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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16号)

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4年9月29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9日

西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2004年9月24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防止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地履行职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下简称预防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指为防止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其他职务犯罪所开展的工作。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坚持内部预防为主,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原则。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教育等手段,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防止和减少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预防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单位监察部门或监察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检察机关指导、监督、协调,监察、审计部门协助,各预防单位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预防职责

第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之便谋取私利;

(二)行使行政许可权或分配使用资金过程中进行权钱交易,为个人或团体谋取私利;

(三)违反规定干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建设工程设计、监理和施工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权的出让、转让,物资采购等经济活动,从中谋取私利;

(四)违反规定个人擅自决定经济方面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和较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等;

(七)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违规给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八)纵容、包庇亲友或身边工作人员进行违纪、违法活动;

(九)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产;

(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十一)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私放罪犯;

(十二)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九条预防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共同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案;

(二)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监督、内部管理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强化监督力度;

(四)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下级单位接受上级有关单位对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

(五)接受检察、法院、监察和审计机关对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六)严格执行国家工作人员选拔任用规定和有关责任追究制度;

(七)认真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

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隐瞒不报;

(八)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改革审批制度,完善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制度,落实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任职回避制,保证其行为的廉洁。

在经济、社会等重大事项决策和改革的过程中,应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的规章制度。实行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责:

(一)负责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组织协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二)依法查处职务犯罪,结合查办案件,分析和研究本地区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议和对策;

(三)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检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五)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领域与有关单位共同开展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工作;

(六)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典型;

(七)实行检务公开制度,公开职权范围和办案程序,严格办案纪律,建立完善错案责任追究等自律机制,接受社会监督,秉公执法,确保司法公正;

(八)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监察、审计机关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时,发现预防单位在管理制度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督促整改;发现涉嫌职务犯罪时,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实行审判公开、警务公开、狱(所)务公开等制度,公开职权范围、办案程序、申诉举报途径,公开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等事项,严格办案纪律,建立完善错案责任追究自律机制,接受社会监督,秉公执法,确保司法公正。

司法行政机关结合普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建立本单位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贷款、证券发行、交易及其他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以及财务等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报刊、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运用

多种形式,宣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三章预防措施

第十六条预防单位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与其他工作目标一并安排,实行年度考核。预防单位负责人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把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本人廉洁自律的情况作为接受考核和评议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预防单位应当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任职回避、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实行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发现职务犯罪隐患、漏洞,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向主管机关或检察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预防单位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选拔程序和条件进行,制定预防措施,防止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应当对新选拔任用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有不廉洁行为时,应当进行诫勉教育。

预防单位在财、物管理活动中,应当制定预防措施,防止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行为发生。

第十九条预防单位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纳入培训计划,对国家工作人员加强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预防职

务犯罪教育,将有关职务行为规范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试用期培训和岗位培训内容。

第二十条应当建立由各级检察机关牵头的有关预防单位联席会议制度,交流信息,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联系和协调。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公开许可事项、许可程序和许可结果;

(二)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对建筑、交通、水电、农田等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四)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等应当依法实行评估、招标、拍卖;

(五)国有资产的管理、评估、使用、转让进行审计监督;

(六)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预决算、国债资金及其他资金、基金收支情况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财政预决算、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财经管理制度,实行预防单位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七)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加强对政府采购人员、采购

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确保政府采购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洁;

(八)加强对重点行业、部门以及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环节的预防措施。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任用或者聘用因贪污、贿赂、渎职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检察、法院、监察和审计机关,在办案、行政监察和财务审计时,对预防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和审计建议,并将书面建议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抄送其主管机关。被建议单位收到建议书后,应当及时研究、认真整改,将整改情况在3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给建议机关,报送本单位的主管机关。

第二十四条司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法律咨询、以案讲法等方式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等现象提出批评意见。有关单位对建议或者批评意见应当及时研

究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有权向检察机关或有关单位举报。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受理并调查办理,不得泄露控告、举报的内容和人员,不得打击报复举报、控告人员;举报、控告人员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对控告、建议和举报有功者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费。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其主管机关或监察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二)、(三)、(四)、(六)、(八)项,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五)、(六)、(七)、(八)规定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五)、(七)项,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对不移送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或者泄漏控告、举报内容和举报人的。对打击报复举报、控告人员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四)项,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职务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本单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建设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因不采纳建议致使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负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从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人员,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巡视工作条例测试题及参考答案中共灌南纪律检查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测试题库 一、单项选择(共8题): 1、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____:(D) A、党的领导机关 B、党的领导干部 C、党的主要领导干部 D、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2、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____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A) A、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B、组织纪律 C、廉洁纪律 D、工作纪律 3、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____是第一责任人。(C) A、党委常委 B、党组成员 C、书记 D、纪委书记(纪检组长) 4、____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C) A、党的工作部门 B、纪委 C、党委(党组) D、党的基层组织 5、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____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B) A、巡视 B、巡察 C、督察 D、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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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良传统,动员和组织官兵为建设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军队做贡献。 第六条军人委员会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围绕本单位中心任务组织官兵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和其他群众性活动,在基层建设和完成任务中发挥参谋作用,在维护政策纪律和官兵正当权益中发挥监督作用,在密切官兵关系和军民关系中发挥桥梁作用。 第七条军人委员会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坚持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民主活动,坚持尊重官兵主体地位、发挥官兵主体作用,坚持维护单位集体利益和官兵正当权益,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改革创新相结合。 第八条军人委员会有对本单位战备训练、教育管理、后勤保障、武器装备管理等工作的建议权,对士官选取和晋级、优秀士兵考学和保送入学、技术兵选拔培养、表彰奖励等涉及官兵切身利益事项提出人选的推荐权,对官兵履行职责、遵纪守法的监督权,对单位集体利益、官兵正当权益的维护权。 第九条军人委员会必须适应加快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做好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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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党员 d.公务员 5、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巡视组设( )和其他工作职位。 a. 组长 c. 巡视督导员 b. 副组长 d. 巡视专员 6、4. 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巡视工作人员实行( )回避。 a. 公务 c. 任职 b. 任期 d. 地域 7、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巡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的原则。 a. 发扬民主、依靠群众 b. 立足民主、依法办事 c. 严格规范、富有效率 d. 充满活力、联系群众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委员会工作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委员会工作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军队基层单位军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军人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人委员会是连队以及与其相当的基层单位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保障军人行使民主权利,开展群众性活动的组织,是党支部(基层党委)加强本单位建设、团结带领官兵完成各项任务的助手。 第三条?军人委员会在党支部(基层党委)领导和本单位首长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军人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开展重要活动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提交军人大会讨论。 第五条?军人委员会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大力弘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动员和组织官兵为建设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军队做贡献。 第六条?军人委员会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围绕本单位中心任务组织官兵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和其他群众性活动,在基层建设和完成任务中发挥参谋作用,在维护政策纪律和官兵正当权益中发挥监督作用,在密切官兵关系和军民关系中发挥桥梁作用。 第七条?军人委员会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坚持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民主活动,坚持尊重官兵主体地位、发挥官兵主体作用,坚持维护单位集体利益和官兵正当权益,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改革创新相结合。 第八条?军人委员会有对本单位战备训练、教育管理、后勤保障、武器装备管理等工作的建议权,对士官选取和晋级、优秀士兵考学和保送入学、技术兵选拔培养、表彰奖励等涉及官兵切身利益事项提出人选的推荐权,对官兵履行职责、遵纪守法的监督权,对单位集体利益、官兵正当权益的维护权。 第九条?军人委员会必须适应加快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的要求,着眼调动官兵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部队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以提高组织开展民主活动能力为重点,加强自身建设,做到组织健全、制度落实、活动经常、作用明显。 第二章组织设置与职责 第十条?连队、舰艇、飞行大队及与其相当的队、站、室、所、库等基层单位,应当设立军人委员会。设立军人委员会必须经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单位编制员额40人以上的,军人委员会一般由7人组成;不足40人的,由5人组成。每个排(分队)应当有委员1人。 第十二条?军人委员会委员由班、排(分队)推荐候选人,经党支部(基层党委)审查后,召开军人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报党支部(基层党委)批准。 军人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至少多20%,军人大会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军人委员会每届任期1年。委员出缺时,应当及时补选。 第十三条军人委员会推选主任、副主任各1人,报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主任一般由本单位副职首长担任,不设副职的由党支部(基层党委)委员担任。副主任由军政素质好、群众威信高的军官或者士官担任。委员主要由工作能力强、热心为群众服务的士兵、学员担任。 第十四条军人委员会下设政治民主组、经济民主组、军事民主组,根据需要还可以设文娱体育组、群众工作组。组长由军人委员会委员或者副主任兼任。组员一般为3人,由适合在该组工作的人员担任。40人以下的单位,组可以适当合并,组员可以相应减少。 第十五条军人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党支部保卫委员应履行好职责

党支部保卫委员应履行好职责 1支部建设★五忑i 文/李强 党支部保卫委员应履行好职责 保卫委员在党支部领导下,负责组 织实施本单位的预防犯罪工作,担负着 维护部队安全稳定的重要责任,是新形 势下做好预防犯罪工作的重要力量. 保卫委员队伍仍需加强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基层党支部 的保卫委员作用发挥是好的,但也有 一 些单位保卫委员队伍存在一些倾向 性问题:一是责任意识不强.有的存 有临时观念,认为保卫委员不是行政 职务,很难干出成绩;有的依赖思想 比较严重,认为安全预防工作实行的 是主官负责制,自己人微言轻,抓好具 体工作就行了;有的认为安全预防属 于边缘性工作,难以取得领导认可,还 可能因为工作疏漏受到批评;有的认 为安全预防工作标准高,任务重,工作 繁杂,容易得罪人,缺乏较真碰硬的勇 气.二是任务职责不清.有的对保卫委 员担负的职责不清楚,相关制度规定 掌握得不全面,应知的不知,应会的不 会,不清楚自己什么时候应该干什么, 每个阶段应该重点抓什么,工作失职 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致使党支部分析 官兵思想和安全形势时,看不到问题, 找不到原因,拿不出对策.三是能力素 质不高.有的保卫委员在化解矛盾,处 置突发事件等棘手问题上缺少管用的 招法,习惯把矛盾上交;有的观察不 够细致,思想不够敏感,不知道如何发 现和制止犯罪苗头以及保护犯罪现 场.从一些发生案件的单位来看,尽管 案件的性质,种类以及原因不尽相同, 但保卫委员作用发挥不明显往往是一 条很深刻的教训.

保卫委员应扮演好三个角色 保卫委员在预防犯罪工作中,既是201o?3队党的生活 连接上下的桥梁和纽带,更是一线组织实施者.一个称职的保卫委员应扮演好三个角色. 第一,当好党支部领导和开展预防 犯罪工作的参谋和助手.我们知道,党支部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保卫工作,保卫委员在支委会集体领导下,专门负责预防犯罪和保密工作.实际工作中,有了情况和问题,保卫委员要及时向党支部和主官请示报告,提出加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党支部交办的工作,要具体组织抓好落实. 第二,当好上级指导部队开展预 防犯罪工作的信息员和联络员.保卫委员要在所在单位与上级党委机关 之间,建立起”桥梁”和”通道”,确保 上级及时准确地掌握部队情况,保证官兵全面了解上级的指示精神.党支部保卫委员身处官兵之中,能够及时获取各方面的信息,为党委和机关作决策,定措施提供参考;同时,保卫委 员处在预防犯罪工作的第一线,不论是官兵之间发生的矛盾,还是部队出现的异常情况,甚至发生犯罪案件,他们都能最快赶到现场,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发现并提供线索,积极做好防范,化解,补救的工作,以防止事态扩大,争取工作主动. 第三,当好党支部预防犯罪工作的 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在预防犯罪工作中,支部书记负总责,保卫委员具体抓.保卫委员要经常组织党员及官兵学习政策法规,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帮助官兵树立政策法规观念和遵纪守法意识;要带头落实预防犯罪工作的有关制度和措施,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要广泛发动党员及官兵开展群众性预防犯罪工作,有效做好个别人思想转化工作;要经常组织开展检查和监督活动, 查找隐患,及时发现漏洞,不断改进工作,促进预防犯罪工作落实;要严格执

2018年检察院案管办个人工作总结

检察院案管办个人工作总结 以下是风林网络工作总结频道编辑为您整理检察院案管办个人工作总结,供您参考,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风林网络查看。 检察院案管办个人工作总结1 半年来,区检察机关在省市二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败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不断深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服务服从于党和国家的以及检察工作大局,把握预防工作的方向和重点方面;在紧紧围绕检察职能,密切结合办案开展方面;在运用预防工作措施和手段,追求实际效果方面;在强化预防调研,努力探索发案规律和特点方面;在开展预防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方面;在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整合预防资源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好评,得到了区党委的认可。现将上半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总结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摆在检察工作的重点,作为新时期检察机关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十六届三、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以推进预防工作专业化建设为动力,以提高预防能力为重心,以控制和降低职务犯罪发案率为目标,紧紧“围绕法律监督职能,围绕职务,围绕犯罪”,强化预防措施,规范预防活动,创新预防机制,注意预防实效,全面提升预防工作水平,为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首先,我院领导班子思想上重视,分工作由检察长亲自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通过办案实践表明,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主要出自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放松主观世界的改造,经不起权和钱的诱惑和考验,法制观念淡薄。一些单位和部门权力过于集中,监督不利,制度不严,管理松弛,有章不循,有法不依,以及经济体制改革中一些方面管理机制不健全。遏制职务犯罪,必须加强预防工作,各职能科室协同办案,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充分认识职务犯罪预防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的重要地位,牢固树立起标本兼治的思想,以对党、国家和人民

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职务犯罪,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保证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的职务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其他犯罪。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职务犯罪体系。 第五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社会各界参与,共同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章责任 第六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健全工作机制,并组织实施; (二)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三)建立健全人事、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多发、易发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和管理; (四)对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信息资料; (六)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依法查处违纪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报案、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八)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和行政执法机关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行为实行监督,提出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意见; (二)对有关单位、行业、系统发生的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及规律进行调查,提出预防对策和措施; (三)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共同开展个案预防、系统预防、专项预防活动; (四)结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咨询活动; (五)对有关单位、部门履行预防职责,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 (七)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中国共产巡视工作条例》测试题及参考答案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测试题及参考答案 (共62题) 一、填空题(共27题) 1.《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 视制度,建立_______,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 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 2.《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_______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 3.《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_______担任。 4.《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是_______的职责。 5.《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_______。 6.《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为_______。 7.《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 _______,承担巡视任务。 8.《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 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_______。 9.《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组可以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 他干部群众进行_______。 10.《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特殊情况下,省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_______报告。 11.《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期间,巡视组可以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 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_______提出处理建议。 12.《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_______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13.《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 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_______,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军人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军队基层单位军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军人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军人委员会是连队以及与其相当的基层单位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保障军人行使民主权利,开展群众性活动的组织,是党支部(基层党委)加强本单位建设、团结带领官兵完成各项任务的助手。 第三条 军人委员会在党支部(基层党委)领导和本单位首长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军人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开展重要活动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提交军人大会讨论。 第五条 军人委员会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大力弘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动员和组织官兵为建设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军队做贡献。 第六条 军人委员会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围绕本单位中心任务组织官兵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和其他群众性活动,在基层建设和完成任务中发挥参谋作用,在维护政策纪律和官兵正当权益中发挥监督作用,在密切官兵关系和军民关系中发挥桥梁作用。 第七条 军人委员会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坚持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民主活动,坚持尊重官兵主体地位、发挥官兵主体作用,坚持维护单位集体利益和官兵正当权益,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改革创新相结合。 第八条

军人委员会有对本单位战备训练、教育管理、后勤保障、武器装备管理等工作的建议权,对士官选取和晋级、优秀士兵考学和保送入学、技术兵选拔培养、表彰奖励等涉及官兵切身利益事项提出人选的推荐权,对官兵履行职责、遵纪守法的监督权,对单位集体利益、官兵正当权益的维护权。 第九条 军人委员会必须适应加快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的要求,着眼调动官兵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部队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以提高组织开展民主活动能力为重点,加强自身建设,做到组织健全、制度落实、活动经常、作用明显。 第二章组织设置与职责 第十条 连队、舰艇、飞行大队及与其相当的队、站、室、所、库等基层单位,应当设立军人委员会。 设立军人委员会必须经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单位编制员额40人以上的,军人委员会一般由7人组成;不足40人的,由5人组成。每个排(分队)应当有委员1人。 第十二条 军人委员会委员由班、排(分队)推荐候选人,经党支部(基层党委)审查后,召开军人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报党支部(基层党委)批准。 军人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至少多20%,军人大会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军人委员会每届任期1年。委员出缺时,应当及时补选。 第1 2 3 4 5 6 7页 第十三条 军人委员会推选主任、副主任各1人,报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主任一般由本单位副职首长担任,不设副职的由党支部(基层党委)委员担任。副主任由军政素质好、群众威信高的军官或者士官担任。委员主要由工作能力强、热心为群众服务的士兵、学员担任。 第十四条

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切实保证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纯洁巩固部队和提高战斗力,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预防犯罪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读职犯罪、侵权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和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各级党委、机关围绕部队全面建设,领导、组织实施治理和防范职务犯罪的活动,是加强廉政勤政建设的一项经常性、综合性、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反腐倡廉、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依法从严治军的重要指示,紧紧围绕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着眼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紧密结合战备训练、政治教育、国防施工、行政管理和部门业务等工作,立足从源头抓起,坚持教育、

制度、监督并重,实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惩治与预防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对军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有效预防,减少一般职务犯罪案件,遏制大案要案。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机关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官兵共同参与的预防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 (一)团以上党委领导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分工一名常委具体负责。(1)领导、组织部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2)传达学习上级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示,提出贯彻落实意见。(3)检查分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4)领导和支持政法机关依法查处职务犯罪案件。 (二)各级政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1)制定贯彻上级有关指示的具体措施,并组织落实。(2)分析工作形势,提出预防意见和对策。(3)组织协调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解决办案中的具体问题。(4)检查部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奖惩意见。 (三)各级机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1)结合业务工作特点和规律,制定预防制度和措施。(2)总结推广预防工作经验,宣传典型,推动预防工作开展。(3)负责对下级机关、部门预防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4)其他部门协助配合政法机关依法严肃查处职务犯罪案件。

税务人员预防职务犯罪活动总结

税务人员预防职务犯罪活动总结 职务犯罪是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这是一篇关于预防职务犯罪活动总结,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税务人员预防职务犯罪活动总结(一) 职务犯罪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人民痛恨职务犯罪,要求惩治职务犯罪,消灭职务犯罪,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通过学习“预防职务犯罪”专题报告,我认为预防职务犯罪,首先要从内因上着手,作为每一个人来说都有其自私的本性,人类在发展的过程中克制的就是自私自利,推进集体群体意识,这是在发展中不断摸索前行的规律。坚持和延续优良的传统,本身就是一种固有的概念,这个概念一旦被忽视,人类社会发展当中的集体群体意识就会丧失,进而使私欲膨胀,最终回到弱肉强食的发源起点,因此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是非常必要的。少一些私欲,多一些责任,一切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

重,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的素质、修养,做到知法守法,抵制各种外界的诱惑。时下,求人办事、请客送礼、塞红包已成为社会普遍现象,无论大事小事、公事私事、合法之事、不合法之事,要想办成都得送礼,要充分认识到这就是权钱交易,职务犯罪。 我作为一名税务工作者,一名共产党员,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面制定的部门、行业规章制度,遵守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努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到职务犯罪的危害性,认识到职务犯罪对国家、对人民、对单位、对家庭、对自己都是百害无一利的,要警钟长鸣,不想、不敢、不能为职务犯罪。同时既要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业务水平,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也要充分认识到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性,提高防腐防变的能力,防微杜渐。其实,幸福和快乐对我们每个人来说很简单:不是因为得到的多,而是你要求的少,要求的少点,凡事别太斤斤计较,懂得小小的满足也是幸福,懂得感恩,学会感受平凡的快乐和幸福,你就会发现原来自己拥有这么多的幸福和快乐,做人就该豁达一点,乐观一点。很多时候,我们更要学会放弃,人生是艰难的航行,绝不会一帆风顺,当必须放弃时,就果断地放弃吧,放得下才能走得远,有所放弃,才能有所追求,什么也不愿放弃的人,反而会失去最

职务犯罪预防测试题-答案教学内容

职务犯罪预防测试题 单位姓名职务得分 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40分) 1、《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是从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错) 2、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级别管理为辅(对) 3、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对) 4、检察机关应当结合侦查职能,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指导和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预防工作,开展预防有关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错) 5、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对新招录得人员和拟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岗位培训(错) 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政、水利、交通、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市场建立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依法实行廉洁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对) 7、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组成部分,接受群众评议(错) 8、检察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针对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并督促被建议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对)9、提出检察建议只要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不必抄送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错) 10、有关单位在接到建议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以书面形

式向提出建议的机关或者部门反馈落实情况(对) 1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错) 12、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对) 13、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职责(错) 14、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法律监督职能,结合查办案件,指导和配合发案单位进行系统预防(错) 15、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犯罪,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对) 16、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对) 17、《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贪污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错) 18、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级别管辖为主,属地管辖为辅。(错) 19、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组成部分,接收群众评议。(对) 20、《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于2006年3月31日在江苏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错)

巡视工作条例.题库(含参考答案)

巡视工作条例.题库 (2017年7月2日)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国共产党建立巡视制度,是在( )会议上作出的决定。 A.党的十四大 B.党的十五大 C.党的十六大 D.党的十七大 2.第一次把巡视制度写入党章是( )。 A.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 B.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 C.党的十七大 D.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 3.为加强党内监督,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党中央根据( ),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中国共产党章程》 C.《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D.《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4.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 )全面巡视。 A.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B.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 C.下级党委、政府 D.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5.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 ),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A.巡视工作办公室 B.巡视工作协调小组 C.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D.巡视机构 6.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 )。 A.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B.同级党委组织部 C.同级党委办公厅 D.同级党的委员会 7.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不包括 ( )。 A.中央国家机关部委 B.人民团体 C.社会团体 D.中央管理的事业单位 8.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不包括 ( )。 A.市(地、州、盟)人大常委会党组 B.县(市、区、旗)政协党组 C.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党委 D.县(市、区、旗)人民检察院党组 9.巡视组开展工作不可以采取以下哪种方式:( )。 A.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B.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C.对涉嫌严重违纪党员干部采取调查措施 D.开展专项检查

军队党支部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军队支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支部(以下简称党支部)建设,推进党支部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在军队中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军队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重要基础,是实现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团结巩固部队和完成各项任务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军队的连队及相当的基层单位和各级机关,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设立党支部。 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必须贯彻执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党支部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上级的决策指示,围绕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保持人民军队性质和作风,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任务和

特点开展工作,确保本单位建设的正确方向,确保本单位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坚持把上级指示与本单位实际结合起来抓好落实;坚持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坚持党管党员、党管干部;坚持尊重官兵的主体地位和创造精神;坚持依照法规制度办事。 第六条党支部必须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要求,着眼始终保持先进性,以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努力建设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强、能够团结带领官兵圆满完成任务的领导班子,培养综合素质高、模范作用好的党员队伍,创造有利于官兵干事业、促进官兵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在加强本单位全面建设、带领官兵完成作战和其他任务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章党支部的设置、职责和领导关系 第一节连队党支部 第七条党在军队现役部队中的连队、舰艇、飞行大队,院校中的

乌鲁木齐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乌鲁木齐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法规类别】职务犯罪预防 【批准部门】8;829;82901; 【批准日期】2003.03.28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3.03.28 【实施日期】2003.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乌鲁木齐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2003年1月21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3月28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忠实地履行职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

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预防职务犯罪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由检察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审计及有关机关和人民法院,应依法协助检察机关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教育、法制、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内部预防、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等多种方法。 第七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障预防职务犯罪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总责,其它负责人根据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预防责任 第九条预防职务犯罪单位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人、财、物等内部管理制度,对易发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制约; (二)对所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 (三)执行国家工作人员选拔任用规定和有关责任追究制度; (四)执行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财经管理制度,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五)实行政务公开、审务公开、检务公开和厂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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