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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问题初探-从行政诉讼的几个难点谈行政合同法律适用(肖 婧 艾 阳,2006年5月22日)

行政合同问题初探

-从行政诉讼的几个难点谈行政合同法律适用

肖婧艾阳

2006年5月22日

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法上较为新型且重要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它引进了公民参与国家行政的新途径,通过行政合同,普通公民可以以积极的权利方式而不仅仅是负担义务直接参与实施行政职能特别是经济职能;行政合同的广泛使用,将会减低行政机关对个人进行单方命令的行政安排,以协商的方式提出要求和义务,便于公民理解,容易造成接受和赞同,从而减少因双方利益和目的的差异而带来的对立性,有利于化解矛盾,创造和谐社会。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方就有关事项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它是公法和私法相互渗透,公法精神和契约自由的结合,它既不同于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更不同于民事合同,在性质上、法律适用上、调整原则上出现与民事合同、一般具体行政行为不同的特征,它同时具备行政性和合同性的两大特点。

区别于民事合同,行政合同的行政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签约主体上看,一方当事人必定是国家行政主体。

其次,签订行政合同以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为目的。

第三,行政合同的内容是行政管理的公共事务,具有公益性。如前所述,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行使其行政职权,而此目的也是通过双方履行合同来实现。在行政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从本质上说是属于行政主体管理社会事务的范畴,从其内容上看,仍不能摆脱公法的性质。

第四,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一方拥有行政优益权。一般而言,民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权利义务关系是对等的,双方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而在行政合同中,由于行政合同是以实现行政管理为目的而订立的,故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不仅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还具有行政管理者的身份。作为管理者,行政主体拥有行政优益权,例如行政机关享有监督合同履行的权力,对履行过程中相对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在一定条件下,对相对人的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还可以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对相对人行使制裁权。

区分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合同的合同性体现在:

首先,行政合同是一个双方行为,它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这是行政合同区别于其他行政行为的最明显的特征。一般的行政行为只需行政主体一方做出决定就可形成,而行政合同则不然,它具有一般合同的基本属性,即合同必须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方可成立。

其次,行政合同需要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行政相对人一方对于合同是否订立、合同内容拥有一定的选择权。这也是契约自由原则在行政合同中的体现。

第三,它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行政行为,即行政合同的内容具有可妥协性。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行为,以国家的强制执行力为直接后盾。行政合同虽然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都要按约定,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由于行政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的,所以行政主体可以根

据具体情况对行政相对一方做出一些让步。

行政合同案件的出现,是行政方式变化带来的必然后果。但是行政合同的双重属性却在法律适用上制造了相当大的麻烦,一方面,由于行政合同不同于私法合同,故不能完全适用民事诉讼规则;另一方面,行政合同亦不同于单方强制性为特质的行政命令行政行为,故也不能完全适用行政诉讼规则。

由于法律制定的滞后性,我国目前没有对行政合同进行专门规定的行政法律法规。从我国目前对行政合同案件的审理现状来看,笔者以为存在以下难点:1、面对法律对行政合同规定的缺失,行政合同能否纳入行政诉讼不明确;2、面对法律对行政合同规定的缺失,行政合同之诉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不明确。3、面对法律对行政合同规定的缺失,行政合同中作为行政机关一方的当事人,其依法行政如何保护,即是否应当赋予行政机关一方当事人诉权问题不明确。4、面对法律对行政合同规定的缺失,行政合同之诉能否进行调解不明确5、面对法律对行政合同规定的缺失,被诉合同的性质确定,即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标准不明确。

(一) 行政合同能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畴

1、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论基础

行政合同从特征上来说,具有双重属性,但从根本属性上来说,它并不是一个纯粹的民事行为,而是公法契约的一种,是一种非强制性的公法行为,以非强制性的自愿接受、自觉履行为原则。

这是因为,在行政合同的双重属性中,笔者以为,行政性是第一性,而合同性则是第二性。“行政合同其实质就是受行政权监督的契约关系”。

(1)虽然行政合同具有合同性,但“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要求。而行政合同产生的基础在于公法,特别是行政法律法规的设定,所以行政合同设定的是公法意义的上权利义务。

(2)行政合同中行政相对人一方的私法权利受到行政机关公法权利的限制,外在表现为,行政机关一方拥有行政优益权。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上不可能享有一般合同法意义上的契约自由。例如,在缔结合同方面,行政机关受行政合同适用范围的限制,哪些行政事务可以采用行政行为方式处理,哪些事项可以采用合同方式进行,并不能由缔约的行政机关自主决定。由于行政合同仅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所以行政合同本身为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行政合同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的现实需要

将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这一方面可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防止行政机关以订立合同的方式规避法律;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对行政机关的强权进行监控,防止行政机关利用强权或滥用职权,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两点是民事诉讼所无法完成的。

3、相关案例的判决

1999年,龙岩市武平县熊某等16名委培生向法院诉请判令该县教育局履行委托代培合约案,法院最终判定该案所涉“委培代培合约”为行政合同,并受理了该案进行审理。

(二)行政合同案件审理过程中,能否适用合同法的原则?

1、行政合同案适用合同法原则的法理分析

行政合同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它的调整原则也是双重的,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机关所有公法行为的最高原则,对于行政合同中的行政当事人来说也不例外;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同也应遵从这一原则。即,行政合同同时需要遵从依法行政和契约自由两大原则。

正如行政合同其行政性为第一性一样,“在依法行政理念和符合行政目的性原则的支配下,契约自由在行政契约中的适用空间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依法行政原则对契约自由原则的限制就体现在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行政优益权上。例,如果合同所规定的合同义务与行政机关正在或将要执行的公共管理义务发生矛盾,公共管理机关在履行契约义务时有合法的特权,例如可以不履行契约义务,可以单方面变更或者终止契约等。

2、行政合同案适用合同法原则审理的现实需要

契约自由原则,体现在行政合同上,表现为行政相对人一方拥有签约的选择权,行政机关不得加以强迫或干涉;行政相对人一方对行政合同内容具有一定的决定权。那么,如何认定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侵犯行政相对人的签约自由权和内容决定权呢?在没有相关行政合同法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原则成为法院行政审判的必要选择。

具体审查时,首先依据法律、法规和参照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合同合法的前提下以合同的约定作为审查双方行为的补充依据,这样既防止“贩卖高权”之行为的发生,保证“契约不能限制行政主体法定的自由裁量权”原则的实现,同时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从而起到行政诉讼法的“解决权利纠纷,监督和维护国家行政职权依法行使”的作用。

(三)面对法律对行政合同规定的缺失,行政合同中作为行政机关一方的当事人,其依法行政如何保护,即是否应当赋予行政机关一方当事人诉权问题不明确。

1、赋予行政机关诉权的法理分析

行政机关在合同中具有行政主体与合同当事人的双重身份,且行政合同不同一般具体行政行为,具备双向性的特点。从民事诉讼法角度来看,行政机关理应拥有诉权。

而现行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行政主体一方可以提起诉讼程序,而是从保障相对人权益出发,出于平衡权力的目的,设定了单向性结构,即只由行政相对一方提起行政诉讼。在这种框架中,除了出于公共利益必需以外的契约履行中的问题,行政机关不能以自己的单方意志强加于相对一方。这就要求突破现行诉讼框架,赋予行政机关相应的诉权。

2、赋予行政机关诉权的现实需要

第一,是保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需要。在行政合同被普遍纳行政诉讼后,如果不赋予行政机关诉权,那么保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将成为一句空谈。

第二,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如果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不能通过行政诉讼得到保护,行政机关自身便会选取对自己有利的途径进行操作,可能就会出现更加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情况。

这就要求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也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对有关的双方行为进行审查,而不是现在的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结果也不应只是对行政行为的处理。

(四)调解原则能否在行政合同诉讼中适用

1、调解原则在行政合同诉讼适用的法理分析

我国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行政诉讼不允许调解。”通说认为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所涉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系当事人意志自由设定,当事人具有完全的处分权。而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权力义务系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本身不具备处分权,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不能任意放弃权利或相互免除义务,否则会侵害国家和公共利益。所以不能实施调解。

但行政诉讼法本身也规定了例外。在行政赔偿之诉中,针对赔偿数额,可以进行调解。

在行政合同之诉中,笔者以为,也可以进行调解。基于行政合同的双重属性,它具有合同性。外在表现为,行政合同本身的内容是系行政机关及行政相对人双方合意达成的,双方行政合同当事人双方至少有部分权利义务是由双方约定产生的,这就为调解打下了基础。

2、调解在行政合同中适用的现实需要

行政合同的出现,就是为了弱化矛盾、调和矛盾、化解矛盾的需要。而调解本身的功效也正是如此。二者之间并不矛盾,且相互需要。

但调解应在合法、自愿的原则上进行,并且仅限于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双方约定的部分。

(五)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区分标准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最主要的区别自然是行政合同的行政性这一重要特征,如前的述,应主要从主体、内容、目的这三方面进行区分。

但由于我国缺乏专门的行政合同立法,一方面,理论上所确立的标准过于抽象。在实践中,一些被诉合同,仍不能通过其来获得区分,这就有赖于法律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另一方面,现行的一些法律之间存在一些矛盾。典型的例子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我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6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提起行政复议。根据这条规定,农村承包合同属于行政合同。但2002年8月29日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这些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似又属于民事合同。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是行政审判的基础,二者区分标准的不明确,为行政审判带来了很大的难题。这就需要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统一标准,明确区分规则。

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以合同方式执行公务的一种新型的行政活动方式,二战后被广泛应用于行政领域。行政合同在实践中促进了行政的民主化,提高了行政效率,被视为现代政府所不可或缺的重要行政手段。在中国,行政合同理论研究比较薄弱,立法上处于空白状态,这给行政审判造成了一定的难度。本文从法院行政诉讼中出现的几个难点出发,对行政合同的性质和特征等作了一些初步的研究,写出来与大家一起探讨,如有不当之处,望大家多多指正。

行政诉讼法中几个重要概念

行政诉讼法中几个重要概念

行政诉讼法中几个重要概念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 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四、行政诉讼的基本流程(程序) 行政诉讼法中几个重要概念(P107案件审理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撤回起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作出判决前,原告撤回自己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分为申请撤诉和视为申请撤诉两种。 (1)申请撤诉。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后,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如果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2)视为申请撤诉。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没有履行法定诉讼义务,人民法院据此推定原告申请撤诉。视为申请撤诉有两种情况: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且又未提出暂不交纳诉讼费用申请的。

[例题?单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A.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原告撤诉,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B.行政诉讼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C.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D.原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答案:A 3.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暂时停止。当中止诉讼的情况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程序,中止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根据规定,下列情况下,诉讼中止:(A)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B)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C)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D)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E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

行政机关聘请法律顾问合同书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 聘请方(甲方):联系人:受聘方(乙方):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相矢法律、法规规定,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事项达成以下一致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要求,指派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在下列方面为甲方提供经常性法律服务。 1,对甲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2,协助甲方进行草拟、修改、审查法律文书,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3,应邀参与甲方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或谈判;4,协助甲方展开法律普及活动,帮助甲方建立内部法律事务机构;5,应邀参与甲方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纠纷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6,若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参加诉讼、仲裁、调解活动以及其它民事代理或刑事辩护性质的活动时,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乙方应优先接受委托,并按收费标准给予适当优惠。 7,其他与甲方有尖的法律事务。 二、甲方的义务: 1,提供有尖事实证据材料,及本单位有尖的信息资料;2,承担法律顾问在办理法律事务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委托审计、鉴定、公证、查档及其它用于收集资料的费用等。 三、乙方的义务:

1, 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2, 应当及时向甲方发表顾问意见; 3, 保守甲方事务秘密。 四、乙方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期限为:―年,自_________ 年 月___日起至_________ 年______ 月___日止。 五、常年法律顾问费每年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日内一次性付清。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常年法律顾问费后,应 当向甲方出具正式税务发票。 六、本合同在双方签署(或由甲方实际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后生效,在此之 前,乙方没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律师在签订合同前已提供的预备性法律 服务包括在本合同内。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聘请方:受聘方: 代表人(盖章):代表人(盖章): 年月曰年月曰

法律顾问合同范本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 乙方: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法律顾问服务人员 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要求,指派_________、_________等律师组成顾问小组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部分法律服务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师及助理人员协助完成。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服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 4、根据甲方具体项目情况,乙方可委派具有专长的其他律师承担专项法律顾问服务业务。 二、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1、应甲方要求对有关业务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

2、为甲方草拟、审查、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经济合同; 3、为甲方办理商标、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等知识产权的注册申请、续展等有关事务提供法律咨询; 4、应甲方的要求,协助参与重大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5、对甲方所涉的各类纠纷提供法律意见并予以协调,进行和解、参与调解; 6、对甲方所涉及的各类纠纷代理参加诉讼或仲裁。 三、法律顾问费用 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年费每年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上述服务范围中的第5、6两项的收费按国家律师收费标准的50%另行收取。 2、上述法律顾问费每年一交,首次费用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之后每年法律顾问费用应于每年月 日至月日按年交付。 3、上述服务范围中的第5、6两项的代理费用于甲方给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之当日一次性付清。 四、工作费用 双方商定下列与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三条的法律顾问费中: 1、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等办案中必需的费用。

行政诉讼起诉状 - 法律文书

行政诉讼起诉状-法律文书 原告: 名称: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 民族:_______职务: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 名称: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签章)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1、本诉状副本________份。 2、行政处理决定书____份。 3、其它材料__________份。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行政处罚的种类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行政处罚的种类 通常在我们的公职考试中,《行政处罚法》是考试的重中之重,经常就其基本种类进行考查。那么接下来我们就学习一下行政处罚 的种类,大家务必做到准确记忆。 一、法定分类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种: (一)警告 对行政违法行为人进行谴责和告诫,对行为人违法行为的一种否定评价。其处罚的力度是所有种类当中最轻的一种,一般针对的是 违法行为较轻的行为。 (二)罚款 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收取违法行为人一定数量金钱的处罚方法,通过剥夺其一定的财产权进行制裁。该种类适用的较为普遍。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行政违法行为人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的非法财产,行政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将该财产收归国有的一种制裁方法。 (四)责令停产停业 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一种制裁方法。该处罚一般适用于企业的违法行为。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机关通过法律手段暂时或者永久地让行政违法行为人丧失从国家获取的某些权利和活动资格的一种制裁方法。该处罚一般适用 于违法的经营活动。 (六)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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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 聘用单位(甲方) 住所地: 受聘单位(乙方)? 住所地: 为了适应政府法制建设的需要,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促进行 政事业单位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律师(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受甲方委托办理下列法律 事务。 1、就甲方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甲方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2、对甲方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3、参与处理涉及甲方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4、代理甲方参加诉讼,维护甲方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5、协助甲方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 6、协助甲方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7、向甲方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甲方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8、办理甲方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乙方委派_________律师(法律工作者)作为甲方常年 法律顾问。乙方需更换律师(法律工作者)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 问时应取得甲方认可。

第三条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甲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其所需要的资料和文件并保证所提交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法律工作者)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法律工作者)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法律工作者)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5、甲方有权就乙方服务范围内的事项,随时向乙方提出口头或书面咨询,乙方应及时作出答复。 6、由于甲方的原因而导致上述服务事项没有完成,甲方不得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服务费用。 7、甲方委托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执业规范。 第四条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乙方应当向甲方委派合格、资深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提供上述法律服务。 2、乙方律师(法律工作者)应尽职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在法律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有权对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验证。 4、乙方律师(法律工作者)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随时报告工作进度。 5、乙方在维护甲方利益的前提下,遵从法律和行业规则的要求,有权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6、乙方律师(法律工作者)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不得有损害甲方利益或故意拖延、耽搁办理受委托事项等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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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协助甲方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 5、参与甲方的重大谈判或协商活动,协助甲方处理谈判与协商中的有关法律事务; 6、为甲方引进外资、技术转让、兴办合资或合作企业、股份转让、资产重组等项目提供法律可行性意见; 7、为甲方的重大经营活动或法律行动提供法律策划方案,包括: (1)工业产权的取得与保护; (2)市场占领与开拓; (3)形象确立与广告宣传表述; (4)债权债务安排与重组; (5)侵权损害赔偿与追讨; (6)重大投资决策风险预测与评估; 8协助甲方办理涉及调解、仲裁、诉讼和其它非诉讼案件所需要的各种法律手续。 甲方要求乙方指派律师作为具体参与有关仲裁、诉讼和非诉讼案件以及承担公司并购、合资、股权转让、企业股份制改造、投资项目法律风险控制等重大专项法律服务时,甲方应与乙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按照乙方的优惠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用。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客观地向律师介绍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情况,提供与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文件材料: 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或计费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顾问服务费; 3、甲方应当为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认为不适

行政诉讼代理词范例 - 法律文书 _1

行政诉讼代理词范例-法律文书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接受本案被告________省______县公安局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我的委托权限是特别授权代理,我在授权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受理本案后,我查阅了案卷,开展了调查,走访了证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比较清楚地掌握了本案的全部情况。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________县公安局对原告所作正确的处罚裁决是正确的。 2003年5月19日时,原告吴_________到________县_______旅社住宿,工作人员让其出示证件,吴_______不听,并与工作人员争吵后强行住入该旅社。旅社餐厅工作人员见状,即打110报警,巡警金______让吴出示证件,吴________不肯,两人发生争吵,并厮打起来。为此,我局以吴_______扰乱公共秩序和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为由,于2003年5月3日根据《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吴____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决定。吴_______不服,于2003年5月6日向____市公安局申诉,该局于2003年5月11日以(_____)___公复字第_____号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处罚决定。从上述案件事实可以看出,我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所作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 二、本案已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相对人或被侵害人不服上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原告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于2003年6月27日才向院提起诉讼,中间相隔46日,显然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本案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限,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退一步说讲,即使吴_________符合起诉条件,我局对吴_______的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对我局的处罚决定也应予维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________县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田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2009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当事人质证证据标准的是( B ) A.关联性 B.有效性 C.合法性 D.真实性 2.以监督是否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为标准,行政法制监督分为国家机关的监督和( D ) A.舆论监督 B.公民监督 C.公务员监督 D.社会监督 3.下列人员中,可以被录用为公务员的是( B ) A.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B.曾因违纪受过行政处罚的 C.曾被开除公职的 D.没有中国国籍的 4.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D ) A.自行决定收费 B.与当事人协商决定收费 C.根据成本收费 D.不得收费 5.下列选项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B ) A.某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中行政相对人李某的妻子 B.某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中行政相对人某股份制企业 C.某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中行政相对人某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 D.某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中行政相对人某股份制企业的法人代表 6.《行政许可法》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时间不得超过( C ) 日日 日日 7.对行政裁判的执行案件,原则上由( A ) A.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B.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 C.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D.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8.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的法源是( A )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自治条例 9.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注销手续的法定情形是( D ) A.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 B.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行政许可 C.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 D.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10.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 A ) A.少于两人 B.多于两人 C.少于三人 D.多于三人 11.行政主体对到期不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加收滞纳金的行为属于( A ) A.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 B.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执行 C.代执行 D.行政调查 12.张某因组织聚众扰乱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张某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应自 获得人身自由之日起的( D ) 日内 B.一个月内 C.两个月内 D.三个月内 1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行政监察机关职权的是( D ) A.调查权 B.建议权 C.决定权 D.起诉权 14.刘某经某市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后修建了一座高楼并严重影响了李某的通风条件。李某属 于该行政许可行为的( D ) A.第三人 B.行政相对人

2018年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聘请法律顾问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甲方为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工作需要,实现依法行政,维护本单位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交往中的合法权益,特聘请乙方的律师为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现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后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具体条款如下: 一、乙方指派本所***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和职责: 1、为报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决定的重大决定、重大事项,以及甲方作出撤销行政许可、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其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甲方规章制度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合法合规性审查; 3、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甲方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审查并出具

书面法律意见; 4、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涉及公众利益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事项提供服务和提出意见; 5、参与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仲裁等法律事务;标的数额5万元以上的,应另订委托合同,乙方按规定收费; 6、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7、甲方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法律顾问权利义务: (一)、法律顾问权利: 1、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2、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3、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4、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和法律顾问义务: 1、应当向甲方委派符合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

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办发〔2017〕5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2、为甲方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咨询,必要时提供法律意见书; 3、为甲方审查、草拟或修改合同及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4、参与甲方重大经济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谈判,为甲方的决策提供法律依据; 5、代理甲方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众媒体计新闻发布会等公开场合发表授权声明; 6、代理甲方参与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调解、斡旋和谈判; 7、根据甲方的需要和安排,为甲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为甲方有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8、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标准版)协议书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协议书

编号:FS-DY-20120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协议书 有关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甲方:_____ 乙方:_____律师事务所 为了甲方管理的科学性、合法性,提高甲方依法管理的水平,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甲方聘请乙方为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签订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委派____律师为责任律师,负责处理甲方的日常法律事务。甲方若遇到专业法律事务或甲方认为宜由责任律师以外的律师办理的事务,由乙方指派其他律师办理或与责任律师共同办理。 二、乙方承诺所派责任律师为甲方提供以下优质法律服务 1.就甲方在生产经营、行政管理等工作中涉及到的法律

问题提供建议和有关法律依据,使甲方依法办事,保证其决策的合法性; 2.草拟、审查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所涉及合同、协议书、决定、章程等法律文书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3.协助甲方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供企业所需的法律信息,解答企业提出的法律咨询; 4.协助甲方开展对员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活动; 5.指导甲方单位内部的法律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6.对甲方重大经营项目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分析; 7.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需责任律师直接面对第三人的法律事务; 8.参与甲方的改制、合并、分立,分支机构的设立、清算等法律工作事务; 9.代理甲方参与各类经济纠纷的调解; 10.处理甲方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为甲方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如发生复杂的法律事务(如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诉讼、仲裁等预计投入工作超过____小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通用版

合同编号:YTO-FS-PD153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通用版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ir Own Legal Righ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Negotiate And Reach An Agreement,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合同文件可用于合作多方为了保障各自的合法权利,经共同商议并达成协议,签署成为文件资料,实现纠纷解决和达到共同利益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2014)沪*隆律顾字第140616号 雪-丽(上海)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业务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聘请上海梵-隆鸿卿律师事*所(以下简称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议,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定梵-隆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乙方指定律师为甲方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就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 2、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 3、代理参加诉讼、调解、仲裁及协助执行; 4、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三)对乙方的要求: 1、法律顾问对合同审核等事项提供的意见,以法律意见书、律师意见书、律师建议书等书面形式,由经办执业律师署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样本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样本) 甲方:国家能源局法制和体制改革司 乙方: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聘请乙方担任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服务范围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 参与甲方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对甲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按照约定格式提出法律意见; 2. 上级机关和有关部委就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征求甲方意见时,参与研究提出立法建议和立法协调意见。 3. 对甲方的重大决策事项和能源重大问题进行法律分析论证,依法提供建议或法律意见;

4. 对甲方的行政复议案件,独立或组织专家进行法律论证,提供解决方案,按照约定格式提出法律意见书; 5. 针对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诉讼案件,独立或组织专家进行法律论证,参加甲方组织的案情分析会,协助收集证据,按照约定格式提出法律意见书,起草诉讼所需法律文书;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甲方出庭应诉,提交代理词,参与可能发生的谈判、协调、调解; 6. 按照甲方的要求,对甲方已发生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件进行总结,并提出法律建议; 7. 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书; 8. 根据甲方要求参与或开展专题调研工作; 9. 配合甲方开展法律培训和法制宣传; 10. 协助甲方起草或者审查重大经济合同以及机关管理的重要文件; 11. 对涉及甲方的涉法信访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必要时参与解决工作; 12. 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服务方式 1. 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团队由律师担任负责人,、律师为顾问律师。必要时,乙方应当根据甲方需要调集、组织不同专业领域的律师提供专业服务,按照甲方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乙方应保证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行政执法中说明理由制度是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 D)D.了解权 2.下列选项中,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是( A ) A.房屋产权登记 3.政府对城市居民房屋拆迁行为属于( B ) B.行政征用 4.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事实行为的是( B) B.销毁盗版音像制品 5.有权撤销国务院行政法规的主体是( B ) B.全国人大常委会 6.下列选项中,属于可诉性行政行为的是( C ) C.行政不作为 7.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的主体是(A) A.人民法院 8.行政机关根据其决策和负责体制,分为首长制行政机关和( D ) D.委员制行政机关 9.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C) C.1年 l0.对行政诉讼判决不服的上诉期限为( B ) B.15日 11.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 C ) C.违法原则 l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的,应作出( C ) C.撤销决定 l3.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C ) C.《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 l4.行政裁决的主体是( C ) C.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 15.对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事前控制主要是授权控制和( A ) A.程序控制 l6.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是( B ) B.被告 l7.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的时间是( D ) D.180日 l8.一企业没有履行除雪的行政法义务,某政府管理部门雇人替其除雪并责令该企业支付必要的除雪费用。这种行为属于( D ) D.代执行 l9.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其裁决主体是( B )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D.最高人民法院 20.公安医院鉴定伤者伤残等级的行为是在履行( C) A.公安机关的职责B.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职责 C.行政机关委托组织的职责D.事业单位的职责 二、多项选择题 21.以监督的时间为标准,行政法制监督可以分为(ABC) A.事前监督B.事中监督C.事后监督E.社会监督22.行政诉讼撤销判决适用于( ABCDE ) A.主要证据不足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C.违反法定程序D.超越职权E.滥用职权 2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ABCE ) A.合议制B.回避制C.公开审判制E.两审终审制 24.下列选项中,不可以 ...申请行政复议的是(ABCDE ) A.内部行政行为B.调节民事纠纷的行为C.行政法规、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D.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E.行政仲裁行为 25.在下列何种情形下,行政机关可以辞退公务员(BCDE ) B.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C.不胜任现职又不接受其它安排D.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l5天E.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30天 26.下列选项中,属于被派出机关的是(AB ) A.区公所B.街道办事处 27.国家赔偿案件中的受理费等一切费用和开支均由( CDE ) C.赔偿义务机关负担D.行政复议机关负担 E.人民法院负担 28.泰州泰安区居民李某在武陵市平阳区经商定居。2008年2月李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武陵市武北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李某不服,遂向武陵市公安局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决定。其后,李某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ABC ) A.泰州泰安区基层人民法院B.武陵市平阳区基层人民法院C.武陵市武北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29.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行为的特征是(ABCDE ) A.服务性B.从属法律性C.裁量性D.单方性E.强制性 30.下列选项中,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是(AD ) A.乡政府D.市卫生防疫站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l5分) 31.行政监察:P340,是指国家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纠举、惩戒违法、违纪行为的活动。 32.行政关系:P8,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33.行政拘留:P228,又称治安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 34.说明理由制度:P297,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时,要说明作出该决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制度。 35.行政附带民事诉讼:P543,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处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裁决引起的行政争议案件时,根据民事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的活动。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36.简述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P43 答:信赖保护原则要求: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行为一经作出,未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 2、对行政相对人的授益行政行为作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轻微违法或对政府不利,只要行为不是因相对人过错所造成,亦不得撤销、废止或改变; 3、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时,行政机关对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补偿。 37.简述行政许可的特征。P201-202 答: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3、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确保财政收入; 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38.简述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P411-413 答: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 1、政府采取的社会、经济措施,造成个别或一部分人特定损失的,国家应予补偿; 2、国家合法采取的强制性行为; 3、公务合作者遭受损害,国家应予补偿; 4、因无过错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害,国家应承担补偿责任; 5、其他间接行为所致损害。 五、论述题(10分) 39.论我国行政法法源的种类。P28-35 答:我国行政法澎湖的种类: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 3、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宪法或法律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发布的规章); 7、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8、法律解释; 9、条约与协定。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40.1997年3月,S市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向韩国大宇株式会社贷款兴建嘉利来世贸广场,并与其签订了《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该合同经S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生效。同年10月,嘉利来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外销许可证。韩国大宇株式会社认为土地使用权已经抵押,嘉利来公司无权不经抵押权人的同意预售在抵押土地上的新建房屋;为此,韩国大宇株式会社紧急请求抵押合同登记机关S市房地产管理局予以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S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S市房地产抵押办法》(S市政府制定)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土地上的建筑物、附属物(包括在抵押期限内的新增部分)均为抵押物的一部分”,遂作出决定:禁止嘉利来公司预售抵押土地上的新建房屋。而嘉利来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地产管理法》第5l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所以他们有权预售抵押土地上的新建房屋,S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行政决定违法。嘉利来公司遂请求法院撤销S市房地产管理局“禁止预售抵押土地上新建房屋”的行政决定。 问题: (1)《S市房地产抵押办法》是本案的审查对象还是审查依据?(2分)为什么?(3分) 答:《S市房地产抵押办法》是本案的审查对象。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S市房地产管理局“禁售抵押土地上新建房屋”的行政决定,而该行政决定是根据《S市房地产抵押办法》作出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规定,《S市房地产抵押办法》不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依据,而应成为本案的审查对象。 (2)本案应如何选择法律的适用?(2分)为什么?(3分) 答:本案应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地产管理法》,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41.2008年4月,DY市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DY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东营河综合治理工程概算和招标方案的批复》文件向DY市规划局申请办理东营河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DY市规划局经审核,认为DY市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的东营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材料符合用地规划,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为DY市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核发了东营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是此行为却遭到利害关系人DY市益方置业集团的申诉。 益方置业集团声称早在1996年6月他们就取得了东营河建设许可用地范围内的部分土地使用权,依法享有对该地段部分土地50年的使用权。益方置业集团认

2021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完整版)

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甲方(聘请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乙方(受聘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为协助甲方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行政职能提供法律服务,促进政府或部门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经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法律顾问团队 乙方应甲方聘请,指派乙方律师共人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指派律师名单:。 第二条法律顾问的工作方法

1、工作时间: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定期工作时间为每周二到管委会协助合同审查及其他法律问题研讨;不定期工作时间根据甲方需要进行); 2、工作地点:根据甲方需要由双方临时约定。 3、工作联系方式:由甲方的具体联络人与乙方的顾问律师进行联系。若属于需要顾问律师付出较大的工作量才可办理或需作充分准备方可完成的法律事务,甲方需提前1-2天与顾问律师预先联系。 第三条法律顾问的职责 乙方以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勤勉尽责,以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具体工作范围如下: (一)为甲方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其论证工作;对由甲方负责人签署的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署,防止出现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现象; (二)受甲方委托签署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代理政府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受甲方委托,参与或者协调甲方投资、采购的合同谈判和经济贸易谈判; (三)负责草拟、修改、审核甲方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提出书面法律意见(一般性合同、协议等法律事务文件的法律意见于24小时内提交甲方); 乙方每月应对当月合同审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法律顾问工作报告于次月3日以前提供给甲方; (四)受甲方指派对所辖区域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涉法事件,进行调查或者协调处理; (五)受甲方指派处理下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重大涉法事务; (六)协调甲方各部门涉及法律事务的工作和甲方执法部门之间因职责不清引起的行政执法争议;

私人版法律顾问服务协议

私人家庭法律顾问服务协议 聘请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电话/手机: 电子信箱: 受聘方(以下简称乙方):山西中禹诚邦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南中环桥东清空创新基地A座4层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作为常年私人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并就聘请私人法律顾问的相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为维护自身及家庭成员合法权益,聘请乙方为私人家庭法律顾问。 第二条乙方指派相关业务人员担任甲方的私人家庭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私人家庭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免费为甲方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包括口头及书面两种形式;提供免费电话咨询热线疑难问题24小时内解答。 2、免费为甲方研究、策划、分析并解决涉及个人的法律事务,并提出可行性的建议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内容: 名誉权、姓名权、知识产权、消费; 债权债务、买房、卖房、投资、购车; 继承、抚养、赡养、婚姻; 劳动、交通事故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事务; 3、免费为甲方审查涉及家庭及个人生活的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协议等; 4、免费为甲方审核各类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书及在甲方需要与第三方就涉及个人权益的问题进行谈判时提供咨询和意见。用专业知识以及经验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尽量避免给甲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5、免费为个人从事各种民事活动提供规范化的合同文本格式,并提供相关最新法律法规信息; 6、免费以甲方的法律顾问身份协助维护甲方的名誉、人身、自由、财产、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仅限于咨询和审核相关法律文书); 7、免费对甲方办理涉及个人财产(房屋、股权等)的转让、质押、继承、赠与等手续时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咨询; 8、有偿为甲方办理非诉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尽职调查、谈判、律师见证、调解、办理手续、商务代理(由具有资质的下属律所及律师授权办理); 9、有偿接受甲方委托,监督并协助代理律师办理涉及甲方的民事、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诉讼、仲裁(由具有资质的乙方下属律所及律师授权办理);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行政法律文书_法律文书.doc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行政法律文书_法律 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1]第27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其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这里对原被告双方使用的均为举证责任这一概念。而事实上,原被告双方在举证能力上有较大的差异,如果对其在证据方面的责任不加区分,则表面上的一视同仁必然会带来实质上的不公平。目前,我国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均使用举证责任概念,我们认为,英美法中的证明责任概念的引入,对于诉讼中证据方面诸多问题的解决都将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诉讼中的证明责任问题,是直接关系到诉讼双方当事人能否胜诉的关键问题。案件事实问题能否得以查清,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一系列主张是否成立、能否为法院所采纳,以及双方当事人诉讼请求能否最终实现,都依赖于相应的证据是否确实、充

分,即取决于相应证据的证明力与说服力。事实上,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收集、提供证据,在庭审中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以及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等活动,构成了诉讼过程的主要内容。从另一个角度讲,当事人要想使其诉讼请求得以实现,而不至于成为空中楼阁,就必须要有相应的强有力的证据来支撑。在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问题同样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同时,其又具有行政诉讼独有的一些特点。什么是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应当如何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原告方在行政诉讼中承担哪些证明责任?这些都是令人关注的问题,本文将围绕以上问题,并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有关案例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证明责任:说服责任与举证责任 本文中,我们使用的是证明责任这样一个概念,而非举证责任,那么,什么是证明责任,它与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有什么不同呢?[2] 证明责任(burde o roo)是英美法上的概念,19世纪末的美国证据法学者撒耶在《普通法上的证据法导论》中指出:证明责任共有三层涵义。第一层涵义是:一方当事人提出双方存在争论的事实主张后所产生的危险责任如果依其所言所为而不能证明其事实主张则将败诉;第二层涵义是:继续进行争论或者提供证据的义务,这种义务不仅存在于案件的开始阶段,而且贯彻于此后的整个审判或辩论的任何阶段;第三层涵义是:无论使用这个术语的何种称谓,都较诸其他两层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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