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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信托制度的现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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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信托制度的现代发展

沈四宝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 商事信托制度/发展趋势/制度优势/主要类型/立法借鉴

内容提要: 商事信托制度发端于英美法系,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这一制度以资产为核心,以信用为基础,是以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相分离为特点的现代财产管理制度,具有破产隔离功能、规避税负功能、制度设计灵活、信义义务标准更为宽松等优势。随着贸易全球化的发展,商事信托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也得到了较快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商事信托制度无论在立法规则还是市场角色方面,都还存在着较大差距。

一、商事信托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及其发展概况

(一)商事信托概述

商事信托是一个所指相当广泛的概念,其与美国的"Business Trust"并不相同。在美国,"Business Trust",的含义非常有限,它特指以信托形式组织起来的一种自愿的联合体,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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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契约而成立,以区别于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的企业组织。美国商事信托(Business Trust)的典型代表是1940年代的麻州商业信托(M·B·T)。而本文所说的商业信托,则是在广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用来概括指代那些具有私益性质、由具有商人身份的主体担任受托人的信托。

信托法律制度属于英国的本土设计,它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用益制(Uses),最初只用于家庭财产的跨代移转,目的在于规避当时封建法律对财产转移所加的种种限制与负担。因此在起源上,如英国著名学者Bernard Rudden所指出的那样,信托的本质只是一种“赠

与”(gift),其以时间为主要构成因素,并受制于一定的管理制度,[1]产业革命以后,英国的资本实现了极大增长,为了给这些资本寻找出路,商业信托便适时产生了。因此,在十九世纪初时,英国工商界兴起了海外投资热,商事信托制度就是资本所有者投资的方式之一,当时的具体做法是:通过签订信托契约而将资本移交给律师并委托其代为投资;对投资所生的利润,除有关的手续费由律师从中扣除之外,其余部分全部由他们获取。这也是商业信托的最早形式。由于律师兼营信托业务有许多不便,为了方便商人在海外投资并维护其利益,英国政府财政部于1863年成立了历史上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国际财政公司,从此英国便出现了专营商业信托的行业,商业信托也借此得到极大的发展,并逐渐成为一种国际性的制度。 [2]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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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自从独立战争之后引入美国,由于在政策上一直受到保护,其在美国的发展反而比其母国英国更为成熟。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功能上,美国的商事信托制度一直引导着各国商事信托制度形成和发展的趋势。

商业信托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应用非常广泛,由各国立法(在美国也包括州法)颁布的特别立法中规定的各种商业信托的具体

类型都可以归结到商业信托的范畴之中,包括了不动产投资信托(REITS)、金融资产证券化(FASITS)、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 SPT)、信托型共同基金等类型,除此之外,还包括各种信托契据(Trust lndentures、Deeds of Trust)。可以说,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信托制度已经成为诸多财产制度中惟一可以连接和沟通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的制度。

现代商业信托的典型构造表现为:信托人出于某种自益或他益目的而将一定财产移交给信托公司这一特殊的以信托为营业的受托人,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出于使某人获益之目的而使一定财产被指定移交

给这类公司;信托公司按照有关的信托行为或国家行为的规定,并根据商业活动的一般规则来对该项财产进行管理或处理,并将由此所得的信托利益交付给信托人本人或由该人或有关国家机关所指定的其

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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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事信托法的本质

本文认为,可以将现代社会中商事信托法的本质作出如下两个方面的概括:

第一,商事信托关系在本质上应属于财产权关系(property right)而非契约关系(contract right)。在英美财产法理论上,有关信托本质的“财产权说”和“契约说”的争论一直存在。英美法传统上将信托作为财产法的一个分支,但最近有学者提出,由于信托法旨在建立信托关系的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其与第三人利益合同非常相似,很难将二者在功能上区别开来,因此应将其认定为合同法而非财产法的组成部分。 [3]如果仅将信托法的功能局限于信托关系内部,这种认识不无道理,但如同美国学者Henry Hansmann &Ugo Mattei所指出的那样,现代社会中信托法在功能上与财产权制度更为类似,“信托法最为重要的贡献在于,它为那些向债权人设定抵押的资产分割(asset partition)提供了便利”, [4]即信托法律关系不是单纯为了协调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之间的关系,而在于对信托当事人和交易相对人的关系作出重新安排。“财产权说”是信托在商事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原因之一。

第二,商事信托关系的组织法性质。早期的民事信托,主要运用于实现财产移转和传统的资产管理目的,其主要功能在于保护私人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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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而目前信托制度已经发生了从保护个人财产向形成个人财产的变迁。与传统英美法中的私益信托相比,商事信托产生于商事组织建立的需要,通过发挥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资金融通、资本积聚和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功能,以实现财产增值的目的。 [5]而且,商事信托在资金运用、资产转换或事业经营等功能上也得到极大的利用。以共同基金、退休基金和资产证券化为代表的商业信托法制在全球的迅猛发展,改变了传统上对信托应用领域的狭隘认识,商业信托中受托人的权力得到了极大扩张,信托以其灵活的弹性设计,在大规模的财产管理方面提供了其他制度无法替代的功能,资金雄厚和信誉卓著的机构受托人,凭借较低的信用风险和破产风险赢得了广大投资人的青睐。

[6]

(三)商事信托业的发展现状

调查显示,目前美国信托资产中90%以上都属于商事信托。到1994年底,美国由信托公司和其他机构型受托人持有的私益信托总资产已经达到6720亿美元,其中包括自由裁量私益信托(注:自由裁量信托是与固定信托相对应的分类,是指受托人有决定受益人是否享有受益以及享有多少受益的自主权的信托类型;而固定信托是指受益人所享有的利益在信托文件中已加固定的信托。)资产5320亿美元,固定私益信托资产1400亿美元,而这还不包括由私人受托人持有的信托财产。而在商事信托领域,这一数字已经高达11.6万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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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包括养老金信托总额约4.6万亿美元,信托型共同资金约3万亿美元(各种类型的共同基金总额为4万亿美元);资产证券化信托约2万亿美元;信托契据型企业和政府债务(trust-indentured corporate and municipal debt)总额约3万亿美元。此外,还存在着相当数目的不动产投资信托(REITs)、特许信托和救济型信托等类型。 [7]

为了引进新的企业组织形式,日本在二十世纪初就从美国引入了信托制度。在1995年时,日本信托业受托财产总额已达2万亿美元,几乎全部是以商事信托的形式存在,其中包括共同基金、不动产投资信托(REITs)以及各种定期储蓄产品(time deposit products),民事信托所占的比例非常之小。 [8]

在我国台湾地区,目前取得许可的信托业务项目,以金钱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金钱债权以及担保物权信托等项目数量最多。到2000年第二季度信托业务之总金额为新台币一兆九千二百二十二亿元,其中金钱信托占信托主要业务之业务量的94%, [9]这些数据充分显示了商业信托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巨大威力。

二、商事信托的制度优势

商事信托以资产为核心,以信用为基础,是以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为特点的现代财产管理制度,其关于财产移转及管理的巧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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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具有风险隔离、权利重置的功能作用以及高度灵活的运作空间,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具体而言,与另外一种重要的商业组织形式——商事公司相比,商事信托的制度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破产隔离功能(bankruptcy-remote)

传统意义上的以银行为中介的信用融资中,投资人仅仅是银行的债权人,在银行破产时其就面临着债权不能得到清偿的巨大风险。但在信托型投资中,投资人就不再是作为银行的债权人,而是作为信托财产收益的所有人而存在,这要归结于信托制度的“破产隔离”功能。所谓“破产隔离”,是指在委托人或受托人支付不能或破产时,受益人仍然能够就信托财产保持其受益,可以对抗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普通债权人。 [10]依照信托的基本结构,信托一旦设立,委托人除在信托文件中保留相应权限外,即退出了信托关系。当创始机构将金融资产设定信托于受托机构时,如果创始机构(委托人)破产,委托人的债权人对于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这样,金融资产的受托机构就与创始机构的破产风险相互隔离,使资产组合的偿付能力与原始权益人的资信能力分隔开来,从而不至于影响到购买该金融资产的投资者。同样,在受托人破产的情形下,由于受托人是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所以无论其本人或其债权人均不得对信托财产有所主张,即信托财产亦不得用以清偿其对受托人的债权人的债务。所以投资者亦不受受托人破产的影响。 [11]对此,美国《信托法重述》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1959)中确立的规则是:“即使受托人破产,受益人如能识别(或追踪)信托财产,也仍可保留在信托财产中的利益,并且优于受托人的一般债权人享有该利益。” [12]财产法为信托法中对受托人破产的处理提供了一般的解释,例如,“信托受益人在信托财产中有受益权益”,而受托人的债权人“只是对债务人有个人诉权。” [13]1985年《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与承认公约》(简称《海牙公约》)第11条规定承认信托存在就承认“受托人的个人债权人没有对信托财产的追索权”;“信托财产不应在受托人个人债务支付不能或破产时成为受托人的财产”等内容,这些都是对信托制度破产功能的确认。

(二)规避税负功能(avoidingtaxation)

与公司组织相比,信托型商事组织以其免除双重税收的优势吸引了大量投资者。以美国为例说明,由于其所得税采用的是独立税制,因此相较于信托或合伙形态的特殊目的机构,公司组织面临着双重课税的问题,即作为法人组织的公司必须缴纳营业税

(entity-leveltax),同时公司股东就其所得分配的股利也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必然会造成交易成本的提高。而依照信托原理,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仅享有名义上的所有权(nominalownership),受益人才是信托财产的真正所有人,因此使用信托形式从事商事活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免除法人实体层面上的税务负担。(注: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e6004547.html,ngbeinn,thesecretljfeofthetrust: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thetrustasaninstrumentofcommerce,107YaleL.J181,(1997).如我

国台湾地区《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第38条规定:“因移转资产而产生的印花税、契税及营业税,除受托机构处分不动产时应缴纳之契税外,一律免征;不动产、不动产抵押权、应登记之动产及各项担保物权之变更登记,得凭主管机关之证明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免缴纳登记规费;因实行抵押权而取得土地者,其办理变更登记,免附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移转时应缴税额依法仍由原土地所有权人负担。受托机构依资产信托证券化计划,将其信托财产让与其他特殊目的公司时,其资产移转之登记及各项税捐,准用之。”)税收上的优惠对待一直是信托作为商业工具得到极大发展的主

要动力之一,其根本原因在于,信托制度的灵活多变的特性非常适合于避免税费和监管。但事实上,并非所有的商事信托类型都符合唯一税收(ConduitTaxation)的要求。而且各国立法中也逐渐出现了一些专门限制商事信托减少税费的条文,如美国联邦税法在修正后采纳的"check-the-box"规则就属此类,类似规则的采纳使信托型组织在实现减免企业税的可能性在不断减少。 [14]

(三)制度设计灵活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无论在内部治理结构还是在受益人利益的创设方面,商事信托与其作为商事公司相比都体现出了其设计上的灵活性,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在内部治理结构上,公司必须成立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等法定机构,而且这些机构的产生也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例如董事会必须经过专门召开的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法中还存在着基于内部治理目的召开股东会议的强制性规定,而在商事信托关系均不存在这类限制,这样,与同样作为组织法的商事公司相比,商事信托在内部治理上所耗费的代理成本(注:代理成本(agencycost)是制度经济学中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依照Jenson&Meckling的定义,代理成本指由于企业所有者缺乏关于代理人努力与客观状态的充分信

息而发生的权益损失。Jenson & Meckling,1976,Theory of the Firm: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JournalofFinancialEconomics3(1976),p.305—360.具

体而言,现代公司中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产生了股东、公司和经理的代理关系,而经理的“经济人”本性以及委托人和代理人间的目标函数的不一致、信息的不对称产生了经理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会导致代理人为自己的利益而非为委托人(被代理人)利益行事的不可避免的风险,这就是代理成本。RobertH.Stitkoff在其最近关于民事信托代理成本的分析中,从信托法的组织法特征出发,将委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托——代理经济学适用于商业信托进行的研究颇具启发意义。参见RobertH.Stitkoff,AnAgencyCostsTheoryofTrustLaw,89CornellL.R ev.621(2004).)以及其他成本均相对较低。

第二,商事公司增加股东数目和增加股份数量以及数额时一般需要经过股东大会通过,而商事信托中则不存在类似要求。如在增加信托型基金总额和股东数目时不需得到股东大会的同意,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节约代理成本。而且,信托作为商业工具不仅在发行股份时不受限制,而且其增加和分割信托份额时也相对容易。正因如此,商事信托在共同基金领域(mutual-fundindustry)得到广泛的运用,1970年代美国产生的“金钱市场基金”(moneymarketfund)之所以偏好采纳信托形式,其原因也在于此。

第三,在所有人的权利方面,公司的剩余索取权人(即股东)有权选举和开除公司董事,并能够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定;但信托却相反,信托的受益人不能控制信托财产的管理.基于这种效果,信托关系当事人资格和权力方面与公司就产生了区别:第一,信托财产的受益人不必局限于完全行为能力人的范围,其可以为未成年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可以说,信托关系的受益人范围几乎是不受限制的。第二,必须赋予受托人相当的自由裁量权,使其能够自由决定那些潜在存在冲突的受益人的利益归属。基于财产管理者自由裁量范围的扩大,信托法中对受托人所负信义义务的标准也区别于公司管理人员。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基于这些规定,有学者指出,“即使是最自由的商事公司法也不可能实现信托关系具有的组织结构上的灵活性。” [15]这使得信托制对于度商事组织的革新尤为重要。投资信托就是这方面的最好例证。对此,学者指出,信托型商事组织与商事公司相比,之所以能体现出制度设计上灵活性的优势,其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英美信托法的“赠与性让与”的起源,即信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绝对的所有权,因此其可以充分行使其对所有权享有的权力,在将财产以创设信托的形式赠与给他人时可以充分体现自己的意志自由。但发展于十九世纪的现代公司制度,从产生时起就充斥着以管制为目的的强制性规则,虽然到二十世纪后,公司形式也开始朝着自由放任方向发展,但各国公司立法中保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取向一直存在;而与其相反,商事信托允许交易的创设者不受限制地进行制度设计。

当然,将信托和公司制度进行比较,强调商事信托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并不意味着在二者之间进行优劣的区分。信托和公司作为当今商事领域中最重要的两种企业组织形式,各有其重要价值和分工,例如,在养老金信托中,信托形式就具有压倒性优势;但在有的情形中,信托和公司又可以相互替代使用。例如,在共同基金业中,信托和公司都得到了广泛运用。而且,商事信托和商事公司这两种最为重要的组织形式也出现了趋同的趋势,这种趋同在立法上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得以进行:第一,通过商业信托使得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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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组织形式得以形式化(formalization)和典型化(clarification);第二;减少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增加当事人在公司创设和治理中发挥契约自由的空间。 [16]

(四)信义义务(FiduciaryRegime)标准更为宽松

信任关系对于信托制度的内部构造——即设定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者之间关系的建立非常重要,可以说,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是信托关系得以运行的关键因素。与其他企业组织形式的内部关系相比,信托关系中受托人负有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仍有不同的特点,具体如下:

1.忠实义务(dutyofloyalty)

所谓忠实义务,是指受托人应当为受益人的利益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基于此种义务,受托人不得在信托财产的管理中对财产事实自己交易(self-dealing)以及与受益人利益不相符的其他交易。但是为了实现对现代金融资产的广泛管理,又必须赋予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要求受托人必须为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管理信托财产。这时,信托法规定的忠实义务就对这一权力构成一定的控制。对此,有学者提出,应当将信托法中有关忠实义务的规定在性质上解释为任意性规则(defaultrule),允许当事人以合意改变法律对忠实义务的要求。 [17]因此,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对委托人负有的忠实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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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标准并不是强制性的,其所能提供的保护程度取决于“当事人所希望将它们吸收进入交易的程度”。 [18]

2.注意义务(dutyofcare)

由于商事信托以财产增值为目的,而随着金融技术的日益创新,做出投资决策需要具备相当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积累,才能为投资者谋求到最大的利益.因此,商事信托改变了传统对于受托人违反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美国《信托法重述》第三版中引入“谨慎投资原则(prudentinvestorrule)” [19],在此原则下,受托人于投资时是否违反应有的注意义务,是根据整体投资的获利与损失结果以及当时总体经济的情形加以判断。受托人是否违反谨慎义务,也不再以该投资行为过于“投机(speculative)”为条件。相反,就受托人责任的认定,是依据信托的目的、条件、当时经济情势以及其他条件为综合的判断。也就是说,即使信托财产账面上并无损失,如依信托契约的内容及当时市场景气状况认为受托人未尽到其谨慎义务,未选择合理的投资策略时,受托人仍可能须负赔偿责任。 [20]1994年制定的《统一谨慎投资人法》(UniformPrudentlnvestorAct)中,也采用了相同的原则。此外,商事信托还发展了受托人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的理论。然而,近年来,在美国,有关禁止受托人委托第三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的原则有所松动。 [21]美国信托法整编第三版中,就受托人委托第三人处理信托事务,已不再采取原则禁止的立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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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要求受托人善尽选任及监督的义务 [22]。在有关信托财产投资相关问题上,第三版信托法整编的“正式注释(officialcommentary)”中,更说明关于信托财产投资的决策以及专业投资计划的管理,不仅受托人有权将之委托第三人处理,甚至在部分情形下,有义务委托具备足够专业能力的第三人代为处理,才不违反其注意义务。 [23]

(五)信托管理具有长期性和连续性

财产管理上的长期稳定是实现价值增值的重要条件,商事信托作为一种有效的财产管理制度,其长期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信托一经设定,委托人原则上不得撤销;(2)受托人一旦接受信托,不得随意辞去职务;而其连续性则具体体现为:(1)信托不因受托人欠缺而影响其成立;(2)已成立的信托不因受托人更迭而影响其存续。

[24]

三、现代社会中商事信托的主要类型

目前,商业信托已经成为现代金融市场、资本市场和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工具,下文主要就美国商事信托的主要类型进行简要介绍,以期为我国未来商事信托的发展提供借鉴。

(一)养老金信托(pensiontrust)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养老金信托是指企业为了方便向其退休职工发放养老金(退休金)而设立的信托。美国典型的养老基金是资金积累的共同体,这些资金用来支付某一公司雇员的养老金,且由该雇员所在公司进行管理和投资。养老基金是养老保险和金融体系相结合的产物,作为一项专项基金,它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和规模性等特征。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部分,它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这就对养老基金的独立与完整有着特殊的要求。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恰恰保障了养老基金应有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从而可以促进养老基金的稳定。在美国,1974年颁布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ERISA)中就规定了强制受托规则(ruleofmandatorytrusteeship),要求养老金应该设立为信托的形式。这一要求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借助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功能,保证基金资产免于公司债权人的追索。到1996年底,美国私人养老金信托总价值就已经达到了3万亿美元,而国家和地方养老金计划16万亿美元的总额中,大部分都是以信托形式存在的。日本也建立起了完善的养老金保障体系,按照其法律规定,建立养老金的企业无权自行运用养老金的资金,必须委托信托银行、人寿保险公司或投资顾问公司进行运用,其中由信托银行受托运用的养老金信托资产约占养老金资产总额的54%。到1997年末,日本养老金信托资产已达4786495百万日元;而在英国,在1995年末养老基金资产就已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76%,智利1996年养老基金总量也达到其国内生产总值的46%。 [25]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养老金信托的基本结构是:雇主和雇员每月按比例分摊缴纳形成养老基金,雇主和雇员与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签订信托契约将养老基金委托给其投资运作以求得保值增值,养老金计划的成员及被赡养人是受益人。养老基金的管理运作制度具有一般私人信托的全部特征,其设计在本质上完全符合信托制度的要求。可以说,商事信托的破产隔离功能为养老基金免除了公司破产的风险,使雇员的养老金因得到有效管理并实现增值,并且具有安全保障,这在一定程度可以起到刺激雇员的工作积极性的积极效果,从而避免了以在公司架构内部由公司持有的投资账户的形式存在的样养老基金面临的受制于公司破产

的风险。

截至2001年底,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历年滚存结余已有733亿元,据世界银行预测,到2030年我国养老基金总额将达到1.8万亿美元,届时将成为世界第三大养老基金。不过,我国的养老基金目前却存在着严重的保值增值问题,其原因在于:第一,在管理方式上,我国的养老基金目前采取的是政府直接管理的方式,其运用通常服从于政治目标而非追求经济效益,增加了养老基金运营的风险。第二,基金管理透明度低,缺乏监督,导致基金漏损严重。对此,学者指出,我国的养老基金应借鉴国际上社会保障制度的成功经验,引入信托制度,运用独立的法人组织来承担养老保险基金受托人的职能。 [26]

(二)信托型共同基金(Trust-TypeMutualFunds)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共同基金这种投资工具滥觞于英国,近年来已广为流行,它既可以公司形式组建投资公司,也可以投资信托的形式存在。其中信托型共同基金的典型做法表现为:多数小额投资者将资金汇集成大量资金,然后交由专业投资机构投资于不同的标的,然后由投资专家依照基金的投资目的选择和管理资产,共同基金提供专业意见和规模经济效益。1970年代以后,以共同基金形式进行投资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其在美国金融市场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到1997年5月,美国的共同基金总金额已经高达4万亿,半数以上都是以信托形式存在。

共同基金的两大基本功能在于提供专业经营和分散投资风险,即以借专业的投资判断为其获取利润并进而规避风险。这是因为,共同基金一般投资于二级市场(secondarymarket),即证券、期货市场,此种投资需要长期观察和专业知识才能作出正确判断,而由专业机构进行管理的共同基金正好能满足此种要求;同时,共同基金的持股者为大量的小额投资者,这可以避免因集中持股带来的风险。 [27]

(三)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PurposeTrust,SPT)

资产证券化在现代金融市场中的地位相当重要,它是指创始机构(即委托人)通过签订信托合同,分割其因信托设定所拥有的信托受益权,使其得以转让给大量的投资者。除商事信托所特有的破产隔离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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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之外,资产证券化还能够降低信用成本,而特殊目的信托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以资产证券化为目的而成立的信托关系。创始机构就居于委托人的地位,与特殊目的信托机构缔结信托契约将特定金融资产设定信托与受托机构,使特定金融资产转变成为受益权,受托人依据信托的本旨将证明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收益权的共有持分权加以分割发行表彰受益权的受益证券,然后通过证券承销商出卖给投资人。基于信托的破产隔离机制,特殊目的信托在金融资产证券化中的运用非常广泛。

(四)不动产投资信托(REITs)

不动产投资信托也是共同基金类型的一种,它是指投资于不动产或不动产抵押以及二者兼有的共同基金。1960年,美国国会批准了REITs成为一种投资工具,到1997年5月,美国REITs的资产总额已经超过了980亿美元。而根据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协会(NAREITs)的统计,2003年美国REITs市场价值已超过了2200亿美元。

(五)救济型信托(RemedialTrusts)

这种信托类型用于解决公司法或管理程序中出现的争议。美国《国内税收法案》(《TheInternalRevenueCode》)于1986年进行的修订也旨在便利这类信托。该法第468B条规定了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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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F(DesignatedSettlementFund),在实践中得到运用的就是这类信托形式。

结合我国商事信托已经起步并初步发展的现实,本文认为,未来在商事信托将会在以下领域中有所作为:第一,与职工福利或退休制度结合的信托业务。第二,与金融机构中长期债权结合的信托业务。第三,与其他金融商品结合的信托业务。信托业可就货币市场工具、金钱债权、外汇、不动产等投资标的,以发行受益证券或记账方式来募集共同信托基金。第四,与不动产结合的信托业务。通过信托业办理不动产信托业务,或募集共同信托基金投资不动产。

四、大陆法系国家现行信托法与我国商事信托制度的构建

随着日渐增长的贸易的全球化,信托制度也在英美以外的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肯定。在那些被比较法学者认为是致力于保持民法传统的“混合法系”的国家或地区,如路易斯安那、魁北克以及苏格兰,都从来没有拒绝过对信托的适用,其中路易斯安那1964年颁布了《信托法典》;1994年魁北克新民法典则直接将其纳入其第四编第七节;日本、韩国、许多南美国家、英国的苏格兰、欧洲大陆的列支敦士登、以色列、以及我国等都通过立法确认了信托制度;法国、德国、瑞士等国家也都提出要将信托制度纳入本国的法律体系之中,但目前尚未得到采纳。信托法的广泛移植印证了英国学者Amos在上

信托投资公司及信托业务介绍

信托公司以信任委托为基础、以货币资金和实物财产的经营管理为形式,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多边信用行为。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信托业务18世纪出现于英国。信托业务主要包括委托和代理两个方面的内容。前者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将其财产委托给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为妥善的管理和有利的经营;后者是指一方授权另一方,代为办理的一定经济事项。信托业务的关系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个方面。转移财产权的人,即原财产的所有者是委托人;接受委托代为管理和经营财产的人是受托人;享受财产所带来的利益的人是受益人。信托的种类很多,主要包括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任意信托、特约信托、公益信托、私益信托、自益信托、他益信托、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营业信托、非营业信托、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等。信托业务方式灵活多样,适应性强,有利于搞活经济,加强地区间的经济技术协作;有利于吸收国内外资金,支持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1、信托的定义: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概括地说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2、信托的基本特征: (1)、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2)、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3)、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4)、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 3、信托法对信托的设立的规定: (1)、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2)、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3)、设立信托,信托文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设立信托的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商事信托制度的现代发展doc22

商事信托制度的现代发展 一、商事信托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及其发展概况 (一)商事信托概述 商事信托是一个所指相当广泛的概念,其与美国的"Business Trust"并不相同。在美国,"Business Trust",的含义非常有限,它特指以信托形式组织起来的一种自愿的联合体,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契约而成立,以区别于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的企业组织。美国商事信托(Business Trust)的典型代表是1940年代的麻州商业信托(M·B·T)。而本文所说的商业信托,则是在广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用来概括指代那些具有私益性质、由具有商人身份的主体担任受托人的信托。 信托法律制度属于英国的本土设计,它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用益制(Uses),最初只用于家庭财产的跨代移转,目的在于规避当时封建法律对财产转移所加的种种限制与负担。因此在起源上,如英国著名学者Bernard Rudden所指出的那样,信托的本质只是一种“赠与”(gift),其以时间为主要构成因素,并受制于一定的管理制度,[1]产业革命以后,英国的资本实现了极大增长,为了给这些资本寻找出路,商业信托便适时产生了。因此,在十九世纪初时,英国工商界兴起了海外投资热,商事信托制度就是资本所有者投资的方式之一,当时的具体做法是:通过签订信托契约而将资本移交给律师并委托其代为投资;对投资所生的利润,除有关的手续费由律师从中扣除之外,其余部分全部由他们获取。这也是商业信托的最早形式。由于律师兼营信托业务有许多不便,为了方便商人在海外投资并维护其利益,英国政府财政部于1863年成立了历史上第一家信托投资公

司——国际财政公司,从此英国便出现了专营商业信托的行业,商业信托也借此得到极大的发展,并逐渐成为一种国际性的制度。[2]商事信托自从独立战争之后引入美国,由于在政策上一直受到保护,其在美国的发展反而比其母国英国更为成熟。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功能上,美国的商事信托制度一直引导着各国商事信托制度形成和发展的趋势。 商业信托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应用非常广泛,由各国立法(在美国也包括州法)颁布的特别立法中规定的各种商业信托的具体类型都可以归结到商业信托的范畴之中,包括了不动产投资信托(REITS)、金融资产证券化(FASITS)、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 SPT)、信托型共同基金等类型,除此之外,还包括各种信托契据(Trust lndentures、Deeds of Trust)。可以说,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信托制度已经成为诸多财产制度中惟一可以连接和沟通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的制度。 现代商业信托的典型构造表现为:信托人出于某种自益或他益目的而将一定财产移交给信托公司这一特殊的以信托为营业的受托人,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出于使某人获益之目的而使一定财产被指定移交给这类公司;信托公司按照有关的信托行为或国家行为的规定,并根据商业活动的一般规则来对该项财产进行管理或处理,并将由此所得的信托利益交付给信托人本人或由该人或有关国家机关所指定的其他人。 (二)商事信托法的本质

选择你比较感兴趣的一种信托业务,详细谈谈你对它的认识和体会以及如何促进其在我国的发展

选择你比较感兴趣的一种信托业务,详细谈谈你对它的认识和 体会以及如何促进其在我国的发展 (一)个人信托业务 个人信托业务是指以个人作为委托人的信托业务(以家庭才参的转移和处理为目的)。个人信托对委托人而言,本身除有法令的明确保障外,还有其以下信托特点:目的多种多样;受托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人;受托人承担的不仅是对信托财产的责任,有时候也要承担对受益人的责任;既有营业信托,也有非营业信托;可以做到合法节税 (二)个人信托业务可分为1、财产处理信托业务2、财产监护信托3、人寿保险信托4、特定赔与信托 (三)我国个人信托业务的发展现状 当前我国信托产品绝大部分局限于法人信托,个人资产信托产品开发力度不够。我国个人信托主要以资金信托为主,个人投资者购买的形式。基本上是属于一种投资型的自益信托。就信托产品而言,国内仅推出了一些银信合作的个人理财产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居民个人收入和储蓄存款也在高速增长。实际上人们更需要的是对个人财产的理性投资,以达到保值增值,逐渐积累财富的目的,我国个人信托业务将会在强烈的市场需求下得到强有力的发展。 如何促进个人信托业务在我国的发展

(一)加强信托理财宣传,推动财富管理理念普及 个人信托市场的培育,离不开对信托知识的普及,这是信托业发展的首要前提。国家应放开信托产品的公开宣传,使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各种手段宣传信托理念,普及信托知识,拓展市场渠道。 (二)加强信用建设,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对信托公司而言,信用是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有的信托公司还缺乏信用意识,在经营过程中不守信。这种信用状况将给个人信托业务的发展带来严重的消极影响。 (三)建立健全信托登记制度 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是确保交易安全、明确信托财产的权属和性质、明确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手续之一,甚至是某些财产设立信托生效的必备要件。 (四)建立健全信托税收制度 信托具有一定的节税功能,正是因为其能够带来税收上的利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信托作为管理财产、传承财产的工具。 (五)重视人才引进和培养,提高信托理财能力 个人信托业务涉及到法律、金融、投资、财务、税务及基金运作等相关内容,个人信托能否健康发展,需要靠精通信托及相关领域的专业人才来实现。目前我国信托业的高级人才非常缺乏,信托机构应提高信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努力培养和造就一大批有知识才能、有发展远见的信托人才以增强信托公司的理财能力。

信托与租赁第五讲 商事信托

第五讲商事信托 上节课结束以后,有些同学提醒我前面花的时间过多,以致于后面结束得过于匆忙。也有一些同学通过email向我提出了一些问题,有些问题非常有意思,也进一步启发了我的思考。我非常感谢同学们提出的这些问题和建议。其实,学习的方法,特别是大学的学习方法只有一种,就是不断地提问和讨论,在讨论中逐渐不断深化对某一问题的思考和认识,在和你们的讨论中,我自己的思考也更加深入了。 但有一个问题我必须要强调,其实并不是前面的时间占用太多而后面不够,后面的内容讲不讲问题不大。因为信托业务的内容实在千变万化,而且在实践中又不断生发出许多新的创新,我们不可能在一学期的课程中穷尽这些内容,更何况还有其他许多重要的内容要讨论。你们需要得到的,实际上是通过对既有信托业务的介绍,更深刻的去理解信托的基本原理,从而能够实现两方面的效果,一个是将来你们再看到有关信托的内容,不会感到陌生,甚至可以自己来加以分析;另一个就是你们自己也许可以根据信托的基本原理,创新出全新的业务。到了这个程度,你们就算学到了家。 我这个授课方法不是我的发明,很多年前很多大师就已经这么做了。你们都知道陈寅恪,那是真正的大师。他有一年开设了一门唐代历史的课程,是通过唐代诗歌来理解历史。你们知道他是怎么讲的吗?他在第一堂课就讲了杜甫的一首诗。结果到学期结束的时候,他讲了多少呢?只讲了这首诗的前三句。后面干脆就不讲了。结果学生们听得如醉如痴,过瘾之极。这是极高的境界了。 后来我就想,其实同学们有这样的感觉并不奇怪,因为你们的思维定势告诉你们听一门课一定要把所有的内容都听完整,要追求那个最后的结果。有的同学说这是急功近利。我说不对。这个比急功近利还要糟糕。因为急功近利可能还要过程,现在很多人连过程也不想要了,直接要结果。这个就很麻烦。为什么?因为任何结果都是确定的,只要是结果,不管是好的还是坏的,一定是确定的。但生活是什么?充满了不确定性。我原来给大家讲过,经济学为什么是生活之学,就是因为经济学揭示了生活中的不确定性。正因为有不确定性,所以才有理性预期嘛,不确定性带来风险,才要有保险嘛,也才会有信托这种制度安排。以后你

美国金融信托业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金融信托业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内容提要 信托是商品经济的产物,现代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促进了金融信托业 的蓬勃兴起与繁荣。美国虽然不是信托业务最早起源的国家,但却是当今世界金融行业最发达的国家。20世纪 80年代之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资本经营的国际化进程加快,以及众多国家对金融管制的放宽,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信托业制度和业务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趋势。一是信托职能多元化,二是信托业务与其它金融业务互相交融,三是信托投资业务国际化,四是信托品种日益创新,五是信托业务交易电子化,六是养老金信托呈逐年增长态势。 我国的金融信托业是在改革开放政策推动下恢复发展起来的。从整个 社会来看,我国全社会的信用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整个社会对信托业的信任尚未完全康复,法制欠缺,监管体制仍有一些缺陷;竞争残酷,抢 夺市场无序;信托税收、财务和会计制度不健全;人才短缺,知识准备和理论水准与国外比差距较大等等一些难题和挑战。 在我国信托业制度环境、经营理念、政策体系、法律构建和主营业务 等发生深刻变化的转折时期,分析美国信托业发展的经验,结合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实际,明确我国市场化信托的发展思路和对策,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录 一、前言??1

二、金融信托的一般性分析?2 (一)信托概述?2 (二)金融信托的性质?5 (三)金融信托的种类?7 (四)金融信托的功能?9 三、美国信托业发展历程、特点、趋势分析??12 (一)美国信托业发展的历程12 (二)美国信托业立法17 (三)美国信托制度的特点?19 (四)美国信托业发展的趋势20 四、我国信托业历史发展的沿革及现状分析??23 (一)我国信托业发展回顾?23 (二)我国信托业存在的问题28 (三)信托业发展的机遇??31 五、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对策建议?35 (一)我国信托业发展目标定位??35 (二)促进我国信托业发展具体措施36 注释??41 参考文献??42 论文摘要(中文)?1 论文摘要(英文)?1 一、前言 信托是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金融信托则

商事信托:制度特性、功能实现与立法调整(1)

商事信托:制度特性、功能实现与立法 调整(1) 关键词:商事信托信托法信托业法 内容提要:在现代社会,信托制度的利用已经从民事领域进入了商事领域。由于内部制度上的特性,信托在商事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信托法也在与公司法的良性互动中得以发展。在我国,应当建立一个更加完善的信托法体系来调整现实生活中的商事信托。 比较法学者认为,11世纪起源于英国的信托制度是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最具标志性的差异之一。[1]但现在这种差异却因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对这一制度的引进而逐渐消失。信托制度所具有的特性,如简单易行的设立条件、灵活弹性的制度安排、独特的税收优惠、法律保障的财产分割与风险隔离,正是大陆法传统的制度缺失。按英美法传统,信托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一般而言,私益信托是指为了私人利益而设立的信托,这是一种最主要的信托形式。公益信托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或者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信托。我国信托法将信托分为三大类,即: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2]其中,民事信托与营业信托均为私益信托,与公益信托相对。这里所谓的营业信托即商事信托,我国信托法将营业性的商事信托专门规定,突破了传统信托法的立法模式,可见我国信托法对商事信托之重视。但对于

什么是商事信托,商事信托的功能如何实现,法律如何进行规整,人们的认识依然比较模糊,有鉴于此,本文将对这些问题予以专门讨论。 一、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的分野 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这两个概念的对应使用仅存在于大陆法系。在英美法中,由于没有和大陆法系相对应的严格概念体系,尚不存在“民事信托”(civiltrust)这样的术语。在英美信托法下与之相类似的有无偿信托(gratuitoustrust)、个人信托(personaltrust)、私人信托(privatetrust)和家庭信托(familytrust)等概念,但是这些概念均有其不同的侧重,与民事信托并非完全一致。 至于商事信托,英美法中有两个类似的概念:businesstrust和commercialtrust,与本文所谈的商事信托相对应的是commercialtrust,而非businesstrust。[3]在美国,“businesstrust”的含义非常有限,它是一种组织形式,特指以信托形式组织起来的一种自愿的联合体,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契约而成立,以区别于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的企业组织。[4]Commercialtrust是一个上位概念,是一个由多种具体信托形式构成的类名;而businesstrust是其下位的一种组织体,是属名。美国businesstrust的典型代表是20世纪40年代的马萨诸塞信托(M.B.T)。[5]而commercialtrust的内涵则宽得多,包涵年金信托、共同基

中国信托业发展现状分析

题目中国信托业发展现状分析 院(系)金融与贸易系 专业金融学 学生姓名 成绩 任课教师 2011年 6 月 20 日 诚信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由我本人独立完成。有关观点、方法、数据和文献等的引用已在文中指出,并与参考文献相对应。 我承诺,论文中的所有内容均真实、可信。如在文中涉及到抄袭或剽窃行为,本人愿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责任。 作者签名: 签名日期: 2011 年 6月 20日 摘要 我国信托业从建立以来,就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在金融领域有了自己的立足之地,其经营业务不断拓宽,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做出了较大贡献,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很多内部外部问题。在接下来的论文中我会做出详细的陈述。 关键词信托;理论;现状;发展;问题;展望 Abstract

From the inception of the trust industry to have a rapid developmentin the financial sector has its own place, and continue to expand itsoperations, as China's socialist economic construction and make a greatercontribution to financial markets in China played a certain role. However,in its development process, there has been a lot of internal and externalproblems. In the next paper, I will make a detailed statement. Times New Roman Trust; theory; status; development; problems;Prospect 目录 一、绪言 (1) 二、中国信托业的起源 (2) (一)中国信托业的起源 (2) (二)中国信托业的功能 (3) (三)中国信托业的定位 (4) 三、中国信托业发展的现状 (4) (一)中国信托业发展的优势 (4) (二)中国信托业发展的问题 (6) 1.内部问题 (5) 2.外部问题 (6) (三)进一步发展信托业的对策 (7) 四、中国信托业发展的展望 (9) 结论 (11) 参考文献 (13) 中国信托业发展现状分析 一、绪言 我国信托业从70年代末建立以来,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在金融领域有了自己的立足之地,其经营业务不断拓宽,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做出了较大贡献,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很多问题:本身资本金就已经严重不足,筹集资金的能力也不是很强,导致了资金运用的低效率;内部管理存在缺陷,人员素质低,用人机制较不合理;其发展的外部环境对它也有一定的不

商事信托的特征、功能及发展

商事信托的特征、功能及发展 作者:柏钦涛文章来源:中国法学网发布日期:2013-02-01 商事信托是指信托人将其财产交由信托机构设立信托,由信托机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为信托受益人(即信托人或其指定的信托受益人)获取收益或者实现特定目的的商事活动。信托机构是依法设立的、具有信托营业资质,通过受理信托业务获取信托报酬的独立企业法人。商事信托肇端于中世纪的英国,在美国发展成熟,被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广泛借鉴。我国于2001年出台了信托法,而今商事信托在中国大陆蓬勃发展,已然成为中国金融行业的支柱之一。 商事信托受到各国法律的广泛承认和借鉴,说明其具备重要的制度价值。但商事信托的制度价值不能单从可为投资者获取收益,为融资方提供资金这些功能中做出有说服力的解释。因为这些功能通过委托代理、订立契约、设立企业等方式都可以实现。理解商事信托的价值,必须要从与其他替代性资产管理机制的比较入手。信托是法律的造物,商事信托更是如此,但是对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则需要从经济价值和社会功能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商事信托的特征 商事信托在各国的发展程度和表现形式存在差异,各国法律对信托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即"海牙信托公约")将信托界定为信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为了特定目的将财产置于受托人的控制之下而产生的效力及于信托人生前或身后的法律关系。《欧盟信托法院的基本原则》也做了类似的规定。我国信托法也基本予以沿用。通过前述定义和商事信托的实践运用,可以看到商事信托具备以下特征:(一)风险隔离 风险隔离是信托财产的核心属性,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信托财产与信托人其他财产的隔离。即一旦将财产设立信托,信托财产便具有了与信托人其他财产相互隔离的地位。如果信托财产用于投资后出现亏损,也仅以信托财产本身承担责任,不会追及信托人的其他财产。其次,信托财产与其他信托财产的隔离。即信托人的信托财产与信托机构受托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相隔离。其他信托财产在投资中出现亏损,与本信托财产无关。最后,信托财产与信托机构固有财产的隔离。即信托财产出现亏损,不追及信托机构固有财产,信托机构固有财产出现亏损,其名下管理的信托财产不会被法院强制执行。 (二)信托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 财产设立信托后,信托机构将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用途运用信托财产,但具体运用和管理方式则由信托机构决定,而且信托人不得随意撤销信托。在信托登记制度完备的条件下,信托期间信托人并不是信托财产的登记所有人。只要设定了信托,即便不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进行转移登记,信托人对信托财产所享有的权利都是一种受限制的所有权。信托机构对于第三人而言,享有对信托财产进行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在信托期限内,信托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即要求信托机构按照信托合同管理信托财产并向其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 (三)信托财产的份额化表现形式 一方面,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是以份额化的信托单位存在的。信托财产的份额化使得在集合信托(即多个信托人将财产共同交付给信托机构设立信托)中可以区分不同信托单位的收益率,满足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的需求,同时也为不同投资者的信托财产在同一投资项目中的不同时点以不同方式退出提供了可能。 另一方面,信托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分割转让,典型就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信贷资产受益权的转让。这样就通过引入分散的社会资金转移了银行风险,实现了信贷资产的流动化,而且受益权本身还可以分拆组合,继续转让。 (四)信托财产的准法人运作

我国信托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信托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信托业自从70年代末建立以来,信托业经历了五次大的治理整顿。经过多次整顿的信托行业正不断发展,各类信托产品组合层出不穷,信托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然而在当前的宏观形势和市场条件下,信托行业不得不面对核心竞争力、经营风险控制方面的问题。本文从我国信托业的起源入手,通过对目前信托业发展现状的分析,总结出当前我国信托业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我国信托业的发展 在中国传统法上,是不存在信托观念的。虽然在我国古代社会曾经有过诸如“牙行”或“牙栈”的东西,但这些东西与我们所说的信托观念相差很远。因为这类东西相当于现在民法中的“行纪”,即以自己的名义代客买卖货物并收取佣金。 在上世纪初,在“西学东渐”的背景下,英美的信托制度进入了中国。首先是一些私营银行相继开设信托部门,从事信托事业。至上世纪30年代,一些官办银行也开始设立信托部门,同时,1935年国民政府还设立了中央信托局。这一阶段中国信托业的特点是:信托机构侧重于经营房地产和证券业务,有的还兼营保险业务,真正的信托业很少,除少量的商事信托之外,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基本上不存在,信托法制更不用说了。但无论如何,这也是一个良好的开端。然而,遗憾的是由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信托业已无生存的必要性,因此停业十几年,直至改革开放才得以恢复。

信托业的重新崛起是在改革开放后的事情。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标志着新中国第一家信托机构的诞生。自此之后至现在的20年里,中国的信托业得到了迅速发展,自中央银行 到各专业银行、及各行业部门、地方政府纷纷办起了信托投资机构,一时间出现了所谓的“信托热”。其大致格局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创办的国际投资公司;各专业银行设立的附属性全资子公司或者信托部门;各地方政府创办的信托投资公司;各行业部门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外国银行信托部门和中外合资信托投资公司。这些信托投资机构和部门开展的“信托”业务主要包括信托存款、信托贷款、代理资财的保管和处理、代理收付、代理证券的发行、信托投资、证券投资等。改革开放之初,信托作为一个行业概念重新登上经济舞台,预示了市场经济规律将在中国逐渐发生作用。它打破完全由政府垄断金融的旧体制,作为一种新型经济主体介入我国金融业,加速了金融体制市场化进程。一方面积极开拓创新金融品种和金融工具,促进资本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成为推动中国金融机构多样化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动力;另一方面又为我国大量引进外资,为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缓解了国内资金供求紧张的矛盾,对我国经济改革起了一定的先导作用。由于制度转型过程中的制度性缺陷,使它一方面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又对金融秩序带来了较大的冲击,被多次整顿。信托业走出困境继续发展,有赖于它在深化改革中不断对自身进行调整。自1979年恢复信托业以来,我国信托业一直未能走上正常发展的轨道,

浅谈我国信托业的发展

浅谈我国信托业的发展 (提纲) 姜群 一、我国信托业的发展现状 (一)信托业的改革历程比较缓慢,信托制度在逐步完善(二)自2009年以来我国信托资产规模和利润在不断增加(三)信托从业人员在不断增加,信托公司队伍在不断壮大(四)信托业务投资对象分布较广 二、我国信托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内部问题 1、管理水平低及人才缺乏 2、缺乏核心盈利业务 3、产品结构不合理 4、治理结构存在缺陷 (二)外部问题 1、信托法律滞后 2、缺少政策支持导致产品流通难 三、进一步促进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信托业的治理结构

1、完善其股权结构 2、调整董事会和智能结构 3、设立独立董事完善监督指导 4、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二)设立信托公司的盈利模式(三)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四)提高客户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五)重点发展社会公益信托服务

浅谈我国信托业的发展 姜群 内容提要:在金融领域,信托业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通常被并称为“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从1979年至今中国信托业至今已有30多年的发展历史。在这3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信托业为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满足企业和个人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社会财富的急剧增长,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专业理财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也迫切希望我国信托业的进一步发展。截至2012年底,我国的银行存款91.74万亿人民币,国家的外汇储备3.31万亿美元,除了银行存款、股票市场和房地场市场以外人们也希望有更多投资的渠道,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信托业已经历了五次大的清理整顿,与其他同业三大支柱相比,呈现明显的发展劣势,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绊脚石”。因此,找出我国信托业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从我国信托业的现状出发,从我国信托业的市场定位、政策法规、发展环境并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找出我国信托业面临的问题,提出增强监管、加强创新、提升服务等保障信托业健康发展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信托业;治理结构;公益信托 信托机构是一个按照信托制度活动的主体,而我国信托机构的主体是信托公司。经过这几年来的整顿,我国的信托业已经成功的化解

中国信托业发展历程的思考与展望

中国信托业发展历程的思考与展望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翁先定 一、中国信托业产生的历史背景 中国信托业诞生于1979年,可以说是和中国的改革开放相伴而生。研究中国信托业产生的历史背景对理解信托业在中国的发展轨迹十分重要。 1979年中国的改革开放刚刚起步,经济体制的主要特点是计划经济。在当时的经济体制下,除在生活必需品流通方面存在有限的市场外,服务及主要要素市场尚未发育。而另一方面由于当时的财产制度与分配制度的公有制及“大锅饭”特点,决定了基本上不存在合法的私有财产,整个国家金融资产规模十分有限(不超过300亿元)。在这种环境下,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核心的信托制度在中国根本没有生长与发展的土壤。 信托业是在党中央决定采取改革开放政策的特殊背景下产生的。据有关资料记载,当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邀请荣毅仁先生组建一家协助中国企业引进国外投资者的公司时,荣毅仁先生提出了组建中信的建议。当时的中国只有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人保及信用社几家金融机构,根本没有资本市场,根据荣毅仁先生的提议,国务院责成人民银行赴英国、日本等国考察现代信托制度,并在此次考察的基础上正式建立了中国特色的信托机构和信托业。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中国信托业是中国改革开放的产物,它的命运也必将烙上中国改革开放的深深烙印。 二、中国信托业的发展 因改革开放而生的中国信托业承载着改革开放赋予的历史任务,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迅猛发展,走出了一条发人深省的轨迹。 信托业诞生后,从金融业务许可来看,它基本上被授予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及产业投资等多个市场的广泛业务许可,既可以是金融百货公司也可以成为金融控股公司。因此,信托牌照迅速走红,信托机构迅速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全国信托公司总数超过2000家,所管理的金融资产最多时达到6000多亿元,成为

商事信托:制度特性、功能实现与立法调整(精)

商事信托:制度特性、功能实现与立法调整 [ 09-10-05 16:12:00 ] 作者:施天涛周 勤编辑:凌月仙仙 关键词: 商事信托信托法信托业法 内容提要: 在现代社会,信托制度的利用已经从民事领域进入了商事领域。由于内部制度上的特性,信托在商事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信托法也在与公司法的良性互动中得以发展。在我国,应当建立一个更加完善的信托法体系来调整现实生活中的商事信托。 比较法学者认为,11世纪起源于英国的信托制度是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最具标志性的差异之一。[1]但现在这种差异却因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对这一制度的引进而逐渐消失。信托制度所具有的特性,如简单易行的设立条件、灵活弹性的制度安排、独特的税收优惠、法律保障的财产分割与风险隔离,正是大陆法传统的制度缺失。按英美法传统,信托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一般而言,私益信托是指为了私人利益而设立的信托,这是一种最主要的信托形式。公益信托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或者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信托。我国信托法将信托分为三大类,即: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2]其中,民事信托与营业信托均为私益信托,与公益信托相对。这里所谓的营业信托即商事信托,我国信托法将营业性的商事信托专门规定,突破了传统信托法的立法模式,可见我国信托法对商事信托之重视。但对于什么是商事信托,商事信托的功能如何实现,法律如何进行规整,人们的认识依然比较模糊,有鉴于此,本文将对这些问题予以专门讨论。 一、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的分野 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这两个概念的对应使用仅存在于大陆法系。在英美法中,由于没有和大陆法系相对应的严格概念体系,尚不存在“民事信托”(civil trust)这样的术语。在英美信托法下与之相类似的有无偿信托(gratuitous trust)、个人信托(personal trust)、私人信托(private trust)和家庭信托(family trust)等概念,但是这些概念均有其不同的侧重,与民事信托并非完全一致。 至于商事信托,英美法中有两个类似的概念:business trust和commercial trust,与本文所谈的商事信托相对应的是commercial trust,而非business trust。[3]在美国,“business trust”的含义非常有限,它是一种组织形式,特指以信托形式组织起来的一种自愿的联合体,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契约而成立,以区别于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的企业组织。 [4]Commercial trust是一个上位概念,是一个由多种具体信托形式构成的类名;而business trust是其下位的一种组织体,是属名。美国business trust的典型代表是20世纪40年代的马萨诸塞信托(M.B.T)。[5]而commercial trust的内涵则宽得多,包涵年金信托、共同基金、地产投资信托、油气特许开采权信托、资产证券化等。[6] 英美法系信托法学界认为,商事信托与传统的无偿信托或个人信托的区别在于信托的基础究竟是财产的无偿转让(gratuitous transfer)还是有

信托业发展现状分析

信托业发展现状分析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

题目中国信托业发展现状分析 院(系)金融与贸易系 专业金融学 学生姓名 成绩 任课教师 2011年 6 月 20 日 诚信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由我本人独立完成。有关观点、方法、数据和文献等的引用已在文中指出,并与参考文献相对应。 我承诺,论文中的所有内容均真实、可信。如在文中涉及到抄袭或剽窃行为,本人愿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责任。 作者签名: 签名日期: 2011 年 6月 20日 摘要 我国信托业从建立以来,就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在金融领域有了自己的立足之地,其经营业务不断拓宽,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做出了较大贡献,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很多内部外部问题。在接下来的论文中我会做出详细的陈述。 关键词信托;理论;现状;发展;问题;展望 Abstract

From the inception of the trust industry to have a rapid developmentin the financial sector has its own place, and continue to expand itsoperations, as China's socialist economic construction and make a greatercontribution to financial markets in China played a certain role. However,in its development process, there has been a lot of internal and externalproblems. In the next paper, I will make a detailed statement. Times New Roman Trust; theory; status; development; problems;Prospect 目录 一、绪言 (1) 二、中国信托业的起源 (2) (一)中国信托业的起源 (2) (二)中国信托业的功能 (3) (三)中国信托业的定位 (4) 三、中国信托业发展的现状 (4) (一)中国信托业发展的优势 (4) (二)中国信托业发展的问题 (6) 1.内部问题 (5) 2.外部问题 (6) (三)进一步发展信托业的对策 (7) 四、中国信托业发展的展望 (9) 结论 (11) 参考文献 (13)

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的区分

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的区分 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的划分是信托类型的基本划分。需要反复重申的是,信托类型的划分是多个维度的,营业信托和非营业信托是一个维度的划分,民事信托、商事信托和慈善信托是另外一个维度的划分,坚持把信托法上的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慈善公益信托按一个维度划分,是注定得不出结论的。 1 赠与型 V 交易型 民事信托,是委托人通过受托人在家庭或亲属内部进行的财产无偿转移的工具。而商事信托则是一个商事交易的工具。 民事信托基本上是他益信托,虽然有时委托人也会成为多个受益人之一;而商事信托基本上是自益信托,即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虽然商事信托多个委托人=受益人的现实会隐藏这一点。有时,商事信托也会采取先设立自益信托然后出售信托受益权的方式。 由于信托从产生上基本上是民事信托(家事信托),所以早期的信托功能主要是财产转移,早期的信托法属于财产转让法(law of conveyance)的一部分。而商事信托在现代社会开始普及,其主要的功能是财产管理。从财产转移到财产管理被认为是信托功能的一大转型。现代的家族信托虽然在最终实现财产转移的目的,但也不可避免地具有了一定的财产管理功能。 需要澄清的是,家族信托本质上是民事信托,家族信托并不妨碍它附带有使家族成员或者亲属以外的人受益的目的。 2 受益权的个性化 v 同质化 民事信托中,受益人的受益权可以各有不同。有的受益权的内容是取得现金,有的是取得古董字画等动产,有的是取得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有的是取得股权,有的可能是分红或者存款利息,有的可能只取得房屋的居住权,有的受益权甚至是或有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是不是一种既成的民事权利都成问题。民事信托的受益权是有个性的。因此,概括性地讨论信托受益权的性质是不恰当的。

我国信托业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分析

我国信托业发展中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信托业作为一个古老的行业,与银行、证券、保险并驾齐驱成为中国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但其发展存在着诸多问题。文章主要分析我国信托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内部问题和外部问题,并结合当前我国信托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解决对策。尽管信托业存在这么多问题,经济结构调整以及资本市场的逐渐完善依然为我国信托业带来了各种机遇。不可否认,历年来信托业快速稳步增长。虽然2011年信托业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前景光明。 [关键词]信托业发展问题对策

On The Problems and Solutions of China's Trust Industry in the Development [Abstract]Trust industry as an ancient industry,with banks,securities and insurance which become the four pillars of China's financial industry,but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of its development.This paper mainly analyzes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problems of the trust industry in the development process,combined with the reality of the current China's trust industry proposed a solution.Although there are so many problems with trust industry,readjusting the economic structure,and gradually perfecting the capital markets are still brought a variety of opportunities for China's trust industry.Admittedly,trust industry fast growing steadily over the years. Although the2011trust industry there are some problems,but promising. [Keywords]Trust Business Development Problems Solutions

商事信托的主要种类是什么

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e6004547.html, 商事信托的主要种类是什么 商事信托的主要类型 信托的性质从法律立场讲,凡属于"社会经济交往"引起诉讼的范围之内,称为商事信托。亦有称凡涉及"商事法"(商法)的信托事项.称为商事信托。因为这类信托事项与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关系十分密切。它通常包括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和海商法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例如股份公司的设立、改组、合并、解散与清算的信托,公司债(企业债)债券的发行。还本付息的信托,商务管理的信托,商业人寿保险的信托等等。由此发生的信托事项均为商事信托。 商事信托的主要类型 (一)养老金信托(pension trust) 养老金信托是指企业为了方便向其退休职工发放养老金(退休金)而 设立的信托。美国典型的养老基金是资金积累的共同体,这些资金用来支付某一公司雇员的养老金,且由该雇员所在公司进行管理和投

资。养老基金是养老保险和金融体系相结合的产物,作为一项专项基金,它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和规模性等特征。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部分,它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这就对养老基金的独立与完整有着特殊的要求。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恰恰保障了养老基金应有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从而可以促进养老基金的稳定。 在美国,1974年颁布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ERISA)中就规定了强制受托规则(rule of mandatory trusteeship),要求养老金应该设立为信托的形式。这一要求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借助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功能,保证基金资产免于公司债权人的追索。到1996年底,美国私人养老金信托总价值就已经达到了3万亿美元,而国家和地方养老金计划16万亿美元的总额中,大部分都是以信托形式存在的。 日本也建立起了完善的养老金保障体系,按照其法律规定,建立养老金的企业无权自行运用养老金的资金,必须委托信托银行、人寿保险公司或投资顾问公司进行运用,其中由信托银行受托运用的养老金信托资产约占养老金资产总额的54%。到1997年末,日本养老金信托资产已达4786495百万日元;而在英国,在1995年末养老基金资产就已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76%,智利1996年养老基金总量也达到其国内生产总值的46%。

信托业发展简史

信托是建立在财产转移和财产处分基础上的法律制度,是以经济自由为前提的。因此,我国信托制度的再次导入是与改革开放密切相关的,这也决定了信托业的演进具有我国转轨经济的特点。我国信托业从1979年开始至今经历了计划经济、计划与市场混合经济和市场经济三个发展阶段。因此,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基本上也就可以理解为三大阶段,即:恢复与扩张阶段(1979—1992)、整顿阶段(1993—2001)和规范阶段(2002至今)。 目录 一、我国信托业的恢复与扩张阶段(1979—1992) 1.1、改革开放前的我国信托业简介1.2、我国信托业的恢复与扩张阶段二、我国信托业的整顿阶段(1993—2001) 三、我国信托业的规范阶段(2002 至今) 一、我国信托业的恢复与扩张阶段(1979—1992) 1.1、改革开放前的我国信托业简介 20世纪初,面对当时日益加重的信用危机,我国一些了解西方文化、鼓吹我国经济进步的人士建议学习西方,改造传统信用制度,建立近代金融制度。我国“信托”二字最早的导入是在上海,1919年聚兴城银行上海分行成立信托部,这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信托部,可以说是我国现代信托业的发端。1921年我国通商信托公司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专业信托公司,从此信托公司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并得到很快发展。除了民营的信托业外,官营信托机构在1931年也开始出现。1935年设立了中央信托局,到1937年信托业有了一定发展。上海、东南等十几家信托公司大多兼办银行、储蓄和保险业务,也有一些银行设立了信托部。此外,还有官办的上海市兴业信托社和中央信托局。各家经营的业务大同小异,即信托存款、信托投资、证券信托、商务管理信托、监工测量信托、保管信托、遗产信托、监护信托、房地产信托、代理信托等,但实际上有些业务并未形成完整的市场,其信托业可以说是“金融超市”,除了信托的基本功能外,还具有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的功能。

浅析我国个人信托的发展

浅析我国个人信托的发展 摘要: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在这个背景下,仅仅依靠股权类和债券类的金融产品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处置错综复杂的经济社会发展问题,需要有从事财富管理的专业化机构,这就决定了必须充分运用信托机制来完善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个人信托对财产管理来说,增加了投资理财的渠道,保存财产,累积财富,可以进行财产规划,有节税功能。本文通过对个人信托自身的特点、分类客观分析我过个人信托业务的发展现状,在结合个人信托业务发展瓶颈的基础上对个人信托业务的发展提出具体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信托;市场分析;发展瓶颈;建议 个人信托,是指委托人(指自然人)基于财产规划的目的,将其财产权移转予受托人(信托机构),使受托人依信托契约的本旨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个人信托是在个人拥有私有财产的基础上产生的。信托最早是从个人信托发展形成的。 个人信托是以各种财产权为中心,将自己名下包含金钱、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资产,交由受托人(信托机构)依照信托契约执行各项管理运用,以期达到预定的信托目的。由于个人信托的内容具有高度的弹性及隐密性,委托人对信托的财产亦能保有控制权,透过适当的规划,信托财产将不受委托人死亡或破产等因素影响,同时更可以享有信托机构专业的投资控管,种种优点是其它单一金融商品或服务所难以企及的。 而个人信托业务在欧美国家使用已有百年的历史。英国是信托的发源地。个人信托在英国出现之初,主要是以个人之间的信任、委托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且被作为一种消极的财产转移设计而加以运用。虽然英国信托发展的历史悠久,但仍然保持着历史传统,表现为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无论是早期的信托还是现代的信托,个人受托这个古老的方式仍然在信托业中占较大比重。 个人信托对财产管理来说,增加了投资理财的渠道,还能达成以下特定目的: 1、保存财产,累积财富 经由信托合同将财产权移转专业信托机构,由专业人员依合同内容做有计划的投资管理,可使财产充分发挥其累积效果,不致因财产过早分散或流失,而丧失创造财富的机会。同时,根据信托法,信托财产的债权人对信托财产不得请求强制执行或拍卖;再者,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破产财团的范围。另外,信托财产的债权,不得主张与不属于信托财产的债务抵消。 2、照顾遗族,造福子孙 个人信托取代死后继承,可避免遗产继承的纷争,还可照顾到更多代的子孙。 3、指定受益人,规划遗产 个人信托取代生前赠与,可避免子女挥霍财产、分配不公造成的子女纷争、子女依赖心理、子女如无管理能力造成家产缩水贬值。而以信托受益权取代继承权,更可贯彻被继承人的意旨。 4、财产规划,节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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