立的专项人才支持计划。其目的是支持我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围绕国家及我省重大科技和工程问题、哲学社会科学问题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进行创新研究。本着“坚持人才、平台(基地)和项目有机衔接”的原则,本计划适当向重点建设的创新平台(基地)倾斜。

第三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每年评审一次。评审结果将作为向教育部推荐“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评审工作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辽宁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支持范围、规模和条件

第六条“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支持范围限于全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资助规模为每年20人左右。

第八条本计划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2.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工程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

3.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工作;

4.在国内高等学校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并受聘副教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5.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6.在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领域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行限额申报,辽宁省教育厅根据有关高等学校的情况核定申报名额。以省属高校为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条有关高等学校根据核定的申报名额、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本校实际情况进行遴选、推荐并提交申请书。校学术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辽宁省教育厅组织有关领域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一个月,如无异议,正式公布支持名单。

第四章支持措施

第十二条“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期限为3年。资助强度,自然科学类为10-2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类为3-5万元。入选者的支持经费由辽宁省教育厅和所在高校按1:1比例共同资助。对入选国家计划者,不再重复支持。对入选教育部计划者,不再重复支持。

第五章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获资助者在资助期间每年须填写《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年度进展报告》,附相关材料,并于12月20日前通过所在高等学校向辽宁省教育厅报送。

第十四条在“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期结束的下一年度2月20日前,获资助者要填写《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高等学校审核后报送辽宁省教育厅。

第十五条获资助者所在高校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帐,由获资助者支配,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经费具体开支范围、预算申报、审批和执行、经费监督和检查等按省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凡在“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发表论著以及成果鉴定时,必须标注“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Liaoning Excellent Talents in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LNET”)。

第十七条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岗位的获资助者,或对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获资助者,所在高等学校应及时向辽宁省教育厅提交书面报告,由辽宁省教育厅决定中止或撤销资助。

第十八条有关高等学校应加强对获资助者的跟踪管理,严格考核,大力支持其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解释。

最新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解读.doc

2019年最新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 正案草案解读 最新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解读 关于《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修正案草案的解读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03年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先后三次修正。条例实施以来,对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现行生育政策作出重大调整,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在法律层面确立了“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为确保全面两孩政策在我省及时落地,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在调查研究和条例实施以来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了《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此次修改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为法律依据,结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相关指导意见,并借鉴了其他省份条例的修改情况,根据我省省情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重点修改有关落实全面两孩政策的相关条文。 主要做了三个方面修改和调整:

一是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体现便民服务。将《条例》第十七条和二十条合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重点对可以安排再生育的条件加以明确。为了体现简政放权和便民服务,修改第二十三条,将再生育审批权限由市县卫生计生部门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删除了与全面两孩生育政策不相适应的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 二是调整完善奖励保障措施。修改第三十一条,将增加产假60日的奖励对象由原来的晚育职工扩大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配偶护理假15日不变。同时,删除了晚婚晚育的规定和晚婚的奖励待遇。为了保证“老人老办法”的有关政策得以落实,增加一条,即对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的奖励由其所在单位执行的,明确要求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落实责任。 三是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改善相关公共服务。修改第十八条,原则规定要建立健全生育两个以下子女实行免费登记服务制度,明确并强化各级政府向群众提供计生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同时,删除了带有强制性服务色彩的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删除了与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不相适应的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相应调整。 1月19日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前后对照表 修正前修正后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与本单位或者本管辖区域内的育龄公民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指导下,做

2012-2015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

附件: 2012-2015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外国语言文学类等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 一、2012-2015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外国语言文学类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主任委员:孙玉华教授大连外国语学院 副主任委员:王维波教授大连民族学院 副主任委员:刘利国教授大连外国语学院 副主任委员:赵文教授东北大学 秘书长:常俊跃教授大连外国语学院 委员:王胜教授大连工业大学 车丽娟教授东北财经大学 许凤才教授辽宁师范大学 闫苹教授渤海大学 闫怡恂教授沈阳师范大学 杜凤刚教授大连理工大学 张继云教授辽宁大学 罗卫华教授大连海事大学 周洁教授辽宁大学 秦明利教授大连理工大学

二、2012-2015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经济与贸易类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主任委员:徐平教授辽宁大学 副主任委员:胡建阳副主任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景明副厅长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副主任委员:杜晓君教授东北大学 副主任委员:原毅军教授大连理工大学 秘书长:杨志安教授辽宁大学 委员:马春光教授沈阳工程学院 王绍媛教授东北财经大学 吕红军教授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曲道林副处长辽宁省财政厅 刘春芝教授沈阳师范大学 张广胜教授沈阳农业大学 张孟才教授沈阳工业大学 邵迦秘书长辽宁省国际文化经济交流中心 赵奕副教授沈阳大学 徐春祥教授沈阳理工大学 栾维新教授大连海事大学 崔日明教授辽宁大学 韩涌教授沈阳理工大学应用技术学院

三、2012-2015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工商管理类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主任委员:夏春玉教授东北财经大学 副主任委员:方红星教授东北财经大学 副主任委员:李宝库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副主任委员:唐晓华教授辽宁大学 秘书长:姚恩全教授东北财经大学 委员:刘立国处长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西凤茹教授辽宁科技大学 孙恺副总裁辽宁高科能源集团 张凤海教授大连工业大学 李秀莲教授大连民族学院 迟国泰教授大连理工大学 李赖志教授辽宁师范大学 吴澄琨教授辽东学院 金永利教授沈阳大学 金彦龙教授渤海大学 金南顺教授大连大学 钟田丽教授东北大学 赵冰梅教授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赵维双教授沈阳理工大学 姜永奇秘书长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高良谋教授东北财经大学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经贸信息法规字[2013]45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4.23 【实施日期】2013.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政府下放 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经贸信息法规字〔2013〕45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4月23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5项) 编号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事项 01 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02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含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03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03-1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 03-2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04 进口兽药通关单开具 05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 01号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 山企业、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查和发证(不

辽宁高校教师资格证考试真题及答案

第二章 1、一位新教师用半节课的时间讲完一节课的内容。您怎样帮助他改进教学?考点:(1)教学能力问题,尤其是教学设计、演讲能力; (2)教学监控能力失败,提高教学监控能力的途径与方法; (3)应用课堂教学、课堂管理理论。 解题思路: (1)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 ①大学教师对自身的社会角色认识不足。专业教学专家:高校教师既是专业学术领域的学术专家,又是本专业的教学专家。 ②是教学监控能力失败。 (2)如何帮助他改进教学: ①提高对自身的社会角色的认识。 ②增强大学教师的基本教学能力。帮助他提高教学监控能力,这位教师要探讨教学理论,总结教学经验,提出教学方法。 2、一位教师只顾上课教学,不与学生交往。这种做法错在哪,怎样改正? 解题思路: (1)错在哪里: ①大学教师的社会角色认识不到位。大学生的良师益友:多与大学生交往,增进对学生的了解; ②大学教师的教学能力不足。教学效能感,教学效能感是教师自己对胜任教学工作能力的判断或估计; ③大学教师对大学生的影响力较差。教学管理方式对学生的影响。 (2)怎样改正: ①提高对自身社会角色的认识,优秀教师要具有的受到学生尊重和信任的影响力。 ②培养和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其途径和方法:观摩、座谈、研讨;利用反馈;现场指导等。 ③增强大学教师对大学生的影响力。 3、一位教师上课学生经常起哄,怎么办?

考点:(1)教学效能感;(2)教学监控能力;(3)教师威信; (4)教学机智中的及时发现异常现象;(5)应用课堂教学或课堂管理理论。解题思路: (1)简单分析学生在上课时经常起哄的原因: ①教师威信差; ②教学效能感低下; ③教学监控能力不足; ④在教学中缺乏教学机智,没及时发现异常现象。 (2)重点放在怎么办上。 ①提高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优秀教师要具有的受到学生尊重和信任的影响力。 ②增强自己的教学效能感; ③加强教学监控能力; ④强化自身教学机智,及时发现课堂异常现象。 4、学生集体罢课怎么办? 解题思路: (1)简单分析学生集体罢课的原因: ①大学教师对自己的社会角色认识缺位。大学生的良师益友。优秀教师要具有的受到学生尊重和信任的影响力。 ②自己的教学监控能力不足。教师的教学能力。 ③不能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2)重点放在怎么办上。 ①大学教师要增强对自己的社会角色的认识,做大学生的良师益友; ②强化自身的教学能力,特别是教学监控能力。 ③学会妥善处理突发事件。教师对学生的异常反应和突发事件作出敏感反应和果断处理的能力。 5、一位教师经常背后嘲笑某学生,错在哪,怎样改正? 解题思路: (1)分析教师经常背后嘲笑某学生错在哪:

辽宁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辽档联发[1989]29号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 竣工档案验收规范》的通知 各市计委(计经委、经委)、建委、档案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由省档案局、省计经委、省建委共同提出,列为国家档案局科研项目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档案验收规范》,通过省级鉴定,已经省标准局批准,做为地方强制性标准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发布,十二月三十日实施。现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档案验收规范》发给你们,请在组织实施的同时,注意以下几点: 一、对照本《规范》对所在地区市属和省以上大、中型、重点建设项目,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停缓建

项目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并于八月中旬计划在今年内竣工验收的项目档案管理情况报省档案局。 二、按条件做好项目竣工档案验收监理员的推荐工作。五大市各为五名,其他市各为三名,省直机关单位各一名。 三、《规范》由省档案局统一印制发行,要求发至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特别是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设计部门。各市与省直在统计所需份数后,于八月中旬报省档案局档案室工作处。 四、我们将于三季度举办第一期《规范》研讨班,详细地点与参加人员另行通知。 辽宁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建设委员会 辽宁省档案局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五日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档案验收规范 辽Q1945—88 为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的及时、完整、准确,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宏观管理,充分发挥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维护和扩建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范。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规范规定了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竣工验收的原则、内容与要求,组织形式与分工,工作程序与建立验收监理制度。 1.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停缓建项目)和技术引进与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档案的验收。 2引用标准 GB科学技术档案案卷质量要求 3术语、符号、代号 3.1基本建设项目档案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以下称项目档案)是指在整个项目从酝酿、决策、设计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辽宁省高等学校基本科研项目

辽宁省高等学校基本科研项目 项目申请·评审书 (自然科学类) 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二级学科代码与名称 研究类别 项目负责人 所在学校(盖章) 填表日期 辽宁省教育厅制 2017年8月

项目承诺书 申请者承诺: 保证如实填写本表各项内容。如果获准立项,承诺以本表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遵守《辽宁省高等学校基本科研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开展研究工作,取得预期研究成果。 申请者(签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填表前,请认真阅读“辽宁省高等学校基本科研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教育厅当年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二、本表请用打印填写。 三、“二级学科代码与名称”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2009)填写。(从辽宁教育网→高校科技→表格下载中下载) 四、项目类别:指本项目属于青年项目、重点攻关和服务地方项目、基础研究项目等。 五、研究类别:指本项目研究属基础研究、应用研究。 六、基本科研项目,同一负责人只能牵头负责一个在研项目,项目组成员合计不得参加超过三个在研项目(项目组成员以申请书为准),项目组成员中应有3名以上应届毕业本科生或研究生,除重点项目外,项目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项目组成员信息中的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指在读的学生。 七、正式申报时不必装订“填表说明”。申请书和佐证材料一律用A4纸双面打印合订一册,不超过30个页码,并左侧装订,一式一份。请不要使用塑料封面。 八、本表须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领导审核,签署明确意见,承担信誉保证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

一、项目组成员信息

二、项目研究的科学意义

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

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 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 原告: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汉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震亚、吕辉,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蒋厚锡,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雁飞,广州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金炳,广州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许广汉,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叶东文,广州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保辉,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干部。 第三人:广州三联华侨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叶建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锦豪,广州三联华侨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卫燕如,广州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珠江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何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委托代理人:邱海洋,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 第三人: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锦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恒,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宁,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员。 第三人:英属处女群岛广大投资有限公司。: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谢世东,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毛和文,英属处女群岛广大投资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廖雁鸣,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龙王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市外经委)1999年10月25日

高校教师资格证(岗前培训)考试试题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A卷) 一、简答题(每题15分,共30分) 1.简述高校法人的性质和特征? 2.高校教师聘任制度的特点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二、论述题(30分) 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实际,试述高校教师应如何发挥自己在依法治校中的作用? 三、案例分析(40分) 1996年2月29日,北京某大学本科生田某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因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某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当即停止了田某的考试并上报学校。学校根据校发(1994)年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第3条第5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某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l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对田某作出“按退学处理”的决定。但田某未收到正式通知,该退学处理决定并未得到实际执行。在以后的两年间,田某仍以该校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继续缴纳学费,适用学校的各种设施,享受学校补助金,修完了所有学分并完成了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在临毕业时,学校通知田某所在院系,田某不能毕业,不发给其毕业证、学位证及派遣证,理由是田某已被退学。田某不服,认为学校学校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学校履行发放毕业证、学位证及派遣证的职责。 要求: 1.本案例中北京某大学违反什么法律或相关规定?(5分) 2.被告北京某大学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5分) 3. 通过该案例,学校、教师或学生应得到哪些启示?(30分) (该题重点谈得到的启示)

2012年辽宁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 高等教育心理学试题(B卷) 一、请叙述桑代克的三大学习定律及其修改的情况。(20分) 二、有些大学新生入学后发现,许多同学的高考成绩都比自己高,原来在高中时的学习 优越感消失,甚至产生自卑心理或失去了学习目标。请问您如何帮助这类大学新生转变心态,确立新的学习目标?(20分) 三、某大学生在体操课上认真观摩教师做出的每个示范动作并要求教师讲解每个动作 的要领,遇到高难动作还要求教师重复示范。请问这位大学生的要求是否合适?为什么?他的学习符合什么学习理论?(20分) 四、某大学生在课堂上遇到听不懂的地方下课就问老师;当他了解到多数同学听不懂的 地方时就要求教师重讲。请问这位大学生的做法是否有些过分?他为什么要这样做?他的做法有理论根据吗?(20分) 五、某大学教师采用多媒体进行课堂教学,讲解的内容与幻灯片上呈现给学生的内容一 模一样;有些幻灯片还配有与文本内容不相关的人物照片或图案。请问这位教师的多媒体教学内容设计是否合适?为什么?怎样设计合理?(20分) 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试题(A卷) 一、论述题:(每题30分,共60分) 1.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谈谈为什么要加强高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怎样做才能提高教师的道德修养? 2.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谈谈为什么要处理好与同事、与领导之间的关系?应该怎样做? 二、资料分析题:(40分) 被学生们亲切地称为“老爹”的邵春亮 1935年出生的邵春亮,是大连理工大学电信学院教授、少数民族预科班班主任。二十多年来,带过新疆、内蒙等边疆各地13个民族的千余名学生,曾被学生们亲切地称为“老爹”。以他出色的教学水平及丰富的学生工作经验,为边疆民族地区的繁荣发展、和谐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多年来,不论刮风下雨,酷暑严冬,他每天凌晨,从学校南山的家里准时来到北山学生宿舍,叫醒学生去跑步;每天中午,到学校清真食堂与学生们同桌共进午餐,边吃边交谈;每天夜晚,坚持跟同学们一起上晚自习,直到熄灯才离开。每逢年节必请同学们来家享用“免费的午餐”;每个新年都给学生们写贺年卡。 蒙古族一学生踢足球,不小心左臂摔成粉碎性骨折住进了医院,他整整陪护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3.23最新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 年3月23日审议通过。 (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2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省、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公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所在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人口发展计划和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根据人口发展计划和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县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考核、评估等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595538330.html,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下同)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相互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五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

迁。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伪造、转借、买卖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人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确需扩大或者缩小的,应当依法重新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需要延期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岗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岗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服务行为,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乡(镇)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以下简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经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岗位资格认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按《合格证》上载明的审批服务项目上岗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包括:避孕和节育医学检查,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术,皮下埋植避孕剂放置、取出术,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负压吸宫人流术,钳刮术,米非司酮配伍前列腺素终止早期妊娠(药物流产)术,中期妊娠引产术,输卵管吻合术,输精管吻合术。 第五条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岗位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岗位资格认定的申报人员资格审查、考试考核、审批发证、《合格证》校验及其他管理工作。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岗位资格认定的资格审核、材料上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资格审查 第六条申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岗位资格认定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专任教师数量情况3年数据解读报告2019版

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专任教师数量情况3年数据解读 报告2019版

序言 本报告以数据为基点对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专任教师数量情况的现状及发展脉络进行了全面立体的阐述和剖析,相信对商家、机构及个人具有重要参考借鉴价值。 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专任教师数量情况数据解读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专任教师数量情况数据解读报告主要收集国家政府部门如中国国家统计局及其它权威机构数据,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处理及清洗。数据严谨公正,通过整理及清洗,进行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专任教师数量情况的分析研究,整个报告覆盖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数量,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教职工总数量,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校本部教职工数量,普通高等学校(机构)专任教师数量等重要维度。

目录 第一节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专任教师数量情况现状 (1) 第二节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数量指标分析 (3) 一、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数量现状统计 (3) 三、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数量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数量比重统计 (3) 四、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数量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数量(2017-2018)变 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教职工总数量指标分析 (7) 一、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教职工总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教职工总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教职工总数量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教职工总数 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教职工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经贸技术[2005]6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5.01.18 【实施日期】2005.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工作 的通知 (粤经贸技术〔2005〕65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贸工局、财政局),省资产经营公司、集团: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适应国家机构调整后相应改革的项目鉴定验收方式的新形势,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的跟踪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经贸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挖潜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企〔2004〕140号)有关全面考核项目实施情况,做好项目绩效评价的要求,请你们督促已完工尚未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抓紧做好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的验收工作。现将有关项目验收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验收项目范围 凡在2000年起,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并已建设完成的技术创新项目,包括省财政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省经贸系统科技三项费用项目、招标项目(省关键领域重点突破项目、省重大装备和重点领域技术创新项目)等,均按本通知要求进行验收。 二、项目验收的依据 (一)《广东省省级挖潜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企〔2004〕140号); (二)《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粤财工〔1996〕373号); (三)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建议书(含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投标书,下同),省财政厅、经贸委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含技术创新项目责任书、合同书等,下同),其它的项目资金下达文件。 三、验收内容 (一)检查项目是否完成项目计划、合同书提出的内容及目标,是否达到“项目立项建议书”的要求; (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新规解读.doc

2019年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新规解读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新规解读 今日,上海婚假调整,上海结婚的公民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嫁外还增加了7天婚假,这也就意味着婚假总数仍然是10天。 3月1日起,将原先规定的晚婚假7天调整为: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这也就意味着,加上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后,无论是否晚婚,今后上海新人们享受的婚假天数均为10天。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节选) 链接: 2016婚产假新规 截止目前,已经有12个省份出台了婚产假新规 前出台新计生条例的12个省份均取消了晚婚假,同时对产假和男性陪产、护理假做出一定调整。其中,山西、安徽、江西、山东、四川、宁夏6省份,产假为158天,福建产假最短158天最长可休180天;而天津、浙江、湖北、广东4省份,产假为128天,相差近两个月;陪产、护理假方面,广西和宁夏假期最长,为25天,天津、山东则仅有7天。

广东: 广东于去年制定新的计生条例,明确取消晚婚晚育假。同时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日的奖励假。也就是说,加上基本的98天生育假,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女性至少可休128天产假。 天津: 在天津市卫计委1月4日对于全面两孩政策的答疑中,提到关于天津晚婚假是否取消的消息。 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 浙江: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30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安徽: 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15日下午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全面两孩政策在安徽省正式落地。条例取消晚婚晚育假,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修改后的条例自1月16日起正式实施。 广西: 广西明确表示不再保留晚婚假。将陪产假天数从原本的10天增加至25天,成为已出台新计生条例省份中陪产假最多的。

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2002修正)

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2002修正) 【法规类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04.01 【实施日期】1997.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等51件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修改 【失效依据】辽宁省开发区条例 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 (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3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加快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促进本省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省级经济

开发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省级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明确的区域界限,实行特殊的管理体制,对发展我省经济具有牵动、示范和辐射功能的经济区域。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综合管理全省开发区的工作,负责对开发区的审核报批、宏观管理、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和监督检查。 省计划、经贸、财政、金融、工商、税务、土地、规划、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对开发区的服务指导或监督管理;海关、检验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开发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开发区建设应纳入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量力而行的原则,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第六条开发区应坚持企业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资金以利用外资为主、产品以出口为主的方针,建设成为外向型、高科技、多功能的新型经济区。 第七条开发区应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工作、生活条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经营自主权和其它合法权益。 开发区内的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第八条申报升为省级经济开发区应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的文件: (一)起步区内要实现土地平整、通水、通电、通气、通热、通邮、通讯、通路,做到基础设施和配套生活服务设施齐备; (二)具有所需的建设资金; (三)外商投资项目20个以上、合同金额5000万美元以上与合同外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 (四)管理机构健全,具有适应外向型经济工作需要的人员;

辽宁省所有大学

普通本科院校 辽宁省(43所) 大连理工大学 东北大学 大连海事大学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大连民族学院 辽宁大学 沈阳大学 大连大学 沈阳理工大学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沈阳工业大学 沈阳建筑大学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大连交通大学 沈阳化工大学 辽宁科技大学 大连工业大学 辽宁工业大学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沈阳农业大学 大连海洋大学 中国医科大学 大连医科大学 辽宁中医药大学沈阳药科大学 辽宁师范大学 沈阳师范大学 渤海大学 东北财经大学

沈阳工程学院 辽宁科技学院 大连东软信息学院 辽宁医学院 沈阳医学院 鞍山师范学院 大连外国语学院 辽宁财贸学院 沈阳体育学院 鲁迅美术学院 沈阳音乐学院 大连艺术学院 辽东学院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独立学院 辽宁省(20所)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北方科技学院沈阳大学科技工程学院 大连交通大学信息工程学院 渤海大学文理学院 东北财经大学津桥商学院 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辽宁科技大学信息技术学院 中国医科大学临床医药学院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顺华能源学院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 沈阳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 沈阳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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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辽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2020年辽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关于做好2017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省内各高等学校: 2017年辽宁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环节由高等学校自行组织,不再将申请人材料上报省教师培训交流中心,现就2017年全省高等 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人员范围 1.凡在认定范围内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根据《关于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在内地(大陆) 高校申请教师资格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部教师厅[2012]5号) 文件规定,在内地(大陆)高校工作的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凡办理 了居住证明的,根据自愿原则,可申请认定内地(大陆)高校相应种 类的教师资格。申请人应遵守内地(大陆)法律法规。申请认定高校 教师资格的条件与程序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外籍身份暂时不 能申请高校教师资格。 2.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人员的范围,必须严格限定为各高校在职或已签订聘任合同的专任教师,不在规定范围内的人员不得申请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各高校人事管理部门要严格把握报名人员的身 份条件,须对申请人员进行校内公示。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 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学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检查标准,三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4.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具有高校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不包括其他系列高级专业 技术资格,下同)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可免普通话测试。 5.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非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 业人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须参加辽宁省高师培训中心组织的 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的学习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6.教育教学能力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除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的人员(其中辅导员岗位必须是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以及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外,其他申请人均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 到合格标准。 三、本次认定工作时间及流程 1.网上报名 各高校通知本校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9月14日-9月21日)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595538330.html,)进行网上报名,逾期不予 补报。申请人应根据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填报个人信息,上传近期免 冠电子照片(与粘贴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资格证书上的照片 同版)。 2.网报数据核对

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doc

关于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辽政办发[2000]77号 发布日期:2000-10-26 执行日期:2000-10-2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厅级建制。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1.将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的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系统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业务培训、计划生育抽样调查的有关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2.将组织计划生育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政策及;编制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二)负责全省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全省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组织开展重大科研问题研究。 (四)制定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

开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五)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定生殖保健服务规划与规范;对计划生育技术工作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监督;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 (六)编报省级计划生育财务收支计划、财务决算和省级自筹基本建设费的预、决算及全省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 (七)制定全省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指导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 (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设5个职能处(室)。

辽宁省内各高校名称

辽宁省内各高校名称 辽宁大学大连理工大学沈阳工业大学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沈阳理工大学 东北大学辽宁科技大学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沈阳化工大学 大连交通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大连工业大学沈阳建筑大学辽宁工业大学 东北财经大学沈阳农业大学大连海洋大学中国医科大学辽宁医学院 大连医科大学辽宁中医药大学沈阳药科大学沈阳医学院辽宁师范大学 沈阳师范大学渤海大学鞍山师范学院朝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大连外国语学院 东北财经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沈阳体育学院沈阳音乐学院鲁迅美术学院 抚顺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营口职业技术学院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沈阳大学抚顺职业技术学院辽阳职业技术学院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大连大学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辽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沈阳工程学院 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辽东学院大连民族学院盘锦职业技术学院沈阳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辽宁职业学院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辽宁理工职业学院 大连商务职业学院大连艺术职业学院大连东软信息技术职业学院辽宁金融职业学院辽宁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广告职业学院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渤海船舶职业学院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沈阳工业大学工程学院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北方学院沈阳理工大学应用技术学院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学院大连科技学院沈阳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沈阳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中国医科大学临床医药学院大连医科大学中山学院 辽宁医学院医疗学院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渤海大学文理学院东北财经大学津桥商学院沈阳音乐学院艺术学院 沈阳大学科技工程学院辽宁科技大学信息技术学院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顺华学院大连艺术学院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 辽宁何氏医学院沈阳化工大学科亚学院大连东软信息学院海军大连舰艇学院辽宁财贸学院 辽宁美术职业学院大连软件职业学院大连翻译职业学院辽宁商贸职业学院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辽河石油职业技术学院辽宁地质工程职业学院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辽宁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大连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大连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大连汽车职业技术学院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辽宁冶金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工程职业学院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辽宁卫生职业技术学院铁岭卫生职业学院沈阳北软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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